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礦山安全規程(井下開采部分)
冶金礦山安全01manbetx
(井下開采)
第一章 總 則 2
第二章 礦山井巷 4
第一節 一般規定 4
第二節 豎井掘進 5
第三節 斜井、平巷掘進 6
第四節 天井、溜井掘進 6
第五節 井巷支護 7
第六節 井巷維護和報廢 8
第七節 防墜措施9
第三章 地下采礦 9
第一節 一般規定 9
第二節 采礦方法 10
第三節 采礦機械 13
第四章 礦井運輸和提升 13
第一節 水平巷道運輸 13
第二節 斜井運輸 17
第五章 通風防塵 31
第一節 井下空氣 31
第二節 通風係統 32
第三節 主 扇 33
第四節 局部通風 33
第五節 防塵措施34
第六節 檢查測定 34
第六章 電氣設施 34
第一節 供 電 34
第二節 電氣線路 35
第三節 電器及保護 36
第四節 機電峒室 36
第五節 照明、電話和信號 36
第六節 保護接地 37
第七節 檢查和維修 38
第七章 防 水 39
第一節 地麵防水 39
第二節 井下防水 39
第三節 井下排水設施 41
第八章 防火和滅火 41
第一節 一般規定 41
第二節 井下自然發火 42
第三節 井下滅火 43
第四節 火區管理43
第九章 工業衛生 44
第十章 附 則 4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的規定,為保障冶金礦山職工安全、健康,保護國家資源、財產不受損失,促進冶金工業發展,特製定本01manbetx
。
第二條 必須建立領導幹部與現場指揮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製。
局長(經理)、礦長、坑長對本局、本公司、本礦、本坑的安全工作負全麵責任。
各級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對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各職能部門對本職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建設工作的同時,必須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第三條 局(公司)、礦、坑口(車間)均應設置安全專職機構。安全專職人員必須由不低於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曆)、有一定技術水平、從事礦山專業工作五年以上、能堅持經常下現場的人員擔任。
安全專職機構的主要職責是:監督檢查各部門對國家有關法令、本01manbetx
、安全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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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貫徹執行情況;調查研究生產建設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進意見,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製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必要時有權暫停作業,並立即報告總工程師;參加設計審批和工程驗收;製訂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計劃;督促、協助03manbetx
和處理02manbetx.com
。
第四條 礦山應建立和健全通風防塵專業機構,配備必要的技術人員和工人(有矽塵危害的礦山,應按接塵人數的百分之五至七配備),列入生產人員編製。
第五條 安全工作必須實行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真正做到人人管生產,人人管安全。班、組應設兼職安全員,形成群眾性安全檢查網。
第六條 各局(公司)、礦在編製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長遠發展規劃的同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規劃。所需資金、材料、設備列入財務、物資計劃,報上級批準後,責成有關部門安排實施,專款專用。按國家規定,每年應在“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安排20%以上的資金用於勞動保護措施,不得挪用。
凡新建、改建、擴建和采取技術措施增加生產能力的挖潛改造項目,都必須有安全措施內容;無安全措施的項目和不符合本規程規定的工程,不準投產。
現有的生產礦山,凡不符合本規程規定者,應根據實際情況,限期改造。
第七條 礦山要認真貫徹采掘並舉、掘進先行的技術政策,堅持設計規定的正確的采掘順序。采空區要妥善處理。
第八條 礦山要認真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識,進行技術和業務訓練。對所有幹部和工人每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下井前,應進行不少於一周的礦、坑口(工區)、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及格後,指定老工人帶領一起工作六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獨立工作。
調換工種的人員,也要進行新崗位安全操作教育。
參加勞動、參觀實習人員,下井前都必須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並有專人帶領。
第九條 要害崗位、重要設備和危險區域(卷揚機、主扇風機、空壓機、主要水泵站、發電機、變電所、油庫、炸藥庫等)要嚴加管理。上述崗位人員、井下電機車和大型鏟裝運機司機、鍋爐工、信號工、爆破工等,都必須由政治思想好、責任心強、身體健康、具有一定生產經驗、受過專門技術訓練、經考試合格的工人擔任。
第十條 必須建立和健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和值班製。
第十一條 礦山每個職工有下列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勞動紀律,學習、執行並監督執行本規程;
(二)積極參加技術革新和安全生產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
(三)有權製止任何人違章作業,有權拒絕接受任何人違章指揮;
(四)對各級領導忽視職工安全健康的錯誤決定,有權提出批評和上告。
第十二條 一切下井人員,下井前嚴禁喝酒,下井時必須攜帶照明燈具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品。
所有安全、通風、防塵設備和設施,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任意拆除。
第十三條 礦山必須建立出入礦井的統計、考勤製度。值班區長要準確掌握出勤人數、工作地點。交班結束後,如發現有人尚未出井,應立即向調度室報告,並及時查明原因。
第十四條 要認真實行安全大檢查製度。局(公司)、礦每年至少檢查兩次,坑口每月檢查一次。對檢查出的問題,要責成有關人員限期解決。各礦應建立安全活動日製度。
第十五條 發生人身傷亡或其他重大02manbetx.com
時,領導幹部必須到現場指揮搶救,並由礦總工程師負責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理。02manbetx.com
發生後,應按國務院頒發的《工人職員傷亡02manbetx.com
報告規程》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認真貫徹本規程,無死亡事故,粉塵濃度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完成國家計劃的局(公司)、礦、坑口(工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下列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模範遵守國家勞動保護政策法令,認真貫徹執行本規程及各項安全措施,在安全生產方麵有顯著成績者;
(二)發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報告上級,以及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因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者;
(三)對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的科學研究工作有顯著成果,對安全生產有所發明創造和重大貢獻者;
(四)搶救事故有功者。
第十七條 發生重大惡性事故的公司、礦領導幹部和有關部門,取消當月獎勵。發生死亡事故的礦,減發當月獎勵。發生死亡事故的坑(工區)、隊或違章肇事者,取消當月獎勵。
第十八條 各礦和有關管理部門違反本規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不及時解決安全或防止塵、毒危害方麵存在的問題,造成重大事故或塵、毒危害嚴重的;
(二)放棄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致使安全管理混亂而造成事故的;
(三)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職工缺乏安全技術知識,操作錯誤造成事故的;
(四)由於設備不齊全或有缺陷或者作業環境不安全而發生事故的;
(五)由於地質報告或設計錯誤,或施工質量低劣,致使礦井投產後在安全或預防職業病害方麵經常受到威脅,甚至因此造成事故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追究當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的;
(二)忽視安全生產,玩忽職守的;
(三)發現有立即發生事故的危險情況,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
(四)對製止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
(五)發生事故後,對肇事者進行姑息包庇或弄虛作假,甚至嫁禍於人的。
第二十條 對蓄意製造事故者,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從嚴處理。
第二十一條 礦山必須備有下列實測圖:礦山地質圖,井上井下對照圖,巷道布置和運輸線路圖,通風係統圖,管道係統圖,井上井下配電係統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排水係統圖,采掘進度圖。
上列各圖應隨著生產的改變定期填繪。
第二章 礦山井巷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二條 開鑿井巷的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必須以施工單位為主,設計單位參加共同編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特殊開鑿法和通過特殊地段的施工組織設計,報局(公司)批準。施工前,必須組織每個職工學習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中,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規定作業,保證工程規格質量。
第二十三條 每個礦井,必須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通到地麵的安全出口。出口的間距不得小於100米。大型礦井,礦體條件複雜,走向長度超過1000米時,應在礦體端部或端部下盤增設安全出口。每一中段到上一中段和各采區都必須至少有兩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同通往地麵的安全出口相連通。 井巷的分道口外,都必須有路標,寫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到地麵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條 豎井作為安全出口的,必須備有提升設備和梯子間。
一個豎井裝有兩部在動力上互不依賴的罐籠設備時,可不設梯子間。梯子間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梯子間的坡度不大於80度;
(二)上下兩個梯子平台的距離不大於6米;
(三)上下平台的梯子孔要錯開,平台梯子孔的長和寬,分別不小於0.7米和0.6米;
(四)梯子上端要高出平台1米,梯子下端距井壁不小於0.6米;
(五)梯子寬度不小於0.4米,梯子的蹬間距離不大於0.4米;
(六)梯子間與井筒要嚴密隔開。
第二十五條 斜井的人行道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軌道運輸時,人行道的有效寬度不小於1.2米,並應設台階或梯子間;
(二)采用皮帶運輸機運輸時,人行道的有效寬度不小於0.7米;
(三)運輸物料的斜井兼作人行道時,車道與人行道之間應設置堅固的隔牆;
(四)人行道的垂直高度,不小於1.8米。
第二十六條 水平運輸巷道的人行道的有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人力運輸的巷道不小於0.7米;
(二)機車運輸的巷道不小於0.8米;
(三)無軌運輸的巷道不小於1.0米。
第二十七條 水平巷道和斜井中,運輸設備之間,運輸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不應小於0.3米;皮帶運輸機與其他設備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不應小於0.4米;無軌運輸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不應小於0.6米。
第二節 豎井掘進
第二十八條 豎井掘進表土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初期,井內要設梯子,不許用汽車吊升降人員;
(二)在含水表土層中施工時,要及時架設和加固井圈,並應有降低水位的措施,以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導致空幫;
(三)在流砂、淤泥、砂礫等不穩固的含水表土層中施工時,必須編製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十九條 豎井施工時,必須采取防止往井下墜物的措施。井口必須裝置嚴密可靠的井口蓋和井蓋門。翻渣台和翻渣裝置必須嚴密,不許漏渣、漏水。井下作業人員所攜帶的工具材料,必須拴牢固或置於工具袋內,常用工具應係安全繩。禁止向井筒內投擲物料。
