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軌運輸安全操作規程
作者:安全管理網
2010-11-15 21:45
來源:安全管理網
一、運輸車輛限製速度應執行下列規定:
項目 |
作業地段 |
非作業地段 |
成洞地段 |
正常行車 |
10 |
20 |
20 |
有牽引車 |
5 |
15 |
15 |
會車 |
5 |
10 |
10 |
二、洞口、平交道和狹窄的施工場地,應設置"緩行"標誌,必要時安排防護人員指揮交通。凡接近車輛限界的施工設備與機械(如停放在洞內的車輛、施工機械、模板台車等),均應在其外緣設置低壓紅色閃光燈,組成限界顯示設施。
三、車輛行駛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嚴禁超車。
2. 會車時,空(輕)車讓重車,重車減速行駛,下坡車讓上坡車,兩車廂間安全距離至少為50cm 。
3. 同向行駛車輛,前後兩車間距離至少為20m,洞內能見度較差時,應加大間距。
4. 洞內車輛相遇及發現洞內有行人時,應閉大光燈,改用小光燈或近光燈。
5. 車輛起動前,應進行僚望與鳴笛,進出隧道口時應鳴笛,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6. 車輛在使用前應詳細檢查,不得帶病運行。
四、洞內車輛行駛時,施工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行人在人行道上走。
2. 不準與車輛機械搶道。
3. 不準扒車、追車和強行搭車。
五、洞外卸碴點路麵應保持4%的上坡段和在碴堆邊緣內80cm處設置擋木口。
六、洞內道路應加強養護,保證車輛安全運行。
七、洞內倒車與轉向,必須開燈、鳴笛或專人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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