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軌道運輸管理辦法
礦井軌道運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搞好礦井軌道運輸管理,做到正規化、標準化、科學化。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及有關標準、法規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公司礦井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2條 各級運輸領導幹部和生產指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本辦法,熟悉職責範圍內的具體內容,否則不得指揮生產。
第3條 所有從事礦井軌道運輸工作的人員,都必須認真學習本辦法,熟知有關具體內容,經考試合格後,持有效《上崗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第4條 各級領導幹部,必須帶頭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所有工作人員均有權拒絕任何違章指揮,並有權監督、糾正任何違章行為。
第5條 各級安全監察部門和運輸安全監察員,對所在單位及其責任監察範圍執行本辦法規定,行使監督權。
第6條 本辦法有關規定如有與上級規定抵觸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礦井軌道運輸管理體係與領導職責
第7條 搞好礦井軌道運輸管理,確保運輸任務完成,並杜絕傷亡02manbetx.com
發生是各級領導的重要職責之一。公司總經理(礦長)對礦井軌道運輸管理負全麵責任,公司(礦)總工程師負全麵技術責任;主管礦井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副礦長),對軌道運輸管理負主要領導責任;礦安全監察站站長對全礦軌道運輸安全工作負安全監察責任。
第8條 公司生產技術部主管全公司礦井軌道運輸管理工作,設運輸科,負責統一歸口管理全公司礦井軌道運輸。
第9條 礦井生產技術管理部門應有分管運輸的副科長及管理人員,負責統一歸口管理全礦井軌道運輸工作,對全礦井軌道運輸工作負生產技術管理、督促、檢查責任。
第10條 生產礦井要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門的軌道運輸管理區(隊),運輸區(隊)長是所在單位運輸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運輸管理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11條 生產礦井井下所有采掘作業區(隊)長是所在單位運輸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運輸管理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節 運輸管理與監察
第12條 礦井軌道運輸管理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施工作業隊組負責自己主管區段的臨時軌道運輸管理工作,各業務部門要做好主管範圍內有關軌道運輸管理及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13條 分管軌道運輸副礦長每季必須主持召開一次有關部門及運輸區(隊)長參加的運輸專業工作會議,對全礦上季度和本季度的運輸管理工作做出總結和安排。
第14條 礦井軌道運輸管理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規定,建立健全礦井軌道運輸各種管理辦法、製度、崗位責任製等。
二、健全、完善各種技術資料。如:礦井運輸係統圖,運輸設備、設施圖紙,02manbetx.com
記錄,各項工程施工技術措施、機車資料、斜井人車和斜巷跑車防護裝置、窄軌車輛連接器靜拉力試驗和測試記錄或試驗報告等。
三、按規定認真做好在用或新投入使用的電機車年審工作。
四、每月由技術科或分管質量標準化工作的單位牽頭,組織有關人員對全礦所有軌道線路、運輸設備、安全設施質量和技術狀況進行一次認真全麵的檢查,並按礦井運輸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考核。
五、對自檢和上級檢查軌道運輸管理及安全存在問題要進行“三定”整改,並記錄齊全完整,存檔保管。
六、每年應認真審核一次礦井軌道運輸01manbetx
01manbetx
、技術措施及采掘作業01manbetx
中軌道運輸部分的內容,不符合本規定和上級有關技術規定或與現場不符的要進行修改。
七、對有關隊組存在的安全問題,要及時解決或采取安全措施。
第15條 礦安全監察站必須認真做好礦井軌道運輸安全監察工作,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必須製定《礦井軌道運輸安全規定》,對全礦井軌道運輸安全監察工作作出具體監察規定,實現軌道運輸各地點全方位安全監察,以保證軌道安全運輸。
二、督促、檢查大巷軌道運輸安全監察人員和盤區軌道運輸安全監察人員的執勤情況。
三、安全監察員必須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對軌道運輸設備、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要求責任單位必須限期解決,對有發生02manbetx.com
危險的作業場所,必須責令停止軌道運輸作業,並上報安全監察部門。
四、每月根據軌道運輸安全存在的問題進行一次“礦井軌道運輸環境安全評定03manbetx
”。
五、每月認真填報“礦井軌道運輸安全監察月報表”,填報內容要真實,並與礦考核情況一致,發生軌道運輸傷亡02manbetx.com
及時彙報。
第16條 采掘工作麵軌道運輸管理是礦井軌道運輸管理的重點之一,各礦在采區設計和編製采掘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時要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編製采掘作業規程時要對軌道運輸工作的各環節,如:設備選型、布置,各類運輸設施的設置、固定,軌道線路質量,信號及信號警示係統,絞車接力運輸的摘掛鉤位置、方法,車輛交接和物料堆放地點,安全措施等,做出詳細明確的技術規定。
二、采掘作業規程編製如不符合以上規定,必須另行製定“軌道運輸作業規程”,否則不得進行軌道運輸作業。
第I7條 礦機電、材料部門必須保證所有運輸設備的配件供應,各區隊在用運輸設備、設施必須符合《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並製定設備、設施的檢查、維護、檢修等有關規定。
第18條 礦井軌道運輸各工種必須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
交接班時,交班人員必須向接班人員詳細交代設備運行情況,設備、設施完好狀況及需注意的問題。
接班人員接班後,應對照上班情況對職責範圍內的全部設備、設施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和處理,不得帶病工作。
第19條 必須建立健全各級礦井軌道運輸崗位責任製。崗位責任製除書麵形式外,工作場所還必須有醒目的崗位責任牌板。
第20條 窄軌運輸設備、架線、軌道、鋼絲繩、連接裝置和運輸巷道必須執行定期檢查和維修製度。
第21條 所有軌道運輸設備的牽引重量計算,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批準,並在車輛連接及摘掛鉤地點懸掛醒目的標誌牌,嚴禁超載。
第22條 運輸區(隊)應設立運輸調度站(室),負責行車調度和記錄。行車記錄要有以下內容:
l、機車車號、司機姓名、發車時間、地點、拉車數、運送類別、到達地點、時間等。
2、列車的返回時間,拉車數,到達地點、時間等。
3、中間會車地點、時間、掛車情況。
4、列車合計:運輸貨物的車數、重量、距離、噸公裏等。
5、小班合計:分車號和司機的運量,地點的運量。
6、日、月、年合計。
第23條 井下各種峒室應設在人行道一側。
第24條 人行道嚴禁堆放雜物,水溝要暢通,蓋板要完整、齊全、穩固。凡人行道不具備行人安全要求的,都必須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的規定,並在這些地段設立醒目的標誌牌,防止人員誤入,情況嚴重的要有專項措施。
第25條 在主要軌道運輸巷中施工作業,根據情況要辦理施工手續,施工作業前按規定設好防護警戒。
第26條 必須定期對井下牽引網路、雜散電流進行全麵測量,對測量結果進行03manbetx
,針對存在問題采取有效措施。
第27條 各礦必須製定《礦井軌道運輸管理獎懲規定》,加強軌道運輸管理力度。對違章指揮、操作人員以及運輸設備、設施檢修維護不到位現象要嚴格進行處罰。
第28條 加強礦井軌道運輸技術進步工作,推廣應用適合我公司礦井技術發展要求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第29條 巷道淨斷麵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安全設施、設備安裝、檢修和施工的需要,並符合下列要求:
l、主要運輸巷和主要風巷的淨高,自軌麵起不得低於2m;
2、盤區內的上、下山和平巷淨高不得低於2m,薄煤層不得低於1.8m。
第30條 自軌麵算起,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l、在行人的巷道、車場內以及人行道與運輸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於2m;在不行人的巷道內不小於 1.9m。
2、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於2.2m。
3、在地麵或工業場地內,不與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於2.2m。
第31條 電機車架空線與巷道頂板或棚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0.2m。懸吊絕緣子距電機車架空線的距離每側不得超過0.25m。電機車架空線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段內不得超過5m,在曲線段內不得超過下表規定值:
電機車架空線曲線段懸掛點間距最大值
曲率半徑
(m) 25~22 21~19 18~16 15~13 12~11 10~8
懸掛點間距
(m) 4.5 4 3.5 3 2.5 2
第32條 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l、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麵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l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於1.8m;巷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於0.3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0.5m)。
2、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本條第1款的要求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硐,2個躲避硐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40m。躲避硐寬度不得小於1.2m,深度不得小於0.7m,高度不得小於1.8m,躲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
3、在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碴麵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於1.8m。
第33條 在雙軌運輸巷中,2列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對開時不得小於0.2m,采區裝載點不得小於0.7m,礦車摘掛鉤地點不得小於1m。車輛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兩側距離,必須符合本辦法三十二條的規定。
第三章 信號、通訊、照明
第一節 信號的一般規定
第34條 信號裝置的設置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警示信號
水平大巷各交叉點和彎道兩端,必須設置能同時發出聲和光的行車預報警信號;水平大巷的道岔應設置警衝標。
二、警戒信號
1、大巷施工作業地點前後40m以外必須懸掛紅色信號警戒燈。
