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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專項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0-11-23 22:28 來源:本站原創

安全生產專項管理製度

第一章安全教育培訓

第一條安全教育的分類
公司安全教育分為:入廠前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和特殊安全教育三大類,而入廠前安全教育又分為:廠級安全教育、車間(部室)級安全教育和工段(班組)級安全教育,即“三級”教育。
第二條 安全教育職能與分工
1、公司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全公司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1)負責組織製定公司安全教育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2)結合公司實際組織編寫安全教育學習材料和教材;
(3)負責入廠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4)負責全公司的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
(5)布置、督促、檢查各車間(部室)安全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並為其提供安全教育資料;
(6)總結交流安全生產工作經驗,辦好安全生產簡報,利用典型02manbetx.com 或事例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2、各生產車間負責本車間的安全教育工作,其職責是:
(1)負責組織本車間職工參加公司及有關業務部門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和安全技術培訓;
(2)負責對新調入本車間的人員上崗前的安全教育;
(3)負責組織本車間日常安全教育和班前班後作業安全教育;
(4)負責對技術工種的崗位培訓,對本車間職工進行現場管理和作業安全育;
(5)抓典型,建立安全獎懲製度,辦好本車間宣傳報導。
3、各主管業務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和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安全教育,其職責是:
(1)做好本部門外來人員的安全教育;
(2)負責本部門主管範圍內特殊工種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
(3)負責新調入本部門工作人員上崗前的安全教育;
(4)負責製定本部門安全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本部門人員按時參加公司或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學習的培訓。
第三條 三級安全教育分工與內容
1、三級安全教育由行政事業部組織,安全環保部進行教育,主要教育內容包括: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法規和法令;
(2)公司生產特點及對安全生產方麵的規定、製度
(3)安全生產的基本知識、消防常識;
(4)公司內典型02manbetx.com 及吸取的教訓;
(5)結合生產特點進行針對性教育。
2、車間(部室)級安全教育由本車間(部室)領導或指定的專人負責,主要內容包括:
(1)本車間(部室)情況、生產或工作特點;
(2)本車間(部室)有關安全生產規定、製度及崗位01manbetx 01manbetx
(3)本車間(部室)安全生產設施及其使用方法;
(4)結合本車間(部室)生產、工作性質和實際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教育。
3、工段(班組)級安全教育由工段(班組)長或安全員負責進行,主要內容是:
(1)本工種、本崗位工作性質、特點、工藝流程及應注意的事項;
(2)本工種、本崗位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3)本工種、本崗位所使用的設備、儀器、裝置等的性能特點,安全防護用品使用與保管方法等;
(4)本工種、本崗位曾發生過的02manbetx.com 應吸取的教訓和預防措施等。
第四條 日常安全教育的特點和形式
1、日常安全教育的特點是:不分時間、不論場合、不拘形式、經常地、反複地對職工進行廣泛、深入、係統的宣傳和教育。
2、日常安全教育的形式:
(1)進行安全教育利用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日;
(2)派班前上崗安全教育;
(3)利用各種會議、簡報、標語、圖片、廣播、錄像、畫廊、板報等宣傳工具進行安全教育;
(4)開展崗位練兵、安全技術表演、安全知識競賽、安全技術講座、交流安全經驗等進行安全教育。
第五條 特種安全教育
1、對特殊工種應按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培訓內容、時間進行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2、從普通崗位調到特殊工種崗位的人員,要按特殊工種的要求,經過專門培訓後持證上崗。
第二章 安全生產工作例會

第六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及“安全責任重於泰山”的指導思想,確保不發生重大傷亡02manbetx.com 和重大設備事故,做到“零死亡率”、“低事故率”,為生產經營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特製定如下安全例會製度。
第七條 安全例會時間
1、公司每月30日左右組織一次;
2、各二級單位每周組織一次,與生產調度會同時進行;
3、各班組每天一次,在班前會後進行。
第八條 參加會議人員
1、公司月安全會議:公司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
2、公司二級單位:本單位班組長以上管理員工
3、班組:本班組全體職工
第九條 公司安全生產例會內容
組織公司各部室負責人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環保專業知識,領會上級有關部門的文件精神,聽取各單位年度和月安全環保工作計劃,審查年度安措及資金計劃,聽取各部門年度及月安全生產彙報,並檢查落實各項安全環保基礎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司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管理體係。總結上月安全生產工作,安排下月安全生產工作,布置上級交辦的臨時任務。
第十條 車間、部室安全生產例會內容
組織本部門員工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環保專業知識,貫徹上級部門有關文件精神,聽取各班組一周安全工作彙報,安排下周安全工作,布置上級交辦的臨時任務。
第十一條 班組安全生產例會內容
組織全體員工學習安全環保知識,安排解決上級提出的安全隱患整改問題,說明本班組的安全注意事項。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例會的落實
1、公司安全生產例會要以會議紀要及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落實整改時間和內容要求。
2、各二級單位要有會議記錄,並按公司的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及自檢的安全隱患通知書落實整改時間和內容要求。
3、班組按上述上級部門要求進行整改,堅持現場交接班製度,並認真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例會的檢查
1、公司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環保工作大檢查,並組織不定期的安全聯查。
2、各生產車間、輔助生產單位每周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參加公司的聯查,組織好班組的自檢。
3、班組每日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堅持安全生產現場交接班製度,搞好安全生產。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例會製度的信息反饋
1、安全環保部每月編寫安全生產月報,向安全生產例會報告,並上報中金總部。
2、各生產車間要有安全生產月報,並於當月27日前報公司安全環保部,每周在生產調度會上彙報安全工作。
3、各班組要做好安全生產例會記錄。

第三章 安全生產的獎勵與懲罰

第十五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
1、模範執行國家安全保護政策、法令,執行規定的各項規章製度,在安全生產的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者;
2、在安全生產的技術、工業衛生的科學研究中有明顯成績者;
3、發現事故隱患能積極采取措施並及時向領導報告以及製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避免重大事故者;
4、在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上積極提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實施後,取得明顯效果者;
5、在事故搶救中有突出貢獻者。
第十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車間、部室、班組給予獎勵和表揚:
1、年終總結安全工作時,無出現重大傷亡事故,輕傷率小於千分之四;
2、認真執行公司安全生產規章製度,無違章、違紀,積極參加各種活動,安全管理做到經常化、製度化、規範化、群眾化;
3、汙水排放、粉塵汙染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經測試達標者;
第十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給予懲罰或批評:
1、各級領導違章指揮生產,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
2、對職工不認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發生違章、違法亂紀操作不製止,造成事故的;
3、玩忽職守、不負責任、違章作業,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或安全事故的;
4、不嚴格履行有關手續或不嚴格執行公司的有關規定,造成安環事故的;
5、發現事故隱患,一不報告二不積極采取措施或搶救不積極,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6、破壞安環設施或不保護安環設施,勞保用品佩戴不全的;
7、對製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打擊報複;事故發生後,故意破壞現場,弄虛作假,庇護當事人或嫁禍於人者。
第十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給予懲罰或批評:
1、發生死亡事故、重傷事故、輕傷事故的;
2、對設備不能按時檢修,帶病運轉,造成安環事故的;
3、安環製度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4、安環工作無人領導,或領導不力,機構不全,不接受上級安環部門的領導的;
5、安環事故發生後,不積極組織搶救,上報材料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或隱瞞不報的。

