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術管理製度
漳村礦作業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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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術
措施編製、審批、貫徹及執行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加強礦井生產技術管理,嚴格我礦作業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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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審批製度,強化學習貫徹和執行,規範現場技術管理,真正做到製度健全,責任明確,管理規範,落實到位,為我礦安全生產奠定堅實的基礎,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分作業規程管理、01manbetx
管理和安全技術措施管理三大部分。作業規程包括:采煤、掘進、開拓、安裝、回撤工作麵作業規程;01manbetx
包括:機電設備、特殊工種的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包括:單項工程和臨時性工作及特殊環節施工作業時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條 采煤、掘進、開拓、安裝、回撤工作麵在投產作業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機電設備、特殊工種必須編製操作規程,單項工程和臨時性工作及特殊作業環節施工作業時都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嚴禁無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施工作業。
第四條 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編製,必須依據審批的“采區設計”、“工作麵設計”和“地質報告書”以及《煤礦安全規程》、《煤炭工業技術政策》,結合礦井技術裝備水平,鄰近采區同一煤層的礦壓觀測資料,各工種定額、崗位責任製和各項安全管理製度及行業、上級和公司有關管理規定進行編製。
第五條 作業規程必須按照下發編製通知單、現場調研、主要危險源辨識、編製、審批、學習、考試、補考、成績登記、現場實施、規程複查、修訂補充十二個環節進行操作。
操作規程必須按照識別危險源、編製、審批、學習貫徹、考試、補考、成績登記、現場實施、定期培訓九個環節進行實施。
重大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按照與作業規程編製同等要求進行管理。一般性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按照現場調研、主要危險源、編製、審批、學習貫徹、現場實施六個環節進行實施。
第六條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一律實行會審製。作業規程、操作規程、重大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會審,由礦總工程師主持,專業副總工程師、有關業務科室的負責人、主任工程師及施工單位的隊長、技術員等參加。會審意見補充修改後,參審人員簽字,總工程師簽字批準。
一般性安全技術措施會審,由業務分管副總工程師主持並確定參加會審的部門和人員,主管業務科室組織有關專業科室的技術負責人及施工隊組的技術員一起會審,會審意見補充修改後,參審人員簽字,分管副總工程師簽字批準。
預防重大02manbetx.com
或預防重大危險源的安全技術措施,如“一通三防”、“處災計劃”、“應急預案”、“礦井治水”、“主提升運輸”等,總工程師親自組織審批。
第七條 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要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內容具體,措施嚴密,條理分明,語言精練,齊全詳實,字體標點符號符合要求。批準後的作業規程、操作規程、重大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統一用A4紙打印,並裝訂整齊;一般性安全技術措施可複印,但必須字跡工整,圖文清晰。
第八條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原件經審批人員簽字後連同會審時作業規程的會審記錄交總工辦保存。打印件經審批人員蓋章無誤後,下發礦有關科隊、相關的專業副總和礦領導。
第九條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批準後,施工隊隊長和技術員負責本隊全體幹部及所在隊的全體作業人員的學習貫徹;安監處負責向安監人員進行學習貫徹。每人學習時間不得少於六小時,學習時要建立簽名登記簿,記錄學習的內容、時間、人員和地點,凡因輪休請假等原因沒有參加學習、考試的工作人員,必須進行補學、考試合格後再下井作業,所有工作人員都必須進行作業規程和重大安全技術措施的考試,考試不合格者應限期補考,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對實施中的作業規程每月至少學習一遍直至工程結束。工作麵停產十天以上,複產前必須對相關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重新組織學習。
