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製
承包集團、副總及經理助理安全生產責任製
礦長:
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礦長必須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02manbetx.com
的能力,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礦長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組織本煤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按有關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證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所配備的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國有煤礦必須設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瓦斯治理責任製和管理製度,落實治理資金。
第3條 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並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安全獎懲製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安全隱患排查製度、瓦斯治理管理製度、安全檢查製度、安全辦公會議製度、入井檢身和出入井清點製度等,井嚴格按照相關製度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落實。
第5條 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各崗位工種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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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做好宣傳貫徹、教育工作,確保各崗位工種按章作業。
第6條 保證煤礦的安全生產投入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並按照安全生產投入計劃,保證相關的資金及時到位、使用適當。
第7條 負責組織編製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8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技術水平和產品的科技含量。
第9條 礦長是煤礦瓦斯治理的第一責任人,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安全監控係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10條 切實保證煤礦生產過程中人、財、物等資源需求。
第11條 每月至少應主持召開一次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03manbetx
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製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研究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大決策。
第12條 經常深入煤礦生產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02manbetx.com
隱患。
第13條 在本煤礦積極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條 負責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重大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
第15條 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安排未經培訓的人員上崗作業。
第16條 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自覺接受監督。
第17條 負責批準不能保證采煤工作麵形成兩個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殘留煤柱開采的安全措施。
第18條 負責批準水淹區域下采掘工程設計。
第19條 負責批準“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
第20條 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現場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安排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21條 確保煤礦依法生產,不得超層越界開采、不得擅自提高開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產。
第22條 煤礦發生02manbetx.com
時,礦長要立即組織指揮搶救,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
第23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
二、責任追究
第24條 未依照有關規定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礦長給予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第25條 未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礦長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主要負責人。
第26條 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7條 未及時組織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礦長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礦長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礦長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02manbetx.com
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30條 煤礦未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做好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勞動保護、健康檢查等工作,按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對礦長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處分。
第31條 煤礦超層越界開采,擅自提高開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產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3條 煤礦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有關規定建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違反相關法律和《煤礦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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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安排不適宜上崗的人員從事相關崗位的工作時,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未組織編製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或未組織實施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未對每日瓦斯報表、安全監控係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不能夠充分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需的人、財、物等資源,影響到安全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03manbetx
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礦長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未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41條 未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或安排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上崗作業,礦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42條 煤礦企業未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3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安全措施進行開采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4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水淹區域下采掘工程設計進行采掘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5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進行采掘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完畢以後,未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未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決定落實對煤礦相關責任人處罰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8條 未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或故意報告虛假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9條 在副礦長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5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51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造成管理空崗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5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黨委書記:
煤礦黨委書記是煤礦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掌握煤礦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知識。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配合礦長組織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監督檢查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副總工程師和各部室(區隊)的安全生產責任製、業務保安製度的落實情況,並督促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3條 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4條 參加礦安全生產辦公會。
第5條 充分動員工會、團委等組織,積極支持各副礦長和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真正做到黨政工團齊抓共管。
第6條 積極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7條 掌握幹部職工的思想動態,及時消除幹部職工的不利於安全生產的思想。
第8條 監督勞動合同的簽訂、執行,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黨委書記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職工或者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職工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煤礦黨委書記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對煤礦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從業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煤礦黨委書記應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煤礦黨委書記應負重要責任。
第14條 不能及時參加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煤礦黨委書記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安排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漠的,煤礦黨委書記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煤礦黨委書記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煤礦黨委書記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在礦長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煤礦黨委書記應服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19條 在煤礦黨委副書記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煤礦黨委書記負領導責任。
第2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副礦長:
安全生產副礦長是煤礦生產過程中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全麵責任。安全生產副礦長必須熟練掌握專業知識並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安全生產副礦長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組織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必須加強對分管職能科室(部門)的領導,對職能科室(部門)提出需要解決的安全生產問題,要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 協助礦長主持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和各類安全生產會議,研究03manbetx
安全生產情況,安排落實安全生產工作,並對煤礦生產中的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4條 組織相關人員編製各專業安全管理規章製度等,並組織實施。
第5條 組織編製各專業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 根據煤礦的長遠規劃、接續計劃,參與製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采煤等生產計劃,合理組織生產。
第7條 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03manbetx
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第8條 定期組織進行生產係統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9條 堅持開展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條 負責組織編製煤礦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11條 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安全隱患。
第12條 負責監督采煤、掘進區隊落實“采煤、掘進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以及其他區隊按章施工。
第13條 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采煤、掘進工作麵投產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複查。
第14條 負責組織成立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並進行指導。
第15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生產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生產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9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0條 對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1條 煤礦在原煤生產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生產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分管的有關科室(部門)工作不協調,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25條 采煤、掘進中不落實“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26條 采煤、掘進工作麵投產驗收不認真,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7條 未成立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或在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時未及時進行指導,發生事故的,安全生產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未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時監督檢查,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組織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未及時編製原煤生產係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分管的職能科室、區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安全生產副礦長應負領導責任。
第31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愛傷害或損失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安全生產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在分管科室、區隊領導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3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黨委副書記:
協助黨委書記抓好煤礦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掌握煤礦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知識。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協助黨委書記抓好全礦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2條 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 3條 按時參加礦安全生產辦公會。
第4條 充分動員工會、團委等組織,積極支持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真正做到黨政工團齊抓共管。
第 5條 積極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6條 掌握幹部職工的思想動態,及時消除幹部職工的不利於安全生產的思想。
第7條 監督勞動合同的簽訂、執行,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黨委副書記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職工或者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職工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煤礦黨委副書記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對煤礦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從業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負有管理責任。
第11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黨委副書記應負重要責任。
第12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煤礦黨委副書記應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不能及時參加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煤礦黨委副書記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安排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漠的,煤礦黨委副書記應負重要責任。
第15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煤礦黨委副書記負重要責任。
第16條 在黨委書記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黨委副書記應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17條 在黨群工作部主任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煤礦黨委副書記負領導責任。
第1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回采副礦長:
采煤副礦長是煤礦生產過程中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原煤生產過程安全生產負全麵責任。采煤副礦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采煤副礦長必須合理組織原煤生產,保證安全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原煤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加強對分管科室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 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煤礦原煤生產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4條 組織編製采煤專業安全管理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
第5條 組織編製采煤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 每月至少協助安全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一次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7條 定期組織進行采煤係統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8條 堅持開展采煤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條 負責組織煤礦原煤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10條 負責采煤生產範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實,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采煤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安全隱患。
第11條 負責監督采煤區隊落實“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
第12條 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采煤工作麵投產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複查。
第13條 負責組織成立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並進行指導。
第14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識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8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原煤生產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9條 對原煤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0條 煤礦在原煤生產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采煤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采煤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采煤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按規定協助安全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每月一次的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的,采煤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23條 分管的有關科室工作不協調,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采煤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24條 采煤中不落實“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采煤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25條 采煤工作麵投產驗收不認真,采煤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6條 未成立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或在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時未及時進行指導,發生事故的,采煤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為落實礦井采煤範圍內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未及時組織采煤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采煤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未及時編製原煤生產係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采煤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分管的職能科室、區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采煤副礦長未及時停止其工作的應負領導責任。
第3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采煤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采煤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采煤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采煤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采煤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在分管科室、區隊領導人負責接責任的事故中,采煤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3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於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掘進副礦長:
掘進副礦長是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的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對開拓、掘進過程中安全生產負全麵責任。掘進副礦長必須熟悉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掘進副礦長應科學安排、合理組織煤礦開拓、掘進等工作,保證安全生產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加強對分管科、區隊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 根據煤礦的長遠規劃、接續計劃,參與製度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計劃,合理組織生產。
第4條 組織製定井巷維修製度等掘進係統安全管理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
第5條 組織編製掘進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 參加礦長、安全生產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辦公會議,並對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7條每月至少協助安全生產副礦長或主持召開一次掘進班組長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標、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次會議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8條定期組織進行開拓、掘進過程中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的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9條堅持開展煤礦掘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其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條負責煤礦開拓、掘進範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實,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開展煤礦掘進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及時整改有關隱患。
負責組織編製煤礦開拓、掘進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監督掘進區隊“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的落實情況。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區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偽造、事故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開拓、掘進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區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瞞報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 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8條對開拓、掘進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9條煤礦企業在開拓、掘進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掘進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掘進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按規定協助安全生產副礦長或主持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的掘進班組長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分管的有關科室、區隊不能協調工作,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掘進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23條未落實煤礦開拓、掘進範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質量方案、措施,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開展掘進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利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未及時編製開拓、掘進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分管的職能科室、區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掘進副礦長未及時停止其工作的應負領導責任。
第26條未製定井巷維修製度,不能夠保證巷道通風、運輸的暢通和行人安全,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掘進副礦長副直接責任。
第29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掘進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外出期間未明確專入代行職權,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在分管科室、區隊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施工中,掘進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32條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分、追究形似責任。
機電副礦長:
機電副礦長是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機電、運輸係統的工作全麵負責。機電副礦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切實保證本單位供用電的安全、可靠以及運輸係統的可靠。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生產副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機電、運輸係統管理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加強對分管科室及區隊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 參加礦長、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並對煤礦機電、運輸係統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4條 組織製定機電、運輸等係統安全管理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
第5條 組織編製機電設備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 負責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安全管理。
第7條 定期組織進行機電、運輸係統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8條 堅持開展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條 定期召開機電設備管理工作會議,研究機電設備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存在問題,確保安全生產。
第10條 負責組織編製機電、運輸係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11條 根據煤礦的總體規劃,進行機電、運輸係統規劃,監督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保養,確保其滿足要求。
第12條 參與機電設備、設施的選型、設計。
第13條 保證煤礦使用的機電設備、設施“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防爆合格證”等齊全。
第14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8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係統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行政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9條 對機電、運輸係統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第20條 煤礦在機電、運輸係統管理中未認真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等,機電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機電副礦長分管的有關部室、區隊不能協調工作,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機電副礦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21條 機電、運輸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機電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中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機電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及時編製原煤機電、運輸係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機電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分管的部室、區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機電副礦長未及時停止其工作的應負領導責任。
第25條 大型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保養等不及時,致使其帶病運轉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受損失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機電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在分管部室、區隊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機電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3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總工程師:
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是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防、防治水等技術管理工作。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全麵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等災害的治理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製定治理上述災害的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資金的安排使用。
第3條組織編製礦井長遠發展規劃、安全技術發展規劃,認真組織研究、製定煤礦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4條組織編製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並根據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演習。
第5條負責編製(修編)礦井地質報告,並做到合理開發、三量平衡。
第6條對煤礦的“三下”開采設計、改變通風係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作業規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進行嚴格審查。
第7條負責批準水淹區域下廢棄煤柱開采安全措施。
第8條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對煤礦的作業規程、安全措施進行會審。
第9條積極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安全技術水平。
第10條定期組織進行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製定治理措施。
第11條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控係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12條按時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會議,並提出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意見。
第13條督促、檢查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製落實和技術管理等工作,定期組織進行評比活動。
第14條 協助礦長組織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第15條 組織編製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16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0條未按時組織進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製定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21條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煤礦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2條 組織編製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不合理,或在組織救災演習過程中發生意外,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應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煤礦發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應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24條煤礦生產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應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編製(修編)的礦井地質報告有缺陷,或不能做到合理開發、保持三量平衡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應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煤礦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采掘接續失調,造成安全隱患或發生重大事故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在煤礦的有關設計中(主要有“三下”開采設計、改變通風係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設計等),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8條按照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批準的水淹區域下廢棄煤柱開采安全措施進行采掘活動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第29條采煤、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違反有關規定,審查中沒有發現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0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第31條發現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第32條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控係統等報表等缺少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的簽字,或雖然簽字但對瓦斯異常現象沒有采取措施、及時處理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第33條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不能夠指導應急救援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第34條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第35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副礦長:
經營副礦長重點抓好煤炭運營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分管洗選場、煤炭發運工區、鐵龍運修公司。管理範圍:煤場、鐵路專用線、洗選場生產係統等。對分管信息管理部、經營管理部的安全負責。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應在分工範圍內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認真執行煤礦礦用物資、設備的有關規程、標準、技術規範等規定。
加礦長組織召開的安全例會
第3條 加強對相關部室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積極支持采掘一線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第4條 根據運營公司安全生產的實際,定期召開會議,總結分析當月安全生產情況,安排下月的安全生產工作。確保運營公司安全生產。
第5條 經常深入現場檢查指導專業安全生產工作,發現安全問題及時安排處理。
第6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經營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檢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給予經營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一)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收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經營副礦長分管的運營公司出現安全事故,經營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11條經營副礦長分管的有關部室不能協調工作,影響現場安全生產,經營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12條在分管的部室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經營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13條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安監處長:
安監副礦長(安監處長)是煤礦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安監副礦長(安監處長)必須監督煤礦全麵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監督、檢查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及時向礦長提出設置安全管理部門(科室)、配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裝備的具體意見,確保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並適應本礦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條協助礦長監督檢查各分管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副總工程師、業務部門、人員的業務保安、安全崗位則任製、安全管理製度等的落實情況。
第4條 參加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煤礦安全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5條組織編製煤礦安全管理方麵的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
第6條協助礦長編製煤礦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7條每旬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工作例會,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監察工作會議,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安全會議確定的重點的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8條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則任,經常深入煤礦井下現場,及時組織煤礦開展安全、質量大檢查,發現、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第9條組織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主導意見。
第10條及時監督煤礦進行“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方案、措施落實。
第11條審查、監督煤礦按計劃如期、保質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12條監督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條負責監督對安監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從業人員進行的相關安全培訓教育、業務學習,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時清退不稱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第14條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5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 、責任追究
第1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監副礦長(安監處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督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7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監副礦長(安監處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8條煤礦安全管理部門(科室)的設置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配備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監察人員和裝備不適應工作需要,未及時向礦長提出建議的,安監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未按規定主持召開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安全監察工作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標、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安監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煤礦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安監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監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未履行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監督檢查責任,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安監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監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未及時監督煤礦“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方案、措施落實的,安監副礦長(安監處長)負重要責任。
第25條未嚴格審查、及時監督煤礦按計劃如期、保質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監副礦長(安監處長)負重要責任。
第26條未及時監督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監副礦長(安監處長)負重要責任。
第27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安監副礦長(安監處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監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安監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在分管科室領導人員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安監副礦長(安監處長)負領導責任。
第3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工會主席:
工會主席是煤礦從業人員利益的主要代表人,要努力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工會主席應積極配合、監督礦長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搞好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監督礦長開展安全工作,認真組織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必須代表廣大幹部職工,監督有關部門負責人、相關人員的安全工作。
第3條建立群眾性的安全監督網絡係統,健全群眾監督製度。
第4條經常組織群眾性的安全督察活動,不斷促進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5條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督促安全生產工作。
第6條監督煤礦與工人簽定的勞動合同法,切實保護幹部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7條 監督煤礦企業足額為幹部職工進行人身傷害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的保險。
第8條 每年至少組織召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聽取審議煤礦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報告,並參加有關煤礦安全生產重大事項的表決。
第9條 督促、檢查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製落實情況和業務保安的執行情況,定期組織安全評比活動。
第10條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11條開展“三違”人員的幫教活動,強化“三違”人員
的安全意識。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工會主席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工會主席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
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沒有對礦長等負責人進行有效的群眾監督,在礦長負
直接責任的重大事故中,煤礦工會主席應負重要責任。
第15條煤礦企業與工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合法,不能有效保
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的,煤礦工會主席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不能夠有效監督煤礦企業足額為從業人員進行工傷、
養老、醫療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的保險,煤礦工會主席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沒有建立群眾性的安全監督網絡係統,未鍵全群眾監
督製度的,煤礦工會主席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沒有組織群眾性的安全生產活動,導致工會對煤礦安
全工作監督、檢查不力的,煤礦工會主席負直接責任。
第19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煤礦工會主席
負直接責任。
第20條未認真履行職責,開展“三違”人員的幫教活動的,
煤礦工會主席負直接責任。
第21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
查中,煤礦工會主席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煤礦工會主席負直接責任。
第22條在分管科室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煤礦工會
主席負領導責任。
第23條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
據情節嚴重程度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紀委書記:
紀委書記是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者,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監護人,協助抓好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因失職、瀆職、擅離職守等造成責任事故的黨員領導幹部的查處工作,挽回影響和損失,促進企業和諧發展。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政策及一係列安全指令、指示精神。
第2條督促各黨支部黨員責任區劃分明確,建立健全黨員安全責任區。
第3條積極組織開展爭創“三無”聯保先進黨支部和爭當安全生產標兵活動,做到有規劃、有措施、有檢查、有落實。
第4條定期對“三違”黨員進行排查與幫教工作,教育黨員自覺做到自己無“三違”,身邊無“三違”。
第5條積極組織參加礦安全紀律檢查小分隊和群監活動,深入現場,真抓實幹,促進現場安全生產。
第6條對黨員幹部在安全生產中的工作作風進行監督檢查。
二、責任追究
第7條煤礦發生事故,有協助調查的義務,否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8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紀委書記崗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職工或者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職工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煤礦紀委書記崗位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對煤礦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從業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負有管理責任。
第11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紀委書記崗位應負重要責任。
第12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煤礦紀委書記崗位應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不能及時參加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煤礦紀委書記崗位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安排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漠的,煤礦紀委書記崗位應負重要責任。
第15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煤礦紀委書記崗位負重要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紀委副書記:
協助紀委書記對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協助做好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因失職、瀆職、擅離職守等造成責任事故的黨員領導幹部的查處工作,挽回影響和損失,促進企業和諧發展。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政策及一係列安全指令、指示精神。
第2條 督促各黨支部黨員責任區劃分明確,建立健全黨員安全責任區。
第3條 積極組織開展爭創“三無”聯保先進黨支部和爭當安全生產標兵活動,做到有規劃、有措施、有檢查、有落實。
第4條 定期對“三違”黨員進行排查與幫教工作,教育黨員自覺做到自己無“三違”,身邊無“三違”。
第5條 積極組織參加礦安全紀律檢查小分隊和群監活動,深入現場,真抓實幹,促進現場安全生產。
第6條 對黨員幹部在安全生產中的工作作風進行監督檢查。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紀委副書記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職工或者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職工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煤礦紀委副書記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9條 對煤礦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從業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負有管理責任。
第10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紀委副書記應負重要責任。
第11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煤礦紀委副書記應負重要責任。
第12條 不能及時參加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煤礦紀委副書記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安排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漠的,煤礦紀委副書記應負重要責任。
第14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煤礦紀委副書記負重要責任。
第15條 在紀委書記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紀委副書記應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16條 在紀委工作部主任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煤礦紀委副書記負領導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副總工程師
采煤副總工程師:
采煤副總工程師是采煤專業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采煤工作麵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采煤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采煤副總工程師應盡職盡責,積極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采煤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在煤礦原煤生產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等,搞好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協調好相關部門的安全工作。
第3條 協調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煤礦的長遠規劃,對煤礦的生產布局方案及接續計劃進行審查,明確礦井進行正常,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4條 協調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煤礦年度、季度、月度原煤生產計劃。
第5條 組織有關人員編製采煤專業的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采煤工作麵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時,采煤副總工程師應及時組織製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6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進行審批。
第7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第8條 參加采煤工作麵投產驗收。
第9條 對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等進行技術指導。
第10條 對采煤工作麵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采煤工作麵工程質量和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11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識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原煤生產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5條 采煤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煤礦的采煤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6條 煤礦采煤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規定,采煤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製采煤專業安全技術措施,或編製的措施不合理,采煤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18條 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有明顯不足或缺陷,審查中沒有發現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期間未進行專門的技術指導,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按規定檢查采煤工作麵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采煤工作麵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時,未及時組織製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采煤副總工程師應負主要責任。
第22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采煤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分管的采煤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第2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掘進副總工程師:
掘進副總工程師是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的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掘進工作的技術組織、管理。掘進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掘進副總工程師應盡職盡責,積極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開展計算管理工作,提高煤礦開拓、掘進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培訓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在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落實煤礦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加強對分管科室的技術領導,協調相關的工作,對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意見。
第3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煤礦長遠規劃。
第4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煤礦的生產布局、開拓方案及接續計劃審查把關,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同時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5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煤礦的開拓、掘進年度、季度、月度計劃。
第6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掘進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第7條 組織有關人員編製掘進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掘進工作麵發生現場變化時,掘進副總工程師應及時組織製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8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掘進工作麵的作業規程進行審批。
第9條 負責組織掘進工作麵開工前的現場勘察,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監督整改。
第10條 對掘進工作麵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掘進工作麵規程、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11條 參加掘進巷道竣工驗收。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掘進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檢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澀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5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煤礦掘進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 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處分。
第16條 掘進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煤礦掘進方麵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7條 在掘進過程中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掘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煤礦的生產布局、開拓方案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采掘接續不正常,不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掘進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19條 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製掘進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或編製的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不合理,掘進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20條 掘進工作麵作業規車有明顯的不足或缺陷,審查中沒有發現的,掘進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21條 掘進工作麵現場發生變化時,未及時組織製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掘進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22條 未按規定檢查掘進工作麵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掘進副總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2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掘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掘進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分管掘進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掘進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第2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分、追究形似責任。
機電副總工程師:
機電副總工程師是煤礦生產過程中的機電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煤礦機電範圍內的技術組織、管理工作。機電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機電副總工程師應積極協助總工程師開展機電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機電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職責
第 1 條 積極配合總工程師在煤礦煤礦生產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煤礦機電方麵的技術規範、標準和要求,搞好本礦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 2 條 對煤礦機電設備的技術管理全麵負責。
第 3 條 加強對分工業務的技術領導,協調相關的工作。
第 4 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製定煤礦機電技術管理製度。
第 5 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煤礦的長遠規劃。
第 6 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製定煤礦機電設備的更新、維修計劃,確保機電係統正常安全運轉。
第 7 條 協助總工程師進行機電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第 8 條 組織有關人員編製機電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 9 條 協助總工程師對機電專項措施進行審批。
第10條 對機電設備的選型、進貨質量驗收等進行技術把關。
第11條 根據煤礦的總體規劃,進行機電係統規劃,監督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保養,確保其滿足要求。
第12條 參與機電設備、設施的選型、設計。
第13條 保證煤礦使用的機電設備、設施“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防爆合格證”等齊全。
第14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 1 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 18 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係統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行政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 19 條 對機電、運輸係統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第20條 煤礦在機電、運輸係統管理中未認真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等,機電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 20 條 機電副總分管的有關部室、區隊不能協調工作,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機電副礦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 2 1條 機電、運輸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機電副總應負直接責任。
第 22 條 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中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機電副總應負直接責任。
第 23 條 未及時編製原煤機電、運輸係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機電副總應負直接責任。
第 24條 分管的部室、區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機電副總未及時停止其工作的應負領導責任。
第 25條 大型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保養等不及時,致使其帶病運轉的,機電副總負直接責任。
第 26 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受損失的,機電副總負直接責任。
第 27條 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機電副總負直接責任。
第 28 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機電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副總負直接責任。
第 29 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機電副總負直接責任。
第 30條 在分管部室、區隊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機電副總負領導責任。
第3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運輸副總工程師:
運輸副總工程師是煤礦生產過程中運輸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煤礦運輸範圍內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運輸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運輸副總工程師應極積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開展運輸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運輸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職責
第 1 條 極積配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在煤礦生產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煤礦運輸方麵的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搞好本企業的運輸技術管理工作。
第 2 條 對煤礦運輸設備、設施的技術管理全麵負責。.
