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考試培訓資料
作者:佚名
2010-11-24 20:23
來源:本站原創
防治水考試培訓資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百五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查明礦區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編製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 計劃,並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 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並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範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
第二百五十二條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必須針對主要含水層(段)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係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預測 03manbetx ,並製定相應的“探、防、堵、截、排”等綜合防治 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麵檢查。
雨季受水威脅的礦井,應當製定雨季防治水 措施,建立雨季巡視 製度並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當暴雨威脅礦井 安全時,必須立即停產撤出井下全部人員,隻有在確認暴雨洪水隱患徹底消除後方可恢複生產。
第二節 地麵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麵水流係統的彙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情況,掌握當地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係統。
第二百五十五條 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高程必須高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高程低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時,必須修築堤壩、溝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 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條 井口附近或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入井下時,必須采取 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開采煤層露頭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築溝渠,排泄積水。修築溝渠時,應避開露頭、裂隙和導水岩層。特別低窪地點不能修築溝渠排水時,應填平壓實;如果範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積水滲入井下。
(三)礦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脅時,必須采取修築堤壩、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四)排到地麵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五)對漏水的溝渠和河床,應及時堵漏或改道。地麵裂縫和塌陷地點必須填塞,填塞工作必須有 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麵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第二百五十七條 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衝刷到的地段。
第二百五十八條 使用中的鑽孔,必須安裝孔口蓋。報廢的鑽孔必須及時封孔。
第三節 井下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九條 相鄰礦井的分界處,必須留防水煤柱。礦井以斷層分界時,必須在斷層兩側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應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岩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岩層移動規律等因素,在礦井 設計中規定。
嚴禁在各種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第二百六十條 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的積水範圍、標高和積水量,必須繪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
在水淹區域應標出探水線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線位置時,必須探水前進。
第二百六十一條 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應及時觀測井下水文變化情況,並向礦調度室報告。
第二百六十二條 水淹區積水麵以下的煤岩層中的采掘工作,應在排除積水以後進行;如果無法排除積水,必須編製 設計,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後,方可進行。
第二百六十三條 在有水或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時,必須執行本 01manbetx 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百六十四條 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水煤柱時,必須製訂 安全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二百六十五條 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等有水力聯係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時,必須查出其確切位置,並按規定留設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須穿過上述構造時,必須探水前進。如果前方有水,應超前預注漿封堵加固,必要時預先建築防水閘門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第二百六十六條 采掘工作麵或其他地點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第二百六十七條 礦井必須作好采區、工作麵水文地質探查工作,選用物探、鑽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等手段查明構造發育情況及其導水性,主要含水層厚度、岩性、水質、水壓以及隔水層岩性和厚度等。
第二百六十八條 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三帶”發育高度。當導水裂隙帶範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 安全開采時,必須超前探放水並建立疏排水係統。
第二百六十九條 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大於實際水頭值時,可以“帶水壓開采”,但必須製訂 安全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百七十條 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前必須采取下列措施,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一)采取疏水降壓的方法,把承壓含水層的水頭值降到隔水層能承受的安全水頭值以下,並製訂 安全措施。
(二)承壓含水層不具備疏水降壓條件時,必須采取建築防水閘門、注漿加固底板、留設防水煤柱、增加抗災強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條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當開拓到 設計水平,隻有在建成防、排水係統後,方可開始向有突水危險地區開拓掘進。
第二百七十二條 煤係底部有強岩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和主要回風巷必須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並以石門分區隔離開采。
第二百七十三條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當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或在正常排水係統基礎上另外安設具有獨立供電係統且排水能力不小於最大湧水量的潛水泵。