第三十條 豎井施工應采用雙層吊盤作業。升降吊盤時,必須對穩車、懸吊鋼絲繩及信號裝置進行嚴格檢查,並撤出吊盤以下所有的作業人員。移動吊盤時,要有專人指揮。移動完畢必須加以固定,將吊盤與井幫空隙蓋嚴,經檢查確認可靠後方準作業。
第三十一條 在下列條件下,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帶:
(一)拆除保護岩柱或保護台;
(二)在井筒內或井架上安裝或拆除設備;
(三)在井筒內處理懸吊設備、管、纜或在吊盤上進行工作;
(四)乘吊桶時;
(五)爆破後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安全帶必須拴在牢固的構件上。
第三十二條 用吊桶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關閉井蓋門之前,禁止裝卸吊桶或往勾頭上係紮工具和材料。
(二)吊桶須設保護傘裝置;
(三)井蓋門要有自動啟閉裝置,在吊桶通過時,能及時打開和關閉;
(四)井架須設防止吊桶過卷裝置;
(五)吊桶內裝岩高度要低於桶口邊緣0.1米以下。裝入桶內的長物件,必須牢固綁在吊桶梁上。
第三十三條 采用抓岩機出渣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前,要詳細檢查抓岩機各部件和懸吊的鋼絲繩;
(二)爆破後,工作麵必須經過通風,處理浮石,清掃井圈,處理好殘盲炮,然後才能進行抓岩作業;
(三)不許抓取超過抓取能力的大塊岩石;
(四)抓岩機卸岩時,不許有人站在吊桶附近;
(五)禁止用手從抓岩機葉片下取岩塊;
(六)升降抓岩機時,必須有專人指揮。
第三十四條 豎井施工時,必須設置掛式的金屬安全梯。安全梯的電動穩車能力不得小於5噸,並應設有手搖穩車,以備斷電時用以提升井下人員。
第三十五條 井筒內每個作業地點都要設有獨立的聲、光信號裝置和通風設備。掘進與砌壁平行作業時,從吊盤和掘進工作麵發出的信號,要有明顯的區別,並指定專人負責。禁止不經過井口信號工直接向卷揚機房發送信號。
第三十六條 豎井延深時,必須用堅固的保護盤或在井底水窩下留有岩柱,將井筒的延深部分與上部作業中段隔開。撤出岩柱或保護盤時,必須編製專門的施工設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施工。
第三節 斜井、平巷掘進
第三十七條 斜井、平巷開口施工時,應嚴格按照設計進行,要及時砌築擋牆和架設支護。
第三十八條 用裝岩機、扒鬥機或鏟運機出渣時,裝岩前要檢查處理工作麵頂、幫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動扒鬥機時,不準下方有人。司機操作的前方應裝置安全擋板。
第四節 天井、溜井掘進
第三十九條 采用普通法掘進天井、溜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吊掛工作台和橫撐工作台時,必須牢固穩定,並用蓋板蓋嚴;
(二)必須設置安全棚,距工作麵的高度不大於6米;
(三)掘進高度超過7米時,應裝梯子間、渣子間等設施;
(四)天井、溜井未與上部平巷貫通前,不準在其間開鑿任何工程;
(五)天井掘進距上部中段7米時,測量人員必須給出貫通位置,上部要加以防護或設置圍欄。
第四十條 用吊罐法掘進天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上罐前必須檢查吊罐各部件的聯接、保護蓋板、聲、光信號、電話設備、鋼絲繩、風管和水管接頭等是否完善和牢固。如有損壞或故障,經處理後方準作業;
(二)吊罐提升鋼絲繩的安全係數不小於13。任何一個撚距內的斷絲根數不得超過總根數的百分之五。磨損不得超過原直徑的百分之十;
(三)吊罐升降時,作業人員必須站在保護蓋板內,認真處理卡幫和浮石。必須裝置由罐內人員控製的升降開關。鑿岩時鑿岩工要係安全帶。吊罐升降完畢,應切斷電源、綁緊製動裝置;
(四)在吊罐天井中進行爆破時,必須采取抗雜散電流的和確保作業人員到達安全地點的起爆方法。在任何情況下,禁止從吊罐往下投擲工具和材料。吊罐檢修應移至安全地點進行;
(五)信號通訊線路不準和吊罐鋼絲繩設置在一個吊罐孔內;
(六)吊罐絞車應鎖在短軌上,並與巷道鐵軌斷開;
(七)吊罐天井與上部巷道貫通時,上部中段必須加強通風和警戒。
第四十一條 用爬罐法掘進天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爬罐運行時,人員必須站在罐籠內,如果遇到卡幫或浮石,必須停罐處理。當爬罐接近導軌頂端時,必須將保護傘接近工作麵,工作台接近導軌頂端;
(二)爬罐下降時,禁止采用自重下降;
(三)安裝導軌時,要站在安全傘下處理好浮石,並將導軌固定牢靠;
(四)其它安全事項應遵守吊罐法施工的有關規定。
第五節 井巷支護
第四十二條 在不穩固的岩層中掘進水平與傾斜巷道時,須在永久支架與掘進工作麵間架設臨時支護。在極鬆軟或流砂性岩層中掘進時,必須采用超前支架。
第四十三條 平巷支護應由外向裏進行。傾斜井巷傾角大於10度的巷道,每個支護段應由下向上進行。傾角超過20度時,每隔一段距離必須安設底梁,並全部嵌入底盤內。
第四十四條 需要支護的井巷,掘進中途停止,支護必須緊跟工作麵。
第四十五條 架設木支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使用腐朽、蛀孔、軟雜木、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架應進行防腐處理;
(二)架設支架後,在接榫附近應用木楔將梁、柱與頂、幫之間楔緊。頂板與兩幫的空隙,必須背嚴填實;
(三)斜井支架應加下撐和拉杆。當支架為金屬結構件時,棚腿底部要有堅硬墊板;
(四)坡度大於30度的斜井采用永久支架時,棚間應設頂柱;
(五)靠近工作麵的支架,應用扒釘、拉條、撐木等進行加固。
第四十六條 砌■井巷時,砌■支模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木砌■胎間距超過1米,金屬■台間距超過2米,要進行中間加固;
(二)垮度大於4米的巷道中架設■胎時,其■台各節點須用螺栓連結;
(三)■胎的強度,應具有支撐重量不小於3倍的安全係數;
(四)■胎的下弦,不得用做工作台的支撐。
第四十七條 巷道砌■前,若拆除原有支架,必須及時清理頂幫浮石,並采取臨時護頂措施。
第四十八條 豎井砌■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豎井的永久支架到掘進工作麵之間,要安設臨時井圈,井圈及背板要用楔子塞緊。永久支架與臨時井圈到掘進工作麵的距離,要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規定;
(二)豎井井筒穿過表土層、鬆軟岩層或流砂層時,臨時井圈必須緊靠工作麵,並要注意加固。圈後背板要嚴密,要及時砌■。砌■前,每班要有專人檢查地表和圈後的表土、岩層、流砂的移動和流失情況,如發現危險預兆,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三)豎井砌■時,必須保持■壁平整,接口嚴密。岩幫與井■之間的空隙,要用碎石填滿,並用砂漿灌實。如■外有水,必須安設導管將水引出,砌■完畢後,要進行封水。
第四十九條 噴錨支護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錨杆、噴漿或噴射混凝土支護,要有專門設計。噴錨工作麵與掘進工作麵的距離、錨杆型式、角度、噴體厚度、混凝土強度等,應在設計中規定:
(二)主要巷道及峒室,應采用光麵爆破;
(三)使用鋼筋或其他杆體的砂漿錨杆時,眼孔必須清洗幹淨,灌滿灌實;
(四)對錨杆應做拉力試驗,對噴體應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應有安全措施;
(五)錨杆的托板必須緊貼巷壁,並用螺母擰緊;
(六)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時,必須將噴槍口朝向下方,防止傷人;
(七)在鬆軟破碎的岩層中進行噴錨作業時,必須打超前錨杆,預先護頂;在動壓巷道中,必須采用噴錨加金屬網聯合支護;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噴錨時,必須先做好防水工作;
(八)噴錨作業時,要配戴個體防護用品,並有良好的照明。
第六節 井巷維護和報廢
第五十條 對各種支護的井巷,要進行定期檢查。井下的安全出口、升降人員的井筒,每月至少要檢查一次。地壓較大的井巷和人員活動頻繁的采礦巷道,每班要進行檢查。檢查出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並作記錄。
第五十一條 大修主要提升井筒、運輸大巷和大型峒室時,都要編製大修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五十二條 維修斜井和平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擴大斷麵或修理平巷時,在撤掉支架之前,應先加固工作地點的支架;
(二)每次拆出支架的架數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密集支架一次拆出的棚子不得超過兩架;
(三)撤換頂板鬆軟地點的支架,或在巷道交叉處、嚴重冒頂區進行維修時,必須在支架之間用拉杆支撐或架設臨時支架;
(四)清理冒頂區的岩石時,工人須在安全可靠的支護下作業;
(五)維修斜井時,車輛要停止運行;
(六)撤換獨頭巷道的支架時,裏邊不準有人或進行其它作業。
第五十三條 維修豎井時,必須在堅固的平台上作業。作業人員要係安全帶,並有保護設施和可靠的聯係信號。作業前應將各中段馬頭門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幹淨。各中段馬頭門應有專人看管。
第五十四條 凡報廢的井巷和峒室,都必須及時封閉。未封閉前,廢井巷入口處應設明顯標誌,采取措施,禁止人員入內。
第五十五條 報廢的豎井,應在豎井井口用鋼筋混凝土封閉。報廢的斜井和平巷,應在入口處用磚石或混凝土封閉。
廢井口的周圍,必須設排水溝和高度不小於1.5米的柵欄和圍牆。每年雨季前至少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五十六條 不準回收廢豎井和傾角大於30度的廢斜井的支護材料。如必須回收時,要編製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在傾角小於30度的廢斜井或廢平巷中回收支護材料時,必須由裏向外進行。
第五十七條 修複舊井巷時,豎、斜井隻許自上而下,平巷由外向裏進行。施工前要先通風,待舊井巷的空氣成分符合本規程規定標準後,方準進行工作。第一次進入已封閉的舊井巷時,人員必須配戴自救器。
第五十八條 修複被淹沒井筒,必須執行《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中有關規定。在修複期間對陸續露出的井巷,必須及時檢查支護,並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氣體和積水突然湧出。
第七節 防墜措施
第五十九條 豎井、斜井和各中段的聯接處,必須設高度不小於1.5米的柵欄或金屬網。進出口處設柵欄門。柵欄門隻準在通過人員或車輛時打開。井筒和水平大巷連接處,必須設繞道。禁止人員通過提升間。井筒和各中段的連接處,都必須設置阻車器。
第六十條 天井、溜井、地井和漏鬥口處,必須設有標誌、照明、護欄、格篩或蓋板。
第三章 地下采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十一條 地下采礦必須按設計施工,變更或試用新的采礦方法或采掘順序時,必須經原批準單位審核批準。個別礦塊變更采礦方法、停止或恢複礦柱回采,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六十二條 每個采場都要有兩個出口,並連通上、下巷道。安全出口的支護必須堅固,並設梯子間。
因特殊情況不能設有兩個出口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六十三條 在上下相鄰的兩個中段,沿傾斜上下相對應布置的采場使用空場法、留礦法回采時,禁止同時回采;隻有上部礦房結束後,方準回采下麵采場。
第六十四條 禁止放空溜礦井的礦石。嚴禁將不合格的大塊、廢舊鋼材、木材和鋼繩等雜物放入井內,以防堵井事故。主溜井不準有水流入。
禁止人員進入溜礦井與漏鬥內處理堵塞。若采用特殊方法處理堵塞,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六十五條 回采工作麵、采準和切割巷道的頂幫鬆軟不穩固時,須采取支護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壞的支護,必須及時修複,確認安全後方準作業。
回采作業前,必須認真處理頂板和兩幫浮石,確認安全後方準作業。在作業中發現有冒頂預兆時,應停止作業進行處理;有大冒頂危險征兆時,要及時撤出采場。
第六十六條 凡暴露麵較大的采礦方法(空場法、留礦法、充填法等),都必須建立頂板管理製度,對頂板不穩定的采場,要指定專人負責檢查。
第六十七條 凡工程地質複雜、有地壓活動的礦山,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立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地壓管理工作,及時進行現場實測,掌握地壓活動規律,做好預測、預報工作;
(二)發現有大麵積地壓活動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三)地表陷落地區應設有明顯標誌或柵欄,通往陷落地區的井巷應封閉。人員不準進入陷落區和采空區;必須進入時,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四)地表有滾石危險的礦山,應掌握滾石移動規律,及時提出預防措施。不得在陷落區和滾石滑落範圍內建築任何設施。
第六十八條 凡使用空場法、留礦法的礦山,必須采取充填或強製崩落圍岩的措施及時處理采空區。薄的、小的、孤立的采空區是否需要及時處理,由礦總工程師決定。
第二節 采礦方法
第六十九條 采用全麵采礦法時,在回采過程中應周密檢查頂板。根據頂板穩定情況,留出礦柱。礦柱規格及其間距,由設計規定。
第七十條 采用橫撐支柱采礦法時,橫撐支柱必須牢固,柱窩深度應在設計中規定;要搭好平台才準進行鑿岩作業。禁止人員在橫撐上行走。采區寬度(礦體厚度)不得超過3米。
第七十一條 采用分段采礦法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房的構成要素、采掘順序、暴露麵積和安全措施等施工設計,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方準施工;
(二)除回采、運輸、充填和通風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場頂柱內開掘其他巷道;
(三)上下中段的礦房和礦柱,其規格應相同,上下要對應。
第七十二條 采用淺孔留礦法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開采第一分層前,應將下部漏鬥擴完並充滿礦石;
(二)每個漏鬥都應均勻放礦,發現懸空,上部要停止作業,消除懸空後方準繼續作業;
(三)放礦人員和采場內的人員,要密切聯係。在放礦影響區域內,不準上下同時作業;
(四)每回采一分層的放礦量,應控製在采下礦石量的三分之一左右,礦房內暫留礦石與回采工作麵的高度應保持在2米以內。
第七十三條 采用壁式陷落法回采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礦的懸頂、控頂、放頂距離和放頂安全措施,應在設計中規定;
