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藥庫管理員安全操作規程
1. 必須嚴格遵守爆炸品安全管理法規和製度,做到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2. 庫內最大儲量:炸藥不得超過三晝夜用量,雷管不得超過十晝夜用量。炸藥和雷管必須分開存放。存放炸藥和雷管的硐室不準裝燈。
3. 庫內嚴禁煙火,照明線路必須是防火電線(鉛皮電纜)和防爆燈。不許自己隨意接燈或用電熱取暖。不論庫內人員和領料人員都不許打鬧。
4. 班前不許喝酒,班中不許睡覺,不準擅離崗位。進坑要戴好勞動保護用品。上下班要認真執行交接班製度,清點庫存,要帳物相符,有關事項要交待清楚。
5. 無爆破證者絕不發給爆破材料;特殊情況必須有保衛科、安全科的證明信。發放爆炸物品和領取爆炸物品都必須輕拿輕放,當麵點清。領料票字跡要清楚。
6. 庫內人員不得違章作業,加工火雷管必須在硐室內進行,剪導火線不準短於1.8米。藥庫人員必須對爆炸品嚴格管理,嚴禁丟失、被盜、送人和私拿轉借。
7. 經常檢查爆炸品,發現不合乎安全規定要求的爆炸品,一律禁止發放。庫內人員有權製止領料人員及其他人員的不安全行為。
8. 礦內運輸爆炸品車上必須掛紅旗,不準在人員集中的地方停車。嚴禁炸藥和雷管混裝。爆炸物品運送中嚴禁煙火。除專職押運人員外,任何人不準乘坐裝有爆炸物品的車輛。車上禁止捎帶雜物。
9. 泥球機開車前要檢查機器設備。開車後發現異常聲響立即停車,修好後方可使用。
10. 注意檢查電源和開關,防止觸電。發現問題立即找電工處理。經常保持機器設備清潔和搞好衛生,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處理或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