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倉清堵安全技術措施
作者:佚名
2010-11-02 10:45
來源:本站原創
煤倉清堵
安全技術
措施
1、加強煤倉 管理,保證煤倉完好、出渣順利和 安全生產。當煤倉堵塞時,要及時進行清堵,以確保順利生產。
2、清堵原則及準備工作
A、為了保證煤倉的暢通,煤倉使用應嚴格控製存煤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並嚴防雜物積水進入煤倉,以防堵塞。煤倉應由指定人員定期檢查,發現堵塞,及時處理。
B、清堵原則:煤倉下口輕微堵塞一般采用人工處理,人工處理困難時,經礦總工批準,方可放炮處理。
C、清堵準備工作:
首先查明堵塞部位上下的瓦斯濃度,發現超限時,應立即采用瓦斯排放方法,直至濃度正常,並保證正常通風瓦檢。排除煤倉積水。探明堵塞原因、部位,以確定正確的處理方法。處理前在煤倉附近安裝電話,以便發生意外後及時彙報聯係。
D、查探煤倉前,應查明倉內瓦斯濃度,確保無危險後,方可派人進入倉內。查探人員必須攜帶礦燈、佩戴好防護用具,並嚴格佩戴 保險繩。查探人員禁止進入倉內時間過長或進入過深,以防止倉壁煤矸掉落傷人。煤倉上應有專人監護、聯係。
3、人工處理 安全 措施:
A、加固周圍巷道,排除倉內積水、瓦斯、設好警戒,切斷有關電源,並保證煤倉內通風情況良好。要設專人進行聯係和警戒。
B、人員站立地點應嚴格選擇,以防倉內積水、餘渣,確保 安全。
C、禁止一人作業,現場應有監護、警戒人員。清堵人員必須攜帶礦燈、佩戴好防護用具,並嚴格佩戴 保險繩。
D、清堵時要和煤倉下口的皮帶機司機嚴格聯係好,皮帶機運行時嚴禁人員進入煤倉。有人在煤倉內,嚴禁運行皮帶機。
E、清堵結束時,必須等皮帶機停穩、給煤機關閉之後,人員方可從煤倉下口下來。皮帶機未停穩或給煤機未關閉,嚴禁人員通行。
4、放炮清堵 措施:
A、必須嚴格遵循 煤礦《 01manbetx 01manbetx 》中第303條和第304條有關規定達到每個施工人員。
B、炮眼深度小於0.6m時,不得裝藥、放炮。在特殊條件下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製訂安全 措施,報礦總 工程師批準,可以小於0.6m,但炮泥必須封滿。
C、炮眼深度為0.6-1.0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
D、炮眼深度超過1.0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m。
E、經礦總 工程師批準後,方可放炮處理。
F、必須采用經部批準的用於溜煤眼的 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
G、每次放炮隻準使用一個 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H、每次放炮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若濃度超限,則嚴禁放炮處理。
I、每次放炮前,必須灑水防塵。
J、在有威脅安全的地點必須撤人、停電。
K、嚴禁放明炮、糊炮,嚴禁明火、普通導爆索或非電導爆管放炮。
L、嚴格遵守其它放炮規定,嚴禁違章作業。
M、現場嚴格設置警戒,並通知受威脅地點人員撤人。
N、放炮工作嚴格遵循井下放炮的有關規定。
O、選用有經驗的、操作謹慎的放炮員擔任放炮工作。
P、放炮後及時排除隱患。確認無危險後,方可離開現場。
Q、要確保煤倉內通風情況良好,瓦斯濃度不超限。
1、加強煤倉 管理,保證煤倉完好、出渣順利和 安全生產。當煤倉堵塞時,要及時進行清堵,以確保順利生產。
2、清堵原則及準備工作
A、為了保證煤倉的暢通,煤倉使用應嚴格控製存煤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並嚴防雜物積水進入煤倉,以防堵塞。煤倉應由指定人員定期檢查,發現堵塞,及時處理。
B、清堵原則:煤倉下口輕微堵塞一般采用人工處理,人工處理困難時,經礦總工批準,方可放炮處理。
C、清堵準備工作:
首先查明堵塞部位上下的瓦斯濃度,發現超限時,應立即采用瓦斯排放方法,直至濃度正常,並保證正常通風瓦檢。排除煤倉積水。探明堵塞原因、部位,以確定正確的處理方法。處理前在煤倉附近安裝電話,以便發生意外後及時彙報聯係。
D、查探煤倉前,應查明倉內瓦斯濃度,確保無危險後,方可派人進入倉內。查探人員必須攜帶礦燈、佩戴好防護用具,並嚴格佩戴 保險繩。查探人員禁止進入倉內時間過長或進入過深,以防止倉壁煤矸掉落傷人。煤倉上應有專人監護、聯係。
3、人工處理 安全 措施:
A、加固周圍巷道,排除倉內積水、瓦斯、設好警戒,切斷有關電源,並保證煤倉內通風情況良好。要設專人進行聯係和警戒。
B、人員站立地點應嚴格選擇,以防倉內積水、餘渣,確保 安全。
C、禁止一人作業,現場應有監護、警戒人員。清堵人員必須攜帶礦燈、佩戴好防護用具,並嚴格佩戴 保險繩。
D、清堵時要和煤倉下口的皮帶機司機嚴格聯係好,皮帶機運行時嚴禁人員進入煤倉。有人在煤倉內,嚴禁運行皮帶機。
E、清堵結束時,必須等皮帶機停穩、給煤機關閉之後,人員方可從煤倉下口下來。皮帶機未停穩或給煤機未關閉,嚴禁人員通行。
4、放炮清堵 措施:
A、必須嚴格遵循 煤礦《 01manbetx 01manbetx 》中第303條和第304條有關規定達到每個施工人員。
B、炮眼深度小於0.6m時,不得裝藥、放炮。在特殊條件下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製訂安全 措施,報礦總 工程師批準,可以小於0.6m,但炮泥必須封滿。
C、炮眼深度為0.6-1.0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
D、炮眼深度超過1.0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m。
E、經礦總 工程師批準後,方可放炮處理。
F、必須采用經部批準的用於溜煤眼的 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
G、每次放炮隻準使用一個 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H、每次放炮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若濃度超限,則嚴禁放炮處理。
I、每次放炮前,必須灑水防塵。
J、在有威脅安全的地點必須撤人、停電。
K、嚴禁放明炮、糊炮,嚴禁明火、普通導爆索或非電導爆管放炮。
L、嚴格遵守其它放炮規定,嚴禁違章作業。
M、現場嚴格設置警戒,並通知受威脅地點人員撤人。
N、放炮工作嚴格遵循井下放炮的有關規定。
O、選用有經驗的、操作謹慎的放炮員擔任放炮工作。
P、放炮後及時排除隱患。確認無危險後,方可離開現場。
Q、要確保煤倉內通風情況良好,瓦斯濃度不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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