(二)放頂前要進行全麵檢查,以確保出口暢通,照明良好和設備安全;
(三)放頂時禁止人員停留在放頂區的附近巷道中,如密集支柱受壓過大,必須及時采取加固措施; (四)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米要有一個寬度不小於0.8米的安全出口; (五)放頂工作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必須在周密設計後進行二次放頂; (六)放頂後,要及時封閉落頂區,並禁止人員入內; (七)各層礦體分層回采時,需待上層頂板岩石崩落並穩定後,才能回采下部礦層; (八)當上下兩個中段同時回采時,上中段回采工作麵應超前下中段一個工作麵斜長的距離; (九)撤柱後不能冒落的頂板,應在密集支柱外0.5米處,向放頂區重新鑿岩爆破,強製崩落頂板; (十)機械撤柱時,撤柱順序應自下而上,由遠而近進行。礦體傾角小於10度時,撤柱順序不限。 第七十四條 采用有底部結構的分段崩落法和階段崩落法回采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場的電耙道應有獨立的進風道和回風道,電耙的耙運方向應與風流方向相反; (二)電耙道的人行道,應設在入風側和電耙絞車的側翼或後方; (三)電耙道的放礦溜井口旁,必須有0.8米的人行道; (四)未修複好的電耙道,不準出礦; (五)采用擠壓爆破時,為避免過擠壓造成懸拱,要對補償空間和放礦量加以控製; (六)在拉底空間,要造成一個厚度不小於3~4米的鬆散墊層; (七)卡漏鬥和采場懸拱時,嚴禁人員鑽入漏鬥和進入采場處理; (八)采場頂部應有足夠的覆蓋岩層,其厚度不得小於崩落層的高度。如采場頂板穩固不能自行冒落時,應及時強製崩落頂板,或用充填方法達到規定的岩石厚度。 第七十五條 采用無底部結構分段崩落法回采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鏟運機行走的主要運輸巷道和分段回采巷道的斷麵,必須符合第26、27條規定的要求。 (二)回采工作麵的上方,應有大於分段高度的覆蓋岩,以保持回采工作的安全。如上盤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岩石量達不到所規定的厚度時,必須及時進行強製放頂,以使覆蓋岩厚度達到分段高度的二倍左右; (三)上下兩個分段同時回采時,上分段應超前於下分段,其超前距離應在下分段回采工作麵的錯動區域邊界之外; (四)由於爆破使回采工作麵出現懸拱時,嚴禁人員進入懸拱下方處理; (五)采場內的放礦井應設置格篩; (六)各分段連絡巷道必須有足夠的新鮮風流,其風向與采礦推進方向相反。 第七十六條 采用分層崩落法回采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個分層進路寬度不得超過3米,分層高度不得超過3.5米; (二)上下分層同時回采時,必須保證上分層(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鄰下分層10米以上; (三)崩落假頂時,禁止人員停留在相鄰的進路內; (四)當假頂降落受到阻礙時,禁止繼續開采分層。在頂板降落前產生空峒時,禁止在相鄰進路或下部分層巷道內工作; (五)崩落頂板時,禁止用砍伐法撤出支柱。采掘第一分層時,禁止撤出支柱; (六)頂盤不能及時自然崩落的緩傾斜礦體,應采取強製放頂,使其崩落; (七)出礦和裝藥,應在支護的區域內進行; (八)采區采完時,應在天井口鋪設加強的假頂; (九)設計中必須明確規定控頂距、放頂距和假底鋪設的結構; (十)應由礦塊一側向天井方向掘進,以防造成通風不良的獨頭工作麵;當采掘接近天井時,分層沿脈(穿脈)必須在分層內與另一天井相通; (十一)清理工作麵時,隻許由出口處開始,向崩落區進行。 第七十七條 采用充填法回采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場必須保持兩個出口,並有照明。人行井、放礦井和通風井都必須保持暢通; (二)禁止在采場內同時進行鑿岩和處理浮石; (三)采場放炮前,必須通知相鄰采場作業人員並加強警戒; (四)上向分層充填采場,必須先施工充填耙道、充填井,然後施工底部結構。回采順序由天井開始,先采下盤,後采上盤; (五)在采場鑿岩時,炮眼排列要均勻,使頂板構成拱形。要適當裝藥,控製礦石塊度; (六)采場放礦井要設格篩,防止人員墜落和溜井堵塞; (七)每分層回采結束後,要及時充填,確保充填質量。最後一個分層的充填料必須充滿,嚴密接頂; (八)充填井的下方,禁止人員通行和停留。泥沙井和充填地點之間,應保持聯係,如聯係中斷,必須停止注砂; (九)充填采場時人行井、放礦井的擋簾應密實牢固,以防跑砂。在處理因跑砂堵井時,應製定安全措施; (十)采用下向膠結充填的采場,兩幫底角的礦石要清淨。混凝土的標號不低於50號; (十一)每班必須有專人清理水溝。 第七十八條 回采礦柱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計回采礦房時,必須同時設計回采礦柱,並提出采空區處理方案。回采礦柱的速度,應與回采礦房的速度相適應。中段礦房回采結束後,其上部中段的礦柱應立即回采; (二)要保護好礦柱、間柱、底柱和頂柱等的尺寸和形狀,必須保證在整個利用期間的穩固性; (三)回采頂柱和房間礦柱前,要檢查運輸巷道的穩定情況,必要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四)禁止在礦柱內開鑿有損其穩定性的巷道; (五)大量崩落礦柱時,對在衝擊波和地震波影響半徑範圍內的巷道、設備和設施都應製定安全措施。如礦柱未達到預期崩落,處理前要編製補充設計。
第三節 采礦機械
第七十九條 在采場電耙鋼繩活動範圍內,禁止人員進入或跨越。電耙絞車開動前,司機應發出信號,然後開動絞車。 第八十條 使用無軌裝運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運設備要有安全防護罩; (二)運行時與人相遇,應停車讓其通過; (三)運輸巷道的底板要平整、無大塊,巷道的坡度應小於設備的爬坡能力,彎道的曲線半徑應大於設備要求的20~30%,操作的一側距岩壁應不小於1米; (四)禁止用鏟鬥撬浮石; (五)溜礦井要有防墜措施。
第四章 礦井運輸和提升
第一節 水平巷道運輸
第八十一條 使用電機車運輸的礦井,由井底車場或平峒口到工作地點所經平巷長度超過1500米時,應用專用人車運送人員。人車要有金屬頂棚,從頂棚到車廂和車架應作很好的電氣連接,保證通過鋼軌得到可靠的接地。 第八十二條 用車輛運送人員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班發車前,應有專人檢查車輛結構、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並確認合格後方可運送人員; (二)人員上下車的地點,要有良好的照明和電鈴。如有二個以上開往地點,應設列車到站燈光指示牌。滑觸線須設分段開關。人員上下車時,必須切斷電源; (三)雙軌巷道的調車場要設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禁止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 (四)列車行駛速度每秒不得超過3米; (五)禁止同時運送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和其他類似物品,或附掛料車。 第八十三條 乘車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司機指揮; (二)攜帶的工具和零件不得露出車外; (三)列車在行駛時和未停穩前,禁止將頭部和身體伸出車外;禁止上下車; (四)禁止超員乘車; (五)除人車、搶救傷員和處理事故的車輛外,其他車輛都禁止搭乘。 第八十四條 列車運輸時,礦車必須采用不能自行脫鉤的連接裝置。各種不能自動摘掛鉤的車輛,其兩端的碰頭或緩衝器的伸出長度不應小於100~150毫米。 在能自滑的坡道上停放車輛時,必須用可靠的製動裝置或木楔穩住車輛。 第八十五條 人力推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推車人員必須備有礦燈。在無良好照明的區段,礦燈應掛在礦車行進方向的前端; (二)一個人隻準推一輛車。軌道坡度小於5‰時,同方向行車的間距不得小於10米;坡度大於5‰時,不得小於30米;坡度大於10‰時,禁止人力推車; (三)在能夠自滑的線路上運行時,應有可靠的製動裝置,行車速度每秒不得超過3米; (四)礦車駛近道岔、巷道口、風門,通過彎道、坡度較大的區段以及兩車相遇、前麵有人或障礙物,脫軌、停車等情況時,推車人應及時發出警號。 第八十六條 人員必須在運輸巷道內的人行道上行走。雙軌巷道有列車錯車時,禁止人員在軌道之間停留。在調車場內禁止橫跨列車。 第八十七條 永久性鐵道應隨巷道掘進及時敷設;臨時性鐵道的長度不得超過15米。 第八十八條 永久性鐵道路基應鋪以碎石或礫石道碴,軌枕下麵的道碴厚度應不小於90毫米,軌枕埋入道碴深度應不小於軌枕厚度的三分之二。 第八十九條 在傾角大於10度的斜井內,軌枕應嵌入道床底板的溝槽中,其深度不小於軌枕厚度的三分之二,軌枕下麵的道碴厚度不得小於50毫米。 第九十條 鐵道的曲線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行駛速度每秒小於1.5米時,不得小於列車最大軸距的7倍; (二)行駛速度每秒大於1.5米時,不得小於最大軸距的10倍; (三)鐵道彎道轉角大於90度時,不得小於最大軸距的10倍; (四)對於帶轉向架的大型車輛(如梭車、底卸式礦車等),不得小於車輛技術文件的要求。 第九十一條 鐵道線路曲線段的軌道加寬和外軌超高,應符合運輸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九十二條 坑內鐵道的軌距誤差不得超過+5毫米和-2毫米,平麵誤差不得大於5毫米,鋼軌接頭間隙不得小於5毫米。 第九十三條 維修線路時,應在工作地點前後不少於80米處設置臨時信號。維修工作結束後應予以撤除。 第九十四條 使用電機車運輸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有爆炸性氣體的回風巷道中,禁止使用架線式電機車; (二)在高硫和有自然發火的礦井,應使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 (三)每班要檢查電機車的閘、燈、警鈴、撒砂裝置(不包括2噸及其以下機車)、連接器和過電流保護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均不許使用。 (四)電機車司機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司機離開機車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製器把手卸下,扳緊車閘將機車閘住,但不得關閉車燈; (五)電機車和礦車應定期檢修。 第九十五條 電機車運行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司機不得將頭或身探出車外; (二)列車製動距離: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米;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米;14噸以上大型電機車或雙機牽引運輸,應根據運輸條件予以確定,但不得超過80米; (三)使用電機車運輸的主要運輸道,非機動車輛需要行駛時,必須經調度人員同意; (四)正常行車時,機車須在列車的前端(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在此限)牽引; (五)列車通過風門區域時,要有聲光信號; (六)列車通過風門、巷道口、彎道、道岔和坡度較大的區段,以及前方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必須減低速度和發出警號; (七)在列車運行前方,任何人發現有礙列車行進的情況時,應以礦燈、音響或其它方式向司機發出緊急停車信號;司機發現運行前方有異常情況或信號時,應立即停車檢查,待排除故障後,方可繼續行車。 第九十六條 架線式電機車運輸的鋼軌接縫處、各平行鋼軌之間,道岔各部分與岔心之間都必須用導線連接。平行鋼軌每隔50米連接一根導線,其電阻應相當於斷麵不小於50平方毫米銅導線的電阻。軌道接縫處的電阻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15公斤/米的軌道,不大於0.00025歐姆; (二)18公斤/米的軌道,不大於0.00024歐姆; (三)24公斤/米的軌道,不大於0.000225歐姆; (四)38公斤/米的軌道,不大於0.00021歐姆; 第九十七條 所有不作電機車運輸用的軌道與架線式電機車軌道的連接處,須設置兩個絕緣點:第一絕緣點應設在兩種軌道的連接處;第二絕緣點設在不作電機車運輸用的軌道上,距第一絕緣點的距離必須大於一列車的長度。 第九十八條 架線式電機車運輸的滑觸線懸掛高度(由軌麵算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運輸巷道,電源電壓小於500伏時,不低於1.8米;電源電壓為500伏或500伏以上時,不低於2米; (二)井下調車場、架線式電機車道與人行道交叉點,電源電壓小於500伏時,不低於2米;電源電壓為500伏或500伏以上時,不低於2.2米; (三)井底車場(至運送人員車站),不低於2.2米。 第九十九條 電機車運輸的滑觸線架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滑觸線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軌道部分,不超過5米;在曲線軌道部分,不超過3米; (二)滑觸線線夾兩側的橫拉線,須用瓷瓶絕緣,線夾與瓷瓶的距離不超過0.2米;線夾與巷道頂板或支柱橫梁間的距離,不小於0.2米; (三)滑觸線與管線外緣的距離不小於0.2米。 (四)滑觸線與電耙鋼繩交叉的地點,須用木板將鋼繩與滑觸線隔開。 第一百條 電機車運輸的滑觸線須設分段開關,分段間距離不得超過500米。每一條支線也須設分段開關。在上下班時間內,距井筒50米以內的滑觸線必須切斷電源。 第一百零一條 在修整電機車線路前,必須切斷電源,並將線路接地。架線式電機車運輸工作中斷時間超過一個班時,非工作地區內的電機車線路電源必須切斷。 第一百零二條 在一條巷道內有兩台以上的電機車同時運行時,須裝設兩色信號燈。 第一百零三條 使用鋼繩膠帶運輸機或鋼繩芯膠帶運輸機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膠帶運輸機運輸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應不大於15度,向下應不大於12度。膠帶運輸機最高點與頂板的距離,應不小於0.6米。物料的最大塊度,一般不宜超過250毫米; (二)運輸物料的膠帶運輸機禁止乘人。不準用膠帶運輸機運送長材料和設備; (三)膠帶運輸機必須空載啟動; (四)膠帶運輸機的最小帶寬,應不小於物料最大尺寸的二倍再加200毫米; (五)膠帶運輸機的膠帶安全係數應為8~10,鋼繩膠帶運輸機的鋼繩安全係數應為3.5~5; (六)鋼繩芯膠帶運輸機的滾筒直徑,應不小於鋼繩芯直徑的100倍;不小於鋼絲直徑的1000倍,但最小直徑不得小於400毫米; (七)在各裝料點和卸料點,應裝設固定保護裝置、電氣保護和信號燈; (八)膠帶運輸機應設有防止膠帶跑偏、防止逆轉、膠帶和滾筒清理、過速保護、防過載警報、防止大塊衝擊以及沿線路的啟動和緊急停車等裝置和良好的製動裝置。鋼繩膠帶運輸機,還必須有防止膠帶脫槽裝置以及多滾輪傳動時的疊繩保護裝置; (九)在傾斜巷道中采用膠帶運輸時,運輸機的一側應平行敷設一條卷揚機運輸軌道。如需利用該卷揚運輸道做輔助運輸時,應在二者之間加隔牆。 第一百零四條 采用井下內燃無軌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台設備必須裝有廢氣淨化裝置,其排出的廢氣濃度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二)每台運輸車輛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須由專職司機駕駛; (三)水平運輸時,線路坡度應不大於4‰,其曲線半徑應符合使用車輛的技術要求。有人員通行的巷道,其人行道的一側應高出車道200毫米。采用汽車運輸時,汽車頂部至巷道頂板的距離應不小於0.6米; (四)螺旋(或折返)道和斜坡道,用於運輸礦石的,其坡度應不大於10‰;用於運輸材料設備的,其坡度應不大於15‰。服務年限短的,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可適當加大; (五)坑內運輸作業區段,應有良好的照明。 第一百零五條 無軌電動鏟運機,應由專職司機駕駛,並經常檢查電纜的完好情況,禁止使用漏電電纜。
