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集團煤礦安全管理標準
目 錄
第一章安全管理製度1
第二章 綜采、綜放安全管理5
第三章 掘進、連采安全管理8
第四章 房采安全管理13
第五章 采麵回撤安裝安全管理 14
第六章 機電安全管理 18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8
第二節 礦井主提升係統 20
第三節 礦井主通風係統 21
第四節 礦井壓風係統 22
第五節 礦井主排水係統 22
第六節 礦井供熱係統 23
第七節 礦井地麵供電係統 24
第八節 井下供電係統 25
第九節 采、掘、運設備 26
第七章 運輸安全管理 29
第一節 一般規定 29
第二節 膠輪車及其附屬安全設施 29
第三節 斜井(巷)絞車提升運輸 30
第四節 軌道提升運輸線路質量 32
第八章 “一通三防”安全管理 32
第九章 地麵爆破材料庫 35
第十章 井下消防材料庫 35
第十一章 礦井監測監控管理 36
第一節 一般規定 36
第二節 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的安裝 36
第三節 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使用和維護 37
第四節 安全監測監控信息處理和技術資料 38
第五節 其它 40
第十二章 職業衛生 41
附 則 41
第一章 安全管理製度
第一條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明確各級領導、職能機構和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無安全生產組織機構,罰款5000元;責任不明確,罰款3000元。 第二條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層層
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
任一項不合格,罰款1000元。
第三條 建立健全安全辦公會議製度。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專項會議,記錄要建檔保存;安全工作安排內容具體,有針對性,重點突出;認真貫徹上級及公司有關安全文件精神。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1000元。
第四條 安全目標獎懲製度。按製度要求進行考核,實現目標管理。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五條 建立健全安全檢查製度。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檢查、整改、罰款記錄要建檔保存。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六條 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記錄要建檔保存;對於限期整改的隱患要進行複查,實現閉環管理。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1000元。
第七條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製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1000元。
第八條 建立健全安全技術審批製度。嚴格按程序進行審批;有審批記錄。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1000元。
第九條 建立健全綜合防塵製度。製定防塵措施,經常性的組織井下防塵檢查,有檢查問題整改記錄。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1000元。
第十條 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及爆破製度。製定爆破工作安全技術措施。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1000元。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機電設備完好管理製度。有日常完好檢查記錄。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入井檢身和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要有入井檢身及出入井人員清點記錄。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02manbetx.com
報告調查03manbetx
處理製度。要有02manbetx.com
報告和02manbetx.com
03manbetx
記錄。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1000元。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煤礦重大隱患報告製度。有煤礦重大隱患報告記錄。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1000元。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製度。下井帶班發現的問題要有記錄。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管理人員信息卡製度。入井人員必須填寫入井登記表和信息卡;信息卡必須填寫現場檢查的安全問題。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運輸車輛安全管理製度。有車輛檢查記錄,違章行車處罰記錄。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1000元。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製度。每班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查次數必須符合標準要求。嚴禁瓦斯檢查員假檢漏檢;瓦斯檢查做到井下牌板、檢查記錄手冊、瓦斯台帳三對口;瓦斯湧出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必須設專人檢查;通風、瓦斯日報每日必須上報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1000元。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安全風險抵押金製度。有日常考核記錄。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安全技術檔案管理製度。保證資料齊全。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製度。設置防洪防汛組織機構;按時進行防洪防汛安全檢查,有檢查記錄和隱患整改記錄;按要求配備防洪防汛物資,並建立防洪防汛物資明細表。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製度及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各煤礦必須編製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規定進行評審、備案、學習貫徹和演練,並有記錄。
沒有進行編製、評審、備案、學習貫徹和演練,各罰款5000元;學習貫徹人員不足或考試代答,每人次罰款500元。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監控製度。重大危險源要求登記建檔;有重大危險源管控措施。
達不到標準要求,罰款5000元。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安全儀器管理製度。安全儀器登記建檔,設專人管理;建立日常領退使用記錄。定期維修保養,按期校驗,並有記錄。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製度。記錄完善。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設置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組織機構;每月定期進行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對各單位的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對檢查出的問題進行整改落實。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1000元。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建立設備器材管理檔案,有日常使用檢查維修、設備故障處理記錄。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安全舉報製度。記錄齊全。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二十九條 根據工種特點和工程性質,製定並嚴格執行《安全技術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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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作業01manbetx
》及安全技術措施。
無《作業01manbetx
》作業,罰款10000元;無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罰款5000元;無《安全技術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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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5000元;有規程但執行不力或不按規程執行,罰款2000元。
第三十條 各煤礦必須及時填繪下列圖紙並建立檔案:
(1)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
(2)井上下對照圖(1:2000或1:5000);
(3)巷道布置圖;
(4)采掘工程平麵圖(應按進度及時填繪)(1:2000或1:5000);
(5)通風係統圖;
(6)井下運輸係統圖;
(7)安全監測裝備布置圖;
(8)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等管路係統布置圖;
(9)井下通訊係統圖;
(10)井上下配電係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11)井下避災路線圖。
無圖或圖紙反映不真實,不能反映實際情況,發現一次罰款500元,《采掘工程平麵圖》必須在每月8日前送集團總工程師、股份公司總工程師、安監部和駐礦安監站,及時交換,違反規定每次罰款1000元。
第三十一條 煤礦必須建立、健全各區隊班前會製度。必須留有記錄。組織員工進行“三大規程”學習,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動,並有學習記錄,“規程”貫徹學習要有本人簽字及考試試卷。
沒有組織學習,處罰5000元;學習記錄不全,每人次處罰500元;沒有員工簽名或出現假簽以及代答試卷,每人次處罰500元。不認真執行班前會製度,無記錄罰款2000元;記錄不全或無安全內容,每次罰款500元。