第十條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發放後的發放登記表原件及時交回總工辦。學習、考試都要做好詳細記錄,考試成績必須登記造冊。
第十一條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各施工單位貫徹後,所有作業人員都必須嚴格執行規程和措施中和各項規定,各職能科室負責監督實施,作業時違反規程作業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違章作業者將按《漳村礦安全生產懲罰規定》進行相應處罰。
第十二條 責任劃分與責任處罰原則
各專業科室及相關專業副總在審批規程、措施時必須責任明確,實行“誰牽頭,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製度。在出現技術責任02manbetx.com
時,按02manbetx.com
原因和專業性質追究責任,是哪個專業出現問題,就由哪個專業來承擔,不相關的科室不負牽連責任。
第二章 作業規程的編製、審批及貫徹執行
第十三條 作業規程編製範圍:
1、回采工作麵;
2、掘進(開拓)工作麵;
3、安裝工作麵;
4、回撤工作麵;
5、其它非正規采煤工作麵;
6、;其它采煤方法或較大工程施工;
第十四條 所有正規作業麵都必須按照“正規循環作業”的要求進行編製。回收三角煤及煤柱等非正規采煤工作麵可按“正規作業”組織編製。
第十五條 生產科根據礦井采掘銜接或生產作業計劃,提前15—30天向施工隊下達“作業規程編製通知書”,並附作業規程編製現場調研報告,同時地質部門應於工作麵投產(或開工)前的一個月負責提供該工作麵的“地質報告書”並交生產科和施工隊。地質報告書主要內容包括有:1:1000的平麵圖、剖麵圖、井上下對照圖;頂底板岩性柱狀描述,煤層要素說明,地質構造、水文、瓦斯、煤塵、開采範圍和儲量情況,以及鄰近區、上下層之間關係等。由生產部門提供本采區或相鄰區礦壓觀測及礦區地質資料,由通風部門提供相關的通風資料,如瓦斯等級和煤塵爆炸性、自燃傾向性等資料,機電和電力部門提供相關的供電係統圖和機電設備資料。施工隊技術員應根據以上所提供的資料為依據盡快編製作業規程。
第十六條 作業規程一般應具備下列圖紙。
(一)巷道布置平麵圖。
(二)地層綜合柱狀圖。
(三)巷道交叉點圖。
(四)巷道支護斷麵圖。
(五)臨時支護平麵圖、剖麵圖。
(六)掘進機截割順序圖。
(七)設備布置示意圖,供電係統示意圖。
(八)炮眼布置下視圖、側視圖、俯視圖等。
(九)通風係統示意圖。
(十)運輸係統、排水係統、防塵係統、壓風係統示意圖。
(十一)抽放瓦斯係統、安全監測儀器表布置示意圖。、
(十二)避災路線示意圖。
作業規程編製內容執行“潞礦總字[2006]197號和558號文件”《采、掘(開)、安裝、回撤作業規程編製標準》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 作業規程編製前,生產科負責組織通風、機電、電力、地測、運輸、調度、自動化、安監等相關業務科室的主任工程師(或專業主管技術員)、施工隊長、隊技術員進行現場調研,並填寫《作業規程現場調研報告》。調研報告中要明確技術要求、裝備、支護形式、頂板管理和現場調研的組織情況等。施工隊組依據調研資料,並結合現場實際情況,由隊長、技術員以及有經驗的老工人共同製定可行性方案及生產工藝,由隊組主管技術員整理調研報告,並編製作業規程。
第十八條 作業規程的初稿由隊長初審簽字、生產科主任工程師(或專業主管技術員)審核簽字後交總工辦,由總工辦查閱內容齊全無誤後,對規程進行分類、編號登記,登記時間必須在距施工時間提前20天完成,登記後,由施工隊組技術員將編製的作業規程逐個向專業科室審批人員傳閱預審,預審時必須在預審表上有相關專業科室審批人員簽字記錄。預審完成後由生產科及時組織會審,會審由總工程師主持。參加會審人員有:專業副總工程師以及通風、地測、總工辦、安監、生產、運輸、調度、自動化、機電、電力、煤質等科室具有主任工程師以上職務的人員(指定由正職參加的,正職必須參加)、施工單位的隊長、技術員。會審時提出修改和補充意見,隊技術員及時填寫審紀錄,會審結束時全體會審人員在會審紀錄上簽字,會審定稿後與會人員方可在文本上簽字,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生效,批準後的作業規程必須加蓋印章,做到裝訂整齊,圖文清晰。禁止以“傳閱”的方式審批作業規程。
第十九條 所有采、掘(開)工作麵在回采和掘進作業過程中,遇地質情況變化,如斷層、陷落柱、衝刷帶等,以及遇采空區和老塘水等特殊地段都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或補充修訂作業規程,經牽頭專業副總確定的有關部門審查,報礦總工師批準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二十條 作業規程必須在投產(或開工)至少提前20天編寫完成,於投產(或開工)前7天審批完畢並將批準的作業規程下發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第二十一條 作業規程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有與工作麵實際情況不相適應之處時,施工隊組應及時向調度室和相關業務部門彙報,專業科室應及時會同施工隊進行現場調研,由施工隊提出修改補充措施,並履行與作業規程相同的審批手續。批準後的修改補充措施應向有關作業人員貫徹後再執行。修改補充措施應與原作業規程一並裝訂成冊。嚴禁邊報批邊施工。
第二十二條 灑水滅塵(包括老塘灑水)應作為一道工序納入作業規程,綜采放頂煤的放煤口滅塵方法,在作業規程中必須明確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綜采放頂煤,其放煤步距、放煤順序、放煤方式、端頭管理辦法、計量手段在作業規程中明確提出。
