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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員安全操作規程

作者:佚名 2010-06-11 20:59 來源:本站原創

放炮員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有兩年以上采掘工齡的專職放炮員擔任,並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方準持證上崗。
第2條 放炮員必須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礦安全01manbetx 》中有關條文的規定。
第3條 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其他抗靜電衣服,不準穿帶靜電的化纖衣服。
第4條 放炮員下井前要領取符合規定的瓦斯檢定器、放炮器和放炮母線等。不符合規定的放炮器材不準下井使用;放炮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礦製定的爆破器材領、消、退管理製度
第5條 使用爆破材料的規定:
1.禁止使用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炸藥,並禁止將其折斷、切割、揉搓、紮眼或撕下藥包紙。
2.不得使用含水超過0.5%的銨銻炸藥。
3.井下嚴禁使用黑火藥。
第6條 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
第7條 嚴禁放糊炮或明炮。
第8條 在高瓦斯或煤(岩)與瓦斯突出以及有衝擊地壓的掘進工作麵放炮,必須嚴格執行所製定的特殊安全措施
二、放炮前準備工作
第9條 爆破材料的運送與存放:
1.電雷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運送,炸藥可由放炮員或在放炮員監護下,由經過培訓的放炮員助手運送。
2.爆破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衝、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破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破材料後,須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攜帶爆破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4.攜帶爆破材料人員不得在交接班和人員上、下井的時間沿井筒上下。
5.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乘坐人車時,應在末端車廂內,其他人員不得同車乘坐,並且應與其他人車以空車隔開,空車總長度不得小於3米。攜帶人員要時刻將爆破材料容器抓牢。
6.嚴禁用刮板輸送機或膠帶輸送機運送爆破材料。
7.爆破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後,炸藥、雷管仍應分別存放在木製或其他絕緣材料製成的專用的炮藥箱內,炸藥箱和雷管箱相隔5米以上。
炮藥箱要放到警戒線以外支護完好、幹燥的安全地點,並離開電氣設備和電纜、電線。
炮藥箱要加鎖,鑰匙由放炮員隨身攜帶。
8.放炮前需準備好夠全斷麵一次放炮用的引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炮泥,並整齊放置在符合規定的地點。
第10條 檢查放炮器與放炮母線。放炮器要完好可靠,電壓符合要求;放炮母線長度符合規定,並無斷頭和短路,絕緣包皮有破損處時應進行處理。
第11條 準備好炮棍、岩(煤)粉掏勺等放炮器具。
第12條 引藥的裝配:
1.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管體抽出。抽出後的單個電雷管的腳線末端要扭結。
2.裝配引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炮藥箱附近地點進行。禁止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
(2)裝配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衝擊以及折斷電雷管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3)電雷管隻許由藥卷的頂部裝人。先將藥卷頂部揉軟,再用木或竹製的炮針在藥卷頂端中心紮略大於雷管直徑的孔眼,然後將電雷管插人孔眼,並將腳線在藥卷上套一個扣。剩餘腳線應全部纏繞在藥卷上,同時將腳線末端扭結。
每個藥卷內隻準插放一個電雷管;
(4)裝配好的引藥要整齊擺放在炮藥箱附近符合規定的安全地點,並且點清數量、掩蓋好,不得丟失,不準隨地亂放。
三、裝藥、放炮操作
第13條 裝藥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1.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爆破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進行瓦斯檢查,嚴格執行裝藥前及放炮前後的“一炮三檢”製度
2.放炮員或班組長負責對工作麵附近灑水滅塵。
3.由班組長負責、放炮員監督,對爆破地點附近支架進行加固,保證支架完好、齊全。
4.用壓風或掏勺將炮眼內的煤(岩)粉清除幹淨。
第14條 裝藥;
l,放炮員必須按照作業01manbetx 爆破說明書規定的各號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規定的起爆順序相符合。
2.裝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拿木製或竹製炮棍將藥卷輕輕推人眼底,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相接。藥包裝完後要將兩腳線末端扭結。
3.起爆方式要求正向起爆。正向起爆的引藥最後裝,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不允許進行反向起爆。
4.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鬆,使其不成塊狀。但不得將藥包紙或防潮劑損壞。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鬆的硝酸銨類炸藥,並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5.嚴禁采用普通導爆索或非電導爆雷管放炮。
