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獎懲細則懲細
作者:佚名
2010-06-18 23:48
來源:本站原創
安全生產獎懲細則懲細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了全麵落實“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加強
安全生產
管理,強化
隱患排查整改,強化業務保安責任落實,強化 “三違”、
02manbetx.com
追查
03manbetx
處理,推進本質
安全
型礦井建設,特製定《伊田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細則》 (以下簡稱《細則》 )。
二、本《細則》是依據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
法律、
法規、
管理辦法及相關通知要求 ,
在公司原“安全生產獎懲
製度”基礎上,結合實際進行修訂的。
三、本《細則》是全公司幹部、職工遵守的安全生產方麵的準繩 ,適用於全公司所有的
幹部和職工。
四、本《細則》未能涉及的相關內容及條款,可按照本《細則》相關規定參照執行。
五、對違章人員處理堅持“教育為主,教罰結合” 的原則,對於認識態度較好,有改
正決心的,可以從輕處罰;對於態度不好,或連續出現的 “三違”現象要加重處罰。
六、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章
獎
勵
一、對在全公司安全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二、全公司安全創出好水平,可根據對安全工作的貢獻大小,對相關單位和個人記功 、
授獎,分別獎勵。
三、年度被評為國家、省、市、集團公司先進個人,記功、授獎。
四、對在生產中發現的重大
02manbetx.com
隱患及時上報 、采取
措施,舉報違章指揮,製止違章操
作,避免發生
02manbetx.com
的予以表彰和獎勵。
五、對在安全工作中有創新 ,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人員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
納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1
一、安全檢查
第三章
日常
管理
1、各級領導幹部下井各項指標未完成處罰 50 元/項。
2、隱患一次未按期整改罰單位 100 元/條,簽定人罰 50 元/條,兩次未按期整改加倍
處罰,依此類推。
3、公司各級安全檢查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活動 ,無故不參加活動罰款 50 元
/次。(各部門、各專業必須按要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
4、業務檢查中,無故不參加檢查的罰款 100 元/次;未按照安排地點或不到現場,一
次罰款 200 元;檢查組不負責任,放寬檢查
標準罰檢查組 200 元;因檢查不嚴不細,造成事
故,罰檢查組每人 100 元。
5、受檢單位未及時三定,罰單位領導 100 元;不參加檢查彙報會,罰單位領導 100 元。
6、上級檢查工程質量為合格品或不合格品,罰隊組 2000 元。
二、“三違”
管理
1、當月違章一次,按規定處罰,兩次以上違章的在規定處罰基礎上加倍處罰。
2、現場互保小組中一人 “三違”,其他人員按 “三違”罰款的 20%進行連帶處罰 。“四
位一體”中一人“三違”,其他人員按“三違”罰款的 30%進行連帶處罰。
3、“三違”人員接到通知後不到安全部門落實情況,罰款 100 元/次。
4、“三違”人員不按規定參加強訓 ,罰款 200 元;隊組不安排“三違”人員強訓,罰單
位領導 100 元/人次。
5、單位領導或值班人員未通知到 “三違”人員本人,罰責任人 100 元/次。
6、查“三違”人彙報不實,對責任人罰款 100 元/次。
7、“三違”運行卡無故不能按規定時間交回安全部門 ,除“三違”罰款外,加罰 200 元。
8、“三違”人員在運行處理期間,不聽從安排,一次罰款 100 元。 “三違”人員在運
行期間所在單位(隊組)安排其上崗作業,罰當日值班人員 200 元,罰隊長 100 元。
9、集體違章,罰款 1000—5000 元。
10、隊組內部查出的崗標不合格人員,罰款 50 元/人次。各業務部門查出的崗標不合
格人員,罰款 100 元/人次。上級部門檢查出的崗標不合格人員,罰款 200 元/人次。
2
11、對彙報崗標不實的人員,罰款 200 元/次。
12、各級管理人員向“三違”人員索要錢物或“三違”人員拿錢物賄賂查報人員 ,罰款
1000 元並給予行政處分。
13、對損害我公司聲譽的 “三違”行為,罰款 2000 元並給予行政處分。
三、班前會管理
1、不按規定組織召開班前會,罰款 200 元/次。
2、班前會沒有對安全工作進行重點安排 ,每次罰款 300 元。安排沒有針對性,罰款 200
元,班前會沒有安排互聯保的,罰值班隊幹、班長各 100 元/次。
3、班前會沒有針對
01manbetx
(
措施)進行貫徹學習,罰隊長、值班隊幹、主管工程技術人
員 100 元/次。
4、沒有對不放心人進行嚴格監督管理,安排其上崗作業,罰隊長、值班隊幹各 200 元
/人次。
5、酒後參加班前會,罰款 300 元/次。
6、不參加班前會下井上崗者 ,罰本人 200 元,同時罰隊長、值班隊幹各 100 元/人次。
7、隊長無故不按規定參加班前會,罰款 100 元/次。
四、現場“四位一體”及互聯保管理
1、現場“四位一體 ”人員在各類
02manbetx.com
中,其中一人是事故的直接或主要責任者,受到
行政處分時,其他人員連帶罰款 200—2000 元,互聯保人員中一人是事故責任者受到行政處
分時,其他人員連帶罰款 100—1000 元。
2、“四位一體”人員未及時查處威脅人身安全的隱患,罰 500 元,脫崗開除留用。
3、跟班隊幹或
班組長違章指揮,帶頭違章蠻幹就地免職,並處罰款 500 元。
4、現場
班組人員不知道互聯保對象,罰款 100 元/人次。
5、現場互聯保單、“四位一體”牌板與實際情況不符時 ,罰當班班長 200 元;罰跟班隊
幹 100 元。
6、“四位一體”不到位開工,罰責任人 300 元。
7、現場評估跟班隊幹、班長、驗收員無故不簽字,罰款各 100 元。
8、安全員隨意更改現場評估表,每次罰款 100 元。
3
9、施工作業點沒有“四位一體”或互聯保牌板,罰施工單位 200 元。
五、作業
01manbetx
、
措施
1、主管業務部門沒有召集有關單位進行現場調研或舉行專題會議對
01manbetx
編製提出指導
性意見的,罰主管業務部門 500 元。
2、隊組沒有召開專題會議對
01manbetx
的編製進行研究及規程編製出後未進行內審的,罰隊
長、主管工程技術人員各 200 元。
3、規程(
措施)必須由隊主管
工程師(技術員)親自編寫和送審,否則罰款 200 元。
4、規程(措施)不按
標準編製、編製質量差,對責任人罰款 200 元。
5、因規程(措施)編製內容不具體、不嚴密而發生事故的 ,要追究隊主管
工程師及對應專
業部門審批人的直接責任,視造成的損失或危害程度給予罰款以至行政處分。
6、主管業務部門在安排單項工程、臨時工程工作時,必須同時安排作業、施工措施的
製定。無措施作業,罰作業單位 1000 元,主管業務部門 500 元,隊長、隊主管
工程師每 人
200 元。
7、新增崗位或工種無
01manbetx
和作業
標準,罰主管業務部門 500 元,部門負責人 100
元。
8、規程(措施)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編製、審批完畢,否則罰責任人 200 元。
9、參加規程審批的專業技術人員,要建立規程(措施)審批記錄台帳,無台帳扣 100
元,台帳記錄缺一次罰 50 元。
10、規程(措施)未進行編號罰 100 元,且技術人員有權不予審批 。業務部門對未編號
的規程(措施)進行審批罰 100 元。
11、作業前,規程(措施)不按規定學習、貫徹、考試,罰單位 1000 元,隊長和隊主管工
程師各 200 元,考試不合格人員未進行複試上崗罰單位 100 元/人。
12、複訓記錄不全、未簽字或代簽字、內容未及時貫徹罰款 100/人次。
13、隊組不執行規程複培
製度,罰隊長、主管
工程師各 200 元/次。
14、安排未參加規程 (措施)學習、考試及考試不合格人員上崗作業,罰隊長、隊主管工
程師各 200 元/人次。
15、未辦理相應開工許可手續進行施工的罰施工單位 1000 元,隊長 5000 元,主管工程
師 200 元。
4
16、作業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或改變作業工藝而沒有及時對規程(措施)進行複查的 ,罰
主管業務部門 500 元,包隊工程技術人員、隊長、主管工程師每人 200 元。
17、規程(措施)沒有及時送到參審人員、相關單位和領導手中,少送一份罰隊長 、主
管工程師各 100 元。
18、規程(措施)必須按規定打印成冊,否則對相關單位罰 100 元。
19、隊組未按規定組織職工貫徹學習礦井年度災害預防
計劃,沒有進行考試,罰集體 2000
元,隊長、主管工程師每人 200 元。
20、隊組未按規定組織職工進行避災演習 ,罰集體 2000 元;隊長、主管工程師每人 200
元;參加演習人員不達 100%,罰未參加演習人員 100 元/人次。
六、業務保安
(一)、因為工作安排不周、組織協調不力、生產指揮失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罰主管
業務部門 500—2000 元,部長掛鉤 10%,分管副職掛鉤 30%,直接責任者掛鉤 50%,分管
副總掛鉤部長的 10%考核。
1、涉及安全生產的各類
設計不符合國家和行業技術政策、規範、規定和要求,所采用
的支護方式與實際要求不符。
2、安排多工種、多隊組平行交叉作業,造成重大隱患。
3、設備選型不能滿足生產實際需求,影響安全生產。
4、井下供電係統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滿足生產需要。
5、斜井(巷)運輸未設置安全防護裝置或裝置不可靠。