第四章 安全風險保證金及安全獎勵基金

第十九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自我保護意識,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激勵和約束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行為,公司將全體員工及施工隊人員的部分工資與本人的安全工作掛鉤,形成員工安全風險保證金,公司出一部分資金,設立員工安全獎勵基金。
第二十條 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在崗員工。
第二十一條 將員工當月工資總額的5%,作為員工的安全風險保證金,按月計算,年度考核,如全年員工本人無人身、設備安全事故,風險保證金全部返還,否則出現一次安全事故,風險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二十二條 公司安全獎勵基金基數為每月10元,各類人員的基金係數分別為:一類人員1.5,二類人員1.0,三類人員0.5。人員分類如下:
1、一類人員:采礦車間、施工隊;
2、二類人員:選冶車間、安全環保部、生產技術部;
3、三類人員:其它部門以及生產車間工資員、材料員等後勤行政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獎勵基金按月計算,年度考核,如全年員工本人無人身、設備安全事故,計發獎勵基金,出現一次安全事故,不予計發獎勵基金。
第二十四條 安全風險保證金按月由公司財務部從員工工資中扣除,包括公司的獎勵基金,統一建帳管理,不得挪用。
第二十五條 安全風險保證金扣除後的使用:作為公司安全基金,用於表彰在安全環保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按月計算,年末出具考核結果。

第五章 安全生產檢查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是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為了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認真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立足防範、落實責任、深化整治、強化監管,推進安全技術進步與創新,真正做到安全工作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十八條 認真貫徹執行“三級”安全生產檢查製度。
第二十九條 每月由安全工作主管經理牽頭,以安全環保部為主,各部門負責人參加,對公司各生產環節進行“拉網式”安全隱患巡回檢查。
第三十條 對檢查出的隱患以簡報形式下發,由安全環保部督促安全隱患的整改。對不能如期整改的部門,追究整改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車間部室每周必須組織對本部門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檢查出的隱患應安排整改,並上報安全環保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各班組必須每天對工作現場進行日常安全檢查,確保工作環境安全可靠後,方可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每次檢查後,組織檢查人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布置安全隱患的整改工作,並傳達到相關部門人員,限期整改,並要有詳細的安全會議記錄。
第三十四條 杜絕安全生產檢查走形式,講過場。在查思想、查隱患、查班組基礎工作的同時,對危險源(點)實施有效控製。

第六章 傷亡事故及工傷管理

第三十五條 根據國家關於傷亡事故的分類,結合公司實際,傷亡事故劃分為三種:
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休息105個工作日以內者,但未到重傷程度的;
2、重傷:凡因工致殘或事後引起致殘,經有關部門鑒定為殘廢的或損失工作日在105個以上者;
3、死亡:在工作現場死亡或由於致傷原因事後死亡,均為工傷死亡。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應立即上報安全環保部和公司領導,並組織人員進行搶救。根據發生事故性質,按下列要求進行逐級上報。
1、發生險肇事故、微傷、輕傷事故,當班人員要把事故經過報給安全員和車間主任;
2、發生重大險肇事故、重傷事故要立即報告安全環保部、公司領導,同時車間要填寫事故報表,在24小時內報安全環保部;
3、發生工亡事故要立即報告安全環保部、公司領導,並保護好事故現場,全力組織搶救。安全環保部和公司將事故發生情況簡要地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三十七條 事故的搶救和處理
1、事故的搶救
(1)公司要全力以赴組織搶救,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展;
(2)認真保護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對事故現場進行詳細檢查,並做好記錄;
(3)不經安全環保部、武裝保衛部批準,不準擅自處理事故現場;
2、事故發生後,要根據發生事故的性質、傷害程度,分別由班組長、車間(部室)、公司組織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在調查過程中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
(1)險肇事故、微傷、輕傷事故由車間主任負責組織召集本車間有關安全、技術工人等進行調查03manbetx ,提出處理意見,報安全環保部;
(2)重大險肇事故、重傷事故根據事故發生情況,由安全環保部和車間或成立專門的調查組織對事故進行調查03manbetx 。調查結束後要寫出書麵調查材料,03manbetx 原因,查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和有關部門,上報時間最遲不超過3天;
(3)發生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副經理負責,安全環保部、武裝保衛部、行政事業部、工會、事故單位和有關技術業務部門抽出專人成立專門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03manbetx ,按上級要求將調查結果逐級上報,上報時間最遲不得超過7天。
第三十八條工傷範圍及認定
1、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工亡: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利益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的;
(3)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毒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5)因履行職責造成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複轉到公司工作後舊病複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殘廢的,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規定時間內的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殘廢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1)犯罪或違法;
(2)自殺或自殘;
(3)酗酒或打架鬥毆;
(4)蓄意違章;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工傷的認定應根據以下資料:
(1)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2)單位的安全事故報告;
(3)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於輕傷無須醫院治療的,由單位醫生開具工傷診斷書,工傷認定的決定應及時通知單位和申請人。
第三十九條 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
1、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並定期複查傷殘情況的;
2、工傷管理委員會應按國家製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1996),對因公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評定。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第四十條 工傷的醫療及費用
1、受到人身傷害的工傷人員,必須到公司指定的醫院接受治療,如需轉院,需有主治醫師的簽署意見,並開具轉院介紹信,方可辦理轉院。
2、工傷患者在指定醫院或轉院期間不準以公費名義開取與工傷無關的藥品和滋補品,以及對工傷無關部分的檢查。在藥店購買的藥品一律不予報銷。對開據假藥方,塗改藥費收據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出,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視其情節,給予非法所得最低兩倍的處罰。
3、工傷患者接受治療期間,第一次的診斷書及轉到其他醫院的診斷書要送交安全環保部備案。休工診斷書需經安全環保部批準簽字,所在單位方可予以做工資,否則追究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4、工傷患者報銷醫療費時,安全、財務、企管、行政等部門要嚴格審查其病誌、複寫處方、藥費收據、診斷書等,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如審查無誤後,由安全環保部核準,主管經理批準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5、工傷患者需向公司借款時,由安全環保部審核,主管經理批準後,方可辦理有關借款手續。事後,要按公司有關規定及時報銷。
6、工傷醫療,隻報銷指定醫院開具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手術費、化驗費、處置費、100元以下的檢查費及就醫旅費。凡在醫療期間進行CT、彩超等100元以上的檢查項目,須先經公司工傷管理委員會同意後方能進行。
7、工傷患者病情嚴重需住院護理的,護理人員需經工傷管理委員會批準,護理人員工資根據國家有並文件執行,夥食補助費為每人天10元。工傷患者夥食補助費為每天5元。
8、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執行醫療終結時間標準,對其進行一次性公費醫療。痊愈後由醫院出具醫療終結意見書,返回安全環保部備案,複印件送行政事業部存查,工傷待遇同時解除。
9、對於公費醫療期滿,但遺有症狀,或雖有某些症狀或改變,但不須處理或就目前醫療手段無法處理的,醫療終結後,由本人提出申請,由公司工傷管理委員會結合病情做出結論。
10、經指定醫院證明舊病複發的,新工傷需要轉院治療的,在轉院期間其差旅費按公司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11、職業病患者就醫,要持本人職業病證明到指定醫院接受治療。公司承擔其職業病病變的有關藥品。
12、已退休在外地居住的工傷或職業病患者需住院治療的,必須經公司工傷管理委員會同意後,方可就近住院接受治療,並執行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工傷保險待遇
1、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旅費全額報銷。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時,按照當地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百分比,發給住院夥食補助。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範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職工有關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2、職工因工傷或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是指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累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一個月至二十四個月,嚴重工傷或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三十六個月。工傷醫療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的治療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工傷事故委員會確定並通知單位和工傷職工。
3、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醫療期滿或評定傷殘等級後,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4、工傷職工經評殘並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護理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區分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護理等級由工傷事故管理委員會評定。
5、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按裝假肢、假眼、鑲牙和配製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性標準報銷。
6、職工因公致殘、殘廢的,其有關待遇按國家有關文件執行。

