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工拒帶炸藥下井 班長打斷他鼻梁
法院判決:算工傷
本報訊 (記者 李瀾 通訊員 楊君相)攜帶炸藥下礦井,需要專業人員。礦井班長讓工人攜帶炸藥被拒絕,班長一氣之下將他打傷。昨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這是工傷。
礦工不帶炸藥被打傷
2008年3月3日,田某與涪陵白濤煤礦簽訂5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進行采煤、掘進等井下工作。同年9月5日交接班時,班長肖某某要求田某在上夜班進礦井時,順便將炸藥攜帶進礦井,田某拒不攜帶,雙方因此發生口角,肖某某將田某打傷。經診斷,田某鼻骨中下部粉碎性骨折。
同年10月13日,田某之妻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根據相關規定,社保局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不服,今年4月17日,煤礦一紙訴狀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上法院,要求其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法院判決維持了社保局的工傷認定決定。白濤煤礦仍不服,上訴至市三中院。
法院認定這是工傷
煤礦稱,田某不同意攜帶炸藥下井並與班長肖某某發生糾紛,雖係工作原因引起,但不是履行工作職責,雙方的行為應屬鬥毆;田某是掘進工,工作場所在井下,鬥毆發生在下井途中,不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
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的田某受到暴力傷害事件,發生在交接班時,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田某不是白濤煤礦的爆破作業人員,班長肖某某要求田某將炸藥攜帶進礦井,不符合規定,田某拒不攜帶炸藥進礦井,屬於履行安全生產的工作職責。
田某為履行安全生產的工作職責拒不攜帶炸藥進礦井,被班長肖某某打傷,屬於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