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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作者:佚名 2010-09-27 23:47 來源:本站原創

鄂州市礦山02manbetx.com 災難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製目的
規範全市礦山企業生產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重大02manbetx.com 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預防和處置突發性礦山生產02manbetx.com 的發生並在02manbetx.com 發生後能迅速有效的展開組織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危害,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製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湖北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和《湖北省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鄂州市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我市範圍內礦山企業發生事故災難以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可能發生的事故包括:冒頂、片幫、透水、觸電、中毒窒息、坍塌、爆炸、山體滑坡、機械傷害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市委、市政府認為有必要啟動本預案的。
1.4 礦山企業安全事故分級
根據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將礦山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I級)、重大事故(II級)、較大事故(III級)和一般事故(IV級)。
1.5 工作原則
1、應急救援,以人為本。要將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不斷完善和強化搶險手段,科學、迅速組織應急救援,把人員傷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在事故搶救過程中,要確保救護人員的安全,嚴防事故再次發生,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統一指揮,分級負責。搶險救災工作必須在市礦山企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事故現場搶險救災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各區、各街辦應當建立礦山企業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機製,充分依靠當地資源,積極開展事故救援工作,並及時報告市礦山企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必要時組織應急救援增援工作。
3、快速反應,科學應對。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要充分利用和發揮現有資源的作用,對已有的各類應急救援機構、人員、設備、物資、信息、工作方式進行資源整合,保證實現市一級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根據事故現場實際情況,在專家指導下采取切實可行的搶險救援安全措施,組織救護人員進入事故現場勘查事故災害程度,做好搶救傷亡人員、運送救災物質和設備、疏散人員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確保發現、指揮、處置等環節的緊密銜接,及時應對。
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將事前預防與事後應急救援有機結合,把應急救援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應急救援水平。
2 組織指揮體係及主要職責
市政府設立礦山企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本市行政區域內礦山企業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
2.1 市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組織體係
總 指 揮 長:市政府分管安全工作副市長
副總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安全工作副秘書長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事故發生地分管安全工作負責人
區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區長
成員單位: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市公安局
市經貿委
市國土資源局
市衛生局
市交通局
市氣象局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市礦山專家組
市財政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市總工會
市民政局
市環保局
鄂州供電公司
市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任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分管礦山安全工作的領導擔任。
2.2 市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市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負責指揮、協調、組織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協調解決事故搶險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作出重大決策,督促有關部門按應急救援預案有效開展工作,檢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落實情況。
2、市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負責市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日常事務;在接到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向市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長、副總指揮長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彙報,同時,報告市委辦、市政府辦,並迅速將領導批示傳達給有關單位,各有關單位負責人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成立現場搶險救災指揮部;保持與現場各應急救援小組的聯係,隨時掌握救援工作進展情況,保證應急救援工作有序進行;及時向上級報告突發事故及應急救援工作的有關情況;適時組織召開事故現場會議;接待上級領導視察事故現場等有關事宜。