6、由於沒有進行探放水、排放瓦斯工作而對安全生產造成影響。
7、井下作業地點風量不足,風量煤塵未定期測定,綜合防塵措施不得力、井下隔爆設
施管理不符合規定。
8、小煤窯貫通地點、回撤結束的工作麵或巷道未及時封閉。
9、井下未按規定安設監測監控及通訊設施,監測監控裝置安設不符合要求或無報警。
10、監測監控設施未定期校正,自救器未定期檢驗的。
11、提供基礎技術資料或參數與實際不符,誤導或影響安全生產。
12、作業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或生產工藝發生改變後未及時采取措施。
(二)、因為執行不力、業務監督檢查不到位,影響安全生產、職工生活的有下列情形之
5
一者,罰責任單位 200—1000 元,單位正職掛鉤 10%,主管業務部門掛鉤 20%考核。
1、規程、措施貫徹培訓不嚴格、考試走過場、執行不到位。
2、未嚴格執行隱患排查
製度,隱患處理不及時。
3、設備檢修檢驗質量不合格,電器設備失爆。
4、通風設施失效,局部通風機出現循環風。
5、絞車鋼絲繩磨損超限、絞車安設不合格、軌道質量差。
6、井下各種機電設備保護不全或失效以及甩保護運行的。
7、井下煤塵堆積嚴重。
8、綜采(普采)工作麵三角區及支架上方漏頂、煤牆片幫嚴重未采取措施。
9、掘進工作麵未使用臨時支護、臨時支護質量差,架棚巷道不按規定使用防倒裝置。
10、工作麵安裝、回收、收尾、試產、過斷層和巷道貫通等不符合規定
標準要求。
(三)、上級檢查,影響專業排名的隱患,對責任單位罰款 1000 元,單位負責人罰 200 元。
(四)、因材料、設備、配件供應不及時或檢修質量不合格,造成重大隱患或生產中斷,
罰責任單位 1000 元,單位負責人罰 200 元,直接責任者 500 元。
(五)、其它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按有關文件規定及會議精神執行。
七、其他
1、值班隊幹脫崗給予開除留用處分,安排工人替崗,罰款 200 元。
2、無證上崗,無證操作,罰款 500 元,當事人罰款 100 元。
3、崗位脫崗、睡覺,罰款 500 元或開除留用處分。
4、在崗位上躺臥,罰款 300 元;行為不規範,罰款 100 元。
5、因工作失職造成漏崗,罰責任人 500 元。
6、“四無”月度考核 94-90 分罰單位 500 元;89-85 分罰單位 1000 元;84-80 分罰
單位 1500 元;79 分以下罰單位 2000 元。
7、工作麵無避災路線說明牌或指示牌,罰款 200 元。
8、隊組在日常的風機管理 、巷道的衝洗管理中,無向安全調度彙報,罰當班責任人 100
元/次。
6
一、生產管理
(一)、一般規定
第四章
業務管理
1、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停產整改的,罰隊組 500—2000 元。
2、對安排的臨時性工程、應急工程,未能保質、保量、按期完成,罰責任單位 200—2000
元。
(二)、支護材料管理
1、管理範圍
生產部承包的坑木、支護用品、火工用品均屬本規定的管理範圍。具體有坑木 (道木、刹
杆、大板、圓木、半圓木、托板、木楔等)、圓撐木、工字鋼、摩擦金屬支柱、單體液壓支柱、
各類錨杆及錨固劑、金屬網、網絲、混凝土背板、混凝土水溝蓋板、混凝土軌枕、鐵拉杆 、
頂溜器、注液槍、升柱器及火藥、雷管等。
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各單位。
2、獎罰
(1) 工字鋼
① 工作麵安裝、回采、回收或修巷時由於地質原因造成工字鋼回收困難的,應由生產
中心技術員現場勘察,決定是否回收。並針對以上具體情況每回收 1 根獎勵 5—10 元;無故
丟失 1 根工字鋼罰款 300 元,月末考核以接收單位開具的收據為準。
② 檢修車間負責變形工字鋼的整形修複工作,保證整形修複質量,入井的工字鋼必須
符合要求,每發現 1 根不合格工字鋼入井對檢修車間處罰 50 元。
(2) 坑木
① 發料單位必須保質、保量裝車發料,生產部和采供部要對裝料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
對材料短缺的按其金額的 10 倍進行處罰。
② 回采、回收、掘進工作麵的臨時軌道道木,要求全部回收上井,每上交 1 根舊道木
獎勵 1 元,有亂扔和丟棄現象,每根罰款 5 元。
③ 工作麵打木垛、絞頂,原則上使用舊道木、舊大板,未經生產中心批準使用新坑木
絞頂每根道木罰款 30 元,每根大板罰款 50 元。
④ 生產部對加工後的各類坑木加工質量進行不定期檢查,查出某類產品合格率不達標
7
時,對責任單位處罰 500 元。
(3) 錨杆
① 由於材料管理不善造成錨杆損壞或隨意丟棄的 ,圓鋼錨杆每根罰款 50 元,螺紋鋼錨
杆每根罰款 80 元。
② 錨固劑應妥善保管,不得損壞,否則每卷樹脂藥卷罰款 10~20 元。
③ 運輸隊組在運輸錨噴材料過程中,嚴禁將廢物、垃圾倒入車內,發現 1 次對責任單
位罰款 100 元。
(4) 金屬網及網絲
① 拆解、損毀金屬網每片罰款 50 元,隨意丟棄網絲每處罰款 20 元。
② 運輸途中及作業現場發現損壞 1 卷金屬網或塑料網罰責任單位 200 元,1 片金屬網罰
責任單位 50 元。
(5) 背板及水溝蓋板
① 混凝土背板每超用 1 塊罰款 10 元。
② 井下背板未按規定堆放,發現亂堆亂放罰責任單位 100 元/次。
③ 背板及水溝蓋板裝卸應輕拿輕放 ,否則損壞 1 塊罰款 10 元,發現裝車不符合要求每
車罰款 50 元。
④ 背板超回收率指標獎 0.5 元/塊,達不到回收率指標罰 1 元/塊。
(6) 單體液壓支柱
① 檢修車間應保證單體液壓支柱的檢修質量 ,檢修後的單體柱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
對新購下井及檢修後的單體液壓支柱,初次使用時發現柱芯自落每根罰款 200 元。
② 單體液壓支柱不得在井下采煤工作麵作逼幫柱、絞車壓戧柱使用。否則,每發現 1
根罰款 500 元。
③ 井下不得隨意拆卸單體柱,否則每發現 1 根罰款 500 元。
④ 每丟失或報廢 1 根單體柱,罰責任單位 1000 元。
(7) 金屬摩擦支柱
① 檢修車間應保證金屬摩擦支柱的檢修質量,入井前應逐根進行試壓,並分類打號,
入庫上帳。
② 各單位金屬摩擦支柱的領用數量應同井下使用數量與上交數量之和相符,每丟失 1
根罰款 500 元。
③ 井下不得私自拆卸或損壞金屬支柱 。每發現拆卸 1 根罰使用單位 500 元,損壞 l 根罰
8
款 500 元。
(8) 金屬長π型鋼梁及特種工字鋼
① 各單位的領用數量應同井下使用數量與上交數量之和相符 。每丟失 1 根罰款 500 元。
② 使用隊組必須對變形嚴重的金屬長 π型鋼梁及時更換。未將影響支護質量的長 π型
鋼梁進行更換的每根罰 100 元。
③ 施工單位未按標準布設、使用特種工字鋼梁每根罰款 500 元。
(9) 火工用品
① 火工用品使用要嚴格按《
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規定執行。
② 火藥每節約 1 千克獎勵 2 元,每超用 1 千克罰款 5 元。
③ 雷管每節約 l 發獎勵 0.5 元,每超用 1 發罰款 1 元。
(10) 各隊回收上井的支護材料 ,要及時卸車入庫,若發現材料丟失,將給予責任單位 500
-2000 元罰款。
損壞材料找不到責任者,以使用地點為準,各相關隊組受同等處罰。
嚴禁將可重新利用的支護材料與其他物品混裝上井,否則發現 1 次扣款 500 元。
(11) 責任區段少 l 塊材料牌板,罰款 30 元。
(三)、隱患處理
1、采煤、安裝、回收
(1) 安全出口不暢通,罰款 200 元。
(2) 兩巷超前支護長度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罰款 300 元。
(3) 超前支護範圍內支護失效,每架棚罰款 100 元;錨杆失效每根罰款 50 元。
(4) 兩端頭外幫錨杆失效,沒有采取護幫措施罰款 50 元/根。
(5) 轉載機機尾部分無防護裝置,罰款 200 元。
(6) 破碎機入口處無安全防護裝置,罰款 500 元。
(7) 支架(單體柱)串、漏液、立柱自落,罰款 100 元/架。
(8) 相鄰支架錯差超過頂梁側護板的 2/3,罰款 50 元/架。
(9) 相鄰支架間隙大於 0.3 米不架抬棚,大於 0.5 米抬棚不足兩架者,罰款 100 元/處;
抬棚架設不合格,罰款 50 元/處。
(10) 支架不使用逼幫板,罰款 100 元/架。
(11) 端頭三角區空頂大於 0.5M,而不進行有效管理,罰款 200 元。
(12) 工作麵兩端頭、收尾聯網不合格或扯網未補,罰款 50 元/架。
9
(13) 工作麵放煤不淨或放出石塊過多,罰款 200 元/架。
(14) 支架仰俯角>7°u65292X 罰款 50 元/架。
(15) 支架歪斜>5°u65292X罰款 200 元/架。
(16) 出現死架,罰款 100 元/架。
(17) 工程質量出現不合格品,罰款 500~2000 元/次。
(18) 工作麵收尾采高不達要求,罰款 200 元/架。
(19) 工作麵收尾少上 1 趟大板,罰款 500 元。
(20) 收尾架前寬度不夠,罰款 50 元/架。
(21) 收尾逼幫柱不合格,罰款 50 元/根。
(22) 使用絞車,距離超過 30 米無信號,罰款 200 元。
(23) 木垛支護不符合規程要求,罰款 200 元/個。
(24) 特殊支架不符合規程規定,罰款 100 元/架。
(25) 工作麵留傘簷未處理,罰款 100 元/處。
(26) 梁端至煤壁空頂超過規定未管理,罰款 100 元/處。
(27) 頂板出現台階下沉,罰款 500 元/處。
(28) 采高不符合規定,罰款 100 元/架(處)。
(29) 回采安裝工作麵起吊站不符合規程要求,罰款 500~1000 元。
(30) 兩巷超前支護不拴防倒護繩,罰款 100 元/根。
(31) 巷道、車場材料堆放不整齊或不掛牌,罰款 100 元。
(32) 膠帶輸送機機頭架無防護網,罰款 100 元。
(33) 刮板輸送機機頭、機尾不打壓柱,罰款 500 元/次。
(34) 出現滾梁、脫口、蹬腿、懸空等危棚未及時處理,罰款 300 元/架。
(35) 積水超過長 5 米、深 0.3 米,無輔設行人過橋,罰款 100 元/處。
(36) 巷道出現空幫、空頂,罰款 200 元/處。
(37) 運輸機不按規定設行人過橋,罰款 200 元/處。
2、掘進、開拓
(1) 掘進麵不使用前探梁或前探梁不起作用,罰款 500 元/次。