第 3 條 加強對分工業務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
第 4 條 協調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製定煤礦運輸技術管理製度。
第 5 條 協調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煤礦的長遠規劃。
第 6 條 協調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製定煤礦的運輸設備的更新、維修計劃,確保運輸係統正常、安全運轉。
第 7 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運輸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第 8條 組織有關人員編製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 9 條 協調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運輸專項措施進行審批。
第10條 對機電設備的選型、進貨質量驗收等進行技術把關。
第11條 及時組織進行運輸設備的防爆性能等技術檢查,保證運輸設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12條 在采區驗收中,確認運輸係統合理、可靠。
第13條 組織有關人員編製運輸專業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推廣的安全技術措施,並負責督促檢查其實施情況。
第14條 嚴格執行運輸安全技術管理規定,編審和檢查落實礦井及采區的運輸設計、安全措施、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第15條 對煤礦運輸設備、設施的技術管理全麵負責。
第16條 協調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每月組織運輸專業有關人員排查專業重大事故隱患,製定相應的整改措施;並負責專業重大事故隱患項目的驗收,協助分管礦長組織好重大事故隱患項目的整改。
第17條 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機運輸問題及重大隱患,及時組織有關運輸工程技術人員研究製定可靠處理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第18條 發生重大事故時,必須立即趕到現場指揮搶救,並參加事故的追查處理,研究製定防範措施。
第19條 協助總工程師完成有關的運輸安全技術工作和運輸有關的“一通“三防”安全技術工作。
第20條 參加每月的專業例會,總結分析當月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方麵存在的問題及應采取的措施,安排下月運輸安全技術工作。
第21條 協助分管礦長抓運輸專業的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工作。
第22條 負責指導運輸專業職工安全技術業務學習培訓和開展技術比武活動,不斷提高職工安全技術素質。
第2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輸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輸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6條 未及時組織運輸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27條 運輸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煤礦的運輸方麵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8條 煤礦運輸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運輸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製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或編製的措施不合理,運輸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未對運輸係統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運輸係統技術管理工作,運輸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運輸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運輸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運輸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運輸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第34條 分管的運輸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運輸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第3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 ,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通防副總工程師:
通防副總是煤礦生產過程中通防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一通三防”範圍內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通防副總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通防副總應積極協助總工程師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通防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積極配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在煤礦“一通三防”方麵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加強對分工業務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
第3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製定煤礦通防技術管理規定。
第4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煤礦的長遠規劃,對煤礦的生產布局、開拓方案及接續計劃審查把關,確保礦井裁決正常接續,同時有利於煤礦安全管理。
第5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礦井通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第6條 組織有關人員編製通防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7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礦井配風計劃的審批。
第8條 負責組織“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設施竣工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複查。
第 9 條 根據采掘低點的變動情況、及時監督批準有關通防安全技術措施。
第10條 對“一通三防”的技術管理工作把關。經常檢查“一通三防”管理製度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11條 通防係統做重大調整時,通防副總工程師應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編製調整方案、安全技術措施,並進行現場指揮。
第12條 反風演習時,通防副總應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反風演習計劃,並進行現場指揮。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通防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的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識無睹,不加製止的;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機器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依法給予通防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提高、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第16條 未及時進行煤礦“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7條 按照分工對煤礦“一通三防”方麵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8條 煤礦“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技術規範,通防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煤礦通防係統或配風計劃不合理,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0條 為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製“一通三防”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或編製的措施不合理,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設施)驗收不認真或對存在的問題為及時組織複查,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對“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決策十五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低點風量、溫度一季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一季規定要求的,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規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防副總工程師受益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分管的專業發生事故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第27條 在指揮通防係統作重大調整或反風演習時有失誤,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成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準備副總工程師:
生產準備副總負責礦井的生產接續、單項工程的管理工作。生產準備副總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規定,對礦生產準備工作負責,確保礦井的正常生產。
第2條 負責礦井生產公司生產接續管理工作中各專業協調管理工作,明確在生產公司組織的各專業參與采、掘、機電、運輸、通防等各個專業在實施過程中的職責。
第3條 負責組織相關專業管理人員、有關單位參加現場平衡,根據現場條件對初步製定的方案進行修訂,製定施工方案、單位分工方案,確定完成的時間和質量標準。
第4條 要求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標準、時間安排積極組織實施,確保完成,按照專業管理的思路進行過程控製和考核。
第5條 負責按照生產條件編製準備專業的生產接續計劃,確保在係統可靠合理的前提下滿足礦井生產需要。
第6條 負責各專業施工單位在操作過程中的整體協調工作、按照管理程序處理各單位在接口中出現的各類問題,依據責任進行考核。
第7條 負責在接續工程開工前組織有關單位和專業人員進行現場勘察,對存在的問題落實相關專業及時監督整改。
第8條 負責工作麵安裝質量、文明施工必須符合安裝有關標準。
第9條 參加安裝、撤除、掘進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10條 參加有關生產、安全及專業會議,組織協調解決生產中的主要矛盾,組織人員深入調查研究,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二 、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準備副總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工人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檢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準備副總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收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收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對帶隊檢查現場中出現的重大隱患,及時安排處理,否則出現事故,生產準備副總負有主要責任。
第14條 對出現平衡工作中失誤造成的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第15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負有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安監處主任工程師:
安監處主任工程師是安監處安全技術管理的具體責任人,負責安監處範圍內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安監處主任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安監處主任工程師應積極協助安監處長開展技術及日常管理工作,提高煤礦安全管理水平。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全麵負責安監處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安監處在進行管理過程中遵守國家的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組織編製礦井安全檢查月度、季度、年度計劃,保證安全檢查的經常性。
第3條 參加審查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技措計劃、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大修計劃、生產作業計劃及有關安全生產方麵的各種計劃。
協助處長抓好礦井安全監督監察工作。
第4條 負責全礦範圍內的安全技術監督檢查。
第5條 負責建立和管理煤礦安全檢查技術檔案。
第6條 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不安全問題,及時向處長彙報,提出處理意見。
第7條 協助總工程師、處長搞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並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8條 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煤礦的安全狀況,向處長提出具體意見。
第9條 參與事故調查、分析、處理。
第10條 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職工安全技術教育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培訓工作。
第11條 經常檢查“三大規程”的貫徹執行。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 責任追究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監處主任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對重點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監處主任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高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5條 在安監處主任工程師參加的煤礦有關設計審查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安監處主任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16條 對煤礦重點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監督的,安監處主任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17條 未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煤礦的安全狀況,向安監處長提出具體意見的,安監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監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建立煤礦安全檢查技術檔案或管理不善的,安監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監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安監處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安監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按照規定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安監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部室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安監處
黨支部書記:
安監處黨支部書記是安監處安全生產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在安監處處長的領導下開展安全檢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監處黨支部書記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勝任本職工作。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協助處長組織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並提出具體建議。
第3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查處現場存在的問題,經常檢查特殊工種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煤礦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隨時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4條 經常組織進行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思想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5條 值班主持班前會,在會上及時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經常深入現場,及時了解安全情況,協助處長及時分析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第6條 監督處長、各監察室主任和督察員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業務保安製度的落實情況,並督促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7條 按時參加處早會,及時向處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監處黨支部書記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上級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
第10條 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監處黨支部書記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黨支部書記應負重要責任。
第12條 不能及時參加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及其他會議,黨支部書記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未及時組織或安排對職工進行相關的思想教育,黨支部書記應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黨支部書記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全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技術監察室主任:
技術監察室主任應積極協助安監處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技術監察室主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協助安監處長在分工範圍內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積極協助安監處長開展相關工作,認真組織本室人員完成分工工作。
第3條 協助主任工程師做好日常技術管理工作。
第4條 抓好安監員、督察員、安全監理的業務培訓和考試工作。管理好規程、措施,組織值班人員及時向安監人員傳達規程、措施。
第5條 落實好隱患排查的閉合管理工作。
第6條 值班主持班前會,在會上及時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經常深入現場,及時了解安全情況,協助處長及時分析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第7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並提出具體建議。
第8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查處現場存在的問題,經常檢查特殊工種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煤礦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隨時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9條 按時參加處早會,及時向處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10條 對全礦的安全情況進行係統的了解,及時排查各類隱患。積極參加各專業的隱患排查、事故追究處理調查分析等工作。做到對隱患的超前預控,跟蹤落實各單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11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技術監察室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技術監察室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 技術監察室主任對所分管的工作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5條 發現本礦或本室製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與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不符,沒有及時提醒有關領導,技術監察室主任應負主要責任。
第16條 沒有按時進行安監員、督察員、安全監理的業務培訓和考試工作;管理的規程、措施出現失誤;不組織值班人員及時向安監人員傳達規程、措施,技術監察室主任負主要責任。
第17條 隱患排查的閉合管理工作不落實,出現安全問題,技術監察室主任主要責任。
第18條 配合有關部門,搞好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工作,出現失誤技術監察室主任直接責任。
第19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現場監察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礦上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綜合監察室主任:
綜合監察室主任應積極協助安監處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綜合監察室主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協助安監處長在分工範圍內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積極協助安監處長開展相關工作,認真組織本室人員完成分工工作。
第3條 負責好安監處內部製度的建立、完善、修改、分工和考核工作,對礦井的各項安全考核有關內容進行把關,對分管範圍內安全資料把關。隨時向領導提供準確的安全資料和數據。
第4條 負責對安全信息、統計、打卡考勤工作全麵管理,負責及時準確地加快安全信息的傳遞和隱患的處理,確保運轉正常。
第5條 負責抓好地麵安全管理模式的構建工作,並定期組織大檢查。
第6條 做好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及時和政工部門溝通信息,使宣教工作有的放矢;對“三違”人員的幫教工作製定具體可行的辦法。
第7條 值班主持班前會,在會上及時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經常深入現場,及時了解安全情況,協助處長及時分析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第8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並提出具體建議。
第9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查處現場存在的問題,經常檢查特殊工種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煤礦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隨時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10條 按時參加處早會,及時向處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11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綜合監察室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綜合監察室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5條 綜合監察室主任對所分管的工作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6條 發現本礦或本室製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與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不符,沒有及時提醒有關領導,綜合監察室主任應負主要責任。
第17條 安監處內部製度的建立、完善、修改、分工和考核工作不及時,對礦井的各項安全考核有關內容和對分管範圍內安全資料把關不嚴,綜合監察室主任直接責任。向領導提供準確的安全資料和數據出現失誤,綜合監察室主任主要責任。
第18條 因地麵檢查不到位出現安全問題,綜合監察室主任主要責任。
第19條 安全宣傳教育工作不到位、出現失誤綜合監察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綜合監察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綜合監察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礦上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現場監察室主任:
現場監察室主任應積極協助安監處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現場監察室主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協助安監處長在分工範圍內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積極協助安監處長開展相關工作,認真組織本室人員完成分工工作。
第3條 值班主持班前會,在會上及時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經常深入現場,及時了解安全情況,協助處長及時分析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第4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並提出具體建議。
第5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查處現場存在的問題,經常檢查特殊工種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煤礦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隨時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6條 按時參加處早會,及時向處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7條 對全礦的安全情況進行係統的了解,及時排查各類隱患。積極參加各專業的隱患排查、事故追究處理調查分析等工作。做到對隱患的超前預控,跟蹤落實各單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8條 積極抓好安全督察員、安全監理、安監員的業務學習及思想認識。調動各方麵積極因素齊抓共管,製造良好的安全氛為。以思想引導為目標,加強員工的思想教育。
第9條 負責礦井“五級”隱患排查(礦、專業、區隊、班組、崗位)的監督落實工作,發現安全隱患立即安排整改並認真跟蹤落實,對重點隱患、D卡及時安排驗收落實。
第10條 負責分管安全資料的彙總收集工作,按分類進行登記分類存檔。
第11條 對礦井安全技措工程和災害預防有計劃的進行監督檢查。
第12條 參與組織“三違”人員的幫教工作,負責員工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 、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現場監察室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現場監察室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現場監察室主任對所分管的工作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7條 發現本礦或本室製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與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不符,沒有及時提醒有關領導,現場監察室主任應負主要責任。
第18條 礦井“五級”隱患排查(礦、專業、區隊、班組、崗位)的監督落實不到位,發現安全隱患不立即安排整改並認真跟蹤落實,對重點隱患、D卡不及時安排驗收落實,現場監察室主任負主要責任。
第19條 不按時對礦井安全技措工程和災害預防有計劃的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監察室主任負主要責任。
第2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現場監察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現場監察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礦上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技術監察室主任助理:
安監處技術監察室主任助理是煤礦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的重要工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法規、法令、指示、以及煤礦三大規程等,嚴格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協助技術室主任全麵落實各項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第2條 負責對相關專業安全情況的考核,參加、組織各類事故調查、分析、追究處理。
第3條 負責對安監人員的管理考核和專業技術業務指導。及時傳達學習相關專業適時製定的規定。
第4條 負責對礦井“五級”隱患排查(礦、專業、區隊、班組、崗位)的監督落實,對施工地點進行巡回安全監督檢查。
第5條 負責對礦井相關專業安全技措工程和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監督落實。
第6條 負責相關專業有關安全資料的統計、彙總、公布、上報等。
第7條 負責專業區隊職工安全技術培訓情況檢查。
第8條 負責相關專業區隊階段性安全規劃、活動的檢查及考核。
第9條 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監處技術監察室主任助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對重點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監處技術監察室主任助理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高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對煤礦重點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監督的,安監處技術監察室主任助理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監處技術監察室主任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按照規定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安監處安監處技術監察室主任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室主任助理(分管信息):
安監處綜合室主任助理(分管信息)是煤礦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的重要工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法規、法令、指示以及煤礦“三大規程”等,按規定履行安全信息管理職責。
第2條 負責好各級管理人員填寫的隱患篩選、歸檔、整理、上報下達,及時準確的加快信息的傳遞和隱患的處理,確保運轉正常。
第3條 負責好井下打卡室的管理工作。
第4條 負責抓好各級管理人員的下井統計工作。
第5條 負責抓好礦井安全罰款的統計及運行工作。
第6條 負責抓好各類資料、數據的上網工作、電子屏幕的管理工作和各類報表的統計、彙總、上報工作。
第7條 隨時向領導提供準確的安全資料和數據。
第8條 在信息中心主任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及時向主任彙報信息中心的工作進展和各項事宜。
第9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監處技術監察室主任助理(分管信息)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對重點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監處技術監察室主任助理(分管信息)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高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對煤礦重點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監督、篩選的,安監處綜合室主任助理(分管信息)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損失的,安監處綜合室主任助理(分管信息)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按照規定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安監處綜合室主任助理(分管信息)負重要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室主任助理(分管文書統計):
安監處綜合室主任助理(分管文書統計)是煤礦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統計的主要工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 、崗位職責
第 1條 在處長領導下負責安監處文件的起草和轉發。做好上級來文的收發、傳閱和保管工作。
第2條 負責全處工資及各類安全獎金的考核,發放工作,做到嚴格審核按期發放、準確無誤。
第3條 收集整理各類事故的統計資料,建立健全各種安全檔案,做好安全資料的管理工作。
第4條 催報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報告,負責辦公用品的領取、保管、發放工作。
第5條 負責做好礦各類安全活動競賽活動,各機關科室、工區管理人員的安全獎金審核。
第6條 代處長審理處管人員述職報告。
第7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搞好處辦公室內外衛生。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監處綜合室主任助理(分管文書統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對重點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監處綜合室主任助理(分管文書統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高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損失的,安監處綜合室主任助理(分管文書統計)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督查(安監)員:
督查(安監)員是煤礦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的現場主要負責人,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督查(安監)員必須監督煤礦全麵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按照礦、處及上級有關規定和三大規程,對施工現場行使監督檢查權,對當班安全生產負直接監督檢查責任。
第2條 負責對分管的施工範圍進行安全監督檢查,並進行評估。
第3條 負責對分管的施工範圍安全隱患進行排查監督整改,按照BMS流程管理形成閉合。
第4條 負責對分管的施工範圍內的D卡及上級檢查問題、礦各級人員下井篩選隱患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第5條 對督查範圍內各單位的安監員及區隊管理人員上崗質量進行督查、處罰。
第6條 負責對達到停止作業條件的地點行使停止作業權,並積極監督整改。
第7條 對施工人員的正規操作及特殊工種持證上崗進行監督檢查,按規定製止和處罰“三違”人員。
第8條 按規定向礦、處彙報有關事項,填交各類表(單),按時參加上級組織的會議、學習、培訓考試。
第9條 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安全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督查(安監)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督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督查(安監)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督查(安監)員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履行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監督檢查責任,不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督查(安監)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發現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督查(安監)員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現場未及時監督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督查(安監)員負重要責任。
第1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督查(安監)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督查(安監)員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信息管理員:
安監處安全信息管理員是煤礦安全管理、信息篩選、歸納、整理、監督檢查的重要工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遵守礦、處規定的各項製度,認真做好接待人員信息運行工作。
第2條 負責對各級管理人員填寫的隱患認真篩選、歸納、整理,及時轉換各種表格,上報下達,準確及時的加快信息的傳遞和隱患的處理,對重大事故隱患及時下 D卡,確保D卡運轉正常,提高D卡整改、兌現律。
第3條 一般事故隱患要電話通知隱患單位,並認真做好記錄,確保隱患的及時整改處理。
第4條 負責統計各級管理人員下井檢查情況和各項指標完成情況。
第5條 負責接待群檢人員的問題彙報,做好彙報統計工作。
第6條 負責將每天的安全信息、安全評估、“三違”主要隱患彙編成《安全信息日報表》,並及時呈送有關領導和部門。
第7條 按時完成各類報表、牌板、資料的彙報填寫、統計、彙總上報和存檔工作。
