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電機車蓄電池充電工
一、主要危險源
1. 配製、加注電解液操作順序不正確。
2. 硫酸泄露。
二、適用範圍
第1條本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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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電機車蓄電池充電工操作。
三、上崗條件
第2條身體健康適合本崗位要求。
第3條必須經過培訓並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4條必須熟練掌握電解液配比以及蓄電池充電的操作程序,掌握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四、安全規定
第5條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手指口述”。
第6條作業時必須穿著規定的勞保用品,衣襟、袖口、衣扣必須做到“三緊”,嚴禁攜帶煙火。
第7條配置硫酸電解液時必須使用蒸餾水,人員必須佩戴護目鏡、口罩、橡膠手套、膠靴、橡皮圍裙。
第8條嚴格按規定領用硫酸,嚴禁私自領用硫酸。
第9條存放電解液的容器必須堅固耐酸堿。在調和電解液時必須將硫酸緩慢倒入水中,嚴禁向硫酸內倒水。以免硫酸飛濺,燙傷工作人員。
第10條配製酸性電解液時,充電室內必須有中和電解液的硫酸鈉溶液(濃度5%),遇到電解液燙傷應先用其清洗,然後再用清水衝洗。
第11條配製堿性電解液時,事先準備好足夠的硼酸(濃度3%)和清水,以備皮膚沾有堿液時,立即用以衝洗。
第12條禁止在充電過程中緊固連接線、螺帽。禁止將扳手等工具物件放在蓄電池上。
第13條堿性蓄電池使用300~350個循環時,酸性蓄電池使用6個月必須全部更換1次電解液並進行清洗,然後按初充電方式進行充電。
第14條每組電瓶使用達30個循環時,要進行1次全麵檢查,並均衡充電1次。
第15條每周檢查1次漏泄電流,清洗1次特殊工作栓。
第16條每周必須檢查和調整每隻蓄電池電解液的比重。
第17條嚴禁占用機車充電。
第18條在井下蓄電池充電室內測量電壓時,可使用普通型的電壓表,但必須在揭開電池蓋10分鍾後進行。
五、操作準備
第19條充電前必須檢查水源;檢查電壓表、溫度計、比重計等檢測儀表,確保靈敏可靠;檢查防火工具和消防器材;檢查充電架及推移電瓶箱的設備或起吊設備;檢查護目鏡、橡膠手套、膠靴、橡皮圍裙等。
第20條充電前必須先進行全麵檢查
1. 電池裝置外部完好,銘牌和防爆標誌必須齊全。
2. 電池裝置的型號、額定工作電壓等。
第21條換電瓶箱時,必須把電機車控製器手把扳回零位,取下手把。
第22條用吊車換電瓶時,必須先檢查吊車起重鉤(環)、鋼絲繩、電瓶箱耳及繩套,確認無誤再行起吊。吊車升起後重物下嚴禁站人。
第23條充電工作開始前必須先檢查充電機及充電機上的儀表,確認完好、指示準確,再進行送電。
第24條在打開電池充電前,必須先清除池箱蓋上的雜物,擦淨灰塵、積水,然後打開電池箱,將其清洗幹淨。
第25條電源裝置每次充電前必須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26條檢查各電池間連接極柱是否正確,接線端子的連接是否牢固。
第27條檢查充電機電源的兩極是否接反。
第28條整流設備充電插銷必須采用電源裝置的專用插銷,禁止用其它代用品。
六、正常操作
第29條充電前必須再一次檢查電源連接是否正確,觀察電壓表的指示值,並做好記錄,然後起動整流器開始充電。
第30條注意觀察電池在充電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其中包括電解液的比重和溫度、電池的端電壓、充電電流的變化),如有異常情況必須停電處理,嚴禁帶故障充電。
第31條各種型號的電瓶及充電機,其充電方式、充電電流、充電時間、常規充電或快速充電,必須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及有關技術文件執行。
第32條80%的單體電池電壓升至2.4V時,方可改用第二階段充電。當電解液冒出均勻細密強烈的氣泡,而且達到2.5V以上,電壓、比重穩定3h不變,即為充電完畢。
第33條停止充電前各電池槽的比重:酸性為1.26±0.01,否則,可用蒸餾水(當大於1.270時)或比重為1.300的稀硫酸(當小於1.250時)調整;堿性為1.17~1.220。液麵高出極板的高度:酸性為10~20mm,堿性為15~30mm。
第34條充電時電解液的溫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合成堿電解液為43℃;硫酸電解液為45℃。溫度超標時,必須立即停充或降低電流充電,待冷卻後再充。測量溫度時不得少於3塊電池。
第35條注意連接線和極柱,不得有過熱或鬆動現象。
第36條電池中電解液溢出時,必須及時吸出、擦淨。
第37條監視充電設備的運行情況,遇到異常現象立即停充,待處理後再充電。
第38條在充電過程中,每小時必須檢查一次電池電壓、電流、液麵、比重和溫度,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39條充電完畢後停止1~1.5h,待冷卻後,方可蓋上電池旋塞。擦淨注液入口的酸堿跡,蓋上電池箱蓋,緊固螺栓。
七、收尾工作
第40條清理現場文明衛生,現場交接班,填寫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