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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柳焦煤“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彙編

作者:佚名 2010-08-25 21:59 來源:本站原創

離柳焦煤“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彙編


山西離柳焦煤集團有限公司丈八井編製
目 錄
第一編 總則 3
第二編 專項管理製度4
第一章 “一通三防”齊抓共管責任製及考核辦法 4
1. 各級人員“一通三防”責任製 4
2. 考核辦法 11
第二章 “一通三防”例會製度11
第三章 通風調度管理製度12
第四章 主要通風機管理製度 13
第五章 礦井通風係統管理製度14
第六章 通風設施管理製度15
第七章 局部通風管理製度16
第八章 排放瓦斯管理製度18
第九章 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20
第十章 礦井測風製度 22
第十一章 礦井瓦斯檢查製度 23
第十二章 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25
第十三章 井下爆破管理製度 26
第十四章 自救器使用管理製度 29
第十五章 盲巷管理製度 30
第十六章 通風安全監控管理製度 30
第十七章 工程質量管理驗收製度 34
第十八章 防滅火管理製度 34
第十九章 “一通三防”技術、資料管理製度 37
附件2: 39
“一通三防”處罰標準39
丈八井“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第一編 總 則
1. 為貫徹黨和國家上級有關“一通三防”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令等,進一步規範礦井“一通三防”管理,杜絕通風瓦斯02manbetx.com ,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礦井安全生產,製定本製度。
2. 本製度適用於丈八井所有涉及“一通三防”的單位(部門)、人員。
3. 全體員工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瓦斯為天”、“寧停三天,不搶一秒”的觀念;牢固樹立“瓦斯超限就是02manbetx.com ”的觀念;牢固樹立“成也瓦斯,敗也瓦斯”的觀念。
各級領導幹部必須真正認識到抓住了通風瓦斯就抓住了安全管理的主要矛盾;遏製住通風瓦斯02manbetx.com ,就控製並穩定了安全生產的全局,就掌握了安全生產的主動權。在安排一切工作前都必須首先03manbetx 由於該項工作的施工可能會引起瓦斯的那些變化,可能會因此遇到瓦斯管理上的那些問題,並采取針對性措施,有效預防徹底解決。必須把貫徹執行本製度作為自己的首要職責;必須把通風瓦斯管理作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
4. “一通三防”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綜合推進”的原則、堅持“先抽後采、以風定產、監測監控”十二字方針。
5. “一通三防”工作實行齊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單位(部門)正職是本單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一通三防”工作負全麵責任。通風科是全礦“一通三防”技術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在全礦“一通三防”工作中占主體地位。
6. 嚴格通風瓦斯管理各項製度和責任追究製度。各單位必須積極主動完成所屬範圍的“一通三防”任務,相關部門負責按照職責劃分對各單位“一通三防”齊抓共管責任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存在問題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7.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精神,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建立了“一通三防”分項管理製度,即“一通三防”齊抓共管責任製、“一通三防”例會製度、通風調度管理製度、主要通風機管理製度、礦井通風係統管理製度、通風設施管理製度、局部通風管理製度、排放瓦斯管理製度、巷道貫通管理製度、礦井測風製度、礦井瓦斯檢查製度、綜合防塵管理製度、井下爆破管理製度、自救器使用管理製度、盲巷管理製度、通風安全監控管理製度、工程質量管理驗收製度、防滅火管理製度、瓦斯超限02manbetx.com 追查製度、“一通三防”技術、資料管理製度、“一通三防”齊抓共管考核辦法共23項。
8. 全礦幹部職工必須嚴格遵守本製度的各項規定,每一職工都有權製止任何人違章作業,拒絕任何人違章指揮,對於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或不符合通風瓦斯管理要求的地點,有權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點。
9. 發生事故時執行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第二編 專項管理製度
第一章 “一通三防”齊抓共管責任製及考核辦法
1. 各級人員“一通三防”責任製
1.1 礦領導“一通三防”責任製
1.1.1 礦長
a) 礦長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對本礦的“一通三防”工作負全麵責任;
b) 大力支持礦總工程師抓好“一通三防”工作,必須完善以礦總工程師為首的“一通三防”技術管理體係;負責為“一通三防”工作提供所需資源,包括機構、人員、資金、設備等;
c) 審閱瓦斯調度台帳、瓦斯日報表及監測日報表,對存在問題做出批示;
d) 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礦井救災演習和反風演習;
e) 當礦井發生“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時,立即趕赴現場指揮處理。
1.1.2 總工程師
a) 在礦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一通三防”工作;
b) 組織編製、修訂“一通三防”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c) 審批“一通三防”工作規劃、設計01manbetx 措施,並督促實施;
d) 安排使用“一通三防”安技措資金;
e) 主持召開月度“一通三防”例會;
f) 審閱瓦斯調度台帳、瓦斯日報表及監測日報表,對存在問題明確指示;
g) 礦井發生“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時,立即趕赴現場,協助礦長指揮處理;
h) 組織“一通三防”技術攻關,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i) 指揮礦井反風演習。
1.1.3 生產副礦長
a) 負責所分管單位“一通三防”業務保安工作,及時處理解決采掘生產過程中的“一通三防”隱患和問題;
b) 協助礦長配備“一通三防”所需人員。
1.1.4 機電副礦長
a) 負責所分管單位“一通三防”業務保安工作,及時處理解決相關“一通三防”隱患和問題;
b) 保證礦井通風設備、設施完好,杜絕機電設備失爆。
1.1.5 安全副礦長
a) 負責全礦“一通三防”工作的監督檢查;
b) 組織開展“一通三防”隱患排查工作;
c) 負責“一通三防”事故的追查與處理。
1.2 部門(單位)行政正職“一通三防”責任製
1.2.1 技術科科長
負責礦井設計、采掘銜接等方麵的“一通三防”工作。
1.2.2 機電科主任
保證通風設備、設施正常運轉,杜絕機電設備失爆。
1.2.2 安全科科長
負責“一通三防”監督檢查、隱患排查、事故追查工作。
1.2.4 調度室主任
負責協調、監督“一通三防”工作的具體實施事宜。
1.2.5 監測隊隊長
保證礦井“一通三防”監測監控係統正常工作。
1.2.6 通風科科長
負責礦井“一通三防”技術業務管理工作。
1.2.7 通風隊隊長
負責礦井通風係統、局部通風、瓦斯治理現場管理,以及現場管理達標及存在問題的及時處理。
1.3 部門(單位)“一通三防”責任製
1.3.1 技術科
a) 合理安排采掘銜接,保證通風係統的合理性,保證通風、瓦斯抽放工程施工的必要時間;
b) 參與“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落實工作;
c) 負責通風井巷工程的施工組織安排。
1.3.2 機電科
a) 負責礦井主要通風機運行、檢修、維護的管理工作;
b) 負責機電設備管理,杜絕失爆;
c) 負責有關“一通三防”機電方麵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工作,確保實現采、掘供電分開和風電閉鎖;
d) 負責監督井下隊組“一通三防”機電安全裝備使用、管理工作;
e) 負責井下電氣及機械火災的預防工作;
f) 負責抽放設備的安裝工作;負責抽放主管路的安裝工作;
g) 參與“一通三防”機電事故的追查、處理工作。
1.3.3 安全科
a) 負責監督檢查“一通三防”方麵規劃、設計01manbetx 措施的貫徹執行工作;
b) 負責監督檢查“一通三防”方麵存在問題及重大隱患整改工作;
c) 負責現場查處作業地點嚴重“一通三防”事故隱患,並責令其停工整頓;
d) 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一通三防”事故和嚴重違反“一通三防”有關規定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追查處理;
e) 協助培訓中心對全礦職工進行通風瓦斯安全意識教育。
1.3.4 調度室
a) 掌握礦井“一通三防”工作狀況、關鍵環節及事故隱患(如巷道貫通、係統調整、瓦斯排放、主扇和局扇停電停風、瓦斯超限、燃燒、爆炸、礦井火災等方麵的事件、事故),並做好記錄、彙報工作;
b) 負責協調日常生產過程中各業務管理部門“一通三防”業務保安工作;
c) 負責礦井“一通三防”事故搶險救災的協調工作;
d) 參與“一通三防”事故的03manbetx 、追查工作。
1.3.5 監測隊
a) 負責“一通三防”監測監控裝備的安裝、維護、調校、管理;
b) 對“一通三防”監測顯示的異常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人員彙報;
c) 負責“一通三防”安全監測報表的編製、核查、上報。
1.3.6 通風科
a) 負責全礦“一通三防”技術和業務管理工作;
b) 負責編製和修訂完善“一通三防”管理製度,並組織實施;
c) 負責編製與礦井設計配套的“一通三防”專門設計(包括通風係統及瓦斯抽放係統的方案設計)、圖紙01manbetx 、措施,並組織會審;
d) 收集、提供“一通三防”資料,
e) 參與其它生產單位規程措施的會審工作,並對對外委托設計的通風要求把關;
f) 負責“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的檢查驗收和獎懲工作;
g) 負責對相關單位“一通三防齊抓共管責任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獎懲工作;
h) 組織實施“一通三防”技術攻關及環節改造工作,推廣應用“一通三防”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