2、斜巷上、下車場及中間通道口、大巷風門處必須使用語言聲光行車報警信號裝置,並有“正在行車、不準進入”警示牌(燈箱)。
三、指示信號
l、大巷各車場必須設置機車停車位置指示牌(燈箱)。
2、大巷各交叉口必須設置列車去向指示牌(燈箱)。
3、巷道中接近彎道和車場40m處必須設列車限速標誌燈箱。
第35條 提升、運輸的各車場、絞車房和小絞車安裝地點及各收發信號地點的一切信號裝置,必須做到聲光兼備,否則嚴禁進行軌道運輸作業。
第36條 盤區用無極繩絞車運輸時,絞車至尾輪間每隔100m必須設置一套信號收發裝置或配置漏泄通訊。
第37條 所有信號必須班班檢查,保持完好。運輸作業前先對各收發點信號裝置至少試查兩次。信號裝置不靈敏、不可靠,嚴禁作業。
第38條 調度信號必須專線專用,嚴禁非崗位工操作。
第二節 機車信號
第39條 列車或單獨機車必須前有照明,後有紅尾燈。
第40條 機車車場必須信號齊全,信號控製按扭必須標明用途。
第41條 架空線分段供電時,兩區段的交接處必須有醒目的停電信號,保證其中一段停電時,駛向該段的機車能在較遠處發現。
第42條 單線雙向運輸線路兩端必須設置閉塞信號裝置。
第43條 乘人車場必須有區間閉鎖信號,保證一列車進入車場時,其它列車不能進入該車場(井底車場可根據具體情況製定專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第三節 鋼絲繩運輸信號
第44條 信號必須聲、光兼備,能“雙向”對打,保證上、下部車場和各信號收發點均能打點、回點。
第45條 雙鉤絞車運輸時,應有錯碼信號。
第46條 井筒絞車提升,必須裝有從井底發給井口(卸載點),再由井口發給絞車房的信號裝置。
第47條 斜井人車(包括架空人車),必須使用“斜井人車專用信號”裝置,保證人車在任何地點均能發出停車信號。
第四節 通訊
第48條 運輸調度站、調車站、信號站、絞車房、裝載站、卸載站、車場、機車修車廠房、車庫、釘道工房等各處,都應有可靠、有效、適當的通訊設施。
第49條 主要提升井井口、井底信號房之間必須設置可靠的電話,並且能直通調度室。
第50條 架空線整流室內必須安設專用電話。
第51條 電機車應配備通訊裝置,完善機車司機與調度之間及機車司機相互之間的聯係。
第五節 照明
第52條 礦井下列地點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一、井底車場及其附近。
二、機車峒室、調度室、機車庫、候車室、信號站、裝載站、卸載站等。
三、兼作人行道的集中皮帶運輸巷道、升降人員的絞車道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絞車道。
四、主要巷道的交叉點和盤區車場。
第53條 使用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每隔30m應安設一盞防爆燈。
第54條 升降人員或兼作行人的絞車道或從地麵到井下的專用人行道,每隔20m應安設一盞防爆燈。
第55條 井底車場、盤區車場、小絞車運輸車場及摘掛鉤地點,都應裝設一定亮度的防爆燈。
第56條 燈具安裝必須整齊、統一,成一條線。
第四章 車場與軌道線路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57條 新建或改擴建的礦井,對運行7t以上機車或3t及其以上礦車的軌道,應采用不低於30kg/m的鋼軌。在生產礦井中,原有的不低於24kg/m的鋼軌準許繼續使用,但在以後更換時要滿足以上要求。
第58條 礦井軌道必須按標準鋪設,在使用期間應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主要運輸巷軌道的鋪設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扣件必須齊全、牢固並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於5mm,高低和左右錯差不得大於2mm。
2、軌道直線段水平,以及曲線段外軌抬高後的水平,誤差不得大於5mm。
3、直線和加寬後的曲線段軌距,上偏差為+5mm,下偏差為-2mm。
4、在曲線段內應設置軌距拉杆。
5、同一線路應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於線路的鋼軌型號。
第59條 架線電機車運行的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50mm連接1根斷麵不小於50mm2的銅線或其它具有等效電阻的導線。
二、線路上所有鋼軌接縫處,必須用導線或采用軌縫焊接工藝加以連接,連接後每個接縫處的電阻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三、不回電的軌道與架線電機車回電軌道之間必須加設二級絕緣。第一絕緣點設在兩種軌道的連接處,第二絕緣點設在不回電的軌道上,與第一絕緣點之間的距離必須大於一列車的長度,每一絕緣點兩絕緣塊間距小於0.5米。對絕緣點必須經常檢查維護,保持可靠絕緣。
四、一般情況,架線電機車線路不得有鋼絲繩跨越,如遇特殊情況必須跨越時,鋼絲繩不得與軌道相接觸,並采取專項措施。
第60條 架線電機車使用的直流電壓不得超過600V。
第二節 車場
第61條 自溜車場坡度:重車線不得超過11‰(含11‰);空車線不得超過15‰(含15‰),彎道處可適當加大。
第62條 機車運輸主要車場長度:使用一噸礦車不得小於120m,使用三噸礦車不得小於140m。
盤區車場不小於兩列車長度;鋼絲繩運輸車場:井口、井底和上下山出口存車場長度不得小於規定列車長度的1.5倍;無極繩出口摘掛鉤車場長度不得小於15m;中間車場長度不得小於12m;運送材料車場和臨時車場不得小於8m。
第63條 大巷車場內的道岔要經常開向大巷,除盤區進車外不準搬動。
第64條 摘掛鉤車場嚴禁在操作範圍內安裝撥繩輪、地滾、擋車器及存放車輛。
第65條 車場處理落道故障時,大巷必須先發送事故信號,盤區必須先采取可靠的穩車措施,並有專人監視。
第66條 車場附近30m內不得安設風機。特殊情況如需要在30m內安設時,所用風機必須配置有效的消音裝置,風筒距車列最突出部分的間距不得小於30cm。
第67條 人員乘車車場必須有明顯的停車位置指示、車場站名,以及列車時刻表,並安設架空線自動停送電裝置,保證人員上下車時能夠停止向架空線送電。
第三節 軌道線路
第68條 窄軌鐵道線路鋪設質量必須符合質量標準要求。
第69條 鋼軌在使用前必須校正,不得有扭轉和彎曲現象,軌端要齊、嚴、孔位正確。
第70條 鋼軌鋪設應采用懸接方式,直線部分的兩股鋼軌接頭應對接,相對錯距誤差不大於50mm;曲線段和使用抱軌式人車的斜井絞車道應錯接,相互錯距不得大於2m。短軌長度不得小於3m,短軌的插入應在曲線頭尾2m以外的直線段進行。曲線與直線的切點處及傾斜井巷變坡點處不得有接頭。
第71條 線路軌枕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軌枕按材質分為預製鋼筋砼、木材及金屬材料。
二、每節鋼軌應有三種不同的軌枕間距,即:接頭間距C,過渡間距b,中心間距a。
線路采用18kg/m鋼軌時,取c=440mm,b=570mm,a=700mm。
線路采用24kg/m以上鋼軌時,取c=480mm,b=560mm,a=700mm。
三、臨時軌道軌枕最大間距不得大於1m。
四、長軌焊接的無縫鐵道,軌枕間距可按中心間距進行布置。
第72條 鋪設木軌枕時,樹心朝下,有圓角的大麵朝下,將尺寸、強度及耐久性能相同的鋪在一起。軌枕應排列整齊,選擇一側對齊方式,單線鐵道應靠人行道一側齊,雙線鐵道應在兩線外側齊。軌枕中線應與鐵道中心線垂直。
第73條 鋪設鋼筋砼軌枕時,鋼軌與軌枕必須用膠墊或其它柔性材料墊層作緩衝,以避免鋼軌壓損軌枕的承載麵。搗固時,不得使鎬頭碰在軌枕上,以免軌枕因撞擊而產生裂縫、脫邊等現象。
第74條 使用鋼筋砼軌枕的軌道,在距木枕道岔兩端應鋪設5根以上木軌枕。在與木枕分界處,如遇鋼軌接頭,應保持木枕延伸至鋼軌接頭內5根以上作為過渡段,以保持軌道的彈性一致。
第75條 道岔的軌型不得小於線路軌型,道岔前後必須至少鋪設一對與道岔軌型相同的整根鋼軌,兩相鄰道岔間插入的短軌不宜小於3m,困難條件下可不設。
第76條 電機車運行線路道床應符合以下規定:
l、道碴鋪設厚度不得小於 80~100mm,鋪設寬度單軌巷為1.6m,雙軌巷為3.2m。道碴要埋住軌枕的2/3,最高不得超出枕麵,搗固應均勻,無吊板。
2、道碴選用石灰岩、河卵石以及不易風化、不自燃的堅硬矸石製成。碎石、矸石的粒度為10~40mm,不得摻有碎末,並應定期清理石子中的煤粉。
3、道床要鋪設平整、飽滿,必要時應加設橫截水溝。
第77條 整體道床直線段應采用鋼筋砼軌枕或油浸木枕砼整體澆注,曲線段可采用金屬軌枕砼整體澆注,道岔地段應采用木枕普通道碴道床。
第78條 軌道扣件應符合以下規定:
l、魚尾板規格必須與鋼軌配套,對不同的接頭,要用特製異型魚尾板連接。
2、每根木枕上隻許釘四個道釘,打入道釘的位置應在軌麵寬1/3處。
3、魚尾板與螺栓的規格要配套,並加彈簧墊圈,不準短缺、鬆動。
第79條 軌道鋪設應做到平、直、實,扣件、道釘、繩輪和軌枕齊全。螺栓連接的軌道接頭間隙,井下不大於5mm,井上夏季不大於7mm,冬季不大於10mm。接頭端頂麵、內錯差不大於2mm。
第80條 軌道中心線的曲線半徑應符合以下要求:
運行速度小於或等於1.5m/s時,不得小於通行車輛最大固定軸距的7倍,運行速度1.5~3.5m/s時,不得小於通行車輛最大固定軸距的10倍;運行速度大於3.5m/s時,不得小於通行車輛最大固定軸距的15倍。但行駛機車的軌道中心曲線半徑不得小於12m。
第81條 鋪設道岔應符合以下規定:
l、根據使用地點的曲線半徑、開口方向、兩軌中心距離等條件選擇道岔型號。
道岔必須符合原煤炭部頒發標準,道岔的鋪設應符合設計要求,軌型與線路軌型一致。鋪設道岔要平順,位置誤差不應大於設計規定300mm。
2、道岔軌枕斷麵規格與線路軌枕相同,長度適當加大,以保證兩端均距軌底外緣不少於250~300mm。
3、轍岔鋪設方向要正確,翼軌前部、心軌尖部與心軌後部工作邊三點要成一直線,誤差不超過±1mm;心軌、翼軌垂直磨損不超過7mm,各部不準有斷裂及變形。
4、曲連接軌的曲線半徑誤差不超過5%。連接軌與轍岔接頭間隙不大於5mm。
5、岔尖應符合設計要求。岔尖豎切部分必須與基本軌側麵密貼,間隙不大於2mm。在尖軌頂麵寬20mm處不高於基本軌2mm;尖軌與連接軌的接頭軌縫不大於8mm,岔尖開程為80~110mm,擺動要靈活可靠。
6、護軌的中心點要與轍岔心軌的尖端成直角,誤差±50mm。護軌槽寬為28mm,即心軌與護軌工作邊間距為572mm(872mm)誤差+2mm。護軌槽深為38~40mm,要保持清潔。
7、墊板及軌撐配置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不準短缺和鬆動。
8、轉轍器的種類、型號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鋪設要平整,扳動要靈活。
9、道岔的曲線外軌水平不得加高。調整道岔縱向或橫向水平,均要以直基本軌為準。
10、轍岔應采用錳鋼材料整鑄。
11、永久線路不得采用施工簡易道岔(又稱驢尾巴道岔)。
第82條 軌距拉杆、軌撐、墊板應符合以下要求:
l、行駛10t及以上機車的軌道無論曲線、直線、道岔,都必須安裝軌距拉杆。直線段每10m、曲線段每5m安裝一根,道岔不少於3根。
2、曲線段每根軌枕的外軌外側應安裝一個軌撐。
3、無論曲線或直線線路,若使用木軌枕時,必須在每根軌枕上與鋼軌接觸處安裝1/40的楔形墊板或砍削出斜度1/40的斜麵;若使用鋼筋砼軌枕時,承軌台應事先做成規定斜麵。
第五章 傾斜井巷提升
第83條 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l、在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2、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
3、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製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4、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5、在變坡點下方略大於一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6、在各車場安設甩車時能發出警號的信號裝置。
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並可靠的鎖住。
7、軌道的鋪設必須符合標準規定,並采取軌道防滑措施。
8、托繩輪(輥)按設計要求配置,並保持轉動靈活。
9、傾斜井巷上端有足夠的過卷距離。過卷距離根據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製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並有1.5倍的備用係數。
10、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有信號峒室及躲避峒;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信號和候車峒室,候車峒室具有足夠的空間。
11、斜井提升時,嚴禁蹬鉤、行人。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高、超寬、超重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出開車信號。
