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礦內部治安管理獎懲辦法
作者:佚名
2010-10-30 13:13
來源:本站原創
XX煤礦內部治安管理獎懲辦法
1.1.1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我礦正常的生產,創造更加和諧穩定的礦區環境,全力保障企業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深入推進內部綜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依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和《XX煤業集團有限公司內部治安處罰管理規定》,結合我礦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礦屬各單位(包括駐礦施工單位)和所有職工及家屬在轄區內違反本辦法的社會人員及機動車輛。
1.1.2 處 罰
第三條 本辦法處罰對象為我礦內部職工及家屬(包括駐礦施工單位工作人員)和本轄區內社會人員及機動車輛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XX煤業集團有限公司內部治安處罰管理規定》和礦內部有關管理製度、崗位責任製,尚不構成刑事處罰,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礦內科級以上幹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礦紀檢部門從嚴、從快查處。
第四條 職工和基層單位負責人違反本辦法,給我礦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刑事處理。
凡被公安機關刑事批準逮捕、判刑的人員,礦內給予解除勞動合同,開除礦籍。
第五條 違反火工品管理製度和礦發有關火工品管理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當事人或責任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開除礦籍,對管理單位處以2000元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懲處。
1、 私藏、私借、私運火工品的;
2、 冒他人簽名、塗改料單數量、騙領火工品的;
3、 不落實管理製度,丟失火工品未造成重大事件的;
4、 擅自將火工品帶入職工宿舍、浴池、通勤車的;
5、 不按規定辦理領、退庫手續的;
6、 進入火工庫房攜帶火種、吸煙或動用明火的;
7、 庫房管理員撤離職守、脫崗、空崗的;
8、 拒不整改安全隱患的;
9、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其它方法故意擾亂礦井生產經營秩序的。
第六條 違反礦內部消防管理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當事人罰款500~1000元,損失消防設施的,由武裝保衛科門責令恢複原狀或照價賠償,並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0元。
1、 玩忽職守,造成火災02manbetx.com 損失不大的;
2、 丟失、挪用消防器材的;
3、 破壞消防設施,尚不構成犯罪的;
4、 任意取火,造成火災隱患的;
5、 故意縱火,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七條 違反礦內部治安安全管理製度,給部門或他人造成一定損失,或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下列行為,對當事人罰款500~1000元,情節嚴重的,待崗培訓2~12個月,直止開除礦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懲處。
1、 內外勾結,監守自盜的;
2、 破壞生產設備、故意損壞公共設施的;
3、 組織、教唆、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或利用邪教、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礦井安全生產秩序的;
4、 營私舞弊、損公私肥,變項變賣礦產品、礦材料、礦廢舊金屬的;
5、 打架鬥毆、尋釁滋事、酒後撒瘋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6、 無理取鬧、糾纏領導的;
7、 小偷小摸、變賣公私財物的;
8、 在辦公場所、職工宿舍猜拳行令、聚眾賭博的;
9、 破壞他人勞動成果、踐踏草坪、亂扔雜物、挖樹折花、汙染環境的;
10、 影響辦公秩序或他人工作的;
11、 打擊、報複舉報人的;
12、偽造、變造或買賣礦機關、單位內部或其他組織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13、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
14、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機關調查的;
違反本條1、2、3、4款,造成直接損失在1000元以下的,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000元,對02manbetx.com 單位罰款2000元,對該單位第一責任人罰款1000元,對值班管理人員罰款500元,直接責任人待崗培訓一個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的,對02manbetx.com 單位給予2000~5000元罰款,是勞合工的給予1000~3000元的罰款並待崗一年,待崗期間每月隻發300元生活費,是農協工或臨時工的解除勞動關係、開除礦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刑事處罰。
第八條 違反礦內交通管理規定,存在安全隱患的下列行為,對當事人罰款200~500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0元,造成重大02manbetx.com 的,合同製職工待崗培訓半年,農協工、臨時工一律開除礦籍。
1、 騎摩托車上下班到南風井的;
2、 在礦內亂停亂放車輛,不服從管理的;
3、 礦內高速行駛,造成安全事故的;
4、 出入礦大門不下車,違反出入門管理規定的;
5、 強乘、搶乘通勤車,損壞車輛部件或擠傷他人的;
6、 偷開他人機動車輛的;
7、 違反車輛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違反礦內各項工作製度和崗位職責,玩忽職守的下列行為,對當事人處以500~2000元罰款,待崗培訓6~12個月,對相關責任人處以200~1000元罰款,並按責任大小賠償礦上經濟損失。
1、 值班人員,擅離職守,不按規定履行職責,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
