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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技術對策措施

作者:佚名 2010-07-29 10:59 來源:本站原創

目 錄

煤礦安全技術對策措施2
1、礦址及礦區平麵布置的對策措施3
1)項目選址 3
2)礦區平麵布置 3
2開采安全對策措施4
1)一般規定 4
2)井巷掘進和支護安全對策措施5
3)回采和頂板控製安全對策措施 6
4)采掘機械安全對策措施 7
5)建(構)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安全對策措施 7
6)衝擊地壓煤層開采安全對策措施 8
7)井巷維修和報廢安全對策措施 8
8)防止墜落安全對策措施 8
2)瓦斯防治對策措施 10
3)粉塵防治對策措施 11
4通風安全監控 12
5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13
1)一般對策措施 13
2)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治突出措施 13
3)區域性防治突出對策措施 14
4)局部防治突出對策措施 14
5)安全防護措施 15
6、井下火災安全對策措施 15
1)一般規定 15
2)井下火災防治 17
3)井下火區管理對策措施 18
7、礦井水安全對策措施 19
1)一般規定 19
2)地麵防治水 19
3)井下防治水對策措施 19
4)井下防治水安全對策措施 20
8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安全對策措施 21
1)爆炸材料貯存 21
2)爆炸材料運輸安全對策措施 23
3)井下爆破安全對策措施 24
9、運輸、提升和空氣壓縮機安全對策措施 26
1)平巷和傾斜井巷運輸 26
2)立井提升 28
3)提升裝置 28
4)空氣壓縮機 28
10電氣安全對策措施 28
1)一般規定 28
2)電氣設備和保護 29
3)井下電纜 29
4)照明、通信和信號 29
11煤礦救護安全對策措施 30
12 、有害因素(塵、毒、窒息、噪聲和振動等)控製對策措施 31
13、安全管理對策措施 31
1)建立製度32
2)完善機構和人員配置 32
3)安全培訓、教育和考核 33
4)安全投入與安全設施 33
5)實施監督與日常檢查 34

煤礦安全技術對策措施
煤礦安全對策措施的主要內容包括:礦址及礦區平麵布置的對策措施;開采安全對策措施;通風和瓦斯、粉塵安全對策措施;通風安全監控;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井下火災安全對策措施;礦井水安全對策措施;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安全對策措施;運輸、提升和空氣壓縮機安全對策措施;電氣安全對策措施;煤礦救護機械傷害對策措施;有害因素控製對策措施(包括:塵、毒、窒息、噪聲和振動等);安全管理方麵的對策措施。


1、礦址及礦區平麵布置的對策措施


1)項目選址
選址時,除考慮建設項目經濟性和技術合理性並滿足生產布局和礦區規劃要求外,在安全方麵,應重點考慮地質、地形、水文、氣象等自然條件對煤礦安全生產的影響和煤礦與周邊區域的相互影響。
(1)自然條件
①不得在各類(風景、自然、曆史文物古跡、水源等)保護區、各種(滑坡、泥石泥、溶洞、流砂等)直接危害地段、高放射本底區、采礦陷落(錯動)區、淹沒區、發震斷層區、地震烈度高於九度的地震區、Ⅳ級濕陷性黃土區、Ⅲ級膨脹土區、地方病高發區和廢棄化學物層上麵建設。
②依據地震、洪水、雷擊、地形和地質構造等自然條件資料,結合煤礦生產過程和特點采取有針對性的、可靠的對策措施。如設置可靠的防洪排澇設施、按地震烈度要求設防、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不能完全滿足工程建設需要時的補救措施、豎井開拓改為斜井開拓等。
(2)與周邊區域的相互影響。
除環保、消防行政部門管理的範疇外,主要考慮風向和建設項目與周邊區域(特別是周邊生活區、旅遊風景區、文物保護區、航空港和重要通訊、輸變電設施和開放型放射工作單位、核電廠、劇毒化學品生產廠等)在危險、危害性方麵相互影響的程度,采取位置調整、按國家規定保持安全距離和衛生防護距離等對策措施。
例如,公路、地區架空電力線路或區域排洪溝嚴禁穿越礦區;煤礦有可能對河流、地下水造成汙染,應布置在城鎮、居住區和水源地的下遊及地勢較低地段。

2)礦區平麵布置
在滿足生產工藝流程、操作要求、使用功能需要和消防、環保要求的同時,主要從風向、安全(防火)距離、交通運輸安全和各類作業、物料的危險、危害性出發,在平麵布置方麵采取對策措施。
(1)功能分區
將生產區、輔助生產區(含動力區、貯運區等)、管理區和生活區按功能相對集中分別布置,布置時應考慮生產流程、生產特點和火災爆炸危險性,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以減少危險、有害因素的交叉影響。管理區、生活區一般應布置在全年或夏季主導風的上風側或全年最小風頻風向的下風側。
輔助生產設施的循環冷卻水塔(池)不宜布置在變配電所、露天生產裝置和鐵路冬季主導風向的上風側和怕受水霧影響設施、全年主導風向的上風側。
(2)礦內運輸和裝卸。礦內運輸和裝卸包括礦內鐵路、道路、輸送機通廊和碼頭運輸和裝卸(含危險品的運輸、裝卸)。應根據工藝流程、貨運量、貨物性質和消防的需要,選用適當運輸和運輸銜接方式,合理組織車流、物流、人流(保持運輸暢通、物流順暢且運距最短、經濟合理,避免迂回和平麵交叉運輸、公路與鐵路平交和人車混流等),為保證運輸、裝卸作業安全,應從設計上對礦內的公路和鐵路(包括人行道)的布局、寬度、坡度、轉彎(曲線)半徑、淨空高度、安全界線及安全視線、建築物與道路間距和裝卸(特別是危險品裝卸)場所、煤場、設備材料倉庫布局等方麵采取對策措施。
依據行業、專業標準規定的要求,采取相應運輸、裝卸對策措施。
根據滿足工藝流程的需要和避免危險、有害因素交叉相互影響的原則,布置礦內的生產裝置、物料存放區和必要的運輸、操作、安全、檢修通道。
例如,煤場、矸石山宜布置在人員集中場所全年或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設置環形通道,保證消防車、急救車順利通過可能出現02manbetx.com 的地點;易燃、易爆品倉儲區域,根據安全需要,設置限製車輛通行或禁止車輛通行的路段;道路淨空高度不得小於5m;礦內鐵路不得穿過易燃、易爆品倉儲區域;主要人流出入口與主要貨流出人口分開布置,運煤車出口、入口宜分開布置;碼頭應設在礦區水源地下遊等;危險品倉庫等機動車輛頻繁出入的設施,應布置在礦區邊緣或礦區外,並設獨立圍牆;采用架空電力線路進出礦區的總變配電所,應布置在礦區邊緣等。
(3)強噪聲源、振動源的布置。
①地麵主要噪聲源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 12348—1990)、《工業企業噪聲控製設計規範》(GBJ 87一1985)、《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02)等的要求,噪聲源應遠離礦內外要求安靜的區域,宜相對集中、低位布置;高噪聲廠房與低噪聲廠房應分開布置,其周圍宜布置對噪聲非敏感設施(如輔助車間、倉庫、堆場等)和較高大、朝向有利於隔聲的建(構)築物作為緩衝帶;交通幹線應與管理區、生活區保持適當距離。
②強振動源(包括提升設備等生產裝置和火車、重型汽車道路等)應與管理、生活區和對其敏感的作業區之間,按功能需要和儀器、設備的允許振動速度要求保持防防振距離。 (4)建築物自然通風及采光。為了滿足采光和自然通風的需要,地麵建築物的采光應符合《工業企業采光設計標準》(GB 50033--1991)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l—2002)的要求,建築物(特別是熱加工和散發有害介質的建築物)的朝向應根據當地緯度和夏季主導風向確定(一般夏季主導風向與建築物長軸線垂直或夾角應大於45度)。半封閉建築物的開口方向,麵向全年主導風向,其開口方向與主導風向的夾角不宜大於45度)。在丘陵、盆地和山區,則應綜合考慮地形、緯度和風向來確定建築物的朝向。建築物的間距應滿足采光、通風和消防要求。
(5)其他要求。依據《工業企業總平麵設計規範》(GB 50187--1993)、《廠礦道路設計規範》(GBJ 22—1987)等行業規範規範的要求,應采取的其他相應的平麵布置對策措施。

2開采安全對策措施
1)一般規定
(1)開鑿平硐、斜井或立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岩層之間砌镟‘並向堅硬岩層內至少延深5 m。在山坡下開鑿斜井或平硐時,井口頂、側構築擋牆和防洪水溝。
(2)掘進井巷和硐室時,采用濕式鑽眼、衝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岩(煤)灑水和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3)每一個生產礦井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0 m。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區至少有2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相連接。
(4)巷道淨斷麵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和施工的需要。
(5)運輸巷道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應留有
足夠高和寬的人行道或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硐。
2)井巷掘進和支護安全對策措施
(1)鑿井期間,井口工作作範圍用柵欄圍住,並安裝柵欄門;井口設置封口盤和井蓋門,井蓋門的兩端安裝柵欄,封口盤和井蓋門采用不燃性材料並堅固嚴密。
(2)采用鑽井法開鑿立井井筒,鑽井期間,采用封口平台時,將井口封蓋嚴密;采用井口梁時,有可靠的防墜措施。
(3)采用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掘進施工過程中,有防止凍結壁變形、片幫、掉石、斷管等安全措施。梁窩的設計和施工有防止漏水的措施。凍結站用不燃性材料建築,並應有通風裝置。應經常測定站內空氣中氨氣,氨氣的濃度不得超過0.004%。站內嚴禁煙火,並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4)立井井筒穿過含水岩層或破碎帶,采用地麵或工作麵預注漿法進行堵水或加固時,注漿站設在地麵時,井上、下有可靠的通信聯係。製漿和注漿的工作人員,應佩戴防護眼鏡和口罩,水泥攪拌房內應采取防塵措施。
(5)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時超過6 m3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漿堵水,在罐籠頂上進行鑽孔注漿作業時,安設工作盤和注漿管路安全閥,作業人員佩帶保險帶,並在井口設專職值班人員。井上、下都有可靠的通信設施,升降注漿作業吊盤或工作盤時,應經值班人員的允許。井筒內進行鑽孔注漿作業時,井底不得有人。
(6)開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吊盤、保護盤以及鑿岩、抓岩、出矸等設備的設置、運行、維修的安全措施
(7)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設有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
(8)工作人員在懸空作業,或有掉落危險情況下佩帶保險帶。
(9)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簡內每個工作地點設置獨立的信號裝置。井內作業人員熟悉並會發送信號。
(10)安裝井架或井架上的設備時蓋嚴井口。
(11)采用反向鑿井法掘鑿暗立井或豎煤倉,用木垛盤支護時,及時支護。絞車房與出矸水平之間,裝設2套信號裝置,其中1套設在吊罐內。吊罐內有人作業時,嚴禁在吊罐下方進行工作或通行。采用反井鑽機擴孔期間,嚴禁人員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觀察。擴孔完畢,在孔的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人。嚴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業。 (12)掘進工作麵嚴禁空頂作業。修複支架時,先檢查頂、幫,並由外向裏逐架進行。在鬆軟的煤、岩層或流砂性地層中及地質破碎帶掘進巷道時,采取前探支護或其他措施,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岩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製定安全措施
(13)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應先加固臨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後,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必要時還應采取臨時支護措施。在傾斜巷道中,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傾倒的安全措施
(14)采用錨杆、錨噴等支護形式時,打錨杆眼前,首先敲幫問頂,將活矸處理掉,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方可作業。采用人工上料噴射機噴射混凝土、砂漿時,作業人應佩戴勞動保護用品。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時,噴槍口的前方及其附近嚴禁有其他人員。 (15)在揭露老空時,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隻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內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後,方可恢複工作。
(16)開鑿或延深斜井、下山時,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置防止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麵的上方設置堅固的跑車防護裝置。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行人道時,每隔40m設置躲避硐並設紅燈。
(17)由下向上掘進250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防止煤(矸)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
3)回采和頂板控製安全對策措施
(1)采煤工作麵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采煤工作麵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20m範圍內,加強支護;安全出口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及時更換、清挖。
(2)采煤工作麵的傘簷不得超過作業01manbetx 的規定。
(3)台階采煤工作麵設置安全腳手板、護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階采煤工作麵,還在台階的底腳加設保護台板。
(4)采煤工作麵嚴禁空頂作業。嚴禁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損壞、失效的支柱,要立即恢複或更換。
(5)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開工前,班組長對工作麵安全情況進行全麵檢查,確認無危險後,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麵。
(6)采煤工作麵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01manbetx 規定時,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製頂板,回柱後頂板不垮落、懸頂距離超過作業01manbetx 的規定時,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製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7)放頂人員站在支架完整及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麵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8)用水砂充填法控製頂板時充填地點的下方,嚴禁人員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點之間。應保持用電話聯絡,聯絡中斷時,立即停止注砂。
(9)需從2個石垛中間采取矸石時,首先將頂板的活矸用長柄工具處理掉,設置臨時支護,並與采煤工作麵相接,采矸人員應在臨時支護保護下進行工作,並有人觀察頂板。 (10)生產中遇有斷梁、支架懸空、竄矸等情況時,及時處理。正傾斜掩護支架的每個回采帶的兩端,設置行人眼,並用木板隔出溜煤眼。
(11)采用水力采煤時,應有以下措施:
①相鄰2個小階段巷道之間和漏鬥式采煤的相鄰2個上山眼之間,開鑿聯絡巷,用以通風、運料和行人。
②采煤工作麵附近設置通信設備,在水槍附近有直通高壓泵房或調度站的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③煤層傾角超過15。的漏鬥式采煤工作麵,在采空區架設擋矸點柱。
④發生窩水或水槍被埋時,立即打緊急停泵信號,及時打開02manbetx.com 閥門,停槍處理。
⑤用明槽輸送煤漿時,傾角超過25。的巷道,明槽封閉,否則禁止行人。在行人經常跨過明槽處,設過橋。
⑥煤漿堵塞明槽時,立即通知水槍手停止出煤,打開02manbetx.com 閥門,放清水處理。煤漿堵塞溜煤眼或巷道時,立即停槍,製定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⑦打開盲管的堵板時,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道內壓縮的空氣傷人。
