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礦領導下井執行不力最高可罰三萬
作者:佚名
2010-08-30 08:57
來源:楚天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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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企業負責人應與工人同時下井。省政府近日公布的企業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征求意見稿作出這一規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應當建立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值班帶班製度。井工開采的煤礦、非煤礦山的企業負責人,應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露天開采的礦山的企業負責人應當在作業現場值班。未按規定實行輪流值班帶班製度的,由安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企業處最高3萬元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以最高1萬元的罰款。
征求意見稿已在省政府法製信息網公布,9月10日前征求公眾意見。??
(望雋 陸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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