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監測工技術操作規程
作者:佚名
2010-11-16 13:21
來源:本站原創
瓦斯監測工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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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瓦斯監測工負責管轄範圍內的礦井通風 安全監
測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校正工作。
第2條 瓦斯監測工應將在籍的裝置逐台建帳,並認真
填寫設備及儀表台帳、傳感器使用 管理卡片、故障登記表、檢
修校正彙錄。
第3條 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 製度和填報簽名 製度。
第4條 交接班內容包括:
1. 設備運行情況和故障處理結果。
2. 井下傳感器工作狀況、斷電地點和次數。
3. 瓦斯變化異常區的詳細記錄。
4. 計算機的數據庫資料。
第5條 接班後,首先和通風調度取得聯係,接受有關指示。
第6條 對井下瓦斯變化較大的地區,要詳細跟蹤監視,並向通風調度彙報。
第7條 應每隔30分鍾檢查1次各種儀表的指示、機房室溫、機身溫度和電源、電壓波動情況。
第8條 應將本班的瓦斯變化情況於當天打印成報表送通風技術主管審查簽字。
第9條 與井下監測員協調配合進行傳感器的校正。
第10條 停電的順序是:主機→顯示器、打印機等外圍
設備→不間斷穩壓電源→配電櫃電源。
第11條 送電順序是:配電櫃電源→不間斷穩壓電源→
打印機、顯示器等外圍設備→主機。
送電前應將所有設備的電源開關置於停止位置,嚴禁帶負荷送電。
第12條 進入機房要穿潔淨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將有磁性和帶靜電的材料、絨線和有灰塵的物品帶進機房。
要經常用幹燥的布擦拭設備外殼,每班用吸塵器清掃室內。
第13條 應備有必要的工具、儀器、儀表,並備有設備
和 圖紙。
第14條 按規定準備好檢修時所需要的各種電源、連接
線,將儀表通電預熱,並調整好測量類型和量程。
第15條 新開箱或檢修完畢的設備要通電烤機,經48小時通
電後分三個階段進行調試:
(1)粗調。對設備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調整和觀察;
(2)精調。對設備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調試、觀察和測試;
(3)檢驗。嚴格按照設備出廠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檢驗,
如發現問題則按本工種第15條的方法處理,通電要從問題處理完後重新開始計算。
第16條 根據要求確定安裝位置和電纜長度。
第17條 設備各部件應齊全、完整,電纜應無破口,相間絕緣及電纜導通應良好,並備足安裝用的材料。
第18條 瓦斯校準氣樣的配製應采用煤炭工業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確認的裝置和方法製備甲烷與空氣的混合氣體,不確定度應小於5%。製備所用的原料氣應選用濃度不低於99,9%的高純甲烷氣體。
第19條 設備搬運或安裝時要輕拿輕放,防止劇烈振動
和衝擊。
第20條 敷設的電纜要與動力電纜保持o.3米以上的
距離。固定電纜用吊鉤懸掛,非固定電纜用皮帶或其他柔性
材料懸掛,懸掛點的間距為3米。
第21條 敷設電纜時要有適當的馳度,要求能在外力壓
掛時自由墜落。電纜懸掛高度應大於礦車和運輸機的高度,並
位於人行道一側。
第22條 電纜之間、電纜與其他設備連接處,必須使用
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不得與水管或其他導體接觸。
第23條 電纜進線嘴連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
直徑和厚度要合適,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紮其他物品。電
纜護套應伸入器壁內5—15毫米。線嘴壓線板對電纜的壓縮
量不超過電纜外徑的10%。接線應整齊、無毛刺,芯線裸露
處距長爪或平墊圈不大於5毫米,腔內連線鬆緊適當。
第24條 傳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設位置要符合有關規
定。安裝完畢,在詳細檢查所用接線、確認合格無誤後,方
可送電。井下分站預熱15分鍾後進行調整,一切功能正常後,
接入報警和斷電控製並檢驗其可靠性,然後與井上聯機並檢
驗調整跟蹤精度。
第25條 每7天對監測設備進行一次調試校正。
第26條 在給傳感器送氣前,應先觀察設備的運行情況,檢查設備的基本工作條件,應反複校正報警點和斷電點。
第27條 送氣前要進行跟蹤校正,應在與井上取得聯係後,用偏調法在測量量程內從小到大、從大到小反複偏調幾次,盡量減小跟蹤誤差。
第28條 首先用空氣氣樣對設備校零,再通入校準氣樣校正精度,鎖好各電位器。給傳感器送氣時,要用氣體流量計控製氣流速度,保證送氣平穩。
第29條 定期更換傳感器裏的防塵裝置,清掃氣室內的汙物。當載體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時,如調正精度電泣器,其測量指示值仍低於實際的甲烷濃度值,傳感器要升井檢修。
第30條 設備在井下運行半年後,要升井進行全麵檢修。
第31條 排除故障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應首先檢查設備電源是否有電。