第七章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為規範和加強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效地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安全事故責任,特製定本製度。
第四十三條 各級領導必須堅持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生產必須服從安全。
第四十四條 公司全體員工都必須在各自崗位上對安全生產負責,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各部門一把手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安全生產負總責,負責生產的領導是安全生產的直接領導者和責任者。
第四十五條 事故發生後,要迅速組織搶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時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
第四十六條 安全事故範圍:
1、各類人員傷亡事故;
2、重大設備事故;
3、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化學物品爆炸、中毒、流失、泄漏事故;
4、火災事故;
5、其他安全事故。
第四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首先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1、由於安全規章製度或01manbetx 01manbetx 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而發生的事故;
2、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而造成事故;
3、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考核合格上崗而發生事故;
4、安全防護不齊全,設備失修或超負荷運行而造成事故;
5、勞動組織不合理,工人因過度疲勞而造成事故;
6、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不積極搶救、不采取有力措施,致使事故蔓延、擴大、傷害程度加劇或重複發生事故;
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不認真執行“三同時”規定,或不及時整改安全隱患,不按規定提取安全措施費用及擅自挪用安全措施經費而造成的事故;
8、各種經濟承包責任製中,沒有安全管理措施內容而發生傷亡事故;
9、違反《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造成危險化學品流失、爆炸事故。
第四十八條 發生輕傷以上事故,要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分清責任,吸取教訓,采取防範措施。對責任者按安全獎罰製度嚴肅處理。
第四十九條 各部門或生產單位發生重傷以上事故,要追查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責任,對責任者按安全獎懲製度嚴肅處理,觸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發生重大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要追究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品爆炸、中毒、流失、泄漏事故要追究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八章 外包工程施工安全環保管理

第五十二條 為了使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逐步步入規範化管理的軌道,進一步加強公司對外施工隊的安全、環保管理工作,完善施工隊內部管理機製,使安全、環保管理工作製度化、規範化,從而保證我公司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進行,參照國家頒布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上級的有關文件、指示及規定為依據,結合公司及施工隊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製度。
第五十三條 施工隊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麵責任,直接領導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
第五十四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行業安全生產規定、公司安全管理製度及有關崗位安全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組織生產,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第五十五條 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組織機構,配備2名專職安全員,認真落實員工安全風險保證金,安全生產責任製必須落實到每個員工,簽訂安全內容要細致,有針對性。
第五十六條 單位要有安全網絡圖,崗位責任、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必須懸掛上牆,並要整齊醒目。
第五十七條 新招入工人和轉崗工作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五十八條 按標準建立安全檔案,並妥善保管。施工隊每半年、班組每季度組織一次安全培訓並考試,成績不合格不準上崗。
第五十九條 各工種人員要能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作業標準,做到會講會用,工作中要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六十條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的專業培訓,合格後,持特種作業資格證方可上崗。由安全環保部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六十一條 嚴格執行班前、班後會、安全活動日、日常檢查及安全例會製度,做到有布置,有檢查,有考核,有記錄。
第六十二條 公司每周生產調度會及安全環保部布置的安全環保工作要全麵落實,在規定時間內落實整改要求。
第六十三條 危險場所及危險設施應采取防範措施,設置醒目的安全標誌牌,條件複雜情況下組織施工作業的要安排專人進行監控。
第六十四條 建立切實可行的安全作業應急預案,並要經過演練,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實用性。
第六十五條 各種大型安裝、維護、檢修等重點工程,要拿出安全防範措施,並經安全環保部同意方可施工。
第六十六條 各種防塵、防護設施必須安全可靠,入井作業人員、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勞保用品。
第六十七條 安排好施工人員的作息時間,控製加班加點和超時施工,勞逸結合,均衡生產。
第六十八條 經常對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整改。
第六十九條 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七十條 嚴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製度,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領用登記和領退庫製度,杜絕流失,按要求及時準確上報爆炸物品的使用情況。
第七十一條 按時參加公司生產調度會、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例會,經常與安全環保部、生產技術部等部門溝通,及時分析和解決施工中遇到的安全生產問題。
第七十二條 做好施工人員駐地和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值班製度,要做到二十四小時有人值班巡查,切實做好防洪、防火、防寒、防盜、防滑、防煤氣中毒等工作。
第七十三條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1、采掘工作麵、天井、低於2米的分支巷道的照明電壓不得超過36V,有爆炸危險的工作麵、炸藥、雷管庫區應采用攜帶式蓄電池、礦燈。
2、礦井內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配件、金屬外皮等都要接地可靠。
3、井下電氣設備禁止接零,井下應采用礦用變壓器,若用變通變壓器時,禁止中性點直接接地,不得由地麵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向井下供電。
4、不準將電纜懸掛在風水管路上,電纜上不準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風水管平行敷設在管子上方,距管子不得小於0.3米,高低壓電纜之間距離不得小於0.3米。
5、井下設備排列擁擠、工作麵空間狹窄、空氣比較潮濕、頂板有滴水淋水現象以及電氣設備、電纜易受砸、碰、壓的地方,必須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符合安全操作規程要求,確保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6、入井前不許飲酒,如發現除責令其本人休息外,按公司製度給予罰款處理。
7、禁止進入掛有危險警示牌及已封閉的區域。
8、入井人員嚴格執行“五不準”製度:
(1)不準損壞安全設施;
(2)不準在井內或井口擁擠和打鬧;
(3)不準在井內明火取暖;
(4)不準從高處向下投擲物品;
(5)不準在電線及電氣設備上放任何物品。
9、井下作業人員必須服從安全技術人員的指揮,保證施工安全。
10、井下作業地點必須兩人以上進行作業,不許單人作業。
11、天井作業、豎井檢修安裝下料作業時,員工必須佩戴安全帶。
12、乘罐人員須遵守乘罐管理製度,必須服從信號工的指揮。
13、爆破工加工火工材料必須在指定地點,運送爆破材料時須用炸藥兜和雷管兜,人與人之間最少要保持15米遠的距離,禁止吸煙,電石燈與雷管兜、非電不能放在同一肩上。
14、作業地點炸藥、雷管、非電必須分開臨時存放,相距至少2米以上。
15、岩工隻準使用木質的炮棍裝藥,放炮後嚴禁任何人看回頭炮,嚴禁回去點二次炮。
16、爆破工對當班剩餘的火工材料必須退回炸藥庫,嚴禁任何人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炸物品。
17、每個采場、作業地點必須配備合格的撬棍,作業前先進行排險,做好撬頂盤、岩幫浮石工作,不準有浮石,經檢查確認安全後,人員方可作業。
18、天井作業時,必須遵守公司關於天井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9、中穿倒運毛石必須保證天井上口和下口有足夠大的通風口方能作業,否則不許作業。
20、井下采場無論大小,照明必須保證2——3個照明燈泡,確保采場能見度,耙巷出礦禁止鑽漏鬥捅礦、崩炮,二層耙巷放炮,上、下人行井必須堵好人。
21、各中段通風井調節門任何人不準亂動,通風較差的作業麵要安裝局部通風設施,做好通風工作,否則禁止作業。
22、崗位現場管理有序,工具設備無隱患,安全防護裝置齊全、完好、有效、可靠,作業環境整潔,安全通道暢通,安全標誌醒目。
23、騎摩托車上、下班的員工要遵守交通規則及公司摩托車管理規定。
24、其他相關的現場安全管理執行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
第七十四條 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上報公司,並全力做好搶險救援工作,同時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
第七十五條 安全部門要加強對施工隊的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加大考核力度,杜絕“三違”作業,協助施工隊全麵做好安全環保工作。

