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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井把鉤工技術操作規程

作者:佚名 2010-11-12 14:02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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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規定
第1條 把鉤工必須具有立井把鉤的工作經曆,熟悉把鉤工作,並經過培訓,考試合格,發證後方可上崗。
第2條 在絞車運行期間必須精力集中,隨時注視指示信號、提升容器、連接裝置、安全門、罐門、鋼絲繩等設施的情況,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
第3條 不準有閑人在井口棚內逗留,嚴禁任何人在井口往井下扒瞧。嚴禁任何人從罐下通過。
第4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交班者要交清本班安全情況和機器運轉情況;接班者要檢查所有安全設施的完好狀況,確認一切正常方可開始工作。
二、提升物料
第5條 升降物料時,檢查裝車數和重量是否超過規定。
第6條 升降物料時,按下列程序操作:
1. 罐籠到停罐位置立即推上罐座。
2. 罐停穩後拉開井口安全門和罐門。
3. 打開罐內大小罐擋,搬開進罐側阻車器,向罐內推車裝罐。
4. 車進罐後立即合上罐擋。
5. 經檢查無誤,關上罐門和安全門,搬開罐座後,向信號工發出可向下放罐信號。
第7條 推車時,把裝罐的車放過擋車器後立即搬回擋車器擋好後邊的車,任何時候不得把車輛提前放過擋車器。
第8條 道心有人時,嚴禁操作推車機。
第9條 嚴禁在同一層罐籠內同時既乘人又裝物料。
第10條 使用平板車、特殊型專用車提升物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不準超重、超長、超高和超寬。
2. 裝車物料必須穩固,不偏載,捆綁牢靠。
3. 車輛在罐內位置適當,穩固、牢靠。
第11條 升降管子、軌道等長料時,按專項措施進行。
第12條 升降爆破材料時,火工人員應事先與井上下把鉤工聯係,並經礦當日值班領導批準後才準裝罐。嚴禁在井口和井底附近存放爆破材料。
第13條 遇到罐內卡車或車在罐內掉道時,要與信號工聯係後,應使用繩索係著的長柄工具處理。
三、提升人員
第14條 每罐所乘人數不得超過定員。
第15條 提升人員時嚴禁使用罐座。
第16條 當罐停穩後,必須先打開一側安全門和罐門,待人員下完之後,上罐人員再從另一側進罐,任何人不得私自開罐門搶上搶下。
第17條 攜帶爆破材料的火工人員乘罐時,每層罐籠不得超過4人,其它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第18條 開車信號未發之前,必須檢查乘罐人員肢體或攜帶工具有無伸出罐外的情況,如有,則須糾正後才準發出開車信號。
第19條 攜帶工具材料影響他人安全者,需安排妥善,可放在罐內或乘專罐上下。
第20條 人員不得與有爆炸性、易燃性或腐蝕性的物品同乘一罐。
第21條 升降人員時,進車側的擋車器必須閉合,一切車輛停止往井筒方麵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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