第三十二條 建立特殊工種培訓教育檔案或台帳。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要有學習記錄,特殊工種人員要持證上崗。
特殊工種無證上崗,處罰2000元;不持證上崗,每人次處罰500元;沒有特殊工種培訓教育檔案或台帳處罰1000元。
第三十三條 煤礦每天必須有一名礦長值班,並有值班記錄。
記錄不全,每缺一項罰款500元;礦長空崗,一次罰款5000元。
第三十四條 各煤礦按規定配備跟班安全員;安全員必須跟班作業,對所轄的工作麵(範圍)的安全狀況進行全麵檢查,房采麵的安全員必須隨身攜帶能夠處理頂幫的長把工具,有交接班記錄。
不按要求配備安全員,罰款5000元;安全員不按要求檢查或不跟班作業,罰款1000元;班中安全員脫崗或者空崗,罰款2000元;房采麵安全員跟班不帶長把工具;罰款500元。
第三十五條 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礦燈和自救器。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嚴禁酒後入井。
發現一人次不戴安全帽或不隨身攜帶礦燈、不帶自救器、穿化纖衣服,罰款500元;發現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入井或井下吸煙,罰款20000元,並開除礦藉,對當班入井檢身人員罰款500元;酒後入井,一次罰款2000元。
第三十六條 嚴禁在井下打鬧、睡覺。
井下打鬧或睡覺,罰款500元。
第二章 綜采、綜放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施工圖牌板符合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要求。
無施工圖牌板,罰款1000元;圖牌板不完善,罰款500元。
第三十八條 支架梁端冒高不得大於300mm。超過規定必須及時處理。
違反規定,每處罰款300元。
第三十九條 工作麵支架必須安裝壓力表,並保證完好有效。
支架無壓力表,每部罰款200元;壓力表損壞,每塊罰100元。
第四十條 工作麵照明、通訊符合要求。
違反規定,每項罰500元。
第四十一條 處理大塊不得放糊炮、明炮。
違反規定,罰款2000元。
第四十二條 工作麵支架前梁接頂嚴實。端麵距不得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支架護幫板打開到位。
發現工作麵前梁接頂不嚴或端麵距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每處罰款300元。支架護幫板有一架不打開或打開不到位,每處罰款300元。
第四十三條 液壓支架的初撐力不低於規定值的80%。
達不到標準要求,每架罰款300元。
第四十四條 相鄰支架不能有明顯的錯差,支架不擠、不咬,架間空隙不超過規定。
支架錯差超過頂梁側護板高度的2/3或發生擠架、咬架,每架罰款300元。
第四十五條 采煤機割煤後要及時移架,采煤機後滾筒至移架地點的空頂距離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要求。
移架不及時,采煤機後滾筒至移架地點的空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要求,罰款1000元。
第四十六條 架間浮煤必須及時清理。
架間浮煤不清,罰款500~1000元。
第四十七條 工作麵必須達到“三直兩平”的標準要求。
有一項達不到標準要求,罰款1000元。
第四十八條 工作麵上、下出口及兩巷超前支護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要求。
超前支護的距離,超前支護單體柱的排、柱距,防倒設施及行人側寬度不符合標準要求,上、下隅角無關門柱或關門柱不全,每項不合格罰款1000元;安全出口不暢通,罰款2000元。
第四十九條 乳化液泵站和液壓係統完好,不漏液,壓力不小於30MPa;乳化液濃度不小於3%~5%,濃縮液濃度不低於0.9%~1.5%;有現場檢測手段,使用自動配比器。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2000元。
第五十條 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能小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小於1.5 MPa;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4 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不使用噴霧裝置,罰款1000元;噴霧裝置不合格,罰款500元。
第五十一條 采高大於3m的采煤工作麵,采煤機停機在支架前處理事故時,必須將護幫板伸出,同時設專人觀察煤壁情況,發現異常及時通知工作人員離開。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五十二條 檢修或不作業時,刮板輸送機、轉載機、破碎機必須閉鎖,同時通知控製台設置在零位。架前有人作業時嚴禁推溜、拉架。
違反規定,罰款1000元。
第五十三條 液壓管路接頭嚴禁用鐵絲代替U型銷,禁止出現單腿銷和插銷不到位的現象。
發現用鐵絲代替U型銷,出現單腿銷和插銷不到位的現象,每處罰款500元。
第五十四條 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煤工作麵不準生產;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
有一項不合格,罰款500元。
第五十五條 主、輔運順槽內無淤泥積水(麵積2m2,深0.1m),無浮煤、雜物;材料設備碼放整齊,有標誌牌。閑置的材料和設備放到安全出口以外的安全地點。
發現有淤泥、積水、浮煤及雜物,根據現場情況,處以500~3000元的罰款;材料設備碼放不合要求,沒有標誌牌,每處罰款500元。
第五十六條 末采打設掛網錨杆和鋪設第一排、第二排網時,搭設作業平台,平台要穩固,作業時要由跟班隊長或設專人現場觀察頂板和煤幫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停止作業,處理後方可重新作業。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五十七條 聯網前要開空輸送機,然後閉鎖並將輸送機、采煤機開關設置在零位;進入作業地點前,要進行敲幫問頂,確認無安全隱患後,方可進入作業地點作業;鋪網時作業人員要站在支架頂梁下有掩護的地方進行聯網,聯網時要有專人觀察頂板和煤幫情況,發現異常,停止作業,處理後方可重新作業。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五十八條 工作麵采至臨近主回撤巷道時,將主回撤巷道密閉牆拆除,並將密閉牆兩邊的鐵絲網聯接好。在主回撤巷道掛設風障,風障要緊貼煤幫,避免風流短路。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五十九條 嚴禁清煤與挑梁工作同時進行。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六十條 支架頂梁與頂板平行架設,其最大仰俯角小於7。。
違反規定,每架罰款200元。
第六十一條 支架安全閥完好,支架不漏液,不串液,不卸載。
違反規定,每架罰款200元。
第六十二條 工作麵推進前方的倒車硐室,要加強支護,並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六十三條 工作麵支架編號標識清楚。
違反規定,罰款200元。
第六十四條 上、下隅角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六十五條 行人安全間距不小於700mm。
違反規定,罰款1000元。
第六十六條 單軌吊不得直接吊掛在原有錨杆上,架上的管線吊掛整齊,牽引絞車鉤頭符合要求。
違反規定,罰款1000元。
第六十七條 架間噴霧降塵裝置齊全有效。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六十八條 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放頂煤程序進行放頂煤作業。
違反規定,罰款3000元。
第六十九條 嚴禁在工作麵內采用爆破的方法處理卡在放煤口的大塊煤(矸)。
違反規定,罰款5000元。
第三章 掘進、連采安全管理
第七十條 作業前,必須檢查工作麵幫、頂情況,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及時處理幫頂隱患。
違反規定,罰款1000元。
第七十一條 綜掘機必須有前後照明裝置。
照明裝置損壞未及時更換或無前後照明裝置,罰款300元。
第七十二條 頂板支護滯後工作麵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嚴禁支護滯後工作麵的距離超過《規程》規定。
發現一次頂板支護滯後工作麵的距離超過規定,罰款1000~5000元。
第七十三條 巷道支護符合作業規程的要求。
巷道支護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視現場檢查情況,罰款1000~5000元。
第七十四條 巷道規格符合設計要求。
巷道成型差,存在超挖及欠挖現象,視現場檢查情況,罰款500~2000元。
第七十五條 錨杆機的使用符合作業規程的要求。移錨杆機時,首先觀察錨杆機周圍是否有人或雜物,確認無誤後,方可收縮支撐架行走。到位後,首先必須使用支撐柱接頂,進行臨時支護。
違反規定,罰款1000元。
第七十六條 連采機蜂鳴器、照明、急停、閉鎖開關完好有效。
違反規定,罰款1000元。
第七十七條 掘進時不允許用遙控器控製連采機等設備。所有崗位司機必須在駕駛室內操作,嚴禁將身體伸出駕駛室,嚴禁超速行駛。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七十八條 連采施工作業時,在進入作業場所的入口處設置“正在作業,禁止入內”的警示標誌;未經現場管理人員許可任何人不準進入作業區。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七十九條 連采機調機或行走時,司機必須格外注意電纜和水管,以防煤機擠壓煤機電纜和水管,司機離開駕駛室時必須切斷電源。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八十條 啟動煤機前,不準許任何人在煤機附近逗留;煤機司機在擺動運輸機、退煤機或調整煤機時,必須給梭車司機發出信號,確認對方收到信號後,方可開動煤機。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八十一條 連采機司機在清洗煤機的噴霧裝置、吸塵道以及更換損壞的截齒時,煤機必須停在支護完好的地方,並將隔離手把打到斷開位置。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八十二條 錨杆機作業時,非操作人員不得在機上逗留。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八十三條 錨杆機退機時,必須有專人看護電纜;必須待錨杆機附近沒有人時,方可開動錨杆機,防止錨杆機碾壓、扯斷電纜或將人擠傷。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1000元。