2.3 組成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
1、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事故救援綜合協調工作。指導各區、街辦製定礦山應急救援預案;按規定程序對外發布信息;檢查督促應急救援措施的落實。
2、市公安局:治安支隊負責指導和協調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維護治安秩序,打擊趁火打劫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組織災區有關人員的疏散撤離,並加強對人員疏散、撤離區域的治安巡邏,確保人員和財產安全;交警支隊負責做好交通疏導、交通管製以及救援物資運輸車輛的暢通運行;消防支隊負責控製和撲救火災,參與傷亡人員的搜救工作。
3、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地質勘查和地質災害事故的救援工作,對搶險救援工作提供技術和設備支持。
4、市衛生局:負責組織醫護人員、藥品、醫療器械、救護車及時趕赴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指導現場救護和受傷人員的轉移治療,做好事故發生區域的衛生防疫工作。
5、市交通局:負責調集運輸車輛,運送撤離人員和救援物資.
6、市氣象局:負責對搶險救援期間天氣、氣候的預報和監測,及時提供氣象資料,03manbetx 預測未來水流量和可能出現的險情,並提出相應的措施、建議。
7、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搶修和現場施救工作。
8、市礦山專家組:負責研究製定搶險救災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為事故搶險救援和恢複生產提供技術支持,提出事故防範措施建議。
9、市環保局:負責對事故現場及周邊環境的環保工作。
10、鄂州電力公司:負責組織指揮事故發生區域電力設施搶修工作,保障事故現場搶救的電力供應。
2.4 現場搶險救災指揮部的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事故現場搶險救災指揮部指揮長由市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主要負責人擔任,副指揮長由當地政府分管安全負責人和事故單位負責人擔任。
現場搶險救災指揮部負責指揮現場所有參與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結合相關預案,會同有專家製定有效的現場搶險、救援、保障、恢複方案,報市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批準後組織實施,及時向市礦山應急指揮機構報告事態進展及應急救援情況。
現場搶險救災指揮部下設:綜合指揮協調組、現場搶險救災組、警戒保衛組、技術專家組、物資供應組、醫療救護組、後勤保障組、善後處理組、事故調查組等九個小組。其具體組成人員及職責如下:
1、綜合指揮協調組:由救護隊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主要負責現場搶救的指揮、組織、協調工作。具體負責應急搶險救援和事故情況的動態跟蹤和信息搜集,並形成書麵材料,及時向市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及其辦公室負責人報告;將救援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疑難問題及時向市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提出請示,請求協助解決;加強與各專業救援組的聯絡、信息溝通以及相互銜接,對新聞媒體發布事故信息。
2、現場搶險救災組:由救護隊、事故單位和市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緊急調集有關專業救助人員組成。具體負責實施現場指揮部製定的搶險救災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指導遇險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工作;負責事故現場有關物證、資料的搜集,繪製事故現場示意圖。
3、警戒保衛組:由公安部門組成。具體負責事故現場警戒,保護好事故現場和證據,維護事故現場及周邊的社會治安秩序,保證應急救援車輛的運行暢通,組織事故現場及其周邊可能受到傷害的群眾的疏散與撤離。
4、技術專家組:由礦山專家組和事故單位技術負責人組成。主要研究製定搶險救災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解決事故搶險救援過程中遇到的技術難題,現場指導搶險救災工作。
5、物資供應組:由市、區(街辦)安監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救護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組成。主要負責搶險救災物資、設備和器具的及時調度與供應。
6、醫療救護組:由當地和市醫療機構組成。具體負責受傷人員的緊急救治和轉移救治,醫護人員、醫療器械、藥品和救護車輛的調劑,必要時向省級醫療機構求援。
7、後勤保障組: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事故單位組成。主要負責搶險救災人員和傷亡人員親屬的接待、食宿,搶險救災物資、工具、器具的供應和車輛調度等工作。
8、善後處理組: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和事故單位組成。主要負責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撫恤和補償;協助家屬辦理屍體認領、火化等工作;做好事故搶救中犧牲的同誌追認烈士的申報工作。
9、事故調查組:由安監局、公安局、監察局、國土資源局、市總工會等組成,負責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分管責任、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3 預警和預防機製:
3.1 預警預防:
各礦山企業對已確定易發生事故的危險源,要指定專門人員和機構負責管理,並認真做好以下相關工作:
1、根據地質條件,可能發生災害的先兆、危害程度,建立本企業基本情況和危險源數據庫,同時報送市、區安監部門。掌握危險源的基本情況,了解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嚴重程度,搞好現場安全管理
2、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增強安全意識,嚴格按01manbetx 01manbetx 作業。
3、對危險源進行定期檢查和巡回檢查,隨時掌握動態變化情況,一旦出現危及安全生產的問題,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製定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配備充足、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工具,每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預案演習。
3.2 各級政府和安監部門對事故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
1、掌握本市轄區內的礦山分布、天氣等基本情況,建立礦山基本情況、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重大災害事故數據庫。
2、在對企業存在的危險源認定基礎上,明確危險源的管理範圍、責任和要求,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危險源監控和管理機製,製定切實可行的事故應急預案。
