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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出入礦區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0-10-30 13:13 來源:本站原創
車輛出入礦區管理製度
為了認真搞好礦區治安管理,確保企業財產不受損失,加強車輛出入礦區管理工作,特製定本製度,望有關單位(部門)遵照執行。
一、嚴禁各種類型的出租車出入礦區。
二、進入礦區的送貨車輛,必須登記,出礦時停車檢查。
三、出礦的載貨車輛必須辦理出門手續,登記放行。
四、出門證必須有礦主管領導和部門主管領導的簽字,礦主管領導不在時,由當天值班礦領導簽字。
五、杜絕用出租車送材料,用其它車輛送材料時,貨主及司機必須遵守出入礦規定。
六、本單位車輛或載貨(拉煤)出礦時,必須辦理有關手續並接受檢查,基層單位材料出礦時,必須有用料單位和供應部門門領導的簽字,登記後方可出礦。
七、凡地麵煤流係統各轉點清理新落地煤需要拉運時,有關單位必須事先同煤場辦溝通,然後由煤場辦與車隊協商,並辦理有關出門手續,派專人跟車拉到煤場,任何人不得私自拉運。
八、通勤車輛發往生活區時,不準拉載任何財物,否則對司機及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理或經濟處罰。
九、任何單位的車輛違犯本製度,按礦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本製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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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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