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攜式瓦檢儀管理規定
便攜式瓦檢儀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便攜式瓦檢儀(以下簡稱數瓦)的管理,保證數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特製定如下管理規定:
一、數瓦的維修、調校
1、所有數瓦由機運隊負責負責統一建帳、保管、維修、充電、收發,集中編號管理。
2、機運隊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數瓦的管理、調校、維修、保養等工作。
3、數瓦修校人員必須按照說明書的要求,每7天使用標準氣樣對所有使用的儀器進行調校一遍,及時更換電池和部件,並認真填好數瓦調校記錄。
4、數瓦維修人員每天檢查一次在用儀器的完好狀態,進行電壓和零點的檢查,發現不合格的儀器要立即進行修校,嚴禁發放不準確和充電不足的數瓦。
5、機運隊要按規定建立數瓦維修、調校記錄本,做好維修、校驗記錄。要建立數瓦發放記錄。各種記錄要認真填寫,保證字跡清晰、內容真實,使用後的記錄要保存完好。
二、收發
1、發放儀器前先檢查電壓是否充滿,然後開機15分鍾,觀察零點,及時校零。零點不穩定,超過±0.1%的儀器不得發放。
2、檢查儀器部件是否完好無缺,不合格的儀器不得發放。
3、發放儀器後督促使用者填寫記錄,不得漏項,臨時借用的儀器也要填寫記錄。
4、礦燈房修校和發放人員要堅守崗位,認真負責,耐心解釋儀器使用人員提出的各種疑問,搞好工作關係。
5、礦燈房要妥善保管好儀器領用牌,防止丟失儀器。
6、領用數瓦人員必須持本人領取牌方能領取儀器,一人隻限持牌領取一台儀器,不得代領儀器,代填記錄。無牌的人員應事先持單位證明親自到礦燈房辦理手續,礦燈房負責登記造冊。新增加使用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先提出申請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方能辦理。
7、領用數瓦的人員要當場開機查看:
(1)電源是否正常;
(2)開機15分鍾,數瓦正麵顯示器讀數不超出±0、1。
(3)儀器零部件是否齊全,不準攜帶不合格的儀器下井。
8、回收時發放人員要與領用人當麵認真檢查,檢查數瓦是否正常工作,是否缺零部件,並做好記錄。回收後的數瓦應將粉塵清理幹淨後,方可上架充電。
三、使用
1、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149條規定,下列人員下井必須攜帶數瓦:⑴礦長;⑵礦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⑶通風科長;⑷綜采、綜掘、準備隊隊長;⑸技術科技術人員;⑹爆破工;⑺流動電鉗工。
2、綜采工作麵必須懸掛2台數瓦:工作麵上下隅角各1台,;掘進工作麵必須懸掛1台數瓦:距離工作麵迎頭 5米 (在風筒的對側)處懸掛1台。采煤機和綜掘機使用好機載甲烷斷電儀。
3、領用儀器的人員必須隨時注意保護好儀器,嚴禁在使用過程中進行碰撞或摔打,因使用管理不善損壞儀器,由領用人按價包賠。
4、現場在正常生產過程中數瓦必須按照規定要求懸掛並處於開機狀態,以便隨時監測現場的氣體變化情況。當數瓦發出報警信號後,現場的作業人員必須按照相關的要求進行停電、彙報及撤人等工作。
5、數瓦的懸掛要求:距離頂板不大於 300mm ,距離幫不少於 200mm 。
四、管理製度
1、領用儀器人員必須當班10小時內交回儀器,以確保儀器的正常周轉使用及充電,發現當班沒交回儀器,每次罰領用人50元。
2、無論何種原因改換領用儀器人員的單位必須及時通知礦燈房,及時交回領用牌,由礦燈房統一處理,否則丟失儀器後由改換單位承擔處罰。
3、各使用單位如有調走人員已配置數瓦牌的,應將此牌轉給本單位其他人使用,並報到燈房,更改檔案,否則造成問題由原單位承擔責任。
4、使用便攜式甲烷報警儀的人員必須進行培訓,懂得儀器的構造原理和使用方法。否則每人次罰款50元。
5、便攜式甲烷報警儀在攜帶或固定使用中要防止猛烈摔打和碰撞,嚴禁井下亂調,亂拆換元件,以保證儀器的精度和可靠性,發現元件丟失和損壞,按照元件價格2倍罰款,造成儀器報廢的按原價2倍罰款。
6、機運隊要管好、維修、調校好所有的數瓦,按製度維修和校檢,並有記錄可查,否則每台次罰款50元。
7、便攜式甲烷報警儀必須按規定位置懸掛,否則對現場負責人罰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