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環保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的搞好公司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規範安全環保行為,依法進行安全環保工作,強化安全環保管理工作,以達到從嚴治礦,創造優美環境,建立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秩序,維護國家、企業、個人利益,實現企業安全生產,保護周邊環境之目的,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公司所有部門和全體員工。
第三條 凡發生人身02manbetx.com
和非重大人身02manbetx.com
,以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除按承包合同規定處罰外,另由公司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條 職工因安全環保工作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本製度涵蓋了公司生產過程中的采礦、選冶生產的現場管理及生產技術和輔助生產全過程。
第二章 通用部分
第六條 各單位安全網絡圖、崗位責任、安全技術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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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上牆。並要懸掛整齊醒目。
第七條 層層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實行安全風險保證金製度;建立健全各種安全記錄,內容清楚、詳細、齊全、屬實。
第八條 公司所有員工必須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安全考試、知識競賽等。
第九條 推行現代安全管理方法,普及完善標準化作業,建立並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製度,班組成員能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技術01manbetx
和作業標準,做到會講會用。
第十條 新工人和轉崗工人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
第十一條 安全檔案要嚴格按標準建立,妥善保管;車間每半年、各班組每季度組織一次安全培訓並考試,成績不合格不準上崗。
第十二條 班長為班組教育的責任人,必須及時為每位員工建立三級班組安全教育檔案,製定和實現班組安全目標,做到個人無違章,崗位無隱患,班組無02manbetx.com
,崗位塵毒濃度不超標,安全文明生產好。
第十三條 各班長為兼職班組安全員,負責本班組員工的安全工作。負責員工的安全教育,監督班組員工《崗位安全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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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執行情況,檢查工作現場的設備、人員、環境的可靠性,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開始工作。
第十四條 各班長每天班前會必須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布置安全工作注意事項,檢查場地、設備、機械、工具和防護措施,確認處於安全狀態後,方能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班組長要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具備辨識危險、控製02manbetx.com
的能力,班組各成員要職責清、責任明。
第十六條 班組成員要有“安全第一”的意識,“我要安全”的覺悟,“我會安全”的技能,“我管安全”的義務,“我保安全”的責任,做到自我防護,自主管理、自我教育。
第十七條 每周生產調度會布置的安全工作要全麵落實。
第十八條 嚴格落實班前、班後會、安全日活動、安全檢查、安全例會製度,做到有布置、有檢查、有考核、有記錄,由安全員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危險場所及危險設施應采取防範措施,設立標誌,確保要害崗位、重要設施人人清楚。
