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鄭書成 實習生 穆思遠)山西
煤礦
安全監察局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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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訓機構
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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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訓機構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一律不予受理,並且一年內不再受理其資質申請。 今後要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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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資格培訓,先要通過煤監局的資質認定。安全培訓機構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或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將安全培訓資質證書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個人,有關部門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暫扣或吊銷相應資質證書;沒有違法所得的,暫扣或吊銷相應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