第八十四條 安裝錨杆時,錨杆機正副司機必須配合好,兩鑽臂之間及兩側嚴禁站人;擺動鑽臂時,正司機須檢查鑽臂之間及兩側,確定無人並發出信號後擺動鑽臂,防止誤動作傷人。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八十五條 除拖拽電纜外,其餘電纜必須長距離迂回懸掛在電纜鉤上,嚴禁將電纜堆放在一起。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八十六條 在確保所操作的設備附近沒有人員逗留時,才能開動煤機、錨杆機和梭車;司機必須控製速度,觀察電纜,防止壓傷、扯斷電纜,嚴防碰倒巷道內的設備。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八十七條 裝載機的刹車、警鈴、照明裝置必須完好可靠;在井下行駛時,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八十八條 梭車在啟動前,司機必須檢查梭車四周是否有人,在確認無誤後,方準慢速啟動,行走前必須發出警鈴;梭車行走時,必須堅持“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規定。檢修試機時,人員必須離開梭車運轉區域。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八十九條 梭車接煤和卸煤時,距煤機和給料破碎機20m時必須減速慢行,大約在靠近兩機的距離時,必須用點動的方式移動,防止碰撞煤機和給料破碎機,以防擠傷人員。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九十條 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使用的水壓不得小於3Mpa,外噴霧裝置使用的水壓不得小於1.5MPa;如果內噴霧壓力小於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不使用噴霧裝置,罰款1000元;噴霧裝置不合格,罰款500元。
第九十一條 錨杆必須按規定用錨杆拉力計做抗拔力試驗,並做好標記。必須及時對不合格的和失效的錨杆進行補打。
不按規定做試驗,罰款2000元;沒有及時補打錨杆,每根罰款200元。
第九十二條 巷道掘進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要求打好探頂眼。探頂必須有標識。
無探頂眼,罰款500元;無標識,罰款200元。
第九十三條 掘進工作麵必須堅持先探後掘的原則及時進行超前鑽探工作。
違反規定,處罰2000元。
第九十四條 巷道貫通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貫通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作業,做好調整通風係統的準備工作。(二)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麵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麵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麵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隻有在2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麵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麵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三)貫通後,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係統,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工作。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必須遵守上款各項規定。施工中遇到特殊情況必須及時補充安全技術措施。
無措施,處罰2000元,違反措施中規定,每項罰款1000元。
第九十五條 采用軌道運輸的上、下山掘進時應設置有效的安全設施(包括“一坡三擋”、聲光信號等),安全間距和躲避硐的設置符合《規程》規定。
安全設施不符合標準要求或安全設施缺失,罰款1000元;上、下山安全設施和躲避硐的設置不符合《規程》規定,罰款1000元。
第九十六條 檢修掘進機時,嚴禁其他人員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九十七條 作業場所要有規範的符合現場實際的施工斷麵圖、避災路線圖、供電係統圖、正規循環圖表。炮掘工作麵還要求設置炮眼布置三視圖和爆破說明書。
無施工圖牌板,罰款1000元;圖牌板不完善,罰款500元。
第九十八條 放炮打眼前必須處理掉活頂和傘簷。
不敲幫問頂,不處理掉活頂傘簷,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第九十九條 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要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後,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2)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
(3)電雷管必須由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紮眼。電雷管必須全部裝入藥卷內。嚴禁將藥卷斜插在藥卷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4)電雷管插入藥卷後,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並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發現裝配起爆藥卷任何一項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一百條 裝藥必須使用炮泥封眼,封泥長度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炮眼不使用封泥或封泥長度不符合標準要求,罰款500元。
第一百零一條 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並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破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破材料箱放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炸藥雷管嚴禁混放。
發現一處違反規定,罰款1000元。
第一百零二條 裝藥作業前,嚴禁將炸藥、雷管放入工作麵。裝藥作業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違反規定,處罰500元。
第一百零三條 處理拒爆的炮眼時,必須在班組長的指導下進行,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無論有無殘餘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辦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處理拒爆的炮眼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放炮員必須向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接清楚;在處理拒爆完畢之前,嚴禁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1000元。
第一百零四條 爆破母線必須隨用隨掛,不得使用固定的放炮母線;爆破母線不得同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應保持0.3m的距離;隻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一百零五條 爆破母線的長度和放炮警戒距離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要求;發爆器鑰匙爆破工必須隨身攜帶。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1000元。
第一百零六條 放炮前必須在通往炮區的所有通路上設置警戒和安全警示標誌,防止人員誤入炮區。放炮員放炮前必須執行“回頭瞭望,大喊三聲”的放炮製度。
違反規定,罰款1000元。
第一百零七條 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當班使用剩餘的爆破材料必須及時交回火工庫。
違反規定,罰款2000元。
第一百零八條 巷道無淤泥、積水。
巷道有淤泥、積水,罰款500~3000元。
第一百零九條 水倉設置護欄和安全警示標誌。
水倉不設置護欄和安全警示標誌,罰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條 巷道底板硬化質量必須符合標準要求。
巷道底板硬化質量不符合標準要求,罰款2000~10000元;投入使用後發現路麵壓壞,罰款5000~50000元。
第四章 房采安全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井下主要巷道必須設置路標和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無路標標識,每處罰款1000元;路標缺失,罰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條 煤房必須編號管理。
發現煤房不編號,罰款500元;編號不全,罰款3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條 煤房的寬度不得大於規定值300mm,煤柱尺寸不得小於規定值的300mm。
發現一處小煤柱罰款20000元;煤房的寬度超過規定值300mm,每處罰款50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條 打眼之前必須進行敲幫問頂,處理掉工作麵的片幫、傘簷和離層,經驗收確認安全後,方準作業。
發現工作麵未處理幹淨片幫、傘簷和離層就進行打眼作業的,每次罰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條 采麵(煤房、聯巷)及不支護的煤巷,要求壁直、頂平、定向正確;不得出現傷頂、傘簷現象,不得有台階式頂板或過梁式頂板;片幫、頂板離層處要隨時處理。按標準要求進行探頂。
采掘工作麵中出現傷頂150mm以上,罰款500元/處;麵積超過1m2,厚度超過150mm以上的頂板離層隱患未處理,每處罰款500元;留設台階頂板或過梁式頂板錯差超過150mm以上,罰款500元;不按標準要求探頂,罰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至少保持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
違反規定,罰款50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條 采用爆破法貫通巷道,必須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108條的規定。
違反規定,罰款50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條 采用房柱式開采的礦井,井下同一作業地點(煤房、聯巷、掘進頭等)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
違反規定,每超1人,罰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條 合理規劃行車線路,不行車區域設置柵欄和警標。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一百二十條 對於頂板破碎、裂隙發育的地點及時支護。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條 保證房采形成通風係統。風量滿足要求。
違反規定,處罰5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條 工作麵停工,煤電鑽必須停電。