第8條 保持室內衛生,帳、表、卡、物分類擺放整齊,保存完整。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監處安全信息管理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點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監處安全信息管理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高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對煤礦重點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監督、篩選的,安監處安全信息管理員負重要責任。
第12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損失的,安監處安全信息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按照規定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安監處安全信息管理員負重要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井下考勤員:
安監處井下考勤員是煤礦安全管理、考勤、監督檢查員工行為的重要工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考勤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礦規定的打卡考勤各項規定,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對違反規定的人員堅決查處、製止,並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2條 下井人員如遇特殊情況,需要早上、晚下者,由工區出據證明信,分管領導簽字為準。
第3條 及時打掃和清理所屬範圍內的衛生,考勤室、等候室物品整齊,椅凳、地板衝刷幹淨,水池班班換水,保持清潔。
第4條 嚴格交接班製度,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5條 嚴格按礦規定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
第6條 上班不準脫崗。
二 、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監處安全信息管理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對重點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監處安全信息管理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高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技術部
主任
生產技術部主任是煤礦生產技術組織、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采煤、掘進以及其他技術管理工作。生產技術部主任必須熟悉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積極協助安全生產副礦長、配合總工程師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規定,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3條 組織編製煤礦的采掘接續計劃,按規定報有關領導審批,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4條 組織人員進行采掘工作麵的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評比,負責煤礦采掘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考核等工作。
第5條 負責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第6條 參加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措施的審查,組織采掘工作麵貫徹規程、措施的檢查活動。
第7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隨時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8條 參與災害預防、反風演習。
第9條 及時上報各類技術資料、報表。
第10條 建立煤礦技術檔案,做好煤礦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11條 按規定組織本科室進行業務技術學習,提高技術水平。
第12條 組織進行分工範圍內的重大隱患排查工作。
第13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4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 、責任追究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部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部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責任追究。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治理措施、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記大過甚至撤職的處分。
第18條 對煤礦采煤、掘進等方麵技術管理生產技術部主任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9條 未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生產技術部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生產技術部編製的煤礦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采掘接續失調,生產技術部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由生產技術部主任組織的有關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生產技術部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在組織的采煤、掘進工作麵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生產技術部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生產技術部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因生產技術部主任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生產技術部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生產技術部主任負直接責任對上報各類資料、報表的準確性、時效性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煤礦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未及時做好煤礦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生產技術部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生產技術部主任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生產技術部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審查中,生產技術部主任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生產技術部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責任追究處罰。
回采副主任:
生產技術部回采副主任應積極協助生產技術部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生產技術科副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生產技術部主任開展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等,搞好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編製煤礦的采煤接續計劃,按規定報有關領導審批,確保礦井采煤接續正常,並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3條 要按照分工組織人員進行采煤工作麵的工程質量檢查、驗收。
第4條 按照分工負責組織進行采煤工作麵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評比活動。
第5條 經常進行采煤工作麵貫徹規程、措施的檢查。
第6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隨時掌握采煤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7條 及時向主任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部回采副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識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部回采副主任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按照分工要求,生產技術部回采副主任對采煤、掘進等方麵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2條 進行編製煤礦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時,造成礦井采煤接續失調,生產技術部回采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在生產技術部回采副主任負責組織的采煤工作麵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生產技術部回采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生產技術部回采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生產技術部回采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生產技術部回采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掘進副主任:
生產技術部掘進副主任應積極協助生產技術部主任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管範圍內的工作負責。生產技術部掘進副主任必須熟悉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生產(技術)科科長開展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等規定,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編製煤礦的采掘接續計劃,按照規定報有關領導審批,確保礦井的采掘接續正常,並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3條 要按照分工組織人員進行采掘工作麵的工程質量檢查、驗收。
第4條 按照分工負責組織進行掘進、掘進工作麵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評比活動。
第5條 經常進行采、掘工作麵貫徹規程、措施的檢查。
第6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隨時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相有關領導彙報。
第7條 及時向科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副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在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部掘進副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現場的;
(三)阻礙、幹澀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按照分工要求,生產技術部掘進副主任對掘進、掘進等方麵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2條 進行編製煤礦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時,造成礦井采掘接續失調,生產技術部掘進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在生產技術部掘進副主任負責組織的掘進、掘進工作麵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生產技術部掘進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活損失的,生產技術部掘進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生產技術部掘進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生產技術部掘進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地測副主任:
生產技術部地測副主任應積極協助生產技術部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相應工作,地測副主任必須熟悉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組織進行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2條 主任未在崗位時,副主任應根據安排承擔主任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3條 在分工範圍內,組織、監督有關人員完成分工。
第4條 按照分工隨時檢查施工現場的情況,及時進行地質測量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5條 按時向主任提交地質說明書等必須的資料。
第6條 按照分工及時進行井巷控製測量工作,誤差控製在標準規定之內。
第7條 按照分工隨時組織檢查地麵水害、鄰近礦區水害影響情況,及時發現隱患。
第8條 督促有關部門、人員落實防治水等方麵的安全隱患整改措施。
第9條 及時向主任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1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副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副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地測副主任對本專業承擔的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在為有關設計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工作失誤的,地測副主任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15條 按照分工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的地質測量工作,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地測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組織的井巷控製測量工作,誤差超過標準規定的,地測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按照分工未組織檢查地麵水害、鄰近礦區水害影響情況,地測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測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9條、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主任助理:
主任助理應積極協助主任、分管副主任在分管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生產技術部掘進主任助理須熟悉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主任、分管副主任開展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等規定,做好專業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負責組織修備工區技術負責人定期學習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協助主任、分管副主任抓好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3條 負責安排修備工區技術負責人編製作業規程、措施,把好作業規程、措施的審批關。
第4條 負責各巷修巷道工程質量及組織驗收工作。
第5條 對三大規程在現場的貫徹落實執行情況負責日常監督、檢查。組織對巷修地點進行驗收並落實獎罰考核,協助分管領導抓好修備專業安全生產管理。
第6條 嚴格按照技術要求,及時為安全生產提供有關資料,並做到及時、清楚、準確、齊全。
第7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隨時掌握各施工地點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8條 負責巷修專業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部主任助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一)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二)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部主任助理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按照分工要求,對巷修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技術的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地測助理:
生產技術部地測助理應積極協助生產技術部地測副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相應工作,地測助理必須熟悉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協助副主任組織進行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2條 副主任未在崗位時,應根據安排承擔副主任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3條 負責在分工範圍內,組織、監督有關人員完成分工。
第4條 按照分工隨時檢查施工現場的情況,及時進行地質測量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5條 按時向副主任提交地質說明書等必須的資料。
第6條 按照分工及時進行井巷控製測量工作,誤差控製在標準規定之內。
第7條 按照分工隨時組織檢查地麵水害、鄰近礦區水害影響情況,及時發現隱患。
第8條 督促有關部門、人員落實防治水等方麵的安全隱患整改措施。
第9條 及時向副主任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1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助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助理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地測助理對本專業承擔的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在為有關設計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工作失誤的,地測助理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15條 按照分工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的地質測量工作,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地測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組織的井巷控製測量工作,誤差超過標準規定的,地測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按照分工未組織檢查地麵水害、鄰近礦區水害影響情況,地測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測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技術部設計組:
規範設計管理,體現“技術上先進、安全上可行、經濟上合理”原則,確保正常生產。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煤炭工業技術政策》、《煤炭工業技術規範》、《煤礦三大規程》等有關煤礦安全生產和指導設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文件。
第2條 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礦井的開拓、采區工程設計。在進行多方案技術、經濟比較的基礎上,優化設計方案,指導礦井生產。
第3條 根據礦井生產接續安排,進行準備工程設計、回采工作麵設計和采掘工程設計,繪製采掘工程設計圖紙,指導采掘工程施工。
第4條 深入生產現場,參與采掘工程的技術管理,指導礦建工程設計實施,掌握施工中地質等方麵條件變化情況,結合礦井生產狀況和技術水平,合理調整工程設計,以簡化生產係統,提高技術水平,實現集中生產,為促進我礦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益作貢獻。
第5條 參與礦井月度、季度、年度生產作業規劃的編製和礦井中長期發展規劃,以經濟效益為中心,優化開拓布局,合理集中生產,計劃當前、規劃長遠,實現礦井的可持續發展。
第6條 按時、保質保量的完成領導交辦各項工作任務。
第7條 遵守職工行為規範和各項勞動紀律,加強職業道德修養,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二 、責任追究
第8條 設計人員每月對施工設計進行一次複查並對設計在現場實施情況進行責任追究,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落實,並追究有關人員的管理責任。
第9條 未按礦井生產接續安排,進行準備工程設計和采掘工程設計,指導采掘工程施工,生產技術部設計組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及時深入生產現場,參與采掘工程的技術管理,指導礦建工程設計實施,掌握施工中地質等方麵條件變化情況,使我礦安全生產受到影響,經濟效益降低,生產技術部設計組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按時、保質保量的完成領導交辦各項工作任務,給予責任追究。
第1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追究責任。
回采專業工程技術人員:
生產技術部回采工程技術人員應積極協助生產技術部回采副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生產技術部回采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經常深入現場了解現場實際情況。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生產技術部回采副主任開展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等,搞好專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審查作業規程和補充措施,把好審批關,並將存在問題及時向分管領導彙報並安排整改。
第3條 要按照分工協助副主任組織人員進行采煤工作麵的工程質量檢查、驗收。
第4條 按照分工協助副主任組織進行采煤工作麵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評比活動。
第5條 經常進行采煤工作麵貫徹規程、措施在現場的兌現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6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隨時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7條 參加回采專業各類事故的分析,並協助副主任製定有效的防範措施。
第8條 根據分工做好對回采工區技術負責人的技術業務指導和業務學習考核。
第9條 協助副主任搞好每周的專業隱患排查工作,提出預防措施和處理意見。
第10 條 及時向副主任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11 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部回采工程技術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識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部回采工程技術人員下崗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按照分工要求,生產技術部回采工程技術人員對采煤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監督檢查不利責任。
第15條 在生產技術部回采技術工程技術人員負責組織的采煤工作麵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生產技術部回采工程技術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生產技術部回采工程技術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生產技術部工程技術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掘進專業管理人員:
應積極協助分管副主任、主任助理在分管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生產技術部掘進專業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經過培訓。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分管副主任、主任助理開展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等規定,做好專業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嚴把作業規程、措施的審批關。
第3條 負責巷道支護設計,合理確定巷道支護參數。
第4條 深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幫助工區技術員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重點是規程、措施的現場兌現。
第5條 嚴把工程質量關,對施工巷道工程質量進行檢查、驗收,並建檔立卡。協助分管副主任抓好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6條 負責控製掌握巷修進度,監督檢查巷道的中、腰線情況。
第7條 協助分管副主任、主任助理進行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
第8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隨時掌握各施工地點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部掘進專業管理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部掘進專業管理人員警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按照分工要求,對巷修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技術的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地質工程技術員:
生產技術部地質工程技術人員應積極協助生產技術部地測副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生產技術部地質工程工程技術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經常深入現場了解現場實際情況。
第1條 在總工程師、主任的領導下,負責全礦地質、水文地質和鑽探等技術工作,並積極貫徹黨的技術政策和地質、水文地質規程的實施。
第2條 負責組織擬定和實施地質、水文地質工作的各項細則和標準,並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3條 負責編製呈報全礦井生產地質補充勘探設計,定期修改地質報告。
第4條 根據生產和建設的需要及時提供可靠的各種地質說明書,並小實踐中不斷修改補充。
第5條 做好防治水工作,保證礦井的安全生產和職工的人身安全,編製好礦井防治水技術安全措施,並監督執行。
第6條 負責建立健全地質、水文地質各種配套圖紙和各種資料,並使之係統化、檔案化。
第7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準確地觀測收集第一手資料,指導生產。
第8條 不斷學習推廣先進經驗和先進技術,改善地質人員的工作手段和工藝水平。
第9條 負責礦井儲量平衡表的編製工作,不斷核實礦井儲量,掌握儲量動態,提高儲量級別,減少不合理損失,延長礦井壽命。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質工程技術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質工程技術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二)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地質工程技術員對本專業承擔的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在為有關設計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工作失誤的,地質工程技術員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14條 按照分工未組織檢查地麵水害、鄰近礦區水害影響情況,地質工程技術員負主要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質工程技術人員負主要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測量工程技術員:
生產技術部測量工程技術人員應積極協助生產技術部地測副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生產技術部測量工程工程技術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經常深入現場了解現場實際情況。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全礦井井上、井下的測量工作和測量規程及有關技術政策的具體實施。
第2條 負責全礦井主要工程貫通測量方案的製定和井巷工程的實施及複測複算,正確及時全麵反映井下采掘動態,指導現場工作。
第3條 組織建立健全測量各種配套圖紙和各種測量資料,並使之係統化、檔案化。
第4條 加強生產儲量管理,掌握儲量動態,監督檢查各種丟煤損失,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5條 做好各類煤柱留設和報批工作,既要保證安全開采又要達到經濟技術合理。
第6條 加強地表移動觀測,總結分析地表及岩層移動規律,為安全開采提供技術數據。
第7條 準確及時地標定和延長中腰線,搞好工程質量。
第8條 學習推廣先進技術和先進經驗,不斷提高測量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
第9條 經常深入現場,嚴格執行觀測、記錄製度,並做好記錄清楚,觀測準確,內容齊全。
第10條 加強儀器工具的保養維修,確保儀器的精度、工具的正常使用。
第11條 負責組織擬定和實施測量工作的各項細則,嚴格執行01manbetx
。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測量工程技術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測量技術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二)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按照分工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的測量工作,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測量工程技術人員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組織的井巷控製測量工作,誤差超過標準規定的,測量工程技術人員負重要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回采礦壓觀測人員:
生產技術部回采礦壓觀測工程技術人員應積極協助生產技術部回采副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生產技術部回采礦壓觀測工程技術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經常深入現場了解現場實際情況。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生產技術部回采副主任開展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等,搞好專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以集團公司、礦關於礦壓觀測有關文件為精神指導,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礦壓觀測任務。
第3條 按照分工負責搞好采煤工作麵支護質量與頂板動態監測預報工作,為采場支護方式的確定,提供準確可靠的礦壓參數。
第4條 對回采工作麵進行支護質量監測後,負責按時出監測報表,並及時報送工區,在分析的基礎上提出整改建議,協助工區及時采取預防措施。
第5條 按照規定要求對新采區、新煤層的首采工作麵及遇地質構造等來壓不明時,負責進行“三量”觀測,並提出礦壓觀測分析報告及預防措施。
第6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對回采區隊的工作麵支護狀況、支護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隨時掌握采煤工程的支護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7條 及時向副主任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礦壓觀測工程技術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識無睹,不加製止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回采礦壓觀測工程技術人員下崗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按照分工要求,對采煤工作麵支護質量與頂板動態監測預報工作,提供準確可靠的礦壓參數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按照規定要求對新采區、新煤層的首采工作麵及遇地質構造等來壓不明時的 “三量”觀測後,提出的礦壓觀測分析報告及預防措施負責。
第13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工程的支護質量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礦壓觀測工程技術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掘進礦壓觀測人員:
生產技術部掘進礦壓觀測工程技術人員應積極協助生產技術部掘進副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生產技術部掘進礦壓觀測工程技術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經常深入現場了解現場實際情況。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生產技術部掘進副主任開展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等,搞好專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以集團公司、礦關於礦壓觀測有關文件為精神指導,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礦壓觀測任務。
第3條 按照相關文件計劃對重點巷道進行重點管理,並能提出有效的的礦壓參數,對巷道支護提出合理性意見。
第4條 對掘進工作麵進行支護質量監測後,負責按時出監測報表,並及時報送工區,在分析的基礎上提出整改建議,協助工區及時采取預防措施。
第5條 按照規定要求對新采區、新煤層的首采工作麵及遇地質構造等來壓不明時,負責進行巷道表麵位移、頂板離層、錨杆受力的觀測,並提出礦壓觀測分析報告及預防措施。
第6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對掘進區隊的工作麵支護狀況、支護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隨時掌握采煤工程的支護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7條 及時向副主任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礦壓觀測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識無睹,不加製止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礦壓觀測工下崗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按照分工要求,對采煤工作麵支護質量與頂板動態監測預報工作,提供準確可靠的礦壓參數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按照規定要求對新采區、新煤層的首采工作麵及遇地質構造等來壓不明時的 “三量”觀測後,提出的礦壓觀測分析報告及預防措施負責。
第13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工程的支護質量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礦壓觀測工程技術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掘進礦壓觀測人員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巷修專業管理人員
應積極協助分管副主任、主任助理在分管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生產技術部巷修專業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經過培訓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分管副主任、主任助理開展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等規定,做好專業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嚴把作業規程、措施的審批關。
第3條 負責巷修支護設計,合理確定巷道支護參數。
第4條 深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幫助工區技術員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重點是規程、措施的現場兌現。
第5條 嚴把工程質量關,對施工巷道工程質量進行檢查、驗收,並建檔立卡。協助分管副主任抓好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6條 負責控製掌握巷修進度,監督檢查巷道的中、腰線情況。
第7條 協助分管副主任、主任助理進行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
第8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隨時掌握各施工地點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按照分工要求,對巷修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技術的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運輸部
運輸部主任:
機運部主任是煤礦機電、運輸管理主要的負責人,負責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機運部主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機電礦長、總工程師在機電、運輸管理方麵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等規定,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負責領導機運部對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進行管理。
第3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發現煤礦使用的設備不符合有關規定時,機運部主任要令其停止使用。
第5條 發現有關人員不適宜擔任有關崗位的工作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
第6條 發現有故意損壞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設施的現象或影響到正常安全生產管理的行為時,機運部主任要立即製止,並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7條 配合有關科室,進行設備的進貨驗收,保證采購的設備符合規定要求。
第8條 根據煤礦的生產計劃,綜合安排對設備進行檢修等,保證礦井安全生產。
第9條 定期組織本部室人員學習新知識,掌握煤礦設備的工作原理和維護要求。
