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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爆破工

作者:佚名 2010-06-30 09:37 來源:不詳

一、主要危險源

1.雷管和炸藥混裝混運。

2.雷管與炸藥儲存、運送間距不符合規定。

3.火工品裝卸時受到撞擊。

4.雷管未按規定扭結短路,雷管與導電體接觸。

5.沒有按規定清退火工品,私藏火工品。

6.爆破材料不合格。

7.緩爆、拒爆檢查、處理不當。

8.爆破後人員未按規定進行等候,提前進入爆破地點。

9.炮眼深度、封泥長度不符合規定、裝藥量過大,裝藥時用力過猛。

10.未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三人連鎖放炮製”、“自聯自放”等爆破管理製度

11.未按規定嚴格設置警戒,人員誤入警戒區或警戒區有人,警戒距離過短。

12.爆破後危岩懸矸未及時處理。

13.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在瓦斯超限、煤塵堆積飛揚等隱患下進行爆破作業。

14.爆破前未對爆破地點的設備、設施、電纜等進行妥善保護。

二、適用範圍

第1 條01manbetx 01manbetx 適用於從事煤礦井下爆破作業的人員。

第2 條爆破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所轄範圍內爆破材料的押、運工作。

2.負責所轄範圍內爆破材料的管理工作。

3.負責所轄範圍內的爆破工作。

三、上崗條件

第3條井下爆破工必須由有兩年以上采掘工齡的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4條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熟悉爆破材料及爆破器材的性能,了解《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01manbetx 》中的相關規定。

第5條爆破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掌握爆破材料、爆破操作的有關規定。

2.熟悉采掘工作麵通風、瓦斯和爆破材料管理規定,熟悉爆破材料性能,掌握作業01manbetx 中有關爆破的相關規定。

3.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破的知識。

4.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四、安全規定

第6條作業前必須進行本崗位危險源辨識,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手指口述”。

第7條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工作麵作業規程及其爆破說明書的規定進行操作。

第8條必須嚴格執行爆破材料領、用、退等管理製度,領退時要執行礦相關簽批製度

第9條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和“三人聯鎖放炮製”。

第10條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雷管、不同種類的炸藥不得混用。

第11條必須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破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麵應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措施

第12條所有電雷管在入井前必須經導通試驗合格後方可發放使用。

第13條嚴禁用刮板輸送機或帶式輸送機及其它非專用運輸設備運送爆破材料。

第14條爆破材料庫和爆破材料發放硐室附近30m 範圍內,嚴禁爆破。

第15條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其它辦法,可采用爆破辦法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用於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隻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3.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爆破前必須灑水。

五、操作準備

第16條確定當班使用炸藥、雷管數量,領取合格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17條領取並檢查防爆發爆器,發爆器要完好,指示燈顯示正常,電量充足;禁止用短路方法檢查發爆器。

第18條領取並檢查放炮母線。

1.必須使用橡膠雙線銅芯絕緣線。

2.爆破母線的長度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3.放炮母線接頭除鏽、扭結並用絕緣帶包好。

六、操作順序

第19條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

領取工具→領取爆破材料→運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裝配起爆藥卷→檢查、處理炮眼、檢查瓦斯→裝藥→撤離人員,設警戒→檢查瓦斯→連線→發出爆破信號→起爆→爆破後檢查瓦斯→撤警戒→收尾工作。

七、正常操作

(一)爆破材料的運送與存放

第20條按需要量,按公安部門規定的審批流程,審批和報送《領、發、清退炸藥、雷管工作指示單》,爆破工憑資格證和傳遞單到指定地點領取所需爆破材料,由礦專門火工品押運車輛運送到指定地點。

第21條人力運送爆破材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嚴禁穿化纖衣服。

2.爆破材料必須放在耐壓和抗衝擊、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將電雷管和炸藥放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破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破材料後,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攜帶爆破材料人員上、下井時,不得乘坐架空乘人器,不得與其他人員同趁一輛車。

4.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不得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入井,不得與其他人員同行,不得接觸導電體。

5.人工運送爆破材料時,在巷道內行走,兩人要保持10m 以上的距離,不得在途中嬉戲和逗留;大巷行走時要注意來往車輛,堅持走人行道,不得隨意橫穿巷道。

6.禁止將爆破材料亂扔亂放,防止其發生衝撞、摩擦,避免其與電纜、電線及金屬導體接觸。

7.不得提前班次領取爆破材料,不得攜帶爆破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逗留。

第22條一人一次背送的爆破材料量不得超過30 kg。

第23條爆破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後,炸藥、雷管仍應分別存放在木製或其他絕緣材料製成的專用爆破材料箱內。