i) 組織、協調盲巷瓦斯偵探及瓦斯排放工作;
k) 負責科內日常成本管理工作;
l) 參與“一通三防”各類事故的03manbetx 追查工作;
m) 負責“一通三防”技術業務範疇各類參數的組織測定及數據整理工作;
n) 協助培訓中心對全礦職工進行通風瓦斯安全意識教育及業務技術培訓工作。
1.3.7 通風隊
a) 負責礦井瓦斯檢查工作,編排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安排瓦斯檢查路線及瓦斯檢查資料的記錄、整理、報送、存檔工作,監督檢查各隊局部通風設施的完好及使用情況;
b) 負責礦井通風係統的管理,監督檢查各地點的通風瓦斯和設施情況,發現問題立即落實整改和彙報;
c) 負責掘進隊施工麵和井下臨時點爆破作業及全礦放炮工業務管理工作;
d) 負責礦井風量風測定工作,按時填報測風報表,根據測風結果及時進行風量調節;
e) 負責指定掘進工作麵、回采工作麵上隅角、煤倉上口等地點局扇的安裝位置;
f) 負責施工地點通風治理安全技術措施(包括采麵的小風機、上隅角埋管處理瓦斯等)的編製,並組織實施;
g) 負責編製並實施盲巷偵探及瓦斯排放措施(瓦斯濃度3%以下),負責臨時停風地點恢複通風工作;
h) 負責瓦斯檢查、檢測儀器的發放、檢修、維護和調校工作;
i) 負責所屬範圍的質量標準化及文明生產工作;
j) 負責礦井通風調度工作,填報相關通風、瓦斯報表;
k) 參與會審巷道貫通措施,現場指揮巷道貫通,貫通後及時調整通風係統;
l) 本隊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業務培訓工作;
m) 負責本隊材料計劃的按時上報、材料領取、使用及成本控製;
1.3.8 采煤隊
a) 負責所轄範圍內處理瓦斯的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的安裝、使用、維護、回收;
b) 保證所轄機電設備完好;
c) 執行放炮管理製度及有關規定;
d) 保證作業規程及相關措施滿足“一通三防”有關規定要求;
e) 瓦斯超限時,服從安檢員、瓦檢員指揮,組織人員安全撤離,並及時向調度室和通風部門彙報;負責所轄範圍消防器材和防火裝置的配備及管理;
f) 負責保證本隊職工“一通三防”個體防護用品及監測裝備的佩帶使用;
g) 使用所轄安全監測裝置,並協助監測隊搞好維護、管理工作;
h) 負責本隊職工“一通三防”安全教育工作;
i) 負責本工作麵開關、支架及回風巷超前支護以裏的粉塵清掃和衝刷工作,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定期衝洗所在作業巷道內的積塵;
j) 協助有關部門推廣使用“一通三防”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
k) 負責防塵管路及設施的日常維護、移設及拆除,並按回收管理部門指定位置碼放;
1.3.9掘進隊
a) 負責所使用局部通風機的安裝、維護、回收工作,保證局部通風機正常運轉;負責生產過程中風筒的吊掛、隔爆設施的安裝、維護及回收工作;
b) 保證所轄機電設備完好;
c) 執行巷道貫通措施、瓦斯排放措施、放炮管理製度及有關規定;
d) 保證作業規程及相關措施滿足“一通三防”有關規定要求;
e) 瓦斯超限時,服從安檢員、瓦檢員指揮,組織人員安全撤離,並及時向調度室和通風部門彙報;
f) 負責所轄範圍消防器材、防火裝置的配備及管理;
g) 負責保證本隊職工“一通三防”個體防護用品及監測裝備的佩帶使用;
h) 保證供電裝置滿足“一通三防”有關規定;
i) 保證局扇風筒末端距工作麵距離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j) 使用所轄安全監測裝置,並協助監測隊搞好維護、管理工作;
k) 負責本隊職工“一通三防”安全教育工作;
l) 配合防塵隊定期衝洗所在作業巷道內的積塵;
m) 協助有關部門推廣使用“一通三防”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n) 負責施工巷道防塵設施的安裝、移設、維護和回收工作;
1.3.11 綜合機電隊
a) 負責主扇運行、檢查、維護、管理以及各種參數的測量、記錄、整理;
b) 負責處理主扇運轉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保證正常運轉;
c) 根據機電部門指令,負責調整主扇運轉狀況;d) 負責主扇例行倒機的申請、操作和彙報;
e) 負責反風設備設施、防爆蓋、繞道風門及外部漏風狀況的日常檢查和維護工作,按通風部門要求及時提供有關參數;
f) 參加反風演習工作,負責主扇的反風操作。防爆蓋及繞道風門的按規定開啟關閉,並測量、記錄、整理相關參數;
g) 協助機電部門測定主扇性能;
h) 協助通風部門搞好礦井阻力測定、瓦斯鑒定等工作;
1.4 井下崗位人員“一通三防”責任製
1.4.1 瓦檢員
a) 按規定負責進行分工區域內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及溫度檢查測定,並將結果通報現場人員和通風調度。
b)負責對分工區域內有關“一通三防”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與工作狀態進行檢查、維護和管理,對存在問題及時彙報,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c) 分工區域內如發生災害事故,根據現場情況參加遇難人員自救、互救、安全脫離現場和搶險救災工作
d) 發現所檢查區域內瓦斯超限必須立即停止該區域範圍內作業,撤出人員,按規定進行彙報,並在通風調度指揮下組織現場隱患處理。
1.4.2 安檢員
a) 負責監督檢查本人所負責區域內的“一通三防”措施的落實。
b) 發現所檢查區域“一通三防”隱患,必須立即停止該區域範圍內作業,撤出人員,向礦調度彙報,並現場監督整改。
1.4.3 跟班幹部
a) 跟班幹部是本班“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責任者。
b) 負責本生產區域內的“一通三防”工作的落實。
c) 在該生產區域發現有瓦斯超限或異常,必須立即停止該區域作業,協同瓦檢員、安檢員撤出人員,並組織人員配合現場瓦檢員進行處理。
1.4.4班組
a)班組長在跟班幹部領導下,具體負責落實當班“一通三防”工作,了解現場通風瓦斯情況。
b) 發現該生產區域有瓦斯超限,必須立即停止該區域作業,配合跟班幹部、瓦檢員及安檢員撤出人員,配合現場瓦檢員進行處理。
1.4.5 機電工
a) 負責本人所服務範圍內的機電設備檢修與維護,保證所負責電氣設備完好。
b) 負責電氣設備檢修時的瓦斯檢查,並根據要求切斷瓦斯異常區域內的一切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
1.4.6 采掘隊機組司機
按規程措施規定,嚴格控製機組割煤速度,發現工作麵瓦斯濃度超限,必須立即停止割煤,經處理瓦斯濃度在允許範圍內後,方可恢複正常生產。
1.4.7 放炮員
a) 在放炮過程中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和“三人聯鎖放炮”製。
b) 負責監督本工作麵的局部通風管理、局部通風應急處理,保證風筒吊掛質量及風筒出口距工作麵距離符合有關規定,監督本工作麵的探頭管理。
c) 發現工作麵有瓦斯超限時,放炮員必須協同跟班幹部、班長及瓦檢員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1.4.8 生產調度員
了解當班井下各施工地點的通風瓦斯狀況,合理組織各單位的生產;
嚴格控製各報警地點的生產作業。
1.4.9其他崗位作業人員
了解本區域的通風瓦斯狀況。
發現該區域瓦斯異常或超限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彙報礦調度室和通風部門,待查明原因、處理後方可恢複作業。
2. 考核辦法
2.1 對各級領導幹部、安檢員、瓦檢員“一通三防”齊抓共管責任製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與考核,由礦安全科負責。
2.2 各業務部門、科室、區隊負責本單位及所屬範圍內“一通三防”齊抓共管責任製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與考核。
2.3 通風科對井下各單位“一通三防”齊抓共管實施情況的檢查考核,采用動態形式進行,日常現場、礦“一通三防小分隊”、集團公司各類檢查發現的問題均要納入單位考核範疇予以處罰。“一通三防處罰標準”為日常檢查發現問題的處罰標準,公司及其以上組織的各類檢查發現問題時,按照該標準的2倍予以處罰。
2.4瓦斯超限、無計劃停電停風、監測監控故障等“一通三防”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追查,按規定對責任者進行處罰。
第二章 “一通三防”例會製度
1. 礦總工程師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通風例會,及時研究解決“一通三防”工作的重大問題。
2. 通風例會內容涉及單位的行政正職必須參加,特殊情況在請示總工程師後可指定專人參加。
3. 參加例會的人員必須準時到會。
4. 參加通風例會的單位,應將本單位“一通三防”工作進展情況,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以及“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問題和隱患,向總工程師彙報,礦總工程師組織與會人員討論研究解決措施和辦法,責任落實到人。
5. 礦總工程師要根據礦井實際情況和“一通三防”進展情況布置各單位下一階段的“一通三防”工作。各單位必須按照會議要求按時完成本單位的“一通三防”工作。
6. 礦總工程師要做好各單位的協調工作,進一步落實“一通三防”齊抓共管責任製。
7. 通風科對每次通風例會都要作好記錄。
第三章 通風調度管理製度
1. 礦井必須設立“一通三防”調度機構,配齊調度人員,進行調度值班,負責調度信息工作。
2. 堅持二十四小時工作製,必須堅守崗位,按時參加班前會,不得遲到、早退和班中脫崗。
3. 上崗後,及時了解“一通三防”作業情況和當日當班重點工程,對通風各工種任務進行班前登記,認真接收班中、班後彙報,並做到記錄清楚,準確無誤。
4. 對彙報的“一通三防”存在問題,要及時通知、請示值班幹部,協助值班幹部積極指揮進行處理。
對接到和收集的上級調度通報、傳真電文等和其他部門的信息,要及時轉交、通知通風科長、值班幹部和有關人員,保證上傳下達,不得造成工作延誤。
通風調度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做好向調度、安全、生產部門班中、班後彙報。
5. 對巷道貫通、瓦斯超限、瓦斯異常、瓦斯排放、井下燒焊、有無計劃停風停電等重點工程和事故多發性工程,要及時做好彙報和記錄。對於“一通三防”事故及“一通三防”問題,必須及時按程序向礦調度室和集團公司通風調度彙報。
6. 通風調度員要按規定認真填寫通風調度值班記錄、瓦斯調度台帳、瓦斯日報等報表和記錄,並做到逐級審批,認真保管和及時上報各種報表和記錄等資料,做到數據準確無誤。
7. 各井下施工單位發現通風瓦斯異常、通風設施出現損壞、失效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彙報通風調度。通風調度員必須及時協調采取措施。
8. 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本班遺留問題和注意事項要向下一班調度員交接清楚,並把當班“一通三防”情況向值班幹部彙報清楚。
第四章 主要通風機管理製度
1. 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風時,申請停風單位必須提前一天辦理審批手續,經調度室、機電科、安全科、通風科審批後,報請有關礦領導方可執行。