第九章 交接班管理

第七十六條 為使公司生產現場交接班工作製度化、規範化、標準化,確保安全生產順利進行,公司所有從事三班倒作業的崗位,必須認真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
第七十七條 交接班記錄必須認真填寫,原始記錄要求字跡清楚,詳細完整。
第七十八條 在交接班記錄上要寫明本班生產情況、作業地點及施工要求,對當班未完成的工作或未處理完的問題要向下一班介紹清楚。
第七十九條 若接班者沒有按時接班,交班者仍應堅守崗位,並立即通知班長,不得擅自離崗。
第八十條 交班者要主動向接班者介紹本班工作情況,如有變化必須向接班者交待清楚。
第八十一條 生產車間連續作業的崗位,必須在崗位上交接班的,交班者必須在接班者檢查完畢確認無問題,交班者方可離開崗位,在交接班期間出現的一切問題由交班者負責。
第八十二條 聽取交班者介紹上一班情況後,接班者按崗位責任製和操作規程仔細檢查是否正常,記錄和工具是否齊全,衛生是否合格等,不合格不接。
第八十三條 如果發現交班者不在崗位或有弄虛作假情況,應立即通知班長,若造成不良後果,由交班者負責。
第八十四條 接班者在接班後出現和發生的一切問題,由接班者負責,與交班者無關。

第十章 公司區域內摩托車管理

第八十五條 為加強公司內上下班及班中交通安全,減少交通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工作正常有序進行,特製定本製度。
第八十六條 各部室領導不準指派無證司機和無牌照摩托車辦公事。
第八十七條 公司職工自有的摩托車必須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辦齊各種手續、證件。
第八十八條 駕駛摩托車必須戴頭盔,不得穿鬆散服裝,並佩戴齊全安全保護用品。
第八十九條 刹車、喇叭、燈光必須靈敏可靠。
第九十條 車輛駛入公司要減速,轉彎處應亮轉向燈,鳴笛向右行,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0km/h;公司至采礦車間不得超過30km/h;禁止摩托車在公司生活區內行駛。
第九十一條 嚴禁駕駛摩托車上、下班超載馱人。
第九十二條 摩托車必須存放指定地點,嚴禁亂放,禁止占道存放。
第九十三條 嚴格執行《機動車道路安全行駛條例》,嚴禁違章駕駛。若違反管理規定而發生交通事故,交由交警部門調查處理,後果自負。