第二節 斜井運輸
第一百零六條 坡度小於30度、垂直深度超過90米的斜井,坡度大於30度、垂直深度超過50米的斜井,須用專用人車運送人員。 第一百零七條 人車要有頂棚,並裝有可靠的斷繩保險器。列車各車輛的斷繩保險器應相互連結。當斷繩時,各車輛上的斷繩保險器應能同時起作用,既能自動動作,也能用手操縱。 運送人員列車的列車工,必須坐在鋼絲繩牽引的第一輛裝有斷繩保險器操縱杆的車輛內。 第一百零八條 運送人員列車的各車輛之間,除連接裝置外,必須附掛保險鏈。連接裝置和保險鏈,應經常檢查並定期更換。 第一百零九條 在用列車運送人員的斜井內,必須設有信號裝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行車途中的任何地點,每節車箱都能向司機發出信號; (二)多水平時,各水平發出的信號要有區別,以便司機辨認; (三)所有收發信號的地點,都要懸掛明顯的信號牌。 第一百一十條 斜井的運輸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管理。 每班運送人員前,應對人車的斷繩保險器、連接裝置、軌道和車輛等設備進行檢查,並試放一次空車,確認安全可靠後才能運送人員。 乘車人員必須聽從列車工指揮,按指定地點上下車,上車後必須關好車門,掛好車鏈。 運輸物料時,每次開車前,列車工應對運輸設備、連接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發出開車信號。 第一百一十一條 斜井運輸時,禁止蹬鉤;行車時,禁止行人在運輸道上行走。 第一百一十二條 斜井內應裝設防止跑車裝置。 斜井上部和中間車場,須設阻車器或擋車欄。阻車器或擋車欄在車輛通過時打開,車輛通過後關閉。下部車場須設躲避洞。 第一百一十三條 斜井運輸用的連接裝置和保險鏈的安全係數不得小於10。 第三節 豎井提升 第一百一十四條 垂直深度超過50米的豎井,用作人員出入口時,須用提升設備升降人員。 隻準使用罐籠升降人員,但在鑿井期間,允許用吊桶升降人員。 第一百一十五條 罐籠升降人員和物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罐籠須裝設能打開的活頂蓋; (二)罐籠底板應鋪設堅固的無孔鋼板。如罐底裝有轉動阻車器的連杆時,底板須設檢查孔,檢查孔應用鋼板可靠地封閉; (三)罐籠側壁與罐道接觸部分,禁止使用帶孔的鋼板。罐內要裝設扶手; (四)罐籠兩端出入口,應裝設向裏開的罐門(閂在外麵),或其他類型的罐門,其高度(由罐籠底板算起)不得小於1.2米; (五)罐籠內須設有工作可靠的阻車器。 提升係統用的罐籠的最大載重量,應在井口公布。 第一百一十六條 罐籠的層高和容許一次載人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單層或多層罐籠最上層的淨高不得小於1.9米,防墜器的拉杆彈簧須有保護套筒; (二)多層罐籠其他各層的淨高不得小於1.8米: (三)應按每人占用0.2平方米底板麵積計算罐籠載人量。 罐籠每層一次載人數量,應明確規定並在井口公布。 第一百一十七條 提升人員或物料的罐籠,必須裝設安全可靠的防墜器。 防墜器的全部連接裝置,應經常潤滑和檢查,使其保持轉動靈活,動作迅速可靠。 建井時期臨時升降人員的罐籠,如無防墜器時,必須製訂出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 禁止用罐籠同時提升人員、物料或爆炸材料。 第一百一十九條 無保護設施的混合井,在升降人員時間內,箕鬥提升係統應暫時中斷工作。 第一百二十條 在豎井內用帶平衡錘的單罐籠提升人員和物料時,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平衡錘用的鋼絲繩須和罐籠用的鋼絲繩規格相同,並須做同樣的檢查和試驗; (二)專門升降人員的罐籠的平衡錘重量,須等於罐籠自重加上規定乘載人員數的總重量; (三)提升人員和物料的罐籠的平衡錘重量,須等於罐籠自重加礦車自重再加有效載重量的一半; (四)平衡錘須沿罐道運行。 第一百二十一條 提升容器的導向槽(器)與罐道之間的間隙,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鋼軌罐道每側不得超過5毫米; (二)木罐道每側不得超過10毫米。 用鋼絲繩罐道時,導向器內徑應大於罐道繩直徑2~5毫米。 第一百二十二條 導向槽(器)和罐道之間的磨損,達到下列程度時應予以更換: (一)鋼軌罐道的一側磨損超過8毫米; (二)鋼軌罐道的軌腰磨損超過原厚度的25%; (三)木罐道的一側磨損超過15毫米; (四)導向槽的一側磨損超過8毫米; (五)鋼軌罐道和罐籠導向槽在一側總磨損量達到10毫米; (六)鋼絲繩罐道表麵鋼絲在一個撚距內斷絲超過15%;封閉鋼絲繩的表麵鋼絲磨損超過50%;導向器磨損超過8毫米。 第一百二十三條 罐道每周應檢查一次,井口搖台和自動托台每日應檢查一次,並做檢查記錄。 第一百二十四條 豎井內提升容器之間、提升容器與井壁或罐道梁之間的間隙,須符合下表規定: ------------------------------------------------------------------------------------------ 編號| 井筒支 | 罐道梁類別 | 需 要 留 | 最小間隙 | 備 注 | 護類別 | 和罐道布置 | 間隙的部位 | (毫米) | ----|----------|------------------|----------------|------------------|------------------- 1 | 2 | 3 | 4 | 5 | 6 ----|----------|------------------|----------------|------------------|------------------- | 木,噴射 |木質或金屬罐道梁,|提升容器最突出部| |提升容器正麵 1 | 混凝土 |罐道布置在提升容器|分和井壁之間距 | 200 |(進出口端)裝 | |的一側或兩側 | | |有罐道時間隙可 | | | | |縮小到150毫米 ----|----------|------------------|----------------|------------------|------------------- | 混凝土, |金屬罐道梁,罐道布|提升容器最突出部| | 2 | 料石 |置在提升容器的一側|分和井壁之間距 | 150 | | |或兩側 | | | ----|----------|------------------|----------------|------------------|------------------- | 混凝土, |木質罐道梁,罐道布|提升容器最突出部| | 3 | 料石 |置在提升容器的一側|分和井壁之間距 | 200 | | |或兩側 | | | ----|----------|------------------|----------------|------------------|------------------- | 木,混凝 |兩個提升容器之間不|兩個提升容器最突| | 使用鋼軌罐道 4 | 土,料石 |設罐道梁 |出部分之間距 | 200 | ----|----------|------------------|----------------|------------------|------------------- | 木,混凝 |不固定罐道的金屬梁|提升容器和梁之間| | 5 | 土,料石 |或木質梁 |距 | 150 | ----|----------|------------------|----------------|------------------|------------------- | 木,混凝 |提升容器兩邊裝有罐|提升容器兩側除導| | 提升容器上如裝 | 土,料石 |道 |向槽外,最突出部| | 有突出的卸載滑 6 | | |分與罐道梁之間距| 40 | 輪時,滑輪和罐 | | | | | 道梁之間的間隙 | | | | | 要增加25毫米 ----|----------|------------------|----------------|------------------|------------------- | 混凝土, |提升容器正麵裝有木|提升容器最突出部| | 7 | 料石 |質罐道 |分和罐道梁之間距| 50 | ------------------------------------------------------------------------------------------ 續表 ------------------------------------------------------------------------------------------ 編號| 井筒支 | 罐道梁類別 | 需 要 留 | 最小間隙 | 備 注 | 護類別 | 和罐道布置 | 間隙的部位 | (毫米) | ----|----------|------------------|----------------|------------------|------------------- | | |一套提升設備的 | |Δ1:提升容器之間 | | |提升容器之間 |Δ1=250+Q--- |的間隙,毫米; | | | | √H |Δ2:提升容器與井 | 混凝土, |鋼絲繩罐道—— | | |壁之間的間隙,毫 8 | 料石 |單繩提升 |----------------|------------------|米; | | |兩套提升設備的 | Q1+Q 3 _|H:提升高度,米; | | |相鄰提升容器之 |Δ1=250+-----√H|Q1、Q23:最大終 | | |間 | 2 |端荷重噸:最大終 | | |----------------|------------------|Δ1=300~700毫 | | |提升容器與井壁 | |米; | | |之間 |Δ2=0.8Δ1 |Δ2=240~500毫 | | | | |米; ----|----------|------------------|----------------|------------------|------------------- | | |一套提升設備的 |Δ1=200+QV |Q、Q1、Q2、€ | | |提升容器之間 | | | | |----------------|------------------|與單繩提升相同 | | |兩套提升設備的 | 1 |V、V1、V2:最大提 | | |相鄰提升容器與 |Δ1=200+--(Q1V1|升速度,米/秒; | |鋼絲繩罐道—— |井壁之間 | 2 |Δ1=300~700毫 | |多繩提升 | |+Q2V2) |米。 | | |----------------|------------------|Δ2=240~500毫 | | |提升容器與井 |Δ1=0.8Δ1 |米。 ! | |壁之間 | | ------------------------------------------------------------------------------------------ (表中Δ、Q、V後數字為下角標) 采用鋼絲繩罐道,其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小於250毫米時,必須設防撞繩。鋼絲繩罐道的直徑應不小於32毫米,防撞鋼絲繩的直徑應不小於40毫米。 鑿井時,兩個提升容器的鋼絲繩罐道之間的間隙不得小於250+H/3(毫米)。井筒深度小於400米時,上述間隙不得小於300毫米。 提升容器的一側裝有鋼軌罐道時,其導向槽外緣與在罐道梁上固定罐道的固定裝置之間的間隙,不得小於20毫米;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和罐道梁之間的間隙,不得小於40毫米。 第一百二十五條 采用鋼絲繩罐道時,罐道中點的剛性係數應不小於每米50公斤(拉緊重錘重量約為每100米罐道長度1噸),同一提升容器各罐道繩的垂錘重量,應相差5~10%,以免引起共振。 井底應設鋼繩罐道的定位裝置。拉緊重錘到井底水窩水麵的距離,不得小於1.5米。井底應設有清理粉礦及泥漿的專用斜井及聯絡斜道(或其它型式的清理設施)。
冶金礦山01manbetx
(井下部分)(下)
