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電池機車充電工技術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充電工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的人員擔任。
第2條 應熟悉本崗位的機電設備性能及供電係統。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能熟練地按01manbetx
01manbetx
進行充電作業。
第3條 對於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極柱的焊接,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主管部門考核,取得《允許操作證》的人員擔任。
第4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度和交接班製度。
第5條 充電工作業時應穿著規定的勞保用品。
二、準備工作
第6條 充電前必須先進行整體檢查:
1. 電池裝置外部應完好,銘牌和防爆標誌齊全。
2. 電池裝置的型號、額定工作電壓。
第7條 換電瓶箱時,必須把電機車控製器手把拉回零位,取下手把。抽出電機車上的插銷。
第8條 用推移方法換電瓶時,機車應與充電架對中。抽出電瓶箱與機車上的四個固定串銷,再平行推移到充電架上。
第9條 用吊車換電瓶時,應先檢查吊車起重鉤環、鋼絲繩、製動閘與電動按鈕,確認無誤再行起吊。吊車升起後,起重物下不準站人。
第10條 充電工作開始前應先檢查充電機及充電機上的儀表、確認指示準確,再行送電。
第11條 先擦淨電池箱蓋上的灰塵、積水後,打開電池箱,清洗幹淨。
第12條 電源裝置每次充電前都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13條 檢查各電池間連接極柱是否正確,接線端子的連接是否牢固。
第14條 充電機電源的兩極不得接反(電源的正極接電池的正極、電源的負極接電池的負極)。
第15條 整流設備充電插銷必須采用電源裝置的專用插銷,不得用其它代用。
第16條 打開全部電池旋塞,清除放在電瓶上的任何工具、物品與贓物。
三、充電作業
第17條 充電前應再檢查一次電源連接是否正確、觀察電壓表的指示值,並做好記錄。然後起動整流器開始充電。
第18條 注意觀察電池在充電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其中包括電解液的比重和溫度、電池的端電壓、充電電流的變化),如有異常情況應停電處理,不準電池帶故障充電。
第19條 各種型號的電瓶及充電機,其充電方式、充電電流、充電時間、常規充電或快速充電,應按該產品說明書及有關技術文件執行。
第20條 在有80%的單體電池電壓升至2.4伏時,才可改用第二階段充電。當電解液冒出細密強烈氣泡,而且達到2.5伏以上,電壓、比重穩定3小時不變,即為充電完畢。
第21條 停止充電前各電池槽的比重:酸性為1.26±0.01,否則,可用蒸餾水(當大於1.270時)或比重為1.300的稀硫酸(當小於1.250時)調整。堿性為1.17~1.220。液麵高出極板高度:酸性為10~20毫米,堿性15~30毫米。
第22條 充電時電解液的溫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合成堿電解液43℃;苛性鈉電解液35℃;硫酸電解液45℃。溫度超過時,應立即停充或降低電流充電,待冷卻後再充。測量溫度時應不少於3塊電池。
第23條 注意連接線與極柱,不得有過熱或鬆動情況。
第24條 電池中電解液溢出時,應及時吸出、擦淨。
第25條 監視充電設備的運行情況,遇有不正常現象立即停充,待處理後再充電。
第26條 禁止在充電過程中,緊固連接線及螺帽等。禁止將扳手等工具放在電池上。
第27條 在充電過程中,每小時必須檢查一次電池電壓、電流、液麵、比重和溫度,並做好記錄。
四、收尾工作
第28條 充電完畢必須停止1~1.5小時,待冷卻後,才準蓋上電池旋塞。擦淨注液口的酸堿跡,蓋上電池箱蓋,鎖上螺栓,待用。
第29條 工作結束後,打掃好環境衛生,整理好工具、儀表,填好當班工作日記及交接班記錄,再行交班。
五、充電室設施
第30條 充電室必須設置水源,以備衝洗蓄電池之用。
第31條 必須設置電壓表、點溫計、比重計及溫度計等檢測儀表。
第32條 必須設置防火工具及消防器材。
第33條 必須設置充電架及推移電平箱的設備或起吊設備。嚴禁占用機車充電。
第34條 必須放置有護目眼鏡、橡膠手套、膠靴及橡皮圍裙等,以備配製電解液時使用。
第35條 盛電解液的容器必須堅固耐酸堿。在調和電解液時必須將硫酸徐徐倒入水中,嚴禁向硫酸內倒水,以免硫酸飛濺,燙傷工作人員。
第36條 配製酸性電解液時,充電室內必須備有中和電解液的5%的硫酸鈉溶液,遇有電解液燙傷應先用其清洗,然後再用清水衝洗。
第37條 配製堿性電解液時,事先準備好足夠的3%的硼酸水和清水,以備皮膚沾有堿液時,立即用以衝洗。
六、其它規定
第38條 每周測量一次漏泄電流,清洗一次特殊工作栓。
第39條 每周必須檢查和調整每隻蓄電池電解液的比重。。
第40條 堿性蓄電池使用300~350個循環,酸性蓄電池使用6個月應全部更換一次電解液並進行清洗,然後按初充電方式進行充電。
第41條 每組電瓶使用達30個循環時,要進行一次全麵檢查,並均衡充電一次。
第42條 配製硫酸電解液必須用純水或蒸餾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