⑧水槍司機與煤水泵司機之間裝電話及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⑨從事水力采煤工作的人員,要有防潮和防寒的勞動保護用品,水槍司機應佩戴防止反濺煤水傷人的勞動保護用品。
(12)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應有以下措施:
①傾角大於25。時,有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
②液壓支架接頂,頂板破碎時超前支護。
③采煤與移架之間的懸頂距離超過規定距離或發生冒頂、片幫時,停止采煤。
④當采高超過3m或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有護幫板,防止片幫傷人。
⑤工作麵轉載機安有破碎機時,有安全防護裝置。
(13)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法放頂煤開采時,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對防火、防塵、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順序、采放平行關係、頂板控製、支架選型、端頭支護、切眼擴麵、支架安裝、初次放頂(煤)、工作麵收尾及支架回撤等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大塊煤(矸)卡住放煤口時,嚴禁爆破處理;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時,嚴禁挑頂煤爆破作業。
4)采掘機械安全對策措施
(1)使用滾筒式采煤機采煤時,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①采煤機上有能停止工作麵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置。啟動采煤機前,先巡視采煤機四周,確認對人員無危險後,方可接通電源。
②工作麵傾角在150以上時,有可靠的防滑裝置。
③使用有鏈牽引采煤機時,所有人員避開牽引鏈。
④更換截齒和滾筒上下3 m以內有人工作時,護幫護頂,切斷電源,打開采煤機隔離開關和離合器,並對工作麵輸送機施行閉鎖。
(2)使用刨煤機采煤,工作麵傾角在120以上時,配套的刮板輸送機裝設防滑、錨固裝置。
(3)檢修掘進機時,嚴禁其他人員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
(4)采煤工作麵刮板輸送機安設能發出停止和啟動信號的裝置,發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5 m。刮板輸送機嚴禁乘人。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時,有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移動刮板輸送機時,有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壞設備的安全措施。
(5)裝岩(煤)機上有照明裝置。
(6)使用耙裝機遵守下列規定:
①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鬥出槽的護欄;在拐彎巷道裝岩(煤)時,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並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係。
②在裝岩(煤)前,嚴禁在耙鬥運行範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傾斜井巷傾角大於200時,在司機前方打護身柱或設擋板,並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5)建(構)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安全對策措施
(1)建(構)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設立觀測站,觀測地表移動與變形,查明垮落帶和導水裂縫帶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質條件變化等情況。
(2)建(構)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應經過試采,試采前完成建(構)築物、鐵路、水體工程的技術情況調查。收集地質、水文地質資料,設置觀測點以及完成建(構)築物、鐵路、水體工程加固等準備工作。
6)衝擊地壓煤層開采安全對策措施
(1)開采衝擊地壓煤層的煤礦應有專人負責衝擊地壓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規定發生衝擊地壓時的撤人路線。
(2)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嚴重衝擊地壓煤層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衝擊地壓煤層中。
(3)停產3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麵,恢複生產的前一班內,應鑒定衝擊地壓危險程度。
(4)在無衝擊地壓煤層中的三麵或四麵被采空區所包圍的地區、構造應力區、集中應力區開采和回收煤柱時,製定防治衝擊地壓的安全措施。
7)井巷維修和報廢安全對策措施
(1)維修井巷支護時,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擴大和維修井巷連續撤換支架時,保證有在發生冒頂堵塞井巷時人員能撤退的出口。在獨頭巷道維修支架時,由外向裏逐架進行,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裏。
撤掉支架前,應先加固工作地點的支架。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換支架的工作應連續進行;不連續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前,接頂封幫,確保工作地點的安全。
維修傾斜井巷時,應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製定行車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
(2)修複舊井巷.首先檢查瓦斯,當瓦斯積聚時,按規定排放,隻有在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才能作業。
(3)報廢的巷道封閉。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道下口的密閉牆留泄水孔。
8)防止墜落安全對策措施
(1)立井井口用柵欄或金屬網圍住.進出口設置柵欄門。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有柵欄。柵欄門隻準在通過人員或車輛時打開。立井井筒與各水平車場的連接處,設有專用的人行道。如果在立井井筒一側設人行道,人行道上方設防護設施。罐籠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設置阻車器。
(2)傾角在25O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應設有防止人員墜落的設施。
(3)煤倉、溜煤(矸)眼有防止人員、物料墜入和煤、矸堵塞的設施。
3、通風和瓦斯、粉塵安全對策措施 表8—17井下空氣中有害氣體的
1)通風安全對策措施 最高允許濃度
名 稱 最高允許
濃度 %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換算成二氧化氮N02) O.000 25
二氧化硫S02 0.000 5
硫化氫H2S 0.00066
氨NH3 O.004
(1)井下空氣成分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采掘工作麵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於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②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過表8—17規定。
(2)進風井口以下的空氣溫度(幹球溫度,下同)在2℃以上。
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麵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 ℃;當空氣溫度超過上述規定時,應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
采掘工作麵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應停止作業。新建、改擴建礦井設計時,應進行礦井風溫預測計算;超溫地點有製冷降溫設計的,應配齊降溫設施。
(3)礦井需要的風量應符合有關規定。
(4)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
(5)礦井應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改變全礦井通風係統時,應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
(6)掘進貫通巷道時,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麵應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應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麵每次爆破前,應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麵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應停止作業,處理瓦斯。隻有在2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麵方可進行爆破作業。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麵入口處應有專人警戒。
(7)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應砌築永久性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應安設2道連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8)箕鬥提升井兼作回風井時,井上、井下裝、卸載裝置和井塔(架)應封閉,其漏風率不得超過15%,並應有可靠的防塵措施。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回風井時,應裝設甲烷斷電儀。
(9)進風井口應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不能侵人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能侵入的地點的,應製定安全措施。
(10)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應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
(11)生產水平和采區應實行分區通風。準備采區,在采區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麵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係統後,方可回采。高瓦斯礦井,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至少應設置l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應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
(12)采、掘工作麵應實行獨立通風。
(13)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麵不得采用下行通風。
(14)采掘工作麵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其他特殊情況,工作麵應有足夠的新鮮風流,工作麵及其回風巷的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應符合有關規定。
(15)采空區應及時封閉。隨采煤工作麵的推進逐個封閉通至采空區的連通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後45天內,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牆,封閉采區。
(16)控製風流的風門、風橋、風牆、風窗等設施應可靠。傾斜運輸巷中不應設置風門;如果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措施。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麵回風側不應設置風窗。
(17)礦井采用機械通風。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主要通風機應安裝在地麵;裝有通風機的井口應封閉。
②主要通風機應保證連續運轉。
③應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應能在職10 min內開動。在建井期間可安裝1套通風機和l部備用電動機。
④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
⑤主要通風機應裝有反風設施。
⑥主要通風機房內應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發現異常,立即報告。
(18)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應製定停風措施。變電所或電廠在停電以前,將預計停電時間通知礦調度室。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應立即停止工作並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
(19)嚴禁在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安設輔助通風機。
(20)掘進巷道應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應製定安全措施。
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
(21)應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瓦斯噴出區域、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應采用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22)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麵,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應首先撤出人員並切斷電源。恢複通風前,應對瓦斯進行檢測。隻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lO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O.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23)井下爆炸材料庫應有獨立的通風係統,並將回風風流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保證爆炸材料庫每小時能有其總容積4倍的風量。
(24)井下充電室應有獨立的通風係統,回風風流應引入回風巷。井下充電室,可不采用獨立的風流通風,但在新鮮風流中。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0.5%。
(25)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在進風風流中。井下個別機電設備硐室,可設在回風流中,但此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O.5%,並應安裝甲烷斷電儀。
2)瓦斯防治對策措施
(1)瓦斯礦井依照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
(2)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3)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O%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應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停止用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 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 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應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於0.5 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 m內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5)采掘工作麵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應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6)開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開采煤層時,按掘進工作麵距煤層的準確位置。在距煤層垂距10 m以外開始打探煤鑽孔,鑽孔超前工作麵的距離不得小於5 m,並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岩巷掘進遇到煤線或接近地質破壞帶時,應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發現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異狀時,應停止掘進,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7)開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噴出的煤(岩)層時,應打前探鑽孔或抽排鑽孔,加大該區域的風量,將噴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風巷或抽放瓦斯管培。