第84條 新設計的傾斜井巷運輸線路,必須同時設計、安裝、投入使用跑車防護裝置,不得以任何借口棄之不用或隨意折除,不得失修和失效。自製跑車防護裝置應根據車輛、線路情況進行設計,設計圖紙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後,方可製造。製造必須嚴格按設計技術要求進行,不得粗製濫造,影響使用效果。外購跑車防護裝置,必須購買具有煤安標誌,滿足防爆要求。
第85條 跑車防護裝置使用前或使用條件改變時,必須進行試驗。試驗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試驗條件必須符合實際情況,有條件者應現場試驗),試驗記錄應存檔備查。
第86條 井下運輸生產過程中,如通過特殊車輛,需拆除跑車防護裝置,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和技術、安監部門批準,並製定出特殊車輛通行期間的防跑車安全措施後,由該裝置主管單位人員拆除,特殊車輛通過後立即重新安裝並恢複其性能。
第87條 傾斜井巷運輸線路跑車防護裝置的具體設置型式,應執行如下規定:
l、傾斜井巷運輸線路上部車場口,在距離變坡點不少於2m的水平線路處,必須設一組阻車器。
2、斜井、暗斜井上部車場摘掛鉤處,必須設一組阻車器。
3、斜井、暗斜井必須設置至少三組跑車防護裝置,並應根據斜長設置若幹道自動擋車器,各擋車器之間的距離不得大於100m,有人作業的地點上方20m處,增設1組擋車裝置,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第88條 傾斜巷道裝卸或停放車輛時,必須設置可靠的阻車器。
第89條 各礦必須對跑車防護裝置實行建檔管理,並做到數量清、狀態明,定期進行檢查,保證裝置可靠有效。
第90條 有極繩絞車運輸傾斜線路,坡度在 4º及以上時,必須加裝保險繩,保險繩與主繩直徑相符。
第91條 多水平運輸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人員上、下地點應懸掛信號牌。任一區段行車時,各水平必須有信號顯示。
第六章 鋼絲繩和連接裝置
第一節 鋼絲繩
第92條 使用和保管鋼絲繩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l、新繩到貨後,應由檢驗單位進行驗收檢驗。合格後應妥善保管備用,防止損壞或鏽蝕。
2、對每卷鋼絲繩必須保存有包括出廠廠家合格證、驗收證書等完整的原始資料。
3、保管超過1年的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再進行1次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4、直徑為18mm及以下的專為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立井提升用繩除外),有廠家合格證書,外觀檢查無鏽蝕和損傷,可以不進行本條第1款、第3款所要求的檢驗。
第93條 提升鋼絲繩的檢驗應使用符合條件的設備和方法進行,檢驗周期應符合下列要求:
l、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檢驗1次。
2、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 自懸掛時起12個月時進行第1次檢驗,以後每隔6個月檢驗1次。
摩擦輪式絞車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以及直徑為18mm及其以下的專用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立井提升用繩除外),不受此限。
第94條 礦井軌道運輸各種用途的鋼絲繩,在懸掛時的安全係數必須符合下表規定:
鋼絲繩安全係數最低值
用途分類 安全係數*最低值
單繩纏
繞式提升裝置 專為升降人員 9
升降人員和物料 升降人員時
混合提升時**
升降物料時 9
9
7.5
專為升降物料 6.5
摩擦輪式 專為升降人員 9.2~0.0005H***
提升裝置 升降人員和物料 升降人員時
混合提升時
升降物料時 9.2~0.0005H
9.2~0.0005H
8.2~0.0005H
專為升降物料 7.2~0.0005H
傾斜無極繩絞車 運人 6.5~0.001L ≥6
運物 5~0.001L ≥3.5
*鋼絲繩的安全係數。等於實測的合格鋼絲繩拉斷力的總和與其所承受的最大靜拉力(包括繩端載荷和鋼絲繩自重所引起的靜拉力)之比,
***H為鋼絲繩懸掛長度,m
****L為由推動輪到尾部繩輪的長度,m
第95條 提升裝置使用中的鋼絲繩做定期檢驗時,安全係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更換:
1、專為升降人員用的小於7。
2、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升降人員時小於7;升降物料時小於6。
3、專為升降物料和懸掛吊盤用的小於5。
第96條 新鋼絲繩懸掛前的檢驗(包括驗收檢驗)和在用繩的定期檢驗,必須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新繩懸掛前的檢驗:必須對每根鋼絲做拉斷、彎曲和扭轉3種試驗,並以公稱直徑為準對試驗結果進行計算和判定:
l、不合格鋼絲的斷麵積與鋼絲總麵積之比達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達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和為準算出的安全係數,如低於本規定第94條的規定時,該鋼絲繩不得使用。
二、在用鋼絲繩的定期檢驗:可隻做每根鋼絲的拉斷和彎曲2種試驗。試驗結果,仍以公稱直徑為準進行計算和判定:
l、不合格鋼絲的斷麵積與鋼絲總斷麵積之比達到25%時,該鋼絲繩必須更換。
2、以合格鋼絲繩拉斷力總和為準算出安全係數,如低於本規定第95條的規定時,該鋼絲繩必須更換。
三、新繩和在用繩的韌性指標必須符合下表規定:
不同鋼絲繩的韌性指標
鋼絲繩用途 鋼絲繩
種類 鋼絲繩的韌性指標下限 說明
新繩 在用繩
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 光麵繩 MT716中光麵鋼絲韌性指標 新繩韌性指標的90% 在用繩按MT717標準(麵接觸繩除外)
鍍鋅繩 MT716中AB類鍍鋅鋼絲繩韌性指標 新繩韌性指標的85 %
麵接觸繩 GB/T16269~1996中鋼絲韌性指標 新繩韌性指標的90%
升降物料 光麵繩 MT716中光麵鋼絲韌性指標 新繩韌性指標的80%
鍍鋅繩 MT716中A類鍍鋅鋼絲繩韌性指標 新繩韌性指標的80 %
麵接觸繩 GB/T16269~1996中鋼絲韌性指標 新繩韌性指標的80%
罐道繩 密封繩 特 普 按GB352~1988標準
第97條 各種股撚鋼絲繩在1個撚距內斷絲斷麵積與鋼絲總斷麵積之比,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l、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
2、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製動鋼絲繩(包括緩衝繩)和兼作用運人的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的鋼絲繩為10%。
第98條 提升鋼絲繩或製動鋼絲繩直徑減小量達到10%時必須更換;使用密封鋼絲繩外層鋼絲厚度磨損量達到50%時必須更換。
第99條 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到卡繩、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
1、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
2、斷絲超過本規定第97條的規定。
3、直徑減小量超過本規定第98條的規定。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
在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必須立即更換。
第100條 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鏽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
鋼絲繩鏽蝕嚴重或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鬆動時,無論斷絲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必須立即更換。
第 101條 使用有接頭的鋼絲繩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接頭的鋼絲繩,隻可用在平巷運輸設備和30º以下傾斜井巷中專為升降物料的絞車及斜巷無極繩絞車。
二、在傾斜井巷中使用的鋼絲繩,其插接長度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鋼絲繩插接的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l、互相插接的兩條鋼絲繩,必須是同型號、同直徑,兩個端頭的插接長度應相等。
2、插入鋼絲繩內部的繩股,必須塞滿除去麻芯後的空間。
3、鋼絲繩插接部位的直徑不得大於原鋼絲繩直徑的10%。
4、各對股相交的位置應均布,不得有鬆弛現象。
第 102條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備有檢驗合格的備用鋼絲繩。
對使用中的鋼絲繩,應根據井巷條件及鏽蝕情況,至少每月塗油1次。
傾斜井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並加裝保險繩。
傾斜井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於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
第 103條 斜巷絞車用的鋼絲繩,在滾筒外部的接頭數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l、運輸距離小於600m時,隻準有1個接頭。
2、運輸距離600~1000m時,不得超過2個接頭。
3、運輸距離大於 1000m時,不得超過3個接頭。
第104條 使用插接鋼絲繩時,應做好下列工作:
l、經常檢查接頭在通過滾筒、繩輪和彎道擋繩輪時有無鬆動或其他變化情況。
2、插接部分應每周塗浸一次防腐油。
3、應進行鋼絲繩插接試樣的拉力試驗,插接段抗拉力的損失不得大於原繩破斷力的4%。
第 105條 各種提升裝置的滾筒上纏繞的鋼絲繩的層數,嚴禁超過下列規定:
1、傾斜井巷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準許纏繞2層,升降物料的,準許纏繞3層。
2、移動式的或輔助性的專為提升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橋上提升等),以及鑿井時期專為升降物料的準許多層纏繞。
第106條 滾筒上纏繞兩層或兩層以上鋼絲繩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l、滾筒邊緣應高出最外一層鋼絲繩的高度,至少應為鋼絲繩直徑的2.5倍。
2、滾筒上必須設有帶繩槽的襯墊。
3、鋼絲繩由下層轉到上層的臨界段(相當於繩圈l/4長的部分),必須經常檢查,並應在每季度將鋼絲繩移動l/4繩圈的位置。
對現有不帶繩槽襯墊的在用絞車,隻要在滾筒板上刻有繩槽或用一層鋼絲繩作底繩,可繼續使用。
第107條 鋼絲繩繩頭固定在滾筒上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l、必須有特備的容繩或卡繩裝置,嚴禁係在滾筒軸上。
2、繩孔不得有銳利的邊緣,鋼絲繩的彎曲不得形成銳角。
3、滾筒上應經常纏留三圈繩,用以減輕固定處的張力,還必須留有作定期試驗用的補充繩。
第108條 在用小絞車使用的鋼絲繩,除應符合以上有關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l、鋼絲繩在滾筒上應排列整齊。
2、鋼絲繩不得結疙瘩。
3、鉤頭卡繩長度不得小於600mm,繩卡不得少於三道;如果用插接方式接頭強度必須達到正常繩標準。
4、鉤頭必須上繩皮。
5、纏繩不得大於牽引長度的二倍及允許容繩量。
第二節 連接裝置
第109條 連接裝置除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外,窄軌車輛連接器的訂貨、驗收、使用、檢驗和報廢等各環節的管理工作,還必須符合《煤礦窄軌車輛連接器管理細則》和下列規定。
第110條 窄軌車輛連接器包括單環鏈、雙環鏈、三環鏈、多環鏈、連接杆、卡鉤等及其相應的連接銷。
第111條 各礦必須參照《煤礦窄軌車輛連接器管理細則》,對車輛連接器的訂貨、驗收、使用、監督、檢查和報廢等全過程管理,應作出具體規定,責任到人,並由安監和技術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第112條 公司采購供應部門,必須按業務主管部門提供的技術要求定貨。訂購的連接器必須具有國家授權部門頒發的有效的產品檢驗合格證。