第二十條 火藥庫、油庫、化驗室、氰化鈉庫、發配電室、信號室、鍋爐房、汙水處理廠等要害部門必須做到出入記錄齊全,領用手續齊全,標誌懸掛醒目。
第二十一條 工作前要充分休息,班中不準打鬧,不準帶小孩及無關人員到生產作業場所,不準酒後上崗、帶病上崗。
第二十二條 上崗人員必須持有上崗證,上崗證由安全部門每半年考核一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證上崗。
第二十三條 各種大型安裝、維修、檢修等重點工程,各單位必須研究製定安全防範措施,經安全環保部同意後,方可施工。在重點項目檢修過程中,單位必須設立監督崗。
第二十四條 3米以上高空作業須係上安全帶。
第二十五條 交接班或工作期間,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安全設施以及使用的工具是否處於良好狀態,發現問題立即修理、更換,不許帶病運轉和勉強使用。
第二十六條 各種防塵、防護設施必須安全可靠,操作崗位工人及班組長上班和生產管理人員進入車間、工段,必須按要求穿戴勞保用品。
第二十七條 氧氣瓶、乙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規定。
第二十八條 在禁止煙火的場所不準使用明火,各種防火器材配備齊全,會正確保管使用。
第二十九條 嚴禁班前、班中喝酒,工作期間不準脫崗、睡崗、串崗,做私活,不經領導批準不準頂替他人上崗,更不準一人私自頂替別人連班。
第三十條 不準在運轉設備旁休息、換衣服,或把衣服放在運轉設備旁。
第三十一條 及時整改公司下達的隱患通知書所指出的隱患,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十二條 通勤車輛必須裝有扶梯、拉手、拉杆等,車廂欄板不得低於1米。
第三十三條 禁止跨越鋼絲繩、皮帶、電線和電纜。
第三十四條 外來參觀人員必須由有關單位批準,執行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由安全環保部人員及所到單位領導指定人員陪同。
第三十五條 車間不準私自調動、加設特殊作業人員。
第三十六條 因違章被公司或職能部門通報的人員,年累計被罰款超過1000元者,取消評比任何先進的資格。
第三十七條 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按對普通員工罰款額的2倍處罰;屬於嚴重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者不論是否造成後果,除對其進行行政處分外,再按對普通員工的罰款額的4倍進行處罰。
第三章 機械、電氣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條 操作設備人員必須掌握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政策法規和本企業所製定的安全規章製度,掌握本崗位安全技術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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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設備性能及處理應急情況的措施。
第三十九條 操作機電設備必須掌握設備性能、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經考試合格後方可獨立操作,不許擅自亂開、亂動機電設備以及儀表器具。
第四十條 工作中不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未經領導許可不得將設備交給他人操作。
第四十一條 運轉的機械設備要設安全罩,設備檢修完後要做到工完、料淨、場地清,安全設施恢複原狀。
第四十二條 檢修時在必要的地方要掛警示牌及安全鎖。
第四十三條 起重時必須由一人指揮,一人監護,杜絕多人指揮,緊急情況需起吊時除外。
第四十四條 不許檢修正在運轉的設備,不能用手或身體接觸設備運轉部件,不許檢修壓力沒有排除的設備、容器、管路等。
第四十五條 焊、割作業中,容器內有可燃物、毒物、空氣流通不暢,及遇熱後膨脹、彈力變形等不許操作。
第四十六條 檢修中各工種協調有序,不能雙層作業,三米以上高空作業應係安全帶,大風天禁止高處作業。
第四十七條 有心髒病、高血壓、孕婦、精神障礙病症或其他不適於在工作現場停留者不能在機電設備崗位工作或附近逗留。
第四十八條 處理險情、突發事故、故障時,要有專人指揮,緊張有序,臨危不亂,防止事故擴大,同時盡快上報上一級主管部門。
第四十九條 檢修高壓設備、線路以及調整、整定變壓器一、二次保護裝置必須經輔助生產部批準,並備案,不得私自處理和調整、更換。
第五十條 變壓器、高壓電纜、高壓油開關和50KW以上的電機每半年進行一次絕緣電阻測試,並把測試結果上報輔助生產部備案。變壓器等電氣設備的絕緣油每半年進行一次耐壓試驗,避雷器每年春檢試驗一次,不合格的必須更換。