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采掘區域,應當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不具備設置防水閘門條件的,必須製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防水閘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閘門必須采用定型 設計。
(二)防水閘門的施工及其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閘門和閘門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閘門硐室前、後兩端,應分別砌築不小於5m的混凝土護镟,镟後用混凝土填實,不得空幫、空頂。防水閘門硐室和護镟必須采用高標號水泥進行注漿加固,注漿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四)防水閘門來水一側15~25m處,應加設1道擋物箅子門。防水閘門與箅子門之間,不得停放車輛或堆放雜物。來水時先關箅子門,後關防水閘門。如果采用雙向防水閘門,應在兩側各設1道箅子門。
(五)通過防水閘門的軌道、電機車架空線、帶式輸送機等必須靈活易拆;通過防水閘門牆體的各種管路和安設在閘門外側的閘閥的耐壓能力,都必須與防水閘門所設計壓力相一致;電纜、管道通過防水閘門牆體時,必須用堵頭和閥門封堵嚴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閘門必須安設觀測水壓的裝置,並有放水管和放水閘閥。
(七)防水閘門竣工後,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築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水閘門內巷道的長度不得大於15m,試驗的壓力不得低於設計水壓,其穩壓時間應在24h以上,試壓時應有專門安全措施。
(八)防水閘門必須靈活可靠,並保證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應當在雨季前進行,關閉閘門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須專人保管,專地點存放,不得挪用丟失。
老礦井不具備建築水閘門的隔離條件,或深部水壓大於5MPa,高壓水閘門尚無定型設計時,可以不建水閘門,但必須製定防突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四條 井下防水閘牆的設置應當根據礦井水文地質情況決定,防水閘牆的設計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後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應當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百七十五條 井筒穿過含水層段的井壁結構應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設置隔水層。
第二百七十六條 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必須編製探放水和注漿堵水設計。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點或地段,必須進行水溫、水量、水質等地下水動態和鬆散含水層湧水含砂量綜合觀測和 03manbetx ,防止滯後突水。
第二百七十七條 立井基岩段施工應遵循快速、打幹井的原則,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單層湧水量小於10m3/h的含水層段,應強行穿過。
(二)單層湧水量大於10m3/h的含水層段,應預注漿堵水。
(三)單層湧水量大於10m3/h,且含水層層數多,層段又較集中的地段,應進行地麵預注漿。
(四)單層湧水量大於10m3/h,但含水層層數少,或層段分散的地段,應進行工作麵預注漿或短探、短注、短掘。
第四節 井下排水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主要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應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可在主泵房內預留安裝一定數量水泵的位置。
(二)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應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
(三)配電設備:應同工作、備用以及檢修水泵相適應,並能夠同時開動工作和備用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可另行增建抗災強排能力泵房。
第二百七十九條 主要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並應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通路內,應設置易於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設置可靠的控製閘門。
第二百八十條 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湧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湧水量。
正常湧水量大於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計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正常湧水量,m3。
但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量不得小於4h的礦井正常湧水量。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湧水量。
礦井最大湧水量和正常湧水量相差特大的礦井,對排水能力、水倉容量應編製專門設計。
水倉進口處應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湧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設置沉澱池。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第二百八十一條 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麵檢修1次,並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水倉、沉澱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1次。
第二百八十二條 對基岩段富水性較強的深井,應在井筒中部設置相應排水能力的轉水站。
第二百八十三條 井筒開鑿到底後,井底附近必須設置具有一定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保證臨時變電所、臨時水倉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二百八十四條 在建礦井在永久排水係統形成之前,各施工區必須設置臨時排水係統,並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第五節 探放水
第二百八十五條 礦井必須做好水害 03manbetx 預報和充水條件 03manbetx ,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防治水原則。
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製探放水設計,並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頭高低、煤(岩)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具體規定。
第二百八十六條 采掘工作麵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三)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六)接近有水的灌漿區時。
(七)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區時。
經探水確認無突水危險後,方可前進。
第二百八十七條 煤係底部有強承壓含水層並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麵,在開采前,必須編製探放水設計,明確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八條 安裝鑽機探水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鑽場附近的巷道支護,並在工作麵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鑽孔位於巷道低窪處時,必須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三)在打鑽地點或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四)測量和防探水人員必須親臨現場,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鑽孔數目。