第113條 連接器入庫前,要責任到人,按下列要求驗收:
一、具有有效的產品檢驗合格證和出廠檢驗合格證。
二、外形尺寸、產品質量均應符合標準要求:
l、表麵應光潔,不準有裂紋、過燒,毛刺高度、傷疤深度及重皮去除後凹下深度均不大於lmm。
2、鑄造鏈環的錯模量不得大於 lmm。
3、焊接鏈環的焊縫處,直徑不得小於原棒料直徑,但也不得超過原棒料直徑的15%,焊縫應在鏈環的直部、表麵應光潔,不準出現氣孔、夾碴、明顯裂紋等缺陷。
三、鏈環、插銷必須有永久標誌,標明廠家、製造年份、等級、並塗黑漆。
第114條 傾斜井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都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器。傾斜角度超過4º時,還應加裝保險繩。
第115條 應按設計規定使用連接器,嚴禁超載、超掛,嚴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連接器或其他代用品。在傾斜井巷中嚴禁使用平巷專用連接器。
第116條 斜井使用的連接裝置的性能指標和投入使用前的試驗,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類連接裝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斷強度為準的安全係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專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連接裝置,不小於10。
2、斜井人車的連接裝置,不小於13。
3、礦車的車梁、碰頭和連接插銷,不小於6。
4、無極繩的連接裝置,不小於8。
5、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單軌吊車、卡軌車和齒軌車的連接裝置,運人時不小於13,運物時不小於10。
二、各種連接裝置主要受力件的衝擊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l、常溫(15℃)下大於或等於100J。
2、低溫(-30℃)下大於或等於70J。
三、各種保險鏈以及礦車的連接環、鏈和插銷等,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l、批量生產的,必須做抽樣拉斷試驗,不符合要求時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後每隔2年,必須逐個以2倍於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發現裂紋或永久伸長量超過0.2%時,不得使用。
3、傾斜井巷運輸用的礦車連接裝置,必須至少每年進行1次2倍於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試驗。
第117條 提運超長設備、物料等專用車輛的連接可采用多環鏈,其安全係數必須符合116條規定。
當采用其他方式連接時,必須製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118條 連接車輛時,必須對連接器進行認真檢查,發現裂紋、變形超限、嚴重外傷和鏽蝕等現象,必須更換。
第119條 連接器在使用中遭受猛烈拉力後,應進行變形和無損探傷檢查,如發現裂紋、變形超限、嚴重外傷和鏽蝕等現象,不得繼續使用。連接器在使用中出現開環、斷銷等情況,必須03manbetx
原因,明確責任,製訂防範措施。
第120條 連接器要定期檢查和測量,並做到責任到人。傾斜井巷使用的至少每月一次,平巷使用的至少每季一次,並有記錄。檢查測量內容為:
l、連接器和插銷的直徑磨損量。
2、連接器和插銷的變形量。
3、連接器的表麵質量、幾何尺寸、鏽蝕、變形等。
第121條 連接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報廢。
l、連接器出現裂紋、開焊、嚴重鏽蝕等。
2、連接器和插銷直徑的磨損量超過原尺寸的15%;人車連接器和插銷的磨損量超過原尺寸的10%。
3、連接器和插銷的彎曲變形量超過其直徑的10%。
4、連接器表麵質量、幾何尺寸、拉力試驗超過MT244-91標準規定。
5、連接器的無損探傷發現裂紋和缺陷超限。
6、連接器的使用周期達到5年。
第七章 機車與車輛
第122條 在用機車必須經過“年度審驗’,具有機車年審《合格證》,方準許在《合格證》規定的有效期內安全運行,不得超期運行。
第 123條 瓦斯礦井中使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低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2、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l)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必須砌暄或錨噴支護。
(2)有瓦斯湧出的掘進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有架線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減小火花的集電器。
(4)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3、掘進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4、瓦斯礦井的主要回風巷和采區進、回風巷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5、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如果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風巷內使用機車運輸,必須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第124條 采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2、同一區段軌道上,不得行駛非機動車輛。如果需要行駛時,必須經井下運輸調度站同意。
3、列車通過的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的裝置。
4、巷道內應裝設路標和警標。機車行近巷道口、峒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地段,以及前麵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低速度,並發出警號。
5、必須有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非危險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6、二機車或二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m的距離。
7、列車的製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 1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8、在彎道或司機視線受阻的區段,應設置列車占線閉塞信號;在新建和改擴建的大型礦井井底車場和運輸大巷,應設置信號集中閉塞係統。
第125條 必須定期檢修機車和礦車,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 126條 采用礦用防爆型柴油機動力裝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l、排氣口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70℃及表麵溫度不得超過150℃。
2、排出的各種有害氣體被巷道風流稀釋後,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條規定。
3、各部件不得用鋁合金製造,使用的非金屬材料應具有阻燃性和抗靜電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須用不燃性材料製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超過8h的用油量。
4、燃油的閃點應高於70℃。
5、必須配置適宜的滅火器。
第127條 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先發出開車信號(間隔時間應不少於10s)。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製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128條 機車牽引的各種車輛,如:礦車、花欄車、平板車等必須符合《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的有關規定和有關技術要求。
第 129條 各類車輛必須專車專用,運輸綜采設備的平板車,必須有可靠的緊固裝置。
第130條 自製的專用車輛寬度和軸距,必須符合巷道寬度及軌道線路曲率半徑的要求。非標準車輛必須符合有關技術要求。
第 131條 對各種車輛要實行全礦統一編號管理。
第八章 小絞車、無極繩絞車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132條 小絞車指用於軌道運輸的各種內齒輪絞車和滾筒直徑1.2m及以下的運輸絞車。
第133條 小絞車分固定絞車和臨時絞車兩種。凡使用期在六個月以上的小絞車為“固定絞車”,使用期在六個月以下及其它經常移動的小絞車為“臨時絞車”。
第134條 絞車信號必須聲光兼備,能實現雙打對打,否則嚴禁運輸作業。
第135條 小絞車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技術業務歸口統一管理”的原則,消滅管理上的死角。
第136條 礦負責小絞車技術業務管理工作的單位,要定期檢查和小絞車質量問題及使用情況。
第 137條 在用各種小絞車,必須符合《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及本規定有關要求,否則不得下井、安裝或進行運輸作業。
第 138條 小絞車安裝地點必須有可靠的支護,保證不漏矸、不漏水、不片幫,無積水、無淤泥、無雜物。
第139條 各區隊必須建立正規的小絞車日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查、檢修製度,並留有記錄。
第140條 多部小絞車接力運輸時,各絞車信號係統不得串聯。嚴禁同一軌道線路作業區間兩部及以上小絞車同時進行運輸作業。
第141條 當牽引區間巷道坡度在4º及以上時,單鉤運輸小絞車必須加裝保險繩。保險繩直徑應與主繩直徑相符,並連接牢固。
第142條 在用小絞車必須有崗位責任製和操作規定,並實行掛牌管理,牌板內容分兩部分:
l、技術部分:必須有“型號、牽引力、繩速、繩徑、容繩量、分類額定拉車數、安裝地點、絞車編號、維護單位和維護負責人”。
2、管理部分:操作規定和崗位責任製的要點。
第143條 小絞車司機必須經專門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有效《上崗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小絞車司機必須做到八不開,即:設備設施不完好不開;絞車道有障礙不開;信號不清不開;擋車裝置不可靠不開;巷道有人不開;超掛車不開;鋼絲繩磨損超限不開;精神狀態不好不開。
第144條 掛鉤工必須做到八不掛,即:貨物裝載不合格不掛;巷道有行人不掛;巷道支護不合格,影響安全行車不掛;軌道質量明顯低劣不掛;巷道浮煤、雜物太多,影響行車安全不掛;車數超出規定不掛;信號不暢通不掛;擋車裝置不靈活、不可靠不掛。
第二節 小絞車
第145條 小絞車必須實行峒室和壁龕化管理。
盤區上下山、順槽等設計時,必須同時設計出安裝小絞車的硐室或壁龕,施工時必須同時按設計完成安裝小絞車的硐室或壁龕。
l、在巷道中部安裝小絞車時,絞車必須安裝在壁龕內。壁龕成三角形狀,長5m,深2m,高不得低於1.8m,絞車護繩板後應有0.7m以上的空間,壁龕出繩端必須設立滾或變向輪等可旋轉的撥繩裝置。安裝在壁龕內的小絞車隻允許單向拉車。
2、在巷道交叉口安裝的小絞車或需變向(指絞車前方左右兩個方向)拉車的小絞車應安裝在硐室內。絞車硐室寬不得小於3m,高不得低於1.8m,深不得小於3m。當深度大於6m時,要有獨立的通風係統。絞車護繩板後及非電機側必須留有寬0.7m以上的操作空間或通路,電機與巷壁間距不得小於0.2m,變向拉車的小絞車前方軌道中心必須安裝變向輪,鋼絲繩應通過變向輪轉向。為防止鋼絲繩與軌道摩擦,應在適當位置安設地滾托繩。
第146條 在大巷及井底車場巷道一幫安裝的小絞車,其最突出部分(包括壓車柱),必須保證與最近軌道有不小於0.5m的安全間距。