2. 通風科接到主要通風機停風通知後,必須及時製定停風安全措施,並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主要通風機每月例行倒機除外)。
3. 主要通風機有計劃停止運轉前,由機電科負責安排斷開進入井下巷道內的水管、軌道、電纜等一切導電體,並在井口設置全斷麵柵欄。井下獨頭掘進巷道由巷道施工單位在巷口外切斷所有通往盲巷的導電體,並在巷口設置柵欄。
4. 主要通風機因故突然停風時,凡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由當班班組長組織撤到進風巷道中,並向調度室彙報。調度室接到彙報後,應立即向礦值班長彙報,並通知通風科長、機電科主任到調度室協助礦值班長處理事故。啟動備用風機必須彙報調度室,並通知機電科和通風調度。
主要通風機停風後,值班礦長或礦總工程師應根據停風後的具體情況,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人員是否全部撤出井口。
7. 主要通風機每月正常倒運備用通風機時,應在檢修班進行。若礦井檢修班時間調整時倒機時間另行通知。每次倒主扇時間不超過10分鍾,如不能啟動備用風機,應及時恢複原主扇運行,並按事故追查處理;
8. 調度室在倒主扇的前一天調度會上,明確通報倒主扇時間及井下影響區域並做出布置,各影響單位值班幹部作好會議記錄並在班前會向當班人員通報和布置相關安全工作。
倒主扇期間,由礦值班長、調度室、通風科和機電科幹部在調度台指揮,各單位值班幹部要堅守崗位。
機電隊倒主扇開始和結束時,及時彙報調度室。
9. 倒主扇期間,瓦檢員堅守崗位,同時在倒主扇時,及時檢測各工作麵、上隅角、回風巷和掘進工作麵的瓦斯情況及風流方向,並將結果報通風調度,由通風調度做好記錄,彙報礦值班長。
10. 主要通風機必須在合理工況範圍內運行。改變主要通風機運行的工況時,必須有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11. 備用主要通風機因故在1周之內無法正常運行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並上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五章 礦井通風係統管理製度
1. 礦井必須有獨立、完整、合理的通風係統。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麵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係統、排水係統後,方可回采。
新布置的每個采區,必須至少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
采區進、回風段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2. 改變全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的通風係統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改變一個采區的通風係統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審批;采區以下通風係統調整時,由通風科技術負責人審批。
3. 礦井每年在安排生產銜接計劃前必須有通風科根據礦井產量、瓦斯湧出量、采掘部署等情況,進行該年度風量核定工作,並分采區進行通風能力核定。通風能力必須大於生產能力,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生產組織部門必須嚴格按照通風能力核定以風定產,保證礦井不超通風能力生產。
4. 礦井要從供電係統、機電設備、日常管理方麵加強管理,嚴禁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一旦出現無計劃停風,安全科必須按事故進行追查,並有記錄可查。
5. 采掘工作麵投產前,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對采煤工作麵進行開工驗收,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準開工生產。
6. 回采工作麵和掘進工作麵均必須采用獨立(分區)通風。
井下采用串聯通風的地點,在施工措施中必須製定串聯通風的安全技術措施,按規定程序批準後,方可進行。
7. 采掘工作麵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和冒頂區。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采煤工作麵的推進逐個封閉和采空區連通的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後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永久密閉,全部封閉采區。
8. 凡因生產需要綜采麵搬家倒麵調整係統時,生產業務部門必須至少提前5天書麵通知通風科,以保證通風部門有一定的係統調整準備時間。係統調整完畢,經通風科確認,通風係統完善、穩定、合理後,生產業務部門方可通知該麵開工生產,否則,不準進行生產。
回采工作麵搬家、撤架必須從進風係統進行,否則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方可從回風係統進行。
9. 井下所有地點均不得采用鑽孔、圍岩、老塘以及通風設施的漏風構成全風壓通風係統。
10. 井下所有通風巷道必須達到規程規定的最低風速要求,否則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11. 為便於風量調整和保證通風係統的布局合理,生產部門在安排生產時應力求均衡生產,不應在一個采區內布置采煤工作麵不超過兩個和掘進工作麵不超過3個的要求。
12. 礦井必須每10天進行一次全麵測風。對采掘工作麵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
13. 有關單位要密切注意小煤窯動態,技術科要及時向通風科提供井田範圍內小窯的位置、範圍及活動情況。凡小煤窯活動頻繁地段,必須經常派專人進行檢查,發現貫通,及時向調度室報告,並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以保證通風係統的獨立完善。
第六章 通風設施管理製度
1. 礦井必須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和設計要求及時構築可靠的控製風流的風門、風橋、擋風牆、密閉、風窗等通風設施,確保通風係統穩定。井下所有通風設施位置由通風科指定,相關單位按職責劃分負責建築和管理,設施質量必須符合通風質量標準要求。凡不符合標準的通風設施,通風科要責令返工,並處以相應的處罰。
2. 嚴禁同時打開2道風門或長時間打開1道風門。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行人行車風門必須實現連鎖;
3. 各施工單位要對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通風設施負責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經通風科同意,不得隨意拆除通風設施。所有下井人員必須愛護通風設施,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調度。對損壞和破壞通風設施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嚴肅處理。損壞通風設施釀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責任。
3.1 各生產單位必須管好用好所在作業地點內的通風設施(包括進回風巷附近專為本工作麵所建的設施),通風設施建成後,為采麵服務的設施由采煤隊負責;為掘進麵服務的設施由掘進隊組負責;運輸大巷、井底車場的設施由機電隊負責;為變電所服務的設施由機電隊負責;凡兩個以上隊在同一區域內施工,由通風科根據情況指定一個單位負責。
3.2 凡因運輸設備、安裝管線等原因確需拆損通風設施時,必須至少提前兩天向通風科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按指定時間進行,否則安全科按事故追查,嚴肅處理。
3.3 嚴禁超寬超高設備通過風門,嚴禁運送物料時撞壞通風設施。
4. 通風隊要定期對通風設施進行檢查、維修,發現損壞及時處理。
5. 通風隊必須把通風設施檢查納入瓦斯巡回檢查範圍,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七章 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1. 供電規定
為保證供電可靠,各工作麵風機必須與回采分開供電,保證局部通風機正常運轉。
2. 風電、瓦斯電閉鎖
2.1 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的安裝必須在工作麵開工前完成並投入使用。安裝風電閉鎖應由專業機電工完成,安裝完畢後應進行現場檢查和試驗。安裝瓦斯電閉鎖時,相關隊組應指派專業機電工接好閉鎖線,與監測隊共同完成安裝調試工作。監測隊負責瓦斯濃度超限時切斷閉鎖開關負荷電源,實現瓦斯電閉鎖。隊組必須保證風電、瓦斯電閉鎖的運行正常。
2.2 風電閉鎖每周必須由使用隊組檢查試驗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認真填寫記錄。瓦斯電閉鎖每周由監測隊試驗一次,試驗前一天必須打試驗報告,經調度室、安全科、機電科、通風科審批後,由調度室並在調度會上通知被試驗隊組具體時間和斷電範圍;被試驗單位必須在相應的開關處指派人員,試驗完畢及時按規定程序恢複送電、送風。
3. 采掘隊組移動風機開關或與監測係統並聯的機電設備時,必須提前一天通知監測隊。
4. 采掘隊組必須管好用好監測設備,探頭位置應符合要求,若發現監測設備有故障時,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和監測隊彙報。
5. 局部通風管理規定
5.1 掘進巷道施工前,巷道的通風方式、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5.2 掘進巷道開工前,通風科負責局扇和風筒的選型,確定井下安裝位置。各施工隊組負責保證按規定安裝局扇。各單位負責本隊組風筒的鋪設及維護達標。
5.3 施工隊組負責局扇的支領、安裝、使用和管理(含除塵風機)。局扇入井前,施工隊和機電科應分別派專人對其完好情況和防爆性能進行詳細檢查,確認合格後方可入井安裝使用。
5.4 局扇必須由施工單位指定專人管理,保證正常運轉。在運轉過程中,每班由瓦斯檢查工檢查其通風狀況,發現局部通風機發生循環風必須將其供風巷道內的人員撤出,查明原因,並彙報通風調度,進行處理。
任何人不準隨意停開局扇。凡事先未經批準停開局扇或由於供電係統、局扇本身出現故障等原因造成局扇停運的,均屬無計劃停風,必須按事故進行追查03manbetx ,嚴肅處理,處理結果報通風部門備案。
5.5 因檢修等原因確需停風時,相關單位必須提前一天(特殊情況可當天提出申請報告)申請停風報告,並在報告中寫明停電時間、地點、影響範圍。經安檢、調度、機電、通風等各有關科室批準後方可進行。施工隊組應保證風機的運行狀況(單、雙電機運行狀況)一致。
5.6 有計劃停風地點,申請停風單位必須按計劃向局扇開關停送電,不能按計劃及時停送電的,申請停風單位必須提前向值班長和調度室彙報,並補辦延續停風報告,確保停風區瓦斯管理有計劃進行。
5.7 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因檢修或其他原因造成局扇停風的,施工隊組現場負責人必須立即將所有人員撤至全風壓新鮮風流處,切斷巷道內所有電氣設備電源,並在巷口設立臨時柵欄、揭示警標,並指定專人警戒,禁止人員進入。