第五十一條 油斷路器、變壓器發生短路事故的,必須取絕緣油樣進行化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五十二條 電氣設備入井前,必須檢查、試驗,並保存試驗數據和試驗結果。
第五十三條 電氣設備在運輸過程中,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以防在運輸過程中損壞電氣設備。
第五十四條 高壓電氣設備應懸掛“高壓危險”標誌牌,並應有照明,無人值班的硐室,必須關門加鎖。
第五十五條 變壓器室內不準存放任何材料,避免通風係統堵塞,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第五十六條 電氣工作人員必須使用相應等級的絕緣工具、勞保用品等,並定期進行預防性試驗。
第五十七條 電氣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勞保用品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電工要加強責任心,嚴格執行電氣安全技術01manbetx
,加強日常巡檢維護和定期檢修工作,不得走過場。
第五十八條 公司內部高低壓停電,必須按照《能源管理製度》執行停電工作票製度。輔助生產部根據工作票停送電時間以及所涉及的單位,必須事先通知停電用戶,豎井和斜井用戶必須提前一小時通知。
第五十九條 檢修工作完畢後,工作負責人必須按規程檢查、清理現場,查明並通知全部工作人員撤離後,指揮拆除接地線和標示牌,恢複常設遮欄。接地線拆除後,應視為線路或設備即帶電,不準任何人再進入現場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在停電工作票上簽字並通知送電,送電後無異常方可離開。
第六十條 嚴禁帶電作業或采用預約停送電時間的方式進行電氣檢修。檢修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並在電源開關上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電源開關離工作麵較遠時應派專人看守。高處作業、夜間作業、暑天、大雪天作業或其它危險作業必須有兩人以上,一人工作,一人監護。監護人不得直接操作。
第六十一條 停電線路上工作時,必須采取驗電和掛接地線等安全措施,待工作完畢後應及時拆除後再送電。裝設接地線必須先接接地端,後接導體端,必須接觸良好;拆除接地線必須與此順序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和戴絕緣手套。接地線應用多股軟銅線,其截麵應符合電流要求,但不得小於25mm2。
第六十二條 對10KV以上電氣設備、重要線路、重要工作場所的停送電,須經公司能源管理員同意簽字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六十三條 電氣設備必須由專職電工(持進網證、特種作業證、上崗證)或在專職電工指導下進行安裝、維護和檢修作業,否則不得作業。
第六十四條 低壓帶電作業應設專人監護,使用有絕緣柄的工具,戴絕緣手套和安全帽,工作時站在幹燥的絕緣物上。嚴禁使用銼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的毛刷等工具,同時人體不得同時接觸兩根線頭。
第六十五條 電氣設備可能為人所觸及的裸露帶電部分,必須設保護罩、遮欄及警示標誌等安全裝置。
第六十六條 采掘工作麵、天井、低於二米的分支巷道的照明電壓不得超過36V;有爆炸危險的工作麵炸藥、雷管庫區,應采用攜帶式蓄電池礦燈。
第六十七條 礦井內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配件、金屬外皮等都要可靠接地。
第六十八條 井下電氣設備禁止接零,井下應采用礦用變壓器,若用普通變壓器時,禁止中性點直接接地。不得由地麵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向井下供電。
第六十九條 禁止帶電檢修或搬動任何帶電設備(包括電纜、電線),檢修或搬動前,必須切斷電源,並將導體完全放電和接地。
第七十條 不準將電纜懸掛在風水管上,電纜上不準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風水管平行敷設時,應敷設在管子上方,距管子不得小於0.3m。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0.3m。
第七十一條 井下低壓安全供電要做到“三無”、“四有”、“兩齊”、“三全”。
第七十二條 人體接觸電容器之前,應用短接導線將所有電容器直接短接放電,並懸掛臨時接地線,否則不能觸及電容器。