違反規定,處罰500元。
第五章 采麵回撤安裝安全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車輛投入使用前,必須由司機進行嚴格檢查,不完好不準投入使用。特種車輛運行必須遵循“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原則。
違反規定,處罰5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條 裝車時所有人員必須位於安全地點,防止設備下滑或傾倒傷及人員。嚴禁在起吊物下作業。設備的裝車,必須按有關規定執行,嚴禁多裝、超高、超載和不穩固裝車。
違反規定,處罰5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條 設備運到指定地點卸車時,必須在專人指揮下進行,嚴禁野蠻卸車或隨意卸車,卸車時必須先落鏟後鬆繩。
違反規定,處罰5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條 發現路基不好或道路上有障礙物時,不得強行通過,清除路障後方可通過。
違反規定,處罰5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條 支架車在拐彎時要鳴笛減速,由跟車人員指揮通過。
違反規定,處罰5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條 用兩台搬運車配合搬運大件時,必須統一信號相互配合,在拐彎處,由兩名跟車人員協調指揮,不準出現頂撞或拔河現象。大件必須捆綁牢靠,防止設備翻下車輛。車輛及所搬運設備前後10米內及兩側不準人員穿行、停留、作業。
違反規定,處罰5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在運輸過程中車輛設備前後兩側禁止人員行走、停留、作業。多功能叉車與絞車在設備列車處不得平行作業。
違反規定,處罰500元。
第一百三十條 回撤單體,必須三人作業,一人觀察,一人泄液,一人扶柱,要拆除單體上部的防倒繩,待單體泄液倒落後,方可由作業人員抬出放到不影響運輸、行人的地方,碼垛整齊並組織裝車升井。必須回收一根單體,剪斷一根單體的防倒繩,嚴禁一次性將所有要回收單體的防倒繩剪斷。將單體的活柱行程卸載到原位,以防在裝運期間,劃傷單體活柱。垛式支架接頂嚴實,初撐力符合標準要求。
違反規定,處罰5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條 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每班開工前,必須對作業地點的安全情況進行全麵檢查,確認安全後,方準作業人員進入作業地點;每個作業人員必須經常檢查作業地點附近的圍岩和支護情況,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處理,保證安全後,方準進行作業。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條 動力電纜的拆除要由專職電工進行作業,其他人員不得代替。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三機回撤階段除正對聯巷口的單體和垛式支架可提前撤除,通道內其餘支護的單體、垛架不得隨意拆除。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條 絞車司機作業時要精神集中,做到信號不明不開車。開車前,必須發出清晰的開車信號。絞車緊繩時確認鋼絲繩波及範圍內無人後方可開車。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1000元。
第一百三十五條 支架工每班必須檢查支架完好情況,發現漏液和支架自動動作現象要及時處理。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一百三十六條 撤架後的三角區及采空區內,嚴禁人員進入。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一百三十七條 行車時,除跟車人員外,特種車輛不得載運其他人員,跟車人員不準超過一人;跟車人員乘坐位置必須由特種車駕駛員進行明確。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一百三十八條 大型設備裝車必須專人指揮,統一信號、裝車次序、方向和數量。嚴禁無關人員在裝車區域作業或停留;所裝大型設備有刃麵時應用道木墊好,以免割斷捆綁繩索,嚴禁多裝、超高、超載和不穩固裝車。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一百三十九條 吊裝設備所用的吊具、卡具都必須符合安全要求,裝車時所有人員必須位於安全地點,防止設備下滑或傾倒傷及人員。嚴禁在起吊物下作業。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條 車輛通過風門必須減速慢行。由專人開、關風門,不得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通過風門時待看守風門人員到達安全地點後方可低速通過風門。
違反規定,罰款2000元。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巷道中行駛的車輛,必須前有照明後有紅燈,大巷中重載車行駛速度不超過10km/h,空車行駛速度不超過20km/h。在輔回撤巷道、回撤通道、切眼等作業地點及附近50m內重載車行駛速度不超過5km/h,空車行駛速度不超過10km/h。車輛運輸途中遇有行人或作業人員,車輛必須停止運行,待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後,方可緩慢通過。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10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條 支架搬運車在大巷行駛保持的安全距離符合作業規程要求。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條 禁止直接使用特種車鏟板撞柱回撤。
違反規定,罰款10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條 工作麵兩巷及主輔回撤通道之間的聯巷必須按作業規程要求超前支護,支護失效必須及時恢複。打支柱必須在頂網及鋼絲繩完好的情況下進行,應有專人觀察頂板,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認安全後方可作業。
超前支護違反規定,罰款1000元;打支柱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條 多功能叉車與絞車在設備列車處不得平行作業。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條 回撤安裝期間,設備列車固定可靠,必須有可靠的防滑措施。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條 臨時泵站和液壓係統完好,不漏液,壓力不小於30MPa;乳化液濃度不小於3%~5%,濃縮液濃度不低於0.9%~1.5%;有現場檢測手段,使用自動配比器。液管、纜線的聯接必須由專職人員進行作業;U型卡、銷不得用鐵絲代替;纜線的安接符合機電質量標準化要求;各種保護動作靈活可靠;垛式支架壓力表必須齊全完好。
臨時泵站和液壓係統違反規定,每項罰款2000元;其它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條 使用支架車與安裝人員配合作業時,要有專人指揮,統一行動,無關人員必須撤到安全地點。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條 支架車在運輸過程中,除指揮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在巷道中作業或逗留。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條 使用手動葫蘆作業時,在起吊過程中,無關人員應撤到安全地點;起吊時動作要穩、慢且要觀察起吊情況,要有專人觀察頂板,發現異常及時停止起吊,處理安全後方可重新作業。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條 使用絞車拉轉載機刮板鏈時,絞車司機注意力要集中,聽到明確、清晰信號後,方可作業,作業前要將刮板鏈理順,位置擺放合適。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條 使用液壓馬達緊鏈時,必須由經驗豐富的三機工操作。緊鏈時,無關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條 使用絞車或多功能車拉輸送機、刮板鏈時,作業人員要聽從指揮,明確信號;無關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四條 在拆解或對接高壓液管時,首先檢查是否有壓,若有壓力必須卸壓後操作,否則嚴禁拆接,拆接時不得將液管口正對他人。
違反規定,罰款1000元。
第一百五十五條 動作支架時,要觀察本架10m範圍內是否有人作業;作業前要發出警號;作業時,嚴禁人員逗留或通過。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條 各施工地點人員,嚴禁在視線不清的情況下進行作業或停留。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條 設備在運輸過程中,嚴防碰撞井巷中的其他輔助設施。大型設備運輸必須指定專人跟車,對於司機看不到的地方,由跟車人員指揮,司機根據跟車人員信號操作車輛。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六章 機電安全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 煤礦有機電主管部門和機電各專業工作人員;有適合綜合管理的業務流程圖。
設置不齊全,處罰5000元;沒有流程圖,處罰3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條 建立以下管理製度:
1、 電氣試驗製度。
2、01manbetx
(裝訂成冊) 。
3、 崗位責任製(裝訂成冊) 。
4、 設備運行、維修、保養製度。
5、 設備定期檢修製度。
6、 機電幹部上崗檢查製度。
7、 設備管理製度。
8、 安全活動製度。
9、 事故03manbetx
追查製度。
10、 設備包機製度。
11、 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製度。
12、 電纜管理製度。
13、 小型電器管理製度。
14、 油脂管理製度。
15、 配件管理製度。
16、 阻燃膠帶管理製度。
17、 雜散電流管理製度。
缺一種製度(規程)或一種製度(規程)執行不好,處罰1000元;一種內容不完善或應裝訂成冊未裝訂成冊,處罰500元。
第一百六十條 健全技術檔案,實行專人管理。
主變壓器、主通風機、主提升機、主壓風機、主排水泵、鍋爐、綜采配套設備的技術檔案做到一台一檔,內容齊全。各類圖紙完整齊全。按《煤礦01manbetx
》要求,礦井必須有礦井主提升、通風、排水、壓風、供熱、供水、通訊、井上下供電係統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並及時填繪。
檔案無專人管理及發現一台無檔案或圖紙不全,處罰5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條 安全技術基礎工作 。對主提升機、主排水泵、主通風機、壓風機、鍋爐及附屬設施、變電所設備及各種安全用具和器材,進行技術測定和檢驗。主要設備的關鍵零部件(主絞車的主軸、製動杆件、天輪軸、連接裝置;主通風機的主軸、風葉)進行無損探傷檢測。
