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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儀器發放調校工

作者:佚名 2010-07-03 14:31 來源:不詳

一、主要危險源

1.誤操作。

2.發放儀器不完好。

3.儀器回收不及時。

二、適用範圍

第1條01manbetx 01manbetx 適用於通風儀器儀表的發放及調校。

第2條儀器發放調校工完成以下工作:

1.負責管轄範圍內的便攜式報警儀的充電、發放、調試、校正工作。

2. 每次發放前負責檢查儀器的零點和電壓值,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發放使用。

3. 每班負責清理便攜儀防爆罩上的煤塵,

4.負責在籍儀器逐台建賬,並認真填寫儀表台賬、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記表、報警儀調校記錄、便攜式報警儀發放記錄。

三、上崗條件

第3條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4條儀器發放調校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掌握各種便攜式報警儀工作原理及主要參數。

2.掌握《煤礦安全01manbetx 》對各種便攜式報警儀配備標準及使用的有關規定。

3.掌握各種便攜式報警儀的計量標準

四、安全規定

第5條在作業前必須進行危險源辨識,作業過程中必須執行“手指口述”。

第6條新儀器投入使用前,要先充、放電3次以上再使用。

第7條標準氣樣的存放使用,要符合規定要求。

第8條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對必需佩戴便攜式報警儀的人員發放儀器,不得借故不發。按牌發儀器、進行登記,發完後將儀器牌掛到相應位置。

第9條嚴禁在井下拆機修理。

第10條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

五、操作準備

第11條保持室內清潔、明亮、幹燥,準備好常用工具、儀表、材料及工作台。

第12條對便攜式報警儀表麵進行清潔、除去粘在上麵的煤塵等。

六、正常操作

(一)便攜式報警儀的充電、發放

第13條便攜式報警儀充電時要關機,接好充電器電源,將儀器插入充電器槽內,觸頭良好,充電指示燈亮。充滿電之後充電器自動停止充電,並予以顯示,充電時間一般不小於8h,並做好充電記錄。

第14條便攜式報警儀開機時,儀器顯示值不應超過產品說明書要求(在正常空氣中),此時儀器進入工作狀態。

第15條按下便攜式報警儀自檢按鈕,儀器顯示值大於設定值時能發出聲光訊號,說明儀器正常。

第16條發放前,先打開開關預熱15min後,顯示器顯示為零,若有偏差,必須進行零點校正。

第17條發放前必須進行電壓檢查。如顯示欠壓或電池電壓不足,要重新充電。電池電壓不足時,不準投入使用。

第18條交回便攜式報警儀時,發放人員應將其領取儀器牌交還使用人。

第19條收回的便攜式報警儀,應檢查、維護,使其符合使用要求。儀器幹淨,外觀完好、結構完整、附件齊全,各調節旋鈕能正常調節,電源開關應靈活,顯示部分應有相應顯示,動作部件應能正常工作。

第20條交回的便攜式報警儀,要及時充電。

第21條當班交回的便攜式報警儀,因故未檢查完的,在交班時要交代清楚下一班檢查。

第22條對當班使用、交回的便攜式報警儀進行登記。

第23條 對當班未交回的便攜式報警儀應做好相關記錄。

(二)便攜式報警儀的調試

第24條零點調節:在新鮮空氣中開機預熱20min,觀察指示值是否符合規定,若不符合,必須進行調零。

第25條精度校正:零點調好後,儀器上端校驗通氣孔裝上校驗氣嘴,通入標準氣樣,待讀數穩定後,進行精確度校正。

第26條儀器每7天調校1次。

七、收尾工作

第27條回收的儀器進行檢查並及時充電、清掃,整理工作室。

第28條做好發放記錄,做好交接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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