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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林廟煤礦二號井礦燈管理製度

作者:mkaq 2010-08-30 22:26 來源:本站原創

納林廟煤礦二號井礦燈管理製度
礦燈發放及維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認真填好各項記錄。
憑燈牌發燈,對號入座,發出的礦燈必須完好,使用時間不應低於11小時。
礦燈放電後一定要及時充電,充電時間不得小於12小時。
任何人不準以任何理由在井下拆開礦燈。
任何人不準損壞礦燈,不準對礦燈私自維修,發現礦燈有問題時應交回礦燈房由專業人員進行檢修。
當班礦燈必須當班交回,不準作為它用。
當礦燈收回時,應認真檢查其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記錄並扣發燈牌,停發礦燈。
每人1盞礦燈,必須持本人燈牌領取,嚴禁互相混用和借給他人使用。
由於個人原因造成礦燈損壞或報廢,視其損壞程度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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