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作者:mkaq
2010-11-24 21:54
來源:本站原創
萍鄉礦業集團
煤礦
安全技術審批
製度
第一條 為加強 煤礦生產技術 管理基礎工作,實現礦井正規生產、 安全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 安全法》、《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及有關 法規、條例和技術政策,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製定本 製度。
第二條 井下各作業地點都必須製定施工的作業 01manbetx 或 安全技術 措施。作業 01manbetx 或安全 措施由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結合現場施工的實際情況進行編製, 安全技術 措施中要包括編製安全 措施的理由、施工 標準、具體技術要求和預防 02manbetx.com 的措施。
第三條 各類 設計、作業 01manbetx 、 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後,必須按審批權限,逐級履行職責,嚴格把關。礦一級審批程序為:區(隊)長──生產科──通風區──機電科──安全科──礦總 工程師;上報集團公司的 設計、 安全技術措施會審程序為:生產技術處──通風處──機電處──安全局──集團公司總 工程師。
第四條 審批人員必須具備技術員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編、審人員對作業規程、安全 技術措施的編製、審批必須嚴肅認真,科學合理,切實可行;必須符合煤炭安全生產技術政策,不得違反 煤礦安全規程、 01manbetx 及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生產規定。
第五條 編製人員對作業規程、 安全措施負技術責任;審批人員對審批提出的意見負分管業務技術責任;集團公司、礦總 工程師對作業規程、安全 技術措施的編、審質量負總責。
第六條 安全 技術措施、作業規程必須及時審批。安全 技術措施審批時限為七日,至少在施工前三日審批完並移交施工單位;作業規程審批時限為十日(每個業務部門限2日),至少在施工前審批完並移交施工單位。
第七條 下列情況之一,必須編製 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 工程師審批:
1、掘進水平或傾斜巷道的施工組織 設計或作業規程。
2、掘進施工過程中的防止片幫、掉石、斷管等 安全措施。
3、延深主井井筒完成後,拆除 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岩柱的 安全措施。
4、在鬆軟的煤、岩層或流砂性的地層中掘進時的 安全措施。
5、傾斜巷道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6、檢查和穿透老巷的安全措施。
7、傾斜巷道和上部巷道貫通的安全措施。
8、在煤(岩)層中單巷掘進預防瓦斯、透水、冒頂堵人等災害的安全措施。
9、每一采煤工作麵回采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如果情況發生變化,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
10、采煤工作麵遇頂底板鬆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原有煤柱、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根據具體情況,改變支架形式,並製訂安全措施。
11、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岩層中巷道不設支護的安全措施。
12、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製定探查老空的 安全技術措施。
13、在地質條件複雜的采煤工作麵中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14、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15、用刮板輸送機運送支架物料時,必須製訂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16、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製訂防止機身下滑的安全措施。
17、井筒大修時,必須編製施工組織 設計及 安全技術措施。
18、在三麵或四麵采空區的構造地區和構造應力區、高壓力區進行開采或回收煤柱時,必須製訂防治衝擊地壓的安全措施。
19、傾斜巷道維修通車作業時,必須製訂行車安全措施。
20、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必須製訂安全措施。
21、傾斜運輸巷設置風門時,必須製訂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22、礦井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風,必須製訂停風措施。
23、恢複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製訂安全措施。
24、在有自燃傾向的煤層中掘進巷道 ,采用超前支護方法,渡過冒頂區時,必須製訂安全措施。
25、在已熄滅注銷的火區內及其下部小階段或下方鄰近煤層開采時,必須製訂安全措施。
26、用放炮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必須製訂安全措施。
27、在井筒內作業或其它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鬥或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製訂安全措施。
28、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29、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製定 安全技術措施。
30、確需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項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31、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必須編製探放水和注漿堵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
32、煤係底部有強承壓含水層並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麵,在開采前,必須編製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措施。
33、排除井巷積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湧出的可能,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34、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麵采用毫秒煤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35、在高瓦斯礦井和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和采掘工作麵的實體煤中,為增加裂隙,鬆動煤體而進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製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36、掘進過斷層、集中應力區,冒落帶石門見煤附近的三角區及巷道開門等特殊地段,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
37、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製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38、巷道布置方案、回采工作麵設計、巷道貫通方案、探放水設計等方案設計由礦設計單位編製。
39、區、隊、 班組所管轄範圍內的一般性作業項目,必須由區隊技術人員製訂安全措施,經區批準。
40、生產過程中發生的臨時問題(如冒頂、翻棚、移棚、埋皮帶等),由帶班隊長,帶班區長在現場製訂口頭措施,向現場作業人員貫徹後執行。
第八條 下列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1、采區設計、礦井生產係統改造設計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2、開采三角煤、斷層帶、殘留煤柱或地質構造極為複雜的煤層,不能采用正規采煤方法的采煤工作麵,確實不能保證兩個安全出口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3、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必須編製防治突出的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4、煤、半煤巷掘進采用混合式通風時,必須製訂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5、開采水淹區域下的防水隔離煤柱時,必須製訂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6、所屬各礦井災害預防 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7、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藝時,必須製訂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九條 集團公司、礦製訂審批的安全措施,集團公司、礦總工程師審批後,生產技術、安監部門必須備案存檔,並以此進行監督檢查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十條 安全措施一經批準後,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認真地向作業人員貫徹,經學習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並嚴格按安全技術措施施工作業。
