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煤業公司後莊煤礦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加強我礦礦用設備器材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保證礦用設備器材在計劃、選型、購置、使用、維護、檢修中符合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的要求,依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設備管理01manbetx
》,《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等,結合煤業公司管理製度和我礦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各相關部門在選購礦用設備器材時,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業標準及集團公司的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本製度中所稱的礦用器材是指用於煤礦生產的支護材料、爆破器材、風筒、阻燃帶、鋼絲繩、礦用電纜等對煤礦安全生產影響較大的材料。
第三條 礦用設備的選型應當遵循技術先進、性能可靠、故障率低、操作簡單、維修方便的原則,選購的設備有生產許可證和煤安標誌,並且是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產品。
第四條 井下使用的防爆電器設備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安全標誌準用證》等。
第五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殊設備及附件的購置應選用經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的、具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和《產品質量合格證》的生產廠家的合格產品。
第六條 礦每年四季度要向煤業公司提出年度礦用設備購置計劃(綜合折舊,安措等建議計劃)。
第七條 明確機電科對全礦設備統一管理,各專業部門根據業務保安分工及時了解新技術新規定提出購置建議和技術要求報機電科,機電科要組織專業技術進行技術可行性,配套性,先進性討論簽訂技術協議。報煤業公司相關部門選型采購。
第八條 機電科要建立本單位的動態台帳,做到設備數量清、狀態明、屬性準、帳卡物一致。設備台帳每月核對一次。設備台帳與財務部門的固定資產台帳每年核對一次。
第九條 設備投入使用前,機電科必須對設備組織內部鑒定,並報煤業公司機電部門批準,同時使用單位的係統分管領導必須組織相關技術人員根據設備隨機資料撰寫相應的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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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維護保養、定期檢修等管理製度,並發布實施。
第十條 機電科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炭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質量標準》、《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要求製定定期或不定期對設備維護保養製度,使用單位嚴格執行維護保養製度,使其保持完好狀態,確保設備安全保護裝置齊全,動作靈敏可靠,防爆設備無失爆,並定期對設備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機電科必須嚴格執行《煤礦01manbetx
》對井下防爆電器設備的規定及GB3836標準要求,嚴把防爆設備入井關。
第十二條 規定防爆檢查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建立完善的防爆設備管理製度,井下防爆電器設備(含小型電器)入井前必須經專職防爆檢查員檢查,防爆性能確認合格,簽發“防爆合格證”後方可下井使用。
第十三條 由機電科負責推廣應用“三新技術”,推行設備故障診斷和狀態檢測技術,加強設備的動態檢測,提高設備故障診斷的準確性,科學的指導製定檢修計劃,確保設備的高效、安全運行。
第十四條 機電科、安全科要嚴格審查特種設備維修單位供應的資質,持有《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和《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安全認可證》的維修單位,方可進行礦修業務。
第十五條 機電科按照設備使用標準要求和規章製度要求,製定年度設備大修理計劃,報煤業公司。確需委外的修理項目,應優先選用內部具有修理資質的專業廠點。
第十六條 設備委外大修理時,由機電部門對委外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必須將設備委外給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委外修理必須嚴格執行委外維修管理製度及辦法。
第十七條 設備大修後的質量驗收,機電科組織相關部門的有關人員共同參加。驗收後要寫出評定意見,參加人員要分別簽名。
第十八條 單台修理費用超過煤業公司規定的設備,由煤業公司負責審查技術方案並參與驗收。煤業公司參與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大修理的驗收。
第十九條 機電科負責按設備管理要求及管理製度安排礦井生產係統裝備的檢查和測試,保證礦井生產係統機電設備安全、可靠、符合國家規定。
第二十條 生產係統實行機電設備月度定期停產檢修,節假日檢修天數每年不得少於6天(員)
第二十一條 月度機電設備停產檢修計劃,由礦井領導組審查批準後,提前6天上報煤業公司審批,第一次施工或工藝有變化的重大工程必須製定施工組織措施及技術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 礦井機電檢修時,必須由分管領導指定詳細的作業計劃,做到五落實,即項目、人員、材料、安全措施、工具落實,每次檢修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經相關領導批準,並貫徹後,方可檢修。