(8)抽放瓦斯設施應有以下安全措施:
①地麵泵房用不燃性材料建築,並有防雷電裝置,距進風井口和主要建築物不得小於50 m,並用柵欄或圍牆保護。
②地麵泵房和泵房周圍20 m範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
③地麵泵房內電氣設備、照明和其他電氣儀表都應采用礦用防爆型。
④幹式抽放瓦斯泵吸氣側管路係統中,應裝設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並定期檢查,保持性能良好。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應超過泵房房頂3 m。
(9)設置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時應有以下措施:
①臨時抽放瓦斯泵站安設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
②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麵、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分區回風巷,但保證稀釋後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麵永久抽放係統的礦井,臨時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係統的管路,但礦井抽放係統的瓦斯濃度應符合相關規定。
③抽出的瓦斯排人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設置柵欄、懸掛警磚牌等。柵欄應設置在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 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 m處,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
④在下風側柵欄外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報警時,應斷電、停止抽放瓦斯,進行處理。
(10)抽放瓦斯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利用瓦斯的係統中應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不利用瓦斯、采用幹式抽放瓦斯設備時,抽放瓦斯濃度不得低於25%。
②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采空區瓦斯時,應經常檢查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等度;有關參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時,應立即采取措施。
③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並應有防止砸壞管路的措施。
(11)高瓦斯礦井煤巷掘進工作麵應安設隔(抑)爆設施。
3)粉塵防治對策措施
(1)新礦井的地質精查報告中,應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應進行1次煤塵爆炸性試驗工作。
(2)礦井應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防塵用水均應過濾。
(3)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湧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後放煤口閘板應關閉,並設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
(4)對產生煤(岩)塵的地點應采取以下相應防塵措施:
①炮采工作麵應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後應衝洗煤壁,爆破時應噴霧降塵,出煤時應灑水。
②液壓支架和放頂煤采煤工作麵的放煤口,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
③采煤工作麵回風巷應安設風流淨化水幕。
④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以及地麵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都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或用除塵器除塵。
⑤在煤、岩層中鑽孔,應采取濕式鑽孔。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鑽孔難以采取濕式鑽孔時,可采取幹式鑽孔,並采取捕塵、降塵措施,工作人員應佩戴防塵用品。
(5)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應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
4通風安全監控
(1)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麵,應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無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應裝備風電閉鎖裝置。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礦井的采煤工作麵,應裝備甲烷斷電儀。
(2)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為本質安全型信號。安全監控設備有故障閉鎖功能。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係統具有防雷電保護。
(3)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符合有關規定。
(4)低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在工作麵設置甲烷傳感器。高瓦斯和煤(岩)與瓦斯
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在工作麵及其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在工作麵上隅角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5)低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在工作麵設置甲烷傳感器。高瓦斯、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在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6)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設置甲烷傳感器。
(7)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裝煤點、瓦斯湧出巷道的下風流中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8)在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時,蓄電池電機車應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柴油機車應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當瓦斯濃度超過0.5%時,停止機車運行。
(9)瓦斯抽放泵站應設置甲烷傳感器,抽放泵輸入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利用瓦斯時,還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10)裝備安全監控係統的礦井,每一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壓力傳感器;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人管路中應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還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 、
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
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礦井,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應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應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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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
1)一般對策措施
(1)開采突出煤層時,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及其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等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2)突出礦井應及時編製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作為突出危險性區域預測和製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據。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岩巷時,應定期驗證地質資料,及時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岩變化情況,防止誤穿突出煤層。
(3)開采突出煤層時,每個采掘工作麵的專職瓦斯檢查工應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工作麵作業,並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
(4)突出煤層嚴禁采用放頂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規采煤法采煤。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麵嚴禁使用風鎬落煤。
(5)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裝藥的眼、孔都應用不燃性材料填,充填深度應不小於爆破孔深度的1.5倍。對采用直徑大於120 mm的鑽孔、水力衝或水力衝孔等措施在煤體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應嚴密封閉孔口,孔內注滿水、砂或土。
2)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治突出措施
(1)在突出危險區內進行采掘作業時,應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當預測為突出危危工作麵時,應采取防治突出措施,隻有經措施效果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後,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采掘作業。
每執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業循環後,應再進行工作麵預測,如預測為無突出危危,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隻有連續2次預測為無突出危險,該工作麵方可視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每預測循環應留有不小於2 m的預測超前距。
在無突出危險工作麵進行采掘作業時,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2)保護層的開采厚度等於或小於0.5 m、上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於50 m或下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於80 m時,對保護層的保護效果應進行檢驗。
礦井首次開采保護層時,應進行保護效果及保護範圍的實際考察,並不斷積累、補充和完善資料,以便得出保護效果及保護範圍的參數。
(3)預抽煤層瓦斯後,對預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進行檢驗。采用煤層瓦斯預抽率作為有效性指標的突出煤層,在進行采掘作業時,采用工作麵預測方法對預抽效果進行經常驗。
(4)掘進工作麵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有效時,允許的進尺量同時保證在巷道軸線方向留有不少於5 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於2 m的檢驗孔超前距。當防突措施無效時,不論措施孔還留有多少超前距,都采取防治突出的補充措施,隻有經措施效果檢驗有效,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前提下進行采掘作業。
3)區域性防治突出對策措施
(1)對於有突出危險煤層,應采取開采保護層或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2)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應優先選擇開采保護層防治突出措施。開采保護層後,在被保護層中受到保護的區域可按無突出危險區進行采掘作業;在未受到保護的區域,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3)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岩)柱時,將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地標在采掘平麵圖上。每個被保護層的瓦斯地質圖上,應標出煤(岩)柱的影響範圍,在這個範圍內進行采掘工作時,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4)開采保護層時,應同時抽放被保護層的瓦斯。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采取措施嚴防被保護層初期卸壓的瓦斯突然湧入保護層采掘工作麵和誤穿突出煤層。
4)局部防治突出對策措施
(1)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遵守下列規定:
①在工作麵距煤層法線距離10 m至少打2個前探鑽孔,掌握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情況等。
②在工作麵距煤層法線距離5 m以外,至少打2個穿透煤層全厚或見煤深度不少於10 m的鑽孔,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或預測煤層突出危險性。對近距離煤層群,層間距小於5 rn或層間岩石破碎時,可測定煤層群的綜合瓦斯壓力。
③工作麵與煤層之間的岩柱尺寸應根據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岩石性質、煤層傾角等確定。
(2)石門揭穿(開)突出煤層前,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麵時,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3)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或突出礦井開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開)各煤層時,應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4)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麵,應根據煤層實際情況選用防治突出措施。
(5)在煤巷掘進工作麵第一次執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無措施超前距時,采取小直徑淺孔排放等防治突出措施,隻有在工作麵前方形成5 m的安全屏障後,方可進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環。
(6)在急傾斜突出煤層中采用雙上山掘進時,2條上山之間應開聯絡巷,聯絡巷間距不得大於10 m,上山與聯絡巷隻準1個工作麵作業。急傾斜突出煤層上山掘進工作麵,應采用阻燃抗靜電的硬質風筒通風。突出煤層上山掘進工作麵采用爆破作業時,應采用深度不大於1.0 m的炮眼遠距離全斷麵一次爆破。