5.8 因各種原因造成無計劃停風,各施工隊組應立即向調度室和通風科彙報,並根據停風時間和影響範圍等具體情況立即采取措施,盡快恢複正常通風。
5.9 使用局部通風機的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抗靜電、阻燃風筒。發現破口要及時修補或更換風筒。風筒出口風量,必須符合規程、措施規定。
6. 局部通風機的規定
6.1 機電科負責對所有風機編號管理,並建立風機專用台帳,記錄風機使用時間、損壞和使用情況。檢修單位建立檢修記錄。
6.2 局部通風機應定期檢修或更換且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使用隊組對風機每半年上井檢修加油,
6.3 局部通風機應上架安裝,特殊情況需要吊掛風機時必須由使用單位製定專項安裝措施,同時懸空的風機下必須設遮攔,防止風機下落傷人。
6.4 各局部通風機使用隊組每周對風機專用線路、開關檢查一次,具體是指從變電所風機專用饋電開關負荷出線至風機電機接線盒,並將檢查結果記錄下來。
6.5當發生電機燒毀事故時,必須在上井當天對風機進行鑒定,開回收單,寫明損壞情況,並組織檢修。如不具備檢修條件,當天通知機電科。
第八章 排放瓦斯管理製度
1. 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必須及時處理。
2. 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或通風係統遭到破壞以後恢複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恢複正常通風後,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通風、瓦斯檢查人員,確認無危險後,方可恢複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20米的巷道都必須檢查瓦斯,隻有瓦斯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方可開啟。
3. 恢複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麵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4. 主要通風機通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4.1 當利用主要通風機排放礦井瓦斯時,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否則應采取加大短路風量的措施。
4.2 在恢複礦井通風係統後,當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入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礦井總回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
4.3 井下中央變(配)電所,在恢複送電前應由瓦斯檢查工全麵檢查,隻有在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可由外向裏逐級送電。
5. 任何局部排除瓦斯都應堅持低濃度排放原則,嚴格控製風量,嚴禁一風吹,局部通風機嚴禁發生循環風,同時執行以下規定:
5.1因停電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恢複通風前,首先必須檢查瓦斯,停風區內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動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
5.2 任何排放瓦斯,排出的風流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其回風流流經的路線,都必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或警戒,停止其他工作。
5.3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裏,先進風後回風依次進行,一個采區內嚴禁兩個瓦斯超限地點同時排放瓦斯。排除串聯通風地區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從進風方向第一台風機進行排放,隻有第一台風機排放巷道瓦斯結束,且串聯風流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下一台風機方準送電。瓦斯進入采區回風或總回風混合均勻後,瓦斯濃度分別不得超過1%和0.75%。
排放盲巷瓦斯時,風筒口往外巷道風流瓦斯濃度不得超過3%。
6. “三級”排放瓦斯原則
6.1 采掘工作麵臨時停風時間不超過30分鍾,由瓦斯檢查工進行排放;停風時間在30分鍾至8小時以內,或雖未超過30分鍾,但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2.0%,由瓦檢員或放炮員電話彙報通風調度,由科隊值班人員提出排放措施,指定人員按進行排放。
6.2 停風時間超過8小時,但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低於3%時,排放瓦斯由通風部門領導提出措施,指定通風幹部(或瓦檢班長)進行排放。
6.3 排放停工密閉區(不聯通已采區)的瓦斯時,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3%時,由通風科編製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會審後,由通風科領導現場指揮進行排放。
6.4 排除封閉區、情況不明巷道、聯通已采區、老空區、火區等處的瓦斯時,由通風科提出書麵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會審,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由礦總工程師組織人員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進行排放。
7. 排放瓦斯時,安全科必須派人現場監督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若發現違章排放或發現其他異常現象時,必須立即責令停止排放瓦斯工作。
8. 瓦斯濃度超過3%或者專門製定排放措施的瓦斯排放,應在排放瓦斯記錄本上記錄。
9. 其他注意事項
9.1 有計劃排放瓦斯前,通風科要組織召開協調會,在會上要做計劃,通知有關隊組和人員。排放工作結束後,要及時向安檢、通風和調度等部門和人員彙報。
9.2 排放工作結束後,瓦斯檢查人員要對巷道再進行一次全麵檢查,確認無問題後方可離開。
9.3 開啟封閉巷道通風設施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
9.4 同時執行《煤礦安全規程》141條的規定。
第九章 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1. 在巷道貫通前,生產、地測部門必須掌握工程進度,綜合機械化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前,地測部門必須向礦總工程師書麵報告,並及時通知通風部門和下達貫通通知書。施工巷道總長度不足貫通距離時貫通通知書與開口掛線同時下達。貫通通知書應分別送礦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技術、機電、調度、安檢、通風和施工單位等部門各一份。
2. 掘進巷道貫通前必須由技術科組織有關部門編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一般巷道的貫通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技術、機電、調度、安檢、通風和施工單位等部門進行審批,貫通時通風隊派幹部現場指揮進行貫通。
掘進巷道貫通已封閉區域、已采區、老窯及情況不明的巷道前,以及改變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的通風係統時的巷道貫通,製定相應的巷道貫通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後,並報集團公司審批,貫通時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現場指揮。貫通時安檢部門要在現場監督貫通措施的執行情況。
3. 通風科接到貫通通知書後,應做好正常的通風工作,保證兩端巷道內瓦斯不超限,並做好貫通時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
4. 技術科接到貫通通知書後,應及時做出安排,以保證隻準一工作麵向前掘進。
5. 施工單位接到貫通通知書後,隻準一個工作麵向前掘進貫通。對方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必須明確專人管理,保持正常通風,並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員,巷口設置柵欄,揭示明顯警標,防止人員誤入;施工單位要掌握準確的施工進度,綜掘工作麵在相距20米、10米、5米時,炮掘麵在相距20米、10米、5米、2米時,要分別書麵通知通風科、通風隊,通風隊接到綜掘麵20米、10米通知書和炮掘麵20米、10米、5米通知書時,應向施工單位下達允許或不允許掘進通知書;通風隊接到綜掘麵5米通知書和炮掘麵2米通知時,應向施工單位下達允許或不允許貫通通知書,無通風隊的允許掘進或允許貫通通知書,不準繼續向前掘進或貫通。否則,安全科按事故嚴格追查處理。
6. 巷道貫通實行計劃管理,貫通前,施工單位應在礦調度會上做計劃,通知有關單位做好準備和防範工作,計劃更改及時通知通風等部門。任何無計劃貫通均按重大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7. 巷道貫通都必須彙報通風調度。通風調度每班都必須掌握貫通距離等有關情況,並報告當日通風科、隊值班幹部及有關領導。貫通後立即調整通風係統,保證正常通風。
8. 掘進巷道同盲巷和有瓦斯積存巷道貫通時,距盲巷50米前,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編製排放瓦斯措施,提前排放瓦斯,並保證正常通風。
9. 貫通時,施工單位必須派人同瓦斯檢查人員到停掘工作麵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
采用爆破作業的掘進工作麵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共同到停掘工作麵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超限時,必須停止在掘工作麵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隻有在2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在掘工作麵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施工單位在掘工作麵的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在2個工作麵及通向貫通地區所有通道上警戒;爆破工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