(2) 砌镟時拆除原臨時支護沒有采取臨時支護幫頂措施,罰款 500 元/次。
(3) 摩擦支柱,構件不完好,罰款 50 元/根。
(4) 架棚巷道連續出現兩架危棚繼續作業,罰款 500 元。
10
(5) 巷內距窩頭 30 米以外,浮煤、矸石、雜物不清理,罰款 200 元。
(6) 背幫頂失效的,罰款 100 元/處。
(7) 巷道掘砌或修複時,臨時支護不符合規定,罰款 500 元。
(8) 挑頂立旋胎時,頂部出現空頂未及時采取措施,罰款 500 元。
(9) 在煤牆側作業時,防片幫戧柱不符合規定要求,罰款 200 元。
(10) 壁後充填不實,罰款 200 元。
(11) 背板棚不按規定上夠背板而向前作業,罰款 200 元。
(12) 全錨支護掘進工作麵發現片幫 、高頂超規定未補打錨杆 ,罰款 200 元。工字鋼支護
掘進工作麵發現片幫、高頂時,不充填不絞頂,罰款 200 元。
(13) 掘進機小溜及煤溜刮板不齊全,罰款 100 元/處,刮板未用螺絲上緊,罰款 30 元
/處。
(14) 錨網支護巷道中,間排距不符合要求罰款 100 元/處;鋪聯網不符合要求 ,罰款 50
元/處。
(15) 炮掘工字鋼棚支護工作麵迎頭 10 米內,必須使用防倒裝置,不使用罰款 200 元。
(16) 不按規定上好拉杆或撐木 ,罰款 30 元/根;棚腿不按規定墊鞋板,罰款 50 元/根;
支護腿立在浮煤矸上,罰款 100 元/根。
(17) 錨杆的錨固力每 200 根取樣,不得少於一組,每組 3 根,有記錄,最小值不小於設
計值的 90%,達不到要求,罰款 200 元/根。
(18) 錨杆的預應力最小值不小於
設計值的 90%,達不到要求,罰款 100 元/根。
(19) 錨杆支護巷道,隊組必須按規定進行錨固力拉力測試,否則少一次罰款 500 元。
(20) 巷道內設置礦壓觀測儀器 ,必須定期觀測、記錄,每發現一次不按期觀測 ,罰款 200
元。損壞罰款 300 元/個。
(21)錨杆打設質量不符合要求,罰款 100 元/根。
(22) 噴層厚度小於
設計值的 90%,罰款 300 元/處。噴射混凝土配合比 ,外加劑摻量不
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罰款 500 元。
(23) 錨噴巷道淨寬:中線至一幫距離誤差 0~+150 毫米;巷道淨高:腰線至頂底一幫距
離誤差 0~+150 毫米;超過規定範圍為不合格品並罰款 500 元。
(24) 噴射混凝土強度符合
設計和《作業規程》規定,有試驗記錄,每 30 米一組,數量
不夠,無記錄,強度不夠每項罰款 500 元。
(25) 砌镟巷道料石的材質、強度、規格不符合規程要求和有關質量標準,罰款 500 元。
11
(26) 砌镟砂漿配比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罰款 500 元。
(27) 砌镟砂漿強度符合設計和規程規定,無試塊記錄,罰款 500 元。
(28) 砌镟巷道淨寬:中線至一幫距離誤差 0~+50 毫米;巷道淨高:腰線至頂底距離誤
差 0~+50 毫米;超過規定範圍為不合格品並罰款 500 元。
(29) 砌體厚度局部不小於設計 30 毫米,超過規定,罰款 100 元/處。
(30) 砌體灰縫在 l 米範圍內,重縫、瞎縫、幹縫不超過 2 處,超過規定要求,罰款 50
元。
(31) 砌牆基礎不到實底,其基礎深度小於設計值 50 毫米,罰款 500 元。
(32) 砌體表麵平直,誤差範圍 ≤40 毫米,不合格罰款 100 元/處。
(33) 砌體水平度誤差範圍≤40 毫米,不合格罰款 100 元/處。
(34) 灰縫寬度誤差範圍≤25 毫米,不合格罰款 100 元/處。
(35) 接茬誤差範圍≤10 毫米,不合格罰款 100 元/處。
(36) 砌注水溝位置、標高、寬度、深度、砌體厚度不小於設計 30 毫米,達不到要求罰
款 100 元。
(37) 裝岩機未按規定固定,罰款 500 元。
(38) 裝岩機距工作麵 6—30 米,超過規定罰款 500 元:
(39) 裝岩機無照明,罰款 200 元。
(40) 噴漿泵使用後應清理,噴漿帶盤放整齊,否則每項罰款 200 元。
(四)、“三違”處罰
1、采煤 安裝 回收
(1) 進入煤牆未采取逼幫措施或不停機作業,罰款 500 元。
(2) 煤溜裏作業和檢修機組而不閉鎖大溜,檢修範圍內不進行維護和防片幫處理,罰 款
1000 元。
(3) 各工種工序間安全間隔距離不符合規定,罰款 100 元。
(4) 支架操作後手把不及時複零,罰款 100 元。
(5) 用高壓液管衝洗支架、衝洗浮煤等,罰款 200 元。
(6) 起吊、拖運物件未使用封閉性連接裝置或設施,罰款 500 元。
(7)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聯接裝置起吊,罰款 500 元。
(8) 打大炭(石頭)未執行停機規定,罰款 200 元。
(9) 起吊物件未使用專用起吊站、專用起吊錨杆或規程措施中規定的其它起吊方式,隨
12
意在鋼帶、頂錨杆、頂網等地點起吊作業,罰款 500 元。
(10) 拆卸設備,未執行規程措施中規定的操作方法或現場未采取防範措施 ,罰款 500 元。
(11) 輸送機運輸物料無
安全措施,或未執行有關規定,罰款 500 元。
(12) 刮板輸送機不執行停機過人
製度,不掛安全警示牌,罰款 200 元。
(13) 安裝回收大溜,逼幫柱不全者,罰款 200 元。
(14) 在巷道卸電纜,人員嚴禁站在運行車輛上卸,罰款 300 元/次。
2、掘進 開拓
(1) 未按規定有效使用前探梁,罰款 200 元。
(2) 控頂距離超作業規定允許範圍作業,罰款 200 元。
(3) 架棚、打錨杆前掘進機沒有退出窩頭 5 米,未切斷掘進機隔離開關,罰款 500 元。
(4) 裝岩機耙鬥運行範圍內有人行走或作業,罰款 500 元。
(5) 裝岩機耙鬥扒碴時無防護欄或防護欄不可靠,罰款 200 元。
(6) 耙鬥裝岩機、掘進機運行作業時無照明,罰款 100 元。
(7) 操作攉煤鏟不按規定作業,罰款 200 元。
(8) 用電控接、拆大鏈,罰款 500 元。
(10) 回旋胎後沒有將拱板回掉,罰款 100 元。
二、機電管理
(一)、通用部分
1、技術基礎管理
(1)、技術資料
做好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一項不合格罰單位 100 元,責任人 100 元。
① 完整的設備技術檔案。
② 完整的設備
圖紙和技術資料。
③ 完整的電氣供電係統圖、電氣設備布置圖。
④ 各種開關的整定計算檔案。
⑤ 完整的設備、電纜、五小台帳,帳、卡(編號 )、物相符。
(2)、
管理製度
建立健全各種機電
安全管理製度 ,檢查中發現製度不全 、不完善,記錄執行不好的單位 ,
13
罰款 50—200 元/次。
① 各種電氣試驗製度。
② 各種機電設備
01manbetx
(定期審批 )、崗位責任製齊全完整、裝訂成冊。
③ 設備運行、維修、保養、事故
03manbetx
追查製度,並詳細記錄。
④ 設備包機製度。
⑤ 幹部上崗製度。
⑥ 油脂
管理製度。
⑦ 配件
管理製度。
⑧ 機電安全隱患自查自糾
管理製度。
⑨ 防爆電氣設備、五小電器、電纜入井製度齊全完整。
⑩ 各綜采(普采)隊必須建立健全乳化液管理及工作麵供液係統的有關製度。
(二)、機電四率
1、完好率:(包括機電設備完好率、電氣設備完好率、小型電器合格率及電纜懸掛合格
率)<90%罰責任單位 500 元/項次。
2、事故率:井下一線單位 ≥1%,其它單位≥0.5%,罰款 500—1000 元/月。
3、防爆率 :(包括電氣設備防爆率、小型電氣防爆率)< 100%,單項失爆罰款外,每
降低 1%罰款 100 元。
4、待修率≤5%,每超 1%罰款 200 元。
(三)、機電質量標準化
1、未按要求完成機電質量標準化會戰規定項目,罰責任單位 200—1000 元/項。
2、未按規定及時上報各種報表、
總結、
計劃(包括能耗表、
工作
總結、
工作
計劃、外
轉電計量報表以及各種臨時報表)等,罰責任單位 200 元/項次。
3、未按時完成作業
計劃下達的工作任務 ,罰責任單位 200—500 元/項次,不能按期完成
臨時安排的工作,酌情給予責任單位 200—500 元處罰。
4、各單位機電負責人不按時參加礦機電工作會議 ,遲到早退者罰 50 元/次,無故缺席罰
款 100 元/次。
5、“三定”問題未按期處理,罰責任單位 200 元/項,重大問題加倍處罰。
(四)、潤滑管理
1、沒按規定購進、驗收、保管、發放潤滑油脂,罰責任單位 500 元。
2、使用單位沒有製定潤滑油脂管理辦法,罰款 200 元。
14
3、使用單位未建設備潤滑點檔案和 “五定表”,罰款 200 元。
4、不按規定要求換油、注油,並無記錄,每次罰款 100—500 元。
5、使用不合格或過期的潤滑油脂,罰款 200—1000 元。
6、經化驗不合格,更換不及時,罰款 200—1000 元。
7、化驗報告與化驗油樣不相符,罰機電部 200 元。
8、送檢油樣不真實,罰款 500 元。
9、未按規定時間送檢油樣,每個油樣罰款 200 元。
10、擅自更換潤滑油牌號,罰款 500 元。
11、送檢油樣未注明潤滑油牌號、使用地點、單位、設備及部位等,罰款 200 元。
12、換油後經檢驗仍不合格,對責任單位罰款 500 元。
13、沒有按規定回收廢舊油脂的單位,罰款 300 元。
14、油脂存放不符合有關規定,罰款 200 元/次;無明確標識罰款 100 元/次。
15、油脂運送不符合有關規定罰款 200 元/次。
16、對設備添加潤滑油不使用濾油器或過濾網 ,罰款 100 元/次;過濾器破損未及時更換 ,
罰款 100 元/次。
17、不按時歸還在試驗室借取的儀器 、儀表,罰款 200 元/台·u27425X;若有損壞,照價賠償。
18、接到通知不及時領取 “回執單”,每次罰款 200 元。
19、運轉隊接到油脂化驗、鐵譜
03manbetx
報告後,對存在問題整改不及時罰款 300 元/次;1
周內未按時返送回執單或回執單填寫內容不實,罰款 300 元。
(五)、試驗管理
1、因配合不力影響試驗工作正常進行,罰款 100—500 元/次。
2、不按規定對保安用具進行檢測 ,罰款 100 元/次,使用不合格保安用具 ,罰款 200 元。
3、各種電氣保護不按要求定期試驗,罰款 500 元/次。
(六)、事故管理
1、設備發生事故,造成停運、損壞,必須及時通知機電管理人員或機電負責人,以便
機電管理人員掌握第一手資料 ,如有隱瞞不報,擅自處理,處理過程中推諉扯皮隱瞞事故原
