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測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0-08-25 22:20
來源:本站原創
安全監測
管理
製度
第一章 安全監測係統 管理 製度
第一條 安全監測係統的使用必須符合《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 管理規範》(AQ1029 標準)中的規定。
第二條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必須24小時運行。接入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AQ6201-2006規定,穩定性不小於15天。
第三條 通風科負責安全監測設備的安裝、拆除、日常調校和 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井下采掘工作麵監測設備的使用、懸掛、移設由現場施工的采掘連隊負責,總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內的監測設備由通風科負責懸掛和日常維護。
第五條 對需要經常移設的傳感器、聲光箱及電纜,須有采掘 班組長按規定移設,瓦檢員監督執行,嚴禁擅自停用。工作麵所設各類監測設備及電纜等均由所施工單位的隊長、工(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維護,如有損壞應及時向礦調度和通風調度彙報,礦調度和通風調度要做好記錄並及時通知相關人員現場處理。對於設備、纜線保護不到位、故意破壞、丟失和人為造成監測傳感器監測數據失真,按《神華寧煤集團三違處罰辦法》有關條款嚴肅處理。
第六條 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生產現場情況按 標準懸掛,保證正常使用。若不按規定移設和懸掛的,對使用單位當班現場負責人罰款100-300元。移設傳感器必須輕拿輕放,不得隨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誤報警或傳感器的損壞。人為因素造成傳感器誤報警,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七條 使用單位施工過程中要加強監測設備保護。施工過程中造成監測纜線、傳感器等損壞的,對單位黨政領導各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造成傳感器等監測設備報廢的,由施工單位按原價賠償,並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八條 各生產單位在編製采掘作業 01manbetx 或 安全技術 措施時,必須對傳感器的種類、數量、位置、主機、聲光報警器、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監測電纜的敷設、控製區域、安全監測設備的懸掛位置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報礦總 工程師批準。
第九條 在應安設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地點,使用單位在開工前三天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 01manbetx 或 安全技術 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報告,經通風、調度、安管、機電部門及礦總 工程師批準後,分別送通風和機電部門。在安裝配電係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通風科負責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日常的校驗設置工作。
第十條 與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製線,均由管轄範圍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通風科聯係,並共同處理。檢修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測監控裝置暫停運行時,必須經通風科和礦調度室同意,並製定安全 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十一條所有安全監測係統設備入井前必須在地麵經過48小時聯機運轉,調試、校正,各項指標符合規定後方可入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第十二條安全監測監控裝置安裝完畢後,在開工檢查時現場進行交接,屆時機電科、安管科、通風科、施工單位負責人一並進行驗收,並簽字交接。使用單位不接收者對主管隊長、書記、技術負責人各罰款500元,並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處罰。接收後,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管理、使用、維護均有施工單位負責。一旦出現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電纜、接線盒、傳感器)的損壞、丟失,不符合質量 標準化要求的,按電氣設備質量 標準化及相關規定追究使用單位的責任。