10. 貫通後,必須停止所在采區內的一切工作,通風部門立即調整通風係統,並對相關區域的風量、瓦斯情況進行全麵檢查,風流穩定,確認無問題後,方可恢複工作。
11. 礦井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生產采區的采區進、回風巷如需另行施工聯絡橫川進行貫通時,必須有防止風流短路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停止可能受影響區域的生產。
12. 貫通時,必須堅持“先探後掘”的原則,加強煤岩、瓦斯、出水等狀況的檢查,並控製爆破眼數、裝藥量和循環進度,嚴禁全斷麵一次性貫通。
13. 巷道貫通的安全措施,要由各相關單位領導負責分別向本單位相關人員貫徹,所有參加人員必須簽字備查。各單位要做好巷道貫通的相關記錄。
第十章 礦井測風製度
1. 通風部門必須配備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風速表每半年至少校正一次。
2. 礦井至少每10天要進行一次全麵風量測定,同時測量瓦斯、二氧化碳、溫度等。對采掘工作麵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
礦井應盡量在同一天測定風量和溫度。
每20天進行一次局扇風量測定。
3. 井下測風地點應包括:礦井總進風、總回風、主要大巷,采區進回風巷,采掘工作麵進、回風巷以及專用回風巷,角聯通風巷道,機電硐室,火藥庫,主要煤倉、通風巷道等。
4. 回采工作麵的進、回風的測風地點應選擇在能準確測定通過工作麵的有效風量處。掘進工作麵應在局扇的安裝巷道(風機前20m範圍)和供風巷道(巷口50m範圍內)必須懸掛測風牌板,每旬至少進行一次測風。
5. 主要進、回風巷和采區進、回風巷道中都要建立固定的測風站,並要有明顯的標誌。測風站應設在平直巷道中,其長度不得小於4米,前後10米內不得有障礙物和拐彎等。
6. 測風站應設置測風記錄牌板,牌板上應標明測風站的斷麵積、平均風速、風量、空氣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數值,並填寫測風日期、測風員姓名。要經常核實測風站的斷麵積、位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7. 每月要全麵檢查、測定一次漏風情況,通風科、隊應根據測定結果采取措施,堵塞漏風,不斷增加礦井有效風量。礦井有效風量率不得低於85%。風速表校正在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8. 通風隊必須根據測風結果,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以保證風量的合理分配。
9. 每次測風結束,要及時填寫風量報表,報礦總工程師審閱,每月末測風結果要報集團公司通風處。
第十一章 礦井瓦斯檢查製度
1. 通風隊要根據礦井生產布局和瓦斯湧出狀況確定巡回檢查路線、檢查點、檢查時間、檢查內容、交接班地點和方式等,及時製定各路線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並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瓦檢員使用,一份留通風隊、一份報通風科備案。
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每月修定一次。當月內檢查區域有變動的,計劃圖表要及時修改,並將修改情況報通風科。當月結束時,要將計劃圖表和瓦檢員交回的當月每班瓦斯巡回檢查記錄手冊一並保存。
建立瓦斯巡回檢查記錄手冊逐級審查製度,通風隊值班幹部要每天審查前一天全部記錄手冊,通風科長每月審查通風隊記錄手冊不少於5%,並簽字、注明審查意見。礦領導、通風科幹部、通風隊幹部井下查崗,遇見瓦檢員必須檢查其瓦斯巡回檢查記錄手冊,並在記錄手冊上簽注審查意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 正常生產的綜采工作麵每班必須配備1名專職瓦斯檢查工。1隨時檢查機組前後20米範圍內風流、煤壁和兩滾筒間等地點的瓦斯濃度。
使用掘進機的工作麵必須設跟機專職瓦斯檢查工,隨時檢查掘進機組附近20米範圍內的瓦斯濃度。
炮掘煤巷、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安排專職瓦斯檢查工,檢查入風、煤頭、工作麵風流、回風流及分區回風等地點的瓦斯濃度,每班至少檢查兩次。
3. 瓦檢員必須及時到達指定地點,並嚴格按規定路線和檢查點巡回檢查瓦斯,嚴禁弄虛作假或空班漏檢。凡發現瓦檢員脫崗、假檢漏檢、虛報假報瓦斯情況的,要堅決給予開除留礦察看或開除的行政處分。
4. 各采掘工作麵檢查瓦斯的間隔時間要均勻。因處理問題等特殊情況檢查時間誤差超過規定時,必須在圖表上寫明並向通風調度說明原因。
5. 瓦斯檢查員交接班
5.1檢員應在井下指定地點同下一班瓦檢員交接班。
瓦斯檢查工當班發現瓦斯超限、無計劃停開局部通風機或未處理完瓦斯積聚,必須在工作地點交接班。
5.2 瓦檢員必須將本班情況及下班需注意的問題向下一班瓦檢員交接清楚,並由接班瓦檢員在上一班瓦檢員的瓦斯檢查巡回圖表上簽字備查。
5.3 瓦檢員凡因特殊情況不在指定地點交接班的,必須用電話向通風隊值班幹部彙報本班工作狀況,由值班隊長在瓦檢員井下交接記錄上注明原因。
6. 所有瓦斯檢查地點必須設置瓦斯檢查牌板,采掘工作麵的瓦斯檢查牌板懸掛在距工作麵不大於30米範圍內的回風流中。嚴禁兩個地點共用一塊瓦斯檢查牌板。瓦檢員每檢查一個地點,都要將檢查時間、瓦斯、二氧化碳和溫度檢查結果、探頭顯示值及時填寫在記錄手冊及瓦斯檢查牌板上,並向通風調度彙報,做到圖表、牌板、調度台帳“三對口”。
7. 瓦檢員必須將檢查情況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經該地點班組長簽字確認。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有關條文規定時,瓦檢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作業,並撤到安全地點,進行彙報處理。
8. 通風、防塵、安全監測、通風設施設備必須納入瓦斯巡回檢查範圍,專職定崗人員負責為本工作麵服務的設施檢查,巡崗人員負責所在區域的設施檢查。同一采區有兩個以上巡崗人員時,除各自負責為本人所檢查工作地點服務的設施檢查外,其餘設施有通風隊按所在位置就近劃分(特殊情況指定人員負責)。發現設施設備損壞,要及時向通風調度報告。緊急情況下,通風調度要請示通風科、隊值班幹部,采取應急措施,進行處理。
9. 瓦斯濃度超過《煤礦01manbetx 》有關規定時瓦檢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並撤到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揭示明顯警標,然後向通風調度報告。
10. 瓦檢員應具有一定的煤礦生產經驗,必須按規定培訓,並取得操作證資格證後方可持證上崗。
通風科、勞資部門每半年負責對瓦斯檢查工進行人員核定,確保人員滿足安全生產需要,並上報集團公司。
11. 瓦檢員上崗時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瓦斯檢查棍和不少於2米長的膠皮管,同時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12. 瓦檢班長要認真檢查、分析瓦檢員的巡回檢查圖表和記錄,檢查瓦檢員的工作質量和交接班情況,幫助處理問題,及時彙總情況向通風調度彙報,並按時填寫班長工作班報。
13. 進行零星工程作業隊伍的班組長必須攜帶便攜式報警儀;多地點作業時。各地點負責人也必須攜帶便攜式報警儀,並正常使用。作業地點瓦斯濃度超過1%,不得作業,並立即彙報礦調度室和通風調度,經處理後瓦斯濃度下降至1%以下方可開工。
14. 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檢測
14.1 每半年進行一次取樣化驗。取樣化驗內容: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氫、氨及井下充電硐室中的氫氣。
14.2 取樣地點的確定:礦井進風、礦井回風及正常生產綜掘、綜采的回風和炮掘工作麵回風風流中有害氣體每次均應進行取樣化驗。
14.3 當空氣成份超過《煤礦01manbetx 》中關於井下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時,通風科必須向礦調度室彙報,同時有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14.4 任何人當井下發現異常氣味時,應立即通風科,由通風科組織進行取樣化驗,化驗結果及時通報主管領導及有關單位。
第十二章 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1. 全礦各單位要管理好、使用好本單位轄區或職責範圍內的防塵設備設施,加強維護,保證齊全有效,並正常使用。
2. 新安裝的采掘工作麵在開工驗收時,必須進行綜合防塵驗收,合格後,移交生產單位使用管理,凡防塵設施不完善,不符合防塵有關標準,不靈敏可靠,不予驗收,采麵不準開工或投用。
防塵設施實行驗收移交製度,為采麵服務的設施由采煤隊負責;為掘進麵服務的設施由掘進隊組負責;運輸大巷、井底車場、的設施由機電隊負責;防塵設施安裝完畢,由安裝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派人到現場驗收,驗收合格,辦理移交手續,交施工單位正常使用管理。
3. 各單位所屬範圍內防塵設施出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凡發現防塵設施損壞或不正常使用的責令整改,並按規定予以處罰。
綜掘、綜采機組的內外噴霧和架間噴霧,必須納入檢修項目,必須保證完好,靈敏可靠,噴霧壓力及霧化程度必須符合規定要求,並正常使用。
4. 粉塵地點的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防塵口罩,凡發現接塵人員不戴勞動用品,按規定處罰。
5. 通風科、機電科、安全科須加強日常綜合防塵設施和措施實施的檢查,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通風科每月要對全礦綜合防塵檢查,檢查結果納入各單位“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檢查考核中,對檢查出的問題,按規定及時處理。
6. 粉塵測定和巷道衝刷工作按規定進行。
7. 測塵員必須接受專門的測塵技術培訓,考試取得合格證書者方能從事測塵工作。
8. 每次粉塵測定結果都要及時填表上報礦通風科和集團通風處等有關部門,做到數字準確,上報及時。
第十三章 井下爆破管理製度
1. 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人員進行。放炮員必須經過嚴格審查,具有兩年以上采掘工齡,並經過專門培訓,熟悉通風、瓦斯和爆破材料性能,考試合格,方可擔任放炮工作。
2. 爆破工領火藥時,應根據當班需要量持“火工品領退記錄本、”“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到火藥庫領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領。
3. 火工品發放單位負責把編號清楚的電雷管發給爆破工,並詳細登記清楚,否則,追究發放單位領導的責任,並處於相應的罰款。
4. 電雷管(含炮工當班未使用完又退回的電雷管)發放給爆破工前,發放單位必須責成專人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作全電阻檢查,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5. 每個爆破工必須親自到火藥庫領取電雷管,不得轉借。
