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業公司安全工作問責製度
大同煤業公司安全工作問責製度
(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執行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國家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1號令《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強化各級領導安全責任落實,規範安全管理工作秩序,強力推進安全工作的基層、基礎建設,促進地煤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更加嚴格科學規範,實現安全發展,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安全工作問責製,是指地煤公司按照本製度規定,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過失、過錯及責任不落實等問題進行問責的責任單位、有關部門發出預警或提起問責,要求就安全管理工作有關問題作出解釋,並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責任的製度。
第三條 問責範圍
本製度是指對地煤公司所屬單位、部門的各級管理人員,在所管轄工作範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不力,以致影響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行為,進行懲戒和責任追究。
第四條 問責原則
問責原則: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錯責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地煤公司成立安全工作問責領導組,負責安全生產問責工作。
組 長:李守禮 徐 成 林 平
副組長:周 剛 馬存柱 韓煥勝 範 輝 陳廷理
陳金山 葉誌紅
成員單位:組織處、人力資源部、紀委、工會、宣傳處、安監分局、生產部、技術部、機電部、通風部。
安全工作問責領導組職責: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問責機製,組織製定安全生產問責工作的製度措施,建立科學的各級管理人員安全工作評價考核標準及辦法,嚴格落實責權一致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定期聽取有關安全生產問責工作的彙報,安排、領導、督促、協調安全生產問責工作的開展,並對各單位安全生產問責工作進行考核。
安全工作問責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紀委(監察)。
辦公室主任:紀保華
辦公室職責:在安全工作問責領導組的領導下,負責安全生產問責工作的日常協調、組織、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問責工作的各項製度、規定、辦法,具體開展安全生產問責工作,定期向安全工作問責領導組彙報工作進展情況,並對各級安全生產問責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各單位要成立相應的安全工作問責領導組,負責其安全生產問責工作。
第六條 地煤公司建立安全生產工作問責例會製度,定期由安全工作問責組辦公室牽頭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問責例會,通報安全生產問責工作進展情況,並就相關工作進行安排、布置、落實。
第七條 安全責任
各單位是其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和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總責;行政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他分管領導負責分管業務係統的安全工作。
第八條 安全生產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煤公司向責任單位及有關部門發出警告:
(一)對上級下發的有關安全指示、文件、規定落實不及時、不迅速,存在不到位現象的;
(二)沒有按照工作要求及時處理安全工作事項,造成工作延誤,未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三)工作作風不紮實,入井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入井天數沒有按規定要求完成,入井存在弄虛作假現象的;
(四)“崗位就近管理“、”班組全程管理“、“安全程序化管理”工作落實不到位,執行不力的;
(五)“人人都是通風員”長效機製、隱患排查長效機製落實不到位,執行不力的;
(六)沒有按照要求對存在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申報、管理和有效監控,未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九條 安全生產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煤公司向責任單位和有關部門提起問責:
(一)對上級下發的有關安全指示、文件、規定沒有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
(二)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中相互推諉扯皮,交辦事項能辦麵不辦,能提前辦而借故拖延;給安全工作帶來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三)對上級下達的安全工作、基層和基礎建設、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等規劃目標及要求沒有按期實現的;
(四)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責任落實不到位,致使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五)虛報、瞞報、遲報、漏報重大安全隱患,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
(六)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未能及時製定具體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或措施落實不到位,隱患久提不除,整改不力,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七)沒有足額提取使用或挪用、擠占、轉移安全費用的;
(八)重點安全工程項目,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完成,且沒有充分理由的;
(九)出現重大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現象,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
(十)發生重大未遂非傷亡02manbetx.com
的;
(十一)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傷亡人數超出安全生產控製指標的;
(十二)02manbetx.com
應急處置不力,導致事故進一步擴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十三)根據群眾、媒體輿論和組織的檢舉、舉報、經查證情況屬實需要提起問責的;
(十四)其他需要進行問責的。
第十條 接受問責的責任單位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被問責人員要在規定時間內向地煤公司寫出彙報、說明情況,同時就問責事項的發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情況回答問責組的詢問。
第十一條 安全工作問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對需要問責的事項予以立項;
(二)製定問責方案並組織實施,問責方案包括問責小組人員組成、問責內容等;
(三)根據問責調查結果向地煤公司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地煤公司根據問責小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作出問責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安全工作問責處理決定分為:
(一)責令寫出書麵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誡勉談話;
(五)黃牌警告;
(六)責令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以上處理決定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十四條 對年內連續出現兩次及以上安全工作警告或約談的,要對責任單位或有關部門進行問責。
第十五條 對年內連續出現兩次及以上安全工作問責的,要加重一級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
第十六條 安全工作問責調查處理實行回避製度。安全工作問責小組成員與問責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問責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地煤公司在作出問責處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問責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問責處理應當製作書麵決定送達當事人;處理決定應當說明錯誤事實、處理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應享有的權利。
第十八條 問責當事人對問責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地煤公司紀委(監察)申請複核。在複核期間,問責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複核中發現處理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九條 行政問責的結果,可視具體情況向社會及職工群眾公開。
第二十條 各級管理人員在生產經營工作中,因未落實安全職責而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要嚴肅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製度中安全生產事故是指人身傷亡及重大非傷亡安全事故,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追究參照本製度和相關製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地煤公司機關、所屬各單位。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