不符合要求,每項處罰10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條 地麵存放機電設備要按性能妥善存放,擺放整齊,並標誌清楚。井下移動電氣設備全部上架,“五小件”上板,有標誌牌。電氣設備上方有淋水的要有防水設施。
違反規定,處罰5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條 機房硐室、機道和電纜溝內外清潔衛生,無雜物,無積水,無油垢,電纜排列整齊,井下管路無鏽蝕。
有一處不合要求,處罰5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條 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入井防爆合格證”、“入井許可證”後,方準入井。
不符合要求,每台(件)處罰500~1000元;使用國家明令淘汰設備,處罰50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條 大型在用固定設備台台完好。
不完好設備,每台(件)處罰5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條 防爆電氣設備及小型防爆電器,符合機電設備的防爆標準要求。
每一台(件)失爆設備,處罰20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條 電纜吊掛符合《規程》要求。
吊掛不符合要求,每處罰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條 礦燈符合完好標準的要求,井下在用礦燈無紅、滅燈現象;自救器符合完好標準要求。
礦燈和自救器不符合完好標準要求,每台(盞)處罰500元;井下在用礦燈有紅燈和滅燈現象,每燈罰款200元。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井下電、氣焊作業要有安全技術措施。
違反規定,罰款2000元。
第二節 礦井主提升係統
第一百七十條 斜井提升係統應裝設:
1、欠壓保護。
2、過電流保護。
3、過卷保護。
4、過速保護。
5、限速保護。
6、閘間隙保護。
7、鬆繩保護。
8、信號與控製回路閉鎖。
9、通信信號完善,符合要求。
10、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
11、滿倉保護裝置。
12、減速功能保護。
13、防止過卷、過速、限速、減速功能保護設置為相互獨立的雙線形式。
14、副井及負力提升的係統配齊電氣製動。
15、斜井提升製動減速度達不到要求時裝設二級製動裝置。
16、提人絞車高低壓雙回路。
17、定車裝置。
18、有絞車工01manbetx
和崗位責任製並上牆。
19、應具備下列安全設施:(1)銘牌、責任牌、完好牌、警示牌齊全(2)有足夠的消防器材(3)有專用電話(4)有絞車電控原理圖(5)有防護裝置(6)有應急照明(7)有工業電視監視器。
缺項或不合格,每項處罰5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條 主提升膠帶輸送機裝設:
1、欠壓保護。
2、過電流保護。
3、堆煤保護。
4、防跑偏裝置。
5、溫度保護。
6、煙霧保護。
7、防滑保護 。
8、自動灑水裝置。
9、 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
10、輸送帶防撕裂保護。
11、驅動和旋轉部位設防護欄。
12、斷帶保護裝置。
13、上運時裝設防逆轉裝置和製動裝置,下運時裝設製動裝置。
14、集中帶式輸送機巷道安裝照明;安裝消防管路係統並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
15、皮帶沿線有急停、閉鎖裝置。
16、行人跨越處應設行人過橋。
缺項或不合格,每項處罰500元;機道不安裝照明,處罰1000元;照明不齊全每項處罰100元;沒有配置支管和閥門處罰1000元。
第三節 礦井主通風係統
第一百七十二條 礦井通風係統要具備下列條件:
1、有可靠的雙電源。
2、有反風設施。
3、有防爆門。
4、設備完好,電氣保護裝置齊全可靠。
5、轉動及帶電裸露部位有保護柵欄和警示牌。
6、有直通礦井調度室的電話。
7、有管理製度並現場張掛操作規程、崗位責任製。
8、各種儀表齊全並指示準確。
9、安全用具齊全(絕緣靴,絕緣手套,驗電筆,停電警示牌等),且存放適當,使用方便。
10、機房門口掛有“要害場所,閑人免進”警示牌。
11、有經校驗合格的電壓表和電流表。有水柱計。有電機軸承溫度監測裝置。電動機有過負荷欠電壓保護。機房有應急照明。設備有銘牌、責任牌、完好牌。配電設備有編號,用途指示牌,有警示牌。有足夠的消防器材。有專用電話。旋轉部位有防護裝置。主要通風機實現在線監控。至少每月對主要通風機進行一次檢查。
12、主要通風機房建立人員出入登記記錄,人員出入必須進行進行登記。
13、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做他用。機房內有反風係統圖和反風操作流程說明,有通風機供電係統圖,有司機崗位責任製和操作規程。按規定填寫通風機運轉記錄。
少一項或一處不合格,處罰1000元。
第四節 礦井壓風係統
第一百七十三條 壓風係統應有超溫保護,斷水斷油保護(或信號),安全閥、釋壓閥動作可靠並有定期檢驗的合格證(標簽),主電機電氣保護裝置齊全。設備清潔幹淨無油汙,安裝合格。
缺少一項或一處不合格,處罰1000元。安全閥、釋壓閥沒有檢驗合格證(貼檢驗合格標簽),處罰500元。
第五節 礦井主排水係統
第一百七十四條 主水泵應具備的保護裝置和安全設施:
1、有可靠的雙回路供電。
2、有滿足排水能力要求的備用泵、檢修泵及相應的配電設備。
3、有備用管路。
4、有連同水倉的控製閘門。
5、有高出水倉底板7米以上的安全出口。
6、有既防火又防水的密閉門。
7、電動機有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
8、有主、副水倉並有符合要求的主接地極。
9、設備有銘牌、責任牌、完好牌,電纜有標誌牌,機房有足夠的消防器材,有專用電話,有充足的照明。
10、有經過校驗合格的壓力表、真空表。
11、有水泵供電係統圖、排水係統圖。
12、旋轉部位有防護裝置。
13、雨季前要做水泵聯合試運轉。
14、按規定及時清理水倉淤泥。
缺少一項或一處不合格,處罰1000元;未按規定及時清理水倉,處罰5000~20000元。
第六節 礦井供熱係統
第一百七十五條 供熱係統(2t/h及以上蒸發量的工業鍋爐係統)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按《鍋爐使用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未取得鍋爐使用登記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2、鍋爐房應有下列製度:
(1)製定班組長、司爐工、維修工、水質化驗人員崗位責任製。
(2) 製定鍋爐及輔機的操作規程。
(3)巡回檢查製度:明確定時檢查的內容、路線及記錄項目。
(4)設備保養製度。
(5)交接班製度。
(6)水質管理製度:應明確水質定時化驗的項目和合格標準。
(7)清潔衛生製度:應明確鍋爐設備及內外衛生區域的劃分和清掃要求。
3、鍋爐應有下列記錄:
(1)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記錄。鍋爐房工作記錄。
(2)交接班記錄。
(3)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
(4)設備檢修及保養記錄。
(5)單位主管領導和鍋爐房管理人員檢查記錄。
(6)事故記錄。
(7)出入人員登記記錄。
4、鍋爐房管理人員應每周做一次現場檢查。 鍋爐應及時做定期檢驗。司爐工、水質化驗工必須持證上崗。
5、鍋爐上必須安裝安全閥、壓力表、水位表。安全閥始啟壓力符合標準要求。安全閥、壓力表、水位表要定期進行檢測。
6、額定蒸發量大於或等於2t/h的鍋爐,應裝設高低水位報警器、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額定蒸發量大於或等於6t/h的鍋爐,應裝設蒸汽超壓報警和聯鎖保護裝置。
缺少一項或一處不合格,處罰2000元;供熱係統的安全附件沒有按期檢驗,每(台)件處罰500元。
第七節 礦井地麵供電係統
第一百七十六條 地麵供電係統符合以下規定:
1、礦井的主要設備實現專用雙回路供電。
2、電氣工作票、操作票符合要求。
3、直供電機或帶有電容器的開關有欠壓保護。
4、過電流保護。
5、滅火器材齊全、數量充足、放置整齊。
6、接地裝置符合要求,防雷裝置定期檢驗並有數據記錄。
7、有驗電、放電、接地設施。
8、安全用具齊全(絕緣靴,絕緣手套,試電筆,停電警示牌等),且存放適當。
9、開關櫃有“五防”功能。
10、反送電的開關櫃加鎖並有明顯標誌。
11、變電所應有可靠的跳閘電源。
12、單相接地電容電流符合要求。
13、主運行方式符合規定。
14、專用電話。
15、變配電設備有銘牌,有編號和用途的標誌牌、警示牌。
16、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時按照首先將設備斷開電源、驗電 、裝設接地線、架設絕緣擋板、懸掛警告牌(指示牌)和裝設遮攔和操作人員和監護人員同時在場完成的安全工作程序。
缺少一項或一項不合格,處罰1000元。
第八節 井下供電係統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合格的供電係統設計及保護整定計算書和校驗記錄,並符合《煤礦井下低壓電網短路保護裝置的整定細則》(煤生字1998第237號)。
每處不合格,處罰2000元;整定值與計算書不相符處罰10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條 高壓隔爆開關應裝設:
1、欠壓釋放保護;
2、短路保護;
3、過負荷保護;
4、選擇性接地保護裝置;
5、真 空高壓隔爆開關還應裝設過電壓保護。
6、礦用一般型高壓開關應裝設:(1)欠壓保護;(2)短路保護。
沒有裝設,處罰5000元;每項不合格,處罰20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條 低壓電機的控製設備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及遠程控製裝置。
沒有裝設,處罰3000元;不合格,處罰1000元。
第一百八十條 40kW及以上的電機應使用真空電磁起動器控製,並使用電動機綜合保護器。
沒有使用,處罰3000元;不合格,處罰10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條 127V供電係統(包括信號照明、煤電鑽等)使用綜合保護裝置,並按規定試驗。
沒有使用綜合保護裝置或雖使用保護裝置但失效,處罰3000元;不按規定試驗,罰款1000元。
第一百八十二條 煤巷掘進工作麵必須裝設風電閉鎖裝置、瓦斯電閉鎖裝置。
發現一處不裝或不合格,處罰20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四小線和動力電纜使用阻燃電纜。電纜的連接符合要求。
使用不合格電纜,每處罰款2000元; 電纜連接不符合要求,每處罰款5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條 低壓供電係統,必須裝設檢漏保護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並符合《 煤礦井下漏電保護裝置的安裝、運行、維護與檢修細則》(煤生字1998第237號)的要求。
沒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處罰5000元;安裝但不合格,處罰20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條 煤礦井下接地保護符合《煤礦井下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裝、檢查、測定工作細則》(煤生字1998第237號)的要求。
沒有安裝接地保護裝置,處罰2000元;安裝但不合格,處罰10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井下停電、驗電、放電、送電以及操作、移動、檢修電氣設備、電纜、電線,必須遵守《煤礦01manbetx