2.可用替換電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
3.應一人工作,一人監護。嚴禁帶電作業。並認真填寫。故障處理記錄表。
第1條 瓦斯監測工負責管轄範圍內的礦井通風 安全監
測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校正工作。
第2條 瓦斯監測工應將在籍的裝置逐台建帳,並認真
填寫設備及儀表台帳、傳感器使用 管理卡片、故障登記表、檢
修校正彙錄。
第3條 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 製度和填報簽名 製度。
第4條 交接班內容包括:
1. 設備運行情況和故障處理結果。
2. 井下傳感器工作狀況、斷電地點和次數。
3. 瓦斯變化異常區的詳細記錄。
4. 計算機的數據庫資料。
第5條 接班後,首先和通風調度取得聯係,接受有關指示。
第6條 對井下瓦斯變化較大的地區,要詳細跟蹤監視,並向通風調度彙報。
第7條 應每隔30分鍾檢查1次各種儀表的指示、機房室溫、機身溫度和電源、電壓波動情況。
第8條 應將本班的瓦斯變化情況於當天打印成報表送通風技術主管審查簽字。
第9條 與井下監測員協調配合進行傳感器的校正。
第10條 停電的順序是:主機→顯示器、打印機等外圍
設備→不間斷穩壓電源→配電櫃電源。
第11條 送電順序是:配電櫃電源→不間斷穩壓電源→
打印機、顯示器等外圍設備→主機。
送電前應將所有設備的電源開關置於停止位置,嚴禁帶負荷送電。
第12條 進入機房要穿潔淨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將有磁性和帶靜電的材料、絨線和有灰塵的物品帶進機房。
要經常用幹燥的布擦拭設備外殼,每班用吸塵器清掃室內。
第13條 應備有必要的工具、儀器、儀表,並備有設備
和 圖紙。
第14條 按規定準備好檢修時所需要的各種電源、連接
線,將儀表通電預熱,並調整好測量類型和量程。
第15條 新開箱或檢修完畢的設備要通電烤機,經48小時通
電後分三個階段進行調試:
(1)粗調。對設備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調整和觀察;
(2)精調。對設備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調試、觀察和測試;
(3)檢驗。嚴格按照設備出廠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檢驗,
如發現問題則按本工種第15條的方法處理,通電要從問題處理完後重新開始計算。
第16條 根據要求確定安裝位置和電纜長度。
第17條 設備各部件應齊全、完整,電纜應無破口,相間絕緣及電纜導通應良好,並備足安裝用的材料。
第18條 瓦斯校準氣樣的配製應采用煤炭工業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確認的裝置和方法製備甲烷與空氣的混合氣體,不確定度應小於5%。製備所用的原料氣應選用濃度不低於99,9%的高純甲烷氣體。
第19條 設備搬運或安裝時要輕拿輕放,防止劇烈振動
和衝擊。
第20條 敷設的電纜要與動力電纜保持o.3米以上的
距離。固定電纜用吊鉤懸掛,非固定電纜用皮帶或其他柔性
材料懸掛,懸掛點的間距為3米。
第21條 敷設電纜時要有適當的馳度,要求能在外力壓
掛時自由墜落。電纜懸掛高度應大於礦車和運輸機的高度,並
位於人行道一側。
第22條 電纜之間、電纜與其他設備連接處,必須使用
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不得與水管或其他導體接觸。
第23條 電纜進線嘴連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
直徑和厚度要合適,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紮其他物品。電
纜護套應伸入器壁內5—15毫米。線嘴壓線板對電纜的壓縮
量不超過電纜外徑的10%。接線應整齊、無毛刺,芯線裸露
處距長爪或平墊圈不大於5毫米,腔內連線鬆緊適當。
第24條 傳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設位置要符合有關規
定。安裝完畢,在詳細檢查所用接線、確認合格無誤後,方
可送電。井下分站預熱15分鍾後進行調整,一切功能正常後,
接入報警和斷電控製並檢驗其可靠性,然後與井上聯機並檢
驗調整跟蹤精度。
第25條 每7天對監測設備進行一次調試校正。
第26條 在給傳感器送氣前,應先觀察設備的運行情況,檢查設備的基本工作條件,應反複校正報警點和斷電點。
第27條 送氣前要進行跟蹤校正,應在與井上取得聯係後,用偏調法在測量量程內從小到大、從大到小反複偏調幾次,盡量減小跟蹤誤差。
第28條 首先用空氣氣樣對設備校零,再通入校準氣樣校正精度,鎖好各電位器。給傳感器送氣時,要用氣體流量計控製氣流速度,保證送氣平穩。
第29條 定期更換傳感器裏的防塵裝置,清掃氣室內的汙物。當載體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時,如調正精度電泣器,其測量指示值仍低於實際的甲烷濃度值,傳感器要升井檢修。
第30條 設備在井下運行半年後,要升井進行全麵檢修。
第31條 排除故障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應首先檢查設備電源是否有電。
2.可用替換電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
3.應一人工作,一人監護。嚴禁帶電作業。並認真填寫。故障處理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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