2、 發現險情和隱患未及時向有關人員彙報,瞞報或不如實報告,造成事態擴大和後果的;
3、 失職、瀆職尚不能構成犯罪的;
4、 違反財務製度導致被盜,被撬案件發生的;
5、 違反印鑒、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製度,發生被盜案件的;
6、 其他不良的行為。
第十條 違反礦內部有關煤場和礦產品管理製度,影響礦井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企業形象的下列行為,對當事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礦內職工待崗培訓一年,對社會車輛終止供煤,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刑事處理。
1、 拉煤車輛占倉壓磅、撬磅的;
2、 拉煤車輛強行插隊,不聽煤場管理人員管理的;
3、 圍攻、毆打煤場工作人員的;
4、 聚眾鬧事、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
5、 強行裝煤、搶奪礦產品的;
6、 拉煤司機弄虛作假、注水、故意變換品種的;
7、 拉煤車輛亂停亂放,不服從管理的;
8、 煤場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監守自盜的;
9、 煤場工作人員為證號不全車輛過磅裝煤的;
10、 煤場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夥同他人偷盜礦產品或變項損害企業利益的;
11、煤場工作人員違反礦有關製度規定和臨時規定的其它行為。
1.1.3 獎 勵
第十一條 礦武裝保衛科作為礦職能部門,在不違犯法律的情況下,對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行為進行查處,處罰金全部上交礦財務科,由財務科單列記帳,作為辦案經費和獎勵基金。
第十二條 職工因維護企業財產和他人人身安全傷殘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評定傷殘,並予以2000~5000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 依照《企事業單位治安保衛條例》,單位治安保衛人員因履行治安保衛職責傷殘或死亡的,依照有關規定,評定傷殘,申報批準烈士,並予以一定補助獎勵。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根據貢獻予以500~2000元的獎勵。
1、 在維護企業穩定,維護企業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
2、 發現火情及時報警,積極補救,使損失減少的;
3、 為偵破案件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的;
4、 在突發事件中奮不顧身,表現突出,作出一定貢獻的;
5、 在內部治安工作中表現突出的;
6、 有根據地檢舉揭發或勇於製止違法犯罪有功的;
7、 見義勇為的其他行為。
1.1.4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沒有列舉的行為可比照《XX煤業集團有限公司內部治安處罰管理規定》和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礦治保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1.1.1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我礦正常的生產,創造更加和諧穩定的礦區環境,全力保障企業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深入推進內部綜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依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和《XX煤業集團有限公司內部治安處罰管理規定》,結合我礦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礦屬各單位(包括駐礦施工單位)和所有職工及家屬在轄區內違反本辦法的社會人員及機動車輛。
1.1.2 處 罰
第三條 本辦法處罰對象為我礦內部職工及家屬(包括駐礦施工單位工作人員)和本轄區內社會人員及機動車輛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XX煤業集團有限公司內部治安處罰管理規定》和礦內部有關管理製度、崗位責任製,尚不構成刑事處罰,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礦內科級以上幹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礦紀檢部門從嚴、從快查處。
第四條 職工和基層單位負責人違反本辦法,給我礦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刑事處理。
凡被公安機關刑事批準逮捕、判刑的人員,礦內給予解除勞動合同,開除礦籍。
第五條 違反火工品管理製度和礦發有關火工品管理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當事人或責任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開除礦籍,對管理單位處以2000元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懲處。
1、 私藏、私借、私運火工品的;
2、 冒他人簽名、塗改料單數量、騙領火工品的;
3、 不落實管理製度,丟失火工品未造成重大事件的;
4、 擅自將火工品帶入職工宿舍、浴池、通勤車的;
5、 不按規定辦理領、退庫手續的;
6、 進入火工庫房攜帶火種、吸煙或動用明火的;
7、 庫房管理員撤離職守、脫崗、空崗的;
8、 拒不整改安全隱患的;
9、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其它方法故意擾亂礦井生產經營秩序的。
第六條 違反礦內部消防管理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當事人罰款500~1000元,損失消防設施的,由武裝保衛科門責令恢複原狀或照價賠償,並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0元。
1、 玩忽職守,造成火災02manbetx.com 損失不大的;
2、 丟失、挪用消防器材的;
3、 破壞消防設施,尚不構成犯罪的;
4、 任意取火,造成火災隱患的;