因者,罰款 500 元。
2、發生一般機電責任事故除考核外 ,罰款 100 元/30 分鍾;重大機電責任事故,按公司
有關規定追查處理。
15
(七)、配件管理
1、配件未實行建帳管理或帳、卡、物不符,罰款 100 元/次。
2、因責任損壞或丟失的部件 ,按實際價格的 115%核減下月配件指標,核減指標後不再
追加。
3、若因進貨設備和配件質量問題影響生產,罰責任單位 500—2000 元,同時對有關責
任人掛鉤 20%考核。
4、各基層單位每月必須編報配件計劃,否則罰款 100 元。
5、各單位每月報臨時計劃不得超過二次,多報一次罰款 100 元。
6、對各單位配件到位後未及時領取,造成庫存積壓的,對責任單位進行貨款百分之五
十的罰款。
7、借領備用配件使用或移交的次日,隊組必須到機電部辦理相關上下帳手續,延誤一
天罰款 100 元。
8、按規定需領新交舊的配件必須交舊,否則罰款 200—1000 元/件。
三、設備管理
(一)、一般規定
1、設備、配件、材料沒有按規定妥善保管、碼放整齊,罰款 50—200 元/處。
2、設備、五小電器、材料移交後, 3 日內未辦理移交手續,罰款 200 元。
3、下井設備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壞,按原值 115%考核責任單位。
4、未按規定進行日常維護、定期檢修,檢修時間或檢修人員不符合規定,罰款 200 元/
項·u27425X。
5、新到設備要及時到機電部上帳,查出一台與帳、卡不符罰款 500 元。
6、擅自更改或損壞設備編號,罰款 200 元/台·u27425X。
7、機械設備各部位的螺紋連接件 、鎖緊件及彈簧墊圈,短缺或鬆動罰款 50—100 元/處。
8、機電設備水冷係統控製閥門必須安裝在進水側 ,且水路暢通,水量、水壓符合要求,
開機先開冷卻水。否則罰款 100 元/項。
9、易碰到的電器設備外露,機械傳動部分無防護裝置,罰款 200 元。
10、液力聯軸器未按規定加注難燃液,罰款 300 元。
11、液力聯軸器的防爆堵內未按規定加裝防爆片,罰款 300 元。
16
12、減速器排氣孔不暢通,罰款 200 元/台。
13、各種機械設備的油(液)箱開蓋前要有防止異物掉入的措施,否則罰款 200 元/次。
14、風冷電機的風機葉葉片缺損,罰款 200 元/台。
15、因使用不當燒毀 30KW 以下電機,罰款 500—2000 元/台;燒毀 30KW 以上電機,
罰款 1000—10000 元/台。
16、各種設備緊急停止按鈕動作不可靠,罰款 500 元。
17、機電工作人員、各類司機和維護工,無證上崗(或當年資格證未按規定審核 )者罰
款 100 元/次,罰款單位 200 元/人次。
18、運輸信號係統不完善,罰款 200 元/處。
19、未按通知要求回收設備、小型電器和電纜,每拖延一天,按其價值的 1%處罰。
20、礦燈房發放燈頭、燈線、燈鎖破損的礦燈,罰款 200 元/盞;發放紅燈罰款 100 元/
次;礦燈工作時間不達 11 小時發生紅燈,罰款 50 元/次;充電設備的過流保護和接地裝置不
合格,罰款 200 元/次。
21、閑置設備不及時交回機電部或未經機電部許可擅自留用回收後的設備 ,罰款 300 元
/台。
22、設備缺油,罰款 200—1000 元/次。
23、備用設備放置不當、不加防護,罰款 100—500 元/次。
24、各種設備在運轉中發現聲音異常或溫升過高時 ,必須立即停機處理,嚴禁設備帶病
運行,否則罰款 500 元/次。
25、膠帶輸送機 H 架、支撐杆上缺瓦片或銷 ,罰款 10 元/個。膠帶機上下托輥一處短缺
或不轉,罰款 50 元。
26、皮帶機部件的架、杆回收率達 100%,丟失 1 件罰款 100 元。
27、對設備、電纜、五小電器、皮帶保護管理不善,造成丟失、損壞,按其原價的 115%
處罰,私自截斷電纜罰 200 元/次,私自截斷皮帶罰款 1000 元/次。
28、沒有辦理入井證的機電設備、五小電器、電纜下井,罰責任單位 500 元。
29、皮帶機托輥的回收率達 100%,短缺部分按新品原值罰款。
30、托輥的報廢率不能超過 10%,超報廢部分按原值罰款。
31、使用單位對現用設備進行改造 ,必須申報機電部,經批準後,方可進行。如發現一
次私自改造,按損壞設備處理。
32、設備包機人員與上報機電部名單不一致,罰款 100 元/人·u27425X。
17
33、年檢的設備,在所檢中發現問題,未按期整改的,罰款 100 元/項。
34、機電設備、五小電器銘牌丟失罰款 50 元/個。
35、電纜鉤回收率不達 95%,每少一鉤罰款 50 元。
36、未經機電部批準將電纜、五小電器用於其它地點,或不及時上下帳,交接不清 ,罰
款 100—500 元/次。
37、未按時完成停產預防性檢修項目,罰款 200 元/項·u27425X。
38、數字化燈房的礦燈、自救器和燈箱鑰匙不得轉借,一經發現罰款 500 元。
(二)、采掘、運輸機械
1、采煤機、掘進機截割部截齒短缺或截齒合金脫落 ,罰款 50 元/個;采煤機搖臂行星頭
未加裝護罩,罰款 200 元/次。
2、采煤機無閉鎖前溜的裝置或閉鎖不起作用,罰款 200 元/次。
3、采、掘設備各種安全閥隨意調整或甩掉不用,罰款 200 元/次。
4、機組拖移電纜夾連接處損壞或直接拖拉電纜,罰款 200 元。
5、采煤機未使用內噴霧,罰款 500 元/次。內噴霧係統及管路堵塞或水流成柱狀,罰 款
100 元/處。
6、泵站乳化液濃度不合格罰款 200 元/次,使用清水代替乳化液加倍處罰;柱塞端頭花
帽鬆動罰款 200 元/次;隨意甩掉蓄能器罰款 200 元/次。
7、乳化液泵油撚不起作用,罰款 100 元/台·u27425X。
8、采煤機噴霧泵壓力低於 3 兆帕或流量小於 200 升/分,罰款 200 元/次。
9、隨意調整泵站壓力,罰款 200 元/次。
10、噴霧泵供水過濾器 ,未按規定清洗或過濾網破損未及時更換 ,罰款 200 元/次。噴霧
泵及采煤機的水路,出現破管、漏液現象,罰款 100 元/處。
11、壓力表不動作,罰款 100—300 元/次。
12、隊組必須使用乳化液配比裝置,檢查發現未使用罰款 200 元,不完好罰款 100 元。
13、乳化液泵站油質、油量不符合要求,沒有加油過濾網、漏液,罰款 200 元/次。
14、乳化液箱各部件齊全完好 ,無漏液,液麵無髒物,否則罰款 200 元/項次。上蓋必須
密封,防止進入雜物,發現一次罰款 100 元。
15、支架管路漏液和破損罰款 100 元/處。
16、乳化液泵站未使用清水配液,發現一次罰款 200—1000 元。
17、液壓支架(高壓風管)各部位銷必須齊全 、完整、符合要求,使用單腿銷或用鐵絲
18
代替 U 型銷,罰款 50 元;甩柱、甩千斤頂作業,罰款 200 元/處。
18、采煤或安裝工作麵,人為損傷立柱、千斤頂鍍層,罰款 200 元/根,缺穿杆銷和半環,
罰款 100 元/處。
19、刮板輸送機缺一個刮板,罰款 50 元/處,連續短缺加倍處罰;機頭搭接不合適帶回
煤,罰款 500 元/次;機身不平直,罰款 500 元/次。
20、上下膠帶不得跑偏,否則罰款 100 元/處;膠帶接口不合格、橫向裂口超過帶寬 5%,
罰款 100 元/處。
21、膠帶輸送機未
安全措施或未按規定運送物料,罰款 500 元/次。
22、調度絞車閘帶斷裂、鉚接鬆動,罰款 100 元/台。
23、內齒輪絞車對輪盤木銷短缺或無防脫落裝置,罰款 100 元/台。
(三)、特種設備
1、各特種設備由於使用維護不當,在年檢中未能順利通過,每台罰責任單位 500 元。
2、各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
安全技術檔案不齊全,罰責任單位 200-1000 元/項。
3、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不齊全可靠 ,罰責任單位 200—1000 元/項。
4、使用單位必須有相應的規章製度 、
01manbetx
、應急
預案;進行日常維護及定期自檢 ,
並檢修記錄齊全,否則罰責任單位 200—1000 元/項。
5、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罰款 200 元,無證上崗或違反特種設備
01manbetx
操
作的,罰責任人 500 元。
(四)、大型固定設備
1、大型固定設備場所通迅不暢通,罰責任單位 200 元。
2、要害場所違反規定堆放雜物,罰款 200 元。
3、各種保護閉鎖齊全、動作靈敏可靠,否則罰款 200 元/項。
4、配合不力影響大型固定設備測試工作正常進行,罰責任單位 100—500 元。
5、要害場所各種記錄及物品擺放不整齊,罰責任單位 100—300 元。
6、未按規定注油或使用不合格油脂造成設備損壞,罰責任單位 200—2000 元,並給予
責任人行政處分。
7、未按規定要求進行維護、檢修、試驗,對責任單位罰款 200 元/項。
8、提升絞車運行期間無人監護,按重大事故論處。
9、壓風機安全閥、釋壓閥、濾風器、中間冷卻器未定期檢修罰款 200 元/項次;不按期
排汙罰款 50 元/次;風包滲油嚴重罰款 50 元/處。
19
10、主扇 U 型管壓差計(在停機狀態)液麵不在零位,罰責任單位 200 元/次。
11、主排水泵閘板閥滴水成線,罰責任人 100 元/次。
12、主要通風機軸承溫度正常、整定正確、動作靈敏,否則罰責任單位 200 元/項·u27425X。
(五)、電氣管理
1、電氣失爆,罰款 500 元/台次;電氣保護、閉鎖裝置不全或不起作用 ,罰款 200 元/台
次。
2、新安裝的供電線路和電氣設備,未經機電部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送電,或私自填寫
驗收單罰單位 200 元/次;未辦理用電申請或在運行中私自增減電力負荷的罰款 200 元/次。
3、井下使用的五小電器其銘牌的額定電壓與實際使用電壓等級不符合者,罰款 100 元/
次。
4、未按規定在電器設備及其接線腔中和電纜接線盒中放置防潮劑或防潮劑失效,罰 款
100—500 元/次。
5、對於不辦理《停電工作票》而隨意停電的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處分。
6、利用他人停電擅自進行檢修的,給予開除留用處分。
7、不及時交回停電工作申請票,罰款 100 元/次。
8、地麵高空進行電氣作業,不按規定掛接地線的,罰款 200 元。
9、移動變電站高壓側未接急停,罰款 200 元/台次。
10、帶電檢修或搬遷電氣設備,罰款 500 元。
11、擅自調整高、低壓開關整定值,罰款 200 元/次。
