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工技術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l條 本01manbetx
適用於井上、下起重搬運及立井、斜井物體吊運等作業。
第2條 起重工應經過起重技術及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者方可從事起重工作。
第3條 進行起重及搬運作業時必須設專人統一指揮,精神集中。嚴禁說笑打鬧和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4條 起重機械、工具等要按規定定期檢查和試驗,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第5條 在任何情況下,嚴禁用人體重量來平衡被吊運的重物。不得站在重物上起吊。進行起重作業時,不能站在重物下麵(下方),隻能在重物側麵作業。嚴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張緊的吊繩、吊具。
第6條 在輸電線路附近進行起重作業時,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在起重機械、裝備、物體的最大回轉半徑範圍內,與輸電線路的最近安全距離如下表所示。雨霧天工作時,安全距離應適當放大。
第7條 起重作業場地風力達到6級以上時,起重機應停止作業;風力在4級以上時,不得吊運兜風大件。
第8條 凡是在井口及井筒中的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合格的保險帶,保險帶的另一端必須拴在牢靠的地點。
二、作業前的準備
第9條 根據物體重量、體積、形狀和吊運行程,合理選擇吊運方式和起重機、吊具。
第10條 認真檢查所需的起,吊、運機具、設備,繩索、吊具和安全帶等的質量、強度,並核算安全係數。
第11條 了解作業環境、吊運路線等相關外圍環境的情況,清理工作現場的雜物。
第12條 由作業負責人與相關設備的司機、信號工等有關人員確定工作內容。時間範圍和聯係信號。
第13條 由作業負責人向全體參加作業人員貫徹作業;內容、程序、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項。
三、起重作業
第14條 擦淨被吊運物件捆綁處的油汙,棱角處要用軟物襯墊,用經過核對的繩索或吊具將吊運物體與起重機械連接好。
第15條 將起吊繩逐漸張緊,使物體微離地麵,進行試吊。檢查物體應平衡,捆綁應無鬆動,吊運工具、機械應正常無異響。如有異常應立即停止吊運,將物體放回地麵後進行處理。
第16條 被吊物體的活動部件必須可靠固定,或卸下分別吊運。
第17條 試吊l~2次,確認可靠後再正式起吊,將物體吊至指定位置(或車輛內)卸下。
第18條 卸下吊運物體時要墊好襯物,放置平穩,不得將物件壓住管線或堵塞通道,然後拆除繩索吊具。
第19條 如需平車運送物件時,應將物件平穩吊至車輛中心位置,墊好襯物,平穩放下,並用木楔(或軟質襯墊)將物件墊穩後用繩索固定在平車上。
第20條 用人力抬搭大件重物時,要有專人統一指揮,互叫互應,齊起齊落,防止傷人或損傷設備。
第21條 用滾扛搬運物件時,禁止直接用手調整滾扛的方位;用滾扛在坡道上搬運時,應使用拉繩在上方牽製,正下方不得有人。作業人員應在物件上方和兩側工作。
第22條 使用手拉葫蘆(幹不拉);起吊重物時,首先應檢查懸吊梁(架)的強度和穩定性,利用木搭架起吊重物時,須指定專人綁腿和看腿。拉小鏈時應雙手均勻用力,不得過猛過快,起吊重物需懸空停留時,要將手拉小鏈拴在大鏈上。
第23條 使用千斤頂起重時,應將底座墊平找正,底座及頂部必須用木板或枕木墊好,升起重物時,應在重物下隨起隨墊。重物升起的高度不準超過千斤頂的額定高度,無高度標準的千斤頂,螺杆或活塞的伸出長度不得超過全長的2/3。同時使用兩台及以上千斤頂起重同一重物時,必須使負荷均衡,保持同起同落。
利用小絞車起吊重物時,應注意使小絞車提升
中心線與實際受力方向一致,若方向不對時,不得用撬棍等別
住鋼絲繩導向,可利用滑輪導向。應按小絞車安裝01manbetx
使小絞
車安裝穩固,點動開車,使鋼絲繩張緊後檢查鋼絲繩受力方向
正確,各部件無異常方可開車起重或搬運。不允許在運轉中一
手推製動手把,一手調整鋼絲繩,如需調整應使鋼絲繩鬆弛後再調整。
第25條 起重機司機應聽從掛鉤人員的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起重機在開車前要將所有控製器手把置於零位,鳴鈴示警後方可開車;吊運作業時,將重物提起、下放、轉動起重臂和重物接近人員時,司機均應鳴鈴(或按喇叭)示警.注意觀察,情況允許後方可繼續作業。
第26條 一般不應使用兩台設備共同起吊(搬運)同一重物。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用兩台設備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較小一台設備額定負荷的兩倍,並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27條 汽車起重機工作時,應在車尾方向起吊,起吊重量接近額定負荷時,左、右轉角不得大於450,且不得在離地麵0.5米以上回轉。起吊重物後,不得落臂,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汽車起重機長距離行駛時,起重臂必須放在托架上,掛好吊鉤。不準吊重物行駛。
四、收尾工作
第28條 拆除並清點起吊用的所有工具、器具和設備等。
第29條 認真清掃工作現場雜物,保持環境衛生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