3、依據重大危險源辨識規定,對全市礦山危險源實施分級監控和管理。對中央和省直礦山企業,由企業會同主管部門製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市屬其它類礦山,由各區(街辦)人民政府組織製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01manbetx 01manbetx 》、《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01manbetx 01manbetx 》進行監控和管理。
4、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危險源監督檢查,定期組織檢測檢驗機構開展檢測檢驗,對嚴重威脅安全生產、可能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的危險源,要每月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上報1次檢驗結果。
5、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加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力度,確保危險源能得到有效控製或消除。
3.3 預警行動
各級、各部門接到可能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重大安全隱患後,要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並報告市礦山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礦山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報告後,根據具體情況,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單位采取針對性的措施預防事故發生。
4 應急響應
4.1 事故報告
1 事故報告電話
鄂州市礦山事故報告電話為:3205291 3205297
2 事故報告程序
礦山企業安全事故發生後,現場人員要立即開展自救和互救,事故發生單位必須立即以快捷、有效的方式將事故情況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區(街辦)人民政府及其安監部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市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並按規定迅速上報省政府辦公廳、省安監局。
3 事故報告內容
(1)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企業規模;
(3)事故的簡要經過、遇險人數、直接損失的初步估計;
(4)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5)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並附示意圖;
(6)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7)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4.2礦山事故級別確定: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救災難度和影響範圍,礦山事故的級別可分為四級:
1、特別重大級(Ⅰ級):事故報至省政府後,由省政府報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
2、重大事故(II級):事故報至省政府後,由省政府確定或由省政府報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
3、較大事故(III級):由市政府確定。
4、一般事故(IV級):由區級人民政府確定。
4.3 礦山事故分級響應
事故級別確認後,由市及事發地區事故災難專項應急委根據事故級別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市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向有關組成成員單位通報,按市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和《預案》的要求,根據各自職責,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實施現場救援、搶險救災工作。
1 特別重大事故(I級)的應急響應
事發地區事故災難專項應急委在國家或省應急處置機構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立即啟動相應應急和應急預案指揮部工作,積極開展礦山企業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
2 重大事故(II級)的應急響應
事發地區事故災難專項應急委在省應急處置機構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部工作,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應急措施。
3 較大事故(III級)的應急響應
事發地區事故專項應急委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立即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市礦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密切關注事故事態發展,做好事故續報工作。
4一般事故(IV級)的應急反應
一般事故發生後,區級事救災難專項應急委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區級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立即組織實施應急。市級應急救援組織進入預備狀態,做好應急準備。
市礦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密切關注事故事態發展情況,加強信息溝通、傳遞和反饋。
4.4 救援程序
1、發生事故的礦山企業應立即啟動該企業的現場應急救援預案,立即開展企業自救,同時報告區級及以上應急救援機構或組織請求救援。
2、區級事故災難專項應急委接到報警後,應根據事故的級別啟動相應級別的預案。
3、市事故災難專項應急委接警後,應根據事故級別啟動本預案。現場指揮部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救援工作。各成員單位按本預案規定的職責開展救援行動。
4、情況通報
礦山企業發生事故後,應立即按規定如實報告事故;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立即向上級政府或部門報告。
5、特別情況的處理
礦山事故跨區(街道辦事處)的,在市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由事發地區級人民政府聯合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5信息共享和處理
1建立快速應急信息係統
市、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上下級政府間的信息傳輸利用現有政府間信息傳輸渠道進行。現場指揮部用手機或無線電話等通信方式聯絡。市礦山應急指揮部配置電話、傳真機、互聯網終端,確保準確接收信息。礦山應急指揮部與各成員單位利用公司通信網,無線通信網建立通訊聯係,滿足信息傳輸需要。
