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儲備受重視 有望獲立法支持
文/中投顧問
近日,新修訂的《煤炭法》修訂稿已上報國務院法製辦,據了解,新《煤炭法》將“煤炭資源戰略儲備製度”列入國家法律約束條款之列。而在《煤炭法》修訂同時,另有35項配套規章正在起草,《煤炭資源儲備管理辦法》也是35項法規之一。
中投顧問能源行業研究員宋智晨指出,其實,我國在煤炭資源儲備上已經有所行動,特別是在煤炭現貨儲備上已經獲得了實質性的進展。主要是2008年年初的冰凍雨雪天氣使得國家對於建立煤炭儲備體係重視起來,之後,在建立煤炭儲備 製度上開始有了一係列的動作。2009年8月,國家發改委委托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國建設煤炭儲備設施。隨後,國土部也在2009年啟動了以煤炭和稀土為重點的礦產地戰略儲備試點方案的研究,並在2010年5月份的專家研討會上表示,煤炭和稀土將成為戰略儲備的首批試點。煤炭戰略儲備體係應該涵蓋煤炭資源儲備、煤炭產能儲備以及煤炭現貨儲備,目前國內隻有煤炭現貨儲備有實質性的行動,包括各大發電企業、冶金企業的煤炭儲備以及日前國家批準在武漢建立國家級煤炭儲備基地,這些都屬於煤炭現貨儲備的範疇,主要是為了應對煤炭市場出現突發性的波動,維護市場的穩定。但是,從煤炭產業長遠的發展來看,我們更應該及時建立起完善的煤炭資源儲備以及煤炭產能儲備,但是由於企業以及地方政府隻看到眼前利益,盡可能的加大對煤炭資源的開發以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完全沒有考慮到產業的長遠發展。將煤炭資源戰略儲備納入到法律體係之中,有利於我國煤炭產業的長遠發展。
中投顧問研究總監張硯霖指出,由於一再遭受煤炭供應緊張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市場對加強煤炭應急儲備逐漸重視起來,但是,從國家政策法律製定層麵上來講,不光要看到眼前,還要謀求產業的長遠發展,必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因而,從這個方麵來講,新的法律應該更加傾向於從建立完善的煤炭資源戰略儲備體係上考慮。
中投顧問發布的《2010-2015年中國煤炭工業投資03manbetx 及前景預測報告》指出,煤炭作為一種重要的戰略性物資,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重要的基礎性作用。要實現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就要保證煤炭資源的長期穩定供應,從根本上講,就需要建立起煤炭資源的戰略儲備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