第10條 定期排查煤礦在機電、運輸範圍內的安全隱患,製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11條 在對製定的規程、措施進行審查時要嚴格把關,保證其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12條 經常深入現場,對現場的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進行檢查,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保證機電、運輸設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13條 每月至少應組織3次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設備、設施的大檢查,及時消除設備(設施)安全隱患。
第14條 參與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的試驗、檢查、探傷、測定等工作。
第15條 保證高低壓供電、各類保護的可靠性,並保證各類保護齊全、完好。
第16條 參與編製“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計劃,並監督實施。
第17條 組織建立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
第18條 加強對分管機修車間的管理,保證修理的設備、器材符合規定要求。
第19條 負責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評比。
第20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機電、運輸安全生產新技術、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第21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運部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運部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5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有效治理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有效治理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6條 機運部主任對煤礦的機電設備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7條 煤礦企業在生產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機運部主任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8條 煤礦的設備檢修計劃不合理,或不按規定對設備進行檢修的,機運部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在煤礦的有關設計、規程、措施中,出現明顯機電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機運部主任負重要責任。
第3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運部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機運部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對現場的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檢查不及時,由此造成的後果,機運部主任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2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對現場的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檢查不及時,由此造成的後果,機運部主任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3條 編製的“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計劃有缺陷,或未有效監督計劃的實施,機運部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未組織製定本部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機運部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未建立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或不完善,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機運部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分管機修車間進行設備、材料修理後,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機運部主任負主要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7條 不能夠保證高低壓供電、各類保護的可靠運行,由此導致的後果,機運部主任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8條 分管範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或安排無上崗資格的人員作業的,機運部主任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39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機運部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機運部主任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運部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4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運輸部主任工程師 :
機運部主任工程師是機運部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機運部主任的領導下開展機電技術管理等工作。機運部主任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全麵負責機運部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機運部在進行安全管理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組織編製機電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計劃,保證礦井機電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3條 協助主任根據煤礦的生產計劃,編製設備檢修計劃等,保證礦井安全生產。
第4條 及時對現場機電管理進行技術指導,開展好相關工作。
第5條 在機電副總的組織下,會審機電專業安全技術措施,審查采、掘專業有關規程及措施。
第6條 對機電設備的的選型、進貨質量驗收等進行技術把關。
第7條 參與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升繩的試驗、檢查、探傷、測定等工作。
第8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隱患,及時向機運部主任彙報,提出處理意見。
第9條 協助機電副總、機運部主任搞好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安排,並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10條 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機電技術管理狀況,向機運部主任提出具體意見。
第11條 負責煤礦機電設備技術檔案整理、管理工作。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3條 協助機運部主任搞好質量、職業健康安全及環境管理認證及體係正常運行工作,確保體係持續有效運行。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運部主任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運部主任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機運部主任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17條 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機電技術管理狀況,向機運部主任提出具體意見的,機運部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受損失的,機運部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機運部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機運部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機運部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機運部主任工程師對煤礦機電設備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機運部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運輸部機電副主任:
機運部機電副主任應協助機運部主任在分管範圍內開展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機運部機電副主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機運部主任開展機電管理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範圍內完成或組織完成相應工作。
第3條 按照分工要求及時組織進行機電管理檢查,發現煤礦使用的設備、安全設施不符合有關規定時,機運部副主任要立即組織整改。
第4條 發現有關人員不適宜擔任相關崗位的工作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
第5條 機運部主任未在崗位上時,機運部副主任應根據安排承擔主任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6條 按照分工要求,及時製定規程、措施,保證其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7條 及時向機運部主任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運部副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運部副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機運部副主任對分管範圍內的機電設備管理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2條 煤礦在生產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機運部副主任應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按照分工未及時進行現場機電係統安全檢查,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機運部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在機運部副主任參加的煤礦有關設計、規程、措施編製時,出現明顯機電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機運部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運部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完成分工範圍內的工作,機運部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運輸部運輸副主任:
機電運輸部運輸副主任應協助機電運輸部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運輸副主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極積配合主任開展運輸管理等管理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範圍內完成或組織完成相應的工作。
第3條 按照分工要求及時組織進行運輸管理檢查,發現煤礦使用的設備設施不符合有關規定時,運輸副主任要及時組織整改。
第4條 發現有關人員不適宜擔任相關崗位的工作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
第5條 機運部主任未在崗位時,運輸副主任應根據安排承擔主任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6條 按照分工要求,及時製定規程、措施,保證其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7條 及時向主任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輸副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輸副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運輸副主任對分工範圍內煤礦的運輸設備管理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2條 煤礦在生產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機運部副主任應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按照分工未及時進行現場運輸係統安全檢查,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運輸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在運輸副主任參加的煤礦有關設計、規程、措施編製時,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運輸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運輸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完成分工範圍內的工作,運輸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運輸部設備主任助理 :
協助主任對全礦機電設備的選型、購置、使用、維護檢修、更新改造直至報廢的綜合管理工作;機運部設備主任助理必須熟練掌握煤礦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主任的領導下,負責對全礦機電設備的選型、購置、使用、維護檢修、更新改造直至報廢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2條 經常深入現場,掌握全礦機電設備的技術特征、狀態、數量、保管情況,建帳立卡,實行牌圖板管理,做到數量情、狀態明、帳卡物板相符。
第3條 協助配合各使用單位做好設備的現場管理及使用維護工作,了解設備的運行狀況,及時消除設備故障隱患,適時檢修,確保設備安全運行經濟正常運行。
第4條 編製修理廠月度檢修計劃,組織設備升井及檢修考核驗收工作。
第5條 根據現場使用情況,及時填報、調整各類設備報表,編製並具體實施設備維簡計劃、設備大修計劃及設備更新改造計劃,辦理設備報廢手續。
第6條 負責機電設備的平衡、調劑工作,及時辦理設備調撥手續,做好新增設備及檢修設備的驗收入庫工作,加強設備庫的管理,嚴格設備出入庫手續。
第7條 負責采掘設備的內部租賃及考核工作。
第8條 協助財務部搞好固定資產(設備)的管理工作。
第9條 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10條 堅守崗位,認真負責,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運部主任助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運部主任助理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機運部主任助理對分管範圍內的機電設備管理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煤礦在生產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機運部主任助理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完成分工範圍內的工作,機運部主任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設計管理人員 :
依據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及有關規定。在機電運輸部主任和分管主任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機電設計管理工作。機電設計管理人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分管礦長、副總工程師、機電運輸部主任和主任工程師的領導下,抓好礦井機電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負責落實上級各項機電設計管理規定和製度,協助主任、主任工程師健全機電設計各項管理製度,並組織落實。
第3條 抓好礦井采區機電設計工作。
第4條 負責采區設計中機電設備的選型計算、確定供電方案,保證設計合理,計算及圖紙資料齊全。
第5條 負責新采區大型固定設備的安裝設計和工作麵的設備安裝設計。
第6條 深入生產現場,合理機電設計,以間化生產係統,提高技術水平,實現集中生產,為促進我礦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率作貢獻。
第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運部設計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運部設計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采區設計機電設備的選型不合理機運部設計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設計與現場不相符機運部設計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不及時提供采區大型固定設備的安裝設計和工作麵的設備安裝設計機運部設計人員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機運部設計人員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技術管理人員:
協助主任和主任工程師做好機電技術管理工作,負責技術資料的整理存檔。技術管理人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主任及主任工程師的領導下,做好技術管理各項工作。
第2條 編製礦井機電停產檢修計劃,重點檢修項目安排;停產檢修總結彙總。
第3條 負責機電技術資料和圖紙的保存、借閱,做好大型固定設備的一機一檔工作。
第4條 協助主任做好機電質量、職業健康安全及環境管理體係目標、指標製定及完成情況資料彙總整理,負責機電受控文件、記錄清單製定,內容及時修改。
第5條 協助主任做好雨季“三防”資料、報表的編寫、填報及完成情況材料彙總。
第6條 負責月度機電專業考核材料彙總及礦領導考核材料的提供。
第7條 協助主任工程師做好機電專業月度工作計劃及工程技術考核材料。
第8條 協助主任工程師做好機電科技項目的申報、材料準備等工作。
第9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1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運部技術管理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運部技術管理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礦井機電停產檢修計劃彙總不及時,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機電質量、職業健康安全及環境管理體係目標、指標製定及完成情況資料彙總整理不全,負主要責任, 機電受控文件、記錄清單製定,內容修改不及時,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雨季“三防”資料、報表的編寫、填報及完成情況彙總不及時,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運輸部運輸管理人員
機電運輸部運輸管理人員應協助機電運輸部運輸副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運輸管理人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極積配合運輸副主任開展運輸管理工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範圍內完成或組織完成相應的工作。
第3條 協同有關部門做好礦井運輸技術業務管理工作。
第4條 經常深入工區、現場了解、檢查運輸工作開展情況,運輸設備、設施質量情況,安全設施建立健全使用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幫助工區解決,對解決不了的重大隱患向有關領導及時彙報,采取措施處理。
第5條 做好采區小絞車、鋼絲繩及運輸安全設施的審批和檢查驗收,按照七項管理製度嚴格考核。
第6條 參與全礦井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旬檢查月驗收工作。
第7條 參加運輸各類事故的調查分析,製定防範措施,保證運輸管理製度的落實。
第8條 負責礦井運輸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對運輸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技術測試和驗收。積極參與技術革新工作。
第9條 參與礦井安裝撤除平衡、運輸設備設施交接及技術設計指導工作。
第10條 參與礦井開門及運輸係統驗收,並對查出的問題提供技術指導,安排施工單位限期整改。
第11條 及時向運輸副主任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輸管理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輸管理人員下崗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5條 運輸管理人員對分工範圍內煤礦的運輸設備管理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按照分工未及時進行現場運輸係統安全檢查,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運輸管理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完成分工範圍內的工作,運輸管理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設備組組長 :
設備組組長在機運部主任的領導下負責設備組的全麵管理工作。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所用設備的原理、性能及相關的知識,確保設備安全使用,保證礦井安全生產。設備組組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按時參加礦、專業和單位組織的各項活動,遵守礦及單位的各項規章製度。
第2條 組織好井上下設備的交接、驗收工作,確保公正合理。
第3條 進出立人機械部修理的設備必須嚴格《企業標準》驗收。
第4條 做好新工作麵的設備安裝、驗收工作。協調解決設備安裝中存在的問題。
第5條 經常深入現場,檢查設備的使用狀態、性能及合理性。及時掌握井下設備的使用、不用和閑置情況。下井時,嚴格按照井下有關規定執行。
第6條 做好設備的調劑工作。根據設備庫存、立人機械部修複和各單位備用設備等情況,及時合理地調劑、調撥,確保設備安全可靠。
第7條 做好設備租賃費的攤銷工作,確保準確無誤。
第8條 及時做好設備的租賃和退租工作。
第9條 管好、使用好設備庫,保證設備按定置化管理。
第10條 及時做好設備的統計工作,保證台帳與現場相符。
第11條 督促做好油質管理組有關油質管理方麵的工作。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設備組組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設備組組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5條 團結協作、服務一線,設備組出現任何問題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引導學習,凡本組出現違規、違章現象負主要責任。
第17條 加強管理,凡被上級領導查出設備有關問題負主要責任。
第18條 提高意識,領導安排的每件事都要認真落實、複命,否則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設備驗收員:
設備驗收人員使設備檢修質量的第一責任者,負責全礦設備驗收工作,驗收人員必須掌握煤礦01manbetx
、設備檢修質量標準、企業標準,嚴格設備驗收,確保設備完好。設備驗收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崗位職責
第1條 機運部主任的領導下,積極做好地麵機電設備的管理工作。
第2條 編製每月立人機械部的設備檢修計劃。
第3條 做好設備的出廠、入廠驗收工作,嚴格立人機械部對設備的檢修、驗收,根據《設備檢修質量標準》、《企業標準》,不合格的機電設備嚴禁出廠、發放使用。
第4條 驗收好新到貨的設備,新到貨的設備必須部件齊全,所有證件、資料齊全,否則不予接受、使用。
第5條 做好設備庫的管理工作,設備庫的設備分類擺放整齊,備用設備完好,衛生清潔,消防設施齊全。
第6條 堅守崗位,認真負責,盡職盡責,不徇私情,嚴格按礦文件執行, 杜絕“三違”現象發生。
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設備驗收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設備驗收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9條 驗收後下井設備出現質量負主要責任。
第10條 新到的設備必須由驗收員驗收合格後方可進庫入檔,否則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設備庫所有設備必須實行定置化管理,設備碼放整齊、清潔,否則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設備庫設備出現防火、防盜、防腐,對設備庫設備不能定期保養,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井下設備管理人員 :
協助組長對井下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負責交接驗收等工作。井下設備驗收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下井設備管理人員是井下設備的第一責任者,負責井下所有設備管理工作,及時掌握設備狀態,確保設備正常運行。
第2條 經常深入現場,檢查設備使用狀態、性能、及合理性。掌握井下機電設備的使用、備用、閑置情況。
第3條 做好設備的檢修驗收工作。對立人機械公司檢修後入井使用的設備及時了解情況,發現問題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4條 做好新工作麵的安裝、驗收工作。及時協調解決設備安裝中存在問題。
第5條 嚴格按《企業標準》做好設備的交接。
第6條 做好設備的調劑工作。根據庫存、立人機械公司修複的設備和各單位的備用情況,合理調劑、調撥,確保正常生產。
第7條 做好設備的日常檢查工作。對違章使用,如小馬拉大車、缺損件等情況,要求限期處理或處罰。
第8條 做好設備的撤除工作,按時參加設備的撤除平衡會,井下各單位閑置設備根據使用情況合理安排,合理考核。
第9條 上井後及時與井上設備管理員配合調整設備的各種台帳,繪製出井下各地點的設備布置圖。
第10條 堅決服從領導的安排,努力完成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團結同誌,相互激勵,共同樹立機運部的良好形象。
第11條 堅守崗位,認真負責,盡職盡責,不徇私情,嚴格按礦文件執行, 杜絕“三違”現象發生。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井下設備管理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井下設備管理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對於領導安排的每一項工作不能保質保量按時完成,責任人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於自己責任範圍內的每一項工作必須嚴格按時完成,不徇私情,否則責任人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設備統計員:
設備統計員負責全礦設備統計、設備檔案管理工作。設備統計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崗位職責
第1條 機運部主任的領導下,根據礦設備管理規定,努力做好設備統計管理工作;
第2條 根據生產需要負責每天審批各工區的設備領用單,做到嚴把審批管。
第3條 負責給新到礦的各類設備編號,抄名牌;登記設備明細台帳,設備卡片台帳。
第4條 按時調整升井設備、下井設備及新到貨設備的驗收單。
第5條 隨時調整固定資產內部調撥單。
第6條 負責全礦各種設備台帳的管理工作,井下設備的交接台帳調整及微機網絡更改工作,確保設備帳、卡、物及微機相符。
第7條 熱愛本職、盡職盡責、堅守工作崗位、搞好協調關係,協助分管領導,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設備統計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設備統計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設備賬目不齊全、清晰,帳、卡、物不相符,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弄虛作假、工作失誤,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油脂管理員:
油脂管理員負責對全礦各類設備用油進行全麵管理。油脂管理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機運部主任的領導下,全麵負責各類機電設備用油的質量檢測,根據礦油脂管理規定,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第2條 具體負責礦新到各類油脂的采樣化驗工作。
第3條 負責各采掘區隊煤機、綜掘機、機電運轉區隊1.6米及以上絞車、減速箱、液壓站、強力皮帶減速箱用油的定期取樣化驗工作。
第4條 以上油脂嚴格按油脂管理工作規定的項目期限和國家標準試驗方法進行檢驗,保證檢驗結果準確,對化驗出不合格油脂單位下達整改通知單,並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第5條 遵守化驗室安全規則,保持室內清潔整齊,防止中毒、火災、觸電等事故的發生,並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液壓油的發放工作;
第6條 工作認真負責任勞任怨,協助分管領導,為確保全礦機電設備正常運轉,做好油脂管理工作。
第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油脂管理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油脂管理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違反油脂管理任何條款,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油脂化驗數據不準確,負直接責任;弄虛作假、工作失誤,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電氣管理人員:
電氣管理人員協助機運部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電氣管理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供電安全知識。電氣管理人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深入現場,準確掌握全礦的負荷變動情況。每季度編製礦井(井下)供電係統圖。
第2條 每年進行一次礦井高壓繼電保護計算;每季度進行一次井下各配電所及配電點總開關的低壓繼電保護計算,並通知和監督有關單位進行整定。
第3條 認真執行井下用電負荷審批製度。
第4條 掌握礦井用電情況,及時調整負荷。
第5條 負責井上下各場所的用電安全,不定期組織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有關單位處理,並跟蹤驗收。
第6條 及時向有關領導及單位提供供電係統圖。
第7條 負責每月下達檢漏繼電器遠點試驗通知單,月底前收回、審查後存檔。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運部電氣管理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運部電氣管理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發生供電事故負管理責任。
第12條 不認真執行負荷審批製度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不及時向有關領導及單位提供供電係統圖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不及時下達檢漏繼電器遠點試驗通知單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不及時編製供電圖負主要責任。
第16條 不按時進行繼電保護計算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小型電器管理人員 :
依據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及有關規定。在機電運輸部主任和分管主任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小型電器的管理工作;小型電器管理人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增新小電必須具有煤安證、煤安標誌、合格證。
第2條 下井小型電器嚴格發放驗收管理製度,建立小電發放記錄。
第3條 深入現場檢查小電使用情況,及時通知責任單位處理發現的問題。
第4條 辦理小電交接手續,建立調轉台帳,做到賬目清、責任明。
第5條 井下閑置損壞的小電通知責任單位限期交回,對無故不交或丟失按規定罰款。
第6條 各單位撤下的小電交維修組,由機運部組織經管部、維修組驗收,簽發驗收單交小電管理組銷賬。
第7條 下達小電維修計劃,並督促按計劃修理,月底檢查完成情況。確保生產單位使用。
第8條 對損壞、鏽蝕已無法修複的小電,由維修組提出報廢申請集集中存放,經小電管理組驗證後,做好報廢記錄,年底彙總報機電礦長審核批準。
第9條 除完成本職工作外,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一切任務。
第10條 經常深入現場,發現問題,督促整改,抓好機電質量標準化管理工作。
第11條 認真學習有關文件規定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技術業務水平,努力幹好本職工作。
第12條 遵紀守法,嚴格遵守礦、部規章製度,團結協作,為生產服好務。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運部小型電器管理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運部小型電器管理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增新小電因驗收不嚴造成損失,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小電各種記錄不全、不準確,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小電不經審批下井的,未考核發放人和領用人負主要責任。
第19條 損壞、丟失的小電未嚴格考核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負主要責任。
第20條 小電維修組完不成電纜修複計劃或因修複質量造成影響要未追究修理廠責任負主要責任。
第2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阻燃電纜管理人員:
依據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及有關規定。在機電運輸部主任和分管主任的領導下,具體負責阻燃電纜的管理工作。阻燃電纜管理人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每月初根據生產需要,計劃增新電纜。(原則有舊不增新)
第2條 到貨的新電纜嚴格驗收,證件齊全、電纜合格。杜絕不合格電纜下井使用。建立電纜增新台帳。
第3條 嚴格電纜發放審批製度,根據電氣管組審批電纜規格選用合適的電纜。
第4條 建立電纜發放、回收、調轉台帳。做到帳目清,責任明。
第5條 嚴格要求各單位按規定進行電纜絕緣搖測,並把搖測結果報電纜管理組。
第6條 深入現場,嚴格檢查,發現井下閑置、損壞的電纜下通知限期升井交回。
第7條 對無故不交或損壞、丟失的電纜要對責任單位進行罰款。
第8條 每月末給電纜維修組下達下月電纜修複計劃,並督促按計劃修複。
第9條 監督檢查電纜維修組依據《煤礦井下電纜安裝、運行、維修、管理工作細則》中要求進行修複和試驗,並要做好試驗記錄,掛牌備用。
第10條 增新電纜和修複電纜必須編號並出據下井合格證。
第11條 升井電纜交修理組驗收,並填寫驗收單交管理組銷帳。
第12條 加強電纜動態管理,合理調配,保證電纜使用。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運部阻燃電纜管理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運部阻燃電纜管理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增新電纜因驗收不嚴造成損失,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電纜各種台帳不全、不準確,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電纜不經審批下井的,未追究發放人和領用人責任。負主要責任。
第19條 損壞、丟失的電纜未考核責任單位負主要責任。
第2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井下防爆檢查員:
防爆檢查員在機運部主任的領導下,負責全礦井下設備的防爆性能檢查,是全礦防爆設備的第一責任者,防爆檢查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井下供電係統,防爆設備和防爆電器,檢漏、接地、過流和短路保護裝置,電煤鑽及電動機綜合保護裝置,局扇風電閉鎖,電纜和其它電氣設施的合理使用和安全運行進行監督檢查。
第2條 負責每旬一遍對分管區域內的采掘機、電區隊機電質量標準化考核,考核資料打印存檔。
第3條 檢查設備標誌牌是否齊全,內容填寫是否清楚正確;防爆合格證是否有效。
第4條 詳細檢查電氣設備隔爆性能是否良好;安全保護裝置是否齊全可靠,整定是否合格,接線工藝是否符合標準,零部件是否齊全完好。
第5條 檢查各潤滑部位潤滑是否良好,有無缺油漏油現象,運行溫度是否超過規定。
第6條 檢查試驗各種安全保護裝置
第7條 防爆檢查員對每次下井檢查結果要及時整理存檔,對檢查單位下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收回反饋單後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第8條 杜絕井下失爆現象。
第9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運部防爆檢查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運部防爆檢查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未及時發現現場隱患造成嚴重後果或造成事故的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井下出現失爆現象負管理責任。
第14條 工作中出現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通防部
通防部主任:
通防辦公室主任是礦井通防一線安全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是煤礦通防一線安全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通防辦主任必須熟練掌握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煤礦“一通三防”等技術組織、管理工作。
第2條 積極配合礦長總工程師貫徹落實國家的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技術規法及“一通三防”有關規定,搞好本企業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條 組織職定能夠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一通三防”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按時組織本科室人員進行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技術水平。
第5條 在進行煤礦安全生產及接續審查中要嚴格把關,確保通防係統合理。
第6條 在“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方麵嚴格把關,確保設計符合要求。
第7條 在參與審查的煤礦有關具體安全措施過程中要嚴格把關。
第8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一通三防”新技術,開展“一通三防”科研攻關,不斷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9條 每日對報送礦長簽字的各類通風報表進行審閱、把關。
第10條 監督分工範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第11條 負責安排及時進行通風設施的施工和維護,保證通防係統的穩定可靠。
第12條 負責及時按計劃及時按計劃進行礦井的通防係統調整工作。
第13條 經常深入現場,組織人員檢查通防設施、設備,確保完好、滿足生產要求。
第14條 組織對防塵係統、設施及時進行檢查、有效維護,確保正常工作。
第15條 組織對防火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確保正常工作。同事按規定對火區及時進行定期檢查、建立火區管理製度、技術檔安。
第16條 製定預防瓦斯積聚的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17條 定期組織開展“一通三防”隱患排查工作,及時發現煤礦“一通三防”方麵存在的隱患,並及時安排整改。
第18條 及時檢查煤礦所有的通防儀器儀表、安全監控係統×(設備)是否達到規定要求,按期進行檢定和表校。