第十一章 爆炸物品管理

第九十四條 為嚴格管理爆炸物品,預防爆炸物品造成事故,影響財產和生命安全,防止爆炸物品外流,特製定本製度。
第九十五條 物品的采購與押運:
1、采購火工材料必須事先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報計劃,經批準采購、運輸,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和《爆炸物品運輸證》,方可提貨;
2、運輸過程中要派專車,由保衛人員押運,司機必須按規定路線行駛,物品要封裝嚴密,不得與其它物資混裝,途中不得隨意停留,以免發生意外;
3、運輸途中發生丟失、被搶及發生爆炸事故,應立即向附近公安機關報告,並協助查找破案;
4、押運人員要監督司乘人員,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煙、用火,禁止車輛超速行駛,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車輛;
5、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必須插有標著“危險”字樣的紅旗,夜間運輸時,車輛前後應有標誌危險的信號燈。爆炸物品應用帆布覆蓋、捆緊。運輸爆炸材料的車輛嚴禁逗留在車庫內;
6、車輛運輸爆炸物品時,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和突出車外;
7、雷管和炸藥必須分別運輸;
8、在運輸途中押運人員不得離開車輛,不準無關人員靠近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在途中住宿時,要報告住宿地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保證安全;
9、押運人員在裝車時,負責清點查驗爆炸器材的品名和數量是否與實際相符;
10、爆炸器材到貨後,押運人員、保管員、驗收員、采購員共同驗收數量,並注意包裝是否破損、異動或散落,確認無誤後,方可驗收入庫。如發現問題應及時查明原因,盡快妥善處理。對一時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請示領導,在問題沒有解決之前,不能驗收入庫,應做出標誌單獨保存;
11、爆炸器材裝卸時一定要輕拿輕放,嚴禁倒置,裝卸人員在搬運中不能攜帶火種、火具,更不能吸煙或使用明火。
第九十六條 爆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
1、爆炸物品庫房嚴格執行“雙人雙鎖”製度,並建有嚴格的出入庫和倉庫管理製度,嚴禁與其它物資共同存放。庫房要遠離生活區,庫房門窗牢固,防盜、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備、通風良好、空氣幹燥、溫度適宜;
2、保管員必須持《爆炸物品保管人員許可證》上崗;
3、保管員要經常檢查倉庫安全,尤其門窗及倉庫周圍。檢查消防、避雷、報警裝置是否安全有效,有問題及時向領導報告;
4、庫區範圍內嚴禁煙火,任何人不得將火種、火柴帶入庫區。炸藥庫周圍20米內不準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5、建立出入登記製度,不經有關部門許可,任何人不準進入庫內;
6、爆炸物品出入庫必須經過嚴格審批,使用單位要建立台帳,並設專人保管,剩餘物品及時退庫,嚴禁隨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轉送、轉借、轉賣他人,使用單位要保存使用原始記錄;
7、安全部門要經常深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並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常識教育,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8、保管員值班期間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不能私自找人替班,不準在庫區或庫房內會客、留宿,嚴禁在庫區內吸煙、用火;
9、爆破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自覺接受安全員監督。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警戒規定,爆破後,必須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或標誌。
第九十七條 爆炸物品倉庫管理員、押運員、爆破員以及領用人員等必須選用責任心強、政治可靠、經驗豐富的人擔任,不得指派臨時工單獨領用爆炸物品。
第九十八條 爆炸物品出庫憑證必須由使用單位領導簽字蓋章,經領用人簽字,然後由武裝保衛部和輔助生產部審批簽字後方可領料。

第十二章 有毒有害化學品管理

第九十九條 為嚴格管理化學物品,防止化學物品外流,預防化學物品造成事故,影響財產和生命安全,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有毒有害化學物品是指:氰化鈉、液氯、硫酸、硝酸、鹽酸、及其它腐蝕性有害化學品。
第一○一條 物品的采購與押運:
1、采購有毒有害化學品必須事先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報計劃,經批準采購、運輸,領取《危險化學品購買證》和《危險化學品運輸證》,方可提貨。
2、運輸過程中要派專車,由保衛人員押運,司機必須按規定路線行駛,物品要封裝嚴密,不得與其它物資混裝,途中不得隨意停留,以免發生意外。
3、運輸途中發生丟失、被搶及發生泄露事故,應立即向附近公安機關報告,並請求援助。
4、押運人員要監督司乘人員,禁止在有毒有害化學品附近吸煙、用火,禁止車輛超速行駛,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車輛。
5、運輸有毒有害化學品必須使用專用車輛或容器,並插有標著“危險”字樣的紅旗,夜間運輸時,車輛前後應有標誌危險的信號燈。
6、車輛運輸有毒有害化學品時,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和突出車外。
7、在運輸途中押運人員不得離開車輛,不準無關人員靠近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在途中住宿時,要報告住宿地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保證安全。
8、押運人員在裝車時,負責清點查驗有毒有害化學品的品名和數量是否與實際相符。
9、有毒有害化學品到貨後,押運人員、保管員、驗收員、采購員共同驗收數量,並注意包裝是否破損、異動或散落,確認無誤後,方可驗收入庫。如發現問題應及時查明原因,盡快妥善處理。對一時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請示領導,在問題沒有解決之前,不能驗收入庫,應做出標誌單獨保存。
10、裝卸時一定要輕拿輕放,嚴禁倒置,嚴格執行有關要求,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佩戴好相關的個人防護用品及用具。不能攜帶火種、火具,更不能吸煙或使用明火。
第一○二條 有毒有害化學品的管理和使用:
1、有毒有害化學品必須設專職倉庫保管,並建有嚴格的出入庫和倉庫管理製度,嚴禁與其它物資共同存放。庫房要遠離生活區,庫房門窗牢固,防盜、防火、防雷、防曬、防泄露等措施完備,通風良好、空氣幹燥、溫度適宜;
2、保管員必須持《危險化學品保管人員許可證》上崗;
3、保管員要經常檢查倉庫安全,尤其門窗及倉庫周圍。檢查各種預防裝置是否安全有效,有問題及時向領導報告;
4、庫區範圍內嚴禁煙火,任何人不得將火種、火柴帶入庫區。有毒有害化學品庫周圍20米內不準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5、建立出入登記製度,不經有關部門許可,任何人不準進入庫內;
6、有毒有害化學品出入庫必須經過嚴格審批,使用單位要建立台帳,並設專人保管,餘物品及時退庫,嚴禁隨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轉送、轉借、轉賣他人,使用單位要保存使用原始記錄;
7、安全部門要經常深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並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常識教育,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8、保管員值班期間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不能私自找人替班,不準在庫區或庫房內會客、留宿,嚴禁在庫區內吸煙、用火;
9、使用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自覺接受安全員監督。
第一○三條 有毒有害化學品庫房嚴格執行“雙人雙鎖”製度。
第一○四條 有毒有害化學品倉庫管理員、押運員以及使用人員等必須選用責任心強、政治可靠、經驗豐富的人擔任,不得指派臨時工單獨領用有毒有害化學品。
第一○五條 嚴禁單人領用有毒有害化學品。
第一○六條 有毒有害化學品出庫憑證必須由使用單位領導簽字蓋章,經領用人簽字,然後由輔助生產部審批簽字後方可領料。
第一○七條 發生有毒有害化學品泄露事故後,應立即通知有關領導、保衛部門和上級公安機關,並迅速采取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第十三章 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