第十三條 安裝、拆除監測設備時,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三天向有關部門提交《監測設備安裝申請單》或《監測設備拆除申請單》,並經有關部門及礦總 工程師批準後,通風科方可組織人員安裝或拆除監測設備。施工單位無批準的安裝或拆除申請單不予開、停工,若擅自開停工,對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罰款200元。
第十四條 工作麵傳感器需要延線或收線時。由使用單位通知通風科,通風科與使用單位電工共同進行,使用單位不得私自處理,以防將線接錯,損壞儀器。如發現傳感器移設不到位、不及時,均按“三違”處理。並納入施工單位電氣設備質量標準化考核範圍。采煤工作麵自橫川口以裏,掘進工作麵自開口位置至掘進迎頭,監測裝置均由施工單位按機電設備質量標準化要求進行管理、使用、維護。
第十五條 瓦斯檢查工每班應對管轄範圍內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並向通風科調度彙報。使用單位每班對安全監測監控裝置及電纜的完好嚴格按照電氣設備質量標準化要求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礦調度和通風調度。
第十六條 監測傳感器出現故障時(數據超差、通訊失敗、傳感器保護、誤報警等),當班維護人員必須在4小時內排除故障,在出現係統故障時必須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否則對維護人員給予500元罰款。
第十七條 監測係統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周對重點瓦斯管理區域的設備進行兩次調試,非重點瓦斯管理區域每周必須調試、校正一次。
第十八條 每七天必須對監測係統斷電功能進行一次測試,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通風科負責瓦斯抽放監測設備的安裝、拆除和日常調校工作。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負責瓦斯抽放監測係統的日常維護和日常使用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機房必須每天在0時後打印瓦斯抽放監測日報表,並送各級領導審閱簽字。未按時打印報表的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未及時送領導審閱簽字的每次罰款200元。
第二十二條 各機房及移動泵站每班必須及時向通風調度彙報監測係統運行情況,如發現瓦斯抽放監測係統故障應及時向通風調度彙報,通風調度在接到彙報後要及時安排當班監測值班人員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機房及移動泵站不得無故停止監測係統的運行,如人為停止監測係統運行的將按《神華寧煤集團三違處罰辦法》有關條款嚴肅處理。因係統故障或其它因素導致監測係統停止運行的要立即通知通風科,並要做要相應的記錄,通風調度要安排有關人員現場處理。
第二十四條 通風科將不定期對各機房及移動泵站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監測係統運行情況、抽放設備運行情況和各類記錄台帳。
第二章 便攜式儀器 管理 製度
第一條 檢測儀器配備數量必須滿足使用要求,並根據礦井生產布局及時修改核定報告
第二條 各類便攜式報警儀由通風隊負責發放、調試和充電。各類便攜式報警儀必須每七天調試校正一次,並做好相應記錄工作。若不按期調校的,一台對責任人罰款50元;調校不認真導致報警儀超差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台對責任人罰款200元,記錄不準確或未按要求做記錄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第三條 通風科將定期對儀器調試進行現場抽查,發現人為改變精度或零點的,發現一台給予責任人100元/台次的罰款。
第四條 儀器發放室必須保證所發放的儀器完好準確,使用時間在八小時以上。
第五條 便攜式報警儀在使用完畢後要及時交回儀器發放室,任何個人不得私自保存。便攜式報警儀使用人員應妥善保管好所使用的儀器,不得丟失、損壞,丟失儀器的按儀器原價進行賠償,儀器損壞的按原價的50%進行罰款。
第六條 便攜式儀器在回收後必須對儀器的完好程度作出判斷,儀器損壞的要當麵告知使用人員,並做好相應記錄,作為罰款依據。回收後將儀器表麵清潔幹淨,並及時充電,充電方法及充電時間必須按產品說明書要求進行。因充電不及時或充電時間達不到要求,導致電量不足不能正常使用,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七條 儀器發放室每班對所發放的儀器進行統計並及時彙報通風調度。
