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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領導下井八小時走了十公裏

作者:佚名 2010-10-09 11:17 來源:中國煤炭新聞網

為規範領導帶班下井,省煤炭工業廳製定的《實施細則》已於7日正式施行,記者昨日現場采訪———

班中餐井下吃領導礦工都一樣

井下的路不好走,絕大多數的工作麵都要靠雙腳一步一步地走,所有的帶班領導少則6公裏,多則十幾公裏,幾乎得把每一個工作麵都檢查到,體力消耗比較大。

本報10月8日訊 (記者 鄭書成 蘇景嶽)國家安監總局製定的《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昨日正式施行。為有效落實該規定,省煤炭工業廳結合我省實際,製定了《實施細則》同步實施。《實施細則》明確要求,煤礦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個班,帶班時要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同時,每班下井工人必須有礦領導帶班。

其實,在國家下發規定之前,我省一些大型煤礦早在2004年就開始施行“領導帶班下井”製度。2005年4月,國家安監總局轉發了《山西省煤炭企業領導幹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規定》,供各省在安全監管、監察工作中參照。當時規定要求,集團公司正職領導深入井下不得低於3次/月;分管生產、安全、機電、技術等方麵的副職領導不得低於4次/月。“當時規定隻對下井次數有要求,對下井的時間,沒有硬性規定。”省煤炭工業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和之前做法相比,現在規定更加嚴格和細化。

《實施細則》所稱煤礦,是指煤礦生產礦井和建設礦井,建設礦井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礦井。煤礦領導,是指煤礦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建設礦井的領導,是指從事煤礦建設的施工單位或項目部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

“煤礦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煤礦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該負責人介紹,為防止煤礦領導作假,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其領導姓名應當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公司、各市煤炭局要於每季度首月5日前,在電視、報紙、網絡等當地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布上季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對於未按照帶班計劃完成帶班下井工作或履職不到位的領導,要在媒體上通報處理結果。

為將規定落到實處,今後,相關部門還要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與經濟收入等掛鉤,並把領導幹部帶班下井情況作為考核幹部的主要內容,作為評優、晉級、提拔的依據之一,嚴格考核。

為防止走過場,《實施細則》對監督檢查也進行了明確: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將加強檢查,縣級每月、市級每季、省級每半年至少對所監管的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如發現煤礦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職責或弄虛作假,可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各級煤礦工會、紀委、組織等部門舉報和報告。對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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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煤炭廳接受舉報單位:山西省煤炭安全糾察總隊,舉報電話:0351-4115432;通訊地址:太原市並州北路35號金港大酒店12A層;郵政編碼:030012;電子信箱:①mtjczd@163.com;②jubao@sxcoa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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