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將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執行情況納入年度監察執法計劃。
二是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每年至少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進行兩次專項監察或者重點監察,並將監察情況通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
三是對煤礦違反帶班下井製度的行為,要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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