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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新公司礦井井下電焊、氣割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作者:佚名 2010-08-26 22:10 來源:本站原創
豫新公司礦井井下電焊、氣割作業的 安全 管理規定

為認真執行“注重細節、規範 管理、防微杜漸、保證 安全”的 管理新理念,為確保井下電焊、氣割作業 安全,規範井下特殊作業秩序,根據公司礦井實際情況。特製定井下電焊、氣割作業規定如下:
一、施工前的準備工作
1、在井下進行電焊、氣割工作前,必須製定與相應電焊、氣割工作相配套的 安全技術 措施,按後述要求審批後方可施工。否則無 措施措施不到位,禁止作業。
2、工作前,施工單位的電工必須對工作地點附近的電話線路進行檢查,保證通訊暢通;否則,不得工作。
3、進行電焊、氣割工作前,必須按要求檢查保證所帶下井的各種氣瓶聯接件、閥件、膠管接頭等不得沾染油脂;否則應予以更換。
4、進行氣割工作前,必須檢查氧氣、乙炔軟管和割炬等連接閥件,不得有漏氣現象。
5、使用電焊、氣割工作前,施工單位電工必須對工作地點的所有電氣設備進行一次認真檢查,消滅電氣失爆;並對工作地點的支護情況、頂板情況認真檢查,確保安全可靠,同時,要有專人清理工作地點前後10米範闈內的浮煤及其他可燃物。
6、氣割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在運送過程中要輕拿輕放,不可碰撞,並要有專人負責安全運送工作,兩瓶在運送過程中,不可乘坐同一罐車下井。禁止皮帶、溜子運送氣瓶,嚴禁馬虎大意碰撞氣瓶部件。
7、在井下進行電焊、氣割作業前,由瓦檢員對工作地點前後10米範圍內的風流、頂底板(含溜槽下)的瓦斯濃度進行檢測,瓦斯濃度大於0.5%時,嚴禁作業。並在作業現場、進風側懸掛便攜式瓦檢儀,發現瓦斯超限必須立即停止作業;采煤工作麵上隅角處禁止電焊、氣割作業;停風、停電時禁止電焊、氣割作業,待恢複通風、通電後,檢查瓦斯濃度小於0.5%,方可恢複作業。
8、進行電焊、氣割工作,電焊、氣割工必須持證上崗、按章操作。相關工作人員必須提前對 安全技術 措施進行學習、簽字。進行氣割作業時,每班配兩名氣割工,一名負責氣割,一名負責氣瓶 管理。攜帶至井下火種有專人管理,禁止遺留井下。割炬專用,絕緣用具、保護用品齊全。
9、在工作地點配備至少兩台合格的滅火器,並對工作地點前後10米範圍內的電纜、皮帶等易燃品進行遮蓋,防止火星濺上。
10、進行電焊、氣割工作前,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對工作地點前後10米範圍內的煤塵、油汙等易燃物進行消掃,且該範圍支護合格,否則不得進行電焊、氣割工作。
1l、工作前,必須提前接灑水管路,準備合格的灑水用具,區隊安排專職灑水工對工作地點前後10米範圍內進行認真噴灑,工作地點10米範圍內放置至少2個完好的滅火器,確保作業安全,並要在作業過程中派專人負責灑水。
12、電焊、氣割工作嚴禁同時進行,工作地點必須通風良好,無易燃易爆物品,且氧氣瓶,乙炔瓶必須放在進風側;各類氣瓶要距工作現場火源15米以上,氧氣與乙炔瓶間距5米以上,不得平放,不得放在支護不可靠的地方,要有專人負責看管。
13、在井下重點防火、防爆區進行電焊、氣割工作前,還需製定專門的防火、防爆措施。
二、對作業期間的有關要求
14、在井下進行電焊、氣割工作時,凡使用電焊、氣割的單位必須由單位隊長或支部書記現場跟班。在采煤工作麵和回風巷使用必須由礦帶班領導在現場監督執行。安檢員、瓦檢員、隊長或書記、灑水工、電焊氣割工、必須始終在現場並在 技術措施上簽字,升井後交礦安檢科備案,工作期間,由隊長或書記協調落實本單位安全、質量工作及分工,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立即處理;其他作業人員搞好自主保安,做到不安全不生產,先安全後生產。
15、作業過程中,溜子、機組、轉載機停電閉鎖由專職電工負責,不經允許嚴禁送電;電焊、氣割地點上、下5架支架升緊、升牢、手把打到零位,並有專人負責看管,不得亂動操作手把。
16、工作時,應每工作5-10分鍾,至少間隔5分鍾,對工作區域進行灑水,且保證工作地點下方必須潮濕,以保證熔渣落地時及時熄滅,凡燒掉的物料及煤巷底板必須灑水降至常溫。
17、工作時,用廢的焊條頭及熾熱物不得亂扔,必須設定專人收集後,按要求集中處理,以防引燃其它物品。
18、工作時,有油桶及密閉容器的地方不得進行電焊、氣割工作。
19、工作時,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同時進行電焊、氣割工作,以保證安全。
20、在采用電子線路技術控製的設備上進行焊接時,必須采取防止電控係統受到焊接電流衝擊的措施。
21、電焊施工工作時,相關工作人員必須按要求檢查電焊設備及工具的絕緣和焊機外殼的接地是否良好,設專人停送電。否則,禁止施工。
22、工作時,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必須弄清有無險情,如有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禁止進行電焊、氣割工作。
23、采煤機電焊時,采煤機必須停在20架以下頂板完好的地段,采煤機滾筒離合必須摘掉,防止發生意外。
24、人員進入煤牆作業時,必須堅持敲幫問頂,發現活煤活矸及時用長柄工具搗掉,並打好貼幫柱。
25、在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危險區內的一切工作。
三、對收尾工作的要求
26、工作結束後,相應氣割工具、氣瓶必須升井,不得在井下存放。
27、工作結束後,必須清理現場,並再次灑水,設定專人看守1小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彙報。
四、電焊、氣割 安全措施審批呈報表裏,必須完善以下人員的責任
28、按電焊、氣割的設備、材料分類;
機電設備:技術員、隊長、機電科、安檢科、機電礦長、總工;
綜機設備:技術員、隊長、綜機車間、安檢科、總工、
支護材料:技術員、隊長、生產科、安檢科、總工;
道軌、管路等:技術員、隊長,安檢科、總工;
29、製定與相應電焊、氣割工作相配套的 安全技術措施,由施工礦井的施工單位隊長、綜機車間、生產科、安檢科、機電科、機電礦長、安全、生產礦長、總工、礦長報批後,並向公司安檢部、機電部報備,方可施工;
凡作業地點在采煤工作麵及回風巷時,按照上述程序審批後,上報公司安檢部、機電部、通風部報批,然後由施工礦井分管副總經理、公司安全副總、公司總工審批。
30、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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