第二十四條 開拓、掘進使用錨杆支護技術的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詳細說明檢測手段和檢測技術要求。
第二十五條 采掘(開)工作麵應積極推廣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新技術,推廣行之有效的先進管理經驗,采用先進的勞動定額和合理的勞動組織,努力提高效率,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十六條 三下采煤及其它新的采煤方法的試驗;開拓掘進新上的機械化施工方案及采用新的支護材料與工藝必須按照集團公司審批的方案設計編製作業規程,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會審後,簽字批準實施,並上報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生產科根據現場實際負責組織對作業規程的複查,每月至少一次。
第二十八條 采掘(開)工作麵結束後,作業規程即行作廢,新開工的采掘(開)工作麵必須另行編製新的作業規程。
第三章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審批及貫徹執行
第二十九條 安全技術措施編製範圍:
1、處理采掘(開)工作麵的冒頂02manbetx.com
;
2、處理井下煤倉膨倉、溜煤眼堵塞及巷道貫通施工作業;
3、巷道維修和加固,以及支護材料的回收工作;
4、采掘工作麵處理瓦斯積聚及瓦斯排放;
5、采掘工作麵臥底、刷幫、挑頂作業及工作麵臨時增加放炮作業時;
6、綜采工作麵處理倒架、壓架以及更換拆修支架頂梁、立柱和機組搖臂等大件作業時;
7、采掘工作麵因放假檢修、停風等造成停產後,需要複產時;
8、采掘(開)工作麵在施工過程中,遇地質條件變化,如斷層、褶曲、陷落柱等,或遇采空區、空巷、穿越應力集中區、衝刷帶以及特殊情況下上分層留頂煤,下分層留底煤作業時;
9、綜采工作麵進行放炮作業時;
10、礦井反風演習、搶險救災演習;
11、掘進工作麵長時間停風和井下變電所停電恢複生產時;
12、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工作時;
13、必須帶電搬遷機電設備,井下更換整體大型設備作業時;
14、在井下大型、重型設備解體運輸及安裝調試作業,處理運輸過程中大型、重型設備落道作業時;
15、瓦斯積聚區、老塘積水和被淹井巷排水處理等作業;
16、“一通三防”工程的施工,井下瓦斯抽放係統的作業;
17、礦井主要扇風機因檢修、停電及其它原因需要停風時;
18、在井上下進行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等科學實驗工作時;
19、主副井鋼絲繩、天輪的更換等;
20、地麵生產係統進行改造的作業,如重物的起吊、運輸、安裝、儲裝係統的工程及設施施工;
21、其它根據礦井生產情況,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需要製定的。
第三十條 安全技術措施分為重大項目的和一般性的,采用分類管理。重大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是指:特定場所作業的,而且頻繁發生、經常使用的一些專項措施,以及技術要求高、危險程度高、施工難度大的針對性措施。如礦井局部無計劃停風、停電,運輸大型設備,更換易損壞設備,瓦斯排放作業等。一般性安全技術措施是指除重大項目以外的其它所有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一條 重大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前,主管業務部門應組織相關業務部門及相關施工隊組進行現場調研充分交換意見後,確定有關要求。施工隊組主管技術員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初稿由隊長初審簽字、業務主管科室主任工程師(或專業主管技術員)審核簽字後交總工辦,由總工辦查閱內容齊全無誤後,對措施進行分類、編號登記定級後,由主管科室及時組織會審,會審由總工程師主持。參加會審的人員有:有關礦領導、專業副總工程師以及有關業務部門具有主任工程師以上職務的人員(指定由正職參加的,正職必須參加)、施工單位的隊長、技術員。會審時提出修改和補充意見,隊技術員及時填寫會審紀錄,會審定稿後與會人員方可在文本上簽字,由總工程師批準後生效,批準後的措施必須加蓋印章,做到裝訂整齊,圖文清晰。禁止以“傳閱”的方式審批重大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二條 一般性安全技術措施由主管業務科室提前7天向施工隊下達“安全措施編製通知書”,編製前必須由主管業務科室組織相關業務科室、施工隊長、技術員、有經驗的工人進行現場調查研究,提出施工方案,技術員依據施工方案進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初稿經隊長初審簽字和主管業務科室主管技術員審核後交總工辦,總工辦對措施進行分類、編號登記定級,登記時間必須在距施工時間提前5天完成,主管科室及時組織會審,會審由分管副總工程師主持。參加會審的人員有:有關業務部門具有主任工程師以上職務的人員、施工單位的隊長、技術員。會審時提出修改和補充意見,施工隊技術員及時填寫會審記錄,會審定稿後與會人員方可在文本上簽字,由相關副總工程師批準後生效。應急性、突發性的措施根據現場情況另行通知。