(7)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采取預防煤體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5)安全防護措施
(1)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采取震動爆破、遠距離爆
破、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係統等安全防護措施。突出礦井的人井人員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2)采取震動爆破措施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編製專門設計。爆破參數,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點,反向風門位置,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範圍等,在設計中明確規定。
②震動爆破工作麵,具有獨立、可靠、暢通的回風係統,爆破時回風係統內切斷電源,嚴禁人員作業和通過。在其進風側的巷道中,設置2道堅固的反向風門。與回風係統相聯的風門、密閉、風橋等通風設施堅固可靠,防止突出後的瓦斯湧人其他區域。
③震動爆破由礦技術負責人統一指揮,並有礦山救護隊在指定地點值班,爆破30 min後礦山救護隊員方可進人工作麵檢查。應根據檢查結果,確定采取恢複送電、通風、排除瓦斯等具體措施。
④震動爆破采用銅腳線的毫秒雷管,雷管總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嚴禁跳段使用。電雷管使用前進行導通試驗。電雷管的連接使通過每一電雷管的電流達到其引爆電流的2倍。爆破母線采用專用電纜,並盡可能減少接頭,有條件的可采用遙控發爆器:
⑤應采用擋欄設施降低震動爆破誘發突出的強度。
⑥震動爆破應一次全斷麵揭穿或揭開煤層。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層,在掘進剩餘部分時(包括掘進煤層和進入底(頂)板2 m範圍內),按震動爆破的安全要求進行爆破作業。采取金屬骨架措施揭穿煤層後,嚴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揭穿或揭開煤層後,在石門附近30 m範圍內掘進煤巷時,加強支護。
(3)石門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製定包括爆破地點,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範圍等的專門措施。
煤巷掘進工作麵采用遠距離爆破時,爆破地點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硐室內,爆破地點距工作麵的距離在措施中明確規定。
遠距離爆破時,回風係統停電撤人。爆破後,進人工作麵檢查的時間應在措施中時確規定,但不得小於30 min。
(4)在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附近、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並設置有供給壓縮空氣設施的避難硐室或壓風自救係統。工作麵回風係統中有人作業的地點,也應設置壓風自救係統。
(5)突出的煤及時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塵爆炸。清理突出的煤時,製定防煤塵、片幫、冒頂以及瓦斯超限、出現火源、再次發生02manbetx.com 的安全措施。

安全生產管理製度
1、各單位安全網絡圖、崗位責任、安全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必須上牆。並要懸掛整齊醒目。
2、層層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建立健全各種安全記錄,內容清楚、詳細、齊全、屬實。
3、公司所有員工必須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安全考試、知識競賽等。
4、努力推行現代安全管理方法,普及完善標準化作業,建立並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製度班組成員能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和作業標準,做到會講會用。
5、新工人和轉崗工人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
6、安全檔案要嚴格按標準建立,妥善保管;車間每半年、各班組每季度組織一次安全培訓並考試,成績不合格不準上崗。
7、班長為班組教育的責任人,必須及時為每位員工建立每三級班組安全教育檔案,製定和實現班組安全目標,做到個人無違章,崗位無隱患,班組無事故,崗位塵毒濃度不超標,安全文明生產好。
8、各班班長為兼職班組安全員,負責本班組員工的安全工作。負責員工的安全教育,監督班組員工《崗位安全01manbetx 》的執行情況,檢查工作現場設備、人員、環境的可靠性,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開始工作。
9、各班長每天班前會必須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布置安全工作注意事項,檢查場地、設備、機械、工具和防護措施,確認處於安全狀態時,方可開展工作。
10、班組長要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具備辨識危險、控製事故的能力,班組各成員要職責清、責任明。
11、班組成員要有“安全第一”的意識,“我要安全”的覺悟,“我會安全”的技能,“我管安全”的義務,“我保安全”的責任,做到自我防護,自主管理、自我教育。
12、每周生產調度會布置的安全工作要全麵落實。
13、嚴格落實班前、班後會、安全日活動、安全檢查、安全例會製度,做到有布置、有檢查、有考核、有記錄,由安全員監督檢查。
14、危險場所及危險設施應采取防範措施,設立標誌,要害崗位、重要設施要人人清楚。
15、火藥庫、油庫、化驗室、氰化鈉庫、發配電室、信號室、鍋爐房、汙水處理廠等要害部門必須做到出入記錄齊全,物資支領手續齊全,標誌懸掛醒目。
16、工作前要充分休息,班中不準打鬧,不準帶小孩及無關人員到生產作業場所,杜絕帶病上崗。
17、上崗人員必須持有上崗證,上崗證由安全部門每半年考核一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證上崗。
18、各種大型安裝、維修、檢修等重點工程,各單位必須研究製定安全防範措施,並經安全環保部同意,方可施工。在重點項目檢修過程中,單位必須設立監督崗,3米以上高空作業須係上安全帶。
19、接班時或工作期間,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安全設施以及使用的工具是否處於良好狀態,發現問題立即修理、更換,不許帶病運轉和勉強使用。
20、各種防塵、防護設施必須安全可靠,操作崗位工人及班組長上班和生產管理人員進入車間、工段,必須按要求穿戴勞保用品。
21、氧氣瓶、乙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規定。
22、在禁止煙火的場所不準出現煙頭,各種防火器材配備齊全,會正確保管使用。
23、嚴禁班前、班中喝酒,工作期間不準脫崗、睡崗、串崗,做私活,不經領導批準不準頂替他人上崗,更不準一人私自頂替別人連班。
24、不許在運轉設備旁休息、換衣服,或把衣服放在運轉設備旁。
25、及時整改公司、車間下達的隱患通知書所指出的隱患,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確保安全生產。
26、通勤車輛必須裝有扶梯、拉手、拉杆等,車廂欄板不得低於1米。
27、禁止跨越鋼絲繩、皮帶和電纜。
28、外來參觀人員必須由有關單位批準,執行本企業安全管理規定,由安環部人員及所到單位領導指定人員陪同。
29、不準私自安排、調動、設置特殊作業人員。
30、因違章違製被公司或職能部門通報的人員,年累計被罰款超過500元者,取消評比任何先進的資格。
31、對中層以上領導、機關管理人員、班組長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按對職工罰款額的2倍處罰。屬於嚴重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者不論是否造成後果,除對其進行行政處分外,再按對工人的罰款額的4倍進行處罰。
32、操作設備人員必須掌握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政策法規和本企業所製定的安全規章製度,掌握本崗位安全技術01manbetx ,熟悉設備性能及處理應急情況的措施。
33、操作機電設備必須掌握設備性能、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經考試合格後方可獨立操作,不許擅自亂開、亂動機電設備以及儀表器具。
34、工作中不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未經領導許可不得將設備交給他人操作。
35、運轉的機械設備要設安全罩,設備檢修完後要做到工完、料淨、場地清,安全設施恢複原狀。
36、檢修時在必要的地方要掛警示牌及安全鎖,停車檢修必須先切斷電源方可進行,並在電氣開關處掛上“有人作業,不許合閘”的警示牌。
37、起重時必須由一人指揮,一人監護,杜絕多人指揮,緊急情況需停止起吊時除外。
38、不許檢修正在運轉的設備,不能用手或身體接觸設備運轉部件,不許檢修壓力沒有排除的設備、容器、管路等。
39、焊、割作業中,容器內有可燃物、毒物、空氣流通不暢,及遇熱後膨脹、彈力變形等不許操作。
40、檢修中各工種協調有序,不能雙層作業,三米以上高空作業應係安全帶,大風天禁止高處作業。
41、有心髒病、高血壓、孕婦、精神障礙病症者不能在機電設備崗位工作或附近逗留。
42、處理險情、突發事故、故障時,要有專人指揮,緊張有序,臨危不亂,防止事故擴大,同時盡快上報上一級主管部門。
43、檢修高壓設備、線路以及調整、整定變壓器一、二次保護裝置必須經輔助生產部批準,並備案,不得私自處理和調整、更換。
44、變壓器、高壓電纜、高壓油開關和50KW以上的電機每半年進行一次絕緣電阻測試,並把測試結果上報輔助生產部備案。變壓器等電氣設備的絕緣油每半年進行一次耐壓試驗,避雷器每年春檢試驗一次,不合格的必須更換。
45、油斷路器、變壓器發生短路事故的,必須取絕緣油樣進行化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46、電氣設備入井前,必須檢查、試驗,並保存試驗數據和試驗結果。
47、電氣設備在運輸過程中,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以防在運輸過程中損壞電氣設備。
48、高壓電氣設備應懸掛“高壓危險”標誌牌,並應有照明,無人值班的硐室,必須關門加鎖。
49、變壓器室內不準存放任何材料,不得堵住通風係統,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50、電氣工作人員必須使用相應等級的絕緣工具,勞保用品等,並定期進行預防性試驗。
51、進行電氣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勞保用品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電工要加強責任心,嚴格執行電氣安全技術01manbetx ,加強日常巡檢維護和定期檢修工作,嚴防僥幸心理,防止誤操作,不得走過場。
52、公司內部高低壓停電,必須按照《能源管理製度》執行停電工作票製度。調度員根據工作票停送電時間以及所涉及的單位,必須事先通知停電用戶,豎井和斜井用戶必須提前一小時通知。
53、檢修工作完畢後,工作負責人必須按規程檢查、清理現場,查明並通知全部工作人員撤離後,指揮拆除接地線和標示牌,恢複常設遮欄。接地線拆除後,應視為線路或設備即帶電,不準任何人再進入現場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在停電工作票上簽字並通知送電,送電後無異常方可離開。
54、嚴禁帶電作業或采用預約停送電時間的方式進行電氣檢修。檢修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並在電源開關上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電源開關離工作麵較遠時應派專人看守。高處作業、夜間作業、暑天、大雪天作業或其它危險作業必須有兩人以上,一人工作,一人監護。監護人不得直接操作。
55、裝設接地線必須先接接地端,後接導體端,必須接觸良好。拆除接地線必須與此順序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和戴絕緣手套。接地線應用多股軟銅線,其截麵應符合電流要求,但不得小於25mm2。
56、對10KV以上電氣設備、重要線路、重要工作場所的停送電,須經公司能源管理員同意簽字後,方可進行作業。
57、電氣設備必須由專職電工(持進網證、特種作業證、上崗證)或在專職電工指導下進行安裝、維護和檢修作業,否則不得作業。
58、低壓帶電作業應設專人監護,使用有絕緣柄的工具,戴絕緣手套和安全帽,工作時站在幹燥的絕緣物上。嚴禁使用銼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的毛刷等工具,同時人體不得同時接觸兩根線頭。
59、電氣設備可能為人所觸及的裸露帶電部分,必須設保護罩、遮欄及警示標誌等安全裝置。
60、采掘工作麵、天井、低於二米的分支巷道的照明電壓不得超過36V;有爆炸危險的工作麵炸藥、雷管庫區,應采用攜帶式蓄電池礦燈。
61、礦井內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配件、金屬外皮等都要可靠接地。
62、井下電氣設備禁止接零,井下應采用礦用變壓器,若用普通變壓器時,禁止中性點直接接地。不得由地麵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向井下供電。
63、禁止帶電檢修或搬動任何帶電設備(包括電纜、電線),檢修或搬動前,必須切斷電源,並將導體完全放電和接地。
64、不準將電纜懸掛在風水管上,電纜上不準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風水管平行敷設時,應敷設在管子上方,距管子不得小於0.3m。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0.3m。
65、井下低壓安全供電要做到“三無”、“四有”、“兩齊”、“三全”。
66、人體接觸電容器之前,應用短接導線將所有電容器直接短接放電,並懸掛臨時接地線,否則不能觸及電容器。
67、井下設備排列擁擠,工作麵空間狹窄,空氣比較潮濕,頂板有滴水、淋水現象以及電氣設備、電纜易受砸、碰、壓的地方,必須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符合安全操作規程要求,使用合格和相應等級的設備、器材,並要加強日常巡檢,防止機電事故的產生和擴大,確保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68、機電設備工作繁重,起動頻繁,負載變化較大,設備有過載現象的,其控製回路必須定期檢查、檢修。
69、在控製台看不到所控製全套設備或工作設備離控製開關較遠以及其他在可能發生危險的區域內,工作人員不能快速操縱控製開關終止危險發生的地方,都必須在工作設備附近裝設緊急控製開關。
70、各單位應對使用電氣設備的一般生產工人,進行必要的安全用電知識和01manbetx 的教育、培訓,作為三級教育的內容之一。
71、向井下供電的斷路器和井下中央變配電所各回路斷路器禁止裝設自動合閘裝置。
72、在斷電的線路上作業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加鎖或設專人看護,並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示牌。隻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警示牌並送電。
73、個人不準私接電線和用電設施,發生電氣故障不得私自處理,並立即通知電工處理。
74、工作服要做到三緊(領口緊、袖口緊、下擺緊)。
75、地麵電纜必須按規程布置,井巷內的動力電纜應按規程懸掛。76、禁止在超重設備下停留或者通過。
77、地、測、采專業的各項技術設計必須履行嚴格的審批製度,未經審批的設計一律不得進行施工。
78、地質探礦工程設計必須考慮地質構造、岩石的穩固性、破碎帶、斷層、水溶洞等不安全因素,並有詳細的文字說明和附圖。
79、探礦及采準天井的單體設計必須避開破碎帶、斷層、水溶洞等地段,防止塌方及湧水事件的發生。
80、采場單體設計必須保證有兩個天井與采場相通,確保采場通風良好及安全行人通道的暢通。
81、對於暴露麵積較大的采場,必須有安全礦柱的技術設計說明書。
82、對於礦柱的回采和采空區的處理,要有總的設計方案。
83、露天采場的設計必須考慮邊坡穩固,排水防洪等安全因素。
84、當專業技術設計與實際施工因安全因素發生衝突時,應及時調整技術設計,並編寫補充設計說明。
85、地、測、采各專業技術人員應經常深入施工現場,進行技術指導。
86、地質技術人員要著重對井下的斷層、破碎帶、水溶洞等現象進行管理,發現上述的安全隱患應及時與施工單位及安全部門聯係。
87、測量技術人員要及時準確地為施工單位提供技術服務,遇有貫通工程時,要在貫通前5米左右下達貫通安全通知書。避免傷亡事故或損壞設備的事故發生。
88、因技術工作的需要,各專業須進行危險性作業時,事前必須同生產車間和安環部門取得聯係,征得允許後方可作業。
89、采礦專業要加強露采邊坡穩定性的管理,避免岩體滑坡。
90、調度管理人員要協助公司領導,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實現生產、安全均衡發展。
91、發現安全問題要及時與有關領導及專職安全員取得聯係,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92、做好事故彙報和組織搶救工作,及時向有關部門、領導彙報事故的發展情況。
93、聽取各單位對安全工作及上次安全會議的執行情況,並提出獎罰建議。
94、室內值班人員要通過監控電視嚴格監控,防止設備事故和盜竊事故的發生。
95、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發現電源、電器等有異常,立即向部門領導彙報。
9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公司範圍內的安全閥、壓力表、儀表等進行外校。