第二百八十九條 預計水壓較大的地區,探水鑽進之前,必須先安好孔口管和控製閘閥,進行耐壓試驗,達到設計承受的水壓後,方準繼續鑽進。特別危險的地區,應有躲避場所,並規定避災路線。
第二百九十條 鑽孔內水壓過大時,應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二百九十一條 鑽進時,發現煤岩鬆軟、片幫、來壓或鑽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鑽等異狀時,必須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杆,現場負責人員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並派人監測水情。如果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後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百九十二條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老空積水區高於探放水點位置時,隻準打鑽孔探放水;探放水時,必須撤出探放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探放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並要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
鑽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湧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工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 01manbetx 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處理。
第二百九十三條 鑽孔放水前,必須估計積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製放水流量;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水壓,做好記錄。若水量突然變化,必須及時處理,並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第二百九十四條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以及恢複被淹井巷前,必須有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麵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必須及時處理。
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湧出的可能,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五節 名詞解釋:
1、水淹區域 被水淹沒的井巷和被水淹沒的老空的總稱。
2、礦井正常湧水量 礦井開采期間,單位時間內流入礦井的水量。
3、礦井最大湧水量 礦井開采期間,正常情況下礦井湧水量的高峰值。主要與人為條件和降雨量有關。
4、老空:采空區、老窯和已經報廢井巷的總稱。
5、采空區:回采以後不再維護的空間。
6、安全水頭值:隔水層能承受含水層的最大水頭壓力值。
7、防隔水煤(岩)柱:為確保近水體下安全采煤而留設的煤層開采上(下)限至水體底(頂)界之間的煤岩層區段。
8、冒落帶:由采煤引起的上覆岩層破裂並向采空區垮落的岩層範圍。
9、導水裂縫帶:冒落帶上方一定範圍內的岩層發生斷裂,產生裂縫,且具有導水性的岩層範圍。
10、抽冒:在淺部厚煤層、急傾斜煤層及斷層破碎帶和基岩風化帶附近采煤或掘巷時,頂板岩層或煤層本身在較小範圍內垮落超過正常高度的現象。
11、帶壓開采:在具有承壓水壓力的含水層上進行的采煤。
12、隔水層厚度:是指開采煤層底板至含水層頂麵之間隔水的完整岩層的厚度。若隔水層為某些原生或次生構造裂隙穿切,造成一定的原始導水高度帶時,隔水層的厚度(m)值應該是煤層底板至含水層之間的隔水地層厚度減去原始導高之後的數值。由於原始導高的值受不同構造與岩性的影響而變化,故要實際探測確定。
13、“三圖—雙預測法”:它是解決煤層頂板充水水源、通道和強度三大問題的頂板水害 評價方法。“三圖“是指:煤層頂板充水含水層富水性分區圖、頂板冒裂安全性分區圖和頂板湧(突)水條件綜合分區圖;“雙預測“是指:頂板充水含水層預處理前、後回采工作麵分段和整體工程湧水量預測。
14、“五圖雙係數法”:五圖指底板保護層破壞深度等值線圖、底板保護層厚度等值線圖、煤層底板上水頭等值線圖、有效保護層厚度等值線圖、帶水壓開采 評價圖,雙係指帶壓係數和突水係數。
15、“脆弱性指數法”:它是將可確定底板突水多種主控因素權重係數的信息集成與具有強大空間信息分析處理功能的GIS耦合於一體的煤層底板水害 評價方法。
井下工人防治水必知必會內容
地質產量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百五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查明礦區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編製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 計劃,並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 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並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範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
第二百五十二條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必須針對主要含水層(段)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係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預測 03manbetx ,並製定相應的“探、防、堵、截、排”等綜合防治 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麵檢查。
雨季受水威脅的礦井,應當製定雨季防治水 措施,建立雨季巡視 製度並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當暴雨威脅礦井 安全時,必須立即停產撤出井下全部人員,隻有在確認暴雨洪水隱患徹底消除後方可恢複生產。
第二節 地麵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麵水流係統的彙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情況,掌握當地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係統。
第二百五十五條 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高程必須高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高程低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時,必須修築堤壩、溝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 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條 井口附近或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入井下時,必須采取 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開采煤層露頭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築溝渠,排泄積水。修築溝渠時,應避開露頭、裂隙和導水岩層。特別低窪地點不能修築溝渠排水時,應填平壓實;如果範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積水滲入井下。
(三)礦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脅時,必須采取修築堤壩、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四)排到地麵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五)對漏水的溝渠和河床,應及時堵漏或改道。地麵裂縫和塌陷地點必須填塞,填塞工作必須有 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麵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第二百五十七條 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衝刷到的地段。
第二百五十八條 使用中的鑽孔,必須安裝孔口蓋。報廢的鑽孔必須及時封孔。
第三節 井下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九條 相鄰礦井的分界處,必須留防水煤柱。礦井以斷層分界時,必須在斷層兩側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應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岩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岩層移動規律等因素,在礦井 設計中規定。