2值班
礦山事故單位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監測,實行24小時值班,在應急處置期間,事發地政府要綜合事故信息,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報告,重要信息要立即報告。
3現場信息的采集
礦山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到達事故現場後,應迅速收集現場信息:內容包括礦山企業基本概況;事故發生簡要經過;事故原因初步03manbetx ;人員傷亡情況;現場搶救情況;采取的緊急措施等,經傳真方式,上報省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現場救援指揮部應與省礦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不間斷聯係,並隨時報告現場情況。
4事故損失信息采集和報告製度
事故損失信息包括:事故損失情況因事故需救濟的情況和已救濟的情況;礦山事故發生後,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事故發生地區級政府部門或礦山應急指揮部牽頭部門應在第一時間采集事故信息,迅速報告區級人民政府,由區級人民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門。由市民政部門、礦山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審核、彙總後,報告省礦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5信息處理
市礦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收集、彙總各類礦山信息,在此基礎上,進行03manbetx 判斷,提出應急處理建議,報告市礦山應急指揮部,並及時通報成員單位。
4.6緊急處置與醫療衛生救助
1、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轄區應急救援力量。礦山企業發生事故後,應當和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職工、群眾開展自救、互救、並召請礦山救護、醫療救護機構。
2、事故礦山企業是第一時間處置事故的主體。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充分利用所屬企業和就近社會救援力量,立即組織實施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立即組織本單位和就近醫療救護隊伍搶救現場受傷人員。
3、礦山企業和當地救護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搶險救災時,礦山應急指揮部可以向上一級礦山應急指揮部請求增強救援力量。
4、當礦山事故嚴重危及礦區穩定或當地社會穩定時,市礦山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報告市政府,請求鄂州軍分區、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民兵參加搶險救災或治安保衛工作。
5、礦山企業和當地醫療機構的救護能力不足時,礦山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應向上一級礦山應急指揮部請求調動外地醫學專家、醫療設備增援,或將傷者迅速轉移到外地救治。
4.7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礦山救護隊必須按照《救護01manbetx 》規定實施搶救。非專業人員下井搶救不得進入災區。井下搶救工作地點都必須檢測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和溫度等,保證搶救人員的安全。
4.8群眾的安全防護
1、警戒保衛組應在礦山事故現場實施警戒,劃定警戒線和警戒範圍,作出警戒標識,阻止圍觀群眾和非搶險救援人員進入現場。
2、醫療救護組應對地麵工作場所實行消毒處理,防止疾病傳播;後勤保障組應加強食品衛生管理,防止搶救人員中毒事件發生。
3、善後處理組應加強對遇難者家屬的安撫工作,防止過激行為或事件發生。
4.9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1、充分發揮事故發生地120急救中心的作用,開辟綠色通道,保證對受傷人員進行及時救治。
2、必要時可動員誌願人員,參加礦山事故搶救。
4.10事故調查與現場監測評估
1、事故調查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查03manbetx 事故原因、開展現場檢測、勘察、技術鑒定及事故損失評估等工作。
2、市礦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組織專家總結評價應急預案實施情況、應急救援保障情況等,對應急預案的適用性進行評估。
4.11應急結束
當礦山事故得到有效控製,救援結束後,由礦山應急指揮部報事故災難專項應急委批準後宣布應急行動結束,組織各類救援隊伍撤離現場。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幫助事故礦山企業繼續處理事故後期的善後工作,恢複生產,生活秩序。
4.12應急救援響應程序流程
應急救援響應程序示意圖見圖1
5 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1礦山事故發生地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救援費用的支付,災後重建,汙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後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複正常的生產與生活秩序。
2救援隊伍應認真核對參加搶險救災人員,清點救援裝備、器材;整理搶險救災記錄、圖紙;核算救災發生的費用。
3衛生部門要做好事故後疫情監控工作。
4礦山企業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在恢複生產過程中應製定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5.2社會救濟
社會救助由各級民政部門具體組織落實,原則上保證募捐資金用於事故救援和受災群眾的救助。
5.3保險
礦山企業必須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相關保險公司應及時定損,履行理賠義務。參加了保險統籌的單位,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經辦機構,及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足額落實傷亡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市勞動保障部門要提供法律和政策援助。
5.4應急救援總結
在礦山事故應急救援結束後的5個工作日內,參加救護搶救的專業機構應按規定格式內容寫出總結,報上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事故搶救結束10個工作日內將總結報省礦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礦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每半年總結分析一次礦山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礦山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