第七十三條 井下設備排列擁擠,工作麵空間狹窄,空氣比較潮濕,頂板有滴水、淋水現象以及電氣設備、電纜易受砸、碰、壓的地方,必須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符合安全操作規程要求,使用合格和相應等級的設備、器材,並要加強日常巡檢,防止機電事故的產生和擴大,確保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第七十四條 機電設備工作繁重,起動頻繁,負載變化較大,設備有過載現象的,其控製回路必須定期檢查、檢修。
第七十五條 在控製台看不到所控製全套設備或工作設備離控製開關較遠以及其他在可能發生危險的區域內,工作人員不能快速操縱控製開關終止危險發生的地方,都必須在工作設備附近裝設緊急控製開關。
第七十六條 各單位應對使用電氣設備的一般生產工人,進行必要的安全用電知識和01manbetx
的教育、培訓,作為三級教育的內容之一。
第七十七條 向井下供電的斷路器和井下中央變配電所各回路斷路器禁止裝設自動合閘裝置。
第七十八條 在斷電的線路上作業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加鎖或設專人看護,並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示牌。隻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警示牌並送電。
第七十九條 個人不準私接電線和用電設施,發生電氣故障不得私自處理,並立即通知電工處理。
第八十條 工作服要做到三緊(領口緊、袖口緊、下擺緊)。
第八十一條 地麵電纜必須按規程布置,井巷內的動力電纜應按規程懸掛。
第八十二條 禁止在起重設備下停留或者通過。
第四章 生產技術、計量、化驗安全管理
第八十三條 地、測、采專業的各項技術設計必須履行嚴格的審批製度,未經審批的設計一律不得進行施工。
第八十四條 地質探礦工程設計必須考慮地質構造、岩石的穩固性、破碎帶、斷層、水溶洞等不安全因素,並有詳細的文字說明和附圖。
第八十五條 探礦及采準天井的單體設計必須避開破碎帶、斷層、水溶洞等地段,防止塌方及湧水事件的發生。
第八十六條 采場單體設計必須保證有兩個天井與采場相通,確保采場通風良好及安全行人通道的暢通。
第八十七條 對於暴露麵積較大的采場,必須有安全礦柱的技術設計說明書。
第八十八條 對於礦柱的回采和采空區的處理,要有總的設計方案。
第八十九條 露天采場的設計必須考慮邊坡穩固,排水防洪等安全因素。
第九十條 當專業技術設計與實際施工因安全因素發生衝突時,應及時調整技術設計,並編寫補充設計說明。
第九十一條 地、測、采各專業技術人員應經常深入施工現場,進行技術指導。
第九十二條 地質技術人員要著重對井下的斷層、破碎帶、水溶洞等現象進行管理,發現上述的安全隱患應及時與施工單位及安全部門聯係。
第九十三條 測量技術人員要及時準確地為施工單位提供技術服務,遇有貫通工程時,要在貫通前5米左右下達貫通安全通知書。避免傷亡事故或損壞設備的事故發生。
第九十四條 因技術工作的需要,各專業須進行危險性作業時,事前必須同生產車間和安環部門取得聯係,征得允許後方可作業。
第九十五條 采礦專業要加強露采邊坡穩定性的管理,避免岩體滑坡。
第九十六條 要加強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不得隨意將危險物品轉借給他人。危險物品要有專人管理,建立完整的出入庫手續。
第九十七條 對於有毒性、易燃、易爆、易揮發、麻醉性和刺激性氣味的藥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做到了解其技術性能、使用方法,防止中毒事故的發生。
第九十八條 合理使用和維護化驗室一切電器設備,當電器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找專業電工處理,並向有關領導彙報,不得私自拆卸、修理。
第九十九條 化檢人員要及時準確地測定尾渣、尾液有害成份的含量,確保汙水排放合格率達100%。
第五章 井下安全生產管理
第一○○條 安全員應經常按時深入工作現場,把好安全關,跟班了解安全操作規程的實施情況,及時處理生產中出現的不安全問題,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彙報。
第一○一條 安全員每天參加班前會,講解各作業地點安全注意事項,做好安全記錄。
第一○二條 入井前不許飲酒,如發現除責令其本人休息外,按製度給予罰款處理。
第一○三條 入井必須佩帶勞動保護用品,如安全帽、電石燈、打火機、礦靴等,不帶全勞動保護用品,不準入井。
第一○四條 入井行走時,遇有機車駛過,應迅速躲到安全地點,不許與電機車同行,嚴禁肩扛金屬工具(如釺杆、撬棍、鐵管等),要注意機車架線,以防觸電。
第一○五條 禁止進入掛有危險警示標識或已封閉的地點。
第一○六條 入井五不準:
1、不準損壞安全設施;
2、不準在井內或井口擁擠和打鬧;
3、不準在井內明火取暖;
4、不準從高處向下投擲物品;
5、不準在電線及電氣設備上放任何物品。
第一○七條 井下作業人員必須服從安全技術人員指揮,保證施工安全。
第一○八條 井下作業地點必須兩人以上進行作業,嚴禁單人作業。
第一○九條 按要求及時整改公司、安全環保部下達的隱患整改通知書指出的隱患。