嚴禁在各種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第二百六十條 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的積水範圍、標高和積水量,必須繪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
在水淹區域應標出探水線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線位置時,必須探水前進。
第二百六十一條 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應及時觀測井下水文變化情況,並向礦調度室報告。
第二百六十二條 水淹區積水麵以下的煤岩層中的采掘工作,應在排除積水以後進行;如果無法排除積水,必須編製 設計,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後,方可進行。
第二百六十三條 在有水或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時,必須執行本 01manbetx 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百六十四條 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水煤柱時,必須製訂 安全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二百六十五條 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等有水力聯係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時,必須查出其確切位置,並按規定留設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須穿過上述構造時,必須探水前進。如果前方有水,應超前預注漿封堵加固,必要時預先建築防水閘門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第二百六十六條 采掘工作麵或其他地點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第二百六十七條 礦井必須作好采區、工作麵水文地質探查工作,選用物探、鑽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等手段查明構造發育情況及其導水性,主要含水層厚度、岩性、水質、水壓以及隔水層岩性和厚度等。
第二百六十八條 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三帶”發育高度。當導水裂隙帶範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 安全開采時,必須超前探放水並建立疏排水係統。
第二百六十九條 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大於實際水頭值時,可以“帶水壓開采”,但必須製訂 安全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百七十條 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前必須采取下列措施,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一)采取疏水降壓的方法,把承壓含水層的水頭值降到隔水層能承受的安全水頭值以下,並製訂 安全措施。
(二)承壓含水層不具備疏水降壓條件時,必須采取建築防水閘門、注漿加固底板、留設防水煤柱、增加抗災強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條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當開拓到 設計水平,隻有在建成防、排水係統後,方可開始向有突水危險地區開拓掘進。
第二百七十二條 煤係底部有強岩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和主要回風巷必須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並以石門分區隔離開采。
第二百七十三條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當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或在正常排水係統基礎上另外安設具有獨立供電係統且排水能力不小於最大湧水量的潛水泵。
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采掘區域,應當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不具備設置防水閘門條件的,必須製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防水閘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閘門必須采用定型 設計。
(二)防水閘門的施工及其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閘門和閘門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閘門硐室前、後兩端,應分別砌築不小於5m的混凝土護镟,镟後用混凝土填實,不得空幫、空頂。防水閘門硐室和護镟必須采用高標號水泥進行注漿加固,注漿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四)防水閘門來水一側15~25m處,應加設1道擋物箅子門。防水閘門與箅子門之間,不得停放車輛或堆放雜物。來水時先關箅子門,後關防水閘門。如果采用雙向防水閘門,應在兩側各設1道箅子門。
(五)通過防水閘門的軌道、電機車架空線、帶式輸送機等必須靈活易拆;通過防水閘門牆體的各種管路和安設在閘門外側的閘閥的耐壓能力,都必須與防水閘門所設計壓力相一致;電纜、管道通過防水閘門牆體時,必須用堵頭和閥門封堵嚴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閘門必須安設觀測水壓的裝置,並有放水管和放水閘閥。
(七)防水閘門竣工後,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築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水閘門內巷道的長度不得大於15m,試驗的壓力不得低於設計水壓,其穩壓時間應在24h以上,試壓時應有專門安全措施。
(八)防水閘門必須靈活可靠,並保證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應當在雨季前進行,關閉閘門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須專人保管,專地點存放,不得挪用丟失。
老礦井不具備建築水閘門的隔離條件,或深部水壓大於5MPa,高壓水閘門尚無定型設計時,可以不建水閘門,但必須製定防突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四條 井下防水閘牆的設置應當根據礦井水文地質情況決定,防水閘牆的設計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後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應當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百七十五條 井筒穿過含水層段的井壁結構應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設置隔水層。
第二百七十六條 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必須編製探放水和注漿堵水設計。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點或地段,必須進行水溫、水量、水質等地下水動態和鬆散含水層湧水含砂量綜合觀測和 03manbetx ,防止滯後突水。
第二百七十七條 立井基岩段施工應遵循快速、打幹井的原則,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單層湧水量小於10m3/h的含水層段,應強行穿過。
(二)單層湧水量大於10m3/h的含水層段,應預注漿堵水。
(三)單層湧水量大於10m3/h,且含水層層數多,層段又較集中的地段,應進行地麵預注漿。
(四)單層湧水量大於10m3/h,但含水層層數少,或層段分散的地段,應進行工作麵預注漿或短探、短注、短掘。
第四節 井下排水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主要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應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可在主泵房內預留安裝一定數量水泵的位置。
(二)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應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
(三)配電設備:應同工作、備用以及檢修水泵相適應,並能夠同時開動工作和備用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可另行增建抗災強排能力泵房。