97、加強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不得隨意將危險物品轉借給他人。危險物品要有專業管理,建立完整的出入庫手續。
98、對其有毒性、易燃、易爆、易揮發、麻醉性和刺激性氣味的藥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做到了解其技術性能、使用方法,防止中毒事故的發生。
99、合理使用和維護化驗室一切電器設備,當電器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找專業電工處理,並向有關領導彙報,不得私自拆卸、修理。
100、化檢人員要及時準確地測定尾渣、尾液有害成份的含量,確保汙水排放合格率達100%。
101、安全員深入工作現場,把好安全關,跟班了解安全操作規程的實施情況,及時處理生產中出現的不安全因素,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彙報。
102、安全員每天必須參加班前會,講解各地點安全注意事項,做好安全記錄。
103、入井前不許飲酒,如發現除責令其本人休息外,按製度給予罰款處理。
104、入井配帶勞動保護,如(安全帽、電石燈、打火機、礦靴等),不帶全勞動保護用品,不準入井。
105、入井行走時,遇有機車駛過,應迅速躲到安全地點,不許與電機車同時行走,嚴禁肩扛金屬工具(如釺子杆、撬棍、鐵管等),要注意機車架線,以防觸電。
106、禁止進入掛有危險警示牌及已封閉的地點。
107、入井五不準:
1) 不準損壞安全設施;
2) 不準在井內或井口擁擠和打鬧;
3) 不準在井內明火取暖;
4) 不準從高處向下投擲物品;
5) 不準在電線及電氣設備上放任何物品。
108、井下作業人員必須服從安全技術人員指揮,保證施工安全。
109、井下作業地點必須兩人以上進行作業,不許單人作業。
110、按時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意識。
111、及時整改公司、安全環保部下達的隱患通知書指出的隱患,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要求。
112、每周公司生產調度會所布置的安全工作要做到全麵落實。
113、對爆破器材、電源照明、安全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不合格要及時整改。
114、地表陷落區、采空區及危險設施,應采取安全防範措施,設立明顯標誌。
115、高空作業、豎井檢修安裝、下料作業有墜落危險,員工必須配帶安全帶。
116、乘罐人員上下必須使用罐籠安全門,罐籠運行時,各中段安全門必須關好。
117、乘罐人員必須聽從信號工的指揮,發出開罐信號後,不準上下人。
118、不準在罐內吸煙、打鬧、大聲喧嘩,不準探頭和把手腳伸出罐外。
119、每層罐加信號工準乘九人,乘罐人員必須手把把手,麵部朝外乘罐。
120、人員上罐後,信號工要關好罐門,罐未停穩前不準打開罐門。
121、嚴禁人員與大件物品、礦車混載。
122、攜帶炸藥的爆破工一次乘罐不得超過五人,其他人員不得乘罐。
123、爆炸品、易燃品、腐蝕品要隨時提升,不準在井口停留時間過長。
124、提升礦車後必須將罐停穩,攔點後上下礦車。
125、提升運送火工材料時,必須選與卷揚工取得聯係,罐籠起動、停止時不得使罐籠發生巨裂震動和撞擊。
126、在信號不明或無信號工指揮的情況下,不準私自開動卷揚機。
127、斜井提升時,人、車不準同行,上下斜井人員必須服從信號工的指揮。
128、井下臨時炸藥存放點貯存炸藥必須是當天的用量,不許超過當天使用量。
129、爆破工加工火工材料必須在指定地點,不許在主巷中加工。
130、井下炸藥、雷管必須分開運送,運送時不得在人多的地方停留,要一直走到工作地點,避開機房、設施等要地。
131、當幾個人同時運送爆破材料時,人與人之間最少要保持十五米遠的距離。
132、爆破工對當班剩餘的火工材料必須退回炸藥庫,嚴禁私自存放。
133、爆破工運送火工材料時,必須使用炸藥兜和雷管兜運送。
134、運送火工材料時不許抽煙,電石燈與雷管兜不能放在同一肩上,並注意來往車輛。
135、不許用電機車運送炸藥、雷管等火工材料。
136、不許用導火線代替繩子捆綁炸藥。
137、嚴禁任何人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炸物品。
138、作業地點炸藥、雷管必須分開臨時存放,相距至少兩米以上,在安全處存放。
139、作業地點放炮前,岩工必須做好警戒工作,嚴禁一切行人、車輛等進入或行走。
140、每個采場、作業地點必須配備合格的撬棍,做好撬頂工作,不準有浮石。
141、作業麵先進行排險,撬淨頂盤、岩幫浮石後,人員方可作業。
142、岩工隻準使用木質的炮棍裝藥。
143、嚴禁任何人看回頭炮,嚴禁返回去點二次炮。
144、礦車裝貨不得超出礦車車沿十厘米,上部不準裝大塊。
145、不論空車或重車,一人隻能推一個,禁止一人推兩車或放野車,多人推車時,前後必須保持十五米以上距離。
146、耙巷出礦,當班電耙工作業完畢後,如果鬥井卡住,必須在下班時通知班長或下一班采場岩工。
147、井下各種礦車出入必須掛鏈。
148、嚴禁在炮煙未排盡的情況下作業,杜絕頂炮煙強製作業現象。
149、中穿倒運毛石必須保證上口和下口有足夠通風口方能作業,如有一處堵住,不許作業。
150、禁止使用不堅固的圓木做撐木。
151、天井作業平台上的雜石要及時清理。
152、上天井時必須與天井作業人員取得聯係後才能進入,禁止從天井上往下扔工具及釺子杆等。
153、岩工不準騎在氣腿上或伏在機器上打眼,以防斷釺傷人。
154、岩工排完險後再作業,不能一邊鑿岩,一邊處理浮石。
155、天井放炮必須使用長非電到地麵點火,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156、天井作業時必須架設正規平台,牢固後方可作業。
157、耙巷出礦禁止鑽漏鬥捅礦、崩炮,二層耙巷放炮,上、下人行井必須堵好人。
158、天井梯子、作業平台架設要正規化、標準化,梯子間上下間隔為6.5米。
159、電機車運送空(重)車進入車場,最前礦車不許超過警界牌。
160、井下無論采場大小,照明必須保證2~3個照明燈泡,確保采場能見度。
161、不準搭礦車、攀車、放野車。
162、電機車工嚴格按照《電機車操作規程》駕駛,非電機車工不準亂動電機車。
163、各中段通風井調節門,任何人不準亂動。
164、通風較差的作業麵要安裝局部通風設施,否則禁止作業。
165、平巷施工必須按規定打好管纜吊掛眼,每6米打一組,高度距底板分別是1.2米、1.4米、1.8米。
166、在穿口、沿口、交叉口必須打過頂眼。
167、主巷的水溝必須符合要求,規格為30×20×20cm。
168、井下各主要巷道要做到無積水、無廢石,搞好工業衛生。
169、班組安全台帳清楚,危險源有標誌,製定控製措施並責任到人。
170、崗位現場管理有序,工具設備無隱患,安全防護裝置齊全完好、有效、可靠,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171、作業環境整潔,安全通道暢通,安全標誌醒目。
172、凡進入施工現場的機械、車輛或員工,必須服從指揮,遵守各項安全製度,否則現場負責人有權給予指正、處罰。
173、領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時,必須履行爆炸物品、劇毒物品領用管理製度,對使用情況有嚴格的記錄,嚴禁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
174、露天爆破時,必須清理現場確保安全,並設專人四麵警戒,及時通知井采車間撤離人員和設備。
175、爆破後及時清理殘炮,禁止在殘盲炮未處理好的地點工作。
176、在同一台階內要避免上下雙層作業,遇有特殊情況時,上下作業人員不得在站在同一條直線上,以免滾石傷人。
177、在夜間或暗處工作時,一定要有充足的照明。
178、班長做到班班檢查邊坡穩定情況,對不穩定邊坡及時處理,人工下放邊坡毛石時,要先通知下麵作業人員躲到安全地點之後,再行下放。
179、對爆破器材、消防設施、電氣設施、避雷設施等安全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及處理。
180、嚴禁在庫房內油料、火工材料旁或運輸火工材料進程中吸煙、用火。
181、堆浸場必須做到班班取水樣,取樣合格率100%,一旦超標及時處理,並報車間。
182、經常檢查堆浸場地周圍底墊情況,發現滲漏及時彙報、及時粘補。
183、做好載金炭、炭液的保存工作,班長要親自押運、交庫儲存,做到萬無一失。
184、堆浸場的液氰罐必須有專人保管鑰匙,使用時班長親臨監督,並做好記錄。
185、砸大塊的工人要互相關照,工作中要保持一定距離,防止出現傷人現象。
186、車輛維護人員,要確保工作場所、所使用的工具在安全狀態下,方可進行維修。維修中要設專人監護,佩戴必要的安全保護用品。
187、設備檢查完畢,確信所有的安全防護裝置、安全閥齊全,方準試車。
188、各特種車輛不準超定員乘坐。
189、個體車司機必須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
190、駕駛員必須做到“禮讓三先”,不開“英雄車”,不爭道搶行,以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暢通。
191、車輛的刹車、轉向、喇叭、燈光、雨刷和後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192、禁止違章駕駛,禁止客貨混載和超員乘座。
193、不經允許不許動用劇毒物品和危險品,如氰化鈉以及硫酸、硝酸、鹽酸、王水、氫氧化鈉等。
194、職工必須掌握氰化鈉、氯氣的性質和發生氰化鈉、氯氣中毒的搶救方法。
195、吊車必須是經過培訓的專人負責,其它人不許開動吊車。
196、凡屬吊車等直接操作人員和有毒物品的操作人員,要注意力集中,操作時不許邊操作,邊看書,邊吃飯,邊飲水,邊吸煙。
197、不許在黑暗場所作業,工作場所要有良好的照明。
198、設備運轉中,不許移動防護罩和防護裝置。防護罩和防護裝置在原位方可開車。
199、上下工序,各崗位、工種在工作中要作好聯係,防止雙層作業。
200、不許依靠、攀登或坐在安全設施上。
201、除檢修需要外,原礦倉不能開空,不許在供礦不足時扒倉子。
202、含氰藥劑必須安排專人管理,加藥庫必須上雙鎖,未經允許無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
203、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崗位的作業特點,工藝流程和操作規程,崗位設備的性能特點,安全裝置使用,防護用品的作用與保管方法。
6、井下火災安全對策措施
1)一般規定
(1)生產和在建礦井製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麵建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應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2)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距離進風井不得小於80 m。木料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於50 m。不得將矸石山或爐灰場設在進風井的主導風向上風側,也不得設在表土lOm以內有煤層的地麵上和設在有漏風的采空區上方的塌陷範圍內。
(3)新建礦井的永久井架和井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築,用不燃性材料建築。對現有生產礦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築的井架和井口房,製定防火措施。
(4)礦井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應每隔100 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 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麵的消防水池經常保持不少於200 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開采下部水平的礦井,除地麵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產水平的水倉作為消防水池。
(5)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嚴密並易於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並應定期維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6)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 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通風機房位於工業廣場以外時,除開采有瓦斯噴出區域的礦井和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爐或防爆式電熱器取暖。暖風道和壓入式通風的風硐用不燃性材料砌築,並應至少裝設2道防火門。
(7)井筒、平硐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後兩端各20 m範圍內,都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在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
(8)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9)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製定安全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①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②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後兩端各10 m的井巷範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③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④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隻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 m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⑤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後,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並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 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⑥在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停止突出危險區內的一切工作。
煤層中未采用砌镟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10)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裝人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運送至使用地點,剩餘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應運回地麵,嚴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放在蓋嚴的鐵桶內,並由專人定期送到地麵處理,不得亂放亂扔。.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或硐室內。
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在專用硐室進行,並使用不燃性和無毒性洗滌劑。
2)井下火災防治
(1)生產礦井延伸新水平時,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2)對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或煤層群的礦井,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布置在岩層內或不易自燃的煤層內;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砌镟或錨噴,镟後的空隙和冒落處用不燃材料充填密實,或用無腐蝕性、無毒性的材料進行處理。
(3)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薄煤層除外)時,采煤工作麵采用後退式開采,並根據采取防火措施後的煤層自然發火期確定采區開采期限。在地質構造複雜、斷層帶、殘留煤柱等區域開采時,應根據礦山地質和開采技術條件,在作業規程中另行確定采區開采方式和開采期限。回采過程中不得任意留設外煤柱和預煤。采煤工作麵采到停采線時,采取措施使頂板冒落嚴實。
(4)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傾斜煤層用垮落法控製頂板時,在主石門和采區運輸石門上方,.留有隔離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門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區運輸石門上方的煤柱,在采區結束後可回收,采取防止自然發火措施。
(5)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對采空區、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用預防性灌漿或全部充填、噴灑阻化劑、注阻化泥漿、注凝膠、注惰性氣體、均壓等措施,編寫相應的防滅火設計,防止自然發火。
在自然發火期內能采完並能及時予以封閉的工作麵和采區,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發火的措施。 。
(6)采用灌漿防滅火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①采區設計明確規定巷道布置方式、隔離煤柱尺寸、灌漿係統、疏水係統、預築防火牆的位置及采掘順序。
②安排生聲計劃時,同時安排防火灌漿計劃,落實灌漿地點、時間、進度、灌漿濃度和灌漿量。 .
