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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縣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作者:佚名 2010-09-27 23:45 來源:本站原創

明溪縣礦山02manbetx.com 災難應急預案

明安委[2008]3號

為了及時有效地開展我縣礦山企業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02manbetx.com 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法》和《三明市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災難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預案

一、預案適用範圍及分級響應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的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礦山事故發生後,按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級別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實施救援工作。

(二)事故分級

礦山事故發生後,根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程度將礦山事故分為Ⅰ級、Ⅱ級二個級別。

Ⅰ級:一次性死亡或失蹤3人以上

Ⅱ級:一次性死亡或失蹤1~2人

(三)分級響應辦法

礦山事故發生後,按事故級別分別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同時當上一級應急預案啟動時,下一級應急預案必須已啟動。

1、Ⅰ級響應發生一次性死亡或失蹤3人以上礦山事故的,在啟動本預案的同時,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啟動市礦山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

2、Ⅱ級響應一次性死亡或失蹤1~2人礦山事故的,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企業製定的應急救援預案迅速組織救援,並立即報告縣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啟動本級政府製定的礦山事故應急預案。

二、應急救援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快速反應。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單位自救和社會求援相結合的原則。

1、統一指揮原則:搶險工作必須在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現場搶險指揮部的指揮下開展工作。

2、自救互救原則:事故發生初期,事故單位應按照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積極組織搶救,並迅速組織遇險人員沿避災路線撤離至安全地帶,防止事故擴大。

3、安全搶救原則:在事故搶救過程中應采取切實有效的安全措施,在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緊急救護原則:搶救遇險人員應本著“先重後輕,先活後死”的原則搶救遇險人員。

5、通迅暢通原則:事故現場設立搶險專線指揮電話,並確保通訊暢通。

6、現場醫療緊急救護原則:對傷員采取應急醫療緊急救護,防止傷員傷勢擴大。

三、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組織機構

縣政府成立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見附件),組長由分管副縣長擔任,副組長由縣政府辦以及縣安監局、經貿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領導擔任,成員由宣傳部、衛生局、交通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環保局、質監局、財政局、消防大隊、煤行辦、氣象局、總工會、供電公司、電信部門等單位分管領導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任由縣安監局張金明同誌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值班電話,電話號碼為0598-2863486

(二)工作職責

1、領導小組職責: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協調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的實施;決定預案的啟動和終止;指定現場應急救援總指揮;協調、指導應急處置全麵工作。

2、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負責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與現場救援指揮部保持聯係,傳達領導小組指示;收集、了解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上級報送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做好應救援的各項準備工作。

3、各成員單位職責:

(1)縣安監局:負責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製定、修訂;督促指導鄉(鎮)政府組織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製定和演練;綜合指導、協調、參與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礦山事故現場的地質監測,提出控製地質條件變化的技術方案並指導實施,提供事故有關礦山情況和技術資料;事故搶險結束後,指導有關部門開展現場清理工作。

(3)縣公安局:負責組織事故現場的安全警戒、交通管製、維護現場及周圍地區治安秩序;組織參與營救,保障救援道路、交通運輸的暢通和安全;做好人員疏散,根據需要配合做好善後社會穩定,屍檢等工作。

(4)縣經貿局:負責組織協調救援搶險物質供應;指導、協調、參與煤礦、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縣交通局:負責組織調集運輸車輛,運送救援人員、救援物質及撤離人員。

(6)縣衛生局:負責製定礦山安全生產事故醫療救護預案;負責組織協調衛生部門、醫療單位開展現場救護、受傷人員醫療救治;醫療器材、藥品的配備和儲備工作。

(7)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時做好礦難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傷亡職工,做好工傷保險的待遇支付工作。

(8)縣民政局:負責事故中死亡人員遺體火化等善後處理工作。

(9)縣總工會:負責事故中傷亡人員家屬安撫工作;協助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10)縣環保局:負責測定事故現場環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進行評估,提出控製措施並進行監測;事故得到控製後指導處置對環境產生汙染的現場遺留危險物質;負責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的調查處理。

(11)縣質監局:負責指導事故現場《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特種設備的應急救援工作,並提出處置和實施方案。

(12)縣委宣傳部:負責采訪、報道、新聞發布等相關事務,保證事故報道的真實性、準確性。

(13)縣財政局:負責市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的資金保障。

(14)消防大隊:根據救援需要和當地政府請求,組織部隊參加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搶險救援。