第八條 儀器必須定期送檢(修),若送檢不及時或不送檢,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三章 監測係統調試 管理 製度
第一條 安全監測係統及瓦斯抽放監測係統調試必須符合《煤礦 01manbetx 01manbetx 》和《煤礦安全監測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定》(AQ1029)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甲烷傳感器的調試必須根據AQ1029標準8.3條執行。其它傳感器的調試必須按廠家說明書要求進行調試。調試人員不得隨意更改調試程序。如不按調試程序進行調試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第三條 重點瓦斯管理區域內的傳感器必須一周調試兩次,非重點瓦斯管理區域內傳感器每周必須調試一次,如未按要求對各類傳感器進行按時調校的給予每人每次100元的罰款。每周必須對斷電功能做一次測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如未按要求進行測試或測試存在問題未及時處理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第四條 調試傳感器時必須與地麵微機室聯係,確認通氣結果與斷電功能準確可靠時,調試方可結束。對於調試不準確、調試無法完成的和傳感器出現故障的必須及時進行更換。
第五條 每次調試傳感器完畢後必須按要求和實際情況認真填寫調試記錄,記錄手冊與巡檢台帳必須填寫準確、字跡清楚。
第六條 瓦斯抽放監測係統調試傳感器時必須按廠家說明書要求進行調試。
第七條 瓦斯抽放監測係統必須每七天進行一次調試,如未按要求定期進行調試的給予責任人每次200元罰款。
第八條 傳感器投入使用時必須聯機運行48小時以上,運行正常後方可投入使用,並做好相應的記錄。
第九條 更換後的傳感器必須認真及時進行檢修,確保監測傳感器的備用量。
第四章 氣體采樣 03manbetx 及報告製度
第一條 03manbetx 前應檢查儀器設備各部位是否良好、正常,接頭有無脫落。通入載氣,逐一檢查各氣路的氣密情況,是否有漏氣。接通電源,檢查電壓、電流指示數是否正常。打開儀器開關,通電預熱,觀察溫升有無異常變化,查看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
第二條 監測過程中應密切觀察氣相色譜 03manbetx 儀及抽氣泵運行情況,發現問題立即按操作程序停機處理。
第三條 每次啟動色譜儀時必須使用標準氣樣進行標較,誤差必須在允許範圍(±2%)內。
第四條 所 03manbetx 氣樣中必須對放炮地點的炮煙、高濃度二氧化碳對一氧化碳的幹擾,要根據該處一氧化碳有無上升趨勢進行正確判斷,防止誤報。
第五條 通風科對監測數據定期整理分析,發現發火預兆必須立即彙報和組織處理。定期對井下各測點的氣體變化情況進行分析,每月至少要 總結1次。發現問題及時向值班領導和科領導彙報,確定有發火征兆時,必須立即向礦有關領導彙報,以便及時采取有效 措施進行處理。
第六條 束管監測日報表應包含以下內容:監測地點、甲烷、一氧化碳、氧氣、氮氣、乙烯、乙烷、乙炔等氣體含量、分析人、分析時間等。束管監測分析報表,必須和瓦斯監測日報表一同送礦長、總 工程師審閱。
第七條 人工取樣地點,正常情況按規定周期采樣分析一次,有異常情況時,必須根據采掘接續 計劃,每天對發生異區域內的常地點情況或采樣三次或隨時進行取樣分析。
第八條 井下人工取樣,如果有炮煙,嚴禁采樣。
第九條 氣體采樣工升井後應及時將氣樣送化驗室進行氣體分析。自采樣到氣體分析間隔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並向值班人員彙報現場情況,認真填寫取樣時間、地點、對應球膽號,以及其他相關情況。
第十條 氣體分析:正常時必須每天取樣分析1次。重點防火工作麵或有異常情況的工作麵,必須每班取樣不少於3次或隨時進行取樣分析。
第五章 束管管路安裝敷設及日常維護製度
第一條 安裝敷設
一、敷設管路時應盡量使路徑短、少拐彎,以便減少阻力,防止曲折破壞。
二、所選路徑應在行人少,支護完好的巷道內,防止管路被破壞。管路穿過風門牆體時必須打孔。
三、所選路徑溫差變化幅度要小,在溫度急劇變化的地點要在溫度低的一側設置濾水器或其他設施,標高差較大的斜巷,應在底部設置濾水器。
四、接管箱、濾水器、采樣器的接頭要嚴密不漏氣,且安設位置與人體高度相適應。
五、管路敷設時,要吊掛整齊有序,2條以上的分散管路應設置標記,以便於檢查維護。
六、束管的敷設標準,可以參考管路和電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束管監測探頭應水平懸掛在監測地點的回風流中,且應靠近巷道頂部,吸氣口應正對風流方向,能正確反映該點測值的地點。探頭必須懸掛在頂板完好、無滴水、便於保護的地點。
八、管路敷設完畢後,從地麵化驗室到井下各測點,整個係統要進行統一編號,並檢查管路順序是否混亂,亂的要及時調整。
九、監測密閉內氣體變化時,應預留監測管,束管監測探頭應埋設在監測管內,且用木塞封孔,用黃泥封口,保證不漏氣。
第二條 日常維護
第一條 應定期檢查管路的漏氣、堵塞、破壞情況。應經常檢查管路係統,定期打開接管箱、濾水器,排出積水。
第二條 每天必須安排專人進行巡回檢查,進行維護工作,並有記錄可查。
第三條 巡回檢查管路的漏氣、堵塞、破壞情況,主要內容包括:
一、檢查主幹、分支管路的連接、懸掛情況,是否完好符合要求;
二、檢查濾水器、濾塵器是否完好;
三、檢查各連接接頭是否完好,有無漏氣、堵塞等情況;
四、檢查各測點束管探頭是否完好,有無堵塞,懸掛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條 維護主要內容包括:
一、不符合要求管路的維護,重新懸掛;
二、濾水器定期放水,維護;
三、濾塵器的清理,防止堵塞,按要求懸掛;
四、各個測點束管及探頭的維護。
五、管路發生故障後,要及時進行處理,管路斷開或接頭漏氣時,要接好或密封。發生水堵時要用空氣壓縮機加壓空氣吹有故障的管路,除水後要複查管路的氣密性。
六、應經常檢查監測探頭的完好情況,並根據現場情況及時調整探頭位置,及時更換不合格探頭。
七、維護人員應及時根據束管監測係統采樣分析結果判斷束管係統運行狀況,管路、探頭出現問題後,要及時進行處理。
八、綜采工作麵測點及其它移動測點,每天必須檢查維護1次;其它相對固定測點,每3天必須進行巡檢維護1次。出現故障後及時進行巡檢處理。
九、束管監測係統所設置的測點在進入各采煤工作麵後,采煤工作麵施工人員要保護束管監測係統的管路,如人為因素導致束管監測係統測點失效的要給予使用單位1000元罰款,給予責任人每次200元罰款。
第六章 安全儀表計量檢驗製度
第一條 安全計量器具的檢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強製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條 安全計量儀表必須送具有計量計量器具檢定資格證書的檢定機構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檢定機構。
第二條 每年年初必須製定,計量器具年度送檢 計劃,並上報企管科。年度送檢 計劃的製定必須切實可行,不可因計量器具的送檢而導致使用量不足。因送檢及備用量不足而導致的使用量不足的要給予責任人每次200元罰款。
第四條 每次儀器檢定後要及時作好記錄,並建立相應的台帳,以備後查。
第五條 每季度要將檢定完成情況,及時上報企管科。
第六條 將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回收不得繼續使用,並做好相應的儀器報廢工作。
第七條 需要送檢的計量器具必須按檢定周期進行送檢,沒有及時進行送檢的要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的罰款。
第八條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必須在儀器送檢前一周將儀器送至送檢單位。因儀器使用單位未按時送檢的要給予使用單位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第一章 安全監測係統 管理 製度
第一條 安全監測係統的使用必須符合《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 管理規範》(AQ1029 標準)中的規定。
第二條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必須24小時運行。接入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AQ6201-2006規定,穩定性不小於15天。
第三條 通風科負責安全監測設備的安裝、拆除、日常調校和 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井下采掘工作麵監測設備的使用、懸掛、移設由現場施工的采掘連隊負責,總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內的監測設備由通風科負責懸掛和日常維護。
第五條 對需要經常移設的傳感器、聲光箱及電纜,須有采掘 班組長按規定移設,瓦檢員監督執行,嚴禁擅自停用。工作麵所設各類監測設備及電纜等均由所施工單位的隊長、工(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維護,如有損壞應及時向礦調度和通風調度彙報,礦調度和通風調度要做好記錄並及時通知相關人員現場處理。對於設備、纜線保護不到位、故意破壞、丟失和人為造成監測傳感器監測數據失真,按《神華寧煤集團三違處罰辦法》有關條款嚴肅處理。
第六條 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生產現場情況按 標準懸掛,保證正常使用。若不按規定移設和懸掛的,對使用單位當班現場負責人罰款100-300元。移設傳感器必須輕拿輕放,不得隨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誤報警或傳感器的損壞。人為因素造成傳感器誤報警,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七條 使用單位施工過程中要加強監測設備保護。施工過程中造成監測纜線、傳感器等損壞的,對單位黨政領導各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造成傳感器等監測設備報廢的,由施工單位按原價賠償,並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八條 各生產單位在編製采掘作業 01manbetx 或 安全技術 措施時,必須對傳感器的種類、數量、位置、主機、聲光報警器、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監測電纜的敷設、控製區域、安全監測設備的懸掛位置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報礦總 工程師批準。