③對采區開采線、停采線、上下煤柱線內的采空區,應加強防火灌漿。
④應有灌漿前疏水和灌漿後防止潰漿、透水的措施。
(7)在灌漿區下部進行采掘前,查明灌漿區的漿水積存情況。發現積存漿水,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嚴禁在灌漿區下部進行采掘作業。
(8)采用阻化劑防滅火時,選用的阻化劑材料不得汙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采取防止阻化劑腐蝕機械設備、支架等金屬構件的措施。
(9)采用凝膠防滅火時,選用的凝膠和促凝劑材料,不得汙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使用時井巷空氣成分符合有關規定壓注的凝膠充填滿全部空間,其外表麵應予以噴漿封閉,並定期觀測,發現老化、幹裂時,應予重新壓注。
(10)采用均壓技術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有專人定期觀測與03manbetx 采空區和火區的漏風量、漏風方向、空氣溫度、防火牆內外空氣壓差等的狀況,並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
②改變礦井通風方式、主要通風機工況以及井下通風係統時,對均壓狀況及時調整,保證均壓狀態的穩定。
③應經常檢查均壓區域內的巷道中風流流動狀態,應有防止瓦斯積聚的安全措施。
(11)采用氮氣防滅火時,注入的氮氣濃度不小於97%。有能連續監測采空區氣體成分變化的監測係統。有固定或移動的溫度觀測站(點)和監測手段。
(12)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采用全部充填法采煤時,不得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采空區和三角點充滿。
(13)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在采區開采設計中,預先選定構築防火門的位置。當采煤工作麵投產和通風係統形成後,按設計選定的防火門位置構築好防火門牆,並
儲備足夠數量的封閉防火門的材料。
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
(14)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在采區開采設計中,明確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觀測點的位置並建立監測係統、確定煤層自然發火的標誌氣體和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製度。所有檢測03manbetx 結果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並定期檢查、03manbetx 整理,發現自然發火指標超過或達到臨界值等異常變化時,立即發出自然發火強報,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15)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層時,編製防止采空自然發火的設計,根據防火要求和現場條件,應選用注入惰性、灌注泥漿(包括粉煤灰泥漿)、壓注阻化劑、噴漿堵漏及均壓等綜合防火措施。有可靠的防止漏風和有害氣體漏
的措施。建立完善的火災監測係統。
(16)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中掘進巷道時,對巷道中出現冒落區及時進行防火處 理,並定期檢查。
(17)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 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後,應立即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緝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
礦值班調度和在現場的區、隊、班組長應依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中的人員撤離,並組織人員滅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其電源;在切斷電源前,隻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其他有害氣體和風
向、風量的變化,還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18)封閉火區滅火時,應盡量縮小封閉範圍,並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一氧化碳、煤塵以及其他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3)井下火區管理對策措施
(1)煤礦企業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的先後順序進行編號,並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係圖和火區管理卡片永久保存。
(2)永久性防火牆的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每個防火牆附近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人內,並懸掛說明牌。
②應定期測定和03manbetx 防火牆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③定期檢查防火牆外的空氣溫度、瓦斯濃度,防火牆內外空氣壓差以及防火牆牆體。發現封閉不嚴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區有異常變化時,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④礦井做大的風量調整時,應測定防火牆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3)封閉的火區,隻有經取樣化驗證實火已熄滅後,方可啟封或注銷。
(4)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製定安全措施。
(5)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的周圍進行采掘工作。
7、礦井水安全對策措施
1)一般規定
(1)煤礦企業應查明礦區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編製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並組織實施。煤礦企業應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並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範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
(2)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針對主要含水層(段)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係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預報,並製定相應的“探、防、堵、截、排”綜合防治措施。
(3)煤礦企業每年雨季前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麵檢查。雨季受水威脅的礦井,應製定雨季防治水措施,並應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
2)地麵防治水
(1)煤礦企業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麵水流係統的彙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情況,掌握當地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係統。
(2)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高程高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高程低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時,修築堤壩、溝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3)井口附近或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人井下時,采取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①嚴禁開采煤層露頭的防水煤柱。
②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築溝渠,排泄積水。修築溝渠時,應避開露頭、裂隙和導水岩層。特別低窪地點不能修築溝渠排水時,應填平壓實;如果範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積水滲入井下。
③礦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脅時,采取修築堤壩、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④排到地麵的礦井水,妥善處理,避免再滲人井下。
⑤對漏水的溝渠和河床,應及時堵漏或改道。地麵裂縫和塌陷地點填塞,填塞工作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⑥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麵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及時處理。
(4)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衝刷到的地段。
(5)使用中的鑽孔,安裝孔口蓋,報廢的鑽孔及時封孔。
3)井下防治水對策措施
(1)相鄰礦井的分界處,留防水煤柱。礦井以斷層分界時,在斷層兩側留有防水煤柱。防水煤柱的尺寸,應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岩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岩層移動規律等因素,在礦井設計中規定。嚴禁在各種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2)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的積水範圍、標高和積水量,繪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
在水淹區域應標出探水線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線位置時,探水前進。
(3)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應及時觀測井下水文變化情況。
(4)水淹區積水麵以下的煤岩層中的采掘工作,應在排除積水以後進行;如果無法排除積水,編製設計,方可進行。
(5)在有水或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時,執行上麵(2)、(4)項的規定。
(6)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水煤柱時,製定安全措施。
(7)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等有水力聯係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時,查出其確切位置,並按規定留設防水煤(岩)柱。巷道穿過上述構造時,探水前進。如果前方有水,應超前預注漿封堵加固,必要時預先建築防水閘門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8)采掘工作麵或其他地點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停止作業,采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9)礦井作好采區、工作麵水文地質探查工作,選用物探、鑽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等手段查明構造發育情況及其導水性,主要含水層厚度、岩性、水質、水壓以及隔水層岩性和厚度等。
(10)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三帶”發育高度。當導水裂隙帶範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開采時,超前探放水並建立疏排水係統。
(11)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大於實際水頭值時,可以“帶水壓開采”,製定安全措施。
(12)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前采取下列措施:
①采取疏水降壓的方法,把承壓含水層的水頭值降到隔水層能承受的安全水頭值以下,並製定安全措施。
②承壓含水層不具備疏水降壓條件時,采取建築防水閘門、注漿加固底板、留設防水煤柱、增加抗災強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13)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當開拓到設計水平,隻有在建成防、排水係統後,方可開始向有突水危險地區開拓掘進。
(14)煤係底部有強岩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和主要回風巷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並以石門分區隔離開采。
(15)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地區,隻有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後,方可掘進。
(16)井筒穿過含水層段的井壁結構應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設置隔水層。
(17)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編製探放水和注漿堵水設計。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點或地段,進行水溫、水量、水質等地下水動態和鬆散含水層湧水含砂量綜合觀測和分析,防止滯後突水。
4)井下防治水安全對策措施
(1)主要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並應高出泵房底板7 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通路內,應設置易於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
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設置可靠的控製閘門。
(2)主要水倉有主倉和副倉。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 h的正常湧水量。
(3)井筒開鑿到底後,井底附近設置具有一定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保證臨時變電所、臨時水倉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5)探放水安全對策措施
(1)礦井作好水害分析預報,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
(2)煤係底部有強承壓含水層並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麵,在開采前,編製探放水設計,明確安全措施。
(3)安裝鑽機探水前,加強鑽場附近的巷道支護,並在工作麵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在打鑽地點或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4)預計水壓較大的地區,探水鑽進之前,先安好孔口管和控製閘閥,進行耐壓試驗,達到設計承受的水壓後,方準繼續鑽進。特別危險的地區,應有躲避場所,並規定避災路線。
(3)鑽孔內水壓過大時,應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6)鑽進時,發現煤岩鬆軟、片幫、來壓或鑽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鑽等異狀時,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杆,現場負責人員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並派人監測水情。如果發現情況危急時,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後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7)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老空積水區高於探放水點位置時,隻準用鑽機探放水。探放水孔打中老空水體,並要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
鑽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湧出時,有瓦斯檢查工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規定時,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及時處理。
(8)鑽孔放水前,估計積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製放水流量;放水時,設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水壓,做好記錄。若水量突然變化,及時處理。
(9)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以及恢複被淹井巷前,有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麵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及時處理。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湧出的可能,製定安全措施。
8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安全對策措施
1)爆炸材料貯存
(1)爆炸材料的貯存,永久性地麵爆炸材料庫建築結構(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庫房)及各種防護措施,總庫區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井上、下接觸爆炸器料的人員,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2)建有爆炸材料製造廠的礦區總庫,所有庫房貯存各種炸藥的總容量不得超過該廠1個月生產量,雷管的總容量不得超過3個月生產量。沒有爆炸材料製造廠的礦區總庫,所有庫房貯存各種炸藥的總容量不得超過由該庫所供應的礦井2個月的計劃需要量,雷管的總容量不得超過6個月的計劃需要量。單個庫房的最大容量:炸藥不得超過200 t,雷管不得超過500萬發。 ‘
地麵分庫所有庫房貯存爆炸材料的總容量:炸藥不得超過75t,雷管不得超過25萬發。單個庫房的炸藥最大容量不得超過25 t。地麵分庫貯存各種爆炸材料的數量,還不得超過由該庫所供應的礦井3個月的計劃需要量。
(3)開鑿平硐或利用舊平硐作為爆炸材料庫時,遵守下列規定:
①硐口裝有向外開的2道門,由外往裏第一道門為包鐵皮的木板門,第二道門為柵欄門。
②硐口到最近貯存硐室之間的距離超過15 m時,有2個入口。
③硐口前設置橫堤,橫堤高出硐口1.5 m,橫堤的頂部長度不得小於硐口寬度的3倍,頂部厚度不得小於1 m。橫堤的底部長度和厚度,應根據所用建築材料的靜止角確定。
④庫房底板高於通向爆炸材料庫的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庫房的巷道坡度為5‰,並應有帶蓋的排水溝,巷道內可鋪設軌道,但硐室內不得鋪設軌道。
⑤除有運輸爆炸材料用的巷道外,有通風巷道(鑽眼、探井或平硐),其入口和通風設備設置在圍牆以內。
⑥庫房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巷道內采用固定式照明時,開關設在地麵。
⑦爆炸材料庫上麵覆蓋層厚度小於10 m時裝設防雷電設備。
⑧檢查電雷管的工作,在爆炸材料貯存硐室外設有安全設施的專用房間或硐室內進行。
(4)各種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種都應專庫貯存;但當條件限製時,可按國家的有關同庫貯存的規定貯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隻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
(5)地麵爆炸材料庫有發放爆炸材料的專用套間或單獨房間。分庫的炸藥發放套間內,可臨時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與發爆器。在分庫的雷管發放套間內發放雷管時,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並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6)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麵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最大容量:炸藥不得超過3 t,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並不得超過該庫所供應單位10天的需要量。
地麵臨時性爆炸材料庫周圍,設圍牆或鐵刺網,其高度不得低於2 m,圍牆或鐵刺網距庫房的距離不應小於5 m。
地麵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照明、防火和防雷電措施、管理製度與永久性地麵爆炸材料庫相同。
(7)在地麵臨時保管當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時,可存放在棚子、帳篷、洞穴內或其他地點,但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炸藥不得超過3 t,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不成箱的雷管放置在加鎖的專用箱子內。雷管放在距離炸藥25 m以外的地點。
②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距有人的建築物、公路、鐵路等的安全距離符合國家規定。
③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圍有柵欄或鐵刺網,並有警衛晝夜看守。
(8)開鑿井筒或平硐時,可在距井筒或平硐El以及周圍主要建築物50 nl以外加設橫堤,或250 m以外不加橫堤的專用房屋或硐室內貯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藥貯存量不得超過500 kg。
(9)井下爆炸材料庫應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爆炸材料貯存在硐室或壁槽內,硐室之間或壁槽之間的距離,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離的規定。井下爆炸材料庫應包括庫房、輔助硐室和通向庫房的巷道。輔助硐室中,應有檢查電雷管全電阻、發放炸藥、電雷管編號以及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和發爆器等專用硐室。
(10)井下爆炸材料庫的布置符合下列要求:。
①庫房距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運輸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響全礦井或大部分采區通風的風門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於100 m,壁槽式的不得小於60 m。
②庫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於35 m,壁槽式的不得小於20 m。
③庫房距地麵或上下巷道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於30 m,壁槽式的不得小於15 m。
④庫房與外部巷道之間,用3條互成直角的連通巷道相連。連通巷道的相交處延長2 m,斷麵積不得小於4 m2,在連通巷道盡頭,設置緩衝砂箱隔牆,不得將連通巷道的延長段兼作輔助硐室使用。庫房兩端的通道與庫房連接處設置齒形阻波牆。
⑤每個爆炸材料庫房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供發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裝看能自動關閉的抗衝擊波活門;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庫回風側,可鋪設軌道運送爆炸材料,該出口與庫房連接處裝有1道抗衝擊波密閉門。
⑥庫房地麵高於外部巷道的地麵,庫房和通道應設置水溝。