1.爆破材料箱必須放置在放炮警戒線之外的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的地點。

2.炸藥和雷管要分別存放在專用箱內並加鎖,炸藥箱和雷管箱要要保持20m以上的間距,嚴禁炸藥和雷管混放。

3.任何人不準在存放爆破材料箱的地點休息,更不準坐在爆破材料箱上。

4.防爆型發爆器要懸掛在幹燥地點,發爆器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第24條準備好夠全斷麵一次爆破用的炸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炮泥,並整齊放置在符合規定的地點。

(二)起爆藥卷的裝配

第25條隻準由爆破工裝配起爆藥卷,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第26條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導電體和電器設備的地點進行。嚴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必須按現場實際炮眼數量確定。

2.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衝擊,避免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裝配時應將腳線扭結處與雷管同時握在手中,不得讓腳線隨意甩動。

3.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電雷管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後,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

4.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人,用木或竹製的炮針在藥卷頂端中心紮略大於雷管直徑的孔眼,將電雷管全部插人藥卷內,並將腳線在藥卷上套一個扣。剩餘腳線應全部纏繞在藥卷上,同時將腳線末端扭結成短路。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紮眼。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綁在藥卷上。

5.每個藥卷內隻允許插放一個電雷管。

6.裝配好的起爆藥卷要整齊擺放在爆破材料箱內或其附近符合規定要求的安全地點,要點清數量,不得丟失,不準隨地亂放。

7.過剩的起爆藥卷要將雷管拆除,炸藥、雷管分別存放,嚴禁將起爆藥卷與其它炸藥或雷管混放。

(三)裝藥

第 27 條裝藥前,驗孔、檢查瓦斯及支護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製度

2.爆破工在裝藥前,應用炮棍插人炮眼,檢驗每一個炮眼的角度、深度及眼內的情況,清除炮眼內的煤粉和岩粉,不符合規定的炮眼必須廢掉不得裝藥。

3.對裝藥地點附近20m 範圍內風流進行瓦斯檢查。瓦斯濃度超過1%時,不得裝藥。

4.爆破前必須對爆破地點附近20m範圍內巷道進行灑水降塵。

5.采掘工作麵的控頂距離及支護質量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爆破前必須對爆破地點附近10m 範圍內的支護進行加固,否則不得爆破。

第28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裝藥和爆破。

1.采掘工作麵的控頂距離超過規定,支護不完好時。

2.爆破地點20m 以內,有未清除的煤、矸或者有未撤出的礦車、機電設備,以及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麵1/3以上時。

3.爆破地點20m以內,煤塵堆集、飛揚,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l % ,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炮眼出現塌陷、裂縫,有壓力水,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等情況時。

4.工作麵風量不足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

5.炮眼內煤(岩)粉末清除幹淨時;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時;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時。

第29條裝藥程序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爆破工必須依照《作業規程》中爆破說明書規定的各號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中規定起爆順序相符合。

2.裝藥時要一手輕拉腳線,一手拿木製或竹製的炮棍將藥卷輕輕推人眼底,用力要均勻,使藥卷彼此密接,不得衝撞或搗實。

3.有水的炮眼,必須使用抗水型炸藥。

第30條裝藥後,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31條按規定起爆方式裝藥。正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後裝,起爆藥卷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的起爆藥卷先裝,起爆藥卷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不得將起爆藥卷夾在其它藥卷中間。

(四)封泥

第32條封泥應使用水炮泥和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鬆散材料製成的炮泥。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裝填炮泥要遵守下列規定:

1.裝填封泥時,一手拉腳線,一手拿炮棍推填封泥,用力輕輕搗實。

2.封泥的裝填結構:先緊靠藥卷填上30 ~40mm的炮泥,然後按規定的數量裝填水炮泥,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粘土炮泥,達到規定封泥長度。

3.裝填水炮泥不要用力過大,以防壓破。裝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時,先將炮泥貼緊在眼壁上,然後輕輕搗實。

第33條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於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於0.6m ,但必須封滿炮泥。

2.炮眼深度為0.6m~1.0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過1.0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m。

4.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0m。

5.光麵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的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m。

6.工作麵有2 個或2 個以上的自由麵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m 。在岩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3m 。淺眼裝藥爆破大岩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於0.3m 。

(五)連線

第34條連線方式與接線要求:

1.嚴格按照《作業規程》中爆破說明書規定的連線方式進行連線。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操作人員協助爆破工進行。雷管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必須由爆破工親自操作。

2.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與腳線之間的接頭,都必須懸空,不得與任何物體接觸。

第35條爆破母線和連接線敷設。

1.爆破母線的規格質量、長度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2.爆破母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並懸掛,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3.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必須隨用隨掛、用後盤收,嚴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線。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後,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線的下方,並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5.隻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由裏向外敷設,其兩端頭在與腳線、發爆器連接前必須扭結成短路。