第一百二十六條 罐道鋼絲繩應有20~30米備用長度。罐道的固定裝置和拉緊裝置應定期檢查,及時串動和轉動罐道鋼絲繩。 第一百二十七條 天輪到卷揚機卷筒的鋼絲繩最大偏角不得超過1°30′。 天輪輪槽的剖麵中心線,須與輪軸中心線垂直。不允許有輪緣變形、輪輻彎曲和活動等現象。 應每日檢查一次天輪。要特別注意檢查天輪結構、輪槽襯墊磨損、軸承潤滑和磨損情況,並填寫檢查記錄。 第一百二十八條 多繩摩擦提升機井塔高度(由地表至提升機房地麵)大於30米時,井塔內應裝設人——貨兩用電梯。 第一百二十九條 多繩摩擦提升機的主繩,若用扭轉鋼絲繩時,必須左右撚相間順序懸掛,懸掛前,鋼絲繩須除油。 尾繩一般應與主繩等重,采用扁尾繩,也可選用圓斷麵不扭轉鋼絲繩。若用扭轉鋼絲繩作尾繩時,提升容器底部必須裝設尾繩旋轉裝置,掛繩前,尾繩必須破勁。 在井筒內最低裝礦點的下麵,須裝尾繩隔離裝置。 第一百三十條 采用多繩摩擦提升機時,粉礦倉要設在尾繩之下,其距離應不小於5米。穿過倉底的鋼繩罐道應用隔離套筒予以保護。應經常檢查粉礦倉並及時清理粉礦。 第一百三十一條 多繩摩擦提升機在運轉過程中,應經常檢查主繩的張力,並及時調整,各繩張力應保持平衡。 主導輪和導向輪的摩擦襯墊,應視其磨損情況及時車削繩槽。繩槽直徑差不應大於0.8毫米。襯墊經磨損剩三分之一時,應及時更換。 第一百三十二條 多中段多繩摩擦提升係統的中間各中段須裝設穩罐裝置。 第一百三十三條 采用鋼繩罐道的單繩提升係統,提升繩應使用不扭轉鋼絲繩。 第一百三十四條 禁止用普通箕鬥升降人員。如果在井筒內作業或其它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鬥或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一百三十五條 檢修、檢查井筒時,允許人員站在空提升容器的頂蓋上工作,但必須有下列安全防護設施: (一)必須在保護裝置下工作; (二)必須佩帶安全帶,安全帶應掛在提升鋼絲繩上; (三)檢查井筒時,升降速度不得超過0.3米; (四)容器上應設置專用信號; (五)地表及各中段井口須設人警戒,不準掉落任何物品。 第一百三十六條 罐籠提升係統的各中段,應使用搖台。除在井口和井底允許設置托台外,在特殊情況下,允許在中段設置自動托台,托台與卷揚機必須閉鎖。 第一百三十七條 地表及各中段井口,必須裝設安全門;地表車場和井底車場進車側,必須裝設阻車器。 第一百三十八條 豎井提升係統應設置預防過卷裝置,其過卷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升速度在每秒3米以下時,不小於4米; (二)提升速度在每秒6米以下時,不小於6米; (三)提升速度在每秒6米以上時,不小於最大提升速度值,提升速度大於每秒10米時,不小於10米; (四)開鑿豎井用的吊桶,不小於4米。 第一百三十九條 多繩摩擦提升係統,在井塔(架)及井底的過卷段內,應裝設斜度為1%的楔形罐道,其長度不小於過卷高度的三分之二。在安裝楔形罐道時,應使下提升容器比上提升容器提前接觸楔形罐道,其提前距離應不小於1米。在井塔(架)的楔形罐道之上,應設置過卷擋梁。 第一百四十條 豎井提升係統的提升裝置(卷筒、製動裝置、保險裝置、調整裝置、傳動裝置、連接裝置、提升容器、防墜器、導向槽等)、搖台、托台、阻車器、推車機、裝卸礦設施和鋼絲繩等要每班檢查一次,每周由車間設備負責人檢查一次,每月由礦機電科長(機械師)檢查一次,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並將檢查結果記入提升裝置記錄簿中。 第一百四十一條 鋼筋混凝土井架、鋼井架和多繩提升機井塔每年須檢查一次,木質井架每半年須檢查一次,檢查結果應寫成書麵報告,有嚴重問題的要報送主管局(公司),並及時解決。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井口和井下各中段井口車場,都必須設信號裝置。凡使用中段,均應設專職信號工。各中段所發出的信號要有區別。 乘罐人員應在距井口5米以外等罐,並要嚴格遵守乘罐製度,聽從信號工指揮。 信號工應檢查乘罐人數(不準超員),將罐門和井口安全門關好,升起搖台(或收回托台)後,方可發出準確的升降信號。 第一百四十三條 卷揚機司機未聽清信號用途時,不準開車。 第一百四十四條 豎井提升係統,須設有能從各中段發給井口總信號工轉給卷揚機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與卷揚機的啟動要有閉鎖裝置,還要設有輔助信號裝置,以及電話或話筒。 罐籠提升信號係統,應設有下列信號: (一)工作執行信號; (二)提升中段指示信號; (三)提升種類信號; (四)檢修信號; (五)事故信號; (六)無聯係電話時,應設聯係詢問信號。 箕鬥提升信號係統,應設有(一)、(二)、(五)、(六)各款信號。 第一百四十五條 在下列情況下,井下各中段可直接向卷揚機司機發出信號: (一)緊急事故停車; (二)用箕鬥提升礦石或廢石; (三)用罐籠提升礦石或廢石,但必須由井口總信號工轉換燈光信號給卷揚機司機後,司機才能聽從某一中段的信號工指揮。 第一百四十六條 鑿井期間用吊桶升降人員時,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吊桶須沿導向鋼繩內升降。在豎井開鑿初期無導向繩時,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米。吊盤下麵不設導向繩部分,亦不得超過40米; (二)吊桶上部須裝設堅固的保護傘; (三)裝有物料的吊桶禁止乘人。吊桶升降時,禁止乘桶人員坐在或站在吊桶邊緣上; (四)禁止用自動翻轉或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但搶救傷員時例外; (五)吊桶提升人員到井口時,必須在出車平台的井蓋門關閉和吊桶停穩後,方允許人員進出吊桶。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鑿井時,用於提升人員和物料的連接裝置,使用前須用最大負荷的兩倍進行拉力試驗,這種試驗應每半年進行一次。 第一百四十八條 所有升降人員的井口及卷揚機室,均須懸掛下列布告牌: (一)每班上下井的時間表; (二)信號標誌; (三)每層罐籠內每次允許乘罐的人數; (四)其他有關升降人員的禁止和注意事項。 第一百四十九條 在豎井清理井底水窩時,上部中段須設保護設施,以防物體墜落傷人。 第四節 鋼絲繩和連接裝置 第一百五十條 鋼絲繩的抗拉強度,作提升用的,不得小於155公斤/平方毫米;作它用的,不得小於140公斤/平方毫米。 第一百五十一條 除在傾斜角為30度以下的斜井用作提升物料的鋼絲繩外,其他提升鋼絲繩和平衡鋼絲繩,在使用前必須進行試驗。經過試驗的鋼絲繩,貯存期不超過6個月,且保管良好者,使用前可不重新進行試驗。 第一百五十二條 提升鋼絲繩(用於摩擦輪式提升機的鋼絲繩除外)的試驗,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升降人員或提升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試驗一次; (二)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第一次試驗的間隔時間為一年,以後每隔6個月試驗一次; (三)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一年試驗一次。 第一百五十三條 各種提升設備用的鋼絲繩,懸掛時的安全係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專用於提升人員的不低於9; (二)提升人員和物料用的不低於9;提升物料的不得低於7.5; (三)專用於提升物料的,不低於6.5; (四)多繩摩擦提升鋼絲繩,提升人員或提升人員和物料用的,不低於8;提升物料用的,不低於7; (五)用作鋼絲繩罐道的,不低於6;用作防撞鋼繩的,不低於5。 第一百五十四條 使用中的鋼絲繩,經定期試驗,安全係數低於下列係數值時,必須更換: (一)專門提升人員的-7; (二)提升人員和物料的-6; (三)專門提升物料和懸掛吊盤的-5。 第一百五十五條 新鋼絲繩在使用前的試驗中,如果拉斷和彎曲的不合格鋼絲數達到下列數字時,禁止使用: (一)提升人員、提升人員和物料的鋼絲繩,6%; (二)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10%。 使用中的鋼絲繩,經試驗,不合格的鋼絲數達到25%時,必須更換。 第一百五十六條 在井筒內懸掛水泵、水管、風管、安全梯、抓岩機和電纜用的鋼絲繩,一般使用年限為2年。經試驗合格者,可繼續使用,但要加強維護和檢查。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提升鋼絲繩,除每日進行檢查外,每周須以每秒0.3米以下的速度進行一次詳細檢查,每月進行一次全麵檢查;每月對平衡繩(尾繩)和罐道繩進行一次詳細檢查,所有檢查結果,要記入檢查記錄。 鋼絲繩在一個撚距內,斷絲數超過下列數值時,須更換新繩: (一)提升鋼絲繩,5%(如斷絲在端部,允許切去斷絲部分,繼續使用); (二)平衡鋼絲繩,10%; (三)傾斜角在30度以下的斜井提升鋼絲繩,10%。 提升鋼絲繩,直徑比開始使用時縮小10%,或撚距比開始使用時延長0.5%,或外層鋼絲直徑減少30%時,應更換新繩。 第一百五十八條 提升設備上禁止使用有斷股、接頭或其他易造成事故缺陷的鋼絲繩。 第一百五十九條 鋼絲繩遭受卡罐或突然停罐等猛烈拉力時,應立即停止運轉,進行檢查。如發現鋼絲繩受到損傷,或因劇烈張力使鋼絲繩延長0.5%或直徑縮小10%時,須更換新繩。 第一百六十條 多繩摩擦提升機的主繩,若有一根不合格時,應全部更換。 第一百六十一條 平衡鋼絲繩(尾繩)的長度,應能滿足罐籠或箕鬥過卷的需要。平衡鋼絲繩(尾繩)不得被水淹沒,也不許有托繩現象。 第一百六十二條 提升裝置必須有試驗合格的備用鋼絲繩。鋼絲繩應放在墊有木板的幹燥庫房內,塗油後妥善保管,防止鏽蝕。但摩擦輪提升機備用的鋼絲繩不得塗油(如有專用鋼絲繩油時,可以塗油)。 正在使用的鋼絲繩,每月至少塗油二次(摩擦輪式提升機用的鋼絲繩可塗專用鋼絲繩油,否則,不得塗油)。 第一百六十三條 單繩提升,鋼絲繩與提升容器之間須用桃形環連接。鋼絲繩由桃形環上平直的一側穿入,用不少於5個繩卡與主繩掐緊,其間距為200~300毫米,然後再掐一視察圈。 提升容器須用帶拉杆的耳環和保險鏈(或其它類型的連接裝置、保險裝置)分別連結在桃形環上。安裝好的保險鏈,不準有打結現象。 多繩提升的鋼絲繩,須用專用桃形繩夾。回繩頭須用2個以上繩卡與主繩掐緊。 第一百六十四條 必須經常檢查防墜器的全部連接部件,並注油使其潤滑。每半年應對使用中的防墜器進行一次清洗和脫鉤試驗,其下滑長度應不小於100毫米,不大於300毫米。 新安裝的或大修後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試驗,不合格者,不準使用。 第一百六十五條 連接裝置的安全係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升人員或提升人員和物料的連接裝置的拉杆、保險鏈和其它類型的保險裝置,不小於13; (二)提升物料的連接裝置的拉杆、保險鏈和其他類型的保險裝置,不小於10; (三)礦車的連接鉤、環和連接杆,不小於6。 計算保險鏈的安全係數時,假定每條鏈子都平均地承受罐籠及其荷載的全部重量,並應考慮鏈子的傾斜角度。 連接裝置要有試驗證明。在使用中每隔5年更換一次。更換下來的部件經試驗合格的,可繼續使用。 各類型的連接、保險裝置都須有備品,並妥善保管。 繩索安全卡緩衝繩的緩衝器,在正常情況下每年須進行一次清洗檢查。 第一百六十六條 鑿井懸掛吊盤時,吊盤至少要有4點連接在鋼絲繩上。井筒深度超過100米時,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不得兼作導向繩使用。 第一百六十七條 鑿井用的鋼絲繩和連接裝置的安全係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懸掛吊盤、水泵、排水管用的鋼絲繩的安全係數不小於6; (二)懸掛風筒、壓縮空氣管、混凝土澆注管、電纜及拉緊裝置用的鋼絲繩,其安全係數不小於5; (三)懸掛吊盤、水泵及其他設備的連接裝置(釣、環、鏈、螺栓等)的安全係數不小於10; (四)吊桶提梁的安全係數不小於8;連接裝置的安全係數不小於13。 第一百六十八條 開鑿豎井和傾斜井巷時,提升人員和物料用的連接裝置要有備品,並不得作其它用途。使用連接裝置前要以其最大靜負荷兩倍的拉力進行試驗。在使用期內,每隔三個月至少作同樣試驗一次,每隔兩年至少更換一次。 第五節 提升裝置 第一百六十九條 提升裝置的天輪、卷筒、主導輪和導向輪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摩擦輪式提升裝置的主導輪,有導向輪時,不小於100;無導向輪時,不小於80; (二)地表提升裝置的卷筒和天輪,不小於80; (三)井下提升裝置和鑿井的提升裝置的卷筒和天輪,不小於60; (四)廢石場的提升或運輸裝置的卷筒和導向輪,不小於50; (五)懸掛吊盤、吊泵、管道用的絞車的卷筒和天輪,鑿井時運料用絞車的卷筒,不小於20; (六)移動式輔助性絞車不受此限。 第一百七十條 提升裝置的卷筒、天輪、主導輪、導向輪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中鋼絲的最大直徑之比,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表提升裝置,不小於1200; (二)井下或鑿井用的提升裝置,不小於900; (三)鑿井期間升降物料的絞車或懸掛水泵、吊盤用的提升裝置,不小於300。 第一百七十一條 各種提升裝置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的層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豎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應纏繞單層。在特殊情況下,準許纏繞兩層,但須製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 (二)豎井中專用於升降物料的或在45度以下的斜井中提升人員的,準許纏繞兩層; (三)在30度以下、斜長超過600米斜井中升降人員的,準許纏繞三層; (四)盲井(包括豎井、斜井)中專為升降物料的或地麵運輸用的,準許纏繞三層; (五)在開鑿豎井或斜井期間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準許纏繞兩層;如深度或斜長超過400米時,準許纏繞三層; (六)移動式或輔助性專為提升物料用的,以及鑿井期間專為升降物料的,準許多層纏繞。 第一百七十二條 在卷筒上纏繞兩層或多層鋼絲繩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卷筒邊緣應高出最外一層鋼絲繩,其高差不小於鋼絲繩直徑的2.5倍; (二)卷筒上須裝設帶螺旋槽的木襯; (三)須特別注意經常檢查鋼絲繩由下層轉至上層的臨界段(相當於四分之一繩圈長)部分,並統計其斷絲數。每季度要將鋼絲繩串動四分之一圈的位置。 第一百七十三條 鋼絲繩繩頭緊固在卷筒裏麵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卷筒內要設固定鋼絲繩的裝置,不準固定在卷筒軸上; (二)卷筒上的繩眼,不許有鋒利的邊緣和毛刺,折彎處不準形成銳角,以防止鋼絲繩變形; (三)卷筒上須永遠保有三圈鋼絲繩作為摩擦圈,以減輕鋼繩與卷筒連接處的張力。 作定期試驗等用的備用鋼絲繩,可保留在卷筒之內或纏繞在卷筒上。 第一百七十四條 天輪的輪緣須高於繩槽內的鋼絲繩,高出部分應大於鋼絲繩直徑的1.5倍。帶襯墊的天輪,襯墊須緊密固定。襯墊磨損達一個鋼絲繩直徑的深度時,或沿側麵磨損達鋼繩直徑的一半時,都應立即更換。 第一百七十五條 豎井用罐籠升降人員的加速度和減速度,不得超過0.75米/平方秒,其最大速度不應超過下列公式的計算值: — V=0.5√H 式中:V——最大速度,米/秒; H——提升高度,米。 但不得大於12米/秒。 豎井升降物料時,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下列公式計算值: — V=0.6√H 式中:V——最大速度,米/秒; H——提升高度,米。 第一百七十六條 用箕鬥提升時,重箕鬥進入卸載曲軌的速度,一般應為每秒1米;空箕鬥離開卸載曲軌的速度,一般應為每秒1.5米。 第一百七十七條 斜井提升,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升降人員或用礦車升降物料: (一)斜井長度小於300米時,每秒3.5米; (二)斜井長度大於300米時,每秒5米。 用箕鬥升降物料: (一)斜井長度小於300米時,每秒5米; (二)斜井長度大於300米時,每秒7米。 斜井升降人員的加速度或減速度,不得超過0.5米/平方秒。 第一百七十八條 吊桶升降人員的最大速度,有導向繩時,不得超過罐籠提升最大速度的三分之一;無導向繩時,不得超過每秒一米。 吊桶升降物料的最大速度,有導向繩時,不得超過罐籠提升最大速度的三分之二;無導向繩時,不得超過每秒2米。 第一百七十九條 提升裝置的機電控製係統,應有下列保護與電氣閉鎖: (一)限速保護裝置:罐籠提升係統最大速度超過每秒4米,箕鬥提升係統最大速度超過每秒6米時,應設限速保護裝置,以控製提升容器在接近井口時,速度不超過每秒2米; (二)主傳動電動機的短路及斷電保護裝置:保證安全製動及時動作; (三)過卷保護裝置:安裝在井架和深度指示器上。當提升容器或平衡錘超過正常卸載(罐籠為進出車)位置0.5米時,使提升設備自動停止運轉,同時實現安全製動。