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伊泰集團有限公司2010年煤炭質量管理辦法
內蒙古伊泰集團有限公司2010年煤炭質量管理辦法
為了有效落實公司對煤炭產品各生產、經營、管理環節的質量管控要求,進一步加強對煤炭質量管理過程的監督檢查,提高全員質量意識,從而實現穩定、提升伊泰係列品牌,提高公司管理質量的目的,特製定本考核辦法;
1、製度執行情況考核
依據質量標準化體係要求,定期現場檢查考核生產、運銷及體係覆蓋範圍部門單位的標準化體係運行狀況和產品質量管理狀況。其中生產事業部、運銷事業部占總體績效40%。其他部門單位占100%(詳見質量管理考核細則)。
2、生產、運銷產品質量績效考核,以應用基低位發熱量作為考核指標。占總體績效60%。
2.1生產環節:根據各煤礦煤質不同情況,分別對各煤礦製定質量考核標準,標準的製定依據生產部預報的各煤礦質量為考核基點,以符合用戶質量要求為滿分。蘇家壕、納林廟一礦、納林廟二礦、宏景塔煤礦以5300卡為考核起點,達到5450卡得100分,達到5500卡得120分。寶山、富華、凱達、大地、丁家渠、白家梁、誠意以4700卡為考核起點,達到4950卡得100分,達到5000卡得120分。酸刺溝煤礦以井口原煤質量為考核依據,以2800卡為考核起點,達到3600卡得100分,達到3800卡得120分。以每個煤礦上站平均質量數據為考核依據,分別對每個煤礦進行按月考核,結合上站數量加權計算各煤種得分,即為生產事業部產品質量得分。
如果有因煤礦煤炭賦存條件發生變化,導致煤炭質量明顯變化(200卡以上),且持續時間較長(10天以上)的情況時,生產事業部應提前10天以上,以書麵形式通知質量管理部。質量管理部確認後,需及時通知運銷事業部,便於運銷事業部及時作出調整調運工作。同時質量管理部根據煤炭質量實際變化情況調整該煤礦質量考核指標。
2.2、運銷環節:對集裝站采購社會煤礦的煤炭質量情況進行考核。根據煤炭采購合同中質量要求條款,取該社會煤礦每月上站煤質量的加權平均值進行比較,計算考核得分,達到合同要求得100分,高於合同30卡得120分。每低合同質量要求1卡扣1分。再按不同社會煤礦的不同調運量,加權計算各社會煤礦得分即為運銷部調運績效得分,最高得分為120分。權重占產品質量績效20%。
對各集裝站進港煤質量情況進行考核。依據煤種質量要求,對各集裝站各品種煤每月進港的平均質量情況計算考核得分。伊泰3號達到5530卡得120分,達到5500卡得100分,低於5500卡時,每低1卡扣2分。伊泰4號達到5030卡得120分,達到5000卡得100分,低於5000卡時,每低1卡扣2分。再按不同品種煤的進港數量加權計算即為運銷部發運績效得分,權重占產品質量績效60%。
對各港口轉運辦煤炭產品質量進行考核。對港口轉運辦每月進港煤平均質量(所有煤種的加權平均)與出港煤平均質量(所有煤種的加權平均)進行比較,出港煤質量達到進港煤質量得100分,高於進港質量30卡得120分,出港煤低於進港煤質量時,每低1卡扣2分。權重占產品質量績效20%。
實行按月考核,在每月7日前,質量管理部將各部門單位的上月考核結果報企業管理部。
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