第一○八條 為保證公司職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安定,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明確責任,確保其在采購運輸、保管及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九條 危險化學品是指:氰化鈉、液氯、硫酸、硝酸、鹽酸、炸藥、雷管、導爆管及其它腐蝕性有害化學品。
第一一○條 危險化學品的監督工作由武裝保衛部和安全環保部負責。各單位危險化學品的采購計劃、月入庫、月出庫、回收、報廢要由武裝保衛部和安全環保部審批;日常出入庫要由武裝保衛部批準;各使用單位、安全環保部及武裝保衛部要建立監督管理製度,完善監督管理基礎工作,並對危險化學品的保管、發放、報廢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承擔責任;武裝保衛部、安全環保部每月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工作作出報告,每月在安全生產例會上彙報,並由安全環保部每月向中金總部彙報。
第一一一條 分級建立購買及使用台帳
1、公司建立台帳:氰化鈉、液氯、硫酸、硝酸、鹽酸、炸藥、雷管、導爆管的購買及使用情況,由武裝保衛部負責;
2、各采購、保管、使用單位建立以上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出入庫、使用台帳;
3、購買台帳包括:化學品名稱及規格、年度預算數、購買日期、數量、供貨廠家、運輸方式、累計庫存、保管人、主管簽字、備注;
4、使用台帳包括:化學品名稱、年度預算數、領料日期、領用數量、消耗數量、累計消耗數、領用單位、領用人、主管簽字、備注;
5、對報廢的危險化學品的銷毀處理要有專門報告,並存檔。
第一一二條 倉儲盤點
公司每15天盤點一次,由武裝保衛部負責,安全環保部協助;二級單位一周盤點一次;班組每天盤點。
第一一三條 統計報送日期
各采購、使用單位統計截止日期為每月25日,根據建立台帳的目錄,每月28日前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安全環保部報送總部日期為下月5日。

第十四章 危險化學品庫安全管理

第一一四條 保管員和值班員在上班期間,必須堅守崗位,並加強對庫區、庫房的巡視、檢查工作,不得私自找人替班,不準在庫房或庫區內會客、留宿他人。
第一一五條 嚴格執行雙人雙鎖製度和現場交接班製度,未當麵交接班的,不得交班離崗。
第一一六條 嚴禁在庫區內吸煙、用火,不得在庫房內亂拉電線和私裝用電設備,井下炸藥臨時存放點要注意安全用電,做好防火、防靜電工作,人離開時,必須全部切斷電源。
第一一七條 保管員、值班員要加強進入庫區人員的檢查,防止帶入火種,引發事故。
第一一八條 保管員、值班員要經常檢查倉庫報警裝置、消防器具、避雷裝置、和應急設施等是否完好、齊備有效,確保庫房安全。
第一一九條 未經批準庫房內不準存放任何與帳麵不符的貨物、材料。
第一二O條 庫房內貨物要堆放整齊,類別明確,層高及存放量符合要求。
第一二一條 值班人員、保管員在上班期間不準飲酒、打撲克等幹與工作無關的事。
第一二二條 收存和發放必須當時登記下帳,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出入庫手續不全或無手續的拒絕入庫和發放。井下炸藥臨時存放點保管員要嚴格按規定對領料人員及手續進行審查,發現異常情況可不予發放。
第一二三條 領用爆炸器材有毒有害化學品的領料單必須經領用單位、輔助生產部、武裝保衛部領導簽字或蓋章後有效,缺一不可。
第一二四條 庫區周圍要清潔,做到無雜草,不得堆放雜物。
第一二五條 庫區200米內不得使用手機。

第十五章 設備檢修、維護安全管理

第一二六條 設備的大、中、小修都必須按規定事先提出計劃,然後按計劃組織實施。
第一二七條 各班組每月15日以前,要將每月的檢修計劃報到車間,車間及時製定,落實好檢修任務。
第一二八條 對於老化、報廢的設備,班組上報車間,由車間統一報到公司,由主管經理批準方能更換。
第一二九條 班組應建立設備台帳和固定資產卡片,對車間內的設備要逐台登記建卡,做到數量準確,技術資料完備,編號、型號、原值、製造廠、購進時間等填寫齊全、清楚。
第一三O條 每個檢修項目都應落實到專人負責,每個參加檢修人員都要明確檢修任務、內容、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項,確保在安全基礎上完成檢修任務。
第一三一條 每次檢修完畢後,要召開設備檢修總結會,總結經驗和教訓。
第一三二條 各班按規定對潤滑點及潤滑部位進行油質檢查,檢查易鬆動部件及部位,檢查各安全防護及操作係統。
第一三三條 隨時觀察和掌握設備運轉狀況,保持設備清潔良好的工作狀況,保證設備在工作中不發生故障。
第一三四條 下班前清掃擦拭設備外部及工作場地,清點整理。如工器具和備品,並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一三五條 檢查安全防護裝置是否可靠,清掃檢查調正各潤滑係統及潤滑部位,按要求添加潤滑油或潤滑脂。
第一三六條 檢修設備的電氣係統,整修線路,清掃和檢查其它電器裝置要有工作票。
第一三七條 設備檢修後,要做到工完料淨、場地清潔、安全設施恢複原狀。
第一三八條 檢修地點要有良好的照明,不允許在黑暗、光線不足的地方作業。
第一三九條 停車檢修時,必須首先切斷電源,並在配電箱或櫃處掛上“有人作業,禁止合閘”的警示牌。
第一四O條 學徒工在師傅的監護下進行工作,徒工出事故,師傅要負責。

第十六章 入井須知

第一四一條 入井前不許飲酒,要睡眠充足,保持充沛的精力。
第一四二條 入井前要帶好井下所用的勞保用品,如作業服、安全帽、口罩、照明用具、礦靴等,否則不準入井。
第一四三條 凡新入礦職工,須事先進行身體檢查,有下列病症者不準入井:精神病、高血壓、嚴重心髒病、四肢五官殘廢者、深度近視、孕婦、職業病者。
第一四四條 入井行走時,遇有機車駛過,應迅速躲到安全地點,等到機車過後,方能繼續前進。
第一四五條 攜帶金屬工具入井時,如釺子杆、撬棍、鐵管等物,要注意機車架線和其他供電線路,以防觸電。
第一四六條 入井後非機電人員不準觸動電氣設備。
第一四七條 禁止在電線或機車線上掛燈、衣服或其它物品。
第一四八條 禁止進入已封閉的采空區,不熟悉的地方,或沒有指派的工作地點。
第一四九條 不準損壞各種安全設施。
第一五○條 不準在井下大聲喧嘩和做異常聲響。
第一五一條 在井內行走時,要注意頭上、腳下,正常情況下不得跑跳擁擠和打鬧;
第一五二條 不準在井下明火取暖。
第一五三條 為保持井內清潔,不準在井下隨地大小便,要到指定地點。
第一五四條 到各工作麵去,必須注意爆破信號,不明情況,不得冒進。
第一五五條 正在放礦的漏鬥處,禁止人員通過。
第一五六條 參加井下生產的人員,在作業前和作業中必須隨時檢查頂板、支架、通風及安全設施和設備是否正常,發現危險現象,應先撤到安全地點,並向值班人員報告。
第一五七條 登豎井梯子前應敲管或喊話,與上麵人聯係好。
第一五八條 一切井下作業人員,必須首先熟悉各作業麵通往地表的安全出口。