》中的各項規定。
違反規定,每人﹙次﹚處罰1000元。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井下中央變電所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和向外開的鐵柵欄門;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硐室內各種設備與牆壁之間應留出合格的通道;硐室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設備有銘牌,有編號和用途的標誌牌,電纜有指示牌,有“禁止送電”等警示牌;硐室內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係統圖;中央變電所的地麵標高比大巷連接處的地板高0.5m;各種記錄齊全完整;入井電源必須是雙電源,入井電纜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要求;井下動力變壓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有經校驗合格的絕緣用具,有充足的照明,有專用電話。
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罰款5000元;入井電源不是雙電源,罰款2000元;其它各項不符合規定,每項處罰500元。
第九節 采、掘、運設備
第一百八十八條 滾筒式采煤機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1、采煤機上必須配置能停止工作麵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置。采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須打開隔離開關合離合器。采煤機停止工作時或檢修時,必須切斷電源,並打開磁力啟動器的隔離開關。啟動采煤機前,必須巡視采煤機四周,確認對人員安全後,方可接通電源。
2、工作麵遇有堅硬夾矸或黃鐵礦結核時,應采取鬆動爆破處理(鬆動爆破處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嚴禁用采煤機強行截割。
3、采煤機運行時必須控製好滾筒位置,不得割碰頂梁。
4、嚴禁帶負荷啟動采煤機。
5、綜采工作麵有通訊和照明。
6、采煤機上的控製按鈕,必須有完好的保護罩。
7、更換截齒和滾筒上下3m以內有人作業時,必須護幫護頂,切斷電源,打開采煤機隔離開關和離合器,並對工作麵的輸送機施行閉鎖。
8、必須經常檢查刮板輸送機的溜槽聯結裝置,按作業規程規定和設備技術性能要求操作推進刮板輸送機。
9、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采煤機沒有安裝工作麵刮板輸送機的急停閉鎖裝置或雖安裝但不能正常使用,處罰3000元;作業人員未按照標準規定操作使用設備致使設備部件損壞,根據情節處罰5000~20000元;其他各項違反規定,每項處罰1000元。
第一百八十九條 使用掘進機應遵守下列規定:
1、掘進機必須裝有隻準以專用工具開、閉的電氣控製回路開關,專用工具必須由專職司機保管。司機離開操作台時,必須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
2、在掘進機非操作側,必須安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
3、掘進機必須裝有護頂裝置。
4、開動掘進機前,必須發出警報。隻有在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開動掘進機。
5、掘進機蜂鳴器、照明、急停開關完好齊全。
6、掘進機停止工作和檢修以及交班時,必須將掘進機切割頭落地,並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和磁力起動器的隔離開關。
7、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違反規定,處罰1000元;作業人員未按照標準規定操作使用設備致使設備部件損壞,根據情節處罰5000~20000元。
第一百九十條 使用刮板式輸送機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采煤工作麵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出停止和啟動信號的裝置,發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 15m 。
2、刮板輸送機的液力偶合器,必須按所傳遞的功率大小,注入規定量的難燃液,並經常檢查有無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須符合標準,並設專人檢查、清除塞內汙物。嚴禁用不符合標準的物品代替。
3、刮板輸送機嚴禁乘人。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4、移動刮板輸送機的液壓裝置,必須完整可靠。移動刮板輸送機時,必須有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壞設備的安全措施。
5、刮板輸送機的機頭、機尾固定牢靠。
6、開動刮板輸送機前,必須發出開機信號,確認人員已經離開機器轉動部位,發出預警信號並點動3次後,才準正式開動。
違反規定,處罰1000元;作業人員未按照標準規定操作使用設備致使設備部件損壞,根據情節處罰5000~200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條 使用膠帶輸送機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液力偶合器使用水(或耐燃液)介質,並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
2、膠帶輸送機使用阻燃膠帶,有防滑、堆煤、防跑偏、溫度、煙霧保護,有自動灑水裝置。
3、輸送機機頭有防護欄、機尾有護罩、行人需跨越處設過橋、輸送機機頭機尾固定牢靠。
4、膠帶輸送機啟動運轉前,必須發出開機信號,確認輸送機上無作業人員或雜物時,再正式開機。
5、檢修輸送機時,工作人員嚴禁站在機頭、機尾架傳動滾筒及輸送帶運轉部位上方工作,如處理事故必須站在上方作業,要有專人指揮,專人停機、停電、閉鎖設備後方可作業。
6、輸送帶跑偏時,禁止用其他物體代替防跑偏裝置。
7、嚴禁蹬膠帶輸送機。
8、現場懸掛帶式輸送機操作人員的崗位責任製和操作規程。
違反規定處罰1000元;膠帶輸送機沒有安裝皮帶綜合保護裝置處罰5000元,雖安裝但保護裝置缺項或不合格每一處罰款1000元;作業人員未按照標準規定操作使用設備致使設備部件損壞,根據情節處罰5000~20000元;蹬膠帶輸送機罰款50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設備列車符合下列規定:
1、有足夠的照明,在現場有必備的各種圖、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製,並能現場張掛。
2、設備清潔衛生,不漏水,不漏氣,不漏油,不漏風。液壓係統的零部件齊全,管路、閥組不串液、漏液,泵站壓力符合要求。
3、設備列車固定可靠,必須有可靠的防滑措施。
4、電纜、管線排列整齊,並且標識牌齊全合格。
違反規定,每項處罰1000元;作業人員未按照標準規定操作使用設備致使設備部件損壞,根據情節處罰5000~20000元。
第七章 運輸安全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 運輸設備、設施實行包機製;有專人維護和檢修。
不符合要求,處罰5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條 備有以下資料:礦井行車路線圖 ;斜井跑車防護裝置、斜井人車、主提升鋼絲繩、車輛連接器按規定進行試驗,並有完整的測試記錄和試驗報告。
不符合要求,每項處罰500元。
第二節 膠輪車及其附屬安全設施
第一百九十五條 煤礦必須對車輛進行入井準運管理,符合入井條件的車輛簽發“入井許可證”。膠輪車必須裝設數量足夠、質量合格的滅火器材。
不執行入井管理製度,處罰煤礦5000元,處罰車輛司機500元,處罰井口檢身人員100元;沒有裝設滅火器材或雖裝設但不合格,每車(次)處罰5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條 入井車輛井下運輸時,必須保護巷道內通風設施、隔爆設施、各種纜線,不得損壞。
違反規定,處罰20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條 無軌膠輪車運送人員時必須采用人車車廂,車廂必須有防護頂蓋、閉鎖或緊固裝置。
沒有裝設,每車(次)處罰1000元。
第一百九十八條 車輛製動及其它保護裝置齊全可靠。
不合格,每車(次)處罰1000元。
第一百九十九條 車輛管理編號和標誌牌要求清晰、完整、齊全。
不完整或不齊全,處罰500元。
第二百條 車輛前後照明燈及紅尾燈齊全、合格。
不齊全,處罰500元。
第二百零一條 車輛喇叭完好,能正常使用。
不完好,處罰500元。
第二百零二條 防爆膠輪車完好無失爆。
出現失爆,每車(件)處罰2000元。
第二百零三條 膠輪車井下運輸時,車速不超過20㎞/h ;人和車相遇時車停讓人行;車輛相遇時空車讓重車;地麵廠區行駛時速度不超過5㎞/h。
超速行駛或沒有正常避讓,每車(次)處罰500元。
第二百零四條 非運人車輛車廂不得載人;運人車輛嚴禁客貨混裝,並實行定員管理;其他車輛除駕駛員外嚴禁他人乘坐。
違反規定,每車(次)處罰5000元。
第二百零五條 膠輪車在行駛到各交叉口及拐彎前10m必須減速並鳴笛,變換燈光,確認安全後方可行駛。
不符合要求,每車(次)處罰500元。
第二百零六條 運輸物料的車輛,所載長材料和工具不得露出車廂兩側,不得露出後側車廂1m(特殊情況製定安全措施)。
不符合要求,每車(次)處罰1000元;沒有製定安全措施,處罰1000元。
第二百零七條 膠輪車司機必須在乘車人坐穩或下車人離開車1m確認安全後,方可鳴笛開車。乘車人員嚴禁扒、跳車,嚴禁將手腳伸出車體外。
不符合要求,每人(車)處罰500元。
第三節 斜井(巷)絞車提升運輸
第二百零八條 絞車房必須保持幹淨、整潔,不得堆放雜物。
不符合要求,處罰500元。
第二百零九條 提升絞車設備完好,符合設備完好標準要求;安全保護裝置和設施齊全。提升人車的絞車配有正副司機,在提升人員時,正司機操作副司機監護。絞車司機嚴禁脫崗。
不符合要求,處罰5000元;沒有配正副兩個司機,處罰1000元;司機脫崗,處罰500元。
第二百一十條 絞車使用和保管的鋼絲繩符合《規程》要求,鋼絲繩在絞車滾筒排列整齊,鋼絲繩塗專用油,不得鏽蝕和損傷。按規定定期檢查檢驗。
不符合要求,處罰500元;不按規定檢驗,處罰2000元。
第二百一十一條 絞車房有以下記錄:
要害場所出入登記記錄,管理人員檢查記錄,機電設備檢修記錄, 鋼絲繩檢查記錄,機電設備運轉記錄,設備巡檢記錄。各種圖紙、管理製度、操作規程、崗位責任製現場張掛,各種記錄能及時填寫。絞車房門口有“機房重地,閑人免進”的警示牌。
不合格,每項處罰500元。
第二百一十二條 提升係統中安裝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符合《規程》的規定,動作靈敏可靠。
不符合要求,處罰500元。
第二百一十三條 斜井(巷)上下車場及中間通道必須使用聲光報警裝置。
不符合要求,每項處罰1000元。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有信號峒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信號和侯車硐室,侯車硐室具有足夠的空間,上下坡口應有照明燈。
不符合要求,處罰500元。
第二百一十五條 斜井(巷)按設計要求設置托繩輪(輥),並保持轉動靈活,鋼絲繩在提升過程中,不得硬磨巷道底板或輥輪。
不符合要求,每項處罰500元。
第二百一十六條 斜井(巷)人車必須設置使跟車人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司機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裝置。