過卷保護裝置還應設置不能再向過卷方向接通電動機電源的聯鎖裝置; (四)過速保護裝置:當提升速度超過規定速度的15%時,使提升機自動停止運轉,實現安全製動; (五)過電流及無電壓保護裝置:當提升機過負荷或供電中斷時發生作用,使提升機自動停止運轉; (六)提升機操縱手柄與安全製動之間的聯鎖裝置:操縱手柄不在“0”位、製動手柄不在抱閘位置時,不能接通安全製動電磁鐵電源,而解除安全製動; (七)閘瓦磨損保護裝置:閘瓦磨損超過容許值時,應有信號顯示及安全製動; (八)使用電氣製動者,當製動電流消失時,應實現安全製動; (九)圓盤式深度指示器自整角機的定子繞組斷電時,應實現安全製動; (十)圓盤閘製動係統,製動油壓過高或製動油泵電動機斷電時,應安全製動; (十一)潤滑係統油壓過高或過低或製動油溫過高時,應使下一次提升不能進行; (十二)當提升容器到達兩端減速點時,應使提升機自動減速或發出減速信號; (十三)采用直流電動機傳動時,主傳動電動機應裝設失勵磁保護; (十四)電機擴大機應有事故停車保護裝置; (十五)測速回路應有斷電保護; (十六)提升機與信號係統之間的閉鎖裝置:司機未接到工作執行信號不能開車,同時還應設有解除這項閉鎖的裝置,該裝置未經許可,司機不得擅自動用。 第一百八十條 提升係統除裝設第一百七十九條基本保護和聯鎖裝置外,還應酌情設置下列保護和聯鎖裝置; (一)高壓換向器(或全部電器設備)的隔牆(或圍柵)門與油斷路器之間的聯鎖; (二)安全製動時不能接通電動機電源,工作閘抱緊時電動機不能加速的聯鎖; (三)直流控製電源的失壓保護; (四)高壓換向器的電弧閉鎖; (五)控製屏加速接觸器主觸頭的失靈閉鎖; (六)卷筒直徑為3米以上的提升機,應設鬆繩保護; (七)采用能耗製動時,高壓換向器與直流接觸器間應有電弧閉鎖; (八)直流主電機回路的接地保護; (九)在製動狀態下,主電機的過電流保護; (十)主電動機的通風機故障,或主電機溫升超過額定值的聯鎖; (十一)可控矽整流裝置通風機故障的聯鎖; (十二)尾繩工作不正常的聯鎖; (十三)曲軌或平台控製不正常的聯鎖; (十四)裝礦設施不正常的聯鎖; (十五)深度指示器調零裝置失靈的聯鎖。 第一百八十一條 提升機控製係統,除滿足正常提升要求外,還應滿足下列運行工作狀態; (一)低速檢查井筒及鋼絲繩,運行速度不得超過每秒0.3米; (二)調換工作中段; (三)低速下放大型設備或長材料,運行速度不得超過每秒0.5米。 第一百八十二條 提升設備必須裝設深度指示器、開始減速的自動信號裝置。 第一百八十三條 提升設備須有能獨立操縱的工作製動和安全製動的製動係統,其操縱係統須設在司機操縱台上。操作時可以使用一種,或兩種同時使用。 第一百八十四條 安全製動裝置。除可由司機操縱外,須能自動製動。製動時,應能使提升機的電動機自動斷電。 提升速度不超過每秒4米、卷筒直徑不超過2.5米的提升設備,如工作閘帶有重錘時,允許司機用體力操作。其他情況下,須使用機械傳動的、可調整的工作閘。 提升能力在10噸以下的鑿井用絞車,準許用手動安全閘。 第一百八十五條 提升設備須有定車裝置,以便調整卷筒位置和檢修製動裝置。 第一百八十六條 在井筒內升降水泵或其它設備用的手搖絞車,須裝有製動閘、防止逆轉裝置和雙重減速裝置。 第一百八十七條 安全製動裝置的空動時間(自安全保護回路斷電時起至閘瓦剛接觸閘輪或閘盤止),不得超過0.5秒。製動時,在杠杆和閘瓦上不得發生顯著的彈性擺動。 第一百八十八條 提升機安全製動和工作製動時所發生的製動力矩,不得小於提升係統實際最大靜旋轉力矩的3倍。工作製動裝置和安全製動裝置相互獨立的提升機,其製動力矩不得合並計算。 鑿井用提升機的製動力距,不得小於提升係統最大靜旋轉力矩的2倍。 雙筒卷揚機在調整卷筒的位置時,應在無負荷(不提升人員及物料)情況下進行,製動裝置作用在一個卷筒上的製動力矩,不得小於該卷筒所懸掛重量(空容器重量和鋼絲繩重量之和)形成的靜旋轉力矩的1.2倍。 計算製動力矩時,閘瓦和閘輪之間的摩擦係數應根據實測確定,一般采用0.3~0.35。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提升設備的製動裝置進行安全製動時,其安全製動的減速度,下放重物時不小於1.5米/平方秒提升重物時不大於5米/平方秒。 摩擦輪式提升機,安全製動的減速度,不得使鋼絲繩在主導輪上產生滑動。 第一百九十條 盤式製動器的閘瓦與製動盤的接觸麵積,必須大於60%;應經常檢查調整閘瓦與製動盤的間隙,並保持在1毫米左右,但不得大於2毫米。 第一百九十一條 多繩摩擦提升係統,兩提升容器的中心距小於主導輪直徑時,應裝設導向輪,但主導輪上鋼繩圍包角應不大於200°。 第一百九十二條 多繩摩擦提升係統的靜防滑安全係數,應大於1.75;動防滑安全係數,應大於1.25。重載側和空載側的靜張力比,應小於1.5。 第一百九十三條 多繩摩擦提升機采用彈簧支承的減速器時,各支承彈簧應受力均勻。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彈簧的疲勞和永久變形,其中有一根不合格時,應按性能要求予以更換。 第一百九十四條 提升設備應裝設下列儀表: (一)提升速度在每秒4米以上的提升機,須裝設速度指示器或自動速度記錄器; (二)電壓表和電流表; (三)壓力表(指示製動係統的氣壓表或油壓表以及潤滑油壓表)。 第一百九十五條 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除值班司機外,副司機應在場監護。 每班在提升人員之前,要先開一次空車,檢查提升機的運轉情況,並把檢查結果記入交接班記錄簿中,連續運轉時,可不受此限。 發生故障時,司機要立即向主管部門和調度室報告,並須記錄停車時間、故障原因、修複時間和所采取的措施。 除專責司機外,其他人員不得執行司機任務。見習司機隻許在司機的親自指導下練習操作,但在人員上下井時不得練習。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主要提升裝置每年要由礦務局(公司、礦)組織進行一次檢查和試驗。檢查和試驗的項目如下: (一)本規程第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條所規定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 (二)天輪的垂直度和水平度,有無輪緣變形和輪輻彎曲現象; (三)電氣傳動裝置和控製係統的情況; (四)各種保護、調整和自動記錄裝置(儀表),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動作狀況和準確、精密程度; (五)工作製動和安全製動的工作性能,並驗算其製動力矩,測定安全製動的減速度; (六)井塔或井架的結構、腐蝕和震動情況; (七)防墜器、防過卷裝置、罐道、裝卸礦設施等。 檢查結果要寫成書麵報告。對檢查出的問題,要提出改進的措施,並限期解決。 第一百九十七條 每台提升裝置,須備有下列技術資料: (一)提升機說明書; (二)提升機總裝配圖和備件圖; (三)製動裝置的結構圖和製動係統圖; (四)電氣控製原理係統圖; (五)提升裝置配置係統圖; (六)設備運轉記錄; (七)試驗和更換鋼絲繩的記錄; (八)大、中、小修記錄; (九)崗位責任製和01manbetx
; (十)司機班中檢查和交接班記錄; (十一)主要裝置(包括鋼絲繩、防墜器、天輪、提升容器、罐道等)的檢查記錄。 製動係統圖、電氣控製原理係統圖、提升裝置的技術特征、提升裝置配置係統圖、崗位責任製和01manbetx
等,必須懸掛在卷揚機室內。
第五章 通風防塵
第一節 井下空氣
第一百九十八條 井下采掘工作麵進風流中的空氣成分(按體積計算),氧氣不低於20%,二氧化碳不高於0.5%。 第一百九十九條 井下所有作業地點的空氣含塵量不得超過每立方米2毫克,入風井巷和采掘工作麵的風源含塵量不得超過每立方米0.5毫克。 第二百條 井下作業地點(不采用柴油設備的礦井)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不得超過下表規定的標準。 ------------------------------ | 最 大 允 許 濃 度 |----------------- 名 稱 | 體 積 濃 度 |毫克/ |-------------|立方米 | (%) |PPM | ------------|--------|----|--- 一氧化碳 CO |0.0024 | 24 |30 氮氧化物(換算為二氧化 | | | 氮) NOx |0.00025 | 2.5|5 二氧化硫 SO2 |0.0005 | 5 |15 硫化氫 H2S |0.00066 | 6.6|10 ------------------------------ 第二百零一條 礦井所需風量,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並采取其中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鍾供給風量不得少於4立方米; (二)按排塵風速計算風量,峒室型采場最低風速不應小於每秒0.15米;巷道型采場和掘進巷道不應小於每秒0.25米;電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不應小於每秒0.5米:箕鬥峒室、破碎峒室等作業地點,可根據具體條件,在保證作業地點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前提下,分別 采取計算風量的排塵風速值; (三)有柴油機設備運行的礦井,所需風量按同時作業機台數每馬力每分鍾供風量3立方米計算; (四)含鈾、釷金屬礦井所需風量,應保證井下空氣中氡及其子體的濃度符合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要求。 第二百零二條 使用柴油機設備的礦井,井下作業地點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氧化碳小於50ppM;二氧化氮小於5ppM; 甲醛小於5ppM;丙烯醛小於0.12ppM。 第二百零三條 含鈾、釷金屬礦山,井下 -10空氣中的氡濃度不應大於1×0.0000000001居裏/升(1愛曼);氡的子體潛能值不應大於4×10000兆電子伏/升。 第二百零四條 采掘工作麵的空氣幹球溫度;不得超過攝氏27度;熱水型礦井和高硫礦井的空氣濕球溫度,不得超過攝氏27.5度。 空氣溫度超過上述規定時,應采取降溫措施。 第二百零五條 冬季進風井巷的空氣溫度,應保持在攝氏2度以上。禁止用明火直接加熱進入礦井的空氣。符合第一百九十八條、一百九十九條和二百條規定時,允采許利用空區預熱進入空氣。 第二百零六條 井巷最高風速不得超過下述規定: ----------------------------------- 井 巷 名 稱 |最高風速(米/秒) -------------------------|--------- 專用風井、風峒 | 15 專用物料提升井 | 12 風 橋 | 10 提升人員和物料的井筒、主要進風道、回風道、修理井| 3 筒時 | 運輸巷道、采區進風道 | 6 采礦場、采準巷道 | 4 -----------------------------------
第二節 通風係統
第二百零七條 所有礦井均應采用機械通風。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通風係統。 礦山通風工程師應根據生產的變化和發展,及時調整通風係統,調節風量,並繪製全礦通風係統圖。 井下大量爆破時,必須專門編製通風設計和安全措施計劃,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執行。 第二百零八條 礦井通風係統的有效風量率不得低於60%。 第二百零九條 進入礦井的空氣不得受有毒有害物質的汙染。從礦井排出的汙風不得對礦區環境造成公害。 第二百一十條 禁止采用箕鬥井或混合井作進風井。本規程頒布前投產的生產礦井,如采取有效的除塵淨化措施,保證風源質量符合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時,可不受此限。 禁止將主要回風井巷用做人行道。 第二百一十一條 各采掘工作麵之間,應避免串聯風流。如采取有效淨化措施,保證風源含塵量低於每立方米0.5毫克時,可不受此限。 井下破碎峒室、主溜井等處的汙風,要引入回風道,否則必須經過淨化達到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要求時,方準送入其他作業地點。 井下炸藥庫和充電峒室空氣中氫的含量不得超過0.5%並且必須有獨立的回風道。 井下所有機電峒室,都必須供給新鮮風流。 第二百一十二條 采場、二次破碎巷道和電耙巷道,應利用貫穿風流通風。電耙司機應位於風流的上風側。有汙風串聯時,禁止人員作業。
第三節 主 扇
第二百一十三條 主扇必須連續運轉。當發生故障或需要停機檢查時,應立即報告礦山總工程師。 第二百一十四條 每台主扇必須具有相同型號和規格的備用電動機,並有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裝置。 第二百一十五條 主扇應有使礦井風流在10分鍾內反向的措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反風試驗,並測定主要風路反風後的風量。 主扇的反風,根據礦井救災計劃,由礦總工程師下令執行。 第二百一十六條 主扇風機房應設有風壓、風量、電流、電壓和軸承溫度等測量儀表。每班都應對扇風機運轉情況進行檢查,並填寫運轉記錄。有自動監控及測試的主扇,可每兩周進行一次自控係統的檢查。
第四節 局部通風
第二百一十七條 掘進工作麵和個別通風不良的采場必須安裝局部通風設備。 用局扇進行局部通風時,應有完善的保護裝置。 第二百一十八條 局部通風的風筒口與工作麵的距離:壓入式通風不得超過10米;抽出式通風不得超過5米;混合式通風,壓入風筒不得超過10米,抽出風筒應滯後壓入風筒5米以上。 第二百一十九條 風筒要安裝平直、接頭嚴密,並經常維護,以減少漏風和降低阻力。 第二百二十條 進入獨頭工作麵之前,必須開動局部通風設備。獨頭工作麵有人作業時,局扇必須連續運轉。 第二百二十一條 停止作業而又已撤除通風設備的獨頭上山或較長的獨頭巷道,應設柵欄,防止人員進入。如需要重新進入時,必須進行通風和03manbetx
空氣成分,確認安全後方準進入。
第五節 防塵措施
第二百二十二條 井下產塵點,應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從抑製塵源開始,使工作地點的粉塵濃度達到衛生標準。 第二百二十三條 必須采用濕式作業。缺水地區或濕式作業有困難的地點可采取幹式捕塵措施。 第二百二十四條 濕式岩的風路和水路,應嚴密隔離。鑿岩機的最低供水量,應根據機型和種類,滿足鑿岩除塵的要求。 第二百二十五條 在裝卸礦(岩)時和爆破後,必須進行噴霧灑水。鑿岩、出碴前,應清洗距工作麵10米內的岩壁。進風道及人行道、運輸巷道的岩壁,每季度至少應清洗一次。 第二百二十六條 防塵用水應采用集中供水方式,貯水池容量不應小於每班的耗水量。水質要符合要求,水中固體懸浮物不大於每升150毫克,pH值為6.5~8.5。 第二百二十七條 接塵作業人員必須戴防塵口罩。防塵口罩對呼吸性粉塵的阻塵率應不低於96%。
第六節 檢查測定
第二百二十八條 每年應對全礦通風係統進行一次測定,包括主要巷道的通風阻力測定。必須經常對局部通風和通風防塵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二百二十九條 要定期測定井下各產塵點的空氣含塵量,鑿岩工序每月應測定兩次,其他工序每月各測定一次;並逐月進行統計03manbetx
、上報和向職工公布。 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的含量,每年至少應測定一次。 第二百三十條 礦井總進風、總排風量,主要通風道的風量,每季度至少測定一次。主扇運轉特性及工況,每年測定兩次。作業地點的氣象條件(溫度、濕度和風速等),每月至少測定一次。 第二百三十一條 各礦必須備有數量足夠的測風儀表、測塵儀器和空氣測定03manbetx