第二十三條 每次計劃安排的檢修項目已經審定的計劃不得隨意更改,如果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應進礦井分管領導批準,重點項目變更應向煤業公司彙報。
第二十四條 對重點檢修項目,由礦井分管領導牽頭,組織機電及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參加驗收人員要簽字。
第二十五條 月度和年度停產檢修完成後,要進行總結和03manbetx
,沒有完成的項目要寫明原因和加強管理的措施,在檢修後的5個工作日內,機電科將《停產檢修總結》報送煤業公司機電部門。
第二十六條 電器設備的檢查、調整必須按照《煤礦01manbetx
》、《三大保護整定細則》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七條 固定設備按照《煤礦01manbetx
》的有關要求,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定期測試和試驗,機電科負責執行落實。
第二十八條 新購置的固定設備投入運行前需進行技術測試,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由煤業公司機電部門負責執行落實。
第二十九條 主提升機新安裝和大修理後進行一次技術測定,以後每三年進行一次技術測定,主通風機新安裝盒大修理後進行一次技術測定,以後每五年進行一次技術測定;主排水泵、空壓機每年進行一次技術測定,由機電科負責執行落實。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要求,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由機電科負責執行落實。
第三十一條 為了優化設備資源配置,盤活存量資產,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礦對閑置設備實行調劑管理。
第三十二條 以下設備列入閑置設備:
(1) 連續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購進設備兩年以上,本單位不能投入使用或設計變更不能使用的設備。
(2) 由於產業機構調整,本單位不再使用的設備。
(3) 列入固定資產的配件、備件、輔機和附件等,固定資產閑置而需進行調劑的。
第三十三條 對需調劑的閑置設備,由礦機電部門填寫《固定資產價讓報批單》,經礦井分管領導確認後,報煤業公司審批。
第三十四條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設備應及時更新或報廢:
(1) 由於技術狀態落後、耗能高、效率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老、舊、雜設備。
(2) 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進行改造不經濟的設備。
(3) 一次修理費用超過重置價值80%的設備。
(4) 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複的設備。
(5) 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設備。
第三十五條 設備報廢程序:
(1) 設備報廢時淨殘值必須等於3%,否則不予辦理正常報廢手續。
(2) 待報廢設備由礦井機電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鑒定報礦井審批,由礦機電部門負責將報廢設備明細表報煤業公司設備管理中心。
(3) 煤業公司設備管理中心根據煤業公司安排,對符合報廢條件的設備經“設備報廢小組”鑒定後,統一彙總,經煤業公司董事會研究通過後,通知礦機電科準備固定資產(報廢)審批表等有關材料,統一到山西煤運集團公司辦理正常報廢手續。
第三十六條 職責劃分:
(1) 煤業公司物資供應公司及相關部門是煤業公司礦用器材的供應部門,負責礦用器材的采購供應管理,對供應礦用器材符合安全標準就相關安全規定負全責。
(2) 各生產單位是礦用器材的使用單位,負責礦用器材的使用、維護、修理、更新和報廢等管理。
第三十七條 礦用器材使用前的驗證和檢測。
(1) 礦用器材采購部門在采購器材時,要對所使用的礦用器材是否有國家所規定的有關證件(如營業執照、出廠檢驗合格證、安全標誌準用證書或防爆合格證或生產許可證)進行驗證,並存檔備查,凡沒有國家所規定的有關證件的不準采購和供應。
(2) 礦用器材使用前使用單位要對國家有規定的證件進行驗收,還要由煤業公司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部門分別對礦用器材進行檢測,檢測合格才能使用。
(3) 礦用器材的檢測程序,要按照編報檢測計劃,提取或送交檢測樣品,實施材料檢測等程序進行檢測。
(4) 礦用器材的檢測方法要采用機械,儀器和人力相結合的方法進行,以保證檢查結果有效。
(5) 使用單位要按照《煤礦01manbetx
》和相關標準或說明書,組織使用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條 礦用器材使用中的管理和維護
(1) 礦用器材的使用要建立健全01manbetx
,崗位責任製,交接班製,維護保養等製度。
(2) 礦用器材的安裝、調試、操作、維護人員,要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3) 礦用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人員,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01manbetx
和作業規程及各項規章製度。
第三十九條 礦用器材的更新和報廢
(1) 礦用器材的更新由供應部門提出計劃,報煤業公司物資供應中心,由煤業公司物資供應中心負責采購供應,使用單位安裝。
(2) 爆破器材的報廢銷毀處理由使用單位提出計劃,報煤業公司爆破器材使用管理領導組審批,經審批後由使用單位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按規定地點進行處理。
(3) 單體液壓支柱的報廢優勢用單位提出申請,報煤業公司生產處審批。
(4) 除爆破器材、單體液壓支柱外,其它礦用器材的報廢按照煤業公司報廢設備程序規定進行報廢。
(5) 報廢的礦用器材由使用單位的使用部門集中到供應部門指定的地點堆放,嚴禁亂堆亂放。
第四十條 報廢礦用器材的處理,要嚴格執行上級有關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