第147條 小絞車的固定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固定小絞車根據安裝地點的底板條件,必須使用地錨固定或打砼底座固定,必要時護繩板側還應加打兩根壓柱。
l、使用錨杆固定小絞車時,錨杆杆體直經不得小於16mm,(25KW及以上小絞車不得小於18mm),錨杆的錨固深度不得小於1.4m,錨杆應垂直機座,螺母、墊圈應齊全有效,螺杆在螺母緊固後應留有3-5個螺距。
2、澆注砼底座固定小絞車時,基礎坑深不得小於1.4m,使用的混凝土強度應不小於150#。緊固機座時應螺母、墊圈齊全有效,螺杆在螺母緊固後應留有3—5個螺距。
第148條 牽引鋼絲繩必須用專門的卡繩裝置壓牢,不得係在滾筒上。絞車工作時鬆繩至終點,滾筒上至少應留有三圈繩不得放出,收繩後滾筒邊沿應高出最外一層鋼絲繩不少於2.5倍繩徑的高度。
第149條 臨時絞車根據安裝地點巷道坡度不同,可采用“四壓兩戧”或“兩壓兩戧”式固定:
當絞車牽引區間巷道坡度在5º以下時,可采用“兩壓兩戧”式固定。即:絞車後部兩邊各打一根壓車柱,絞車前部兩邊各打一根戧柱。
當絞車牽引區間巷道坡度在5º以上時,必須采用“四壓兩戧”式固定。即:絞車前部、後部兩邊各打一根壓車柱,在絞車前部兩邊各打一根戧柱。
壓車柱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l、絞車的壓柱、戧柱必須使用直徑不小於140mm的優質坑木。各柱下部均應支承在絞車底盤上(底盤上必須有牢固可靠的柱窩),柱頂要有不小於100mm的柱窩(假頂除外);壓車柱要垂直底板,戧柱應前傾與底板成75 º—80º 。
2、戧柱、壓柱不得影響司機的視線和操作。
第150條 牽引鋼絲繩鉤頭必須上護繩皮,繩皮應有足夠強度(繩頭上繩環時繩皮應穿過繩環)。繩頭卡繩長度不得小於600mm,繩卡不得少於3道,間距應均勻。打繩卡時應一反一正。
第151條 在用小絞車必須符合《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要求外,護繩板必須采取加固措施,11.4kw絞車應采用框架式加固方式。
第152條 小絞車控製按扭、信號按鈕、電鈴應安裝在操作盤上。操作盤應固定在便於司機操作的合適位置。聲光信號的發光裝置,必須設在便於司機瞭望的位置。
第153條 小絞車必須采用控製按鈕遠方控製方式操作,嚴禁用開關就地操作。
第154條 在用小絞車,閘把在水平線以上30º-40º即應死閘(其它小絞車閘的行程不得超過全行程的2/3-4/5),閘把嚴禁打至水平線位置;調節螺栓擰入叉頭螺母內的深度不得小於調節螺栓直徑的l.5倍。
第155條 回柱絞車用於軌道運輸時,按小絞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無極繩絞車
第156條 盤區上下山無極繩絞車必須安裝在硐室內,尾輪應固定在尾輪坑內的橫梁上並堅固牢靠。出繩壕和進繩壕必須與車場水平一致,並應采用重錘式張緊裝置。
第157條 盤區順槽巷安裝無極繩絞車時,可根據巷道和牽引載荷情況,選用合適的固定方式固定絞車。
岩石底板巷道可使用地錨固定,煤巷和半煤岩巷可打砼底座固定、專用平板車軌道固定或采用打柱固定方式固定。
一、采用地錨固定時,要求與本規定第 147條第 1款相同。
二、打砼底固定時,要求與本規定第147條第2款相同。
三、采用專用平板車固定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絞車與平板車之間必須用螺栓緊固。螺栓直徑不得小於18mm,螺栓長度以緊固後留有3-5個螺距為宜,螺栓不得少於6條。
2、平板車與軌道應用8#鉛絲穿過鋼軌和車輪將兩者緊固在一起,並在前方兩車輪前各上一道卡軌式阻車器。
3、平板車應固定在距軌端不大於3m處,平板車與兩軌端還必須用不小於四分的鋼絲繩,繞過絞車、穿過軌頭螺孔緊固。鋼絲繩頭應用兩道繩卡緊固。
4、在距軌端300mm左右處平放一根木枕,用直徑不小於140mm的優質坑木打柱壓牢。
5、平板車平銷必須齊全完好,壓柱應符合小絞車壓柱要求。
四、采用打柱固定方式固定時,應符合本規定第149條有關規定。
第158條 盤區順槽無極繩絞車尾輪應按以下方法固定:
l、在安裝尾輪處放一根優質枕木,將穿好牽引鋼絲繩的尾輪平放在木枕上。
2、在尾輪後方2.5m左右處的軌道下方,緊靠軌枕平放一根11號工字鋼(或鐵柱)與尾輪固定牢固。鋼絲繩緊固應不少於2道繩卡。
3、用長度適當的11號工字鋼或強度足夠的鐵柱,從軌道兩側巷幫頂住拉尾輪的工字鋼或鐵柱前的軌枕。
第 159條 無極繩絞車牽引區間,每間隔 100m必須至少設置一套信號收發裝置。信號裝置必須聲光兼備。
第160條 牽引車輛時,列車之間必須至少間隔30m。
第161條 運送重型、大型貨物時,必須符合本規定197條規定。
第 162條 絞車滾筒纏繩圈數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牽引距離大於1000m時,滾筒上必須纏四圈繩。
2、牽引距離不大於1000m時,滾筒上纏繩圈數不得少於三圈。
第九章 連續牽引車
一般規定
第163條 連續牽引車適用坡度:37kw不大於8°,45kw不大於10°,55kw不大於12°,75kw不大於15°;運距2000m。
第164條 使用連續牽引車的巷道、絞車硐室及安全間隙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絞車配重張緊器前方安設阻車器(卡軌器等),且設置醒目的停車位置標誌,嚴禁牽引車(梭車)超越停車標誌。
第165條 連續牽引車必須配置移動通訊信號,並由跟車工隨身攜帶。
第166條 連續牽引車各操作點設置各種管理牌板標誌。
第167條 按巷道坡度、長度計算確定牽引車數及重量。
第168條 連續牽引車司機按絞車司機管理,信號把鉤工按斜巷信號把鉤工管理,維修工按機電維修工管理。
第169條 不得使用牽引車(梭車)裝運物料、設備和乘人。
第170條 使用連續牽引車牽掛人車運人時,運人車必須設有脫鉤製動裝置,必須製定專門的運輸作業規程及安全措施(包括處理落道事故的措施),並經礦總工程師和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運行。
第171條 係統安裝
1、絞車采用混凝土基礎固定時,基礎坑內不得有浮矸、浮煤及雜物。螺栓二次澆注時預留孔內不得有水、淤泥及雜物,螺栓穩固七天後方可使用。
2、絞車采用地錨(錨杆)方式固定時,錨孔必須全長錨固。
3、絞車、張緊器安裝:調整絞車的方向,使驅動滾筒中心線對齊軌道中心線,用水平尺度量將絞車墊平,然後進行二次澆注基礎螺栓。預留孔必須灌滿搗實,混凝土不得低於250#,嚴禁添加速凝劑。
4、尾輪安裝:將尾輪居軌中水平放置,上平麵不高於軌腰,不阻抗礦車。尾輪與固定基礎的連接可使用不小於Ф15.5mm的鋼絲繩纏繞不少於三圈,用與鋼絲繩相匹配的繩卡卡緊,繩卡不得少於3付,或采用足夠強度的鏈環及相匹配的連接卡固定。
5、鋼絲繩敷設及插接:拖放鋼絲繩,中間不得繞彎或打結,兩股鋼絲繩不得交叉纏繞。兩根鋼絲繩插接必須嚴格執行《煤礦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絞車滾筒上鋼絲繩的纏繞和張緊器內鋼絲繩的走向必須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6、壓、托繩輪的安裝:按設計要求在巷道變坡點等地點安裝壓繩輪、托繩輪。副繩必須進入壓繩輪槽,托繩輪有效托起鋼絲繩,使其不磨底板。
7、緊繩:按緊繩步聚,使鋼絲繩張力達到設計要求。
8、試車:係統安裝後,必須經過不少於兩個來回的空、重車運行試車,確認係統性能完好後方可申請驗收。
第172條 係統驗收
新安裝的連續牽引車必須進行係統驗收後方可使用。係統驗收由安裝單位提出申請,礦安監部門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參加。
第173條 使用管理
1、連續牽引車係統(含軌道、壓托輪安全設施)經驗收交接後,日常使用與日常維護由使用單位負責。使用中,如需移動尾輪,必須按作業規程進行施工,移動後由管理區隊幹部驗收合格後方可運行。
2、必須經常檢查維護軌道線路,道岔過繩豁口(雞心)等,保持順暢不擠壓磨損鋼絲繩。
3、絞車、牽引車、鋼絲繩要保持完好。
4、運送的物料車隻可用牽引車牽掛,不得用牽引車頂推車輛運行。
5、信號把鉤工在連續牽引車運行前必須檢查:線路上有無障礙物、行人或正在施工人員;鋼絲繩及托輪托繩情況;信號、安全設施完好情況;牽引鋼絲繩固定、尾輪固定情況;連接裝置及所掛車的數量、重量、外形尺寸情況等。
6、司機必須檢查:絞車的製動裝置、連軸節完好狀況;繩襯繞繩情況;絞車、張緊器的固定情況;信號通信情況等。
7、牽引車必須完好使用。鋼絲繩兩端固定符合設計要求。
8、張緊器必須完好使用。單繩配重不得小於4塊(專用配重塊)。緊繩時必須將配重塊全部卸下。配重應無偏斜、無卡滯,滑動靈活,並正常使用防護罩。
9、使用連續牽引車運送支架或大型設備車時,應安裝使用軟啟動裝置,確保絞車運行平穩,防止啟動衝擊。
10、連續牽引車使用單位必須建立運轉日誌,按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設置專(兼)職維修檢查人員,做好檢查維護記錄,嚴禁設備設施帶病運轉。檢查、檢修每天不得少於一次。
11、連續牽引車運行中行人不得進入拉運範圍。如需進入,征得管理人員的同意,並在進入前,注意觀察行車信號等標誌,嚴禁強行闖入和跟車隨行,不得跨越鋼絲繩。
12、在連續牽引車運輸線路進行施工作業時,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批準後方可施工。施工負責人必須在絞車處掛“巷道內有人施工,禁止行車”的標誌,並在施工區段兩頭設置防護或警戒。因特殊情況,在連續牽引車範圍內進行行車時的施工作業(如清理裝車),必須製定專項措施。
13、連續牽引車線路上處理落道事故,要嚴格執行《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
14、司機必須嚴格按工種01manbetx
操作,絞車運行中,司機注意觀察絞車、鋼絲繩有無異常衝擊、震動、斷裂、阻力過大、繩鬆等現象,發現問題及時停車。運行中任何人不得用手、工具或其它物品觸及張緊器、鋼絲繩、壓托繩輪、尾輪、牽引車等。
15、連續牽引車使用必須執行“停車停電”、“停電閉鎖製度”。司機在離開崗位時,必須停掉電源並閉鎖,防止誤操作造成事故。連續牽引車手閘必須在關閉電機電源後方可施閘,不得在電機帶電運轉時刹車。
第十章 特殊運輸
第一節 人員運送
第 174條 長度超過1.5km的主要運輸平巷,必須采用專列平巷人車運送人員。用人車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l、必須在人車乘車場設運輸安全監察員,維持乘車秩序,指揮、接發列車及檢查進入大巷的人員。
2、每班發車前,應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車輪、車軸、車閘和防護鏈等。
3、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4、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
5、人員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必須安設分區開關和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時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
6、雙軌巷道乘車車場必須設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
第175條 井下所有人員乘坐人車時都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l、聽從司機、乘務人員、車場運輸安全監察員的指揮,開車前必須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
2、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
3、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
4、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箱之間搭乘。
5、嚴禁超員乘坐。
6、車輛落道時,必須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
7、嚴禁扒車、跳車和乘坐礦車。
8、攜帶的長鐵器具應平進平出,傾斜時上方應距離架空線lm 以上,否則,用專車運送。
9、列車運行中或臨時停車時,嚴禁探頭張望。
第176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車輛必須保持台台完好。
第177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車輛,必須有頂蓋和可靠的防墜器。當斷繩時,防墜器應能自動發生作用,也能用手操作。
第 178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列車必須有跟車工,跟車人必須坐在列車行駛方向的第一輛車內的第一排座位上,麵向前方;手動防墜器或製動把手也須裝在該車內。
