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巷運輸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作者:佚名
2010-11-02 21:45
來源:www.dukashe.com
平巷運輸
安全技術
管理規定
第27條 軌道運輸平巷的淨斷麵、人行道寬度和 安全間隙必須符合《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規定,不符合規定的要製定規劃限期整改。
主要運輸大巷,水溝蓋板要齊全、穩固,管線、電纜按 標準敷設,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無浮矸雜物。
運輸大巷中的轉轍機必須安裝在壁龕內。
第28條 對線路和機車的要求
1.主要運輸大巷、車場的軌道、架線達到優良品,其它達到合格品。行駛架線電機車的軌道,曲線半徑不得小於12米。
2.對架線實行掛牌 管理,架線尾端和絕緣點設明顯標誌。
3.架線電壓不得超過600V,整流盤加設阻流圈。
4.禁止用架線電源作照明電源。
5.按《 煤礦窄軌電機車年審細則》要求,每年對機車、司機等進行一次年審。
6.對架線電機車必須按《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等規定的試驗周期、內容、方法和要求進行製動距離試驗。
7.電機車集電弓與車體連接處應加強絕緣,絕緣間隙不得小於100mm,並逐步去掉集電弓子拉繩。
第29條 巷道內施工
1.在主要運輸大巷從事巷道、軌道、架線、設備和設施的施工和維修時,必須製定 安全技術 措施。
2.在運輸大巷掘進新開門時製定的安全 措施必須經礦總 工程師批準,防止架線觸電,確保人行道暢通和行車行人安全。
3.在巷道內施工作業時,在施工地點兩端40m處設警示紅燈信號,以示機車停運或慢行,機車運行時要發出信號。嚴禁在施工警戒區內會車。
4.采區正式投產後,嚴禁采用電瓶車在主運大巷線路上調車。
第30條 機車運輸
⒈機車司機必須停車上下,機車運行中嚴禁將身體露出車外。
⒉牽引列車或機車單獨運行時都必須前有照明,照明燈距不小於40m,後有紅燈。
⒊機車在車場調配車輛時,不準摘去連接裝置。上部平車場,在規定停車位置至變坡點之間禁止使用機車頂車,下車場禁止使用滑頭帶車。
⒋大巷中途不準停留車輛,如需中途停車裝卸物料時,必須經運輸調度站批準,停留的車輛要掩好。
⒌機車在遇有行人、會車、過彎道、叉口、行人過道平橋、車場時必須減速鳴笛。機車不準超載和超速運行。
⒍大巷運輸要取消押車工(平巷人行車除外),並在車場設專職人員,負責調車和摘掛鉤工作。
⒎主要運輸大巷禁止人工擁車,特殊情況需人工擁車的,需經運輸調度站批準。
8.高速鐵路、采區裝載點、卸載站(翻籠)進出車線實行封閉 管理。
9.使用信集閉的巷道,要嚴格按行車信號行駛,大巷禁止人工擁車。嚴禁闖紅燈,嚴禁拉電機車集電弓子進行調速行駛。
10.嚴禁在機車上方乘坐人員和存放物料工具等。
11.正常運行中嚴禁頂車。嚴禁電機車異道頂(拉)車。
12.禁止使用特種車輛運送普通材料和設備。
13.當發現行駛車輛前方發生緊急情況時,應采用擺燈作為緊急停車信號,一般情況下不得隨意使用。
14.當電機車發生故障需要維修時,必須切斷架空線電源或進入機車維修間進行,嚴禁在架空線帶電情況下從事維修機車的工作。
15、電機車上要配備維修工具。
16.信集閉
⑴訂貨與驗收。新安裝的信集閉係統,投用前必須由 設計、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按原煤炭部發布的《 煤礦井下機車運輸信號係統驗收規則(試行)》初步驗收合格後,方準投入使用。試用三個月後,由礦方向集團公司提出申請驗收,集團公司按煤生字(1998)第238號文件和 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運行。
⑵使用與維護。本著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明確維修人員,落實責任,並製定信集閉運行維護 管理規定,確保其正常使用。
17.新的主要運輸係統投用必須經集團公司驗收。
第31條 電瓶車運輸
⒈電瓶車應符合完好 標準,發現燈、鈴、閘、控製器閉鎖失效、電器失爆等問題之一者不經整改,禁止使用。
⒉正常運行中嚴禁頂車(在車場調車時除外)。
⒊在調車線、車場需要頂車時嚴禁摘掉連接裝置頂車。
⒋必須使用正規的連接器連車,嚴禁使用繩批子或其它代用品。
⒌2.5噸機車牽引一噸礦車時,不得超過6個車,5噸機車牽引車數不得超過12個車,8噸機車不得超過20個車。
運輸綜采支架等大型設備時,2.5~5噸電瓶車牽引1輛,8噸電瓶車牽引2輛。
⒍嚴禁進入架線機車運輸巷道,因特殊情況確需進入架線下時,須製定安全 措施,確保架線停電,且電瓶車必須有頂棚。
7.嚴禁司機在車內站立、身體探出車外或在車下操作機車。
第32條 無軌膠輪車(柴油機)運輸
1. 風量:不小於4m3/min/KW。
2. 符合《 煤礦安全 01manbetx 》第350條規定。
3. 排出的尾氣中co濃度不超過1000ppm。
4. 排出的尾氣中氧化氮濃度不超過800ppm。
5. 油庫設滅火器(不少於2個)。
6. 照明燈照距不小於40m。
7. 喇叭齊全有效。
8. 巷道斷麵不小於3.5×3.2m(寬×高)。
9. 巷道坡度不大於20%.