(六)爆破及爆破後檢查處理

第36條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

“一炮三檢”製度:即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後必須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m範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若瓦斯濃度超過1%時,嚴禁裝藥爆破。

“三人連鎖放炮”製度:即爆破母線與雷管腳線連接前,爆破工將“瓦斯檢查牌”交給班組安全員(代行瓦斯檢查員職責),由班組安全員對作業地點瓦斯濃度進行檢查,當瓦斯濃度小於1%時,將“放炮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親自布置專人在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設置警戒,班組長確認警戒設置妥當,符合爆破條件後,將“放炮命令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發出爆破警號後進行起爆,爆破工作結束後,“三牌”各歸原主。其具體操作順序和要求如下:

1.爆破工確認電雷管腳線連接工作準確無誤後,將自己攜帶的“瓦斯檢查牌”交給班組安全員。

2.班組安全員接到“瓦斯檢查牌”後,利用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對爆破地點20m範圍內風流進行瓦斯檢查,在瓦斯濃度小於1%時,將安全監測探頭移到安全地點,將自己攜帶的“放炮警戒牌”交給班組長。

3.班組長接到“放炮警戒牌”後,認真檢查頂板支護、風筒吊掛、工具清理、設備的保護、灑水等爆破準備工作,經檢查處理合格,確認爆破準備工作無誤,符合爆破條件後,班組長親自指定專人,在可能進人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設置警戒,警戒處要求“人(警戒人)、繩(警戒繩)、牌(警戒牌)”三齊全。警戒距離較遠地點,可安排兩人一組共同到警戒地點,警戒設置妥當後,一人原路返回向班組長彙報。

4.爆破工在人員撤出工作麵後,將爆破母線與雷管腳線聯結好,最後離開爆破地點,並沿途檢查爆破母線是否符合要求。

5.爆破工在撤離過程中,發出第一次爆破信號(一聲長哨)。

6.班組長經親自檢查和返回人員彙報確認警戒設置妥當後,再次清點人數,再次確認警戒區內無人後,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爆破工。

5.爆破工接到班組長“放炮命令牌”後,將放炮母線連接到發爆器上,發出第二次準備爆破信號(連吹2下哨子,響與響間隔3秒)。爆破工將發爆器鑰匙插入發爆器。班組安全員將發爆器閉鎖鑰匙插入發爆器內,班組長在5米範圍內將遙控器向著發爆器連按兩下“開“鍵,此時,充電指示燈亮為紅色指示,則說明閉鎖開關已經打開,此時顯示窗數碼管顯示熄滅,電路已經導通,儀器能夠正常工作。然後爆破工將放炮鑰匙開關轉到“充電”位置,充電指示燈為綠色或橙色指示,經10~20秒後放炮指示燈亮,這時快速將放炮鑰匙開關轉到“放炮”位置進行起爆。

6、爆破後,爆破工將閉鎖鑰匙拔出交還本人,然後立即將起爆鑰匙拔出,摘掉爆破母線並扭結成短路。

7.等迎頭炮煙排淨後(至少15min),班組長、爆破工、班組安全員首先進入迎頭,由外向裏檢查通風、瓦斯、煤塵、支護、頂板、拒爆及殘爆情況,發現未爆的雷管、炸藥必須交爆破工妥善處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認安全後爆破工發出解除爆破信號(連吹三下哨子,響與響間隔1秒),班組長下達解除警戒命令,派專人到各警戒地點解除警戒後,其它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麵作業。

8.爆破工作結束後“三牌”各歸原主。發爆器、發爆器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發爆器閉鎖鑰匙由安全員攜帶,遙控器由班組長攜帶,嚴禁轉交他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閉鎖鑰匙、起爆鑰匙插入發爆器。

第37條通電後出現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從發爆器上摘下母線並扭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min ;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min),方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如果是短路、斷線或聯結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聯線爆破。如確認非線路原因,又不能確定拒爆位置時,可采用每兩個雷管進行並聯,然後將各並聯雷管串在一起的串並聯方法,重新聯線起爆,找出拒爆。

第38條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不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親自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處理拒爆、殘爆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1.由於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 m 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餘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破後,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第39條檢查處理拒爆或重新聯線爆破前,必須進行敲幫問頂,處理懸矸危岩,確認安全的條件下方可繼續操作。

八、收尾工作

第40條爆破後清點剩餘電雷管、炸藥,填好消耗單,核實查清當班領取、使用及剩餘的爆破材料數量,並經現場班組長、安監員、跟班隊長驗證簽字後。將當班剩餘的爆破材料當班交回爆破材料庫,嚴禁私藏爆破材料。

第41條爆破工作結束,應將爆破母線、發爆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整理好。升井後,要將發爆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交回規定的發放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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