5、 故意縱火,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七條 違反礦內部治安安全管理製度,給部門或他人造成一定損失,或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下列行為,對當事人罰款500~1000元,情節嚴重的,待崗培訓2~12個月,直止開除礦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懲處。
1、 內外勾結,監守自盜的;
2、 破壞生產設備、故意損壞公共設施的;
3、 組織、教唆、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或利用邪教、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礦井安全生產秩序的;
4、 營私舞弊、損公私肥,變項變賣礦產品、礦材料、礦廢舊金屬的;
5、 打架鬥毆、尋釁滋事、酒後撒瘋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6、 無理取鬧、糾纏領導的;
7、 小偷小摸、變賣公私財物的;
8、 在辦公場所、職工宿舍猜拳行令、聚眾賭博的;
9、 破壞他人勞動成果、踐踏草坪、亂扔雜物、挖樹折花、汙染環境的;
10、 影響辦公秩序或他人工作的;
11、 打擊、報複舉報人的;
12、偽造、變造或買賣礦機關、單位內部或其他組織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13、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
14、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機關調查的;
違反本條1、2、3、4款,造成直接損失在1000元以下的,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000元,對02manbetx.com 單位罰款2000元,對該單位第一責任人罰款1000元,對值班管理人員罰款500元,直接責任人待崗培訓一個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的,對02manbetx.com 單位給予2000~5000元罰款,是勞合工的給予1000~3000元的罰款並待崗一年,待崗期間每月隻發300元生活費,是農協工或臨時工的解除勞動關係、開除礦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刑事處罰。
第八條 違反礦內交通管理規定,存在安全隱患的下列行為,對當事人罰款200~500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0元,造成重大02manbetx.com 的,合同製職工待崗培訓半年,農協工、臨時工一律開除礦籍。
1、 騎摩托車上下班到南風井的;
2、 在礦內亂停亂放車輛,不服從管理的;
3、 礦內高速行駛,造成安全事故的;
4、 出入礦大門不下車,違反出入門管理規定的;
5、 強乘、搶乘通勤車,損壞車輛部件或擠傷他人的;
6、 偷開他人機動車輛的;
7、 違反車輛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違反礦內各項工作製度和崗位職責,玩忽職守的下列行為,對當事人處以500~2000元罰款,待崗培訓6~12個月,對相關責任人處以200~1000元罰款,並按責任大小賠償礦上經濟損失。
1、 值班人員,擅離職守,不按規定履行職責,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
2、 發現險情和隱患未及時向有關人員彙報,瞞報或不如實報告,造成事態擴大和後果的;
3、 失職、瀆職尚不能構成犯罪的;
4、 違反財務製度導致被盜,被撬案件發生的;
5、 違反印鑒、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製度,發生被盜案件的;
6、 其他不良的行為。
第十條 違反礦內部有關煤場和礦產品管理製度,影響礦井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企業形象的下列行為,對當事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礦內職工待崗培訓一年,對社會車輛終止供煤,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刑事處理。
1、 拉煤車輛占倉壓磅、撬磅的;
2、 拉煤車輛強行插隊,不聽煤場管理人員管理的;
3、 圍攻、毆打煤場工作人員的;
4、 聚眾鬧事、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
5、 強行裝煤、搶奪礦產品的;
6、 拉煤司機弄虛作假、注水、故意變換品種的;
7、 拉煤車輛亂停亂放,不服從管理的;
8、 煤場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監守自盜的;
9、 煤場工作人員為證號不全車輛過磅裝煤的;
10、 煤場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夥同他人偷盜礦產品或變項損害企業利益的;
11、煤場工作人員違反礦有關製度規定和臨時規定的其它行為。
1.1.3 獎 勵
第十一條 礦武裝保衛科作為礦職能部門,在不違犯法律的情況下,對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行為進行查處,處罰金全部上交礦財務科,由財務科單列記帳,作為辦案經費和獎勵基金。
第十二條 職工因維護企業財產和他人人身安全傷殘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評定傷殘,並予以2000~5000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 依照《企事業單位治安保衛條例》,單位治安保衛人員因履行治安保衛職責傷殘或死亡的,依照有關規定,評定傷殘,申報批準烈士,並予以一定補助獎勵。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根據貢獻予以500~2000元的獎勵。
1、 在維護企業穩定,維護企業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
2、 發現火情及時報警,積極補救,使損失減少的;
3、 為偵破案件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的;
4、 在突發事件中奮不顧身,表現突出,作出一定貢獻的;
5、 在內部治安工作中表現突出的;
6、 有根據地檢舉揭發或勇於製止違法犯罪有功的;
7、 見義勇為的其他行為。
1.1.4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沒有列舉的行為可比照《XX煤業集團有限公司內部治安處罰管理規定》和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礦治保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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