(15)縣氣象局:負責應急應救援氣象服務,為事故現場提供氣溫、風向、風速、氣壓、溫度和雨量等氣象數據。

(16)縣供電公司:保障事故搶險所需電力供應,及時修複損壞和發生故障的電力設施。

(17)縣電信、移動、聯通公司:保障各級政府、有關行政機關與事故發生地之間的通信暢通。

4、事故發生地政府職責

決定啟動和終止當地政府應急救援預案;負責組織協調當地有關部門、單位及時做好現場施救、現場警戒、後勤保障和善後處理等各項應急工作。

四、明溪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一)設立現場搶險指揮部

發生Ⅱ級以上礦山事故後,根據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需要,由領導小組指定相關成員單位成立事故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領導小組指定人員擔任。

現場指揮部的職責:執行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的決策和指令,製定並組織實施搶險救援方案;全權指揮現場搶險救援工作;彙報和通報事故救援有關情況;必要時向市礦山應急救援中心發出救援請求。

(二)現場搶險指揮部組織機構職責

1、綜合協調組:由總指揮、縣有關部門、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人組成,負責協助現場指揮部領導,綜合協調各工作組的處置工作,及時溝通、傳遞和綜合報告現場處置情況。

2、搶險救援組:由礦山救護隊、事故單位和領導小組緊急調集的有關專業救護隊救助人員組成,負責實施現場搶險指揮部製定的搶險救援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當地政府負責協調。

3、技術專家組:由有關技術專家組成。主要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谘詢,解決事故搶險過程中遇到的技術問題。縣安監局、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協調。

4、醫療救治組:由衛生部門、醫療機構負責人和救護人員組成,負責受傷人員緊急搶救、醫療和安排轉運傷員。縣衛生局負責協調。

5、物資供應組:由經貿、交通及有關部門、事故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組成,負責組織搶險物質、設備的及時調度和供應。縣經貿局負責協調。

6、警戒保衛組:由公安部門負責及有關幹警組成,負責事故發生後的人員疏散、警戒、治安巡邏、礦區社會秩序維護和交通疏導工作。縣公安局負責協調。

7、後勤保障組:由縣政府有關部門、工會和事故單位負責人組成,負責參加現場搶險人員、傷亡人員家屬的食宿、接待和安撫等工作。縣政府負責協調。

8、善後處理組:由縣政府辦、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工會等單位組成,負責傷亡人員家屬的撫恤和補償及其他善後事宜和社會穩定工作。縣政府辦負責協調。

9、新聞報道組:統一組織有關新聞單位及時報道事故的有關信息;對宣傳報道工作和對事故現場媒體的活動管理、協調和指導。縣委宣傳部負責。

五、應急程序

礦山事故應急救援程序一般包括事故報告、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結束和後期處置。

(一)基本應急程序

礦山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企業負責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規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規定報告當地政府,企業主管或行業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發地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迅速組織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同時報告上級政府和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上級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響應級別要求,立即向本級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報送事故信息並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經領導小組同意後,通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組織處置隊伍迅速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並調配所需應急資源;現場指揮部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如事態無法得到有效控製,由現場指揮部向本級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請求實施擴大應急。應急處置結束後,轉入後期處置工作階段。

(二)啟動本預案的程序

1、事故報告

礦山企業發生Ⅱ級以上(含Ⅱ級)安全生產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報告當地主管部門、安監局和當地人民政府,當地政府和安監局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縣政府和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立即向縣領導小組組長、上級政府和市安委會報告,同時通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2、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1)縣領導小組組長接到報告後,應做出啟動本預案的決定,指定應急救援現場總指揮,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應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在事故現場設立現場指揮部。

(2)現場指揮部成立後,應立即了解事故現場情況並設立指揮部各組織機構,調集專業救護隊伍,布置各組工作任務,有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現場指揮部應認真研究製定搶險救援方案,並組織實施;指揮礦山救護隊伍開展搶險工作。

(4)參加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進行事故搶救時,要注意保護現場,因搶險救援的需要難以保護好現場時,要做好相關記錄。

(5)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力量清除事故礦山周圍和搶險通道上的障礙物。同時由當地政府、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開辟搶險救災通道,保障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設備的暢通無阻。