事故現場保護




報告事故


信息反饋





響應升級

現場清理
事故發生

接到事故報告
啟動應急預案?
信息上報與處理


事態控製?
應急救援行動結束?

應急結束
解除警戒
事故調查
應急增援
事故調查















善後處理


信息溝通
現場監測
人群疏散與安置
醫療救護
現場搶險救災
有關人員和市礦山專業組趕赴現場
現場搶險救災指揮部成員到位
信息收集與分析
專業應急隊伍準備
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到崗
信息傳報
應急救援行動
啟動應急預案

總結




圖1 應急救援響應程序示意圖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市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建立和完善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網絡係統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係統,確保對有關成員單位的調度。定期更新指揮部組成成員單位和應急救援相關單位的通訊錄,確保信息暢通,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必要時,可緊急調用或者征用其他部門和社會通訊係統。
6.2應急救援與裝備保障
1救援裝備保障
由市礦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信息數據庫,明確其、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並上網共享。同時建立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維護、保養和調用製度,並定期更新,定期監督檢查。
2應急隊伍保障
(1)、凡礦山企業多、災害嚴重、事故多發的區級人民政府應建立礦山救護隊,也可以與現有礦山企業共建救援隊伍。
(2)、礦山企業應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礦山救援組織。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救援組織的小型礦山企業,應與就近的專業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或與就近的礦山企業聯合建立專業救援組織。
(3)、礦山救護隊實行分級管理,搶救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時,必須聽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調度和指揮。
3交通運輸保障
(1)、各級人民政府協調有關交通管理部門保證應急救援隊伍、救援物資及應急救援專家能夠及時到達事故現場實施救援。需要鐵路運輸支援時,由鐵道等單位進行協調,組織運輸力量,支持應急響應行動;需要實行交通管製時,由交通、鐵路、公安等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2)、礦山救援和醫療救護車輛配用專用警燈、警笛,發生礦山事故後,根據需要和可能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或由公安部門及時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製。
4礦山救援醫療保障
1、各地120急救中心為市礦山事故醫療救護基地,根據礦山救援工作需要,參與礦山事故中危重傷員的救治工作。
2、礦山企業應建立礦山醫療救護站,或與企業所在地醫院簽訂醫療救護協議,負責企業礦山事故傷員的醫療急救和礦山救援隊伍醫療救護知識的專項培訓工作。
5治安保障
礦山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公安部門維護社會秩序和事故現場的治安保衛工作。
6經費保障
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保障應對礦山安全事故所需經費。各礦山企業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單位承擔,事故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7社會動員保障
(1)、對遇難者的家屬安撫工作,事故發生地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動員村委會、居委會等參加,穩妥、盡快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2)、對露天開采的非煤礦山,如采石場等發生的事故,可動員當地民工參加搶救。
6.3 宣傳、培訓和演練
1 宣傳教育
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及企業要結合實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意識,落實有效的防範措施,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利用各種媒體開展應急救援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事故的自救能力。
2 培訓
為了保證應急救援預案能在應急行動中得到有效運用,充分發揮其指導作用,必須結合實際,根據礦山企業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市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人員、成員單位、救護隊、操作人員進行應急知識培訓。讓現場指揮人員熟悉現場布置和具體指揮行動;搶險人員掌握異常情況的鑒別和具體處置方法,各種工具和器具的使用,自救與互救方法;加強對救護隊的嚴格管理和業務訓練以及與上級的聯絡方法。還必須對企業員工和所有有關人員進行培訓,讓他們了解危險源的位置、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和防範措施。使所有相關人員熟悉應急救援程序和要求,從而保證在發生事故時順利地實施救援行動,做到密切配合,沉著應對。
3 演練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及企業,要定期組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演練要有針對性,重點突出。主要檢驗以下五個方麵的內容:一是在事故期間報警通訊係統能否暢通運作;二是人員能否以最快速度撤離到安全區;三是應急救援隊伍能否以最快速度趕赴現場參加搶險救災;四是能否有效控製事故進一步擴大;五是應急救援組織能否協調運轉。每年至少對《預案》進行演練一次,並做好記錄。
7、監督檢查與獎懲
7.1監督檢查主體
市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對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檢查督導。
7.2獎勵與懲處
(1)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與獎勵。
(2)對參加應急救援工作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救援工作中搶救他人或國家財產英勇犧牲的,應追認為烈士。
(3)對不服從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命令、調遣、臨陣脫逃、謊報情況;不按照規定製定事故應急預案;拒不履行應急救援準備義務;不按照規定報告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盜竊、挪用、貪汙應急救援物資或資金;阻礙應急救援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違規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8 附則
8.1 響應分級標準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Ⅰ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特別重大社會影響等。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II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造成5000-10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或特別重大社會影響等。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III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造成30-50人中毒(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500-5000萬元,或較大社會影響等。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IV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不超過500萬元。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政府辦公室發布實施。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等方麵發生重大改變,或在執行中發現存在重大缺陷時,要及時組織修訂。要定期組織對本預案評審並及時根據評審結論組織修訂。
8.3 其他
1、全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義務參加重特大事故的搶險救災。
2、區人民政府政府應根據本《預案》,結合實際製定本地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3、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5、本《預案》自2009年4月1日施行。
9 附件
附件1:應急預案啟動審批表。
附件2:應急結束審批表。
附件3:新聞發布會審批表。
附件4:礦山特大安全事故緊急報告格式。
附件5: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聯係方式
附件6:鄂州市礦山事故救援專家組通訊錄