第19條 組織擬定反風演習方案、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性傾向性等各類方案的編製實施。
第20條 采取措施保障煤礦測塵、測風、測瓦斯的準確、及時。
第21條 負責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評比。
第22條 負責自救器的管理、檢查、保障數量充足。
第23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4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防辦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食無睹,不加製止的;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6條 煤礦發生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防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7條 未及時組織通防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撤職的處分。
第28條 對煤礦生產一線“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9條 煤礦企業在“一通三防”方麵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通防科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在煤礦有關“一通三防”措施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通防科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未組織之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一通三防”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通防科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未及時安排人員進行通防設施施工和維護,不能夠保正通防係統穩定可靠,通防科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未及時組織人員及時檢查通風設施、設備,通防科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未及時組織人員對防塵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通防科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未及時組織人員對防火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通防科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未按規定建立火區管理製度、技術檔案、及時組織人員對火區進行定期檢查的,通防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預防瓦斯積聚措施不利,或未進行有效監督的,通防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不及時、按計劃進行礦井通防係統調整等工作,通防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防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過程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通防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41條 煤礦所有的儀器、儀表、監控係統(設備)達不到規定要求,或未按期進行檢定、表校的,通防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42條 未對自救器進行有效檢查,致使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通防科長負重要責任。
第4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審查中通防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防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44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通防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45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通防部副主任(主任助理):
通防辦副主任(主任助理)應積極協助通防辦主任在分管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管範圍內的工作負責。通防辦主任助理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組織進行通防管理、資料管理等工作、保證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法的要求。
第2條 科長未在崗位時,通防科主任助理應承擔科長的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3條 在分管範圍內,組織監督有關人員完成相關的分工。
第4條 按照分工隨時檢查煤礦井下“一通三防”設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5條 按照分工完成風量測定、氣體濃度的測量、粉塵濃度測量等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6條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方麵嚴格把關,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要求。
第7條 及時向科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得的,給予通防科主任助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食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防科主任助理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對本科承擔的“一通三防”管理、測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12條 煤礦“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通防科主任助理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時督促進行“一通三防”等檢查,通防科主任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害的,通防科主任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及規定要求的,但未采取及時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通防科主任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通防部技術管理人員:
通防辦技術管理人員是礦井通防管理重要責任者,參與“一通三防”計劃、措施、規定的編製與落實;負責協助主任抓好礦井“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負責礦井通防設施和瓦斯監測,並對“一通三防”部分負責檢查、落實、驗收考核。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對通防作業計劃的落實進行檢查、驗收及通防工區的業務指導工作。
第2條 參與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的編製,通防年度、月度計劃的編製工作。
第3條 協助抓好礦井通防專業管理及通防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工作。
第4條 組織進行通防管理、資料管理等工作、保證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法的要求。
第5條 積極配合通防科長開展技術管理工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法。
第6條 在分管範圍內,組織監督有關人員完成相關的分工。
第7條 按照分工隨時檢查煤礦井下“一通三防”設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8條 按照分工完成風量測定、氣體濃度的測量、粉塵濃度測量等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9條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方麵嚴格把關,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要求。
第10條 及時向科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11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得的,給予通防技術管理人員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食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防技術管理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對本科承擔的“一通三防”管理、測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負重要責任。
第15條 煤礦“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通防通防技術管理人員負重要責任。
第16條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時督促進行“一通三防”等檢查,通防技術管理人員負重要責任。
第17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害的,通防科主任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及規定要求的,但未采取及時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通防技術管理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調度室
調度室主任:
調度室主任是煤礦安全生產調度的第一責任者,負責礦井生產、安全調度工作。調度室主任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熟練掌握煤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避災路線、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必備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的調度工作,及時將有關將有關情況向領導彙報。
第2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單位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3條 負責礦井各類調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4條 負責礦井各類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
第5條 按時參加安全生產會議,督促各部門整改落實。
第6條 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7條 負責保證生產係統的通訊係統的暢通。
第8條 負責事故搶險的綜合調度並做好應急救援的協調工作。
第9條 負責煤礦監控係統的運行值班以及各類信息的彙總、報告。
第10條 負責各類報表的按時報送等工作。
第11條 協調礦井的停產檢修工作。
第12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給予調度室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收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收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負有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各類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出現的錯誤、延誤的,負有直接責任。
第18條 不能保證生產通訊係統的暢通,影響安全生產的負有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各類生產報表要求生產的準確性、及時性負有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組織製定本單位各崗位責任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負有直接責任。
第21條 煤礦各類調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準確,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回采副主任:
調度室回采副主任應積極協助調度室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負責對本專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調度、協調,確保正常的生產組織,並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直接責任。調度室副主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在組織生產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協助專業領導做好專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2條 協調、調度好各回采區隊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了解安全質量情況和生產動態,發生重大問題、重大事故時,負責組織有關人員親臨現場參加處理。
第3條 積極執行采煤範圍內的業務保安和監督業務保安的貫徹執行,發現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督促有關單位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第4條 向上級機關彙報和反映采煤區隊的生產情況及存在問題,貫徹執行上級領導有關安全生產方麵的通知、指示、指令,並檢查各單位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5條 參加有關生產、安全及專業會議,督促解決發生的問題,對生產中的關鍵問題,組織人員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分析材料,供領導決策使用。
第6條 重點抓好回采工作麵的安裝、撤除、初采初放及頂板管理等日常的調度工作。
第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 、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副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檢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調度室副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煤礦的安全生產調度工作按照分工範圍負直接責任,調度室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在帶班期間調度室發生無人值班或值班人員不認真負責,調度室副主任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2條 在帶班期間,煤礦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出現錯誤、延誤的,調度室副主任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調度室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直接責任、主要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相
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掘進副主任:
調度室掘進副主任應積極協助調度室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負責對本專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調度、協調,確保正常的生產組織,並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直接責任。調度室副主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在組織生產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協助專業領導做好專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2條 協調、調度好各掘進區隊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了解安全質量情況和生產動態,發生重大問題、重大事故時,負責組織有關人員親臨現場參加處理。
第3條 積極執行掘進範圍內的業務保安和監督業務保安的貫徹執行,發現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督促有關單位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第4條 向上級機關彙報和反映掘進區隊的生產情況及存在問題,貫徹執行上級領導有關安全生產方麵的通知、指示、指令,並檢查各單位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5條 參加有關生產、安全及專業會議,督促解決發生的問題,對生產中的關鍵問題,組織人員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分析材料,供領導決策使用。
第6條 重點抓好掘進工作麵的開門準備、搬家撤除、貫通預透及頂板管理等日常的調度工作。
第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 、責任追究
第8條 調度決策失誤造成影響生產及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調度室副主任負主要責任。
第9條 對生產中出現的各類影響生產的事故分析不認真的,調度室副主任負主要責任。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識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安全指令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檢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對煤礦的安全生產調度工作按照分工範圍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3條 在值班期間,煤礦安全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中出現錯誤、延誤的負直接責任。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副主任(助理):
調度室機電副主任積極協助調度室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直接責任,調度室機電副主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認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的調度工作,做好安全信息的上傳下達。
第3條 隨時掌握煤礦生產現場的實際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采取相關措施。
第4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5條 積極執行機電範圍內的業務保安和監督業務保安的貫徹執行,發現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督促有關單位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第6條 參加機電的隱患排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重大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第7條 掌握機電區隊安全生產完成情況和安全生產動態,負責向專業領導彙報,搞好綜合平衡,協調機電區隊和部門的關係,組織均衡生產,協助專業領導抓好安全生產。
第8條 負責傳達專業領導下達的有關安全生產指令和工作部署,並檢查落實情況。
第9條 掌握分管範圍內的大型固定設備運轉、檢修情況。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識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安全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對煤礦的安全生產調度工作按照分工範圍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3條 在值班期間,煤礦安全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中出現錯誤、延誤的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準備副主任:
調度室生產準備副主任應積極協助調度室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直接責任,平衡協調礦井生產接續工作。調度室副主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做好煤礦安全生產的調度工作,做好安全信息的上傳下達。
第3條 隨時掌握煤礦安全現場的實際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采取相關措施。
第4條 調度室主任未在崗位時,調度室副主任根據安排承擔主任責任,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5條 負責工作麵安裝質量、文明施工必須符合安裝有關標準。
第6條 參加安裝、撤除、掘進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7條 負責按照生產條件編製生產接續,確保在係統可靠合理的前提下滿足礦井生產的各項要求。
第8條 負責各專業施工單位在操作過程中的整體協調工作、按照管理程序處理各單位在接口中出現的各類問題,依據責任進行考核。
第9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 、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副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工人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檢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調度室副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收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煤礦的安全生產調度工作按照分工範圍負直接責任,調度室副主任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3條 在帶班期間調度室發生無人值班或值班人員不認真負責,調度室副主任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在帶班期間,煤礦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出現錯誤、延誤的,調度室副主任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調度室副主任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直接責任、主要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通防副主任(助理):
調度室通防副主任積極協助調度室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直接責任,調度室通防副主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第1條 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認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的調度工作,做好安全信息的上傳下達。
第3條 隨時掌握煤礦生產現場的實際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采取相關措施。
第4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5條 積極執行通防範圍內的業務保安和監督業務保安的貫徹執行,發現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督促有關單位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第6條 參加通防的隱患排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重大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第7條 掌握通防區隊安全生產完成情況和安全生產動態,負責向專業領導彙報,搞好綜合平衡,協調通防區隊和部門的關係,組織均衡生產,協助專業領導抓好安全生產。
第8條 負責傳達專業領導下達的有關安全生產指令和工作部署,並檢查落實情況。
第9條 掌握礦井的通風係統及防塵係統。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識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安全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對煤礦的安全生產調度工作按照分工範圍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3條 在值班期間,煤礦安全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中出現錯誤、延誤的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調度室地麵煤銷副主任:
調度室地麵煤銷副主任應積極協助調度室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有責任,平衡協調礦井生產接續工作。調度室副主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做好煤礦安全生產的調度工作,做好安全信息的上傳下達。
第3條 隨時掌握煤礦安全現場的實際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采取相關措施。
第4條 調度室主任未在崗位時,調度室副主任根據安排承擔主任責任,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5條 負責工作麵安裝質量、文明施工必須符合安裝有關標準。
第6條 參加安裝、撤除、掘進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7條 負責按照生產條件編製生產接續,確保在係統可靠合理的前提下滿足礦井生產的各項要求。
第8條 負責各專業施工單位在操作過程中的整體協調工作、按照管理程序處理各單位在接口中出現的各類問題,依據責任進行考核。
第9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地麵煤銷副主任警告處分。
(一)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工人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檢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調度室地麵煤銷副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收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煤礦的安全生產調度工作按照分工範圍負有責任。
第13條 煤礦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出現錯誤、延誤的,調度室副主任負有管理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調度室副主任負有管理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提升運輸副主任(助理):
調度室提升運輸副主任應積極協助調度室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負責對本專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調度、協調,確保正常的生產組織,並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直接責任。調度室副主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掌握全礦年、季、月生產計劃執行情況及生產工作安排,協助主任指揮全礦實現均衡生產,及時了解安全質量情況和生產動態,發生重大問題、重大事故時,負責組織有關人員親臨現場參加處理。
第2條 積極執行提升運輸範圍內的業務保安和監督業務保安的貫徹執行,發現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督促有關單位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第3條 貫徹上級機關和本礦領導有關安全生產方麵的通知、指示、指令,並檢查各單位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4條 參加生產會、機運專業會議,督促解決會議安排的工作,對生產中的關鍵問題,組織人員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專題分析材料,供領導決策使用。
第5條 協調平衡礦井提升運輸過程中存在問題,抓好礦井供車、供料、大巷拉煤管理,保證生產正常進行,監督考核各單位的車輛使用狀況,杜絕壓車,提高車皮周轉率。保證礦井的正常生產。
第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識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安全指令的。
第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識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安全指令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檢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對煤礦的安全生產調度工作按照分工範圍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在值班期間,煤礦安全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中出現錯誤、延誤的負直接責任。
指揮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於上述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調度室電訊助理:
調度室分管電訊主任助理在主任的領導下,積極協助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負責對分工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調度協調,確保正常的生產組織,並對分工範圍內工作負主要責任。調度室電訊助理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認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的調度工作,做好安全信息的上傳下達。
第3條 隨時掌握煤礦生產現場的實際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采取相關措施。
第4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5條 積極執行機電範圍內的業務保安和監督業務保安的貫徹執行,發現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督促有關單位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第6條 負責監督檢查井下電話的維修和保養及失爆問題。
第7條 負責井下崗位的電話,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8條 負責要害崗位電話的安裝撤除等工作。
第9條 當礦井發生重大事故時,保證救災通訊線路暢通無阻。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識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安全指令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檢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對煤礦的安全生產調度工作按照分工範圍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在值班期間,煤礦安全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中出現錯誤、延誤的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遇有重大事故時,無法保證救災通訊線路暢通,負主要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調度室生產準備管理人員 :
調度室生產準備管理負責依據礦井的生產接續計劃,對接續工作麵的安裝、撤除進行協調平衡及生產公司的單項工程的驗收等工作。生產準備管理人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規定,對生產接續工作進行管理。
第2條 負責礦井生產公司各專業協調管理工作,強化以各專業為主體進行管理的思路,明確在生產公司組織的各專業參與的某一單項工程生產準備、工作麵撤除安裝、綜合治理工作中采、掘、機電、運輸、通防等各個專業在實施過程的職責。
第3條 負責按照生產條件編製生產接續,確保在係統可靠合理的前提下滿足礦井生產的各項要求。
第4條 負責各專業施工單位在操作過程中的整體協調工作、按照管理程序處理各單位在接口中出現的各類問題,依據責任進行考核。
第5條 參加工作麵安裝、撤除及掘進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6條 負責工作麵安裝質量、文明施工必須符合安裝有關標準。
第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8條 參加有關生產、安全及專業會議,督促解決發生的問題,對生產中的關鍵問題,組織人員深入調查研究,為領導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準備管理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檢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準備副總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收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對煤礦的安全生產調度工作按照分工範圍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指揮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電訊維修員:
調度室電訊維修員在分管電訊主任助理的直接領導下,積極開展好電訊維修好保養工作,負責對範圍內各項電訊工作及時維護,保證通訊暢通。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2條 熟悉井上下各生產係統和工作場所,負責電訊維修和保養,發現問題問題及時處理,不得拖延。
第3條 做到及時下井巡回檢查,及時維修,保證電訊線路暢通無阻。
第4條 保證調度室各種係統正常工作,維修好調度台和各種通訊及監測設備,遇有通訊中斷及設備故障等事故,應及時處理。
第5條 積極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技術水平和自身素質,提高維修質量。
第6條 當礦井發生重大事故時,保證救災通訊線路暢通無阻。
第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8條 積極執行機電範圍內的業務保安和監督業務保安的貫徹執行,發現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督促有關單位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第9條 負責監督檢查井下電話的維修和保養及失爆問題。
第10條 負責崗位的電話,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11條 負責要害崗位電話的安裝撤除等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因個人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的及因個人原因造成影響生產或導致他人傷害的。
(二) 因工作檢查不到位,或工作不細,影響通訊的。
(三) 當礦井發生重大事故時,不積極保證救災通訊線路暢通的。
(四) 違章指揮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五)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識無睹,不加製止的。
(六) 拒不執行煤礦監察機關及其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安全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電訊維修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偽造、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對煤礦的安全生產調度工作按照分工範圍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違章作業造成事故或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調度員:
調度室調度員掌握礦井各生產係統、環節情況,準確調度,將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指令、通報等做好準確記錄,並及時向礦領導彙報,安排落實。不斷提高自己素質,提高現場處理問題的能力。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掌握全礦當班生產作業計劃完成情況,並負責當班生產數據的統計和原因分析。
第2條 在礦井發生重大事故時,立即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彙報,根據礦井災害事故處理預案,調動一切力量,積極組織搶救,把災害影響降到最低。
第3條 掌握煤炭洗選和地麵運輸情況,按照生產實際做好鐵路車輛平衡調配,掌握煤炭發運落地情況,確保礦井正常生產。
第4條 準確無誤計算各種數據,及時填寫各種記錄、圖表,並記錄整理好所轄範圍內的調度資料和記錄台帳。
第5條 掌握全礦綜采工作麵循環次數和正規循環數目。
第6條 認真做好上級通知、通報、指示的接收和傳達工作,並做好完整記錄。
第7條 及時平衡解決生產單位反映的問題,為基層單位排憂解難。掌握礦井生產動態信息,及時向專業領導彙報,為領導決策生產提供一手資料。
第8條 經常深入井下了解熟悉現場生產情況,掌握現場生產過程中存在問題,及時平衡解決。
第9條 盡職盡責抓好安全工作,堅決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犯勞動紀律的現象,並做好記錄。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調度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識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安全指令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檢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對煤礦的安全生產調度工作按照分工範圍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在值班期間,煤礦安全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中出現錯誤、延誤的負直接責任。
指揮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分管煤質的管理人員:
調度室分管煤質的管理人員在主任的領導下,積極協助主任在分管範圍內抓好相關工作,負責對分工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調度協調,並對分工範圍內工作負直接責任;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規定,對生產接續工作進行管理。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認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的調度工作,做好安全信息的上傳下達。
第3條 隨時掌握煤礦生產現場的實際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采取相關措施。
第4條 掌握全礦年季月生產計劃執行情況及生產工作安排,協助主任指揮全礦實現均衡生產,及時了解安全質量和生產動態。
第5條 掌握全礦采掘部署,綜采安排,采掘接續安排,及時了解礦井大型固定設備的運轉情況.
第6條 貫徹上級機關和本礦領導有關安全生產方麵的通知、指示、指令並檢查各單位的貫徹情況.