3、應急救援終止

在遇險人員全部獲救、事故現場得到控製,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經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同意並報縣應急領導小組批準,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領導小組宣布應急救援終止。

4、後期處置

善後處理組,負責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撫恤、補償和其他善後處理工作,盡快消除事故影響,保證社會穩定。

六、礦山企業安全事故分類及救護方法

(一)事故分類

根據我縣礦山企業的特點,結合以往事故原因03manbetx ,以下六類事故為防範重點。

1、邊坡坍塌事故;

2、爆破作業事故;

3、礦井冒頂事故;

4、礦井透水事故

5、礦井火災事故

6、瓦斯中毒、窒息事故的組織搶救

(二)救護方法

要在確保搶險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組織實施救護。

1、邊坡坍塌事故:邊坡坍塌事故發生後,立即組織搶險人員到達現場。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人工和機械相結合的方法,對坍塌現場進行處理。

(1)如遇到坍塌巨石,人工搬運有困難時,可調集大型吊車進行調運。

(2)在接近邊坡處時,必須停止機械作業,全部改用人工扒石,防止誤傷被埋人員。

(3)現場搶救中,還要安排專人對邊坡、架頭、浮石進行監護和清理,防止事故擴大。

2、爆破作業事故:一旦發生爆破事故,應立即按圖紙了解爆炸地點、爆破環境,判斷人員傷亡情況及遇難者所處的位置,觀察已爆點有無再爆的可能,防止救護隊員到達時再次發生爆破傷亡事故,確定情況後,組織救護隊進入爆炸現場,進行搶救。

3、礦井冒頂事故:礦井冒頂事故發生後,根據冒頂範圍的大小和垮落礦石量的多少,組成若幹個搶險組輪番作業。

(1)如果人員被埋,應立即組織人員將礦石扒出外運,同時對頂板進行支護並注意觀察,確保搶險人員人身安全。

(2)如果人員被堵在巷道裏麵,應視垮落範圍、冒落的礦石量、頂板岩性等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

(3)若垮落範圍不大、冒落礦石量不多、岩性較穩固,則可以在頂板支護後,將礦石扒出,直接通過冒落區進入裏麵救人。

(4)如果難以順利通過冒落區,則要考慮另開掘一條巷道,繞過冒落區救人。同時要通過水管、壓風管等向裏麵供風,並發出信號,讓被堵人員知道外麵已開始營救,堅定生存人員的信心。

(5)對救出的幸存者立即用毛巾捂住眼睛,並由醫護人員進行救護。

4、礦井透水事故:礦井透水事故是一種危害程度較高、傷亡人數較大的事故。透水發生後,由於較短時間彙集大量水流,將人員困在井下。判斷井下有無幸存者,主要從透水量大小、位置、井下巷道標高、被困時間等因素考慮施救。透水事故救護方法:

(1)盡快摸清井下人員數量和工作地點。

(2)搜集圖紙、資料,準確判斷透水位置及水量大小。

(3)立即調集水泵,加快排水進度,並從水位變化情況判斷井內有無與其他水係相連,適時調整搶險方案,防止二次透水事故的發生。

(4)保持通風,防止有害氣體造成人員中毒。

(5)備足必要的材料,用來維修因水浸泡損壞的巷道。

5、礦井火災事故救援

(1)井下值班領導立即沿避災路線組織撤出井下人員;

(2)全力搶救遇險人員,並清理巷道堵塞物;

(3)保持通風,防止有害氣體造成人員中毒。

(4)視火災性質、發生地點、範圍、災區通風和瓦斯及人力、物力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

6、瓦斯中毒、窒息事故的組織搶救

(1)全力搶救災區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和對充滿瓦斯的巷道進行通風;

(2)查清遇險人員數量及其分布情況;

(3)掌握通風係統和通風設施破壞情況、突出位置、突出物堆積狀況、巷道堵塞情況、瓦斯濃度和波及範圍;

(4)發現火源,必須立即撲滅;

七、其他事項

(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參加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搶險救援的義務。

(二)對不及時按本規定報告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搶險工作中不服從指揮或臨陣逃脫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在事故搶險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三)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經費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解決。

(四)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結合當地實際製定轄區內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並報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五)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發文日期:200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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