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防護鏈和防墜器,並必須先放一次空車,證實巷道和軌道不會引起落道或有其它危險後,方可正式運送人員。
第179條 運送人員的傾斜井巷中,必須裝設跟車人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司機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裝置。
第180條 人員上、下車時先下後上,嚴禁亂搶混擠。
第181條 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l、巷道傾角不應超過25º。否則,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但最大傾角不得超過30º。
2、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於0.7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2m/s,乘坐間距不小於8m,蹬座底部離地距離不得小於0.1m,鋼絲繩離地距離不得小於1.8m,鋼絲繩間的中心距應不小於1m。
3、驅動裝置必須有製動器。
4、抱索器和牽引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不得自動脫扣。
5、在下人地點的前方,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6、在運行中人員要坐穩,盡量避免吊椅擺動,不得用手扶摸牽引鋼絲繩,不得觸及附近的任何物體。
7、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8、每日必須對整個裝置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 182條 乘坐人員必須嚴格服從運輸安全監察員(或信號員)的指揮。
第183條 乘坐人員必須在規定的上下車區域上下車。
第184條 乘員隻可攜帶輕便、小型物品或工具。
第185條 無軌膠輪車運送人員時,平板車與乘座架必須聯結可靠。如乘坐架無頂蓋,必須製定專門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第二節 爆破材料運輸
第186條 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破材料時,機車司機和運送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l、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果用同一列車運輸時,裝有炸藥和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都必須用空車隔開,空車總長度不得小於3m。
2、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並隻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其他類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
3、爆破材料必須有井下爆破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訓練的人員護送。除跟車人員和裝卸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乘車。本條文所規定的上述人員都應坐在尾車內或專列運送。
4、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5、裝有爆破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它物品或工具。
6、用架線式電機車運輸,在裝卸爆破材料時,架空線必須停電。
7、列車前後應設“危險”標誌。
第187條 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破材料,但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m/s。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用軟質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嚴禁用刮板輸送機、膠帶輸送機等運輸爆破材料。
第三節 重型、大型貨物運輸
第188條 重型貨物係指重量為5t及以上的貨物;大型貨物係指長度4.5m及以上或長2.5m、高1.25m、寬1.2m及以上的貨物。
第 189條 重型、大型貨物運輸,必須製定專門的運輸作業規程及安全措施(包括處理落道事故的措施),並經礦總工程師和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190條 運輸路線要符合《煤礦01manbetx
》和《礦井軌道質量標準》要求,並在運輸前詳細檢查,達不到優良品時不得運輸。
第 191條 現場必須有專人指揮、監護。
第192條 運送的車輛及輔助設備必須符合《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要求,嚴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車輛、設備。
第 193條 裝載貨物時要重心適中,兩旁突出部分保持平衡,貨物緊固牢靠,運輸過程中,隨時檢查緊固情況。車輛臨時停放時,應停放在車場內,坡度大於4°時,坡道下方第一輛車必須用阻車器可靠支掩。
第 194條 運輸線路必須通訊信號齊全且動作靈敏、準確、可靠,聲音清晰。嚴禁用晃燈、喊話、敲擊物件等其它方法代替。
第195條 嚴格按車輛的載重量裝載,不得超載,並且必須設專人檢查驗收裝車情況,不符合裝車要求不得啟運。
第196條 運輸綜采設備的軌道,不得低於24kg/m。當運送物件的單車重量超過12t時,應加密軌枕(盤區軌道軌枕間距最大0.7m),彎道應加設軌距拉杆,或采取其它措施,以保證運輸安全。
第197條 運輸綜采設備必須使用專用平板車,車上應有可靠的緊固裝置,自製的專用車輛,寬度和軸距必須符合巷道寬度和曲率半徑的要求,非標準車輪的強度要符合要求。
第198條 根據被運送設備的外形尺寸、重量、結構性能,核對運輸能力,並根據巷道坡度、曲率半徑、車場豎曲線等來確定整體或解體運輸。
第199條 整體運輸液壓支架時,側護板除鎖緊液壓裝置外,還必須用機械鎖緊裝置或其它方法鎖緊,以免在運輸過程中因側護板突然伸出造成事故。
第200條 同一車輛裝載兩件以上重型、大型貨物時,要有防止貨物間滑動的措施。
第201條 在有架空線的線路上運送支架或其它重型、大型貨物時,要根據情況在被運貨物的上方采用絕緣或其它必要的防導電措施。
第202條 電機車掛車必須滿足下列規定:
l、重型、大型貨物車輛與機車及其它車輛之間采用鋼性連接時,應有足夠的長度。
2、采用普通連接裝置連接時,承載車輛與機車或其它車輛之間,必須用足夠的礦車或平板車隔開。
3、長型材料的承載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至少用一輛礦車或平板車隔開。
第203條 運送重型、大型貨物的護送人員,應用專車運送。
第204條 機車運行速度不得超過3m/s,特殊情況製定專門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第205條 無極繩絞車運輸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l、開車前應詳細檢查絞車、鋼絲繩、連接裝置、繩壕、地滾、跑車防護裝置、軌道、道岔、信號、照明等的完好情況。
2、重型、大型貨物車輛之間不得小於100m(運輸綜采設備時,牽引區間隻準掛1個車),上、下車道配重應基本均衡(可掛一定數量的矸石車或其它料車),如無條件加配重車輛時,必須製定專門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3、維護工要在車房監視絞車運行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停車。
4、上下部車場、巷道交叉口處,除信號警示係統必須齊全有效外;還必須設專人警戒,運輸貨物期間嚴禁行人,工作人員必須躲在安全地方。
第206條 盤區單鉤絞車運輸
1、絞車必須按規定固定可靠,確保運輸安全。
2、絞車性能參數、鋼絲繩強度必須滿足《煤礦安全規程》和本辦法要求。
3、每鉤隻準牽引1個車。
4、在回采工作麵運輸時,安裝地點必須有防止設備滑下的阻擋裝置。
第四節 人力推車運輸
第207條 人力推車運輸時,必須設專人負責。
第208條 人力推車前,必須有專人探道。探道人員應認真檢查軌道、巷道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通知負責人員。
第209條 人力推車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推車人員必須服從負責人的指揮。
2、每輛車必須至少兩個人,不得在車輛兩幫推車。
3、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於或等於5‰時,不得小於10m;坡度大於5‰時,不得小於30m;坡度大於7‰時,禁止人力推車。
4、在夜間或井下,推車人必須備有礦燈,在照明不足的區段,應將礦燈掛在礦車行進方向的前端。
5、推車時必須注意前方情況。在開始推車、停車、落道、發現前方有人或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口、風門、峒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發出警號。
6、嚴禁放飛車。
7、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必須用可靠的阻車器(雙軌爬軌式阻車器或其它阻車器)將車輛穩牢。
第五節 易燃、易爆、腐蝕品運輸
第210條 易燃、易爆、腐蝕品係指汽油、煤油、柴油、稀料、瀝青等物品。
第211條 運輸易燃、易爆、腐蝕品,必須盛放在專用容器中。
第212條 人工抬運時,要相互照應,不得與其它物體碰撞。
第213條 在電機車運輸的水平大巷內,必須專車運送,但不得在專用人車上運輸。
第214條 運送易燃、易爆、腐蝕品時,必須配有消防器材,並必須避開人員集中上下班的時間。
第十一章 處理落道事故
第215條 機車、車輛發生落道事故後,必須立即停止運行,以防止事故擴大,待機車、車輛停穩後,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l、機車運輸:機車司機必須立即用載波電話或泄漏通訊,通知各運行機車和運輸調度;無載波電話或泄漏通訊時,應立即到列車尾部50m以外截車;落道的列車影響雙軌運輸時,應根據情況分別截住兩方來車,以防車輛側撞和追尾。截住來車後,立即向運輸調度彙報。
2、其它運輸:跟車人員應立即發出落道停車信號,並對落道列車采取防跑車措施,而後盡快向運輸調度彙報。
第216條 處理機車落道停車事故時,必須做到:
l、設專人指揮,指揮人員要站在安全地點。先確定上道方案、防範措施,待備齊所需工具、材料後,方可作業。
2、對事故區段實行封閉,嚴禁其他人員通行。
特殊情況需通過時,必須在安全情況許可,同時停止處理落道作業後方可通過。
第217條 處理傾斜井巷線路(坡度大於7º)內車輛落道事故時,牽引鋼絲繩應始終處於張緊狀態,嚴禁摘鉤處理。
第218條 除借助複軌器等有效措施複軌外,嚴禁使用機車、絞車鋼絲繩直接牽引落道的機車、車輛複軌。
第219條 在機車運輸的水平大巷線路上處理落道事故時,若列車落道嚴重,不能解體,同時有礙複軌時,允許用機車稍作牽引,以能摘連接裝置為宜,牽動列車時,人員必須站在安全地點,嚴禁在牽動的機車、車輛附近站人。
第220條 機車牽動列車時,指揮人員用規定(或約定)的信號指揮。
第221條 無極繩運輸線路處理落道事故,必須在作業前與司機預約聯係信號,並有專人監護。上述牽引區間同時發生兩處及以上落道事故時,嚴禁同時作業,必須依次從上向下,逐個處理。
第222條 有極繩運輸串車提升或下放的車輛發生落道事故時,應采取以下方式進行上道作業:
1、將下方跑車安全防護裝置置於擋車狀態。
2、若最下方車輛發生落道,應先對下方車輛實施可靠的支掩(下方設阻車器一道或兩道),而後處理落道。該車上方車輛影響上道作業時,可摘鉤牽引至合適的安全地點,並實施可靠的支掩後,再將鋼絲繩與下方車輛連接可靠,然後處理落道。
3、若最上方車輛發生落道,應先對下方各車輛實施可靠的支掩(設阻車器),然後處理落道。
4、若中間車輛發生落道時,應先對該車上下方各車輛實施可靠的支掩(設阻車器),再處理落道。若其上方車輛對上道作業有影響時,可按最下方車輛落道處理方式進行。
第223條 處理重型、大型貨物和煤矸車輛落道,應卸載,按空車上道方式處理落道事故。
第224條 上道作業時,應采用吊鏈或手動千斤頂上道,要有防止車輛,尤其是綜采設備、液壓支架傾倒的措施。
第225條 采用吊鏈或手動千斤頂上道作業時,應先檢查設備的完好情況,嚴禁使用不完好的設備作業。作業時,每次抬起高度不得大於150mm,並應及時用枕木墊好、墊穩。用手動千斤頂作業時應在車輛兩端平衡支頂,切忌一邊傾(特殊情況有專門措施除外),千斤頂應底端接觸實處,上端有防滑物支墊;用吊鏈作業時,應先檢查周圍支架、頂板情況,確認無危險後,方可作業。