第7條 協助主任做好全礦的井下煤質管理工作,抓好生產環節的質量控製。
第8條 負責煤質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各工區的超灰扣產考核工作。
第9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0條 參加有關生產、安全及專業會議,督促解決發生的問題,對生產中的關鍵問題,組織人員深入調查研究,為領導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煤質管理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檢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對煤礦的安全生產調度工作按照分工範圍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因自己調度決策失誤造成影響生產及他人傷害或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煤質驗收員:
調度室煤質人員在分管煤質管理人員的直接領導下,積極開展好井下煤質管理工作,負責對井下範圍內的煤質情況進行檢查。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所有井下煤質管理人員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堅決製止三違,加強責任心,大膽管理,嚴格要求,嚴格按照質量管理體係運行,對生產過程的毛煤質量進行持續有效的控製。
第2條 井下煤質管理人員下井前到調度室接受值班主任安排的任務後下井,未安排任務的情況下要向調度員說明下井要到的地點。
第3條 井下煤質管理人員要增強自主保安意識。對所檢查的工作麵和掘進迎頭的情況要認真填寫井下煤質檢查記錄。
第4條 采樣人員采樣時要在條件正常,頂板支護完整的條件下進行,嚴格執行《煤礦01manbetx
》,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采取各種煤樣,生產檢查煤樣的采樣嚴格按照行業標準MT/T621-1996執行,煤層煤樣的采取嚴格按照國家標準GB482-1995執行,生產煤樣的采取按照國家標準GB481-93執行。
第5條 采樣人員采樣時必須由工區管理人員在場,采樣後要有現場盯班人員的簽字,嚴禁扒車或用礦車運送煤樣,自己背送煤樣上井,並且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製度,上井後煤樣交礦製樣室。
第6條 煤質檢查人員上井後把煤質檢查記錄、井下采樣記錄等交值班調度員,井下煤質檢查記錄、井下采樣記錄中必須對該頭麵的斷層位置,挑頂、起底的長度和寬度記清楚。
第7條 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 、責任追究
第8條 因個人原因造成影響生產或導致他人傷害的,負直接責任
第9條 因個人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因工作檢查不到位,或工作不細,影響煤質質量的負直接責任。
回采督察員:
調度室回采督察員應積極協助調度室回采副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負責對本專業的重點生產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存在的問題進行協調調度,確保區隊現場正常的生產組織,並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直接責任。
調度室回采督察員必須掌握本專業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組織生產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協助專業副主任做好專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2條 協助專業副主任協調、調度好各回采區隊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了解安全質量情況和生產動態,發生重大問題、重大事故時,負責組織有關人員親臨現場參加處理。
第3條 積極執行采煤範圍內的業務保安和監督業務保安的貫徹執行,發現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督促有關單位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第4條 向上級機關彙報和反映采煤區隊的生產情況及存在問題,貫徹執行上級領導有關安全生產方麵的通知、指示、指令,並檢查各單位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5條 對有關生產、安全及專業會議安排的內容,及時督促解決問題,對生產中的關鍵問題,組織人員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分析材料,供領導決策使用。
第6條 重點抓好回采工作麵的安裝、撤除、初采初放等頂板管理的重點,加強現場的監督、檢查管理,下井時必須對到地點發現的問題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必須向分管副主任和專業領導彙報
第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回采督察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檢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回采督察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盯班期間對現場存在的重大隱患及違章行為不立即組織整改處理,不加以製止的,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掘進督察員:
調度室掘進督察員應積極協助調度室掘進副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負責對本專業的重點生產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存在的問題進行協調調度,確保區隊現場正常的生產組織,並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直接責任。
調度室掘進督察員必須掌握本專業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組織生產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協助專業副主任做好專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2條 協助專業副主任協調、調度好各掘進區隊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了解安全質量情況和生產動態,發生重大問題、重大事故時,負責組織有關人員親臨現場參加處理。
第3條 積極執行掘進範圍內的業務保安和監督業務保安的貫徹執行,發現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督促有關單位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第4條 向上級機關彙報和反映掘進區隊的生產情況及存在問題,貫徹執行上級領導有關安全生產方麵的通知、指示、指令,並檢查各單位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5條 對有關生產、安全及專業會議安排的內容,及時督促解決問題,對生產中的關鍵問題,組織人員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分析材料,供領導決策使用。
第6條重點抓好掘進工作麵的開門準備、搬家撤除、貫通預透等頂板管理的重點,加強現場的監督、檢查管理,下井時必須對到地點發現的問題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必須向分管副主任和專業領導彙報
第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督察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檢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督察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盯班期間對現場存在的重大隱患及違章行為不立即組織整改處理,不加以製止的,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統計員:
調度室統計員應積極協助調度室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有責任。調度室統計員必須熟練掌握微機操作及各種數據的上報工作,負責微機室內微機的維護、保養及微機的安全使用工作,掌握微機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按時提供調度生產日報。
第2條 按日統計全礦井傷亡事故,並按時彙總上報。
第3條 按日統計全礦原煤產量、總進尺、開拓進尺、洗選煤和原煤外運台帳,建立資料手冊。
第4條 按月統計全礦采掘隊、組計劃完成情況,並按季、年彙總(包括提前完成情況)。
第5條 按日統計全礦采掘工人出勤情況,按周、月彙總上報,
第6條 逐日統計全礦生產能力的升降情況。
第7條 按時編製圖表的牌板,按時計算並提供有關生產統計數據和統計分析報告。
第8條 按時收集生產統計資料,並整理記入台帳和手冊,保管生產方麵的統計資料。
第9條 做好計算機的維修保養工作,達到設備完好,保持隨時開機運轉正常。
第10條 每天班後,對機器進行一次試運轉,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第11條 準確地把計算程序輸入計算機並編寫好上機說明書和其它準備工作。
第12條 按照上級調度規定要求,按時打印、聯網,所需報表材料杜絕傳輸遲緩現象發生。
第13條 經常保持機房內的整潔,嚴格遵守機房的規章製度。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微機統計員警告處分
第11條 出現數據出現漏報、誤報、錯報。
第12條 數據造假、重大問題上報不及時。
第13條 因責任事故造成火災及機器損壞。
第14條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及提高假數據。
人力資源部
人力資源部主任:
人力資源部主任是人力資源部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本部及本部所負責範圍內的安全培訓等管理工作。要掌握一定的煤礦安全生產知識和人力資源管理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有關職業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有關規定,貫徹執行礦安全規章製度、文件、決議。在礦長和分管礦長的領導下,全麵負責人力資源部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2條 負責做好全礦員工的招聘、勞動合同的簽訂、職工培訓、人員獎懲、職工保險和職工勞動防護等工作。
第3條 負責做好部內員工的安全宣傳工作,抓好部內員工的安全學習活動,不斷強化部內員工的安全意識。
第4條 負責做好本部的安全工作。
第 5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 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人力資源部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人力資源部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9條 不能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有關規定,貫徹執行礦安全規章製度、文件、決議,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不能及時招聘員工滿足安全生產需要,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不簽定職工勞動合同或職工勞動合同簽定不及時,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新招聘員工和在職職工安全技術培訓不符合國家規定,負直主要責任。
第13條不購買職工保險或職工保險購買不及時,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職工勞動防護得不到落實,負主要責任。
第15條 不能及時組織本部的安全學習宣傳,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本部發生火災、盜竊等不安全現象,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人力資源部副主任(職工教育):
人力資源部分管職工培訓的副主任是安全培訓的主要責任者,負責全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的管理工作。要掌握一定的煤礦安全生產知識和職工教育培訓業務知識,依法取得職工培訓教師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貫徹執行礦黨委和礦長安全辦公的決議。在主任的領導下,做好自己所分管的工作。
第 2條 負責做好新招聘員工培訓、在職職工外出培訓、崗位業餘培訓,全礦特殊工種、安全技術工種作業人員培訓、複訓、考核、發證、換證等工作。
第 3條 負責全礦職工培訓工作的管理和培訓計劃編製,並負責外培和內培計劃的實施。
第 4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人力資源部副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人力資源部負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 7條 不能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貫徹執行礦黨委和礦長安全辦公的決議,負直接責任;不能按規定及時編製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負直接責任;不能按規定組織好新招聘員工的培訓,負主要責任。
第 8條 不能及時組織在職職工的外出培訓,負直接責任。
第 9條 不能及時組織在職職工業餘培訓,負主要責任。
第 10條 不能及時對特種作業人員組織培(複)訓並考核合格辦理安全資格證,負直接責任。
第 11條 培訓計劃不能得到實施,負直接責任。
第 1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人力資源部副主任(工資管理、調配):
人力資源部分管工資管理和調配的副主任是工資管理和人員調配的主要責任者,負責全礦職工工資管理計算和人員調配等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 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貫徹執行礦黨委和礦長安全辦公會的決議。在主任的領導下,做好自己所分管的工作。
第 2條 負責做好全礦員工內、外部調配工作。
第 3條 負責做好礦工資結算情況,進行工資計算、工資統計及相關的工資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 4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人力資源部副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人力資源部副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7條 不能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貫徹執行礦黨委和礦長安全辦公會的決議,負直接責任。
第8條 不能及時做好全礦員工內、外部調配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9條 不能及時做好礦工資結算情況,進行工資計算、工資統計及相關的工資發放等管理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1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主任助理(幹部管理):
分管幹部管理的主任助理是幹部管理的的直接責任者,負責全礦幹部的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部主任及分管副主任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黨的組織路線,掌握本礦的崗位設置及管理人員組織狀況。
第2條 根據安排和指示,及時做好幹部的選拔、任免、調整、獎懲、鑒定、請假、調整工資、轉正定級等工作。
第3條 根據全礦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製定全礦機構設置方案和幹部定員,落實黨的幹部政策。
第4條 做好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考試、評審、聘任工作,大中專畢業生專業技術職務的認定工作;參與製定幹部崗位培訓規劃並負責選送學員。
第5條 負責幹部人事、技術檔案、班組長檔案收集工作,做好日常檔案的收集工作。
第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主任助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主任助理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9條 不能根據安排和指示,及時做好幹部的選拔、任免、調整、獎懲、鑒定、請假、調整工資、轉正定級等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不能根據全礦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及時製定全礦機構設置方案和幹部定員,落實黨的幹部政策,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不能及時做好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考試、評審、聘任工作,大中專畢業生專業技術職務的認定工作,負直接責任 。
第1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主任助理(工資計算管理):
人力資源部分管工資計算管理主任助理是工資計算管理的主要責任者,負責全礦職工工資管理計算工作。在主任的領導下,做好自己所分管的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貫徹執行礦黨委和礦長安全辦公會的決議。
第2條 負責做好全礦的工資結算情況,進行工資計算、工資統計及相關的工資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主任助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主任助理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6條 不能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貫徹執行礦黨委和礦長安全辦公會的決議,負直接責任。
第7條 不能及時做好礦工資結算情況,進行工資計算、工資統計及相關的工資發放等管理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職工教育培訓教師:
人力資源部職工培訓教師是職工安全培訓的具體操作者,負責職工安全技術培訓的班級管理和上課培訓工作。要掌握一定的煤礦安全生產知識和職工教育培訓業務知識,依法取得職工培訓教師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政策,熱愛職工教育事業,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第2條 根據分管主任的安排,組織和落實好年度、季度、月度培訓計劃。
第3條 根據培訓計劃組織內部培訓和辦證工作的實施,並做好外培工作的名額分配、培訓情況登記等工作。
第4條 根據煤礦安全生產實際,努力鑽研業務,注意知識更新,不斷提高教育理論和教學業務水平。不斷更新思路,改進教學管理方法,提高教學質量。
第6條 掌握所教學科的大綱、教材,明確教學目的和要求,並根據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合理安排教學進度,認真備課,上課、輔導,嚴格學員考核製度,及時做好學員的考試成績、出勤情況、課堂紀律及作業情況等方麵的記錄。
第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職工教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職工教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9條 不能做到認真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政策,熱愛職工教育事業,為人師表,教書育人,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不能根據培訓計劃組織內部培訓和辦證工作的實施,或培訓情況登記工作不規範,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教育培訓業務不精,培訓內容發生錯誤,培訓效果不良,培訓成績不合格,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護用品審批管理員:
勞動保護用品審批管理員工,是職工勞動防護用品審批的具體操作者,負責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審批和監督發放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熟知勞動保護用品的有關法律法規,熟悉各種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
第2條 根據《山東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按工種、人數、發放時間、實際需要量等編報下年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計劃。
第3條 具體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審批,建立、健全各種基礎台帳。
第4條 負責檢查、監督各單位按規定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的情況。
第5條 負責與集團公司翟鎮醫院衛生科聯係組織職工職業健康查體事宜。
第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勞動保護用品審批管理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勞動保護用品審批管理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9條 勞動保護用品的有關法律法規不明確,各種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不熟悉,發放有誤影響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審批不及時,基礎台帳不建全,不能及時檢查、監督各單位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情況,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不能按時聯係、組織職工職業健康查體事宜,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險員工:
勞動保險員工是職工勞動保險管理的具體操作者,負責全礦職工勞動保險的管理工作。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一係列關於職工勞動保險方麵的政策、規定。
第2條 按時足額地完成基金上繳任務,建立健全上繳基金和各項費用的繳撥台帳。
第3條準確地為參保人員建立各險種的繳費記錄帳戶,按照集團公司社會保障中心的要求上報各類報表。
第4條 對醫療磁卡丟失、消磁的,及時給予補辦,做好參保人員的服務工作.
第5條 按規定上報審批職工的退休手續,準確及時計發退休人員的養老金。
第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勞動保險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勞動保險工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9條 不能認真貫徹執行上級一係列關於職工勞動保險方麵的政策、規定,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不能按時足額地完成基金上繳任務,上繳基金和各項費用的繳撥台帳不建全,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醫療磁卡丟失、消磁的員工,補辦不及時,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審批職工的退休手續不規範,計發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不及時準確,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工會
工會副主席(分管生產、組織、女工、生活、宣傳):
負責工會日常工作計劃安排,對工會工作監督檢查和工作落實負主要責任,對工會各類文件材料的安排審定工作、群監工作、宣傳工作負直接責任,並協助工會主席抓好工會生產、組織、女工、生活、宣傳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做好工會日常工作計劃安排、工會工作監督檢查和落實 。
第2條 負責工會各類文件、文字材料的安排、審定、把關工作,工會工作各項考核和經濟分配。
第3條 組織每月兩次群監檢查,考核兌現安全網員津貼,礦長放心班組和優秀群監組考核。
第4條 負責每月安全網員例會通知及點名,負責階段性安全宣傳牌板的內容安排、通知製作、督催收交、布置擺放、日常固定、展後撤除等工作,負責宣傳櫥窗班組長競賽台的內容提供及協助展出,負責按照要求開展群監安全方麵的各項工作和各種活動。
第5條 參與各類重大事故和職業危害調查處理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和責任,建議並監督有關部門采取防範措施。
第6條 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勞動保護工作的執行情況,發現違反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重大問題,提出改進工作建議和處理意見。
第7條 調查研究勞動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參加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協助領導落實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等標準、條例的執行。
第8條 支持並指導基層工會開展群眾安全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副工會主席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工會副主席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
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因管理不到位,致使分管範圍內發生治安事故的,給予副主席警告處分。
第12條 未及時組織或發現各崗位薄弱、隱患情況,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組織製定績效考核辦法,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及時組織工會人員學習安全知識或未按要求組織好人員安全教育,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在日常管理中未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方針政策及一係列安全指令、指示精神的,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及時傳達上級有關規定、通知和會議要求,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工會各專業不能夠協調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做好困難戶的安撫工作,發生上訪事件,造成極壞的影響,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19條 不積極參加礦安全紀律檢查小分隊和群監組織的安全稽察活動,完不成礦下達的指標任務,負主要責任。
第20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礦上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工會副主席(分管信訪、勞動爭議調解、人民調解、衛生) :
負責信訪、勞動爭議調解、人民調解、衛生清理工作,並對四項工作的檢查、監督和落實負主要責任,並積極協助工會主席做好礦區穩定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中央、省關於信訪工作的指示,代表礦黨政受理職工群眾來信來訪。
第2條 承辦基層部門上報案件的審理,提出審理意見,提交礦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督促催辦結果及立案案件,按時處結上報。
第3條 疏通渠道,收集信息,分析篩選,提前預測,及時上報。
第4條 負責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確定事項的督查、催辦、落實。收集各單位、部門提交領導小組會議研究的議項,做好信訪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材料的審查及組織準備工作。
第5條 起草年度信訪工作計劃和總結,負責信訪幹部業務培訓工作的組織協調。
第6條 做好初信初訪集體訪工作,對來信來訪集體訪搞好統計作為考評的依據;對來礦集體訪,及時與有關部門聯係,共同搞好接待工作;對可能出現的越級訪,要摸清情況,組織力量勸阻;對已發生的越級訪,要立即報告分管領導,會同所在單位組織接領處理。
第7條 協助企業搞好勞動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參與、協助企業製訂、修改勞動方麵的規章製度,並監督執行;
第8條 接待勞動爭議申訴、辦理登記、審查、受理手續,進行調查取證,依據法律和政策,提出調查意見,向調解委員會彙報;
第9條 按調解委員會授權,參與具體調解;根據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結果,下達調解協議書或調解不成通知書,並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調解協議;
第10條 調解礦區矛盾糾紛,防止矛盾糾紛激化;向集團公司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基層人民政府反映礦區矛盾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第11條 認真監督物業公司履行合同約定的執行情況,保證物業管理合同的順利實施;及時監督了解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協調處理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糾紛;深入業主及時了解業主公約的執行情況,對不能遵守業主公約的情況及時督促業主認真履行業主公約。
第12條 負責全礦的衛生檢查考核工作。
第13條 組織完成上級和礦領導交辦的有關事項。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副工會主席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工會副主席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
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四)發生重大群體性上訪時,不立即組織處理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逃匿的。
第16條 未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人員進行不穩定隱患排查的,或者對排查出的重大不穩定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17條 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礦有關規定的,出現違法違紀現象的,負主要責任。
第18條 未及時組織工會員工參加安全學習、法律法規學習,或有關業務培訓負主要責任。
第19條 因工作失誤或失職,給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政治影響的,按照礦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20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工會辦公室主任、組織委員:
負責工會辦公室和組織工作,積極協助工會副主席在分管範
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管範圍內的工作負直接責任。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礦職工代表大會、工會代表大會會議的各項籌備工作。
第 2 條 負責工會各類文件的起草、打印、校對、存檔工作。
第3條 負責工會各類經驗、總結、發言等各類文字材料的起草、打印、校對工作。
第4條 負責礦務、區務公開資料的催交、公開、上網工作。
第5條 負責督催各單位每年兩次召開車間職代會,做好日常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6條 負責上報工會月度工作打算、工會月度工作總結、單位部門工作調查表、價值信息表、創新信息表、合理化建議等各類材料、報表的上報工作。
第7條 負責做好質量認證的各類資料、材料、文件的收集、整理、歸檔等經常性的工作。
第8條 負責組織文明職工之家的考核驗收、兌現獎金及工會信息的征集、彙總上報。
第9條 負責做好節日期間困難職工家庭、傷殘病殘職工走訪慰問的聯係、協調工作。
第10條 負責工會各類會議活動的通知、點名及會務工作。
第11條 負責工會辦公室的接待工作。
二 、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工會辦公室主任、組織委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工會辦公室主任、組織委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
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 條 工會各類記錄、材料、資料不健全,負直接責任。
第15 條 對各類信息彙報領導不及時,負直接責任。
第16 條 在日常管理中未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方針政策及一係列安全指令、指示精神的,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不及時傳達上級有關規定、通知和會議要求,負主要責任。
第18條 不積極參加礦安全紀律檢查小分隊和群監組織的安全稽察活動,完不成礦下達的指標任務,負主要責任。
第19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按照有關法律、
法規和礦上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工會主任助理:
負責礦區環境衛生,對礦區環境衛生工作的檢查、監督和落實負直接責任,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製度,研究製定礦區環境衛生工作計劃。
第2條搞好宣傳教育工作,提高礦區居民及各單位環境衛生意識,不斷加強自清、自整、自管能力。
第3條 組織落實礦區環境衛生掃保垃圾日產日清,提高礦區日常環境衛生質量。
第4條 對礦區內單位建立除四害(蚊、蠅、鼠、蟑)衛生達標管理檔案,除四害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5條 協調有關單位部門做好礦區房屋綠化、排水、除害消毒管理工作,保持礦區環境的幹淨、整潔、優美。
第6條 監控礦區內違章棚亭、違章建築的搭建,製止單位和居民亂貼亂畫、亂堆亂放、亂擺亂賣、亂潑亂倒等不文明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工會主任助理(分管環境衛生檢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工會主任助理(分管環境衛生檢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
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9條 在日常管理中未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方針政策及一係列安全指令、指示精神的,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不及時宣傳上級有關安全規定、通知和會議要求,負主要責任。
第11條 不積極參加礦安全紀律檢查小分隊和群監組織的安全稽察活動,完不成礦下達的指標任務,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不按時組織勞動安全衛生檢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因環境衛生檢查出現問題不能及時落實整改的,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按照有關法律、
法規和礦上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工會文體宣傳委員 :
負責工會文體宣傳工作,積極宣傳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利用工會自身宣傳陣地,搞好安全宣傳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每月月初礦內各類安全宣傳標語(安全條幅及牌板)的內容擬定、安排製作、懸掛和製作後的檢查及日常檢查與巡查。
第2條 負責礦內各類會議活動標語的安排製作,包括標語懸掛、內容檢查及會後標語的撤除,負責宣傳櫥窗圖片報道欄的內容安排、督催製作展出、內容檢查,
第3條 負責五月、十一月安全生產宣傳月期間,各種安全宣傳活動的籌劃、安排,包括安全事故案例展覽、簽名等大型活動的籌劃,負責根據礦及工會整體工作的部署、計劃、安排,組織開展群眾性的文化、藝術、體育活動。
第4條 負責組織開展重大節日期間的慶典活動,包括標語、彩旗、國旗、燈籠的布置、懸掛、撤除,負責各種大型文藝晚會、活動舉辦時的舞美設計(彩排之前必須保證舞美到位),燈光、音響日常的保養、維護及演出前的檢查、調試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工會文體宣傳委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工會文體宣傳委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
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7條 在日常管理中未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方針政策及一係列安全指令、指示精神的,負直接責任。
第8條 不及時宣傳上級有關安全規定、通知和會議要求,負主要責任。
第9條 不積極參加礦安全紀律檢查小分隊和群監組織的安全稽察活動,完不成礦下達的指標任務,負主要責任。
第10條 因安全宣傳工作不到位或出現嚴重失誤的,按礦規定進行處罰。
第11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按照有關法律、
法規和礦上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工會女工、生活委員 :
負責工會女工、家屬協管安全宣傳工作,做好扶貧解困工作和女工工作目標化管理工作。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做好扶貧解困工作,定期進行調查摸底、建檔立卡,負責做好困難職工救助金的申報、催辦和發放工作,做好節日期間困難職工家庭、傷殘病殘職工走訪慰問的籌備、催辦及走訪工作
第2條 負責做好礦各類大型會議、活動的禮儀準備、服務工作。
第3條 負責根據上級有關要求做好職工療休養的安排、組織工作。
第4條 負責組織開展女工工作目標化管理、井口送溫暖等適合女工特點的各類活動。
第5條 負責做好工會出納、日常購物、日常報帳工作。
二 、責任追究