12、井下的高、低壓備用開關按在用開關管理。
13、高低壓開關、磁力起動器、五小電器各種標誌牌不全或未按規定填寫設置 ,罰款 100
元/台次。
14、未按規定選擇使用熔斷器或使用鐵絲、銅絲、鋁絲代替熔斷器熔體,罰款 300 元/
次,並給予行政處分。
15、無規程措施,井下明火操作,給予開除留用處分。
16、井下電纜連接不符合《
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罰款 200 元/處;各種電氣設備的接
線不合格罰款 200 元/處;電纜懸掛交叉、盤圈(盤成 ∞型或特殊規定除外)或鐵絲吊掛等 ,
罰款 100 元/處。
17、巷道電纜吊掛不整齊,電纜淹在水裏或拖在地上,埋在煤裏,罰款 100 元/次。
18、膠帶運輸機“四種保護、兩種裝置 ”不全或不起作用,罰款 200 元/項次。
20
19、各種小型電器未按規定懸掛 、固定或無完整標誌者 ,罰款 100 元/台處;備用開關未
上架,罰款 100 元/台。
20、電氣設備包括 36V 以上的小型電器未設接地裝置(包括接地極、局部接地裝置和輔
助接地裝置),或設置不合格的罰款 200 元/台次。
21、井下車房、變電峒室、充電室內及各配電點附近 5 米內,堆放材料或易燃物,罰款
200—500 元。
22、井下機電設備硐室、變電所、配電點、綜采電氣列車、皮帶機頭機尾、工具房 、井
下油庫等地點未按規定設置電器火災滅火器 ,滅火沙箱(包括沙袋和鐵鍬),罰款 200 元/次。
23、無人值班的變電所不關門加鎖,罰款 200 元。
24、井下的電氣信號(除信號集中閉鎖外)必須聲光兼備,否則罰款 200 元。
25、井下局扇未實行“三專兩閉鎖”供電,罰款 200 元/處,責任人按重大事故論處。
26、未按規定安設 “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 ”,罰款 500 元;未進行試驗或無試驗
記錄,發現一次罰款 100 元。
27、36V 以上供電線路使用無接地芯線的橡套電纜或塑料電纜,罰款 200 元/處。
28、井下使用的五小電器額定電壓低於實際電壓等級罰款 200 元/處。
29、井下電氣設備或五小電器遭水淋而未采取防護措施,罰款 200 元/處。
30、不按期對漏電保護進行日檢和遠方模擬漏電試驗,罰款 200 元。
31、非專職人員操作電氣設備,罰款 200 元,並給予行政處分。
32、地麵 10KV 以上變電所“兩票”齊全,且填寫規範,檢查一處不合格罰款 100 元。
33、地麵各單位未經批準使用 200W 以上大燈炮、長明燈,罰款 100 元。
34、外轉電未安裝計量表、手續不全罰款 200 元,其它罰款執行外轉電管理辦法。
35、不執行避峰用電規定,罰款 200 元/次。
36、變電所記錄及絕緣用具不全或破損罰款 200 元。
37、開關下腔本體帶電螺絲未封堵,罰款 200 元/台。
38、接地電阻測試後不合格者, 3 日內必須整改,否則罰款 100—500 元。
39、不按規定對保安用具進行送檢 ,罰款 100 元/次;試驗後接到領取通知 5 日內未領取
者,罰款 100 元/次。
40、各種電氣保護不按要求定期試驗 ,罰款 200 元/次;無校驗合格證,罰款 100 元/台·
次。
41、送檢保護機箱及插件有不完好件時 ,運轉隊接到通知後 2 日內不進行處理,罰款 100
21
元/次。
42、地麵變電所高壓變壓器漏油,罰款 100 元。
43、各類絞車鋼絲繩安裝不得磨損電機端蓋 ,電機風扇不得磨擦護罩 ,否則按失爆論處。
44、井上、下變電所、配電點供電係統圖、設備布置圖有一處與實際不符 ,罰款 500 元。
(六)、對檢修單位的考核
1、檢修車間應對所檢修的皮帶機配件及各類插件妥善保管,發生丟失視具體情況罰 款
200—1000 元。
2、檢修車間新舊電纜、五小電器、皮帶機保護、附件要按類別、型號入庫擺放,並懸
掛標誌牌,注明規格、類別,否則罰 100 元/項。
3、檢修單位應按要求建立健全庫存、修複、回收、發放等台帳,否則罰款 100 元/項。
4、檢修車間未按規定日期將皮帶機附件、五小電器、電纜發放、回收情況和修舊利廢
指標完成情況,如實上報機電部,否則罰款 100 元/項。
5、擅自對電纜、小型電器進行報廢處理,罰款 200 元/件。
6、更新廠未按時完成每月的檢修作業計劃,每降低 1%,罰款 100 元/項次,不能按期
完成臨時安排的工作,罰款 200 元/次。
7、凡經檢修後入庫(或出廠)的機電設備及其它器材,使用兩周後出現質量事故,罰
款 200—2000 元/台次;出廠設備無編號、銘牌,罰款 200 元/台件。
8、檢修車間未按規定日期,將檢修設備轉庫單上報機電部,罰款 200 元;無正當理由
不能按時完成作業計劃中的重點項目,罰款 300 元/項。
9、作業計劃完成率不達 90%時,每降低 1%,罰款 100 元;不能按時完成臨時安排的各
項工作,罰款 500 元/項。
10、檢修車間編報配件計劃不及時 ,或未及時落實配件計劃資金 ,影響生產設備的正常
檢修或井下生產使用,罰款 200—500 元/項次。
10、凡檢修投入使用的托輥 2 周內出現質量問題,罰檢修單位 50—100 元/件。
11、檢修單位同類型設備無完好備用的,罰款 200 元/次。
12、未經機電部批準,檢修單位私自發放修理件或加工件,罰款 200 元/次。
13、因電纜沒打號不能發放影響生產的,發現一次罰款 200 元。
14、檢修車間電纜號距電纜頭不足一米需重新打號方可發放 ,發現隊組因電纜頭過短而
裁號接線,罰更新廠 200 元/次。
22
(七)、“三違”處罰
1、高空作業不佩戴安全帶的,罰款 200 元,並給予行政處分。
2、私自拆開礦燈、自救器的,罰款 200 元。
3、使用燈泡、電阻、電熱器取暖的,罰款 300 元。
4、在井下打開電器設備、小型電器運行,罰款 500 元或行政處分。
5、電氣設備隨意甩保護運行,罰款 500 元並給予行政處分。
6、絞車司機、皮帶司機、煤溜司機坐在減速器或電機上操作,站在運行絞車前方,皮
帶、煤溜正前方,罰款 200 元。
7、驗電時未按規定使用絕緣用具,罰款 200 元。
8、檢修采掘、運輸機械等設備,未切斷電源,閉鎖開關,罰款 100-1000 元;造成事
故的,給予開除留用或開除處分。
9、停電後控製手把沒打到 “0”位,罰款 100 元。電氣開關未掛停送電牌罰款 50 元/
台。
10、不按規定操作高壓電氣設備,罰款 200—1000 元。
11、各種記錄填寫不規範,罰款 100 元/處。
12、要害場所不執行登記製度,對當班責任人罰款 100 元/次。
13、工件未停穩進行測量,罰款 100 元。
14、隔著車床傳遞物品和工具,罰款 100 元。
15、車床不按規定使用銼刀,罰款 100 元。
16、機加工人員戴手套操作,罰款 100 元。
17、在砂輪上磨刀,身體正對著砂輪,罰款 100 元。
18、井下明火操作,明火打點,罰款 500 元,並給予行政處分。
19、擅自調整電氣設備整定值,罰款 200-1000 元,並給予行政處分。
20、未經許可私自操作其他單位絞車或動力設備的,罰款 200-1000 元。
21、檢修掘進機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罰款 100-500 元。
22、采煤機、掘進機及其運輸機等設備在開機前未發出開機警報 、開機信號或未接以開
機回鈴信號,擅自開機的,罰款 100-500 元。
23、皮帶運行狀態下未使用專用工具調整皮帶跑偏,罰款 100-500 元。
24、隨意開啟或關閉皮帶急停裝置的,給予開留處分,並罰款 500-1000 元。
25、看變電所人員將門內閂或用鉛絲拴住,按睡覺論處。
23
四、輔助運輸
(一)、一般管理
1、有健全的管理製度、崗位責任製及設備、設施檢查、檢修規定,缺一項罰款 100 元。
2、機車完好率必須達到 90%;人車或架空人車完好率必須達到 100%;礦車完好率必
須達到 85%。否則,完好率每降低 1%罰款 100 元。
3、主要運輸巷軌道質量必須達到優良品以上,采區軌道必須達到合格品以上,否則,
每降一個等級罰款 500 元。
4、釘道過程中未使用指定地點道軌,罰款 200 元。
5、未完成當班運輸任務,罰款 50 元/車;未運送到指定地點,罰款 100 元/車。
6、運料單位在本責任區內發生材料亂扔、亂放現象,給責任單位罰款 200 元。
7、發現材料混裝罰款 100 元/車;回收材料與碴、雜物混裝,給責任單位罰款 200 元。
8、各用車單位必須服從調度統一指揮,不得隨意占用車輛,否則罰款 100 元。
9、運輸過程中各隊必須按要求完成當班任務 ,無正當理由留 1 車罰款 50 元,未運到指
定地點罰款 50 元/車。
10、運輸過程中發生錯、漏運料現象罰款 100 元/車。
11、各生產隊組在現場收到料後 ,必須按要求當麵互相簽字換單 ,否則罰款 100 元/次。
12、急件運輸完成後,運輸單位與使用單位監運工未及時向調度彙報,罰款 50 元。
13、各單位必須按車輛調度安排的時間裝 、卸車,否則造成車輛積壓,每車罰款 100 元
/天。
14、急件送到指定地點後不及時卸車,罰款 200 元/車。
15、裝車單位出現錯裝、捆綁、固定不符合要求,車輛放不到指定地點,影
響正常運輸或造成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罰款 50~500 元/車。
16、因計劃不周,安排不當造成物料浪費,重複運輸,對責任單位罰款 200 元/車。
17、運輸單位班後必需向車輛調度如實彙報當班任務完成情況 ,未彙報罰款 100 元/次,
彙報不實罰款 50 元/次。
18、各單位的物料運輸單簽字後未按時交回調度,罰款 50 元/車天。
19、各單位回收的物料,必須到調度辦理運輸手續,否則,造成差錯由本單位負責 ,並
罰款 100 元/車。
20、故意在巷幫拍手印、蹬腳印,罰款 200 元,並給予行政處分。
24
(二)、隱患處理
1、電機車前無照明,後無尾燈,人車車頭無指示燈,罰款 200 元/項。
2、使用未經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機車,罰款 200 元/次。
3、絞車未按規定懸掛牌板,罰款 100 元/台。
4、絞車無組合操作板,罰款 100 元/台。
5、鋼絲繩損壞程度超過規定繼續使用,罰款 500 元。
6、不按規定設置絕緣軌或懸掛標誌牌,罰款 100 元/次。
7、絕緣軌一處失效,罰款 100 元。
8、雙軌巷道乘人車場沒有區間封閉信號,罰款 200 元。
9、臨時軌道質量未達合格品,罰款 200 元/次。