第一一○條 對爆破器材、消防設施、電源照明、避雷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要及時進行整改。
第一一一條 地表陷落區、采空區及危險設施應采取安全防範措施,設立標誌。
第一一二條 從事高空、豎井檢修、安裝等有墜落危險作業的工人,必須配帶安全帶。
第一一三條 乘罐人員上下必須使用罐籠安全門,罐籠運行時,各中段安全門必須關好。
第一一四條 乘罐人員必須聽從信號工的指揮,發出開罐信號後,不準上下人。
第一一五條 不準在罐內吸煙、打鬧、大聲喧嘩,不準探頭和把手腳伸出罐外。
第一一六條 每層罐加信號工準乘九人,乘罐人員必須手握把手,麵部朝外乘罐。
第一一七條 人員上罐後,信號工要關好罐門,罐未停穩前不準打開罐。
第一一八條 嚴禁人員與大件物品、礦車混載。
第一一九條 攜帶炸藥的爆破工一次乘罐不得超過五人。
第一二○條 爆炸品、易燃品、腐蝕品要隨時提升,不準在井口停留時間過長。
第一二一條 提升礦車後必須將罐停穩,攔點後上下礦車。
第一二二條 提升運送火工材料時,必須先與卷揚工取得聯係,罐籠起動、停止時不得使罐籠發生巨烈震動和撞擊。
第一二三條 在信號不明或無信號工指揮的情況下,不準私自開動卷揚機。
第一二四條 斜井提升時,人、車不準同行,上下斜井人員必須服從信號工的指揮。
第一二五條 井下臨時炸藥存放點貯存炸藥必須是當天的用量,不許超過當天使用量。
第一二六條 爆破工加工火工材料必須在指定地點,不許在主巷中加工。
第一二七條 井下炸藥、雷管必須分開運送,運送時不得在人多的地方停留,要一直走到工作地點,避開機房、設施等要地。
第一二八條 當幾個人同時運送爆破材料時,人與人之間最少要保持十五米遠的距離。
第一二九條 爆破工對當班剩餘的火工材料必須退回炸藥庫,嚴禁私自存放。
第一三○條 爆破工運送火工材料時,必須使用炸藥兜和雷管兜運送。
第一三一條 運送火工材料時不許抽煙,電石燈與雷管兜不能放在同一肩上,並注意來往車輛。
第一三二條 不許用電機車運送炸藥、雷管等火工材料。
第一三三條 不許用導火線代替繩子捆綁炸藥。
第一三四條 嚴禁任何人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炸物品。
第一三五條 作業地點炸藥、雷管必須分開臨時存放,相距至少兩米以上,在安全處存放。
第一三六條 作業地點放炮前,岩工必須做好警戒工作,嚴禁一切行人、車輛等進入或行走。
第一三七條 每個采場、作業地點必須配備合格的撬棍,作好撬頂工作,不準有浮石。
第一三八條 作業麵先進行排險,撬淨頂幫浮石後,人員方可作業。
第一三九條 岩工隻準使用木質的炮棍裝藥。
第一四○條 嚴禁任何人看回頭炮,嚴禁回點二次炮。
第一四一條 天井爆破必須使用長非電到地麵點火,並注意做好安全警戒。
第一四二條 天井作業時必須架設符合要求的平台和梯子,平台的要綁牢,梯子的上下間隔為6.5米。
第一四三條 井下采場的照明必須有2—3個燈泡,以確保采場的能見度。
第一四四條 禁止使用不堅固的木材做撐木,撐木一定要牢固。
第一四五條 天井作業平台上的雜石要及時清理。
第一四六條 爬天井前,必須與天井工作人員取得聯係後才能進入,禁止從天井上往下扔工具及釺子等。
第一四七條 耙巷出礦,嚴禁鑽漏鬥捅礦、崩炮;二次耙巷爆破,上下人行井必須做好安全警戒。
第一四八條 耙巷出礦,當班電耙工作業完畢後,如果鬥井卡住,必須在下班時通知班長或下一班采場岩工。
第一四九條 嚴禁在炮煙未排盡的情況下作業,杜絕頂炮煙強行作業現象。
第一五○條 中川倒運毛石必須保證上口和下口有足夠的通風方能作業,如有一處堵住,不許作業。
第一五一條 任何人不準亂動井下各通風調節門。
第一五二條 通風較差的作業麵要安裝局部通風設施,否則禁止作業。
第一五三條 岩工不準騎在氣腿或壓伏在機器上打眼,以防斷釺傷人。
第一五四條 運搬工搬運大塊前,先檢查大塊有無裂縫,嚴禁兩人或多人抬大塊裝車。
第一五五條 不論空車或重車一人隻能推一個,禁止放野車,多人推車,前後必須保持15米距離。
第一五六條 電機車運送空(重)車進入車場,距車場阻車器不得少於5米。
第一五七條 礦車裝貨不得超出礦車沿10cm,上部不準裝大塊。
第一五八條 電機車嚴禁違章操作,不準出現超速行駛或超員現象。
第一五九條 不準搭礦車、攀車、放野車。
第一六O條 平巷施工必須按規定打好管纜吊掛眼,每6米打一組,高度距底板分別是1.2米、1.4米、1.8米。
第一六一條 在穿脈口、沿脈口、交叉口處必須打過頂眼。
第一六二條 主巷的水溝必須符合要求,規格為30×20×20cm。
第一六三條 井下主要巷道要做到無積水、無廢石,搞好工業衛生。
第六章 露天安全管理
第一六四條 班組安全台帳清楚,危險源有標誌,製定控製措施並責任到人。
第一六五條 崗位現場管理有序,工具設備無隱患,安全防護裝置齊全完好、有效、可靠,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第一六六條 作業環境整潔,安全通道暢通,安全標誌醒目。
第一六七條 凡進入施工現場的機械、車輛或員工,必須服從指揮,遵守各項安全製度,否則現場負責人有權給予指正、處罰。