第一條 為加強 煤礦生產技術 管理基礎工作,實現礦井正規生產、 安全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 安全法》、《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及有關 法規、條例和技術政策,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製定本 製度。
第二條 井下各作業地點都必須製定施工的作業 01manbetx 或 安全技術 措施。作業 01manbetx 或安全 措施由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結合現場施工的實際情況進行編製, 安全技術 措施中要包括編製安全 措施的理由、施工 標準、具體技術要求和預防 02manbetx.com 的措施。
第三條 各類 設計、作業 01manbetx 、 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後,必須按審批權限,逐級履行職責,嚴格把關。礦一級審批程序為:區(隊)長──生產科──通風區──機電科──安全科──礦總 工程師;上報集團公司的 設計、 安全技術措施會審程序為:生產技術處──通風處──機電處──安全局──集團公司總 工程師。
第四條 審批人員必須具備技術員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編、審人員對作業規程、安全 技術措施的編製、審批必須嚴肅認真,科學合理,切實可行;必須符合煤炭安全生產技術政策,不得違反 煤礦安全規程、 01manbetx 及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生產規定。
第五條 編製人員對作業規程、 安全措施負技術責任;審批人員對審批提出的意見負分管業務技術責任;集團公司、礦總 工程師對作業規程、安全 技術措施的編、審質量負總責。
第六條 安全 技術措施、作業規程必須及時審批。安全 技術措施審批時限為七日,至少在施工前三日審批完並移交施工單位;作業規程審批時限為十日(每個業務部門限2日),至少在施工前審批完並移交施工單位。
第七條 下列情況之一,必須編製 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 工程師審批:
1、掘進水平或傾斜巷道的施工組織 設計或作業規程。
2、掘進施工過程中的防止片幫、掉石、斷管等 安全措施。
3、延深主井井筒完成後,拆除 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岩柱的 安全措施。
4、在鬆軟的煤、岩層或流砂性的地層中掘進時的 安全措施。
5、傾斜巷道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6、檢查和穿透老巷的安全措施。
7、傾斜巷道和上部巷道貫通的安全措施。
8、在煤(岩)層中單巷掘進預防瓦斯、透水、冒頂堵人等災害的安全措施。
9、每一采煤工作麵回采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如果情況發生變化,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
10、采煤工作麵遇頂底板鬆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原有煤柱、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根據具體情況,改變支架形式,並製訂安全措施。
11、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岩層中巷道不設支護的安全措施。
12、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製定探查老空的 安全技術措施。
13、在地質條件複雜的采煤工作麵中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14、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15、用刮板輸送機運送支架物料時,必須製訂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16、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製訂防止機身下滑的安全措施。
17、井筒大修時,必須編製施工組織 設計及 安全技術措施。
18、在三麵或四麵采空區的構造地區和構造應力區、高壓力區進行開采或回收煤柱時,必須製訂防治衝擊地壓的安全措施。
19、傾斜巷道維修通車作業時,必須製訂行車安全措施。
20、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必須製訂安全措施。
21、傾斜運輸巷設置風門時,必須製訂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22、礦井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風,必須製訂停風措施。
23、恢複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製訂安全措施。
24、在有自燃傾向的煤層中掘進巷道 ,采用超前支護方法,渡過冒頂區時,必須製訂安全措施。
25、在已熄滅注銷的火區內及其下部小階段或下方鄰近煤層開采時,必須製訂安全措施。
26、用放炮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必須製訂安全措施。
27、在井筒內作業或其它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鬥或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製訂安全措施。
28、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29、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製定 安全技術措施。
30、確需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項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31、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必須編製探放水和注漿堵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
32、煤係底部有強承壓含水層並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麵,在開采前,必須編製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措施。
33、排除井巷積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湧出的可能,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34、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麵采用毫秒煤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35、在高瓦斯礦井和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和采掘工作麵的實體煤中,為增加裂隙,鬆動煤體而進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製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36、掘進過斷層、集中應力區,冒落帶石門見煤附近的三角區及巷道開門等特殊地段,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
37、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製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38、巷道布置方案、回采工作麵設計、巷道貫通方案、探放水設計等方案設計由礦設計單位編製。
39、區、隊、 班組所管轄範圍內的一般性作業項目,必須由區隊技術人員製訂安全措施,經區批準。
40、生產過程中發生的臨時問題(如冒頂、翻棚、移棚、埋皮帶等),由帶班隊長,帶班區長在現場製訂口頭措施,向現場作業人員貫徹後執行。
第八條 下列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1、采區設計、礦井生產係統改造設計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2、開采三角煤、斷層帶、殘留煤柱或地質構造極為複雜的煤層,不能采用正規采煤方法的采煤工作麵,確實不能保證兩個安全出口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3、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必須編製防治突出的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4、煤、半煤巷掘進采用混合式通風時,必須製訂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5、開采水淹區域下的防水隔離煤柱時,必須製訂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6、所屬各礦井災害預防 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7、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藝時,必須製訂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九條 集團公司、礦製訂審批的安全措施,集團公司、礦總工程師審批後,生產技術、安監部門必須備案存檔,並以此進行監督檢查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十條 安全措施一經批準後,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認真地向作業人員貫徹,經學習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並嚴格按安全技術措施施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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