10、各單位轄區內停放掉道車輛,罰款 100 元/車。
11、盤區運料曲線地方未安設逼繩輪,罰款 100 元/次。
12、材料未在指定地點按標準堆放,不合格一處罰款 100 元。
13、軌道巷材料堆放影響運輸安全,罰款 200 元/處。
14、絞車不按規定固定、使用,罰款 200 元/台。
15、絞車鋼絲繩結疙瘩,罰款 200 元/處。
16、絞車鉤頭缺卡,無繩皮,罰款 200 元/處。
17、絞車無護繩板,罰款 200 元/次。
18、使用單位卸車後,未按規定把物料堆放整齊 ,壓住無極車繩,影響運輸安全,罰款
200 元/處。
19、運大型材料 (如支架、水管、道軌 )沒有
安全措施,或不執行
安全措施,罰款 200 元
/次。
20、采區運輸巷口未按規定設置 “禁止行人”等標誌,罰款 100 元/處。
21、綜采工作麵順槽軌道終端 20 米處未設置警示紅燈及標誌牌,罰款 200 元/處。
(三)、“三違”處罰
1、扒、蹬、跳運行中的車輛,罰 1000 元,並給予開除留用處分。
2、乘坐皮帶和煤溜,罰 1000 元,並給予開除留用處分。
3、大巷施工區前後未設警戒,罰款 500 元/次。
4、大巷頂車運行或車場調車違反規定,罰款 200 元/次。
5、違反規定超掛車,罰款 200 元。
25
6、不按規定聯車、連接裝置不符合要求或失效的,罰款 200 元/次。
7、絞車安裝後未申請驗收合格擅自使用,罰款 300 元/台。
8、未經許可,私自開其他單位絞車,罰款 200 元/次。
9、未使用專用阻車裝置,或未按規定支車、擋車,罰款 200 元/處。
10、處理車輛掉道未使用上道器,罰款 200 元/次。
11、運支架過程中撞杆或阻車器不能使用的地點沒有臨時措施或不按措施執行 ,罰款 500
元/次。
12、在軌道施工,使用車輛未用固定支車器支擋,罰款 300 元。
13、不按規定聯車、連接裝置不符合要求或失效的,罰款 500 元/次。
14、絞車安裝後未申請驗收合格擅自使用,罰款 500 元/台。
15、未經許可,私自開其他單位絞車,罰款 300 元/次。
16、未使用專用阻車裝置,或未按規定支車、擋車,罰款 200 元/處。
17、處理車輛掉道未使用上道器,罰款 200 元/次。
18、運支架過程中撞杆或阻車器不能使用的地點沒有臨時措施或不按措施執
行,罰款 300 元/次。
19、在軌道施工,使用車輛未用固定支車器支擋,罰款 300 元。
20、在封閉軌道區域內行走 ,罰款 200 元/人次;在運料期間強行走軌道 ,罰款 500 元
/人次。
21、新釘軌道未經驗收合格,擅自開通使用,罰款 500 元。
22、在絕緣軌處停放車輛,罰款 200 元 。
23、無證開絞車,罰款 200 元/次。
24、裝車不符合要求,超高超寬,捆綁或固定不牢,強行開車,罰運輸人員 200 元。使
用不完好車輛進行運輸作業的,罰款 200 元。
25、超距離無信號開車運料,罰款 200 元;
26、不按規定要求推車,罰款 200 元/次。
27、發生掉道事故,用絞車拉車上道,拉壞道軌和軌枕,罰款 500 元。
28、使用阻車器與軌型不符,罰款 200 元。
26
五、一通三防
(一)、一般管理
1、采、掘、開、安裝、機、運、通各相關部門,要建立 “一通三防 ”責任製、建立巷
道煤塵衝洗管理製度和 “一通三防”設施管理製度,做到責任明確,責任到人,並建立“一
通三防”設施管理台帳,製度不健全罰款 200 元、有製度不執行,罰款 200 元。
2、通風部每月製定瓦檢員瓦檢循查圖表並於每月 25 日前報總工程師審批,每班瓦檢員
應檢查的瓦檢點、計檢時間、每班瓦檢點的檢查次數因實際需要作調整後於次日報分管經理
審批,不按時上報罰款 200 元。
3、通風部要建立風筒管理台帳 ,風筒回收複用率達 85%以上,台帳記錄不全,罰款 100
元,風筒回收複用率不達 85%,每降低 1%罰 50 元。
4、通風部及使用管路的單位建立管路、三通管理台帳,管路、三通回收複用率達 85%
以上,台帳記錄不全,罰款 100 元,管路、三通回收複用不達 85%,每降低 1%罰款 50 元。
5、各隊組上報通風部報表、係統圖必須與實際相符,弄虛作假 1 次罰款 200 元。
6、新發生的盲巷未采取措施,對責任單位罰款 500 元。
7、修建及維護通風設施不達質量標準,罰款 500 元。
8、礦井反風設施不按規定定期檢修,罰款 200 元。
9、不按規定打鑽,鑽孔深度不夠,罰款 200~2000 元。
10、礦井防塵灑水管路不達質量標準的,罰款 500 元。
11、巷道貫通後根據通風部安排按時回收風筒,拖延 1 天罰款 100 元。
12、掘進工作麵無備用風筒,罰通風部 200 元。
13、管路回收時丟棄 1 根罰款 200 元。
14、管路使用單位做好三通、短接及彎頭的回收複用記錄台帳並於每月 25 日前報通風
科,1 次不報罰款 50 元,記錄台帳弄虛作假罰款 100 元。
15、主扇無計劃停風事故: 10 分鍾以下,罰責任人 200 元,責任單位 1000 元;10~30
分鍾,對責任人罰款 500 元,直至行政處分,責任單位 2000~5000;30 分鍾以上,對責任
人罰款 1000 元,並給予行政處分,對責任單位罰款 5000~10000 元。
16、局扇無計劃停風: 10 分鍾以下,罰責任人 100 元,罰責任單位 500 元;30 分鍾以
內,罰責任人 200 元,罰單位 1000 元;40~60 分鍾以內,罰責任人 500 元,單位 1000 元,
60 分鍾以上,罰責任人 1000 元,直至給予行政處分,罰責任單位 2000 元。
27
17、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造成瓦斯超限事故 ,罰責任人 500~1000 元,直至行政處分,
罰責任單位 1000~5000 元。
18、使用局部通風機單位每月對局部通風機檢修一次 ,不檢修罰 200 元,檢修後不到調
度登記罰單位 100 元。
19、局部通風機累計運行超過 6 個月不更換罰責任單位 500 元。
20、局部通風機下井前使用單位必須到通風部進行上帳登記,遲一天罰款 100 元。
21、生產、通風、調度,要做好無計劃停電停風記錄 ,並向有關單位和領導彙報 ,無記
錄罰款 100 元,不彙報罰款 200 元。
(二)、隱患處理
1、通風工程施工現場文明生產差,罰款 500 元。
2、局部通風機無人管理罰款 200 元,無掛牌管理,罰款 100 元。
3、盲巷 24 小時內未及時按規定管理,罰款 500 元。
4、通風設施不按要求設置柵欄、警標、檢查箱、牌板,罰款 100 元。
5、風門裏外和密閉 5 米範圍內堆有雜物和積水,罰款 200 元。
6、風筒用鉛絲直接擰住吊掛 ,或用刹杆等物卡壓風筒 ,影響出口風量,罰款 50 元/處。
7、風筒吊掛及對接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罰款 100 元。
8、井下風門一處不自關,罰款 100 元。
9、永久閉牆漏風,罰款 200 元/處。
10、局部通風機吊掛位置不符合要求,吃循環風,罰款 500 元。
11、防塵設施不接水源,罰款 200 元。
12、井下及地麵選矸係統的防塵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罰款 200 元。
13、井下巷道及地麵選矸係統不能定期衝刷積塵 ,主要大巷不能定期刷白 ,罰款 200 元。
14、防塵灑水管路漏水,罰款 100 元。
15、不按規定設置隔爆設施說明牌,罰款 100 元。
16、井下及地麵選矸係統的運煤轉載點 、卸載點無完善的噴霧灑水裝置或裝置不起作用 ,
罰款 100 元。
17、未按規定設置淨化水幕和隔爆設施,罰款 200 元,安裝不合格罰款 200 元。
18、采煤機和掘進機外噴霧裝置霧化不好,罰款 200 元。
19、綜采工作麵無架間自動噴霧裝置,每架罰款 100 元。
20、炮掘工作麵無放炮噴霧自動裝置,罰款 200 元。
28
21、綜掘工作麵無除塵風機時,綜掘機內、外噴霧不齊全,罰款 200 元。
22、回采工作麵不按規定進行煤體注水,罰款 200 元。
23、開啟封閉區不按措施作業,罰款 500 元。
24、風幛吊掛不符合要求,罰款 100 元。
25、沒有按規定要求掛主副局扇說明牌,罰款 100 元。
26、建臨時風門沒有掏槽或掏槽沒有見硬幫 ,所建臨時風門不達質量標準 ,罰款 200 元。
27、光幹涉瓦檢器一台次不符合規定,罰款 100 元。
28、局部通風機管理單位沒有安排專人管理局部通風機,罰款 100 元。
29、風筒拐彎無風筒彎頭,罰款 100 元。
30、掛破風筒,罰責任單位 100 元/處,不及時粘補,罰責任單位 50 元/處。
31、回收風筒時丟棄 1 節風筒,罰款 200 元。
32、風門門框、門扇腐爛,開啟困難,風門漏風的,對責任單位罰款 100 元。
33、回收出的管路沒有按要求堆放整齊,每處罰款 100 元。
34、三通、短接、彎頭沒有及時回收,每件罰款 100 元;發現有隱藏或亂扔亂放現象 ,
每件罰款 100 元。
(三)、“三違”處罰
1、損壞通風設施,罰款 500 元。
2、私自甩開風電閉鎖或瓦斯電閉鎖作業,罰款 500 元。
3、在風筒出口到工作麵距離超規定作業,罰款 200 元。
4、隨意塗改“一通三防”管理牌板或衝洗掉牌板上所填寫的數字,罰款 200 元。
5、損壞“一通三防”管理牌板罰款 200 元。
6、擅自回撤風橋下工字鋼棚及抬棚支護材料,造成風橋跨塌,罰款 2000 元。
7、隨意支開風門、破壞風門閉鎖或同時打開兩道風門,罰款 2000 元。
8、隨意進入密閉前柵欄內,罰款 100 元。
9、不填牌板罰款 100 元,無計劃停風不彙報,罰款 200 元。
10、擅自打開柵欄、閉牆進入危險區,罰款 200 元。
11、臨時停風地點未按規定斷電撤人,設柵欄警標,罰款 200 元。
12、有計劃停風,未嚴格執行安全措施,罰款 300 元。
13、回采工作麵未達到規定供風要求強行作業,罰款 500 元。
14、把備用風筒鋪開或挪作它用 ,罰款 100 元;因此而損壞備用風筒,罰款 200 元/節。
29
15、在防塵灑水管路未安裝完,或供水不足情況下強行開工,罰款 500 元。
16、放炮作業前後不灑水,罰款 100 元。
17、運煤係統各轉載點不按規定使用噴霧,罰款 100 元。
18、煤(岩)巷掘進幹打眼而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罰款 200 元。
19、炮掘工作麵裝炮不使用水炮泥,罰款 50 元。
20、綜采工作麵移架、放煤不使用噴霧裝置,罰款 50 元。