6.在同一次裝藥放炮工作麵,嚴禁裝入兩種不同性質的炸藥。
第15條 封泥應用水炮泥以及不燃性的、可塑性的材料製成,如粘土或砂子、粘土混合物等。禁止使用塊狀材料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嚴的炮眼嚴禁放炮。
第16條 封泥的裝填結構與操作應按如下規定:
1.裝填炮泥時,一手拉腳線,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輕輕搗實。
2.封泥的裝填結構是:先緊靠藥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後裝填水炮泥一至數個,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粘土炮泥。
3.裝填水炮泥不要用力過大,以防壓破。裝填水炮泥外端的粘土炮泥時,先將粘土炮泥貼緊在眼壁上,然後輕輕搗實。
第17條 炮眼封泥量的規定:
1.炮眼深度小於0.6米時,不準裝藥放炮。
2.炮眼深度為0.6米~1.0米時,封泥長度應不小於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深度超過1.0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米。
4.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米。
第18條 放炮母線的敷設:
1.放炮母線必須使用導電性能好的絕緣雙線,禁止用鋼軌、金屬管、電纜等導體當作回路或母線使用。
2.放炮母線必須由裏向外敷設。其兩端頭在與腳線、放炮器連接前必須扭結短路。
3.放炮母線的敷設長度要符合作業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
第19條 聯線方式與接線要求:
1.各炮眼雷管腳線的聯接方式應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的規定采用串聯、並聯或串並聯方式;雷管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必須由放炮
員操作。
2.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與腳線之間的接頭,都必須懸空,不得與任何物體接觸。
第20條 在連線放炮前,必須進行第二次瓦斯檢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規定時,方準連線放炮。否則必須采取處理措施
第21條 放炮前要做好警戒工作:
1.班組長必須布置專人在作業規程規定的各警戒崗點擔任警戒。
2.各警戒崗點除站崗人員外,還要設置警戒牌、攔杆或拉繩等標誌。
3.放炮前工作麵人員都要撤至作業規程規定的最小安全距離外的安全地點。
第22條 放炮:
1.必須嚴格執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
2.母線與腳線連接後,放炮員必須最後退出,並沿途檢查放炮母線是否符合要求。
3.放炮員進入拉炮地點後,隨即發出第一次放炮信號。
4.放炮員接到班組長的放炮命令後,將母線與放炮器相接,並將放炮器手把插入放炮器,轉至充電位置。
5.第二次發出放炮信號,再過1O~15秒,放炮器指示燈亮穩定後,將放炮器手把轉回放電位置,電雷管起爆。
6.電雷管起爆後,將母線從放炮器接線柱上摘下,並扭結短路。拔下的放炮器手把應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不得轉交他人。
第23條 放炮後驗炮:
1.爆破地點排除炮煙後,班組長、放炮員、瓦斯檢查員即進入爆破地點,由外向裏順序檢查支護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2.檢查瓦斯濃度,符合規定時方可開動電氣設備。
3.檢查工作麵爆破情況,並找除懸矸危岩。
4.通電後若沒有起爆,放炮員須取下放炮手把,將母線摘下並扭結短路。瞬發電雷管至少等5分鍾、延期電雷管至少等15分鍾後,方可沿線檢查,如為短路、斷線、連接不良等原因,應立即處理;如確認非線路原因,又不能確定瞎炮位置時,可采用每兩個雷管進行並聯,然後將各並聯雷管串在一起的並串聯方法,重新聯線起爆。
5.檢查處理瞎炮或重新聯炮前,必須在觀察頂、幫、處理懸矸危岩後方可操作。
第24條 處理瞎炮:
1.處理瞎炮時,必須在距瞎炮眼0.3米以外打出的平行炮眼中重新裝藥放炮,眼深要超過瞎炮孔深度;打眼時應在瞎炮眼外端口插人炮棍做為導向標誌。
2.嚴禁用鎬刨或從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用打眼的方法向外掏藥,或用壓風吹瞎炮眼。
3.在瞎炮處理完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4.處理瞎炮之後,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找出未爆的電雷管。
四、放炮收尾工作
第25條 放炮結束後,放炮員要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崗哨後,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麵作業。
第26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完,遇有特殊情況時,放炮員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放炮員交接清楚。
第27條 放完炮後,應將放炮母線、放炮器、瓦斯檢定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28條 清點剩餘電雷管、炸藥,填好消耗單,在核清領取數量與使用及剩餘的數量相符後,經班組長簽字,當班剩餘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庫。嚴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29條 升井後,要將放炮器、瓦斯檢定器等交回規定的存放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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