沒有安裝,處罰5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條 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完好,符合《規程》要求。並裝有可靠的防墜器。當斷繩時,防墜器能自動 發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縱。使用中的斜井人車防墜器,每班進行一次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一次靜止鬆繩落閘試驗、每年進行一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
不符合要求,處罰2000元;使用中的人車不按照規定進行各項試驗,處罰50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條 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跟車人,跟車人必須坐在設有手動防墜器把手或製動器把手的位置上,其他人嚴禁乘坐;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並必須先放1次空車。
不符合要求,每項處罰10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條 乘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聽從司機及乘務人員的指揮,開車前必須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
2、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部件嚴禁露出車外;
3、列車行駛途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
4、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箱之間搭乘;
5、嚴禁超員乘坐;
6、車輛掉道時,必須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
7、嚴禁扒車跳車。
不符合要求,每項處罰1000元。
第四節 軌道提升運輸線路質量
第二百二十條 主要運輸線路(主要斜巷絞車道,井底車場,主要運輸大巷,地麵運煤、矸線路)的軌道達到優良品。
不符合要求,處罰5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條 提升斜井人車的井筒,沿途設照明。
沒有裝設,處罰1000元。
第八章 “一通三防”安全管理
第二百二十二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的通風係統,改變通風係統時,必須履行報批手續。
不符合要求,罰款50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條 采掘工作麵、硐室的供風量必須符合《規程》和作業規程的規定,杜絕無風作業。
風量不足,每處罰款2000元;無風作業,每處罰款5000元。
第二百二十四條 必須按規定每十天進行一次測風。
違反規定,罰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條 礦井各地點風速符合《規程》規定;有效風量率不低於85%。
不合要求一次罰款2000元。
第二百二十六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反風設施按照《規程》規定定期檢查,每年進行一次反風演習。
未按要求反風演習,罰款100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裝置外部漏風率按規定進行測定,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不合要求罰款20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條 通風設施完好,附近5m內無雜物、積水、淤泥,支護完好。
應設通風設施而未及時設置,罰款 1000元;設施損壞未及時修複,罰款500元;有雜物、積水、淤泥,罰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條 密閉必須掏槽,不得漏風(擋風牆除外),觀測孔封堵嚴實。
密閉不進行掏槽,罰款1000元;掏槽不合格,罰款500元;密閉漏風,罰款1000元。
第二百三十條 有毒有害氣體檢查必須按照《規程》規定檢查,不得空班、漏檢、假檢。
空班1次,罰款2000元,漏檢、假檢或檢查不及時1次罰款5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條 采掘工作麵和其他作業地點不得出現有毒有害氣體超限作業,不得存在有毒有害氣體積聚;否則,必須撤出作業人員。
有毒有害氣體超限作業,罰款2000元,瓦斯積聚不及時處理,罰款50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條 井下盲巷要及時封閉。
盲巷未及時封閉,罰款10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條 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
停工地點停風未設柵欄、警標,罰款10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條 排放有毒有害氣體要有經過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嚴格執行。
無措施排放,罰款20000元;有措施未嚴格執行,罰款50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條 有毒有害氣體檢查做到井下記錄牌板、記錄手冊、台帳三對口,每日上報總工程師、礦長審閱。
一項不合格,罰款5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條 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
違反規定,處罰10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條 井下必須建立消防材料庫,並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配足消防材料、備品、工具。
無消防材料庫,罰款5000元,材料不足,每缺少1種罰款500元。
第二百三十八條 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管理牌板,安裝位置必須符合《規程》規定,不得發生循環風。
安裝不符合要求,每項罰款2000元;不設置管理牌板罰款200元。
第二百三十九條 局部通風機必須安裝風電閉鎖;煤巷掘進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安裝瓦斯電閉鎖;1台局部通風機隻準供1個掘進工作麵。
不符合標準,每項罰款2000元。
第二百四十條 局部通風機風筒吊掛平直,逢環必掛,鐵風筒每節至少吊掛兩點。
一處不合格,罰款100元。
第二百四十一條 局部通風機風筒接頭嚴密不漏風;無破口(末端20m除外);拐彎處設彎頭或緩慢拐彎;異徑風筒要設過渡節,先大後小;不準花接;風筒出口距工作麵距離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接頭漏風、破口、死彎、無過渡節、花接,查出任何一項每處罰款200元,出口距離超過規定,罰款500~2000元。
第二百四十二條 煤塵及時清掃,井下巷道不得出現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設備設施上不得出現煤塵堆積(2mm以上)。
一處不合格,罰款500元。
第二百四十三條 回采工作麵上下順槽、掘進工作麵、運輸機轉載點、溜煤口、卸載點、篩分點、破碎點、綜采麵移架、放頂煤作業等產生煤(岩)塵的地點,作業期間要采取防塵、降塵措施。采掘工作麵人員要采取個體防塵措施。
無防塵裝置,每處罰款2000元;有防塵裝置未使用,每處罰款200元;作業期間未采取個體防塵措施,每人次罰款200元。
第二百四十四條 回采工作麵兩巷、煤巷掘進工作麵按規定設置隔爆設施。
一處未設置,罰款1000元。
第二百四十五條 井上、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設備列車、油脂存放點和帶式輸送機機頭等地點,應備有滅火器材,並定期檢測,保持完好。油脂存放符合油脂管理製度。
消防器材數量不足,發現1處罰款1000元;消防器材失效或檢測過期每處罰款200元。油脂存放違反油脂管理製度罰款500元。
第九章 地麵爆破材料庫
第二百四十六條 地麵爆破材料庫必須滿足如下規定:
1、地麵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發放爆炸材料的專用套間或單獨的房間。在分庫的雷管發放套間內發放雷管時,必須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並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2、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防潮措施。
3、火工庫實行犬防製。
4、地麵臨時性炸藥庫周圍,必須設圍牆或鐵刺網,其高度不得低於2m,圍牆或鐵刺網距離庫房的距離不得小於5m。
5、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攜帶手機、礦燈進入火工庫房。
6、火工庫有火工品領退台帳,帳、卡、物相符。火工庫應建立要害場所出入人員登記記錄。火工庫值班人員記錄。
7、火工庫報警儀完好有效。
8、按要求配備滅火器材,滅火器材完好有效。
9、火工品的儲存量符合標準規定。庫內炸藥箱的碼放符合要求。雷管庫應設防靜電門簾。
違反規定或不合要求,每項罰款500元。
第十章 井下消防材料庫
第二百四十七條 井下消防材料庫必須滿足如下規定:
1、按照礦井設計要求編製消防材料庫的備品材料明細表並上牆張掛。
2、庫房的備品材料應和明細表的種類、型號、數量相符。
3、消防材料要碼放整齊,並有標識牌。並按要求配備庫房內滅火器材。
違反規定,每項罰款500元。
第十一章 礦井監測監控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百四十八條 煤礦有一名領導分管安全監測監控,設置安全監測監控管理機構專門負責監控設備的安裝、調試和維護工作。
不符合要求,處罰2000元。
第二百四十九條 安全監測監控值班人員及係統設備檢修人員應經過培訓,考試合格,並持證上崗。
不持證上崗,每人(次)處罰500元。
第二百五十條 有安全監控係統設備安裝、調校、維護和簡單維修的工作流程圖。監測監控設備要及時填寫維修、標校記錄。
沒有工作流程圖,處罰500元;填寫記錄不及時,處罰500元。
第二節 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的安裝
第二百五十一條 煤礦編製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各種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要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和斷電控製圖。
不符合要求,處罰1000元。
第二百五十二條 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的阻燃電纜連接,嚴禁與生產調度電話線和動力電纜等共用。
不符合要求,每項處罰500元。
第二百五十三條 井下分站應設置在便於管理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裝時墊支架或吊掛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於300 mm。