第九條 在應安設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地點,使用單位在開工前三天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 01manbetx 或 安全技術 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報告,經通風、調度、安管、機電部門及礦總 工程師批準後,分別送通風和機電部門。在安裝配電係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通風科負責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日常的校驗設置工作。
第十條 與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製線,均由管轄範圍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通風科聯係,並共同處理。檢修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測監控裝置暫停運行時,必須經通風科和礦調度室同意,並製定安全 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十一條所有安全監測係統設備入井前必須在地麵經過48小時聯機運轉,調試、校正,各項指標符合規定後方可入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第十二條安全監測監控裝置安裝完畢後,在開工檢查時現場進行交接,屆時機電科、安管科、通風科、施工單位負責人一並進行驗收,並簽字交接。使用單位不接收者對主管隊長、書記、技術負責人各罰款500元,並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處罰。接收後,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管理、使用、維護均有施工單位負責。一旦出現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電纜、接線盒、傳感器)的損壞、丟失,不符合質量 標準化要求的,按電氣設備質量 標準化及相關規定追究使用單位的責任。
第十三條 安裝、拆除監測設備時,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三天向有關部門提交《監測設備安裝申請單》或《監測設備拆除申請單》,並經有關部門及礦總 工程師批準後,通風科方可組織人員安裝或拆除監測設備。施工單位無批準的安裝或拆除申請單不予開、停工,若擅自開停工,對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罰款200元。
第十四條 工作麵傳感器需要延線或收線時。由使用單位通知通風科,通風科與使用單位電工共同進行,使用單位不得私自處理,以防將線接錯,損壞儀器。如發現傳感器移設不到位、不及時,均按“三違”處理。並納入施工單位電氣設備質量標準化考核範圍。采煤工作麵自橫川口以裏,掘進工作麵自開口位置至掘進迎頭,監測裝置均由施工單位按機電設備質量標準化要求進行管理、使用、維護。
第十五條 瓦斯檢查工每班應對管轄範圍內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並向通風科調度彙報。使用單位每班對安全監測監控裝置及電纜的完好嚴格按照電氣設備質量標準化要求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礦調度和通風調度。
第十六條 監測傳感器出現故障時(數據超差、通訊失敗、傳感器保護、誤報警等),當班維護人員必須在4小時內排除故障,在出現係統故障時必須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否則對維護人員給予500元罰款。
第十七條 監測係統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周對重點瓦斯管理區域的設備進行兩次調試,非重點瓦斯管理區域每周必須調試、校正一次。
第十八條 每七天必須對監測係統斷電功能進行一次測試,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通風科負責瓦斯抽放監測設備的安裝、拆除和日常調校工作。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負責瓦斯抽放監測係統的日常維護和日常使用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機房必須每天在0時後打印瓦斯抽放監測日報表,並送各級領導審閱簽字。未按時打印報表的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未及時送領導審閱簽字的每次罰款200元。