第226條 在有牽引網絡地點處理落道事故時,應先停電,以防貨物(如支架)和機具與架空線接觸。
第十二章 運輸設備檢修維護
第一節 窄軌電機車
第227條 窄軌電機車(架線式電機車、蓄電池電機車)檢修、維護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的人員進行。
第228條 電機車實行交接班檢查、日常維護、保養及小修、大修等檢修、維護製度。
第229條 交接班檢查內容:製動裝置、撒砂裝置、蓄電池組、照明係統、警鈴、控製器,各種閉鎖等。
第230條 日常維護內容:
l、調整製動器推杆,緊固推杆調節螺帽,更換摩損超限閘瓦。
2、檢查、打磨控製器觸頭,更換燒損嚴重的觸頭。
3、調整撒砂裝置。
4、調整集電弓彈力,整形弓架,更換接觸碳輥。
5、檢查、檢修電機整流子和碳刷架,更換磨損超限碳刷。
6、檢查緊固蓄電瓶連線、各電容片(極)連接情況,對燒壞的連接線接頭進行修磨。
7、檢查、檢修連接裝置,補焊碰頭裂紋,更換失效彈簧和插銷。
8、檢查照明係統、警鈴,更換損壞零部件,處理一般故障。
9、檢查輪對、軸承、軸承箱導軌和電機軸承。
10、檢查翼板。
第231條 保養內容如下:
l、電機車外觀檢查保養。
2、電阻片、電容組,蓄電瓶,每日清除髒物、灰塵一次。
3、每周檢查一次蓄電瓶有無漏電。
4、機車所有部件每10天用幹燥壓縮空氣吹灰一次。
5、每季對各軸承和各轉動部位加一次潤滑油。
6、牽引電機每運行12000km,要進行一次全麵檢修。
7、每半年更換軸承內油脂一次。
8、所有滑動部位每月注一次潤滑油。
9、每年對車體進行一次防腐噴漆。
10、暫時不用的電機車必須放在通風良好、幹燥的地方,恢複使用前應認真進行檢查。
第232條 小修內容如下:
1、更換集電弓、電源連接線、緊固底座螺栓。
2、更換主控製器已損壞部件和電氣元件。
3、更換連接裝置(碰頭、彈簧)。
4、矯正製動係統、撒砂裝置,更換損壞零部件。
5、整形或更換齒輪護罩,更換小齒輪、大齒輪。
6、打磨電機整流子表麵,更換碳刷架。
7、更換蓄電池、電容組、電阻。
8、測試電氣部分絕緣電阻。
9、清理電瓶箱通風孔,補焊已腐蝕部分並塗防鏽漆。
10、檢查電瓶電壓值,調配電解液比重。
第233條 大修內容如下:
l、包括小修的各項內容。
2、更換輪軸、輪瓦。
3、修理車架、更換軸承箱、輪對、電機、板形彈簧。
4、修理電機整流子,更換電樞。
5、更換控製器和蓄電池組。
6、大修後要對機車進行全麵測試。
7、每次大修後要進行詳細記錄,並建立電機車大修檔案。
第二節 小絞車
第234條 小絞車檢查、維護應由經專門培訓過的人員進行。
第235條 小絞車實行日常和定期檢查、維護製度。日常檢查分日檢、周檢兩種,定期檢查、維護分小修、大修兩種。
第236條 日常檢查、維護的內容如下:
l、緊固連接件。
2、調整閘帶和操作手把。
3、檢查鋼絲繩,緊固或更換繩卡。
4。檢驗控製、信號接扭和聲光信號。
5、檢查絞車固定。
6、絞車運轉時,應注意有無異常響聲和軸承溫度過高現象。
第237條 絞車使用時間累計達300小時應小修,其內容除日常檢查、維護的內容外,還包括以下各項:
1、修理或更換刹車帶。
2、更換聯軸節木銷和膠圈。
3、更換、緊固各部螺栓。
4、處理各部漏油。
5、調整聯軸節間隙。
第238條 絞車使用時間累計達 1800小時應大修。其內容除小修的內容外,還包括以下各項:
l、拆卸、清洗各部零部件。
2、修複、更換磨損零部件。
3、更換各部潤滑油。
4、更換閘帶、操作手把。
第239條 小修和大修後應填寫檢修記錄,大修後應試運轉,經驗收質量符合完好標準後刷漆。
第240條 發現下列情況應及時安排檢修:
l、絞車滾筒轉動不靈活。
2、運轉聲音有異常。
3、閘把失效,閘皮磨損超限。
4、鋼絲繩突然斷股和斷絲超限。
5、各運轉部位溫度升高。
第三節 車輛
第241條 車輛是指各種礦車、材料車、平板車、人車。車輛的檢查維修應由經專門培訓的維修人員進行。
第242條 車輛檢查維護實行日常檢修和定期檢修製度。定期檢修根據車輛運行時間分為大修和小修。每次檢查檢修應做好記錄。
第243條 日常檢查、維護內容包括:車輛連接裝置、製動器、抓捕器。輪軸、輪對、平銷等,發現問題應及時修複或更換。
第244條、小修每半年進行一次。其檢修內容包括:更換磨損超限輪對,緊固各連接件,修理碰頭,更換已失效彈簧、插銷、鎖套,整修人車坐椅、靠背,焊補車體裂縫,各轉動部位注油等。
第245條 大修每年進行1次,其檢修內容除小修的內容外,還應進行車箱底盤修理,緊固各部螺栓和鉚釘,更換修理各重要部件,車銷整形,車體防腐等。
第246條 使用中的車輛每隔3個月注油1次。
第247條 發現下列情況應及時安排檢修:
l、製動裝置失效。
2、轉動部件響聲異常。
3、經常脫軌落道。
4、碰頭與車架連接處鉚釘鬆動。
5、車架嚴重變形和裂紋。
6、連接裝置有裂紋,彈簧折斷,緊固件鬆動。
7、連接環和插銷嚴重變形。
8、車箱嚴重變形或開焊。
9、車輛發生事故後受到猛烈衝擊。
第十三章 運輸設施維護、檢修規定
第一節 窄軌鐵道線路
第248條 軌道線路的維護檢修,實行日常養護與旬檢、月檢結合。
第249條 日常維護由不少於2名軌道維護工進行,實行主要線路包段製,一般運輸線路包片製。
第250條 旬檢、月檢由本隊技術人員組織軌道維護檢修班進行。
第251條 各軌道維護檢修單位必須建立日常維護和旬檢、月檢記錄。日常維護檢修記錄由維護人員填寫,旬檢、月檢記錄由維護班長填寫。各項記錄應填寫及時、清晰、準確,並妥善保管。
第252條 要經常保持軌道質量合格。軌道維護工要對自己管轄範圍內的軌道線路定期進行全麵維護檢查,對嚴重威脅安全行車或維護工作量較大的問題,要及時向區隊值班幹部彙報,組織突擊處理。
第253條 日常維護檢修內容為:
l、用軌距尺依次選點,檢查各點的軌距和水平。如發現軌距和水平誤差超過標準規定時,應及時進行調整。
2、檢查軌枕質量和間距。對接頭處的失效軌枕或其它三根以上連續失效軌枕,要及時更換,軌枕間距大於標準要求時,應進行調整或增設軌枕。
3、用小錘敲擊全部扣件。發現扣件鬆動應及時緊固,發現魚尾板螺栓、彈墊與軌型不配套,應進行更換。
4、用塞尺檢查道釘浮離情況,如發現道釘浮離、不全、鬆動,混凝土軌枕螺栓不全,壓板或壓環浮離,要及時補齊或緊固。
第254條 旬檢、月檢除日常檢查規定內容外,還應檢查下列內容:
1、檢查軌道,如超過允許值時,要及時進行調整。
2、檢查接頭平整度,保證軌麵及內側錯差不超過允許值,彎道處不得出現硬彎。
3、磨損超限的鋼軌,應進行更換。
4、檢查接頭方式,必要時調整或更換鋼軌,保證接頭方式和相對錯距符合規定。
5、針對性地進行充填或搗固,不得出現浮枕。
6、井上以中心樁,井下以巷道設計中心線進行選點掛線檢查,如軌道中心線與設計值誤差超過有關規定時,要調整軌道位置。
7、分別用10m弦或2m弦量直線或曲線段。保持直線目視直順,曲線目視圓順;曲線上相鄰兩點正矢差符合質量標準要求。
8、用單絲細尼龍線在接頭前後各5m處檢查。如軌麵前後高低 10m弦量值超過質量標準允許偏差時,應進行調整。
9、檢查彎道超高和加寬值。不符合標準規定時,應進行適當調整。
第二節 窄軌鐵道道岔
第255條 軌道維護班應指定若幹名有經驗和維修能力的專業人員,對道岔進行日常維護和定期檢查。
第256條 日常維護按鋪設地點和數量實行責任到人。
第257條 周檢由本隊技術人員組織道岔維護組的人員進行。
第258條 建立日常維護檢修和周檢記錄。各項記錄要及時填寫,並清晰、準確、妥善保管。
第259條 車輛通過較多的主要道岔,應定期進行維護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道岔合格。
第260條 日常維護檢修
l、按標準,每組道岔檢查軌距6處,水平5處。軌距按標準加寬後不得超過3mm,水平誤差不超過5mm。
2、調整接頭平整度,保證軌麵及內側錯差不大於2mm。
3、測量每組道岔的心軌和護軌工作邊間距,超過允許偏差時,要調整軌距,緊固護軌螺栓。
4、用塞尺檢查全部滑床板、墊板,如墊板浮離或滑床板與尖軌底麵間隙超過2mm時,應及時調整。
5、檢查所有扣件及各處間隔鐵。對鬆動螺栓全部加以緊固,更換破損間隔鐵,緊固全部軌撐。
6、更換失效軌枕,調整軌枕間距,搗固道床。
第261條 周檢除日常維修檢查內容外,還包括下列內容:
1、檢查所有軌縫,超過允許值時,應及時進行調整。
2、檢查護軌,看零件是否齊全,安裝是否牢固,有無鬆動、失效現象。
3、檢查轍岔鉚釘有無鬆動,焊縫有無裂紋,心軌、翼軌垂直磨損是否超限,必要時進行更換。
4、檢查道岔、線路軌型是否一致,用卡尺、卡鉗檢查基本軌與連接軌垂直磨損量。
5、檢查轉轍器動作是否靈活,如發現動作不靈活,零件不齊全,連接不牢固等,應及時處理。
6、檢查道岔方向。直線采用10m弦量三點,曲線用2m弦量相鄰兩點正矢差,當正矢差超過2mm時,應進行調整,以保持直線目視直順,曲線目視圓順。
7、用1Om弦檢查軌麵前後高低,共檢查3點,當10m弦超過10mm時,應進行調整。
8、檢查道床,保持整潔,道碴不埋沒軌枕麵,地麵道床不得有雜草。
9、檢查曲線連接軌的曲線半徑,當誤差超過5%時,應重新校正。
10、檢查尖軌開程、尖軌損傷情況及尖軌尖端與基木軌密貼情況,當尖軌損傷超過 100mm時,應更換尖軌。
第三節 牽引網路
第262條 大修時,根據牽引網路缺陷情況,由檢修單位提出計劃,經礦領導批準後進行。大修間隔期可根據具體情況由各礦自行規定,但每年不得少於1次。
第263條 預防性檢修每月進行1次。根據巡線與檢查記錄的缺陷內容,由隊長帶領維修人員進行。
第264條 要建立巡線記錄和各種維修記錄,並認真填寫、妥善保管。
第265條 大修內容包括:
l、更換接觸線。
2、更換承力索。
3、更換饋電線和回流線。
4、成批更換橫吊線和吊線器。
5、成批更換腐蝕超限或損壞的電杆。
第266條 日常巡線檢查內容如下:
l、牽引網路劃定的防護區域內,有無影響牽引網路安全運行的其它作業,淋水有無衝刷牽引網路結構的可能性,有無影響牽引網路運行的結構物施工。
2、電杆的傾斜、變形、裂紋和腐蝕情況,電杆上金屬部件缺件、連接螺栓鬆動,部件斷裂、燒痕和腐蝕情況,電杆基礎的穩定性。
3、各種導線連接線有無振動、斷股、損傷、燒痕和腐蝕,架空饋電線和架空回流線的馳度是否平衡,導線連接處是否鬆動和發熱。
4、拉線有無鬆動、斷股和腐蝕。
5、各種帶電的導線空氣絕緣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6、饋電線夾有無磨損、腐蝕、鬆動、過熱和燒損情況。
7、橫吊線、橫吊索、承力索和接觸線終端有否鬆動、斷股、燒痕或腐蝕,吊線器和吊線夾是否有燒痕、裂紋、損壞或腐蝕。
8、絕緣子髒汙程度、有無裂紋和破損,分區絕緣器磨損情況,集電弓通過時平滑程度,軌端絕緣是否完好。
9、分區開關及自動停送電開關動作是否靈活,接觸是否良好,有無發熱,放電間隙是否完好,接地連接線是否可靠。
10、饋電和回流電纜頭是否腐蝕、過熱和缺少吊掛零件。
11、軌端和軌連接線是否短缺、鬆脫。
12、接觸線的懸掛高度和馳度是否符合要求,在標定的點位每年測量2次接觸線的磨耗(標定點位應選擇在行車密度較大的地點,且每條接觸線路不低於兩個標定測點)。
13、每月測量1次電機車受電器上的電壓,每季測量1次接觸線對地的絕緣電阻,清掃1次絕緣子和絕緣吊線器。
第四節 跑車防護裝置
第267條 凡有軌道運輸業務的單位,必須指定專人對跑車防護裝置進行日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查、檢修。
第268條 各單位應建立日常維護和定期檢修記錄,有詳細的技術資料和檔案,並妥善保管。
第269條 日常維護檢修內容為:
l、檢查跑車防護裝置動作是否靈敏、可靠,發現動作不靈敏或防護不可靠,應及時處理。
2、檢查跑車防護裝置的車擋、抓捕機構銷軸及各部件,發現異常及時修複。
3、各傳動部件和轉動部位,要經常注油,保持潤滑良好。
第270條 周檢除日常維護檢修內容外,還應進行下列檢查:
l、智能型柔性吸能式捕車器的吸能器、地腳螺栓固定情況,橫梁是否牢固,捕車鋼絲繩有無斷絲、斷股,傳感器是否靈敏、可靠,有無鬆動、變形,傳動機構是否靈敏、可靠。
2、檢查撞杆式擋車器的撞杆,傳動部件是否靈活、有效,抓捕機構有無變形、失效。
3、擋車欄的車擋有無變形、裂紋,轉軸有無變形、鏽蝕。
4、常閉式擋車器的傳動機構是否可靠,常開式擋車器能否可靠關閉,檢測傳動部件是否有效。
5、卡軌式阻車器安設是否正確,銷軸有無變形,軌端阻車器是否合格有效;
6、與絞車聯動的擋車器,動作是否可靠,有無失效現象。
第271條 檢查內容中,一項有異常或不符合標準要求時,必須立即處理。
第十四章 文明生產
第272條 井上下各類運輸峒室及其設備必須保持衛生、整潔,各類圖牌板齊全。不得堆放雜物,工具、材料要碼放整齊。
第273條 井底車場、運輸大巷、石門、盤區主要運輸巷及車場必須保持清潔,不得有淤泥、積水、雜物。
第274條 井下巷道存水範圍長5m、深0.2m及以上者為積水,泥濘範圍長5m、深0.05m及以上者為淤泥。
第275條 井下巷道碼放物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各種物料必須分類碼放整齊,碼放高度不得超過1.2m,當碼放高度超過0.8m時,必須有固定架或采取防撒落措施。必要時,物料下方墊間隔物。
2、堆放物料時,物料最突出部分距最近軌道的安全間距,不得小於0.5m。
3、在距各巷道交叉點5m範圍內的軌道線路兩側,不得堆放任何物料。
4、人行道一側,嚴禁堆放任何物料。
第276條 運送物料的花欄車、平板車等必須及時清除捆綁物料後廢棄的鐵絲,重車捆綁物料的鐵絲尖端應向車體內側彎回,以防掛傷人員。
第277條 巷道施工時,不通車區域內物料應分類碼放整齊,通車區域物料應在非人行道側碼放整齊,不得影響行人和行車。
第278條 軌道線路施工時,施工區域物料應碼放整齊。堆放的道碴、砂子、軌枕、鋼軌等,其高度均不得超過線路軌頂麵0.3m,並不得影響行人或行車。