不符合要求,處罰500元。
第二百五十四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電源要設置在規定區域,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不符合要求,處罰1000元。
第二百五十五條 井下各地點及時安裝監控設備,各類傳感器的安裝位置符合AQ1029—2007標準要求。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 mm,距巷道側壁(牆壁)不得小於200 mm。
井下沒有及時安裝監控設備,處罰2000元;位置不合格,每處處罰500元。
第二百五十六條 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濃度值符合《AQ1029—2007》標準規定;各地點安裝的一氧化碳傳感器的報警濃度值滿足《AQ1029—2007》規定要求;溫度傳感器的報警值符合《規程》要求。
不符合要求,每項處罰500元。
第三節 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使用和維護
第二百五十七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定期調校,主要指標有:零點、顯示值、報警點、斷電點、複電點、控製邏輯等。
不按要求調校,處罰500元。
第二百五十八條 安全監控設備使用前和大修後,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並在地麵試運行24~48h方能下井。
不符合要求,處罰500元。
第二百五十九條 按規定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
不按期測試,每次處罰500元。
第二百六十條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的分站、傳感器等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
不符合要求處罰500元。
第二百六十一條 井下安全監測工必須24h值班,每天檢查煤礦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地麵中心站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並必須在8h內將兩種儀器調準。
沒有按規定執行,處罰1000元。
第二百六十二條 煤礦井下管理人員發現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應立即通知安全監控部門進行處理。
沒有按規定執行,處罰500元。
第二百六十三條 安裝在采、掘機械上的機載斷電儀,由司機負責監護,並應經常檢查清掃,每天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最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並立即通知安全檢測工,在8小時內將兩種儀器調準。
沒有按規定執行,處罰1000元。
第二百六十四條 炮采工作麵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在爆破前應移動到安全位置,爆破後應及時恢複設置到正確位置。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製器及電纜等,由專職人員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
沒有按規定執行,處罰500元。擅自停用處罰2000元。
第二百六十五條 傳感器經過調校檢測誤差仍超過規定值時,必須立即更換;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更換和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用人工檢測等安全措施,並填寫故障記錄。
不符合要求,處罰5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條 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經大於4﹪CH4 的衝擊後,應及時進行調校或更換。
沒有按規定執行,處罰500元。
第二百六十七條 電網停電後,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2小時,應及時更換。
不符合要求,處罰500元。
第二百六十八條 使用中的傳感器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的積塵,保持清潔。采掘工作麵的傳感器應每天除塵;傳感器應保持幹燥,避免灑水淋濕;維護、移動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
不符合要求,處罰500元。
第二百六十九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違反規定,處罰500元。
第四節 安全監測監控信息處理和技術資料
第二百七十條 監測監控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顯示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係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填寫運行日誌,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並報礦主要技術負責人審閱。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查詢和處理。
不符合要求,處罰5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條 監控係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礦井調度部門,查明原因。將處理結果記錄備案。
不符合要求,處罰5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條 煤礦應建立以下台帳及記錄:
1、安全監控設備台帳。
2、安全監控設備故障記錄。
3、檢修記錄。
4、巡檢記錄。
5、傳感器調校記錄。
6、監測監控運行日誌。
7、安全監控日報。
8、報警斷電記錄。
9、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10、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
沒有帳卡及報表或不全,每項處罰5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條 安全監控日報包括以下內容:
1、 傳感器設置地點。
2、 所測物理量名稱。
3、 平均值、最大值及時刻。
4、 報警次數及累計報警時間。
5、 斷電次數及累計斷電時間。
6、 饋電異常次數及時刻。
7、 饋電異常累計時間。
8、 打印日期和時間。
沒有監控日報或內容不全,處罰500元。
第二百七十四條 報警斷電記錄月報應包括以下內容:
1、傳感器設置地點。
2、所測物理量名稱。
3、報警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
4、斷電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
5、饋電異常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
6、每次報警的最大值、對應時間及平均值。
7、每次斷電累計時間斷電時刻及複電時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時刻。
8、每次采取措施時間及采取措施內容。
沒有報警斷電記錄月報或內容不全,處罰500元。
第二百七十五條 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
1、傳感器設置地點。
2、斷電測試起始時間。
3、斷電測試相關設備名稱及編號。
4、校準氣體濃度。
5、斷電測試結果。
沒有記錄,處罰500元;內容不全,罰款300元。
第二百七十六條 煤礦必須繪製煤礦安全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製圖,並根據采掘工作麵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布置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製器、分站、電源等設備的位置、斷電範圍、報警值、斷電值、複電值等;斷電控製圖應標明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範圍、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
沒有圖紙或圖紙不全,處罰500元。
第二百七十七條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的圖紙、技術資料、數據資料的保存時間應不少於2年。
不符合要求,處罰500元。
第二百七十八條 束管監測探頭安設必須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處罰500元。
第二百七十九條 束管操作人員必須認真填寫運行日誌,打印束管監測報表,並報礦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審閱,發現異常及時查詢和處理。
不符合要求,處罰500元。
第五節 其它
第二百八十條 監控係統的設備備件,備用數量不少於安裝使用數量的20﹪。
備用數量不足,處罰500元。
第二百八十一條 安全監控設備按AQ1029—2007規定進行報廢。
不符合要求,處罰500元。
第十二章 職業衛生
第二百八十二條 職業衛生工作必須達到如下要求:
1、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2、有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有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
4、有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製度。
5、有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檔案。
7、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製度。 防護用品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有發放和使用情況記錄。
8、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嚴重職業危害崗位設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9、定期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並存入檔案,定期報告公布。
10、單位負責人接受職業衛生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勞動者上崗前及在崗期間進行職業衛生培訓。
不合要求,每項罰款500元。
附 則
第二百八十三條 本標準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伊泰集團安委會2009年發布的《煤礦安全管理標準》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