(11)井下爆炸材料庫砌镟或用非金屬不燃性材料支護,不得滲漏水,並應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庫出口兩旁的巷道砌镟或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支護長度不得小於5m,庫房備有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12)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天的電雷管需要量。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炸藥和電雷管分開貯存。
每個硐室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 t,電雷管不得超過10天的需要量;每個壁槽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400 kg,電雷管不得超過2天的需要量。
庫房的發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許存放當班待發的炸藥,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過3
箱。
(13)在多水平生產的礦井內、井下爆炸材料庫距爆破工作地點超過2.5 km的礦井內、井下無爆炸材料庫的礦井內可設立爆炸材料發放硐室,遵守下列規定:
①發放硐室設在有獨立風流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道法線距離不得小於25m。
②發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貯存量不得超過1天的供應量,其中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
③炸藥和電雷管分開貯存,並用不小於240mm厚的磚牆或混凝土牆隔開。
④發放硐室應有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出口處設有1道能自動關閉的抗衝擊波活門。
⑤建井期間的臨時爆炸材料發放硐室具有獨立風流。
(14)井下爆炸材料庫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設備,照明線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 v。嚴禁在貯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內裝燈。
不設固定式照明設備的爆炸材料庫,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
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材料庫房內。庫內照明設備或線路發生路障時,在庫房管理人員的監護下檢修人員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進入庫內工作。
(15)建立爆炸材料領退製度、電雷管編號製度和爆炸材料丟失處理辦法。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電雷管)在發給爆破工前,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2)爆炸材料運輸安全對策措施
(1)在地麵運輸爆炸材料時,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2)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電雷管和炸藥分開運送。
②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③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罐籠內隻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動。運送其他類炸藥時,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如果將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直接推入罐籠內運送時,車輛符合相關規定。
④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⑤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不得超過2 m/s;運送其他類爆炸材料時,不得超過4 m/s。吊桶升降速度,不論運送何種爆炸材料,都不得超過1m/s。司機在啟動和停絞車時,應保證罐籠或吊桶不震動。
⑥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⑦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3)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於3 m。
②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並隻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其他類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
③爆炸材料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④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 m/s。
⑤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4)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炸材料,但炸藥和電雷管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 m/s。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加蓋、加墊,車廂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5)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電雷管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②爆炸材料裝在耐壓和抗撞衝、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後,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③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④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3)井下爆破安全對策措施
(1)井下爆破工作由專職爆破工擔任。在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固定在同一工作麵工作。爆破作業執行“一炮三檢製”。
(2)爆破工依照爆破作業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
(3)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交回爆炸材料庫。
(4)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麵應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麵,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一次起爆。嚴禁在1個采煤工作麵使用2台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5)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麵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6)在高瓦斯礦井和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的實體煤中,為增加煤體裂隙、鬆動煤體而進行的lO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製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製定安全措施。
(7)爆破工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並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炸材料箱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8)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後,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9)裝配起爆藥卷時,遵守下列規定:
①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
②裝配起爆藥卷防止電雷管受震動、衝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③電雷管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紮眼。電雷管全部插人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10)裝藥前,首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衝撞或搗實。裝藥後,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11)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鬆散材料製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
(12)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_二的,嚴禁裝藥、爆破:
①采掘工作麵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傘簷超過規定。
②爆破地點附近20 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O%。
③在爆破地點20 m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麵1/3以上。
④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等情況。
⑤采掘工作麵風量不足。
(13)爆破前,班組長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在安全地點警戒。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杆或拉繩。
(14)每次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發爆器統一管理、發放。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並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
(15)爆破工最後離開爆破地點,並在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
(16)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起爆接線盒的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人發爆器或電力起爆接線盒內。爆破後,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並扭結成短路。
(17)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隻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組長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後,方準下達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後,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 s,方可起爆。
(18)爆破後,待工作麵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立即處理。
(19)處理拒爆、殘爆時,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
處理拒爆時,遵守下列規定:
(20)爆炸材料庫和爆炸材料發放硐室附近30 m範圍內,嚴禁爆破。
(21)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麵運送爆炸材料和在井筒內裝藥時,除負責裝藥爆破的人員、信號工、看盤工和水泵司機外,其他人員撤到地麵或上水平巷道中。
(22)在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時,在地麵或在生產水平巷道內進行爆破。
在爆破母線與電力起爆接線盒引線接通之前,井筒內所有電氣設備斷電。
隻有在爆破人員完成裝藥和連線工作,將所有井蓋門打開,井筒、井口房內的人員全部撤出,設備、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後,方可爆破。
爆破通風後,仔細檢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盤上或其他設備上的矸石。
爆破後乘吊桶檢查井底工作麵時,吊桶不得跋撞工作麵。 .
9、運輸、提升和空氣壓縮機安全對策措施
1)平巷和傾斜井巷運輸
(1)瓦斯礦井中使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低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②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遵守下列規定:
a.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砌镟或錨噴支護;
b.有瓦斯湧出的掘進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有架線的巷道中;
c.采用碳素滑板或其他能減小火花的集電器;
d.架線電機車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③掘進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④瓦斯礦井的主要回風巷和采區進、回風巷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⑤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如果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風巷內使用機車運輸,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2)機車司機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製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3)列車通過的風門,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的裝置。
(4)巷道內應裝設路標和警標。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地段,以及前麵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減低速度,並發出警號。
(5)架線電機車運行的軌道,不回電的軌道與架線電機車回電軌道之間,加以絕緣。在與架線電機車線路相聯通的軌道上有鋼絲繩跨越時,鋼絲繩不得與軌道相接觸。
(6)嚴禁使用固定車廂式礦車、翻轉車廂式礦車、底卸式礦車、材料車和平板車等運送人員。
(7)用人車運送人員時,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雙軌巷道乘車場設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
(8)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箱之間搭乘。嚴禁超員乘坐。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
(9)人力推車時,一次隻準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於5‰時,不得小於10 m;坡度大於5‰時,不得小於30 m。嚴禁放飛車。巷道坡度大於7‰時,嚴禁人力推車。
(10)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有頂蓋,車輛上裝有可靠的防墜器。
(11)用人車運送人員時,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12)斜井人車設置使跟車人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司機發送緊急停車信號裝置。
(13)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遵守下列規定:
①在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②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人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
③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製車輛進人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④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⑤在變坡點下方略大於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⑥在各車場安設甩車時能發出警號的信號裝置。
(14)傾斜井巷使用絞車提升時,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信號和候車硐室,候車硐室具有足夠的空間。
(15)采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裝設驅動滾筒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車裝置,並裝設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自動灑水裝置。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同時裝設防逆轉裝置和製動裝置;下運時,裝設製動裝置。
(16)采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裝設下列保護裝置:
①過速保護;
②過電流和欠電壓保護;
③鋼絲繩和輸送帶脫槽保護;
④輸送帶局部過載保護;
⑤鋼絲繩張緊車到達終點和張緊重錘落地保護。
(17)井巷中采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或鋼絲繩芯帶式輸送機運送人員時,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在卸煤口,設有防止人員墜入煤倉的設施。應裝有在輸送機全長任何地點可由搭乘人員或其他人員操作的緊急停車裝置。鋼絲繩芯帶式輸送機應設斷帶保護裝置。
(18)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的牽引機車和驅動絞車,應是有可靠的製動係統。
2)立井提升
(1)提升裝置嚴禁超載和超載重差運行。箕鬥提升采用定重裝載。
(2)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帶乘人間的箕鬥,裝設可靠的防墜器。
(3)對金屬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裝備的固定和鏽蝕情況,應每年檢查1次。發現鬆動,應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發現防腐層剝落,應補刷防腐劑。
(4)提升裝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防墜器、罐耳、罐道、阻車器、罐座、搖台、裝卸設備、天輪和鋼絲繩,以及提升絞車各部分,包括滾筒、製動裝置、深度指示器、防過卷裝置、限速器、調繩裝置、傳動裝置、電動機和控製設備以及各種保護和閉鎖裝置等,每天由專職人員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5)嚴禁在同一層罐籠內人員和物料混合提升。
(6)井上下信號係統設有保證順序發出信號的閉鎖裝置。
3)提升裝置
(1)提升裝置裝設下列保險裝置:防止過卷裝置,防止過速裝置,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限速裝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閘間隙保護裝置,鬆繩保護裝置,滿倉保護裝置,減速功能保護裝置。
防止過卷裝置、防止過速裝置、限速裝置和減速功能保護裝置應設置為相互獨立的雙線型式;立井、斜井纏繞式提升絞車應加設定車裝置。
(2)提升絞車裝設深度指示器、開始減速時能自動示警的警鈴與不離開座位即能操縱的常用閘和保險閘,保險閘能自動發生製動作用。提升絞車除設有機械製動閘外,還應設有電氣製動裝置。
(3)開鑿立井時,懸掛吊盤、水泵和其他設備的穩車,裝設可靠的製動裝置和防逆轉裝置,並設有電氣閉鎖。
4)空氣壓縮機
(1)空氣壓縮機有壓力表和安全閥。使用油潤滑的空氣壓縮機裝設斷油保護裝置或斷油信號顯示裝置。水冷式空氣壓縮機裝設斷水保護裝置或斷水信號顯示裝置。
(2)空氣壓縮機裝設溫度保護裝置,在超溫時能自動切斷電源。
10電氣安全對策措施
1)一般規定
(1)煤礦地麵、井下各種電氣設備、電力和通信係統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試驗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參照有關部門的規程執行。
(2)礦井應有兩回路電源線路。年產60 000 t以下的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時,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的要求。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3)對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的
線路
,不得少於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
(4)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嚴禁由地麵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5)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
(6)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加裝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
(7)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準人井。
2)電氣設備和保護
(1)硐室外嚴禁使用油浸式低壓電氣設備。
(2)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製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壓釋放保護。井下由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低壓電動機的控製設備,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程控製裝置。
(3)井下配電網路(變壓器饋出線路、電動機等)均應裝設過流、短路保護裝置;用該配電網路的最大三相短路電流校驗開關設備的分斷能力和動、熱穩定性以及電纜的熱穩定性。正確選擇熔斷器的熔體。
(4)礦井高壓電網,采取措施限製單相接地電容電流不超過20 A。井下低壓饋電線上,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煤電鑽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起動和停止煤電鑽功能的綜合保護裝置。
(5)井上、下裝設防雷電裝置。
(6)帶油的電氣設備設在機電設備硐室內,嚴禁設在集油坑。
3)井下電纜
(1)在總回風巷和專用回風巷中不應敷設電纜。在機械提升的進風的傾斜井巷(不包括輸送機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設電纜時,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嚴禁敷設電纜。
(2)低壓電纜不應采用鋁芯,采區低壓電纜嚴禁采用鋁芯。
(3)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
4)照明、通信和信號
(1)嚴禁用電機車架空線作照明電源。 .