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工會女工、生活委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工會女工、生活委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
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8條 在日常管理中未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方針政策及一係列安全指令、指示精神的,負直接責任。
第 9 條 不及時宣傳上級有關安全規定、通知和會議要求,負主要責任。
第10條 不積極參加礦安全紀律檢查小分隊和群監組織的安全稽察活動,完不成礦下達的指標任務,負主要責任。
第11條 不按時組織女工、協管員安全文藝演出或效果不好,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不認真組織三違幫教、走訪談心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按照有關法律、
法規和礦上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工會生產委員:
負責工會生產、群監檢查、處罰複議工作,對生產、群監檢查、處罰複議工作負直接責任,並負責對勞動保護、安全衛生的技術協作、區隊創建安全生產班組工作。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監督和協助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督促解決勞動安全衛生存在的問題,提出改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的意見和建議。
第2條 定期召開群眾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研究安全生產狀況,組織好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大檢查。抓好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維護職工安全“六項權利”的落實。
第3條 參加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責任,提出書麵處理,並監督協助有關部門采取措施。
第4條 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危害,危機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向現場領導要求采取緊急措施,撤除作業人員。
第5條 參與礦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條款的協商與製定,定期組織職工代表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聽取和收集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麵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第6條 負責經濟安全處罰複議的組織、協調工作,做到公平、公正。
二 、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工會生產委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工會生產委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
料的。
第9條 在日常管理中未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方針政策及一係列安全指令、指示精神的,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不及時宣傳上級有關安全規定、通知和會議要求,負主要責任。
第11條 不積極參加礦安全紀律檢查小分隊和群監組織的安全稽察活動,完不成礦下達的指標任務,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不按時組織勞動安全衛生檢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因群監檢查出現問題不能及時落實整改的,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按照有關法律、
法規和礦上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信訪、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工作辦事員:
負責信訪、勞動爭議調解、人民調解工作,並對三項工作的檢查、監督和落實負主要責任,並積極協助工會副主席做好礦區穩定工作。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中央、省關於信訪工作的指示,代表礦黨政受理職工群眾來信來訪。
第2條 承辦基層部門上報案件的審理,提出審理意見,提交礦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督促催辦結果及立案案件,按時處結上報。
第3條 疏通渠道,收集信息,分析篩選,提前預測,及時上報。
第4條 負責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確定事項的督查、催辦、落實。收集各單位、部門提交領導小組會議研究的議項,做好信訪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材料的審查及組織準備工作。
第5條 起草年度信訪工作計劃和總結,負責信訪幹部業務培訓工作的組織協調。
第6條 做好初信初訪集體訪工作,對來信來訪集體訪搞好統計作為考評的依據;對來礦集體訪,及時與有關部門聯係,共同搞好接待工作;對可能出現的越級訪,要摸清情況,組織力量勸阻;對已發生的越級訪,要立即報告分管領導,會同所在單位組織接領處理。
第7條 協助企業搞好勞動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參與、協助企業製訂、修改勞動方麵的規章製度,並監督執行;
第8條 接待勞動爭議申訴、辦理登記、審查、受理手續,進行調查取證,依據法律和政策,提出調查意見,向調解委員會彙報;
第9條 按調解委員會授權,參與具體調解;根據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結果,下達調解協議書或調解不成通知書,並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調解協議;
第10條 調解礦區矛盾糾紛,防止矛盾糾紛激化;向集團公司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基層人民政府反映礦區矛盾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第11條 組織完成上級和礦領導交辦的有關事項。
二 、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信訪、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工作辦事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信訪、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工作辦事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
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四)發生重大群體性上訪時,不立即組織處理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逃匿的。
第14條 未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人員進行不穩定隱患排查的,或者對排查出的重大不穩定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15條 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礦有關規定的,出現違法違紀現象的,負主要責任。
第16條 未及時參加安全學習、法律法規學習,或有關業務培訓負主要責任。
第17條 因工作失誤或失職,給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政治影響的,按照礦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18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業主委員會辦事員:
負責監督物業公司履行合同約定的執行情況,保證物業管理合
同的順利實施, 負責協調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各種糾紛工作。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監督物業公司履行合同約定的執行情況,保證物業管理合同的順利實施。
第2條 及時監督了解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及時協調處理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糾紛。
第3條 積極協調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各種糾紛,對業主與物業公司通過協調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通知業主委員會召開臨時會議協調解決。
第4條 深入業主及時了解業主公約的執行情況,對不能遵守業主公約的情況及時督促業主認真履行業主公約。
第5條 強化業主委員會辦公室的監督檢查職能,每周一、三、五至少三次檢查指導居民區環境衛生、環境綠化、公共設施等情況並做好記錄。
第6條 按照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及業主委員會與華興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業主公約、議事規則、業主章程等及時向業主宣傳並認真做好接待解釋工作。
第7條 抓好社區的安全宣傳工作,經常組織業主學習安全知識和安全文件,使業主及時了解礦上的安全形勢、任務和目標,調動家庭安全勸教的積極性。
二 、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業主委員會辦事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業主委員會辦事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
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在日常管理中未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方針政策及一係列安全指令、指示精神的,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不及時傳達上級有關規定、通知和會議要求,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不積極參加礦安全紀律檢查小分隊和群監組織的安全稽察活動,完不成礦下達的指標任務,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按照有關法律、
法規和礦上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
究法律責任。
協管會辦事員:
負責安全協管工作,對“嚴違”人員的違章情況、工作表現、思想狀況及家庭情況進行調查,采取針對性措施做好幫教工作。
一 、崗位職責
第 1條 積極向職工和家屬宣傳黨的安全方針、政策,宣傳《礦山安全法》、《煤礦01manbetx
》及上級有關安全規定。
第2條 經常深入井下職工家庭進行安全宣傳教育,拓寬協管工作麵,堅持開展安全走訪、談心工作,經常與安監處、工區聯係,做好“特殊工種”“特殊人物”“三違”人員的幫教工作,督促“三違”職工家庭簽定責任書。
第3條 協助協管會組織家屬簽定父子、夫妻、家庭各種安全公約,開展安全“十囑咐”、爭當“賢內助”、“好礦嫂”和發放“安全家信”、井口送溫暖、安全宣傳等活動。
第4條 了解本分會、安全承包網點職工、家庭基本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幫助解決,以幫為主,做好職工、家屬的安全幫教工作,配合礦上搞好安全生產,築牢第二道安全防線。認真做好與區隊聯係掛鉤活動,經常開展送溫暖活動和走訪家庭,對安全意識薄弱人物靠上幫教促其轉變。
第5條 按時參加協管會組織的各種會議和活動,努力完成協管會各項工作任務。
二 、責任追究
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協管會辦事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協管會辦事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
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8條 在日常管理中未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方針政策及一係列安全指令、指示精神的,負直接責任。
第9條 不及時傳達上級有關規定、通知和會議要求,負主要責任。
第10條 不積極參加礦安全紀律檢查小分隊和群監組織的安全稽察活動,完不成礦下達的指標任務,負主要責任。
第11條 不按時組織安全文藝演出或效果不好,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不認真組織三違幫教、走訪談心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按照有關法律
法規和礦上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
究法律責任。
信息管理部
主任:
在分管礦長領導下,根據企業發展要求,製定完善各項製度措施,以科學的管理機製和創新的管理理念,抓好信息管理部全麵工作,完成各項指標。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及時傳達貫徹上級一係列文件精神和指示要求,建立健全各項規章製度和獎罰規定,明確員工職責,利用差異管理體係調動廣大員工的創新精神和開拓意識,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第2條 抓好全礦基建工程管理工作,嚴格工程預算管理和工程清單計價管理,嚴格工程招投標製度,規範管理程序,嚴把施工質量關和驗收結算關。
第3條 抓好輕、重磅及軌道衡的日常管理,杜絕失職、瀆職弄虛作假,抓好煤卡及出門證管理,抓好煤質的采、製、化管理和煤質指標考核工作。
第4條 抓好環境保護和計量管理工作,做好環保法律法規的督促檢查和實施工作,做好全礦節能規劃的落實考核工作。杜絕跑、冒、滴、漏現象發生,做好全礦計量器具的管理測試和環評、環評工作。
第5條 抓好本單位企業文化建設和員工隊伍、班子隊伍素質建設,抓好綜合治理建設文明部室積極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6條 抓好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安全規劃和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及時傳達上級安全生產文件,定期組織員工進行安全學習。
第7條 在管理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01manbetx
、技術規範,杜絕“三違”現象發生.
第8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二 、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職或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管理不到位造成計量磅發係統不能正常運行,影響企業正常經營,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三)因失職或違章指揮造成本部門電器、安全事故的;
(四)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儀表設備故障或人身事故的;
(五)因違章指揮導致本部門員工傷害或經濟損失的;
(六)未及時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安全教育的;
(七)未組織製定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
(八)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負主要責任。
信息管理部副主任:
信息專業副主任,負責本部門的計算機網絡安全施工的管理工作,必須掌握安全施工專業知識,必須合理組織施工,保證安全。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在組織施工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根據煤礦製定的各項工作標準、質量標準組織計算機網絡的施工。
第3條 合理調配各工種操作人員,合理組織施工。
第4條 按規定為操作人員佩齊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5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部門本專業安全施工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6條 及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第7條 負責本部門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8條 如實、及時彙報安全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第9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 、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以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2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信息專業副主任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信息專業副主任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信息專業副主任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信息專業副主任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信息專業副主任負主要責任。
第15條 因管理失職,造成本專業範圍內電器、安全事故的負主要管理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煤質副主任:
煤質副主任負責全礦商品煤的采製化工作,負責煤質專業的安全生產,定期對煤質專業的設備進行檢查,對生產場所隱患進行排查,對生產場所的危險源進行辯識,及時消除生產中的不安全因素,定期組織采製化人員進行安全學習和培訓,保證安全生產。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在主任的領導下,負責采製化專業的生產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2條 負責組織采製化專業人員學習集團公司和礦下發的安全文件和指令。
第3條 定期組織機電維修工對采製化專業的所有崗位的機電設備進行安全用電排查,對安全隱患進行排查,要求隱患限期整改。
第4條 定期對安全會議的精神、指示進行檢查、反饋,及時發現新問題、新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
第5條 負責安全會議精神檢查,針對不同崗位出現的新情況,製定相應的安全補充措施。
第6條 經常深入到生產現場,對現場認真檢查,及時發現和排查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7條 負責采製化專業的安全計劃的編製和學習,定期組織采製化專業崗位工學習和考試。
第8條 定期對采製化專業消防安全進行檢查,及時處理上級或本部門檢查的消防隱患。
二 、責任追究
第9條 本專業出現事故,分管副主任負主要管理責任。
第10條 未正常組織進行本專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造成事故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第11條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治而造成事故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第12條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分管副主任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3條 決策失誤導致本專業員工受傷害或損失的,分管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及時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或未按要求組織班組安全教育的,負主要責任。
第15條 未組織製定本專業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分管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本專業出現消防安全事故的,負主要管理責任。
第17條 因管理失職,造成本專業範圍內電器、安全事故的負主要管理責任。
第1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認證管理副主任:
在主任領導下,負責全礦質量管理體係、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係和環境管理體係即三標一體管理體係的運行管理與考核工作和分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任領導下,具體負責全礦質量管理體係、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係和環境管理體係即三標一體管理體係的運行管理與考核。
第2條 分管範圍內所有人員的安全領導和監督工作。
第3條 三標一體體係《管理手冊》和《程序文件》的管理控製。
第4條 編製年度三標一體管理體係審核計劃、內部審核(實施)計劃,並報管理者代表批準後,協助管代組織實施。
第5條 編寫質量、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審核通報,報管代審核、礦長簽批後複印下發。
第6條 部審核/檢查出的不符合事實及時填寫並下發不符合報告或糾正預防措施通知/驗證單,督促責任單位限期整改落實。
第7條 礦長安排,編製管理評審計劃,準備相關材料,並編寫管理評審報告。
第8條 導要求及時組織認證工作有關會議和會議資料的準備工作。
第9條 認證機構做好體係的監督審核工作。
第10條 部審核開出的不符合,積極組織協調有關單位整改落實,並與認證機構聯係,按期關閉不符合項。
第11條 求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二 、責任追究
第12條 出現下列情況的給予警告處分或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職或追究刑事責任:
(一) 分管範圍內出現嚴重工作質量問題,且造成不良後果,負主要責任,按礦有關規定進行追究。
(二) 若工作範圍內出現失職,按礦和部規定進行處罰。
(三) 若工作範圍內出現失誤,按礦和部規定進行考核
(四) 若分管範圍內工作人員出現安全問題,負主要管理責任,根據問題性質,按礦規定進行處罰。
(五) 堅決製止三違,杜絕違章指揮和個人違章現象。否則,按礦規定進行處罰。
(六) 因管理失職,造成本專業範圍內電器、安全事故的負主要管理責任。
基建管理副主任:
基建管理副主任是全礦基建工程管理安全、質量的第一責任者,負責全礦礦管工程的設計、審查、工程量核實、安全管理和質量管理工作;並負責工程手續的審批、驗收結算等工作,執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製。
一 、崗位責任:
第1條 負責組織工程招投標、議標及合同簽定工作。所有工程必須通過招投標來確定,並嚴格執行本礦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及集團公司基建工程管理辦法規定。
第2條 負責工程的施工協調和現場質量動態管理、做好質量跟蹤調查,防止出現工程超期、拖期現象,確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3條 會同經營管理部做好工程材料的價格調研及質量鑒定工作,嚴禁工程材料摻雜使假,做好隱蔽工程紀錄,嚴禁偷工減料和瞞報工程量現象發生。
第4條 健全工程質量檔案和隱蔽工程紀錄,便於安全質量責任追究。
第5條 負責協調督促施工用水用電的計量監督工作和安全管理。要求施工單位嚴格遵守我礦水電管理規定,嚴禁私自亂接管線防止出現事故。
第6條 負責工程的驗收、結算、審查等收尾管理工作,並根據計價清單和定額規定辦理結算手續,做好一工程一結算規範資料管理。
第7條 負責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通知施工單位並督促整改。
二 、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職或追究刑事責任:
(一) 工程設計不規範或達不到要求,造成質量事故。
(二) 無計劃施工或超預算施工給礦造成經濟損失。
(三) 工程現場管理或材料管理不到位,材料有摻雜施假現象造成偽劣工程的。
(四) 施工用電、用水安全檢查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
(五) 工程台帳不健全,質量跟蹤不及時,質量事故無法落實追究。
(六) 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造成人身事故的。
(七) 因管理失職,造成本專業範圍內電器、安全事故的負主要管理責任。
磅房管理副主任:
信息管理部磅房管理副主任是磅房崗位安全管理主要責任者,負責磅房崗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磅房管理副主任必須掌握磅房崗位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保證安全生產。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在組織磅房崗位檢斤及日常管理工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協調好磅房崗位及相關單位的工作,嚴格按照集團公司、礦有關檢斤規定、安全措施的規定組織檢斤。
第3條 負責司磅員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定期組織司磅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學習和培訓。
第4條 按規定為司磅員佩齊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5條 負責製定磅房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6條 及時組織計量技術人員和維修人員進行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第7條 定期組織司磅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學習和培訓。
二 、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磅房管理副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司磅員或強令司磅員違章、違規作業的;
(二) 對司磅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以製止的;
(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磅房崗位發生計量失真、跑煤、人身事故,依法給予磅房管理副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0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磅房崗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第11條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整治的,給予記過直至記大過的處分。
第12條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第13條 磅房崗位在檢斤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檢斤規章、規程、標準和規範的,磅房管理副主任應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磅房崗位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製定磅房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磅房管理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及時組織司磅員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司磅員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組織好司磅員安全教育,磅房管理副主任負主要責任。
第17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磅房各崗位安全隱患,磅房管理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因管理失職,造成本專業範圍內電器、安全事故的負主要管理責任。
第1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信息管理人員:
負責全礦微機及網絡的正常維護,確保全礦煤炭銷售、財務、物資供應及辦公網絡的正常運行, 做好應用程序的數據庫安全管理工作。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定期對計算機網絡、設備進行檢查維修,確保全礦計算機及網絡設備的正常運行。
第2條 做好各單位的計算機管理工作,保證各單位及礦的數據傳輸、接收正常進行。
第3條 負責網絡的安全運行管理,確保全礦計算機網絡的安全運行。
第4條 在線路施工過程中注意用電及工具使用安全,確保安全施工。
第5條 線路施工和維護過程中,應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確保安全。
第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 、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嚴格按照礦給定的處分給予落實。
(一)故意破壞線路及網絡設備的;
(二)私自拆卸設備並造成設備損壞的;
(三)在本機安裝惡意軟件並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計算機網絡受到病毒攻擊造成網絡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不按程序操作,造成設備損壞和人員傷害的;
(六)計算機網絡、設備維修不及時,造成事故影響網絡正常運行的。
認證管理員:
在分管副主任領導下負責質量、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係運行考核業務管理,保證體係持續有效運行,並對業務範圍內的安全負責。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在分管副主任的領導下,參與質量、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係運行管理考核工作。
第2條 負責質量、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係運行資料的整理、收集,體係文件資料、記錄的歸檔管理。
第3條 協助分管副主任組織質量、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係內部審核工作。
第4條 對本單位本專業的記錄實施控製,建立發放、歸檔、更改、作廢等記錄。
第5條 協助分管副主任及時編寫“翟鎮煤礦質量、職業健康安全、環境管理體係運行通報”,並複印、裝訂下發。
第6條 對現場審核發現的不符合項以“不符合報告”或“糾正和預防措施通知/驗證單”形式下發到相應單位,並明確整改具體要求。
第7條 按分工和要求及時落實不符合項、觀察項的整改完成情況,並填寫相應的跟蹤驗證記錄。
第8條 配合認證機構做好三個體係的監督審核工作。
第9條 協助分管副主任組織認證工作有關會議和會議資料的準備工作。
二 、責任追究
第10條 出現下列情況的給予警告處分或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刑事責任:
(一)若業務範圍內出現嚴重工作質量問題,且造成不良後果,負主要責任,按礦有關規定進行追究。
(二)若工作範圍內出現失職,按礦和部規定進行處罰。
(三)若工作範圍內出現失誤,按礦和部規定進行考核
(四)若工作範圍內出現安全問題,負主要責任,根據問題性質,按礦規定進行處罰。
(五)堅決製止三違,個人杜絕違章現象。否則,按礦規定進行處罰。
科技管理員:
在部室主任的領導下,具體參與年度創新計劃的編製、重點項目的市場調研論證、項目的組織實施、資金管理、資料的收集歸檔整理、成果的申報評審及項目的檢查考核等工作,確保創新規劃項目的完成率不低於80%,成果轉化率不低於40%。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協助主任做好全礦的科技管理工作,每年末結合本礦發展要求,製定下一年度科技創新管理考核辦法和相關文件,經主任、總工審核、礦長批準後下發。
第2條 負責依據年初集團公司下達的年度科技發展計劃項目和新技術推廣項目要求,結合本企業發展實際,編製本年度科技發展指令性計劃和考核辦法,經主任、總工審核,礦長批準後打印下發。
第3條 根據企業生產經營和改革發展要求,結合專業地實際和單位技術能力,製定小改小革,創新項目、合理化建議、創新論文、“QC”項目、專利等科技方麵量化考核辦法、經主任、總工審核,礦長批準後下發。
第4條 負責各專業、單位或個人創新成果的申報、收集、整理及分類考核、驗收評議和鑒定管理工作,並建立相應的項目開發和技術開發統計台帳。各種資料齊全正規建檔管理。
第5條 負責上月合理化建議完成情況的分類彙總和采納統計工作,實行網絡動態化管理。按要求及時做好中層管理人員及部室考核材料的提供工作。
第6條 協助主任做好各種科技會議材料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建立健全各種會議記錄。
第7條 做好各種成果獎的統計、彙總和各種計劃項目的督促實施工作,確保成果轉化率不低於80%,進步貢獻率不低於40%。
第8條 對照集團公司檢查標準做好創新管理基礎工作,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9條 在開展組織工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01manbetx
、技術規範。
第10條 定期參加部裏組織的安全業務知識學習和培訓,接受安全教育。
第11條 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 、責任追究
第12條 出現下列情況的給予警告處分或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個人原因造成創新管理辦法製定、下發不及時的;
(二)資料收集不全不標準,影響考評和檢查的;
(三)統計彙總上網錄入不及時,提供的中層幹部或副總以上領導考核材料不及時被通報的;
(四)因使用或管理不善,造成電器安全事故的,按事故損失額的50%罰款,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五)不參加安全業務知識學習和培訓,接受安全教育的。
煤質管理員
煤質管理員在分管副主任的帶領下,協助抓好安全工作和業務工作。負責編製采製化人員的安全操作規程,編製采製化人員的安全學習和業務學習,定期對崗位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對場所的危險源進行辯識。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在分管副主任的帶領下,負責全部的設備技術、現場技術指導和采製樣的安全工作。
第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4條 負責編製本部各工種技術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製,負責實施各工種的安全培訓計劃。
第5條 定期檢查采、製、化過程中安全情況,負責采製化人員崗位安全考核。
第6條 定期檢查設備的使用運轉情況,製定設備完好計劃,不斷提高設備的檢修質量,確保設備安全運轉。
第7條 下井檢查工作麵或掘進迎頭時,做好自身安全防範措施。
第8條 對檢查出的設備隱患或其它隱患,製定整改措施,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成。
第9條 定期檢查員工的安全學習,並在現場對崗位員工進行考試。
二 、責任追究
第10條 編製的安全操作規程或安全措施出現失誤,負主要責任。
第11條 現場管理不嚴,造成安全事故的,對事故負管理責任。
第12條 組織安全學習或業務學習不落實,負管理責任。
第13條 未及時檢查設備或其它隱患,造成安全事故,負管理責任。
第14條 未及時檢查設備或其它消防隱患,造成火災事故,按消防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15條 對於上述負主要責任、管理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計量專業人員:
負責計量專業計量測試技術工作,熟練掌握檢定操作規程並依法進行培訓、取得計量確認審核證書和計量檢定員證,必須合理開展計量工作,確保安全生產。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在開展組織工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操作規程、技術規範。
第2條 協助主任做好全礦的計量器具管理及計量技術測試工作。
第3條 參照煤礦製定的各項工作標準、質量標準嚴格組織開展計量檢定工作。
第4條 根據實際情況做好核子秤等放射源的審批、應用、管理、校驗等相關工作。及時調整計量參數,校正U0值確保計量準確。
第5條 雷雨季節加強對核子秤計量係統的巡查工作,出現故障及時組織人員進行維修。維修過程中爬高等注意確保安全第一。月末最後一天14:00準時清除係統累計量,並確定產量報礦領導、調度室、經營管理部。月底按要求參加盤點、定產工作。
第6條 按規定為維修、計量人員配齊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7條 積極配合計量檢定部門做好新規程的貫徹工作,並按周期對汽車衡、軌道衡進行檢定,做好檢定記錄確保數據準確無誤。協同維修人員每周不低於2次檢查,並有檢查記錄。檢查過程中及時排查處理現場存在的問題和不安全隱患。
第8條 定期參加部裏組織的安全業務知識學習和培訓,接受安全教育。
第9條 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 、責任追究
第10條 做好核子稱等放射源的審批、應用、管理校驗等工作,經常對放射源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定期對操作人員進行培訓,防止泄漏事故的發生,凡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專業管理人員負主要責任。
第11條 加強各種衡器的日常檢查和維護工作,嚴格正規操作,嚴格製度落實,凡因檢查維護不到位造成的事故,專業管理人員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按要求做好汽車衡、軌道衡的檢定工作,確保各種衡器準確無誤,否則影響使用專業管理人員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負責本專業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和防火防盜工作,因管理不當造成的事故,專業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預算管理人員:
預算管理人員負責全礦基建工程的預結算資金編審,工程施工合同的簽定。貫徹落實有關的法律法規,負責預結算的資料整理。
一 、崗位責任: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集團公司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等五個管理辦法和礦有關文件,製定本礦的工程預結算管理製度。
第2條 深入施工現場,負責自己所編審的工程預結算,及時掌握施工過程,搜集資料做好記錄。