第三十三條 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前,根據專業分工,由主管業務科室提供施工工藝設計資料。地測部門提供施工點附近的地質資料,包括地質條件、岩性、地質構造及水文地質等內容。通風部門做好施工點的正常通風工作,保證施工點附近不積聚瓦斯。如巷道貫通措施,通風部門必須做好調風措施,並編入貫通措施內,並在貫通前做好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
第三十四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可參照相關非正規作業措施編製標準有關章節規定進行編寫。
第三十五條 井下電焊、氣焊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簽字審批後執行。
第三十六條 舊采區複采、礦井停產和複產,必須有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審查同意後上報集團公司總工辦、安監部門,會同業務處室會審後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 臨時施工、修巷、突發性故障處理、支護變更、工藝變更、新技術應用等項目,必須由各專業科室安排編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八條 已了解和探明的特殊地質構造地段,如斷層、岩溶、陷落柱、采空區、老塘積水等情況,在采掘過程中,生產科必須及時掌握進度,提前安排編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沒有探明的地質構造在施工前必須探明,嚴禁未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就施工作業。
第三十九條 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審批要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對安全技術措施在執行中發現有不適合現場具體情況的地方可由執行人員研究後提出臨時整改意見,報總工程(分管副總)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四章 操作規程的編製、審批和貫徹執行
第四十條 操作規程編製範圍
1、井上下所有生產在用機電設備;
2、井上下特殊工種(機電設備司機除外);
第四十一條 全礦各種機電操作規程由機電科統一負責編製,操作規程應根據礦整體設計要求和機電設備配置計劃及工作計劃提前一個月編製完成,由機電科牽頭組織會審,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第四十二條 機電設備操作規程編製的依據為《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技術性能說明書及設備使用維護說明書等。
第四十三條 特殊工種操作規程由主管業務科室負責編製,應根據現場作業工種的技術要求高低、操作難易程度、工序複雜與否、職工整體素質和操作熟練程度等進行特殊工種操作規程的編製。
第四十四條 編製好的操作規程,主管業務科室主任工程師審核簽字後交總工辦,總工辦對操作規程進行分類、編號登記後,由主管科室及時組織會審,會審由總工程師主持。參加會審的人員有:有關礦領導、專業副總工程師以及有關業務部門具有主任工程師以上職務的人員、施工單位的隊長、技術員。會審時提出修改和補充意見,隊技術員及時填寫會審記錄,會審定稿後與會人員方可在文本上簽字,由總工程師批準後生效,批準後的操作規程必須打印蓋章,做到裝訂整齊,圖文清晰。禁止以“傳閱”的方式審批操作規程。
第四十五條 操作規程的內容應明確主題內容與使用範圍,引用標準,技術要求,操作程序及要領,說明作業要點,製定安全措施等。
第四十六條 對操作規程的具體內容,在執行中發現有不適合具體情況而需要補充修改時,施工隊提出意見,主管業務科室審核,專業副總把關,報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
第四十七條 大型機電設備操作規程除打印發放貫徹外,還應在機房硐室懸掛張貼。
第四十八條 操作規程應每隔三至六個月定期向操作人員貫徹學習,建立培訓製度。若設備技術改造、設備更新換代、施工工藝改變,必須重新製定操作規程。
第四十九條 機電科負責組織對生產在用機電設備的操作規程複查,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專業對特殊工種的操作規程複查,每年至少一次。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有關領導、有關業務部門和施工隊組要嚴格執行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製度,要各負其責。施工隊隊長和技術員要對編製質量、貫徹學習負責;業務科室要對編製、審批、貫徹學習、複查製度執行情況負管理責任;各業務參審人員要對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齊全、技術先進、現場操作合理、審批程序規範等方麵負責;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對組織編製、審批、以及複查領導責任;業務分管礦長對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操作規程的貫徹落實和現場執行負領導責任。
第五十一條 每季度對全礦的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現場貫徹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麵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通報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