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煤業公司後莊煤礦管理人員下井帶班作業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基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薄弱區域的檢查巡視和現場指導,及時發現和消除生產現場的各類02manbetx.com
隱患,有效製止違章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44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於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53號),《關於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116號),山西煤炭工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下發《關於貫徹國家發張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於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扥通知》(晉煤安發【2005】913號)和煤業公司下發的《關於各級礦領導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作業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等有關文件要求,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成立下井帶班領導機構
組 長:礦 長 黨委書記
副組長:生產礦長
成 員:礦副礦長以上礦領導及各業務科室科長
辦公室設在礦調度室,由調度室主任兼
第三條 實行下井帶班作業的範圍
1、 礦實行下井帶班作業的人員為副礦長以上的領導幹部和參加礦值班並持有安全資格證的科室管理人員及工程技術人員。
2、 采、掘、開隊組及通風、機運隊等,負責帶班作業的人員為技術員以上的幹部。對與因多地點作業或因幹部配備職數不夠,而不能夠滿足各個作業場所均有技術員以上幹部帶班作業的,可以明確取得安全資格證的班組長進行帶班作業,但名單必須報人力資源科和安全審核、備案,由礦行文公布。
第四條 下井帶班作業次數規定
1、 副礦長以上領導
副礦長以上領導班子成員,每月在完成規定下井次數的同時,保證每月1-2次下井帶班作業,和工人同上同下,時間不得低於8小時。
2、 技術員及以上管理人員
生產經營技術員及以上管理人員(參加礦值班的)月下井帶班不少於3-4次,其中中夜班不少於2次,和工人同上同下,時間不得低於8小時。
3、 采、掘、開及輔助隊幹
采、掘、開隊組及通風、機運隊,每班應有一名技術員以上幹部下井帶班。黨支部書記、隊長、技術主管每月下井帶班不少於5次,其中中夜班不少3個;確因幹部配備職數不足,仍不能達到班班有技術員以上幹部帶班時,可按第二項第3條規定執行。
第五條 實行井下交接班製度
上一班的帶班人員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帶班人員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
第六條 實習班後帶班信息表製度
礦下井帶班作業管理人員,都要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問題及處理意見等詳細填表,作為下井考勤及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三定”的原始依據,出井後表交井口信息站(隻填寫帶班作業信息表,不用填寫下井信息表),信息站排查後並將原始表存檔備查;在采掘、輔助隊帶班作業的幹部要參加當班前會、班後會,安排和總結當班的安全生產狀況,確保安全生產。
第七條 建立幹部下井帶班檔案
1、 礦下井帶班作業,由調度室負責排出值班人員帶班表,明確值班人員下井帶班的班次,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符合本規定的管理人員下井帶班作業;帶班作業人員因公外出或請假,必須到人力資源科辦理手續,並送調度室、安全科備份,由當日值班調度主任或安全科值班人員代替帶班作業,不得空崗。帶班作業的範圍可以是在某個重點掘進頭或采煤工作麵跟班,也可以對采掘工作麵、井下重點場所或重點區域進行安全巡回檢查和作業技術指導。
2、 調度室明確幹部帶班作業的重點和要求,明確帶班作業種類、作業地點和範圍,排出幹部下井帶班作業表,並建立台賬和接搜下井帶班作業人員帶班彙報;台賬要求使用統一附表格式,加封麵注明台賬類別、單位名稱、帶班月份,並調度室負責人審查後存檔。
3、 調度室負責對當月各級管理人員下井帶班作業情況彙總造表,報人力資源科、安全科各一份,由安全科彙總上報上級管理部門存檔。
4、 礦帶班作業人員,一律在井口信息站交接班;采、掘、開及輔助工區帶班作業人員一律在井下現場交接班,並填寫帶班記錄;上一班的帶班人員,必須在指定的交接班地點向接班的帶班人員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現場存在的問題及原因、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項等,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薄。
5、 礦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認真研究解決井下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在大型貫通、初放頂、揭露煤層、探放水、過大斷層等關鍵時刻,礦相關專業的管理人員,必須及時到現場監督指導,確保安全生產。
第八條 下井帶班人員的職責
1、 下井帶班的人員每次深入井下要注重實效,明確目的和任務,認真履行職責,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位的責任,要排查安全隱患,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02manbetx.com
隱患,及時製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進行生產。
2、 礦長、隊組長是礦和隊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礦或隊組下井帶班作業的人員,負有協助礦長、隊組長做好安全工作的責任,對當班的安全生產負責。對井下現場出現的各類問題有臨時處置權;對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有權在現場作出立即整改或停產整頓等命令;當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向礦調度室和礦長、隊組長報告。
3、 當礦井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時,除追究礦長或隊組長的責任外,將同時追究當班帶班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九條 對下井帶班人員的監督管理和考核
1、 各級管理人員下井帶班作業執行調度、安全雙考勤,帶班數量與質量由調度室負責考核,調度室負責並將考核結果報人力資源科、安全科,全科負責全麵監督執行。
2、 下井帶班作業的人員升井後,要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詳細登記,並存檔備查,不填寫記錄或記錄不詳細者,罰款100元。帶班下井人員給予補助,標準為每次補助100-300元,具體操作如下、;礦長、書記每次300元,副總以上每次200員、科室負責人每次150元,副科級及副科級以下每次100元。
3、 礦和基層單位要合理安排帶班作業人員,確保每個班次都有人下井帶班,凡發現有1個班次無人下井帶班的,罰責任人每人100元;不再指定地點交接班的,每發現1次罰50元。
4、 調度室和安全科對礦和區隊下井帶班作業的情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通報、處理。人力資源科每月初對上月各單位幹部下井以及下井帶班情況進行張榜公布,接受職工群眾的監督,同時把礦領導幹部下井帶班作業的情況,每月5日前以書麵材料和電子郵件形式分別報送煤業公司人事部和安全監察部備查。
第十條 基層單位幹部下井和帶班作業的情況納入班子和個人的年終工作考核,並與其經濟收入相掛鉤。在日常監督檢查時,對沒有完成下井指標或者沒有認真履行帶班作業規定的副礦級以上領導幹部,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批評、成勉談話和相應的經濟處罰;對認真履行職責、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員要給予獎勵。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將給予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對問題比較突出的,礦將直接追究帶班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宣傳綜治閉門要利用廣播、電視、圖牌板等多種宣傳工具,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作風紮實、經常深入井下解決安全生產實際問題、表現突出的下井帶班人員要大力宣傳對不負責任、弄虛作假的,要予以公開曝光。
第十二條 領導幹部因出差、培訓、度假、生病或身體、年齡等特殊原因,未能或不能完成下井指標或不能進行帶班作業的,由本人提出書麵申請,經分管領導批準後,可酌情予以減免,並報考核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對群眾舉報的問題由安全科、調度室負責進行落實。
舉報地點設在安全科、調度室。
舉報電話305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