(2)礦燈應保持完好,出現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鬆動、玻璃破裂等情況時,嚴禁發放。發出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 h。
(3)使用礦燈的人員嚴禁拆開、敲打、撞擊礦燈。
(4)礦燈應裝有可靠的短路保護裝置,高瓦斯礦井應裝有短路保護器。
(5)準備和裝添電液使用專用器具。工作人員戴防護眼鏡、口罩和橡膠手套,係橡膠圍裙,穿膠鞋。調和和貯存電液要使用有蓋的瓷質、玻璃質等容器。調和酸性電液時,將硫酸徐徐倒入水中,嚴禁向硫酸中倒水。房間內備有中和電液用的溶液。
(6)井下電話線路嚴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7)井下照明和信號裝置,應采用具有短路、過載和漏電保護的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配電。
(8)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號和控製等裝置,應優先采用本質安全型。
(9)高壓停、送電的操作,可根據書麵申請或其他可靠的聯係方式,得到批準後,由專職電工執行。
采區電工,在特殊情況下可對采區變電所內高壓電氣設備進行停、送電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開電氣設備進行修理。
(10)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使用。
11煤礦救護安全對策措施
(1)進風井口、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進風巷和硐室發生火災時,應進行全礦井反風。下達反風命令前,將火源進風側的人員撤出,並采取阻止火災蔓延的措施。采取風流短路措施時,將受影響區域內的人員全部撤出。
(2)處理火災事故過程中,指定專人檢查瓦斯和煤塵,觀測災區氣體和風流變化。當瓦斯濃度達到2.0%以上、並繼續增加有爆炸危險時,礦山救護隊將全部人員立即撤到安全地點,然後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險。
(3)撲滅上、下山巷道火災時,采取防止火風壓造成風流逆轉的措施。
(4)撲滅硐室火災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爆炸材料庫著火時,應首先將雷管運出,然後將其他爆炸材料運出;因高溫運不出時,應關閉防火門,退至安全地點。
②絞車房著火時,應將火源下方的礦車固定,防止燒斷鋼絲繩造成跑車傷人。
③蓄電池電機車庫著火時,應切斷電源,采取措施,防止氫氣爆炸。
(5)礦山救護隊處理掘進工作麵火災時,應保持原有的通風狀態,進行偵察後再采取措施。
(6)處理爆炸事故時,救護小隊進入災區遵守下列規定:
①進入前切斷災區電源。
②檢查災區內各種有害氣體的濃度、溫度及通風設施破壞情況,發現有再次爆炸危險時,立即撤到安全地點。
③穿過支架被破壞的巷道時,要架好臨時支架。
④通過支護不好的地點時,救護隊員要保持一定的距離按順序通過。
⑤進人災區行動要謹慎,防止碰撞產生火花,引起爆炸。
⑥確知人員已經犧牲時,先恢複災區通風,再進行處理。
恢複突出區通風時,應以最短的路線將瓦斯引入回風巷。回風井口50 m範圍內不得有火源,並設專人監視。
是否停電應根據井下實際情況決定。
(7)處理煤(岩)與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時,礦山救護隊進入災區時要戴好防護眼鏡。
12 、有害因素(塵、毒、窒息、噪聲和振動等)控製對策措施
(1)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定期監測,包括總粉塵 呼吸性粉塵粉塵中遊離
Si02含量。
(2)作業場所的噪聲,不應超過85dB(A)。大於85 dB(A)時,需配備個人防護用
品;大於或等於90 dB(A)時,還應采取降低作業場所噪聲的措施。
(3)礦區水源和供水工程應保證礦區工業用水量,其水質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4)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從事接塵作業:
①活動性肺結核病及肺外結核病。
②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 。
③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髒或胸膜病變。
④心、血管器質性疾病。
⑤經醫療鑒定,不適於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
(5)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
①上條所列病症之一的。
②風濕病(反複活動)。
③嚴重的皮膚病。
④經醫療鑒定,不適於從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6)癲癇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嚴禁從事煤礦生產工作。
(7)患有高血壓、心髒病、深度近視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2 m以上)作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8)粉塵、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業人員佩戴防塵或防毒等個體勞動防護用品。
13、安全管理對策措施
安全管理對策措施在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安全管理對策施通過一係列管理手段將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整合、完善、優化,將人、機、物、環境涉及安全生產工作的各個環節有機地結合起來,保證煤礦生產在安全健康的前提下正常進行,使安全技術對策措施發揮最大的作用。在某些缺乏安全技術對策措施的情況下,為了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依靠安全管理對策措施的作用加以彌補。
安全管理對策措施的具體內容涉及麵較為廣泛,《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01manbetx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許多法律法規和政府行政規章中具體的條款內容都能涉及到。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等等。
安全生產管理是以保證建設項目建成以後以及現實生產過程安全為目的的現代化、科學化的管理。其基本任務是發現、分析和控製生產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製定相應的安全衛生規章製度,對企業內部實施安全衛生監督、檢查,對各類人員進行安全、衛生知識的培訓和教育,防止發生事故和職業病,避免、減少有關損失。
即使具有本質安全性、高度自動化的生產裝置,也不可能全麵地、一勞永逸地控製、預防所有的危險、有害因素(例如維修等輔助生產作業中存在的、生產過程中設備故障造成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止作業人員的失誤。安全管理是煤礦企業管理的重要組威部分,是保證安全生產必不可少的措施。
1)建立製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因此,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例如:依據企業的自身特點,應建立《安全生產總則》、《安全生產守則》、《“三同時”管理製度》等指導性安全管理文件,製定《安全生產責任製》、《工藝技術安全生產規程》、《安全操作規程》;明確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應建立相應的《安全檢查製度》、《安全生產巡視製度》、《安全生產交接班製度》、《=安全監督製度》、《安全生產確認製》、《安全生產獎懲製度》、《勞保用品管理製度》等管理製度;對工傷事’故應建立《傷亡事故管理製度》、《傷亡事故責任者處理規定》、《職業病報告處理製度》等製度;對設備、工機具等應建立《特種設備管理責任製度》、《手持電動工具管理製度》、《吊索具安全管理規程》等製度;在安全教育培訓方麵,應建立《各級領導安全培訓教育製度》、《新進員工三級安全教育製度》、《轉崗安全培訓教育製度》、《日常安全教育和考核製度》、《違章員工教育》和《臨時性安全教育》等製度;對特殊工種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持證上崗管理規定》等製度,等等。
2)完善機構和人員配置
建立並完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人員配置,保證各類安全生產管理製度能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責任製能落實到人。明確各級機構的第一負責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例如:煤礦企業設立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或者相類似的管理機構),建立安全監督管理網絡。各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設安全科,各班設班安全員。
《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規定,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煤礦根據規模確定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置。在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配置後,還需建立各級機構和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各級人員安全職責包括單位負責人及其副手、總工程師(或技術總負責人)、區隊長、班組長、安全員、作業工人的安全職責。
3)安全培訓、教育和考核
在建立了各類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落實機構和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後,安全管理對策措施所要涉及的內容是各類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礦長、安全負責人、安全員和作業人員,都要接受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安全生產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第五十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和教育工作分三個層麵進行。a.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側重麵為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各種技術標準、規範,了解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脈絡,掌握對煤礦進行安全生產管理的能力,取得安全管理崗位的資格證書。b.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在於了解安全生產知。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c.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要選拔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操作技能、身體健康和心理素質好的人員從事相關工作,並定期進行考察、考核、調整。
對作業人員要加強職業培訓、教育,使作業人員具有高度的安全責任心、縝密的態
度,並且要熟悉相應的業務,有熟練的操作技能,具備有關設備、設施基本知識和危險應急處理能力,在緊急情況下能采取正確的應急方法,事故發生時有自救、互救能力。
加強對新職工的安全教育、專業培訓和考核,新進人員經過嚴格的三級安全教育和專業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對轉崗、複工人員應參照新職工的辦法進行培訓和考試。對職工每年至少進行兩次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
4)安全投入與安全設施
建立健全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投人的長效保障機製,從資金和設施裝備等物質方麵保障安全生產工作正常進行,也是安全管理對策措施的一項內容。《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和初步設計階段都應該考慮投入用於安全生產的專項資金的預算。生產經營單位在正常運行過程中應該安排用於安全生產的專項資金,進行安全生產方麵的技術改造、增添安全設施和防護設備以及個體防護用品。配備安全衛生管理、檢查、事故調查分析、檢測檢驗的用房和檢查、檢測、通信、錄像、照相、微機、車輛等設施、設備。根據生產特點,適應事故應急預案措施的需要,配備必要的訓練、急救、搶險的設備、設施及安全衛生管理需要的其他設備、設施。配備安全衛生培訓、教育(含電化教育)設備和場所。設計單位和生產單位應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備必要的人員和管理、檢查、檢測、培訓教育和應急搶救儀器設備和設施。如設置衛生室並配置相應的急救藥品等。
5)實施監督與日常檢查
安全管理對策措施的動態表現就是監督與檢查,對於有關安全生產方麵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範和行政規章執行情況的監督與檢查,對於本單位所製定的各類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責任製的落實情況的監督與檢查;通過監督檢查,保證本單位各層麵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能正常有效地進行;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保證本單位安全設施、安全技術裝備能正常發揮作用;應經常性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第三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例如:生產經營單位建有《安全活動日製度》,明確每周一為安全活動日,總結和回顧一周來安全規章製度執行情況,發現存在問題並提出改進措施。《安全生產檢查製度》規定了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每季度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綜合大檢查,各作業區每月進行二次安全檢查,並建立了季節性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檢查和節假日安全檢查製度。
此外,設備的不安全狀態是誘發事故的物質基礎。保持設備、設施的完好狀態,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前提。因此,要加強對設備運行時的監視、檢查、定期維修保養等管理工作。經常進行安全分析,對發生過的事故或未遂事件、故障、異常工藝條件和操作失誤等,應作詳細記錄和原因分析並找出改進措施。還應經常收集、分析國內外的有關案例,類比本企業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加強教育,積極采取安全技術、管理等方麵的有效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經常對主要設備故障處理方案進行修訂,使之不斷完善。
對瓦斯監控係統、安全保護裝置、瓦斯閉鎖裝置等應定期檢驗,防止失效;做好各檢測點的記錄和分析,對不安全因素進行及時處理和整改。
製定並嚴格執行密閉開封審批製度,開封前應檢測密閉區的溫度、瓦斯濃度、一氧化碳濃度,並準備相應快速密閉的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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