儀器等。上述儀表,每年至少要校準一次。 第二百三十二條 防塵用水中的固體懸浮物及pH值應每年測定兩次。各種鑿岩機的供水量每年至少測定一次。 第二百三十三條 礦井空氣中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應每月測定一次。井下空氣成分的取樣分析,應每半年進行一次。 礦山進行大爆破和更換炸藥時,應在爆破前、後進行空氣成分的測定。
第六章 電氣設施
第一節 供 電
第二百三十四條 水電部現行的有關規程均適用於礦山各種電氣設備或電力係統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檢修和安全檢查等工作,應參照執行。 第二百三十五條 井下各級配電電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高壓網路的配電電壓,一般采用6千伏,現行的3千伏可繼續使用; (二)低壓網路的配電電壓,一般采用380伏或660伏; (三)照明所需的電壓,運輸巷道采用220伏或127伏;采掘工作麵、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麵之間應采用36伏;行燈電壓應不大於36伏; (四)攜帶式電動工具的電壓,應不大於127伏; (五)電機車供電電壓,交流電源不超過400伏,直流電源不超過600伏。 第二百三十六條 由地麵送到井下中央變電所或主水泵房的電源電纜,至少應敷設兩條線路。當任何一條電纜發生故障時,應保證原有送電能力。無淹沒危險的小型礦山可不在此限。 第二百三十七條 井下電氣設備禁止接零。井下應采用礦用變壓器,若用普通變壓器時,禁止中性點直接接地。不得由地麵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向井下供電。 架線式電機車整流裝置的專用變壓器不在此限。 第二百三十八條 向井下供電的斷路器和井下中央變配電所各回路斷路器,禁止安設自動重合閘裝置。 第二百三十九條 每一礦井必須備有地麵、井下配電係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和電力、電話信號、電機車等線路平麵圖。 有關電氣設備的變動,應由礦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及時地在圖中作出相應的改變。
第二節 電氣線路
第二百四十條 水平巷道或傾斜角小於45度的巷道,應使用鋼帶鎧裝電纜。豎井或傾斜角大於45度的巷道,應使用鋼帶鎧裝電纜。移動式電力線路,應采用井下專用型橡套電纜。 井下信號和控製用線路,要使用鎧裝電纜。井下固定敷設的照明電纜,當有機械損傷可能時,應采用鋼帶鎧裝電纜。 第二百四十一條 敷設在峒室或幹燥木支護巷道中的鎧裝電纜必須將黃麻外皮剝除,並定期在鎧裝外殼上加塗防鏽防水的油漆。 第二百四十二條 豎井井筒所用的電纜必須和豎井深度相適應,中間不準有接頭。如豎井太深,應將接頭部分設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內。 第二百四十三條 在鑽孔中敷設電纜,應將電纜牢固地固定在鋼繩上。不堅固的鑽孔,應敷設保護管。 第二百四十四條 必須在水平巷道的個別地段沿地麵敷設電纜時,應用鐵質或非燃性材料覆蓋。不準用木料覆蓋電纜溝,或在排水溝中敷設電纜。 第二百四十五條 敷設井下電纜,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水平巷道或45度以下的斜井內,電纜懸掛高度和位置應保證不致受到車輛碰撞壓壞。電纜懸掛點間距應不大於3米,上下淨距不得小於50毫米。不準將電纜懸掛在風水管上。電纜上不準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風水管平行敷設時,應敷設在管子的上部,其相互距離不應小於0.3米; (二)在豎井或45度以上斜井內,電纜懸掛點距離,在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3米;在豎井井筒內不得超過6米。敷設電纜的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要能承受電纜重量,且不得損壞電纜的外皮; (三)橡套電纜應有專供接地用的芯線,接地芯線不得兼作其它用途。 第二百四十六條 電纜通過防火牆、防水牆和峒室時,每條應分別用金屬管或混凝土管保護,管孔應嚴加封閉。 第二百四十七條 巷道內的電纜,每隔一定距離和在分路點上,應懸掛注有號碼、用途和電壓等的標誌牌。
第三節 電器及保護
第二百四十八條 井下高壓網路的短路容量,不宜超過70兆伏安。使用未標明井下專用的油斷路器時,其最大遮斷容量不得超過額定容量的二分之一。 從井下中央變配電所或采區變電所引出的低壓饋電線,應裝設帶有過電流保護的自動開關。 第二百四十九條 用架空線往井下中央變配電所送電時,在井口線路終端及井下變配電所一次母線側,都要裝設避雷裝置。 第二百五十條 井下變配電所高壓饋電線上,應設檢漏裝置。低壓母線上及送至工作麵的饋線上,應設斷開電源的檢漏裝置或指示器。 第二百五十一條 檢漏裝置要確保靈敏可靠,不得任意取消。每天要由值班人員對檢漏裝置運行情況進行一次試驗。
第四節 機電峒室
第二百五十二條 井下永久性中央變配電所或井底車場內的其他機電纜室必須砌■,采區變電所要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峒室的頂板和牆壁應不滲水。電纜溝應無積水。 中央變配電所的地麵,應高於入口處巷道軌麵0.5米;當與水泵房毗鄰時,其地麵應高於水泵房地麵0.3米。采區變電所及其他機電峒室,應高於入口處巷道軌麵0.2米。 第二百五十三條 變配電峒室的長度超過10米時,應在兩端各設一個出口,並裝有外開的鐵柵欄門。有淹沒、爆炸、火災危險礦井的機電峒室,都應設置防火門或防水門。 第二百五十四條 峒室內各電氣設備之間應留有通道,其寬度不得小於0.8米。設備與牆壁之間的寬度應大0.5米。 第二百五十五條 變配電峒室內裝有帶油的設備時,可不設置專用的集油坑,但要在門口加築一個門欄,其高度不得低於0.1米。 第二百五十六條 峒室內各種電氣設備的控製裝置,必須注明號碼和用途,並有停送電標誌。峒室入口處要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牌,高壓電氣設備要懸掛“高壓危險”牌,並要加以照明。無人值班的峒室必須關門加鎖。
第五節 照明、電話和信號
第二百五十七條 井下所有工作地點、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點的人行道,都應有照明。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采掘工作麵可采用移動式電氣照明。有爆炸危險的礦井,采掘工作麵應采用攜帶式蓄電池礦燈。 炸藥庫照明,應按冶金部頒布的《冶金礦山爆破和炸藥生產安全暫行規程》中的規定執行。 第二百五十九條 從采區變電所到照明用的變壓器的380伏供電線路應設專用線,不應與動力線共用。照明電源,要從采區變電所的變電器低壓出線側的自動開關之前引出。 第二百六十條 井底車場、主要機電峒室、調度室和采區都要安裝電話。井下變電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風機房必須與地麵交換台或調度室有直通電話。主要運輸巷道的各信號室之間,必須裝設直通電話。 第二百六十一條 井下電氣信號,須能同時發聲和發光。提升裝置應有獨立的信號係統。信號電源電壓不宜超過127伏,並由專用變壓器供電。
第六節 保護接地
第二百六十二條 礦井內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的配件、金屬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電纜線路的金屬構築物等也要接地。 第二百六十三條 下列地點應設置局部接地極: (一)每個裝有固定電氣設備的峒室和單獨的高壓配電裝置; (二)采區變電所和工作麵配電點; (三)鎧裝電纜,應每隔100米左右作就地接地一次;遇有接線盒時亦應接地。 第二百六十四條 礦井電氣設備保護接地係統的一般規定: (一)所有需要接地的設備和局部接地極,都應與接地幹線連接。接地幹線應與主接地極連接,形成接地網; (二)移動和攜帶式電氣設備,應采用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接地,並與接地幹線連接; (三)所有應接地的設備要有單獨的接地連接線。禁止將幾台設備的接地連接線串聯連接; (三)所有電纜的金屬外皮(不論使用電壓的高低)都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以構成接地幹線。 無電纜金屬外皮可利用時,應另敷設接地幹線。 第二百六十五條 各中段的接地幹線,都應與主接地極相接。敷設在鑽孔中的電纜如不能與礦井接地幹線相連接時,應將主接地極設在地麵。鑽孔套管可以用作接地極。 第二百六十六條 主接地極應設在礦井水倉或積水坑中。主接地極不應少於兩組。 局部接地極可設置於積水坑、排水溝或其它適當地點。 第二百六十七條 接地極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置在水倉或水坑內的主接地極,應采用麵積不小於0.75平方米、厚度不小於5毫米的鋼板製成; (二)設置在排水溝中的局部接地極,應采用麵積不小於0.6平方米、厚度不小於4毫米的鋼板或具有同樣麵積和厚度不小於3.5毫米的鋼管製成,並應平放於水溝深處; (三)設置在其它地點的局部接地極,應采用直徑不小於35毫米、長度不小於1.5米的鋼管製成,並直埋入地下,鋼管上至少應有20個直徑不小於5毫米的孔。 第二百六十八條 接地幹線應采用截麵積不小於100平方毫米、厚度不小於4毫米的扁鋼,或直徑不小於12毫米的圓鋼製成。 電氣設備的外殼與接地幹線的連接線(采用電纜芯線者除外)、電纜接線盒兩頭的電纜金屬連接線,應采用麵積不小於48平方毫米、厚度不小於4毫米的扁鋼或直徑不小於8毫米的圓鋼。 第二百六十九條 接地裝置所用的鋼材,必須鍍鋅或鍍錫。接地裝置連接線應采取防腐措施。 第二百七十條 每個主接地極的接地電阻,由主接地極起至最遠的就地接地裝置止,不得大於2歐姆。 每台移動電氣設備至接地幹線的接地導線電阻,不得大於1歐姆。 當高壓係統的單相接地電流大於20安時,接地裝置的最大接觸電壓不應大於40伏。 接地線及其連接處,須設在便於檢查和試驗的地方。
第七節 檢查和維修
第二百七十一條 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和調整等工作,應建立下列主要檢查製度。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並將檢查結果記入記錄簿內。 ------------------------------------------ 順序| 檢 查 項 目 | 時 間 --|---------------------------------|----- 1 | 井下自動保護裝置的檢查 | 每季一次 2 | 主要電氣設備絕緣電阻檢查 | 每季一次 3 | 井下全部接地網和總接地網電阻測定 | 每季一次 4 | 高壓電纜耐壓試驗、橡套電纜的檢查 | 每年一次 5 | 新安裝和長期沒有運行的電氣設備,在合閘前必須測量絕緣和接地電阻 | 隨時 ------------------------------------------ 第二百七十二條 變壓器等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一般情況下要每年進行一次理化性能及耐壓試驗;操作頻繁的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必須每半年進行一次耐壓試驗;不合格的必須更換。 電氣設備須補充絕緣油時,應同原運行中的油有相同性質,並應事先經過耐壓試驗。要定期檢查油浸電氣設備中的絕緣油量,並保持規定的油量。 第二百七十三條 礦井電氣工作人員,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重要線路、重要工作場所的停電、送電和對700伏以上電氣設備的檢修,須持有主管電氣工程師或技術員簽發的工作票,方準進行作業; (二)操作700伏以上的電氣設備,必須使用防護用具(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墊和絕緣台); (三)禁止帶電檢修或搬動任何帶電設備(包括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動前,必須切斷電源,並將導體完全放電和接地; (四)停電檢修時,所有已切斷的開關手把,均要加鎖並且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的白底紅字的警告牌。隻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警告牌並送電; (五)井下電氣作業,必須由兩名電工進行,不準單人作業。 第二百七十四條 供給移動機械(裝岩機、電鑽等)電源的橡套電纜,在靠近機械的一段,可沿地麵敷設,但其長度不得大於15米,中間不允許有接頭。電纜要安放適當,使其不致被運轉機械所損壞。 第二百七十五條 移動式機械工作結束後司機離開機械時,應立即在最近配電站或開關處切斷電源。 第二百七十六條 橡套電纜的接合,其電纜芯線須焊接或熔焊,接頭的外層膠必須用硫化熱補法進行補接。 給移動式機械供電的橡套電纜,在100米長度內,用硫化熱補法的接頭不應超過4個。
第七章 防 水
第一節 地麵防水
第二百七十七條 必須搞清礦區及其附近地表水流係統和受水麵積、河流溝渠彙水情況、疏水能力、積水區和水利工程情況,以及當地降雨量、曆年最高洪水位,並結合礦區特點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係統。 第二百七十八條 每年在雨期前一季度,由礦總工程師組織一次防水檢查,並編製防水計劃,其工程必須在雨季前竣工。 第二百七十九條 礦井、(豎井、斜井、平峒等)井口的標高,必須高於當地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 第二百八十條 礦區及其附近積水或雨水有侵入井下的可能時,須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一)容易積水的地點要修築泄水溝,泄水溝應避開露頭、裂縫和透水岩層。不能修築溝渠時,可用泥土填平壓實。範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安裝水泵排水; (二)礦區受河流、洪水威脅時,應修築防水堤壩; (三)漏水的溝渠和河流,要及時防水堵水或改道; (四)排到地麵的井下水,應引出礦區; (五)雨季應設專人檢查礦區防洪情況; (六)地麵塌陷、裂縫區的周圍,應設截水溝或擋水圍堤; (七)因井下疏幹放水有可能導致地表麵塌陷時,應在放水前將塌陷區的居民遷走、公路改道。否則,不能進行疏放水。 第二百八十一條 有用的鑽孔必須妥善封蓋。報廢的豎井、斜幹井、探井、鑽孔和平峒等必須封閉。 第二百八十二條 廢石、礦石和其它堆積物,必須避開山洪方向,以免淤塞溝渠、河道。
第二節 井下防水