21、隨意損壞、拆除防塵設施、防塵管路、防隔爆設施,罰款 100 元。
22、在采、掘、裝、運,機械開機作業時,不使用防塵設施,罰款 100 元。
23、瓦檢員漏檢、假彙報或私自提前填寫數據,罰款 500 元,直至行政處分。
24、不按規定攜帶和使用便攜式瓦檢儀,罰款 500 元。
25、“一炮三檢”人員不按規定檢查,罰款 100 元。
26、瓦檢員、放炮員不在指定地點交接班,罰款 100 元。
27、瓦斯超限不按規定撤人,罰款 500 元。
28、排放瓦斯不嚴格執行安全措施,罰款 500 元,直至行政處分。
29、井下瓦斯檢查記錄牌、檢查手冊、瓦斯台帳不對照 (應),罰款 200 元。
30、沒有按規定進行閉前瓦斯檢查,罰款 100 元。
31、巡回瓦檢員發現無計劃停風未彙報,罰款 300 元。
32、恢複通風前檢查瓦斯,瓦檢員、安全員不向有關部門彙報,罰款 200 元。
33、恢複通風後局部通風機管理人員未及時彙報,罰款 50 元;不彙報罰款 100 元。
34、主扇停風前和主扇停風後,恢複通風前後,主扇司機不彙報,罰款 200 元。
35、送電送風不聽從生產調度指揮,局部通風機恢複通風不檢查瓦斯,罰責任 100 元。
36、停風巷道不設柵欄或警戒,罰責任人 200 元。
37、倒主扇不向生產調度請示,罰責任人 200 元,罰單位 500 元。
38、局部通風機管理員班後不向通風調度彙報,一次罰款 50 元。
六、地質、測量
(一)、中腰線管理
1、開口通知單沒有按照要求提前三天下發,扣生產部 100 元/次,相關部長和主要責任
人掛鉤 50%處罰。
30
2、地測部在接到開口通知單後要及時聯係生產部和作業隊組現場標定開口位置,待掘
進 5—8 米後地測部對巷道進行中腰線標定,否則罰責任單位 200 元。
3、施工隊組在巷道貫通前,要及時和地測部聯係,編製並下發貫通措施,地測部在機
掘巷道剩 50 米,炮掘巷道剩 20 米時及時下發貫通《通知單 》。造成貫通失誤追究相關單位
和個人的責任,並視情節輕重處罰 200—1000 元。
4、炮掘工作麵,隊組在中線使用過程中每班應有專人負責,線繩拉中線時必須把地測
部標定的中線點全部用上,中線應拉至距工作麵窩頭 6 米處,發現偏差及時和地測部聯係 ,
以便及時對中線進行校對,否則罰責任單位 200 元。
5、安裝激光指向儀機掘的工作麵,隊組要按照巷道實際情況在豎直平麵內上下調節激
光,並根據激光指向儀距工作麵距離合理調節光斑 ,光線必須同時照在三個中線點上 ,發現
不按上述要求使用中線和激光指向儀一次處罰隊組 100—500 元,隊長、技術員連帶 50%考
核。
6、不同支護巷道對巷道中腰線的具體精度要求如下:全錨巷道中線偏差 值±60mm;錨
噴巷道中線偏差值±50mm;工字鋼支護、砌镟巷道中線偏差值±30mm。因工作失誤造成中
腰線偏差,在偏差 100~200mm 時扣 100 元/米,在偏差 200~500mm 時扣 200 元/米,並對
單位隊長和主管工程技術人員掛鉤 20%處罰。
7、隊組沒有專人負責每班的中線使用和管理,扣隊組 200 元/次,單位隊長和主管工程
技術人員掛鉤 50%處罰。
8、隊組不能積極配合地測部延送中腰線的工作 ,有意刁難推諉,罰責任單位 200 元/次,
單位隊長和主管工程技術人員掛鉤 50%處罰。
9、中腰線點標定以後不能隨意改動,更不能人為破壞,進行放炮等容易破壞的作業過
程時要有保護措施,確保中腰線的準確性,如發現人為破壞等不良行為時 ,根據情況每次對
隊組罰款 100 元—300 元。
(二)、綜采(放)、普采工作麵回采率考核規定麵回 考核
1、綜采放頂煤工作麵頂煤回收率必須達到 80%,工作麵回采率必須達到 85%;簿煤層
采煤工作麵回收率要求達 95%以上。采煤工作麵回收率如果達 95%,每提高一個百分點,獎
勵 1000 元。
綜采放頂煤工作麵頂煤回采率如果達到 80%以上,每多放一噸煤,獎勵該隊
5 元/噸;否則如果低於 80%以上,每少放一噸煤,罰該隊 10 元/噸。
工作麵浮煤必須清理幹淨,頂分層麵浮煤平均厚度每平方米不得超過 60 毫米,底分層
31
麵不得超過 30 毫米,如果浮煤厚度超過標準並往老塘清理,扣款 200 元/處。
2、綜采放頂煤工作麵在回采前必須安裝電子秤,實行單麵獨立計量。全礦綜采隊采出
量必須是改正後的統計產量 ,即電子秤數減去水分 、灰分、矸石改正量才是實際產量 。綜放
工作麵的采出量 (實際產量)以該工作麵的電子秤數為參考數進行計算,全礦采出量等於全礦
回采煤量與全礦掘進煤量之和。
注 : (1)工作麵采出量=電子秤數- (水分、灰分、矸石 )改正量。
(2)全礦總采出量=全礦回采煤量+全礦掘進煤量。
(3)頂煤放出量=工作麵采出量-底層割煤量。
3、綜采放頂煤工作麵放頂煤時除端頭、端尾不放煤的支架外,其餘必須架架放煤,並
且要求支架尾梁後見石頭、尾梁上兩側見矸再收窗,否則為該架放煤不合格。
4、每個生產班必須至少安排 3 個專職的技能熟練的放煤工,采用 “分段追機多輪均勻
放煤”。工作麵正常生產時放煤工不得脫崗。
放煤工要高度負責,既要保證頂煤回收率 ,又要避免灰分偏高;機頭機尾錯刀時,要加
大放煤速度,保證工作麵出煤均勻 ;中間割煤時要合理掌握機組割煤速度 ,保證割煤量和放
煤量匹配。放煤滯後機組割煤不能超過 20 組架,上一刀放好煤後,方可割下一刀,否則,
必須停機等待放煤,直至放完煤後才能開機。
5、實行回采率事故追查及事故賠償製度。凡綜采放頂煤工作麵放頂煤嚴重不好,一次
達 10 架以上,均作為事故進行追查,從放煤工、驗收員、安全員、跟班隊幹、直至隊長,
根據責任逐級考核處罰。
6、每檢查出一架次放煤不合格,罰放煤工 50 元/架次。
7、綜采放頂煤工作麵在正常生產時必須至少有 3 個專職放煤工,並在崗操作,否則,
每少一人或脫崗罰款 200 元;如果上一刀還沒有放好煤 ,就割下一刀,罰款 500 元,同時對
跟班隊幹、
班組長、機組司機、驗收員每人罰款 100 元。
8、炮采煤麵對采高進行檢查 ,采高達規定要求,每發現一架罰款 50 元/架,依次類推。
9、掘進隊在掘進工作麵順槽、切眼,綜采隊在回采過程中,如果沒有按要求探測煤層
厚度或弄虛作假,每發現一次罰款 200 元。
10、工作麵按規定的停采線收尾,否則,每提前 1 米,罰款 2000 元/米。
11、采煤工作麵每月必須探一次煤厚 ,生產隊組必須積極配合 ,否則,扣款款 100~200
元/次。
12、聯合檢查時,地測、生產、調度、安監等科室必須積極配合 ,如無故不參加,對當
32
事人罰款 100 元,部長掛鉤 50%進行考核。
13、每月底對回收率完成差的單位,給予單位負責人一次罰款 100~500 元,並通報批
評。造成資源浪費,按事故追究當事人,如觸犯《煤炭法 》,構成犯罪的,將依據有關
法律
追究責任者。
(三)、采掘工作麵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原則的獎罰規定
1、采掘工作麵在受水害威脅的地區,必須堅持 “有疑必探、先探後掘 ”的原則施工。
不按此原則進行超前探測 ,對相關責任人員處 200—1000 元罰款,造成事故的追究有關人員
責任。
2、探測鑽孔設計由地測部編製,並交相關單位和施工隊組。
3、進行探測工作時,有關單位要積極配合,不能相互推諉,影響生產。
4、隊組要按照探測鑽孔設計或地測部的要求,進行探測鑽孔施工,不按要求施工,一
次罰款 l00 元;因施工不準確或弄虛作假造成事故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5、探測鑽孔施工完畢,由地測部提出 “允許掘進(回采)通知單”。
6、采掘隊組必須按照允許掘進 (回采)通知單要求,嚴格掌握采掘進度,絕不允許超采超
掘,違反規定的罰款 500 元;因超采超掘造成事故,按有關規定處罰。
7、隊組打鑽探測後,仍需采掘隊用自備錨頭進行補探時,采掘隊組必須嚴格執行補探
措施,並認真注意工作麵情況,發現有透水征兆時要立即停止采掘並報告有關領導和單位 ,
采取措施,保證安全的情況下,方可繼續采掘。采掘隊組補探不完全,每少補探一孔,罰款
50 元。不進行補探,罰款 500 元。
七、監測監控
(一)、監控設施的領用、安裝及回收
1、監測監控設施使用單位,在設施安裝前兩日內持《監測設施安裝申請單》經通風部
批準後,辦理領用手續,並將設施運送到指定安裝地點 。逾期辦理造成延誤安裝罰責任單 位
500 元,安裝吊掛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 200 元。
2、監測設施安裝前,使用單位應預先將監控專用綜保、斷電閉鎖線安裝敷設到位,逾
期未完成而影響設施按時安裝的,罰責任單位 500 元。
3、監測設施的停用或回收,須經通風部批準,使用單位自行回收,並於升井次日辦理
下帳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的,罰款 100 元,擅自回收設施的,罰款 500 元。
4、下帳時,分站、電源、傳感器、斷電器、接線盒的回收率要達 100%。傳感器信號線
33
的回收率要達到 95%,未達要求的部分,責任單位按價賠償。
5、監測設施使用單位要維護好本轄區內的監測設施,因監護不力造成設施工作異常,
或未達機電質量標準化標準要求 ,或在處理故障時不予積極配合的 ,罰款 200—1000 元/次。
6、清洗巷道時,瓦斯傳感器未采取防護措施,每次罰款 200 元。
7、設施使用單位丟失監測設施、器材,按原價以罰款形式賠償。造成設備損壞的,按
損壞部分價格的 50%進行賠償。
8、 監測監控設施由於使用不當 、擠傷傳輸線、放炮崩壞瓦斯傳感器 、灑水等原因造成
監測數據異常(瓦斯數據異常冒高、斷線、負漂 ),罰相關責任單位 200~1000 元/次。
9、對專用綜保檢修維護不到位 ,造成監測分站後備電池放虧影響設備運行的 ,罰款 500
元/次。
(二)、監測監控設施的設置和管理
1、瓦斯傳感器、未按規定掛牌管理的罰款 100 元;牌板不清或填寫存在錯誤的罰款 100
元/次。
2、傳感器安裝位置不符合標準要求的,罰款 100 元/次。
(三)、井下通訊設施管理
1、井下通信設施使用單位 ,在設施安裝前兩日內持 《井下電話安裝申請單》經調度室
批準後,到機電部辦理領用手續 。逾期辦理造成延誤安裝罰責任單位 200 元,安裝吊掛不符合
要求,罰責任單位 200 元/次。
2、現場看護不力,造成話機丟失的,按每台話機原價罰款。
3、對話機的非正常損壞,要追究原因,並視使用維護單位的責任大小,給予 100~500
元的罰款。
4、通訊線路的回收率未達 95%,短缺部分按原價進行賠償。
5、在井下隨意打開或拆卸電話機的任何部件,罰款 200 元/次。