第二十二條 各機房及移動泵站每班必須及時向通風調度彙報監測係統運行情況,如發現瓦斯抽放監測係統故障應及時向通風調度彙報,通風調度在接到彙報後要及時安排當班監測值班人員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機房及移動泵站不得無故停止監測係統的運行,如人為停止監測係統運行的將按《神華寧煤集團三違處罰辦法》有關條款嚴肅處理。因係統故障或其它因素導致監測係統停止運行的要立即通知通風科,並要做要相應的記錄,通風調度要安排有關人員現場處理。
第二十四條 通風科將不定期對各機房及移動泵站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監測係統運行情況、抽放設備運行情況和各類記錄台帳。
第二章 便攜式儀器 管理 製度
第一條 檢測儀器配備數量必須滿足使用要求,並根據礦井生產布局及時修改核定報告
第二條 各類便攜式報警儀由通風隊負責發放、調試和充電。各類便攜式報警儀必須每七天調試校正一次,並做好相應記錄工作。若不按期調校的,一台對責任人罰款50元;調校不認真導致報警儀超差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台對責任人罰款200元,記錄不準確或未按要求做記錄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第三條 通風科將定期對儀器調試進行現場抽查,發現人為改變精度或零點的,發現一台給予責任人100元/台次的罰款。
第四條 儀器發放室必須保證所發放的儀器完好準確,使用時間在八小時以上。
第五條 便攜式報警儀在使用完畢後要及時交回儀器發放室,任何個人不得私自保存。便攜式報警儀使用人員應妥善保管好所使用的儀器,不得丟失、損壞,丟失儀器的按儀器原價進行賠償,儀器損壞的按原價的50%進行罰款。
第六條 便攜式儀器在回收後必須對儀器的完好程度作出判斷,儀器損壞的要當麵告知使用人員,並做好相應記錄,作為罰款依據。回收後將儀器表麵清潔幹淨,並及時充電,充電方法及充電時間必須按產品說明書要求進行。因充電不及時或充電時間達不到要求,導致電量不足不能正常使用,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七條 儀器發放室每班對所發放的儀器進行統計並及時彙報通風調度。
第八條 儀器必須定期送檢(修),若送檢不及時或不送檢,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三章 監測係統調試 管理 製度
第一條 安全監測係統及瓦斯抽放監測係統調試必須符合《煤礦 01manbetx 01manbetx 》和《煤礦安全監測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定》(AQ1029)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甲烷傳感器的調試必須根據AQ1029標準8.3條執行。其它傳感器的調試必須按廠家說明書要求進行調試。調試人員不得隨意更改調試程序。如不按調試程序進行調試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第三條 重點瓦斯管理區域內的傳感器必須一周調試兩次,非重點瓦斯管理區域內傳感器每周必須調試一次,如未按要求對各類傳感器進行按時調校的給予每人每次100元的罰款。每周必須對斷電功能做一次測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如未按要求進行測試或測試存在問題未及時處理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第四條 調試傳感器時必須與地麵微機室聯係,確認通氣結果與斷電功能準確可靠時,調試方可結束。對於調試不準確、調試無法完成的和傳感器出現故障的必須及時進行更換。
第五條 每次調試傳感器完畢後必須按要求和實際情況認真填寫調試記錄,記錄手冊與巡檢台帳必須填寫準確、字跡清楚。
第六條 瓦斯抽放監測係統調試傳感器時必須按廠家說明書要求進行調試。
第七條 瓦斯抽放監測係統必須每七天進行一次調試,如未按要求定期進行調試的給予責任人每次200元罰款。
第八條 傳感器投入使用時必須聯機運行48小時以上,運行正常後方可投入使用,並做好相應的記錄。
第九條 更換後的傳感器必須認真及時進行檢修,確保監測傳感器的備用量。
第四章 氣體采樣 03manbetx 及報告製度
第一條 03manbetx 前應檢查儀器設備各部位是否良好、正常,接頭有無脫落。通入載氣,逐一檢查各氣路的氣密情況,是否有漏氣。接通電源,檢查電壓、電流指示數是否正常。打開儀器開關,通電預熱,觀察溫升有無異常變化,查看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
第二條 監測過程中應密切觀察氣相色譜 03manbetx 儀及抽氣泵運行情況,發現問題立即按操作程序停機處理。
第三條 每次啟動色譜儀時必須使用標準氣樣進行標較,誤差必須在允許範圍(±2%)內。
第四條 所 03manbetx 氣樣中必須對放炮地點的炮煙、高濃度二氧化碳對一氧化碳的幹擾,要根據該處一氧化碳有無上升趨勢進行正確判斷,防止誤報。
