崩落采礦法及安全要求
崩落采礦法是隨著礦石的采出,有計劃地強製或自然崩落礦體上盤圍岩充填采空區的采礦方法。在回采過中,不需要劃分礦房和礦柱,而是以礦塊為單元,按一定的順序進行連續回采。
崩落采礦法適用於地表允許崩落,礦體上部無較大的水體和流沙,礦石價值中等以下,不會結塊,品位不高,並允許有一定損失和貧化的中厚和厚礦體。尤其是對上盤圍岩能大塊自然冒落和礦體中等穩固的礦體最為理想。崩落采礦法主要有壁式崩落法、無底柱分段崩落法、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階段崩落法。
(1)壁式崩落采礦法的安全要求
●懸頂、控頂、放頂距離和放頂的安全措施,應在設計中規定。
●放頂前要進行全麵檢查,以確保出口暢通、照明良好和設備安全。
●放頂時,禁止人員在放頂區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要有一個寬度不小於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壓過大時,必須及時采取加固措施。
●放頂若未達到預期效果,應作出周密設計,方可進行二次放頂。
●放頂後應及時封閉落頂區,禁止人員入內。
●多層礦體分層回采時,必須待上層頂板岩石崩落並穩定後,才準回采下部礦層。
●相鄰兩個中段同時回采時,上中段回采工作麵應比下中段工作麵超前一個工作麵斜長的距離,且不得小於20m。
●撤柱後不能自行冒落的頂板,應在密集支柱外0.5m處,向放頂區重新鑿岩爆破,強製崩落。
●機械撤柱及人工撤柱,應自下而上、由遠而近進行。礦體傾角小於10°的,撤柱順序不限。
(2)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礦法和階段崩落法的安全要求
●采場電耙道應有獨立的進、回風道;電耙的耙運方向,應與風流方向相反。
●電耙道間的聯絡道,應設在入風側,並在電耙絞車的側翼或後方。
●電耙道放礦溜井口旁,必須有寬度不小於0.8m的人行道。
●未修複的電耙道,不準出礦。
●采用擠壓爆破時,應對補償空間和放礦量進行控製,以免造成懸拱。
●拉底空間應形成厚度不小於3~4m的鬆散墊層。
●采場頂部應有厚度不小於崩落層高度的覆蓋岩層;若采場頂板不能自行冒落,應及時強製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3)無底柱分段崩落采礦法的安全要求
●回采工作麵的上方,應有大於分段高度的覆蓋岩層,以保證回采工作的安全。若上盤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量達不到所規定的厚度,必須及時進行強製放頂,使覆蓋岩層厚度達到分段高度的二倍左右。
●上下兩個分段同時回采時,上分段應超前於下分段,超過前距離應使上分段位於下分段回采工作麵的錯動範圍之外,且不得小於20m。
●各分段聯絡道應有足夠的新鮮風流。
●各分段回采完畢,應及時封閉本分段的溜井口。
(4)分層崩落法的安全要求
●每個分層進路寬度不得超過3m,分層高度不得超過3.5m。
●上下分層同時回采時,須保持上分層(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鄰下分層15m以上。
●崩落假頂時,禁止人員在相鄰的進路內停留。
●假頂降落受阻時,禁止繼續開采分層。頂板降落產生空洞時,禁止在相鄰進路或下部分層巷道內作業。
●崩落頂板時,禁止用砍伐法撤出支柱,開采第一分層時,禁止撤出支柱。
●頂板不能及時自然崩落的緩傾斜礦體,應進行強製放頂。
●鑿岩、裝藥、出礦等作業,應在支護區域內進行。
●采區采完後,應在天井口鋪設加強假頂。
●采礦應從礦塊一側向天井方向進行,以免造成通風不良的獨頭工作麵。當采掘接近天井時,分層沿脈(穿脈)必須在分層內與另一天井相通。
●清理工作麵,必須從出口開始向崩落區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