爆破工在工作地點使用的炸藥、雷管要分別放在火藥箱內,並加鎖,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爆破材料不得私藏、私帶、亂扔、亂放、亂丟,不得私自帶上井,不得在工作麵存放,必須當班領用,使用不完的當班必須辦理退庫手續。
爆破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火藥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6. 井下爆破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破材料;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爆破材料;不同廠家生產或不同品種的爆破材料,不得摻混使用;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必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7. 爆破工領取炸藥、雷管必須辦理四聯單手續。向工作地點人工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沿規定路線、按規定時間行走,中途不得隨意停留。
8. 爆破作業必須按《煤礦01manbetx 》第317條規定編製爆破作業說明書,爆破工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瓦斯湧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麵,要嚴格控製裝藥的數量。每班采掘工作麵實際消耗的爆破材料量,要由當班(隊)長負責核實簽字,剩餘的爆破材料要在當班退交爆破材料庫或發放點,做到領取、消耗、退回三對口,並在班後經值班幹部簽字備查。
9. 裝配起爆藥卷必須嚴格按《煤礦01manbetx 》第326條規定進行。按規定抽取的單個雷管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裝配起爆藥卷的數量與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10. 裝藥時,可由班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協助爆破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第327條規定共同進行。
11. 爆破作業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即在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後檢查瓦斯。隻有當爆破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風流瓦斯濃度小於1%和局部瓦斯無積聚超限可打眼裝藥和爆破。
每次爆破必須將瓦斯檢查結果填寫在“一炮三檢”記錄本上,由班長(或采掘隊長、安檢員)核實簽字後,才準進行裝藥爆破工作。
爆破作業地點存在有《煤礦安全規程》第331條規定之一的情況時,嚴禁裝藥爆破。
12. 施工單位必須對風筒加強管理,並根據掘進進度及時延伸風筒,保證風筒出口距工作麵距離不超過作業規程規定,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麵超過規定時,嚴禁爆破。
13. 局扇停止運轉時,爆破工和生產單位的班組長、跟班幹部必須將全部人員撤至全風壓新鮮風流中,並在巷口揭示明顯警標,禁止人員進入,並向調度室、通風調度彙報。
14. 爆破作業嚴格執行“三人連鎖”爆破換牌製度。必須由爆破工、專職瓦斯檢查工和班長三人連鎖,爆破前,爆破工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安排人員警戒,經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和清點人數,確認無問題後將自己攜帶的爆破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經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後,將自己攜帶的爆破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接到爆破牌後,必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秒後方可爆破。
15. 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必須定期檢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爆破工領取發爆器後,必須隨身攜帶或隨同小藥箱鎖入專用的火藥箱內。爆破後,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並扭結成短路。
16. 爆破前,必須加強對設備、管線等的保護或移出工作麵。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安全地點警戒。
爆破工必須最後離開爆破地點,並必須在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
17. 正副巷(或類似於正副巷)同時掘進的工作麵,正巷放炮,正副巷都要撤人;副巷放炮,正巷可不撤人。
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條巷道爆破作業時,兩個工作麵的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18. 嚴禁放明炮、糊炮或利用殘眼裝藥放炮。檢查或處理拒爆、殘暴時嚴格按規程規定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炮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炮工交接清楚。
放炮後發現的未爆雷管、炸藥,必須由爆破工統一回收,交回火藥庫。
19. 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製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並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30條規定。
20. 堅持一個爆破工隻配一部發爆器的標準,嚴禁同一工作麵、同一巷道前後多頭作業、多頭爆破以及多台發爆器爆破。
23. 采掘工作麵必須有灑水降塵措施,同時嚴格執行爆破前後灑水降塵製度,無水不準爆破。放炮必須使用水炮泥。
24. 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從貫通通知書下達之日起,掘進工作麵每次裝藥前,都必須檢查兩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超限時,先停止掘進工作麵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隻有兩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方可裝藥爆破。
25. 本製度未涉及部分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自救器使用管理製度
1. 每一入井人員必須持證領取自救器並隨身攜帶。
2. 自救器必須逐台建立台帳,自救器的出廠日期、有效期、編號、重量、使用者姓名等。
3. 發出的自救器要保證完好,凡外觀檢查發現損壞的自救器,不準發放。
4. 職工配帶的自救器,班後必須交回自救器發放室,以便於統一管理和定期檢驗。
5. 過濾式自救器每季進行一次稱重和氣密性檢查,增重超過10克的自救器應予以報廢,氣密性檢查要求在15秒內水柱下降不大於8毫米,用60—65℃溫水檢查不得有冒泡漏氣現象,否則,必須進行修理。
6. 經過檢查的自救器,要詳細記錄自救器編號、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使用者姓名、開啟原因、使用效果等,對使用過期的自救器要及時注銷並補充。
7. 在倉庫保管的自救器,應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它熱源輻射的地方,自救器不得和易燃物品放在同一倉庫內,倉庫必須通風良好,整潔幹淨,不得有腐蝕性氣體和蒸氣。
8. 自救器備用量,按礦井下井人員每人一台計算,並保證30%的備用量。
第十五章 盲巷管理製度
1. 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封閉完畢;報廢的巷道必須按規定及時封閉完畢。
2. 臨時停工的掘進工作麵或其他地點,原則上一律不得停風;若確需停風,停風前必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在距獨頭巷口不大於6米處設置柵欄,揭示警標,嚴禁人員入內。24小時內不能恢複生產的地點,必須在距盲巷口不超過2米的地點拆斷通向巷內的一切導電體(包括軌道、電纜、溜子、皮帶機、水管、風管、支架拉鉤等),進行臨時封閉,並設點檢查。每班檢查瓦斯次數不得少於一次。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進行永久封閉。
3. 無計劃停電停風的盲巷,必須立即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在距盲巷口不大於6米處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由生產隊組派專人在盲巷口全風壓風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得進入停風區。看守人員必須現場交接班。
4. 已封閉的盲巷,要納入通風設施檢查範圍,每周檢查一次。
5. 井下所有巷道均不得殘留盲巷
5.1 通風巷道之間橫川密閉牆兩側超過6米的盲巷,必須再打一道臨時密閉或設置堅固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
5.2 形不成全風壓通風係統的所有超過6米的盲巷和聯通已采區的盲巷,必須進行封閉。
5.3 密閉盲巷前,必須在密閉牆處拆斷通向巷內的一切導電體。
6. 除因工作需要進行探查盲巷人員外,其他人員嚴禁隨意進入盲巷,嚴禁在盲巷內進行機電、回收等作業。
第十六章 通風安全監控管理製度
1.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麵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安設防雷電保護裝置;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具備自動報警,全電壓(即各等級電壓)斷電、故障閉鎖功能和斷、饋電狀態的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功能。
2. 所有監測信息傳輸至地麵中心站。
3. 礦井安全監測裝置的安裝、使用及維護
3.1 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製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係統圖,建立維護使用人員的責任製。