第二百七十九條 主要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並應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通路內,應設置易於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設置可靠的控製閘門。
第二百八十條 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湧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湧水量。
正常湧水量大於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計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正常湧水量,m3。
但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量不得小於4h的礦井正常湧水量。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湧水量。
礦井最大湧水量和正常湧水量相差特大的礦井,對排水能力、水倉容量應編製專門設計。
水倉進口處應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湧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設置沉澱池。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第二百八十一條 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麵檢修1次,並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水倉、沉澱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1次。
第二百八十二條 對基岩段富水性較強的深井,應在井筒中部設置相應排水能力的轉水站。
第二百八十三條 井筒開鑿到底後,井底附近必須設置具有一定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保證臨時變電所、臨時水倉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二百八十四條 在建礦井在永久排水係統形成之前,各施工區必須設置臨時排水係統,並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第五節 探放水
第二百八十五條 礦井必須做好水害 03manbetx 預報和充水條件 03manbetx ,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防治水原則。
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製探放水設計,並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頭高低、煤(岩)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具體規定。
第二百八十六條 采掘工作麵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三)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六)接近有水的灌漿區時。
(七)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區時。
經探水確認無突水危險後,方可前進。
第二百八十七條 煤係底部有強承壓含水層並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麵,在開采前,必須編製探放水設計,明確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八條 安裝鑽機探水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鑽場附近的巷道支護,並在工作麵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鑽孔位於巷道低窪處時,必須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三)在打鑽地點或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四)測量和防探水人員必須親臨現場,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鑽孔數目。
第二百八十九條 預計水壓較大的地區,探水鑽進之前,必須先安好孔口管和控製閘閥,進行耐壓試驗,達到設計承受的水壓後,方準繼續鑽進。特別危險的地區,應有躲避場所,並規定避災路線。
第二百九十條 鑽孔內水壓過大時,應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二百九十一條 鑽進時,發現煤岩鬆軟、片幫、來壓或鑽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鑽等異狀時,必須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杆,現場負責人員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並派人監測水情。如果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後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百九十二條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老空積水區高於探放水點位置時,隻準打鑽孔探放水;探放水時,必須撤出探放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探放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並要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
鑽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湧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工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 01manbetx 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處理。
第二百九十三條 鑽孔放水前,必須估計積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製放水流量;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水壓,做好記錄。若水量突然變化,必須及時處理,並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第二百九十四條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以及恢複被淹井巷前,必須有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麵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必須及時處理。
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湧出的可能,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五節 名詞解釋:
1、水淹區域 被水淹沒的井巷和被水淹沒的老空的總稱。
2、礦井正常湧水量 礦井開采期間,單位時間內流入礦井的水量。
3、礦井最大湧水量 礦井開采期間,正常情況下礦井湧水量的高峰值。主要與人為條件和降雨量有關。
4、老空:采空區、老窯和已經報廢井巷的總稱。
5、采空區:回采以後不再維護的空間。
6、安全水頭值:隔水層能承受含水層的最大水頭壓力值。
7、防隔水煤(岩)柱:為確保近水體下安全采煤而留設的煤層開采上(下)限至水體底(頂)界之間的煤岩層區段。
8、冒落帶:由采煤引起的上覆岩層破裂並向采空區垮落的岩層範圍。
9、導水裂縫帶:冒落帶上方一定範圍內的岩層發生斷裂,產生裂縫,且具有導水性的岩層範圍。
10、抽冒:在淺部厚煤層、急傾斜煤層及斷層破碎帶和基岩風化帶附近采煤或掘巷時,頂板岩層或煤層本身在較小範圍內垮落超過正常高度的現象。
11、帶壓開采:在具有承壓水壓力的含水層上進行的采煤。
12、隔水層厚度:是指開采煤層底板至含水層頂麵之間隔水的完整岩層的厚度。若隔水層為某些原生或次生構造裂隙穿切,造成一定的原始導水高度帶時,隔水層的厚度(m)值應該是煤層底板至含水層之間的隔水地層厚度減去原始導高之後的數值。由於原始導高的值受不同構造與岩性的影響而變化,故要實際探測確定。
13、“三圖—雙預測法”:它是解決煤層頂板充水水源、通道和強度三大問題的頂板水害 評價方法。“三圖“是指:煤層頂板充水含水層富水性分區圖、頂板冒裂安全性分區圖和頂板湧(突)水條件綜合分區圖;“雙預測“是指:頂板充水含水層預處理前、後回采工作麵分段和整體工程湧水量預測。
14、“五圖雙係數法”:五圖指底板保護層破壞深度等值線圖、底板保護層厚度等值線圖、煤層底板上水頭等值線圖、有效保護層厚度等值線圖、帶水壓開采 評價圖,雙係指帶壓係數和突水係數。
15、“脆弱性指數法”:它是將可確定底板突水多種主控因素權重係數的信息集成與具有強大空間信息分析處理功能的GIS耦合於一體的煤層底板水害 評價方法。
井下工人防治水必知必會內容
地質產量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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