10. 管線和風筒吊掛高度不小於1.9m。
第27條 軌道運輸平巷的淨斷麵、人行道寬度和 安全間隙必須符合《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規定,不符合規定的要製定規劃限期整改。
主要運輸大巷,水溝蓋板要齊全、穩固,管線、電纜按 標準敷設,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無浮矸雜物。
運輸大巷中的轉轍機必須安裝在壁龕內。
第28條 對線路和機車的要求
1.主要運輸大巷、車場的軌道、架線達到優良品,其它達到合格品。行駛架線電機車的軌道,曲線半徑不得小於12米。
2.對架線實行掛牌 管理,架線尾端和絕緣點設明顯標誌。
3.架線電壓不得超過600V,整流盤加設阻流圈。
4.禁止用架線電源作照明電源。
5.按《 煤礦窄軌電機車年審細則》要求,每年對機車、司機等進行一次年審。
6.對架線電機車必須按《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等規定的試驗周期、內容、方法和要求進行製動距離試驗。
7.電機車集電弓與車體連接處應加強絕緣,絕緣間隙不得小於100mm,並逐步去掉集電弓子拉繩。
第29條 巷道內施工
1.在主要運輸大巷從事巷道、軌道、架線、設備和設施的施工和維修時,必須製定 安全技術 措施。
2.在運輸大巷掘進新開門時製定的安全 措施必須經礦總 工程師批準,防止架線觸電,確保人行道暢通和行車行人安全。
3.在巷道內施工作業時,在施工地點兩端40m處設警示紅燈信號,以示機車停運或慢行,機車運行時要發出信號。嚴禁在施工警戒區內會車。
4.采區正式投產後,嚴禁采用電瓶車在主運大巷線路上調車。
第30條 機車運輸
⒈機車司機必須停車上下,機車運行中嚴禁將身體露出車外。
⒉牽引列車或機車單獨運行時都必須前有照明,照明燈距不小於40m,後有紅燈。
⒊機車在車場調配車輛時,不準摘去連接裝置。上部平車場,在規定停車位置至變坡點之間禁止使用機車頂車,下車場禁止使用滑頭帶車。
⒋大巷中途不準停留車輛,如需中途停車裝卸物料時,必須經運輸調度站批準,停留的車輛要掩好。
⒌機車在遇有行人、會車、過彎道、叉口、行人過道平橋、車場時必須減速鳴笛。機車不準超載和超速運行。
⒍大巷運輸要取消押車工(平巷人行車除外),並在車場設專職人員,負責調車和摘掛鉤工作。
⒎主要運輸大巷禁止人工擁車,特殊情況需人工擁車的,需經運輸調度站批準。
8.高速鐵路、采區裝載點、卸載站(翻籠)進出車線實行封閉 管理。
9.使用信集閉的巷道,要嚴格按行車信號行駛,大巷禁止人工擁車。嚴禁闖紅燈,嚴禁拉電機車集電弓子進行調速行駛。
10.嚴禁在機車上方乘坐人員和存放物料工具等。
11.正常運行中嚴禁頂車。嚴禁電機車異道頂(拉)車。
12.禁止使用特種車輛運送普通材料和設備。
13.當發現行駛車輛前方發生緊急情況時,應采用擺燈作為緊急停車信號,一般情況下不得隨意使用。
14.當電機車發生故障需要維修時,必須切斷架空線電源或進入機車維修間進行,嚴禁在架空線帶電情況下從事維修機車的工作。
15、電機車上要配備維修工具。
16.信集閉
⑴訂貨與驗收。新安裝的信集閉係統,投用前必須由 設計、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按原煤炭部發布的《 煤礦井下機車運輸信號係統驗收規則(試行)》初步驗收合格後,方準投入使用。試用三個月後,由礦方向集團公司提出申請驗收,集團公司按煤生字(1998)第238號文件和 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運行。
⑵使用與維護。本著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明確維修人員,落實責任,並製定信集閉運行維護 管理規定,確保其正常使用。
17.新的主要運輸係統投用必須經集團公司驗收。
第31條 電瓶車運輸
⒈電瓶車應符合完好 標準,發現燈、鈴、閘、控製器閉鎖失效、電器失爆等問題之一者不經整改,禁止使用。
⒉正常運行中嚴禁頂車(在車場調車時除外)。
⒊在調車線、車場需要頂車時嚴禁摘掉連接裝置頂車。
⒋必須使用正規的連接器連車,嚴禁使用繩批子或其它代用品。
⒌2.5噸機車牽引一噸礦車時,不得超過6個車,5噸機車牽引車數不得超過12個車,8噸機車不得超過20個車。
運輸綜采支架等大型設備時,2.5~5噸電瓶車牽引1輛,8噸電瓶車牽引2輛。
⒍嚴禁進入架線機車運輸巷道,因特殊情況確需進入架線下時,須製定安全 措施,確保架線停電,且電瓶車必須有頂棚。
7.嚴禁司機在車內站立、身體探出車外或在車下操作機車。
第32條 無軌膠輪車(柴油機)運輸
1. 風量:不小於4m3/min/KW。
2. 符合《 煤礦安全 01manbetx 》第350條規定。
3. 排出的尾氣中co濃度不超過1000ppm。
4. 排出的尾氣中氧化氮濃度不超過800ppm。
5. 油庫設滅火器(不少於2個)。
6. 照明燈照距不小於40m。
7. 喇叭齊全有效。
8. 巷道斷麵不小於3.5×3.2m(寬×高)。
9. 巷道坡度不大於20%.
10. 管線和風筒吊掛高度不小於1.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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