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絞車司機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絞車下井前必須經機電科、動力科等部門檢查、填發使用合格證後方可下井使用。
第2條絞車司機必須經專業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小絞車司機必須經過培訓,達到“三懂”(懂構造、懂性能、懂基本原理)、“四會”(會使用、會保養、會維護、會處理故障),考試合格並持有合格證,方準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與操作準備
第4條、小絞車使用期限在6個月以上,應用混凝土基礎固定。基礎規格不大於小絞車底座幾何尺寸0.6m以上,垂直基礎不小於0.8m。地腳螺栓必須采用標準做法,長度不小於 0.4m。
第5條、小絞車使用期限在6個月以內,必須用18#槽鋼製作堅固的底盤。底盤上必須有防滑圈的戧壓柱窩、用標準件螺絲把小絞車底座固定到自加工的底盤上。然後用壓戧柱或地錨固定。用壓戧柱固定時,用四顆壓柱、兩棵戧柱,戧柱角度65·~75°。柱頂、柱根要打在柱窩內,不準加楔。嚴禁用戧柱代替硐室棚子支柱。地錨可用直徑不小於Φ20mm,長度不小於1.5m的圓鋼製作。
第6條、絞車機件距運行礦車的最外側不小於400毫米。絞車附近的頂幫支護應牢固可靠,巷道內無影響絞車正常運行的雜物堆積。
第7條、小絞車提升鋼絲繩鉤頭必須加裝護繩桃形環。采用插接時,其插接長度必須達到鋼絲繩直徑的30倍加100mm以上。采用鋼絲繩卡子卡接時,卡緊度應使鋼絲繩被壓扁尺寸大於1/3時,前、末兩卡子“U”型螺絲應卡在副繩上,螺絲不滑扣,鋼絲繩頭不得散股、斷絲、變絲。鋼絲繩卡子的使用應符合要求:
第8條、小絞車提升必須裝設保險繩。
第9條、每個絞車必須設獨立專用電信號,信號規定為:“一響停、二響提、三響為放車、四響為慢提、五響為慢放”。絞車司機必須接到信號無誤後方可提車或放車,否則必須重新聯係。
第10條、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製度,一次隻準掛一輛車,嚴禁超載、超掛、蹬鉤、扒車。
第11條、斜坡提升“一坡三擋”必須按規定裝設齊全、並正常使用。
第12條工作時必須穿工作服,紮緊袖口,精力集中,謹慎操作,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做與本崗位無關的事情,行車時不準與他人交談。
第13條、停車時,關閉好製動閘,鬆開傳動閘後後再停電;開車時先鬆動閘把,然後送電。
第14條、絞車不允許急開急停,運轉時要平穩勻速,不得忽慢忽快。往下放車時,應帶電放車,嚴禁不帶電放車。
第15條、絞車運行中,如發生礦車掉道,司機要立即停車,將鋼絲繩繃緊並閘牢滾筒。
第16條、車輛運行過程中禁止用手或其他東西拔弄繩。司機雙手不能離開閘把。
第17條、車輛在運行中,如發現異常,應立即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礦車掉道後,要按事先規定的信號(長鈴)與絞車司機聯係。嚴禁用絞車牽拉處理掉道。
第18條、嚴禁絞車司機兼做把鉤工,車輛在斜巷停車時,嚴禁司機擅自離開崗位。
第19條、下放車輛時,要與把鉤工配合好,邊推車邊放繩,不準留有餘繩,以免車過變坡點突然加速崩斷鋼絲繩。
第20條、上提車輛時,車過變坡點後,司機應停車準確,嚴禁過卷或停車不到位。
第21條、運送支架,超長、超大物件,應按專項措施執行。
三、正常操作
第22條、聽到清晰、準確的信號後,首先應打開紅燈示警,然後閘緊製動閘,鬆開離合閘,按信號指令方向啟動絞車空轉,緩緩壓緊離合閘把,同時緩緩鬆開製動閘把,使滾筒緩慢轉動,平穩啟動加速,最後壓緊離合閘,達到正常運行速度。
第23條、必須在護繩板後操作,嚴禁在絞車側麵或滾筒前麵(出繩側)操作,嚴禁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
第24條、啟動困難時應查明原因,不準強行啟動。
第25條、下放礦車時,應與把鉤工配合好,隨推車隨放繩,禁止留有餘繩,以免車過變坡點時突然加速崩斷鋼絲繩。
第26條、絞車運行中,應集中精力,注意觀察,手不離閘把,收到不明信號應立即停車查明原因。
第27條、禁止兩個手把同時閘緊,以防燒壞電機。
第28條、接近停車位置時,應先慢慢閘緊製動閘,同時逐漸鬆開離合閘,使絞車減速,聽到停車信號後,閘緊製動閘,鬆開離合閘,停車停電。
四、收尾工作
第29條、每班工作結束後,必須閘死滾筒、切斷電源,填寫有關記錄並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