3.2 安全監測裝置在入井前,必須按照產品說明書要求進行通電試運行,調試合格後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裝後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指標的調試,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調試不合格的儀器,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3.3 因巷道貫通等原因調整通風係統,需改變監測設施位置及其它參數或其它原因需安裝監測設施時,由施工隊組負責通知監測隊,監測隊按施工技術措施或書麵請示通風科後進行安裝或改變,且隻有監測係統穩定正常運行後方可恢複其他工作。
3.4 瓦斯電閉鎖的連接,涉及到監測隊所屬之外的開關或設備時,由開關或設備所屬隊組派機電工完成,監測隊負責現場監護指導;變電所或其他地點監測設備需要交流供電時,由機電隊或供電開關所屬單位派電工完成接線。
3.5 安全監測裝置要納入工作麵開工檢查驗收內容,監測裝置未按規定安裝齊全或質量不符合規定時,不得開工生產。
3.6 施工隊組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有關的電器設備的電源線及控製線,如移風機(閉鎖開關)、換風機(閉鎖開關)等、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提前一天提出報告,經通風、調度、機電、安檢批準後通知監測隊後進行。
3.7 在安裝供電係統及閉鎖係統時,機電科必須根據供電及斷電範圍要求,提供供電及斷電條件。安全監控設備的電源必須取自被控製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3.8 安全監控設備要定期維護調試,調試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調試時應攜帶標準氣樣、空氣樣進行校正;調試完畢後,必須認真填寫調試維護記錄。其它傳感器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定期調校。
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且故障期間不得生產,瓦斯檢查員要加強檢查,綜采麵上隅角、采掘工作麵探頭處懸掛便攜式瓦斯監測報警儀,出現瓦斯異常按規定進行處理。
3.9 監測工必須24小時值班,監測裝置發生故障要及時處理並向生產調度和通風調度彙報。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更換。
3.10機電科在進行設計時,要對監測電纜的走向、懸掛、斷電儀的斷電開關及接線、監測設施的供電及放置進行設計,對瓦斯電閉鎖係統出設計圖,監測隊根據設計進行安裝。
3.11各作業隊組要保護所屬範圍內監測裝置,保證甲烷傳感器按規定位置懸掛。
3.12 各采掘隊組必須根據工作麵瓦斯湧出狀況,主動控製割煤和放煤量,當甲烷傳感器報警時,立即停止生產。調度室應密切注意各采掘麵甲烷傳感器的顯示值,掌握瓦斯變化動態,及時控製各采掘隊組的生產速度。
3.13瓦斯檢查工每班至少一次用光學甲烷檢測儀與所分管區域內的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兩者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0—1%,±0.1%;1%—2%,±0.2%;2%—4%,±0.3%)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作為處理依據,並及時通知監測隊對甲烷傳感器進行校對,同時瓦斯檢查工重新對光學儀器的精度、調零進行再檢查,監測隊對超過允許誤差的監測設備在8小時內調校完畢。
3.14 各炮掘工作麵的甲烷瓦斯傳感器必須保證正確懸掛在規定位置。隻有在放炮撤人時,施工隊組方可人工將甲烷傳感器移出,並對甲烷傳感器加以保護。放炮完畢,經班組長和放炮員共同檢查工作麵情況正常後,立即將甲烷傳感器掛回規定位置,方可進行下一步作業。
3.15 瓦斯電閉鎖每七天試驗一次,試驗在檢修班進行。試驗前監測隊提前一天打試驗報告,並通知有關單位。裝有瓦斯電閉鎖設備的磁力開關,作業隊組不能隨意改動,如因生產需要改動時,必須至少提前一天打報告通知有關單位。
3.16 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麵、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複電,隻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可人工複電。
3.17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以上,井下部分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麵檢修、清掃、調試、校正。
3.18 瓦斯電閉鎖、監測設施等出現故障,所影響區域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監測隊及相關單位必須同時立即下井搶修,待監測係統恢複正常,方可恢複生產。
3.19 監測係統有計劃檢修停運期間,提前打停運報告,並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3.20 監測監控係統的分站、傳感器、斷電器及其電纜,屬於采掘區域的應由所在采掘區域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監測隊彙報。
3.21 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製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報告礦調度室及通風部門,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3.22 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及電纜,隻許采掘隊、班、組長在監測人員的監護下,按規定進行移動。嚴禁擅自移動或停用。停用監測設備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否則追究停用者責任,嚴肅處理。
3.23 凡發生隊組解脫或破壞監測裝置的,必須堅持先停產後追查分析的原則,嚴格追查、嚴肅處理。
3.24 監測中心所獲取得各種技術資料均需長期保存。
3.25 監測監控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對當日獲取得信息進行分析整理,並將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寫在礦井監測日報上,送礦長、礦總工程師、通風科長等領導審閱。
3.26 監測部門必須按規定建立設備儀表台帳、傳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檢修記錄、巡檢記錄、中心站運行日誌、礦井安全監測重點日報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情況月報表、季報表等技術資料。
3.27 監測部門必須按比例繪製礦井監測監控係統圖,並及時補充修改,保證與現場相符,圖上必須標明井上、下安設的分站或主機、各類傳感器、聲光報警器等位置,斷電範圍、傳輸線路以及各類設備的規格型號、運行參數等,並經礦總工程師審查,由監測部門、礦生產調度、通風科、礦技術負責人各保存一份備查,每半年報集團公司通風處一份。
4. 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的使用與管理
4.1 礦長、礦總工程師、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通風科幹部、放炮員也可佩戴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4.2 通風隊除按規定給上述人員配齊配足便攜儀外,每個井下作業隊組至少再配備2台機動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各井下單位在安排生產任務時,每個零星作業地點必須安排一人攜帶便攜儀檢查瓦斯。
4.3 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報警點為1%,當儀器因瓦斯超限報警時,附近20米範圍內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向礦調度和通風調度彙報,待瓦斯濃度降至規定範圍內,方可恢複工作。
4.4 便攜式瓦檢儀隻適用於瓦斯濃度低於4%環境中使用,當儀器顯示值大於4%時,應立即關機停止使用,同時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向礦調度室和通風調度彙報,由通風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4.5 上隅角懸掛的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時,其報警點設置、懸掛位置及技術規範應按瓦斯監測監控探頭規範管理,環境惡劣時要對便攜儀加以保護。
上隅角便攜儀的領退、懸掛、現場管理保護由施工隊組負責,上隅角便攜儀未懸掛不得組織生產(上隅角有甲烷傳感器的除外)。
第十七章 工程質量管理驗收製度
1. 施工完畢後,施工單位書麵報請通風科,要求進行工程質量驗收。
2. 通風科在接到書麵申請後,牽頭組織技術科、機電科、安全科、調度室及施工單位到施工現場進行驗收。
3. 驗收過程中,驗收人員要嚴格按照有關質量標準進行驗收,不得弄虛作假,隻有在工程質量符合驗收標準後,驗收人員方可在工程質量驗收單上簽字。驗收單由通風科保存、備案。
4. 驗收單內容包括:工程名稱、施工地點、施工時間、數量、施工負責人、驗收單位、驗收人、驗收時間等。
5. 工程質量必須符合通風質量標準化礦井標準。
第十八章 防滅火管理製度
1. 礦井必須有井上、井下防滅火措施。地麵各建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場地所轄單位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編製出防滅火措施和製度。
2. 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由機電科組織機電隊、風機房定期對反風設施進行檢查,並詳細記錄、備案。
3. 通風科每年必須牽頭組織進行一次反風演習,並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在一個月內將礦井反風演習報告報集團公司通風處。
4. 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庫配備的消防材料和備品工具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其品種和數量按礦長的要求進行配備。其所轄單位應定期檢查和更換,不能挪做他用。
5. 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
5.1 礦井在開采過程中,通風科必須牽頭組織對所有煤層進行自燃傾向性鑒定,並將鑒定結果報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5.2 礦井在延伸新水平和采區開采新煤層時,必須對所開采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5.3 如果煤層具有自燃傾向性,礦井必須采取聯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並報集團公司通風處。所采取的防滅火措施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設計和實施。
