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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自救器發放工

作者:佚名 2010-07-03 14:31 來源:不詳

一、適用範圍

第1條01manbetx 01manbetx 適用於自救器發放工。

第2條本工種完成以下工作:

自救器的驗收、發放、保管、檢查等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4條必須掌握自救器的性能及操作要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凡封條破壞或已開啟過的自救器必須報廢;地麵倉庫存放超過5年或井下攜帶超過3年的,應予以報廢。

第6條檢查自救器的工作場所應清潔,以避免粉塵、油脂等進入自救器。

四、操作準備

第7條檢查自救器氣密性時應首先準備好氣密儀。

第8條發放自救器前,要保證自救器完好。

五、正常操作

第9條自救器的收發管理

1.自救器由礦集中管理,實行專人專用,對號發放。

2.對在用的自救器應逐台建賬,記錄自救器出廠日期、編號、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使用者的姓名等。

3.定期對自救器進行檢查,對失效的自救器要及時報廢並補充。

4.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放置在同一庫房內,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它熱源直接輻射的地方。自救器庫房必須通風良好,整潔幹燥,不得有腐蝕性氣體或蒸汽。

第10條自救器的檢查與驗收:

1.自救器入庫前,必須驗收,發現自救器不符合標準時,嚴禁投入使用。

2.過濾式自救器的稱重檢查,應使用經過校正誤差不超過 1g 的天平,增重超過 10g 的自救器應予以報廢。

3.按照規定使用ZJ型氣密檢查儀檢查自救器的氣密性,經過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六、收尾工作

第11條做好檢查、收發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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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號:蘇ICP備12034812號-2

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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