6、話機要安裝在環境良好的地點並固定好,不得隨意擺放,否則每次罰款 100 元。
7、除硐室外的話機均要加設防護箱,不加防護箱的罰款 100 元。
8、人為製造通訊故障的,視情節輕重罰款 500~1000 元,直至行政處分。
(四)、皮帶電子秤的管理
1、電子秤屬計量器具,非專業人員不得隨意修改參數 ,對因修改參數造成計量不準的 ,
對責任單位罰款 500 元/次;
2、在電子秤安裝、回收作業中,使用計量單位應積極配合安裝,對推諉扯皮造成安裝
34
或回收不及時的單位,罰款 200 元/次。
3、秤體所在單位有看護電子秤的責任,損壞電子秤部件的,一經發現,罰秤體所在單
位 500 元/次。對損壞部分按原價進行處罰。
(五)、工業電視攝像頭的管理
1、在安裝或維護攝像頭時,攝像頭所在轄區域的責任單位要積極協助安裝維護,對配
合不力或推諉扯皮的單位,罰款 200~1000 元/次。
2、對監視設備監護不力,造成設備丟失的按設施原價進行賠償。損壞設備,視損壞程
度罰責任單位 300 元至設備原價。
3、調度室、機電部,根據需要通知攝像地點所在單位進行角度調整 ,詢問設施狀況時,
攝像頭所在地點人員應積極配合 ,不得有推諉、扯皮現象,否則,視情節輕重罰款 100~300
元。
4、因供電電壓異常造成地麵工業電視設備損壞,由責任單位按設備原價賠償。
5、工業攝像頭所在單位隨意切斷攝像頭的電源,罰款 100 元/次。
6、攝像頭所在責任單位無故不提供照明 ,罰款 200 元,所提供的照明亮度不符合要求 ,
又未按要求及時整改者,罰款 100 元/次,無照明設施或照明設施損壞後未及時更換的 ,罰
責任單位 200 元/次。
7、井下各攝像頭要定期擦試鏡頭,因未定期清理灰塵造成圖像模糊的,罰設施所在單
位 200~300 元。
8、對人為造成攝像設施損壞的,按設施原價進行罰款。
(六)、監測監控室管理
1、監控室電腦禁止其他人員操作,如有違反,每次罰款 50 元。
2、監控室所有電腦隻能用於 “三大監控 ”,禁止進行別的用途,否則,每人次罰款 50
元。
3、監控室所有電腦嚴禁私自更改設置,嚴禁使用 U 盤等移動存儲設備,否則,每次罰
款 100 元,並承擔電腦感染病毒後引起的後果。
4、電腦桌上嚴禁放水杯,發現一次罰款 20 元;如因水溢出引起設備故障 ,相關人員承
擔所有後果。
5、監控室電話為專用電話,嚴禁進行私人通話,否則,罰款 50 元/次。
6、所有人員進入監控室必須換拖鞋,否則,罰款 20 元/次。
7、監控室要求整潔衛生,室內雜亂,罰責任人 20 元/次。
35
8、按時打印每日早班日報,無故拖延每次罰款 10 元。
9、所有資料要按分類排放,資料隨意堆棄、分類不清,罰款 20 元/次。
10、監控員值班期間要保持室內物品擺放有序,桌椅隨意擺放,罰當班人 20 元/次。
11、監控員工作時間禁止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發現一次罰款 20 元,再次違犯累加處
罰。
12、接時交接班,無故遲到,罰款 30 元,再次違犯累加處罰。
八、調度
1、雙休日值班領導要於值班當日在調度室簽到 ,無故不到者每次罰款 50 元,雙休日值
班領導實行半天下井半天在辦公室或調度室值班 ,調度室分上下午查崗。值班不在規定地點,
每次罰款 50 元。
2、調度室要對相關單位的值班人員進行不定期查崗,對值班人員脫崗或非值班人員代
替值班者,每次罰款 50 元。
3、無故不參加調度會、調度生產例會,每次罰款 50 元,會議遲到每次 20 元。
4、對沒有調度室通知,私自改變品種煤流向的,對責任單位處以 500 元的罰款。
5、發生瓦斯預報警,調度室通知相關業務部門後,有關部門未及時查清原因,並未能
采取有效措施。對單位處以 200 元罰款,正職掛鉤 100 元,並在調度會上進行通報。
6、井下發生瓦斯超限造成停電、停風時,現場有關隊組或單位、個人,未及時向調度
室及有關部門彙報,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對單位處以 200 元罰款,隊長掛鉤 100 元,並
在調度會上進行通報。
7、生產檢修嚴格按礦調度室規定時間執行,做到開、停準時(調度室有通知時除外)
否則,對當事人罰款 50 元;檢修超時部分按生產事故對待,按《伊田公司生產組織考核辦
法》處罰。
8、生產隊組接到調度室臨時調整工作的通知後 ,要及時安排。對扯皮推諉者罰款 50 元,
安排不及時的罰款 200 元,沒有安排的罰款 500 元。未按調度室要求完成或完成質量不過關 ,
給予責任單位 100~300 元的罰款,隊長掛鉤 20%。
9、生產單位私自調整生產計劃,對生產單位罰款 500 元,單位隊長、值班人員各掛 鉤
20%。
10、井下生產單位對生產情況如產量 、刀數、進尺米數、工程進度等彙報不真實 ,虛報、
36
謊報,根據情節輕重對彙報人給予 50—300 元罰款,隊長掛鉤 20%。
11、生產及有關單位接到調度室緊急狀態下的通知後 ,要及時安排人員、車輛、物資等。
如安排不及時,視情節輕重給責任單位 100~1000 元的罰款。
12、調度室通知臨時調整檢修時間時 ,對執行不力的單位處以 200 元罰款,隊長掛鉤 100
元。
13、綜采隊倒班時,必須提前通知調度室,由調度室安排並決定檢修時間 。不通知調度
室的一次對集體罰款 200 元,隊長罰 100 元,擅自進行檢修的,一次對集體罰 500 元,隊長
罰 200 元。
14、對“雨季三防”、“冬季三防”等季節性工作,出現人員、材料不到位,設施不完好,
設備不正常者。視情況輕重給予責任單位 200~1000 元處罰。
15、不服從調度安排,影響生產的罰款 200~1000 元。
16、謊報或隱瞞生產事故 ,發現一次對責任單位集體處罰 500~1000 元,隊長掛鉤處罰
200 元。
17、發生生產事故後,各級相關領導如在規定時間內(超過 30 分鍾,生產隊組隊長或
隊幹、技術員必須到現場;超過 1 小時,業務科室分管副部長、技術員必須到現場;超過 2
小時,業務科室部長必須到現場 ;超過 4 小時,分管礦領導必須到現場 )沒有到現場組織處
理,對責任人處以 50 元罰款;對根本就沒有到現場的,處以 100 元罰款。
18、井上輔助單位發生影響生產的情形時,按《生產事故賠償製度》執行賠償。
19、不按期完成領導交辦任務的,每次罰責任單位 100~500 元。
九、火工品管理及放炮
1、放炮未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對責任人各罰款 100~500 元。
2、背炮員未按規定領退、運送火工品,罰款 200 元。火藥雷管混裝,罰款 500 元,直
至行政處分。
3、作業人員未按規定地點加工火藥,罰款 100 元;火藥、雷管亂扔、亂放,火工用品
箱不加鎖,罰款 200 元;未放到警戒線以外 ,罰款 200 元;雷管腳線短結,罰款 50 元/個;
放炮母線有明接頭,罰款 100 元;放炮母線與電源線混雜在一起,罰款 100~500 元。
4、不使用放炮器而使用其它電源放炮,罰款 500 元,直至行政處分。
5、短線放炮,罰款 500 元。
37
6、明火放炮、放明炮、放糊炮,罰款 200~1000 元,並給予開除留用處分。
7、放炮器鑰匙不隨身攜帶,罰款 100 元。
8、作業現場放炮無掩護體,對作業隊組罰款 200 元。
9、放炮點風量不夠、微風、無風放炮,罰款 500 元,直至行政處分。
10、未按規定裝藥,罰款 100 元;炮眼無封泥或封泥不實,罰款 200 元。
11、對遺留殘炮、瞎炮未按規定及時處理,罰款 200~1000 元。
12、打眼與裝藥平行作業,罰款 500 元,直至行政處分。
13、放炮不設警戒,罰款 500 元,直至行政處分。
14、人員未撤到安全地點放炮,罰款 200~1000 元。
15、“一炮三檢”人員不在現場交接班,罰款 100~500 元直至給予行政處分。
16、井下藏匿、偷盜火藥雷管,罰款 5000 元,直至行政處分。
17、炮掘、采工作麵一次裝藥兩次以上起爆的給予 500 元—1000 元罰。款隊組連帶處罰。
十、其他
1、入井人員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下井、井下抽煙,罰款 5000 元給予開留處分。
2、在井口禁止範圍內和其它易燃場地、主副井絞車房、地麵變電所抽煙,罰款 50 元。
3、入井人員不聽從檢身工統一指揮,罰款 50 元。
4、入井人員起哄、謾罵、砸門和打架鬥毆,視情節給予 100~500 元罰款,直至行政處
分。
5、酒後下井,罰款 1000 元,直至行政處分。
6、入井人員出現搶座人車(罐籠 )、擠人車(罐籠)等不按規定乘座人車(罐籠 ),罰
款 50-200 元。
7、超員乘人車(罐籠)或不掛防護鏈,罰款 100 元。
8、不聽從人車調度指揮,造成秩序混亂,罰款 100 元。
9、攜帶物品乘車、乘罐未采取防護措施,罰款 50-500 元。
10、攜帶物品乘坐人車,不聽從安全員指揮,罰款 50-500 元。
11、大巷攜帶超長導電物件行走,未采取措施,罰款 50-500 元。
12、破壞井上下安全、消防等設施,罰款 500 元直至行政處分。
13、乘罐乘車、乘坐架空人車,嬉戲打鬧或躺臥的,罰款 100-500 元。
38
14、未經許可徒步從副斜井、主皮帶斜井升井,罰款 200 元。
15、未經批準擅自進入四大設備機房,地麵變電所、火藥庫等要害部門,罰款 100 元。
16、要害部門未執行出入登記製度,罰款 100 元。
17、拒絕接受檢身或檢查,態度蠻橫,罰款 100~500 元。
18、刁難、打罵各級檢查人員,罰款 100~1000 元直至行政處分。
19、不執行交接班製度,罰款 100—500 元。
20、凡在崗位上熄燈、躺著、坐著打瞌睡、或睡覺,均視為睡崗,罰款 200~2000 元。
21、不熟悉避災路線或不會使用自救器,罰款 100 元。
22、不懂本工種崗位標準化、不遵標作業,罰款 50~100 元。
23、在人車或等候室內躺臥、摘掉安全帽,罰款 50~100 元。
24、新工人未經培訓安排下井作業,罰隊組 200~500 元,隊長 200 元。
25、新工人師帶徒試用期間,新工人 “三違”,罰師傅 100 元,當班班長 50 元。
26、隊組對崗標不合格人員培訓,經複查仍不合格的罰培訓人 100 元,隊長 100 元。
上一篇:
安裝隊勞動紀律暫行規定
下一篇: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製度查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