6.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暖風道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至少裝有2道防火門。
7. 技術科在對井筒、平硐與各水平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後兩端各20m範圍內設計時,都必須選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各單位嚴禁在上述地點用可燃性材料搭建臨時操作間、休息間;同時上述地點嚴禁采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8. 井口檢身房應嚴格執行入井檢身製度。每一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穿化纖衣服。
9. 機電隊應加強礦燈管理,杜絕礦燈失爆,入井人員嚴禁將失爆礦燈帶入井下,嚴禁隨意敲打、磕碰、拆卸礦燈。
10. 井下各隊嚴禁在井下存放汽油、煤油、變壓器油等,井下因檢修等原因使用過的棉紗、布頭、紙和潤滑油必須放在鐵桶內蓋嚴,嚴禁亂扔、亂放、亂倒。
11. 供應部門在購置井下使用的膠帶、電纜、管線、風筒、塑料網等物品時,必須選擇具有阻燃性和抗靜電性能的物品。
12. 井下放炮時嚴禁使用、采用不符合規程規定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藝。
13. 機電科要加強機電設備管理,加大對井下供電線路的監督檢查,嚴禁一切非防爆電氣設備下井,井下供電線路必須做到“三無”(無雞爪、無羊尾巴、無明接頭),杜絕電氣失爆。
14. 通風科對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同時必須隨采煤工作麵地推進逐個封閉通至采空區的連通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後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牆,全部封閉采區。
15. 通風科在選擇確定風門、風窗、擋風牆等通風設施的位置時,應盡可能降低采空區、火區和煤隙裂縫處的漏風壓差,減少漏風量。
16. 井下爆破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和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麵附近的巷道中應參照《煤礦安全規程》配備滅火材料。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中確定,采用膠帶運輸的膠帶機頭應設置自動防滅火灑水裝置。
17. 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及避災路線,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和使用方法。
18. 通風科負責礦井避災路線圖地繪製。
19. 生產過程中,通風隊要安排隊伍對廢棄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風眼進行層間永久性封閉和充填,以防止自燃發火及層間有毒、有害氣體擴散。
20.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礦長批準,並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同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嚴禁在規程規定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焊割工作。進行焊割工作必須事先向集團公司通風處彙報,並做好相關記錄。
燒焊裝置當班使用結束後,必須立即回收上井,否則必須設置明顯警示標誌,並設專人看管,且存放要求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21. 不得將非防爆照相機、攝像機帶入井下進行照相、攝像。如果工作需要時,每次都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22. 任何人發現礦井火災應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調度室,立即按照《礦井災害和預防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組織進行救災。
23. 火區管理
23.1 礦井發生火災形成火區後,通風科應建立火區管理製度,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進行火區編號,建立火區管理卡片。
23.2 在火區下或有鄰近火區開采的工作麵,通風科在開采前一個月必須將編製好的《鄰近火區開采的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
23.3 對符合注銷或啟封條件的火區要先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注銷或啟封報告,經批準後方可注銷或啟封。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通風科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啟封火區和恢複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23.4 通風科要嚴格火區管理,定期進行觀察,其觀察內容包括:CO、CO2、CH4、O2等氣體成分、氣溫、水溫、風量以及牆內外壓差和表麵自燃征兆。防火牆要設觀察孔,掏槽深度不小於50cm,見硬底硬幫,與煤岩接實。其他同“質量標準化標準”。
23.5 啟封和注銷火區要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九章 “一通三防”技術、資料管理製度
1. 礦總工程師負責“一通三防”技術業務管理工作,對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負技術責任。
2. 礦總工程師牽頭建立健全各級人員和部門“一通三防”責任製;通風科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3. 礦長每年必須逐級進行“一通三防”責任書的簽定工作,保證“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落實到位。
4. 各類“一通三防”設計、規程、措施、報告、製度、計劃、方案等必須嚴格按程序進行編製和審批,需要上報審批和備案的應按規定程序進行。
5. 各類“一通三防”文件、規章、措施、計劃、圖紙、報告、報表(旬、月、季、年)、記錄、台帳、牌板、卡片等技術資料必須按規定及時進行填繪、更新、完善、上報、歸檔保存或注銷,填寫內容真實、齊全、準確、清楚。
6. 通風隊應建立健全所屬範圍內的“一通三防” 儀器儀表的保管、發放、維修、調校、鑒定及使用管理製度。
7. 培訓中心、通風科要根據本單位工作職責加強“一通三防”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崗位人員的業務技術學習、培訓、考核,開展技術比武、競賽等,提高工作水平。
9. 通風科應積極組織進行“一通三防”技術改造、革新和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的研究、試驗、推廣和應用,保證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10. 通風科應監督檢查各項“一通三防”規程、措施、計劃、方案、製度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11. 礦應鼓勵工程技術人、管理人員和職工進行和參與“一通三防”技術創新、研究和推廣應用工作。
附件2:
“一通三防”處罰標準
序號 項 目 罰款(元)
局扇安裝位置、高度不符合《規程》規定 100
局扇高壓部位漏風 50/處
局扇未安裝兩閉鎖或不能正常使用、不符合規定 200
局扇無計劃停風 500
局扇無開停裝置 200
5.5KW以上局部通風機未安裝消音器(不包括5.5KW風機) 100—500
局扇無吸風罩、整流器、高壓部位無襯墊、不完好 100
局扇未安排專人管理、未掛牌 200
未經通風部門允許私自改變局扇運轉狀況(單、雙電機) 100
風筒吊掛不平、缺吊環、風筒反接、未反壓邊 50/處
風筒拐死彎、花接、虛接、異徑風筒無過渡節 100/處
硬質風筒接頭未加墊、未上緊螺絲 100/處
風筒接頭漏風、有5厘米以下破口(末端20米除外) 50/處
風筒有直徑5厘米以上破口 100/處
風筒口距工作麵距離超作業規程規定 50--200
損壞風筒 1.5倍成本
臨時停風地點未按規定斷電、撤人 500—1000
臨時停風地點未及時撤人、設警標 500
應懸掛便攜儀的地點未懸掛、不符合規定 200
瓦斯斷電儀顯示不正常 100—500
監測監控未按規定要求填寫記錄或記錄填寫不全 100—500
測風牌板、瓦斯記錄牌板、局扇包機牌、通風設施牌板等未按要求懸掛或記錄不清 100—500
井下瓦斯監測與地麵機房顯示不符 100—500
應攜帶便攜儀人員未帶或未正常使用 50/人次
消防設施不健全、失效 100/處
綜放工作麵後溜未及時開空 50/架
綜放工作麵拉架、放頂煤作業時不使用噴霧
50-200/架
無計劃貫通 2000
漏煤眼漏風嚴重 500
長時間打開1道風門 100—500
通風設施前後5米內存放車輛或堆放雜物 200
通風設施建築質量不合格或通風設施前有淤泥、積水(300mm深、長度超過5m)、雜物的 100—500
破壞通風設施 300—1000
通風設施不完好不正常使用通風設施 50—500
火藥箱距工作麵安全距離不夠、擺放地點不安全 200
火藥箱內存放雜物、火藥箱未上鎖 100—300
電雷管亂發亂用 1000
火工品管理不符合《規程》規定 200
亂扔亂放火工品 500
放炮母線長度、材質等不符合規定 200
放炮時采用其他電源引爆 500
封泥長度不足、炮泥材質、裝配引藥不符合規定 100
放炮員放炮器鑰匙未隨身攜帶 200
處理瞎炮不符合規定 500
穿化纖衣服、攜帶非防爆電子器具下井 500
井下燒焊無措施或不按措施操作 1000
瓦檢員未在指定地點交接班 50
損壞瓦斯探頭、不正常使用 500—1000
無措施使用非防爆設備 200
未安、損壞、丟失局扇管理牌板 300
巷道貫通未按規定下發貫通通知書,距離掌握不準 200
損壞防塵設備、管路 50—500
未按規定進行粉塵測定


100—500
未按規定衝洗巷道或積塵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 100—500
不正常使用防塵設施 100—500
00

防塵設施不齊全,不能正常使用 100—300

隔爆水袋短缺或位置不當 50-200

防塵設施位置不當 100

放炮噴霧損壞或未安裝 200

隔爆水袋水量不足 50/處

防塵水管或閥門漏水 50/處

防塵水管丟失 200
防塵高壓管丟失 1.5倍成本價

洗巷質量不達標 100/處

采煤機、掘進機內外噴霧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100-500
接塵人員未帶個體防護 50

幹打眼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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