第二百八十三條 礦山地質測量部門,必須調查核實礦區範圍內的小礦井、老井、老采空區、現有生產井中的積水區、含水層、岩溶帶、地質構造等詳細情況,並填繪礦區水文地質圖。要查明礦坑水的來源,掌握礦區水的運動規律,摸清礦井水與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氣降水的水力關係,判斷礦井突然湧水的可能性。 第二百八十四條 在積水的舊井巷、老采區、江、河、湖、海、沼澤、含水層、岩溶帶和流砂層等附近開采時,應留出防水礦柱或劃出安全地段、製訂預防突然湧水的安全措施後,方可采礦。礦柱或安全地段的尺寸,應根據地質構造等情況在設計中具體規定。 第二百八十五條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山,對接近水體或可疑地段,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探水眼的位置、方向、數目、孔徑、每次鑽進的深度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岩石結構與硬度等條件在設計中規定。 第二百八十六條 探水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檢查鑽孔附近坑道的穩定性; (二)清理巷道、準備水溝或其它水路; (三)在工作地點或附近安裝電話; (四)巷道及其出口要有照明和便於人員通行的道路; (五)對斷麵大、岩石不穩、水頭高的巷道進行探水,應有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措施計劃。 第二百八十七條 在通往含水帶、積水區、放水巷和有突然湧水可能的巷道裏,應在巷道的一側懸掛繩子或利用管道作為扶手,並在岩石穩固地點建築有閘門的防水牆。閘門要向來水方向打開。防水牆的位置、數量及結構由設計確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 相鄰的礦井或礦塊,如其中一個有湧水危險,應在礦井或礦塊間留出隔離安全礦柱。礦柱尺寸由設計規定。 第二百八十九條 打探水眼時,如發現岩石變軟(發鬆),或沿鑽杆向外流水超過正常打鑽供水量等現象時,必須停止打鑽。此時,不得移動鑽杆,除派專人監視水情外,應立即報告礦總工程師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百九十條 在掘進工作麵或其它地點發現有透水預兆,如工作麵“出汗”、頂板淋水加大、空氣變冷、發生霧氣、掛紅、水叫、底板湧水或其它異常現象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報告礦總工程師,采取措施。如情況緊急,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第二百九十一條 探水、放水工作應由有經驗的工人根據專門設計進行。放水時,應按照排水能力和水倉容積控製放水量。 第二百九十二條 為預防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逸出傷人,在進行排水的被淹井巷、探水和放水工作地點,必須事先搞好通風安全措施,並使用防爆照明。 第二百九十三條 凡受地下水威脅的礦山,應考慮礦床疏幹工程。井巷開拓過程中,應先進行水倉、水泵房施工,然後方可進行疏幹工程施工。在專門的截水、放水巷道的前方應設置防水閘門。閘門應定期維修,以確保其經常處於良好狀態。
第三節 井下排水設施
第二百九十四條 井下主要排水設備應由同類型三台泵組成,其中任一台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須能在20小時內排出一晝夜的正常湧水量;兩台同時工作時,能在20小時內排出一晝夜的最大湧水量。井筒內應裝設兩條排水管,其中一條工作,一條備用。 井下最大湧水量超過正常湧水量一倍以上的礦井,水泵台數除至少應有一台備用外,其餘水泵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一晝夜最大湧水量。 第二百九十五條 主要泵房至少要有兩個出口:一個通往井底車場,其出口要裝設密閉水門;另一個用斜巷與井筒相通,斜巷上口應高出泵房地麵標高7米以上。泵房地麵標高,應高出井底車場軌麵0.5米。 第二百九十六條 水倉應由兩個獨立的巷道係統組成。湧水量較大的礦井,每條水倉的容積應能容納2~4小時的井下正常湧水量。一般礦井主要水倉總容積,應能容納6~8小時的正常湧水量。 水倉進水口要有篦子。水砂充填和水力采礦的礦井,在水進入水倉之前,應設置沉澱池。沉澱池和水倉中的淤泥要定期清理。
第八章 防火和滅火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百九十七條 地麵防火應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防火規定和當地消防機關的要求,對建築物、材料場和倉庫等建立防火製度,采取防火措施,備足消防器材。 第二百九十八條 各廠房和建築物之間,要建立消防通道。消防通道上禁止堆積各種物料,以便於消防車輛通行。 第二百九十九條 礦山地麵必須結合生活供水管道設計地麵消防水管係統。井下必須結合濕式作業供水管道設計井下消防水管係統。水池容積和管道規格應考慮兩者的需要。 第三百條 用木材支護的豎斜井井架、井口房、主要運輸巷道、井底車場和峒室,應設置防火水管。如果用生產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則每隔50米到100米應安設支管和供水接頭。 第三百零一條 進風井筒、井架和井口建築物,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第三百零二條 木料廠、有自然發火的廢石堆、爐渣場,應布置在距離進風井口主要風向下風側80米以外的地點。 第三百零三條 主要扇風機房和壓入式輔助扇風機房、風峒及暖風風道、井下電機室、機修室、變壓器室、變電所、電機車庫和油類庫等,都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室內應有醒目的標誌和防火注意事項,並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第三百零四條 井下各種油類,應分別存放在專用峒室內。裝油的鐵桶應有嚴密的封蓋。儲油時應采用輸油泵或唧筒,盡量減少漏油。儲存動力油的峒室應有獨立風流,其儲油量不得超過三晝夜的需用量。 第三百零五條 禁止用火爐或明火直接接觸的方法加熱井內空氣或用明火烤熱井口凍結的管道。 第三百零六條 井下禁止使用電熱和燈泡防潮、烤幹和采暖。 使用過的廢油、棉紗、布頭、廢紙和油氈等易燃品應放在蓋嚴的鐵桶內,並及時運出井外處理。 第三百零七條 井下柴油設備或液壓設備嚴禁漏油,出現漏油時,要及時修複。每台柴油設備上應配有滅火裝置。 第三百零八條 在井下或井口建築物內從事焊接工作,要製定經總工程師批準的防火措施。確需在井筒內進行焊接工作時,須派專人監護防火工作,焊接完畢應嚴格檢查清理;在木結構井筒內焊接時,還必須在作業部位的下麵設置接收火星、鐵末的設施,並派專人噴水淋濕和及時撲滅 火星。 第三百零九條 各礦每年應編製礦井防火災計劃,報主管部門批準。防火災計劃應根據采掘計劃、通風係統和安全出口的變動及時修改。 礦井防火災計劃應包括防火措施、撤出人員和搶救遇難人員的行動路線、撲滅火災的措施、調度風流的措施、各級人員的職責等。 第三百一十條 礦山應規定專門的火災信號,當井下發生火災時,能通知各工作地點的所有人員及時撤離危險區。安在井口及井下人員集中地點的信號,應聲、光兼備。 第三百一十一條 礦井發生火災時,主扇是否繼續運轉或反風,應根據防火行動計劃和當時的具體情況,由礦總工程師決定,不得任意行動。 第三百一十二條 離城市15公裏以上的大、中型礦山,應成立專職消防隊。小型礦山應有兼職消防隊。 第三百一十三條 大型礦山、自然發火礦山或有沼氣的礦山應成立專職礦山救護隊。其他礦山應組織經過嚴格訓練並配有足夠裝備的兼職救護隊。 各救護隊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救護設備和器材,並定期進行訓練和演習。 每年應對工人進行自救教育和自救互救訓練。 第三百一十四條 井下輸電線路和直流回饋線路,通過木質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場所時,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電或短路的措施。 第三百一十五條 嚴禁將易燃易爆器材存放在電纜接頭、鐵道的接頭或接地極附近,以免因電火花引起火災。
第二節 井下自然發火
第三百一十六條 開采有自然發火的礦床,主要運輸巷道和總回風道,應布置在無自然發火危險的圍岩中;否則,巷道周圍應噴塗防火材料,巷道支護應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三百一十七條 有自然發火的礦山,每月應對空氣成分(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氫和沼氣)、溫度、濕度和水的pH值進行一次測定,掌握內因火災的特點和發火規律。 第三百一十八條 開采有自然發火的礦床,采礦設計中的防火措施,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正確選擇采礦方法和回采順序,采用後退式回采,並合理劃分礦塊。充填法采礦時,應采用惰性充填材料。采用留礦法或其他采礦方法時,必須確保回采與放礦工作趕在礦岩發火期之前,達到礦岩不在坑內自燃的目的; (二)采用黃泥灌漿滅火時,其鑽孔網度、泥漿濃度和灌漿係數(指漿中固體體積占采空區體積的百分比),應在設計中規定; (三)為防止礦岩發火,應盡可能提高礦石回收率,坑內不留或少留碎塊礦石,工作麵應禁止留存坑木等易燃物; (四)需要充填的采區,應及時充填; (五)采空區的所有透氣部位,必須嚴加密閉; (六)要防止上部中段的水泄漏到采礦場,嚴防水管在采場漏水。
第三節 井下滅火
第三百一十九條 任何人員發現井下發火時,應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撲滅,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室。區、隊、班、組長要依照礦井防火災計劃,首先將人員撤離危險地區,並組織人員利用現場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時滅火。 電氣設備著火時,要首先切斷電源。在未切斷電源前,隻能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滅火。 不能撲滅火災時,必須封閉火區。 第三百二十條 礦總工程師在接到火災報告後,應立即組織礦山救護隊和有關人員,首先查明火源及發火地點的情況。根據發火地點和防火災計劃,擬定具體的滅火和搶救行動計劃。要有防止風流自然反向和有害氣體蔓延的措施。 第三百二十一條 在必須封閉的發火地點,可先采用臨時密閉封閉火區,然後再砌築永久防火牆。在有害氣體中封閉火區,必須佩戴隔絕式呼吸器。在新鮮風流中密閉火區,應準備隔絕式呼吸器。在進行封閉工作前,應由佩戴隔絕式呼吸器的人員,在回風流中檢查有無爆炸性氣體;如 發現有爆炸危險,應暫停工作,撤出人員,並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第三百二十二條 防火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持嚴密堅實; (二)在牆的上、中、下部,各安裝一根直徑35~100毫米的鐵管,以便取樣、測溫,放水和充填,鐵管露頭要用帶螺絲的塞子封閉; (三)設人行孔,密閉工作結束後立即封閉。
第四節 火區管理
第三百二十三條 已封閉的火區,要建立火區檢查記錄簿、火區管理卡片和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其資料要永久保存。 第三百二十四條 永久性防火牆應編號,並標記在火區位置關係圖和通風係統圖上。礦山救護隊要定期或不定期測定防火牆內外的空氣成分、溫度、濕度和水的pH值,分析結果應分別記入火區管理卡片和火區檢查記錄簿中。若發現封閉不嚴或有其已缺陷以及火區內有異常變化,要及時處理和報告。 第三百二十五條 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和恢複火區回采工作,必須經主管局批準。 啟封火區時,應測定防火牆內氣體成分、溫度、濕度和水的pH值,證明火已熄滅,方準啟封。 火區麵積不大,可采用一次啟封,先打開回風側,如無異常現象,再打開進風側。火區麵積較大時,應設多重調節門,分段啟封,逐步推進。 第三百二十六條 打開火區後,其風流應直接引入回風流中。回風流所經過的巷道中的人員應事先撤出。恢複火區通風時,要測定回風流中有害氣體的濃度。如發現有複燃征兆時,應立即停止通風,重新封閉。 第三百二十七條 在打開火區的三天內,每班應有礦山救護隊員檢查並對氣體成分、氣象條件和水的pH值進行測定,證明一切情況良好時,才能轉入生產。 第三百二十八條 在活動性火區附近(下部和同一中段)進行回采時,必須留防火礦柱,其設計和安全措施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九章 工業衛生
第三百二十九條 新工人入礦前,必須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不適於從事礦山井下作業的,不得錄用。患有呼吸係統、心血管係統疾病者,不得從事接觸粉塵的作業。 血液常規檢查不正常者,不得從事含鈾釷礦山的井下作業。 現在從事井下、接塵、伴生放射性礦物礦山作業的人員,發現有上述疾患時,應及時調離。對職工的健康檢查,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三百三十條 對矽肺病和其它職業病患者,要調離井下作業,定期觀察,認真治療。 第三百三十一條 在淋水的井筒內作業,要設置聚水槽;井下巷道內的淋水,要導入排水溝;人員來往經過的巷道,要經常清掃雜物和汙泥。定期清洗岩壁,以保持井下衛生。 第三百三十二條 礦區生活用水,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礦山企業應每月進行一次水質檢驗。水質不合格時,不準供給飲用。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地麵和井下各作業地點附近必須設飲水站,及時供應清潔的開水。每一礦井必須設專人供應飲水。飲水容器必須有保溫裝置,並加蓋上鎖。 第三百三十四條 井下就餐室應設於新鮮風流的進風巷道內,經常保持清潔衛生。保健食品的裝運器具應加蓋並經常消毒,專人運送。 第三百三十五條 每一中段應在頂板穩固、通風良好處設置井下廁所,經常清掃和消毒,保持井下衛生。 第三百三十六條 每一礦井必須有浴室、更衣室、太陽燈室。浴室和更衣室的設計,必須滿足數量最多班的全體人員能在一小時內洗完澡。更衣室要有衣櫃、衣架和通風除塵設備,室內氣溫不得低於攝氏20度。 第三百三十七條 井下和地麵各作業地點的噪聲水平,不得超過90分貝(A聲級)。 應積極采取防止噪聲的措施,消除噪聲危害。不能達到消音標準的作業地點,工作人員應佩帶防護用具。 第三百三十八條 排放井下汙水,不應汙染礦區周圍水源和危害農作物。 含放射性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工業廢水須經淨化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後方可排放。 第三百三十九條 各礦必須備有醫療救護車。坑口應設保健站或醫務室,並備有電話、急救藥品和擔架。每一中段應設有急救藥箱。班組長應學會急救技術。 第三百四十條 必須搞好礦區和井下的環境衛生,做到文明生產。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百四十一條 各礦應根據本規程規定,結合具體情況,製定實施細則和安全01manbetx
,報省(區)冶金局(公司)批準。 第三百四十二條 礦山爆破作業應遵照冶金工業部頒布的《冶金礦山爆破和炸藥生產暫行規程》執行。 有關鍋爐、受壓容器、空壓機的安全問題,應遵守國家勞動總局頒布的有關規定。 第三百四十三條 本規程與國家法規有抵觸時,按國家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