第279條 小絞車安裝地點兩側5m範圍內和絞車安裝峒室或壁龕內均不得堆放物料,不得有粒度大於50mm的煤矸。
第280條 巷道人行道底板或人行道側巷壁,不得有影響行人行走安全的突出物、坑凹和粒度大於50mm的煤矸。
第281條 巷道中的管線,應按有關標準懸掛整齊並成一線。
第282條 運輸巷、運輸線路和場站設置的各種標牌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並懸掛整齊、牢固。
第283條 為滅塵而設置的水幕等滅塵設施,應設防止巷道積水的引水溝和積水坑,積水坑不得設在人行道一側,並有蓋板,應定期清除坑內積水。
第284條 盤區軌道線路道心不得有存水,以防存水造成鋼絲繩鏽蝕。
第285條 巷道或軌道線路施工結束後,施工單位必須清除幹淨施工現場的雜物。
第十五章 安全防護
第一節 施工和作業防護
第286條 在軌道運輸線路上或有軌道線路的巷道內進行施工和作業時,施工單位必須先報請有關部門批準,並簽發施工通知單。施工前,施工單位必須將施工通知單附件送到施工地點所在運輸單位和運輸調度,以便合理安排車輛和提醒司機注意行車安全。
第287條 凡施工有礙行車安全時,必須停止運輸作業,在封閉區間內進行。
第288條 除運輸大巷外,各單位在本隊管轄範圍的軌道巷內進行施工作業時,必須充分做好各項施工準備,按施工通知單規定的時間完成作業。
第289條 在運輸大巷內施工,工作量不大又不危及行車安全時,可利用行車間隔時間進行,但必須按規定先在施工地點設置好移動停車信號,方可進行施工,未設好防護信號嚴禁開工。移動停車信號安設在施工地點兩端來車方向40m處。
第290條 在傾斜井巷線路上施工時,若坡度大於4º時,變坡點上方阻車器至作業地點間不得停放任何車輛,且作業範圍上方不少於20m處,軌道線路必須設兩道阻車器;若坡度小於4º時,其作業地點上方不得停放任何重車,空車必須停放在作業範圍60m以外,並用阻車器穩牢,且作業範圍上方不少於20m處,軌道線路必須至少設1道阻車器,防止發生意外,保護作業人員安全
第291條 在傾斜井巷線路上施工時,施工作業地點下方必須有防止物件滾落的安全措施。
第292條 在有架空線地點施工時,若架空線未停電,施工人員要防止工具與架空線接觸發生傷人事故。
第293條 在架空線上方作業時(如檢修大巷照明等),必須拉下該區域架空線分區開關,方可作業。
第294條 架空線施工時,堅持停送電製度,嚴禁帶電作業。停送電步驟為:停電、驗電、接地。
第295條 接地線必須設在電源側施工點前10m處。
第296條 因故必須在運輸大巷檢修機車、車輛時,必須在機車停止運行狀態下進行。被檢修機車或車輛停穩後(將機車手刹扳緊),要用木楔將車支掩牢靠,同時落下電機車集電弓,拉開總開關。並派專人在可能來車方向兩端40米處警戒,防止其它車輛衝撞檢修人員和被檢機車車輛。
第297條 各種施工作業,必須確定施工負責人,負責施工安全防護和施工質量工作。
第298條 施工信號的設置和撤除,由施工負責人決定。
第299條 因故不能按時完工影響車輛正常行駛時,由施工負責人或派專人提前通知調度和有關部門,要求延長施工時間。
第300條 由地麵直接入井的軌道,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都必須在井口附近將金屬體進行不少於兩處的良好集中接地,防止地麵雷電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塵爆炸以及發生火災等災害。
第301條 井下放炮作業時,嚴禁放炮母線與軌道、鋼絲繩等導電體接觸,或用軌道作回路。
第二節 躲避峒
第302條 礦井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麵起1.6m的高度內,人行道寬度不足0.8 m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峒,兩個躲避峒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40m。躲避峒寬度不得小於1.2m,深度不得小於0.7m,高度不得小於1.8m,躲避峒內嚴禁堆積物料。
第303條 斜巷下部停車場起坡點往下不少於2m處,必須設躲避峒(非軌道運輸巷道不受此限)。
第304條 運輸大巷人車停車地點,必須設候車峒室。否則,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三節 個體防護
第305 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接受乘車及井下行走的安全教育,服從運輸安全監察員和礦井運輸業務人員的指揮。
第306條 乘車時,服從運輸安全監察員或把鉤工的指揮,聽到允許指令後方可下車或進站上車。
第307條 乘車時按次序進行,不得擁擠打鬧,不得超員乘坐。
第308條 入井人員隨身攜帶的各種物品,不得在井口或乘車站點隨意堆放。
第309條 開車信號發出後,嚴禁人員上、下車。
第310條 人車因故在非乘降站點停車時,未經允許任何人都不得下車。隻有在執勤運輸安全監察員監督或帶領下,方可有序下車,離開臨時乘降站點。
第311條 井下行走要走人行道,嚴禁在道心行走。攜帶長柄工具者,必須注意前後人員、架空線和車輛,防止觸電、傷害他人及腳下滑倒摔傷。
第312條 井下行走時,要密切注意各種行車信號,必須嚴格遵守行車指令規定,注意躲避車輛。必須嚴格遵守“行車不行人”的規定,嚴禁擅自進入紅燈警示的行車區域。不得隨意扶摸運行的車輛、不得擅自開動運輸機械設備、不得隨意亂打運輸信號。
第313條 行走通過風門時,要先傾聽是否有推車聲,確認沒有聲音後再開風門,過後將風門關好。
第314條 要愛護井下信號設施,安全設施,以確保設備、設施技術狀態完好,保障自身和他人不受意外傷害。
第315條 絞車道必須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停車行人時,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先向斜巷絞車道的把鉤工或信號工請示,經同意並停車後,方可通行。
2、當行人走出絞車道時,應及時通知把鉤工或信號工,把鉤工聯係清楚後,方可恢複作業。
3、行人不得在絞車道中停留,如行走期間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意外情況,要立即躲避到安全地點,並設法發出警報。
第316條 外來參觀、學習、檢查工作的人員井下行走時,必須由礦有關人員帶領,同行人員的安全由帶隊人負責,並經常清點同行人數。
第317條 非作業人員必須走規定的行人巷道和膠帶運輸巷,嚴禁進入封閉管理的軌道運輸巷。
第318條 地麵行走時,要注意避讓車輛,嚴禁非作業人員在有軌道線路的涵洞內行走。
第十六章安全技術培訓
第319條 所有職工均應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並嚴格執行以下各條規定。
第320條 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並重和強製培訓,分級管理,統一批準,考核發證的原則。培訓執行公司、礦、區隊相結合;脫產與業餘相結合;理論學習與實際操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321條 必須對全礦職工進行全員運輸培訓、嚴格考核、按期發證。
第322條 新進礦的運輸職工,必須接收不少於2個月的培訓。其中凡從事主要技術崗位工種的人員,還必須按規定參加有關脫產培訓,經考試合格並取得本工種《上崗操作證》後,方準上崗。並在本工種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對本崗位各種設備、線路、操作技術實習4個月,方可獨立操作。
第323條 新調入運輸係統的職工,凡從事礦井運輸主要技術崗位工作者,必須按規定參加有關專業脫產培訓,經考試合格並取得本工種《上崗操作證》後,方準上崗。並在本工種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對本崗位各種設備、線路、操作技術實習不少於4個月,方可獨立操作。
第324條 調換礦井的運輸係統同工種職工,必須按本規定323條規定重新培訓、考核、實習,實習合格後,方可獨立操作。
第325條 調換工種職工,凡從事礦井運輸主要技術崗位工作者,按323條規定執行。
第326條 職工安全技術知識更新,接受培訓時間每年不得少於5天。
第327條 對技術更新涉及的有關人員,必須按323條規定執行。
第328條 礦井運輸職工年脫產培訓麵不得低於5%,業餘培訓麵不得低於80%。脫產培訓由公司、礦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業餘培訓由各區(隊)長牽頭,主管技術員負責組織實施,礦技術科和安監站負責監督檢查工作。
第329條 凡從事礦井運輸主要技術工種的人員,每年必須重新考核一次,成績記入《上崗操作證》內,成績不合格者應補考。補考不及格應調離技術工種崗位。
第330條 主要技術工種《上崗操作證》,必須詳細填寫經考核允許從事的技術工種。
第331條 主要技術工種人員培訓、考核和發證權限歸公司培訓主管部門。
第332條 運輸區隊必須按礦培訓部門要求,切實作好年度職工培訓計劃,並按計劃及時安排職工進行脫產和業餘培訓。因計劃落實失誤造成工種《上崗操作證》超期,要追究區隊長和主管技術員的失職責任。
第333條 培訓主管部門必須按本部門培訓計劃和各單位上報的培訓計劃及時作好各工種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因培訓、考核、發證失誤,造成工種《上崗操作證》超期,要追究培訓主管部門領導的失職責任。
第334條 為杜絕無證上崗,每班作業前作業負責人、運輸調度員、運輸安監員,必須查驗有關人員工種《上崗操作證》,不符合規定者不得上崗操作。
第335條 同組作業人員亦有互相查驗《上崗操作證》的責任。
第336條 凡發生運輸事故時,若責任者工種《上崗操作證》超期,除追究其無證上崗的責任外,還要追究所在區隊區隊長和主管技術員及培訓部門領導和有關監察人員及其它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337條 運輸區隊要按規定,根據本礦實際情況進行礦井運輸安全技術培訓學習。主要內容包括:
l、國家《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及上級有關運輸法規。
2、《礦井軌道運輸管理辦法》、《工種崗位責任製》及有關運輸管理的文件、規定。
3、礦井安全基礎知識、與本工種有關的事故發生規律、預防措施和處理辦法。
4、本工種有關的專業基礎知識,應知、應會常識。
5、礦井運輸技術理論、01manbetx
或安全技術措施。
6、礦井運輸質量標準化標準。
第十七章 操作規程管理
第338條 軌道運輸操作規程是組織和規範職工現場實際操作的依據,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具體保證,所有工種都必須編製操作規程,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的管理製度。
第339條 凡《煤礦安全規程》明文規定要求在操作規程中作出規定的必須在操作規程中予以規定;凡《煤礦安全規程》、《礦井軌道運輸管理辦法》、工種崗位責任製中無規定,而對安全作業有影響的內容,必須在操作規程中明確規定。凡《煤礦安全規程》明文規定且又屬作業中必須貫徹執行的條文,隻需在操作規程中寫上該規程的條文號,在貫徹操作規程的同時貫徹其條文的內容。
第340條 內容編製要求
1、工種齊全無遺漏,對工種操作的標準要求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礦井鐵道運輸各工種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針對本單位所管轄的區域及工作,如:電機車司機、提升絞車司機、小絞車司機、翻車機司機、無極繩絞車司機、連續牽引車司機等等,所有工種都要編製單獨的操作規程,
2、每一工種操作規程編製內容要詳實完整、操作性強,從規定要求、安全措施,以及具體操作方法等都要敘述清楚。
3、文字簡明、層次分明、用詞準確、條理清楚、字跡清楚,無錯別字。
第341條 審批要求
規程必須為當年修編和審批,合法有效,每年重新編寫、審批一次,並於每年一季度完成。如因運輸設備、條件發生變化,而操作規程未作出明確規定時,必須及時補充完善,並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會審由礦分管運輸副總工程師組織安監、生產、機電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和運輸區隊長進行,並提出修改和補充意見。有關部門、運輸區隊長及編製人簽字後,再由總工程師、分管運輸副礦長、分管運輸副總、分管安全副總簽字批準生效。不得以“傳閱”方式審批操作規程。
第342條 貫徹要求
1、新編製的規程必須在審批後一周內學習貫徹,學習時間不少於10小時,並建立貫徹記錄、簽名簿,留有詳細記錄。之後進行考試,對考試不及格或漏考人員要進行補考。考試卷要妥善保管。
具體要求:
1) 貫徹的具體內容。
2) 被貫徹人姓名、工種及考試成績。
3) 貫徹人、主持人簽字。
4) 真實有效的考試卷。
5) 被貫徹人簽字。
2、規程初次貫徹後,必須組織全體工人進行每月不少於兩次的操作規程日常學習、貫徹,同樣要建立貫徹記錄、簽名簿,留有詳細記錄,貫徹內容及要求和初次貫徹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