附件1
應急預案啟動審批表
呈報單位




礦山企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 意 見
事故災難專項應急委 批 示

附件2
應急結束審批表
呈報單位
礦山企業安全事故處置任務完成情況 (可另附專題說明)
專家組
意 見
礦山企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意見
事故災難專項應急委 批 示

附件3
新聞發布會審批表
呈報單位
新聞發
布會基
本內容
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辦公室意 見
市政府
新聞辦
意 見
礦山企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 批 示

附件4
礦山特大安全事故緊急報告格式
事故單位:
事故發生地 時 間
企業經濟類型 企業規模
事故簡要經過:
初步估算 初步判斷
遇險人數 死亡人數 經濟損失 事故原因 事故性質
事故處理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報告單位:
簽發人: 報告時間:
附件5:
鄂州市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聯係方式
單位 姓名 職務 聯係電話 手機
鄂州市人民政府 總指揮長
鄂州市人民政府 副指揮長
鄂州市安監局 成員
鄂州市公安局 成員
鄂州市國土局 成員
鄂州市衛生局 成員
鄂州市交通局 成員
鄂州市監察局 成員
鄂州市氣象局 成員
鄂州市質監局 成員
鄂州市礦山專家組 成員
鄂州市財政局 成員
鄂州市勞動局 成員
鄂州市總工會 成員
鄂州市民政局 成員
鄂州市環保局 成員
鄂州電力公司 成員


附件6
鄂州市礦山事故救援專家組通訊錄
姓名 單位名稱 聯係方式 職稱及專業 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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