第十七章 乘罐管理

第一五九條 乘罐人員上下必須使用罐籠安全門,嚴禁不關門或不使用。
第一六○條 乘罐人員必須在距井口五米乘罐警界牌後排隊乘罐,不準擁擠打鬧。
第一六一條 乘罐人員必須聽從信號工指揮,發出開罐信號後,不準上下人。
第一六二條 不準在罐內吸煙、打鬧,不準探頭和把手腳伸出罐外。
第一六三條 乘罐人員必須麵朝外,手把把手。
第一六四條 每層罐加信號工準乘九人,嚴禁超員乘罐。
第一六五條 人員上罐後,信號工要關好罐門,罐未停穩前不準打開罐門。
第一六六條 嚴禁人員與大件物品、礦車等混載。
第一六七條 易燃、易爆品要單獨運送。
第一六八條 攜帶炸藥的爆破工一次乘罐不得超過五人,其他人員不得乘罐。
第一六九條 爆炸品、易燃品、腐蝕品要隨時提升,不得在井口停留過長。
第一七○條 提升礦車時必須將罐停穩,攔點後上下礦車。

第十八章 頂、幫管理

第一七一條 為了保障安全生產,做好采掘工作麵的頂、幫管理工作,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製定本製度。
第一七二條 采場作業前必須事先處理頂板和兩幫的浮石,確認安全後方準進行回采作業。
第一七三條 禁止在同一采場同時進行鑿岩和處理浮石。
第一七四條 作業中發現有冒頂征兆,應停止作業進行處理,發現大冒頂危險征兆,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並及時上報。
第一七五條 專職安全員負責日常采場、掘進現場頂、幫管理工作,隨時掌握現場頂、幫變化情況,發現險情(如支護歪斜、頂板破損及兩幫開裂等),應及時報告,通知有關人員,並分析原因,進行處理。
第一七六條 采場要均勻放礦,確保工作麵的高度保持在兩米以內。
第一七七條 采場頂板有裂痕的、塊度較大的應采用崩落法先處理,再作業;塊度較小或裂痕不明顯的用頂木做臨時支護,防止冒落,作業期間要有專人觀察支護頂木變化情況。
第一七八條 暴露麵積較大的采場,設計上必須要有安全礦柱或者采用分條采礦設計
第一七九條 個別岩石破碎、有冒落可能的采場,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每班進行檢查,指導鑿岩方式,避免發生大冒落。
第一八○條 采場存窿放空後,要及時進行廢石充填,相鄰較近、麵積較大的空區應采用膠結充填。
第一八一條 地表陷落區應設明顯標誌或柵欄,通往陷落區的井巷或通往平底采空區處應封閉,人員不準進入陷落區和采空區。
第一八二條 水平掘進巷道作業前必須先把頂板和兩幫浮石撬淨,防止落毛傷人。
第一八三條 掘進巷道破碎帶較多或暴露麵積較大處要采取支護措施。
第一八四條 對於水平主運輸巷,每周要派專職人員進行敲幫問頂安全檢查,及時對頂板兩幫浮石進行清理。

第十九章 天井施工作業管理

第一八五條 為加強天井施工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保證作業人員的身心健康及安全,避免發生人身安全事故,確保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公司井下作業的一些實際情況,特對天井施工作業做出管理規定。
第一八六條 岩工作業時必須遵守《崗位技術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八七條 作業使用的工作台必須牢固可靠。
第一八八條 作業人員必須係好安全帶及佩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第一八九條 天井內每隔5—10米要設置安全棚,最上麵安全棚距工作麵的高度不大於6米,安全棚和人行梯子要按正規化架設,且必須保證牢固。
第一九○條 天井高度超過15米後,應使用鐵管進行通風、供水,風管可隨人行梯子往上接,風、水閥門安在天井底部巷道的側麵。
第一九一條 放炮後,可打開風、水管閥門進行通風1小時,待次日工作前再對其進行通風,炮煙跑完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一九二條 人員上、下天井必須抓牢、踏實,作業平台上的雜石要及時清理。
第一九三條 天井放炮必須采用長非電到地麵上點火,並做好警戒工作。天井使用的照明電壓必須是36伏安全電壓。
第一九四條 往上運送炸藥時,不準將炸藥與非電混運。
第一九五條 天井、溜井應盡快與其上部巷道貫通,貫通前不準在其間開鑿任何工程。
第一九六條 天井掘進到距上部中段7米時,測量人員必須給出貫通位置,並設置警戒或圍欄。
第一九七條 爬天井時,必須與天井作業人員取得聯係後方能進入。
第一九八條 禁止從天井上往下扔工具及釺子杆等物件。

第二十章 礦井通風管理

第一九九條 安全環保部在生產技術部的協助下,結合礦井實際情況,計算全礦及各分區的風量,並將風量合理分配到各工作點,並根據生產實際需要及時有效地調節風量。
第二○○條 安全環保部要對礦井風量和風速進行檢查,掌握礦井漏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上報並處理。
第二○一條 采礦車間對礦井通風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修和管理;定期測定主要通風機的工況點;檢查局部通風機的工作狀況。
第二○二條 安全環保部組織通風安全各項檢查工作。包括測定礦內空氣成分、溫度和礦井氣候條件、有害氣體含量、空氣含塵量等。
第二○三條 安全環保部按要求填寫各種通風安全報表,並對各報表進行研究和分析。
第二○四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繪製並補充通風係統圖,及時掌握礦井通風網路的變化情況,在生產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及時調整礦井通風係統。
第二○五條 采礦車間進行礦井井巷維護與管理,製定井巷維修計劃和安全措施
第二○六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對通風安全儀表進行檢查、維修和管理。
第二○七條 采礦車間負責礦井通風構築物的維修與管理。
第二○八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定期對礦井通風阻力進行檢查與測定,掌握礦井通風阻力情況,對阻力過大的區域製定相應措施。
第二○九條 測風時要選擇合適的測風地點,根據測量風速的大小,選用合適的風表。測風時,應先將風表記數器指針回零,或記下始讀數,待風表葉輪轉動30秒左右後,再同時啟動風表記數器和秒表進行測定,測定結束時同時關閉。在每個測風斷麵測風應至少測3次,取其平均值。
第二一○條 測風時,風表不能距人體及巷道頂、幫、底部太近,一般應保持200毫米以上的距離;在傾斜巷道內測風時,要注意使葉輪與風流方向始終保持垂直;在遇到列車和人通過或風門開啟等情況時,要等待一定時間,待風流穩定後再進行測風。
第二一一條 局部通風
1、當獨頭巷道長度大於10m後,必須采取局部通風措施(用高壓風吹或安裝局扇)。
2、當獨頭巷道長度大於20m後,必須安裝局扇。
3、壓入式通風時,吸風口應設在貫穿巷道距獨頭巷道口不小於10m的上風側;抽出式通風時,排風口應設在貫穿巷道距獨頭巷道口不小於10m的下風側;混合式通風時,抽出式風機吸風口的位置應比壓入式風機吸風口的位置更靠近工作麵,二者之間的距離應大於10m。
4、壓入式通風時,風筒布距掌子麵應不大於10m,抽出式通風時,風筒布距掌子麵應不大於5m。
5、風筒布吊掛應平直,不要擠壓,且必須保持完好無損,有漏風處務必及時補好。
6、爆破後,必須保證足夠的通風時間。
第二一二條 安全環保部定期組織礦井反風演習,並定期進行通風機的性能測定工作。
第二一三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定期收集和整理礦井通風的實際資料,為礦井今後的開采提供準確的基礎資料。