第一六八條 領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時,必須履行爆炸物品、劇毒物品領用管理製度,對使用情況有嚴格的記錄,嚴禁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
第一六九條 露天爆破時,必須清理現場確保安全,並設專人四麵警戒,及時通知井采車間撤離人員和設備。
第一七O條 爆破後及時清理殘炮,禁止在殘盲炮未處理好的地點工作。
第一七一條 在同一台階內要避免上下雙層作業,遇有特殊情況時,上下作業人員不得在站在同一條直線上,以免滾石傷人。
第一七二條 在夜間或暗處工作時,一定要有充足的照明。
第一七三條 班長做到班班檢查邊坡穩定情況,對不穩定邊坡及時處理,人工下放邊坡毛石時,要先通知下麵作業人員躲到安全地點之後,再行下放。
第一七四條 對爆破器材、消防設施、電氣設施、避雷設施等安全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及時處理。
第一七五條 嚴禁在庫房內油料、火工材料旁或運輸火工材料進程中吸煙、用火。
第一七六條 堆浸場必須做到班班取水樣,取樣合格率100%,一旦超標及時處理,並報車間。
第一七七條 經常檢查堆浸場地周圍底墊情況,發現滲漏及時彙報、及時粘補。
第一七八條 做好載金炭、炭液的保存工作,班長要親自押運、交庫儲存,做到萬無一失。
第一七九條 堆浸場的液氰罐必須有專人保管鑰匙,使用時班長親臨監督,並做好記錄。
第一八○條 砸大塊的工人要互相關照,工作中要保持一定距離,防止出現傷人現象。
第一八一條 車輛維護人員,要確保工作場所、所使用的工具在安全狀態下,方可進行維修。維修中要設專人監護,佩戴必要的安全保護用品。
第一八二條 設備檢查完畢,確信所有的安全防護裝置、安全閥齊全,方準試車。
第一八三條 特種車輛不準超定員乘坐。
第一八四條 個體車司機必須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
第一八五條 駕駛員必須做到“禮讓三先”,不開“英雄車”,不爭道搶行,以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暢通。
第一八六條 車輛的刹車、轉向、喇叭、燈光、雨刷和後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第一八七條 禁止違章駕駛,禁止客貨混載和超員乘座。
第七章 選冶安全生產管理
第一八八條 不經允許不許動用劇毒物品和危險品,如氰化鈉以及硫酸、硝酸、鹽酸、王水、氫氧化鈉等。
第一八九條 職工必須掌握氰化鈉、氯氣的性質和發生氰化鈉、氯氣中毒的搶救方法。
第一九○條 吊車必須是經過培訓的專人負責,其它人不許開動吊車。
第一九一條 凡屬吊車等直接操作人員和有毒物品的操作人員,要注意力集中,操作時不許邊操作,邊看書,邊吃飯,邊飲水,邊吸煙。
第一九二條 不許在黑暗場所作業,工作場所要有良好的照明。
第一九三條 設備運轉中,不許移動防護罩和防護裝置。防護罩和防護裝置在原位方可開車。
第一九四條 上下工序,各崗位、工種在工作中要作好聯係,防止雙層作業。
第一九五條 不許依靠、攀登或坐在安全設施上。
第一九六條 除檢修需要外,原礦倉不能放空,嚴禁任何人鑽倉作業。
第一九七條 含氰藥劑必須安排專人管理,實行“雙人雙鎖”管理,未經允許無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
第一九八條 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崗位的作業特點、工藝流程和操作規程,崗位設備的性能特點,安全裝置使用,防護用品的作用與保管方法。
第八章 環境保護
第一九九條 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第二○○條 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必須嚴格執行“三同時”製度。
第二○一條 生產工藝中優先采用節能降耗設備,盡可能的減少對環境資源的消耗。
第二○二條 杜絕跑、冒、滴、漏和常流水、常明燈現象,以減少資源的浪費。
第二○三條 綜合治理“三廢”,化害為利,消除汙染。
第二○四條 定期對生產各環節的環境因素進行監測,並進行目標管理,以確保對環境因素的有效控製。
第二○五條 嚴格執行對廢棄物的各項處置製度。
第二○六條 加強對環保設施的保養和檢查工作,重要設施應建立檔案,要有專人管理,專人使用。
第二○七條 環境關鍵崗位的人員要經過嚴格的操作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二○八條 每年對鍋爐煙塵、生產中產生的粉塵和噪聲進行一次監測,並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第二○九條 每年製定環保工作計劃,確保環境保護工作的持續有效進行。
第二一○條 每年製定綠化工作計劃,確保綠化麵積逐年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