第3條 工程竣工後,積極參加驗收,隨時做好一工程一結算規範資料管理。
第4條 積極參加工程招投標、議標工作,嚴格執行本礦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及集團公司基建工程管理辦法規定。
第5條 健全工程預結算、合同台帳、工程材料台帳、外購材料申請單台帳。
第6條 工程結算留存部分整理歸檔,妥善保管,隨時準備接受上級部門的審計工作。
第7條 工程開工前督促施工單位,依據有關文件簽定工程施工合同。
第8條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件、法規、規定、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9條 認真做好本崗位的安全用電工作,做到下班及時關閉微機、飲水機、照明燈具電源開關,確保安全。
第10條 積極參加部裏組織的安全業務知識學習和培訓,接受安全教育。
第11條 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 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罰款:
(一)督促不到位被上級部門通報,不按有關文件簽定工程施工合同被上級部門通報,追究責任;
(二)編製預算不及時,高估冒算弄虛作假,造成損失追究責任;
(三)無計劃施工,給予結算,給礦造成經濟損失;
(四)各類台帳整理不及時或缺項;
(五)因管理失職,造成本專業範圍內電器、安全事故的。
基建施工管理員:
負責全礦礦管工程的設計、審查、工程量核實、安全管理和質量管理工作;並負責工程手續的審批、驗收,執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製。確保工程安全,按質按量完成。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在分管主任領導下做好基建工程現場施工管理和驗收審核工作,組織好工程招投標工作。
第2條 按照《基建工程施工規定》組織施工。
第3條 實行工程負責製,抓好各自負責的工程項目。
第4條 嚴格施工現場的材料管理,嚴禁劣質材料進入工地,嚴禁施工過程中攙雜使假和偷工減料,做好隱蔽工程量記錄和材料價格調研工作。
第5條 抓好工程現場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監督施工用電計量工作,合理組織施工避免工程超期,負責工程報表的報送工作。
第6條 作好工程資料的搜集、整理和歸檔管理工作,做到一工程一檔案,分類管理。積極組織工程驗收,認真審核工程資料,因驗收不及時或工程資料審查不嚴格或弄虛作假造成責任事故的。
第7條 負責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通知施工單位並督促整改。
第8條 定期參加部裏組織的安全業務知識學習和培訓,接受安全教育。
第9條 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 、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刑事責任:
(一) 凡違反《基建工程施工規定》造成質量事故的。
(二) 對負責的工程項目,因管理不到位而造成質量事故的,造成經濟損失或安全事故的,按責任追究製追究責任和聯責罰款。
(三) 凡因管理不到位出現劣質工程或收量不實者,造成質量事故或經濟損失者追究責任。
(四) 因驗收不及時或工程資料審查不嚴格或弄虛作假造成責任事故的。情節嚴重者調離工作崗位交礦處理。
(五) 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造成人身事故的。
環保管理人員:
環保管理人員負責全礦環境管理、節能節水以及資源綜合利用的監督檢查,貫徹落實有關的法律法規,負責環境管理體係的業務資料,確保環境管理體係的有效運行。
一 、崗位責任:
第1條 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環境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製定的環境方針和礦製定的環境方針,製定本礦的環境資源管理製度,落實職能部門、單位的環境資源工作職責範圍,並監督執行。
第2條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3條 編製本礦環保、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環境資源科研與產業發展規劃,將其納入生產發展規劃和計劃中,並組織實施。
第4條 認真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製度和“三同時”製度。
第5條 加強對環境保護設施的管理維護,保證環境保護設施的正常運行,做好操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全礦放射源管理。
第6條 建立環境資源管理檔案,進行環境資源統計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上報環境資源報表。
第7條 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環境資源宣傳教育,普及環境資源知識,提高環境資源意識。
第8條 開展必要的環境監測工作,分析掌握本單位環境汙染現狀及發展趨勢。
第9條 協調與地方環境資源部門的業務關係,依法維護企業利益,按時繳納排汙費。
第10條 組織編製本礦的綠化規劃,並監督綠化目標指標的落實。
第11條 積極推行環境管理體係認證和清潔生產審計工作,完善製度,按規定對各部門(單位)環境管理體係運行情況監督檢查,確保體係的持續有效運行。
第12條 負責本崗位防火和安全用電工作,保證安全。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 、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磅房管理副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督促不到位被上級部門通報,汙染物排放不達標被上級部門通報,追究責任。
(二) 汙染源治理不及時,汙染事故處理不及時,造成損失追究責任。
(三) 環境管理體係運行記錄歸口管理不到位。
(四) 土地塌陷區規劃治理工作不到位,監督落實不利。
(五) 因“三違”造成自身傷害或傷害他人的 。
(六) 因管理失職,造成本專業範圍內電器、安全事故的。
司磅員:
信息管理部司磅員是磅房崗位安全直接責任者,司磅員必須掌握磅房崗位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進行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在工作中保證安全生產。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在磅房崗位檢斤工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嚴格按照集團公司、礦有關檢斤規定、安全措施的規定進行檢斤。
第3條 自覺參與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及時學習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會議要求。
第4條 按規定在工作中使用安全保護用品。
第5條 嚴格遵守磅房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6條 積極配合計量技術人員和維修人員進行安全質量檢查,及時彙報現場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第7條 定期參加安全業務知識學習和培訓。
二 、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司磅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違規作業的;
(二)屢次違章作業,不服從管理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磅房崗位發生計量失真、跑煤、人身事故,依法給予司磅員調離工作崗位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0條 司磅員在檢斤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檢斤規章、規程、標準和規範的,應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所在磅房崗位所在班次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未遵守磅房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司磅員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及時參加安全學習,接受安全教育,司磅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及時發現所在磅房本班次明顯安全隱患司磅員負主要責任,發現未彙報的,司磅員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黨群工作部
黨群工作部主任:
協助黨委抓好安全宣傳教育工作,並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積極宣傳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及時督促檢查基層單位對上級指示精神及礦黨委行政的決議貫徹執行情況。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一係列指示精神,對本部門安全生產負總責,是本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第2條 負責製定黨委年度、季度、月度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文件以及方案。
第3條 組織製定、完善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本部門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保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各類規章製度在本部門貫徹執行。
第4條 對本部門職工進行日常安全教育,開展各項安全教育活動。
第5條 認真組織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利用電視、報紙、宣傳櫥窗等載體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不斷探索研究安全宣傳教育的方式方法,創新安全宣傳教育,實現安全宣傳教育效果最大化。
第6條 加強安全文化的研究與探索,與時俱進,不斷推進安全文化建設。
第7條 組織各基層支部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督促落實礦安排的安全活動。
第8條 組織政工人員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掌握工區安全生產以及職工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9條 參加礦安全紀律檢查小分隊和群監檢查活動,促進現場安全生產。
第10條 協助有關職能部門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二 、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黨群工作部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職工或者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職工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黨群工作部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不按時參加礦組織的群監、安全紀律小分隊活動,按礦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14條 分管範圍內出現安全責任事故的,黨群工作部主任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因安全宣傳工作不到位或出現嚴重失誤的,按礦規定進行處罰。
第16條 對煤礦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從業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負有管理責任。
第18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黨群工作部主任應負重要責任。
第19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煤礦黨群工作部主任應負重要責任。
第20條 不能及時參加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煤礦黨群工作部主任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安排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漠的,煤礦黨群工作部主任應負重要責任。
第22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煤礦黨群工作部主任負重要責任。
第23條 在黨委書記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黨群工作部主任應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24條 在黨群工作部副主任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煤礦黨群工作部主任負領導責任。
第2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團委書記:
團委書記是團員青年利益的代言人,負責全礦共青團員和青年的教育和管理,對全礦團員青年安全生產負有教育、監督、檢查責任。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政策及上級一係列安全指令、指示精神,健全安全責任製。
第2條 製訂年度、季度、月度和單項安全活動規劃,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安全活動,搞好青工安全教育。
第3條 督促、檢查和指導各團支部開展安全活動,充分發揮青年安全監督崗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
第4條 做好安全薄弱人物及“三違”青工的排查及幫教工作。
第5條 參加礦安全紀律檢查小分隊和群監檢查活動,促進現場安全生產。
第6條 對青年安全生產狀況進行調研,檢查各項安全規章製度的落實情況,分析一線青工在安全生產中的表現,找出安全薄弱環節和重點責任人進行包保整改。
第7條 充分發揮團組織育人優勢,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生產形勢任務教育,增強團員青年的安全責任意識。
第8條 收集整理和反饋團員青年在安全生產中的意見和建議,切實保護好團員青年參與安全管理的積極性,當好團員青年的安全生產代言人。
第9條 帶領團員青年圍繞安全生產中的薄弱環節組織開展科技攻關,推廣應用創新成果,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水平的改進。
第10條 分析團員青年中存在的“三違”現象,加強對青年班組、重點安全崗位的跟蹤管理,控製團員青年“三違”率。
第11條 負責對礦團委安全生產責任製的組織實施;及時對青年安全生產監督崗活動進行布置、檢查、指導和總結工作。
第12條 深入調查研究,及時向上級部門和領導反映青年安全生產狀況。
第13條 組織指導基層團組織和廣大團員青年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
第14條 對礦團委直接組織的活動負有安全工作的領導者責任。
二 、責任追究
第15條 因安全宣傳工作不到位或出現嚴重失誤的,按礦規定進行處罰。
第16條 不按時參加礦組織的群監、安全紀律小分隊活動,按礦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1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協助調查事故的責任;否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1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團委書記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職工或者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職工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煤礦團委書記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0條 對煤礦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從業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煤礦團委書記應負重要責任。
第22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煤礦團委書記應負重要責任。
第23條 不能及時參加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煤礦團委書記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未安排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漠的,煤礦團委書記應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煤礦團委書記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煤礦團委書記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在礦長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煤礦團委書記應服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28條 在煤礦團委副書記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煤礦團委書記負領導責任。
第2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主任助理(分管通訊報道):
以正確的輿論導向,大力宣傳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正麵宣傳企業,樹立企業良好形象,維護企業利益,為企業安全生產營造氛圍。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督促落實基層單位認真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2條 圍繞礦安全生產形勢,做好形勢任務宣傳教育工作。
第3條 定期組織召開通訊報道會議,安排部署月度、季度安全宣傳報道重點。
第4條 圍繞安全生產,製定職工學習計劃,定期製定對內、對外宣傳報道計劃。
第5條 按時參加礦組織的安全紀律檢查小分隊、群監檢查活動。
二 、責任追究
第6條 安全宣傳報道出現失真,報道失誤,嚴格按礦規定處罰。
第7條 領導安排的安全宣傳工作沒有完成、不到位的,按礦規定進行處罰。
第8條 不按時參加礦組織的群監、安全紀律小分隊活動,按礦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協助調查的義務,否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黨群部主任助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職工或者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職工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煤礦黨群部主任助理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對煤礦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從業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負有管理責任。
第13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黨群部主任助理應負重要責任。
第14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煤礦黨群部主任助理應負重要責任。
第15條 不能及時參加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煤礦黨群部主任助理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安排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漠的,煤礦黨群部主任助理應負重要責任。
第17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煤礦黨群部主任助理負重要責任。
第18條 在黨群部主任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黨群部主任助理應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1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主任助理(秘書):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積極參加礦組織的群監檢查和安全小分隊的檢查活動,並對業務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參加礦組織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加強安全宣傳教育方式方法的研究,積極探索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的長效機製。
第2條 加強安全文化研究,探索建塑安全文化。
第3條 定期到基層單位調研,了解基層單位安全生產、職工思想狀況等,形成有價值的調研報告。
第4條 認真遵守各項保密法規,做好保密安全工作。
第5條 積極參加礦組織的群監檢查活動。
第6條 積極參加礦組織的安全紀律檢查小分隊的活動。
二 、責任追究
第7條 不按時參加礦組織的群監、安全紀律小分隊活動,按礦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協助調查的義務。否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秘書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職工或者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職工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煤礦秘書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對煤礦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從業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負有管理責任。
第12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秘書應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煤礦秘書應負重要責任。
第14條 不能及時參加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煤礦秘書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安排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漠的,煤礦秘書應負重要責任。
第16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煤礦秘書負重要責任。
第17條 在主任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主任助理應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1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組織幹事:
協助黨群部主任抓好黨員安全工作,並對分管的業務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及時利用黨課、政治學習等形式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政策及上級一係列安全指令、指示精神。
第2條 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活動,搞好黨員安全教育。
第3條 督促、檢查和指導各黨支部開展安全活動,充分發揮黨員先進性作用。
第4條 積極協助紀檢部門做好安全薄弱黨員及“三違”黨員的排查和幫教工作。
第5條 對黨員安全生產狀況進行調研,檢查各項安全規章製度的落實情況。
第6條 發揮黨組織的政治優勢,通過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生產形勢任務教育,增強黨員的安全責任意識。
第7條 收集整理和反饋黨員在安全生產中的意見和建議,切實保護好黨員參與安全管理的積極性。
第8條 組織發動黨員圍繞安全生產中的薄弱環節組織開展科技攻關,推廣應用創新成果,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水平的改進。
第9條 分析黨員隊伍中存在的“三違”現象,加強對重點安全崗位的跟蹤管理,控製黨員“三違”率。
第10條 深入現場,調查和了解黨員在安全生產上的狀況,並對安全生產中的好人好事、先進事跡進行報道。
二 、責任追究
第11條 因安全宣傳工作不到位或出現嚴重失誤的,按礦規定進行處罰。
第12條 不按時參加礦組織的群監、安全紀律小分隊活動,按礦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協助調查事故的責任,否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組織幹事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職工或者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職工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煤礦組織幹事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對煤礦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從業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負有管理責任。
第17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幹事應負重要責任。
第18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煤礦組織幹事應負重要責任。
第19條 不能及時參加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煤礦組織幹事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安排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漠的,煤礦組織幹事應負重要責任。
第21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煤礦組織幹事負重要責任。
第22條 在黨群部主任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組織幹事應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2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電視台台長:
電視台台長是礦有線電視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本礦電視節目的策劃、製作、審核等全過程,並負責對上報道的聯係、報送工作,對電視台安全工作負管理責任。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宣傳、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上級一係列安全指令、指示精神,健全安全責任製。
第2條 製訂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規劃,搞好安全宣傳教育。
第3條 按照礦安排要求,搞好階段性安全工作的宣傳發動工作,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安全活動,營造濃厚安全氛圍。
第4條 利用電視媒體這一傳播形式,對各單位安全文件落實情況,安全規程、規章製度執行情況等工作進行督促。
第5條 對電視台內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排查隱患,確保安全。
第6條 深入現場,深入區隊,調查和了解職工在安全生產上的狀況,並對安全生產中的好人好事、先進事跡及時進行報道。
第7條 對基層通訊員進行聯係指導,掌握基層動態。
二 、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電視台台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職工或者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職工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煤礦電視台台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對安全工作宣傳不及時,不到位或出現重大失誤時,電視台台長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電視台台長負重要責任。
第12條 不能及時參加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煤礦電視台台長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煤礦電視台台長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紀委幹事:
協助紀委書記、紀委副書記對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協助做好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因失職、瀆職、擅離職守等造成責任事故的黨員領導幹部的查處工作,挽回影響和損失,促進企業和諧發展。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政策及一係列安全指令、指示精神。
第2條 督促各黨支部黨員責任區劃分明確,建立健全黨員安全責任區。
第3條 積極組織開展爭創“三無”聯保先進黨支部和爭當安全生產標兵活動,做到有規劃、有措施、有檢查、有落實。
第4條 定期對“三違”黨員進行排查與幫教工作,教育黨員自覺做到自己無“三違”,身邊無“三違”。
第5條 積極參加礦安全紀律檢查小分隊和群監活動,深入現場,真抓實幹,促進現場安全生產。
第6條 對黨員幹部在安全生產中的工作作風進行監督檢查。
二 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紀委幹事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職工或者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職工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煤礦紀委幹事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9條 對煤礦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從業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負有管理責任。
第10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紀委幹事應負重要責任。
第11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煤礦紀委幹事應負重要責任。
第12條 不能及時參加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煤礦紀委幹事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安排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漠的,煤礦紀委幹事應負重要責任。
第14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煤礦紀委幹事負重要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團委幹事:
協助團委書記抓好青工安全工作,並對分管的業務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及時向青工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政策及上級一係列安全指令、指示精神。
第2條 組織開展多種形式開展安全活動,搞好青工安全教育。
第3條 督促、檢查和指導各團支部開展安全活動,充分發揮青年安全監督崗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
第4條 做好安全薄弱人物及“三違”青工的排查和幫教工作。
第5條 對青年安全生產狀況進行調研,檢查各項安全規章製度的落實情況。
第6條 發揮團組織育人優勢,通過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生產形勢任務教育,增強團員青年的安全責任意識。
第7條 收集整理和反饋團員青年在安全生產中的意見和建議,切實保護好團員青年參與安全管理的積極性,。
第8條 帶領團員青年圍繞安全生產中的薄弱環節組織開展科技攻關,推廣應用創新成果,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水平的改進。
第9條 分析團員青年中存在的“三違”現象,加強對青年班組、重點安全崗位的跟蹤管理,控製團員青年“三違”率。
第10條 深入現場,深入團員和青工中,調查和了解青工在安全生產上的狀況,並對安全生產中的好人好事、先進事跡進行報道。
二 、責任追究
第11條 因安全宣傳工作不到位或出現嚴重失誤的,按礦規定進行處罰。
第12條 不按時參加礦組織的群監、安全紀律小分隊活動,按礦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協助調查的義務,否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團委幹事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職工或者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職工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煤礦團委幹事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對煤礦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從業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負有管理責任。
第17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團委幹事應負重要責任。
第18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煤礦團委幹事應負重要責任。
第19條 不能及時參加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煤礦團委幹事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安排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漠的,煤礦團委幹事應負重要責任。
第21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煤礦團委幹事負重要責任。
第22條 在團委書記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煤礦團委幹事服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23條 在煤礦團委幹事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煤礦團委書記負領導責任。
第2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電視台工作人員:
協助電視台台長搞好安全宣傳工作,對個人分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宣傳、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上級一係列安全指令、指示精神,
第2條 按照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規劃,搞好安全宣傳教育。
第3條 按照礦安排要求,搞好階段性安全工作的宣傳發動工作,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安全活動,營造濃厚安全氛圍。
第4條 對各單位安全文件落實情況,安全規程、規章製度執行情況等工作進行督促。
第5條 對工作範圍內安全隱患及時排查,確保安全。
第6條 深入現場,深入區隊,調查和了解職工在安全生產上的狀況,並對安全生產中的好人好事、先進事跡及時進行報道。
第7條 對指定聯係通訊員進行指導,掌握基層万搏manbet体育官网
,及時提供報道信息。
二、 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電視台工作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職工或者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職工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煤礦電視台工作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煤礦電視台工作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安全工作宣傳不及時,不到位或出現重大失誤時,電視台工作人員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經營管理部
經營管理部主任:
經營管理部主任全麵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掌握礦用物資的管理要求,及時編製維簡計劃,作好各種安全生產的材料的審批工作。保證煤礦采購的礦用物資證件齊全,質量合格。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根據分工做好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全礦采購材料的驗收、全礦考核結算管理、統計管理、材料管理、預算管理等方麵的工作。
第2條 負責按礦有關規定審核各項費用、票證的統計、考核工作。
第3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了解生產經營情況,監督檢查個各單位成本控製、預算執行情況。
第4條 及時編製、審核考核例會等相關資料。
第5條 負責組織礦年度、季度、月度的預算及年度各項費用指標測算、分解工作。
第6條 經常深入現場檢查指導專業安全生產工作,發現安全問題及時安排處理。
第7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經營管理部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檢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給予經營管理部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162理部主任助理之一的,給予生產準備副總法給予經營副礦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