第二十一章 測塵管理

第二一四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井下各巷道、采掘工作麵、硐室和其他作業場所中的粉塵濃度、分散度、落塵的測定、采樣和分析工作,負責防塵水源、水質和水壓、流量分布情況的測定,並負責編製測塵報表,分析整理測塵資料。
第二一五條 安全環保部要掌握井下各處防塵設施的使用與管理狀況和降塵效果,發現問題及時向領導彙報,並提出改進意見。
第二一六條 在不妨礙工人操作的條件下,測塵地點應靠近工人作業的呼吸帶(一般在回風側),測塵時,儀器的采樣口必須迎向風流。
第二一七條 對測塵開始時間的要求是:對於連續性產塵作業,應在生產達到正常狀態5分鍾後再進行采樣測塵;對於間斷性產塵作業,應在工人作業時采樣。
第二一八條 安全環保部要建立測塵記錄台帳,並及時上報粉塵濃度測定報告表。

第二十二章 安全警示點檢管理

第二一九條 為更好地加強對井下生產現場的安全檢查管理,增強生產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安全檢查人員的工作責任心,以便發現問題,現場及時解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針對各作業地點需注意的安全事項,特實行各作業地點懸掛安全警示點檢牌製度。
第二二○條 各作業地點作業人員,每班作業前必須將安全警示點檢牌懸掛在安全醒目的位置,作業完工後再將安全警示點檢牌交回。
第二二一條 作業人員應按安全警示點檢牌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及崗位安全技術規程進行作業前的安全檢查準備工作,確認安全後,方可作業。
第二二二條 每班安全檢查人員,必須對各作業地點進行安全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寫在安全警示點檢牌上,內容包括檢查人姓名、檢查時間、檢查內容等。
第二二三條 各生產單位要加強對安全警示點檢牌的使用和保管,發生損壞或丟失,對責任人按規定進行罰款。
第二二四條 各生產作業地點每班必須懸掛安全警示點檢牌,否則對作業人員按規定進行罰款。
第二二五條 安檢人員檢查不到位或漏寫安全警示點檢牌的,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處罰,生產單位人員負責監督,並將監督情況於每周一報安全環保部。
第二二六條 每班安檢人員必須按照安全警示點檢牌和崗位安全技術規程的內容對各作業點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如在安全警示點檢牌上不能詳細說明的,應在安全檢查記錄中詳細說明。

第二十三章 職業病管理

第二二七條 為加強公司職業病管理、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二八條 機構設置及職責
1、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
2、公司安全領導小組對全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統一領導,常設機構---安全環保部負責日常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
3、存在職業危害的單位必須設置職業病防治管理機構或組織,本單位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製定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2)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
(3)統計、掌握本單位從事職業危害崗位作業人員情況、數量;
(4)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求援預案
(5)對職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職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職工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6)及時了解、掌握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情況,重大隱患要及時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
(7)定期組織召開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會議,研究解決職業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4、存在職業危害的單位行政一把手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負責,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二九條 職業病預防管理
1、可能存在職業危害的單位,其工作場所應符合有關職業衛生標準,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操作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立報警裝置,配備現場急救用品、衝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彙險區。
2、可能存在職業危害的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否則不得使用。
3、可能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單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
4、采購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化學品、含有放射性物質的設施,必須向生產單位索取中文說明書。按要求加強防護,並到安全環保部備案,未經安全環保部及有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轉賣、銷毀上述物品,否則,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後果自負。
5、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嚴格執行職業危害項目申報製度,經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後方可施工;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生產和使用。有關材料報安全環保部備案存檔。
6、各單位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在勞動合同中寫明。職工在已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雙方應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應條款。
7、各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有危害的作業。
8、各有關部門應為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規定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內容包括職工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職工的職業病診療有關健康資料要及時上交安全環保部,存入個人健康檔案。
9、建立作業場所工業衛生定期檢測製度,每季進行一次檢測,包括粉塵、生活飲用水、保健食堂等場所,委托縣衛生防疫部門進行檢測。
第二三○條 職業病檢查與診斷
1、公司各有關部門、單位應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的職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結果通知職工。對新分配、調入、招工人員必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2、職工職業健康檢查由安全環保部統一管理,職工外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必須經安全環保部同意,公司主管領導批準,持公司出具的證明,到指定醫院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安全環保部備案存檔。否則公司不予報銷費用。
3、職業病檢查時限按下列規定執行:
(1)井下接觸粉塵工人及井上破碎工人每年檢查一次,其他接觸粉塵人員每三年檢查一次。職工脫塵後每四年檢查一次,連檢三次無症狀者,不再進行檢查;
(2)開除或解除勞動合同職工(接觸職業危害)離崗時進行一次塵肺檢查,經檢查確診無職業病者,公司不再對其負責;
(3)電氣焊工、接觸重金屬職工,每兩年檢查一次;
(4)接觸放射物質的人員,每兩年檢查一次。
4、公司定期組織職工進行職業病檢查,職業病檢查按以下規定進行:
(1)塵肺檢查材料經縣衛生防疫站報送市防疫站進行初步診斷,初步診斷發現疑似職業病人時,及時通知疑似職業病人進行複檢,複檢後,由市衛生防疫站將有關材料報送省疾病防治中心進行最終診斷,並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未經公司安全環保部批準,職工私自上報材料確診的職業病公司不予承認;
(2)其它職業危害崗位職工進行健康檢查,必須經公司安全環保部門及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到指定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檢查,否則公司不予承認,費用自理;
(3)經診斷職工患有職業病後,有關部門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並及時為其評定傷殘等級;
(4)職工對職業病診斷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第二三一條 職業病待遇
1、職工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後,其待遇按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2、經公司有關部門批準,職工進行職業病檢查,疑似職業病診斷等費用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報銷。
第二三二條 監督與處罰
1、公司安全環保部依據本辦法進行監督檢查。
2、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處罰1000—200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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