第五條 通風科對監測數據定期整理分析,發現發火預兆必須立即彙報和組織處理。定期對井下各測點的氣體變化情況進行分析,每月至少要 總結1次。發現問題及時向值班領導和科領導彙報,確定有發火征兆時,必須立即向礦有關領導彙報,以便及時采取有效 措施進行處理。
第六條 束管監測日報表應包含以下內容:監測地點、甲烷、一氧化碳、氧氣、氮氣、乙烯、乙烷、乙炔等氣體含量、分析人、分析時間等。束管監測分析報表,必須和瓦斯監測日報表一同送礦長、總 工程師審閱。
第七條 人工取樣地點,正常情況按規定周期采樣分析一次,有異常情況時,必須根據采掘接續 計劃,每天對發生異區域內的常地點情況或采樣三次或隨時進行取樣分析。
第八條 井下人工取樣,如果有炮煙,嚴禁采樣。
第九條 氣體采樣工升井後應及時將氣樣送化驗室進行氣體分析。自采樣到氣體分析間隔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並向值班人員彙報現場情況,認真填寫取樣時間、地點、對應球膽號,以及其他相關情況。
第十條 氣體分析:正常時必須每天取樣分析1次。重點防火工作麵或有異常情況的工作麵,必須每班取樣不少於3次或隨時進行取樣分析。
第五章 束管管路安裝敷設及日常維護製度
第一條 安裝敷設
一、敷設管路時應盡量使路徑短、少拐彎,以便減少阻力,防止曲折破壞。
二、所選路徑應在行人少,支護完好的巷道內,防止管路被破壞。管路穿過風門牆體時必須打孔。
三、所選路徑溫差變化幅度要小,在溫度急劇變化的地點要在溫度低的一側設置濾水器或其他設施,標高差較大的斜巷,應在底部設置濾水器。
四、接管箱、濾水器、采樣器的接頭要嚴密不漏氣,且安設位置與人體高度相適應。
五、管路敷設時,要吊掛整齊有序,2條以上的分散管路應設置標記,以便於檢查維護。
六、束管的敷設標準,可以參考管路和電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束管監測探頭應水平懸掛在監測地點的回風流中,且應靠近巷道頂部,吸氣口應正對風流方向,能正確反映該點測值的地點。探頭必須懸掛在頂板完好、無滴水、便於保護的地點。
八、管路敷設完畢後,從地麵化驗室到井下各測點,整個係統要進行統一編號,並檢查管路順序是否混亂,亂的要及時調整。
九、監測密閉內氣體變化時,應預留監測管,束管監測探頭應埋設在監測管內,且用木塞封孔,用黃泥封口,保證不漏氣。
第二條 日常維護
第一條 應定期檢查管路的漏氣、堵塞、破壞情況。應經常檢查管路係統,定期打開接管箱、濾水器,排出積水。
第二條 每天必須安排專人進行巡回檢查,進行維護工作,並有記錄可查。
第三條 巡回檢查管路的漏氣、堵塞、破壞情況,主要內容包括:
一、檢查主幹、分支管路的連接、懸掛情況,是否完好符合要求;
二、檢查濾水器、濾塵器是否完好;
三、檢查各連接接頭是否完好,有無漏氣、堵塞等情況;
四、檢查各測點束管探頭是否完好,有無堵塞,懸掛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條 維護主要內容包括:
一、不符合要求管路的維護,重新懸掛;
二、濾水器定期放水,維護;
三、濾塵器的清理,防止堵塞,按要求懸掛;
四、各個測點束管及探頭的維護。
五、管路發生故障後,要及時進行處理,管路斷開或接頭漏氣時,要接好或密封。發生水堵時要用空氣壓縮機加壓空氣吹有故障的管路,除水後要複查管路的氣密性。
六、應經常檢查監測探頭的完好情況,並根據現場情況及時調整探頭位置,及時更換不合格探頭。
七、維護人員應及時根據束管監測係統采樣分析結果判斷束管係統運行狀況,管路、探頭出現問題後,要及時進行處理。
八、綜采工作麵測點及其它移動測點,每天必須檢查維護1次;其它相對固定測點,每3天必須進行巡檢維護1次。出現故障後及時進行巡檢處理。
九、束管監測係統所設置的測點在進入各采煤工作麵後,采煤工作麵施工人員要保護束管監測係統的管路,如人為因素導致束管監測係統測點失效的要給予使用單位1000元罰款,給予責任人每次200元罰款。
第六章 安全儀表計量檢驗製度
第一條 安全計量器具的檢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強製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條 安全計量儀表必須送具有計量計量器具檢定資格證書的檢定機構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檢定機構。
第二條 每年年初必須製定,計量器具年度送檢 計劃,並上報企管科。年度送檢 計劃的製定必須切實可行,不可因計量器具的送檢而導致使用量不足。因送檢及備用量不足而導致的使用量不足的要給予責任人每次200元罰款。
第四條 每次儀器檢定後要及時作好記錄,並建立相應的台帳,以備後查。
第五條 每季度要將檢定完成情況,及時上報企管科。
第六條 將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回收不得繼續使用,並做好相應的儀器報廢工作。
第七條 需要送檢的計量器具必須按檢定周期進行送檢,沒有及時進行送檢的要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的罰款。
第八條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必須在儀器送檢前一周將儀器送至送檢單位。因儀器使用單位未按時送檢的要給予使用單位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