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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鄉礦業集團礦井防治水實施細則

作者:mkaq 2010-11-24 21:59 來源:本站原創

萍鄉礦業集團礦井防治水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杜絕重大水害02manbetx.com ,保證煤礦生產能持續穩定地發展,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六章防治水的規定,結合我集團公司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章 領導機構及職責

第2條 集團公司、礦成立防治水領導小組,組長由總經理、礦長擔任,成員由生產副總經理、生產副礦長、總工和生產、安全、機電、付總、生產、安全、機電、供應、財務、計劃處(科)長等人員組成,並配備一名水文專業技術人員。
領導小組由總工程師負責具體工作,建立水文地質人員→地質負責人→生產(地測)處(科)長→總工程師→總經理(礦長)逐級負責製度
第3條 防治水領導小組必須在當年11月召開專門會議總結本年度防治水工作,研究布置下年度的防止治水工作。每年雨季期間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專門會議,檢查落實解決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有記錄備查。

第三章 工作內容

第4條 加強礦井水文地質工作,各礦必須具備以下圖件和台帳:

第一節 圖件部分

1、礦井充水性圖(1:2000—1:5000)(每年修編一次)
2、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5—8年修編一次)
3、水文地質綜合柱狀圖
4、礦井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曆時變化曲線圖(每年綜合整理03manbetx 一次)
5、大、小井關係對照圖(1:2000—1:5000)(每年修編一次)
6、高、安、巨三礦應有“底灰頂麵等高線圖和等水位線圖”以及“底灰與可采煤層等間距圖”;巨源礦應有“灰帽底界等高線圖”及灰帽與可采煤層等間距圖;白源礦應有“紅層與可采煤層關係圖。”

第二節 台帳部分

第5條 各礦必須建立以下防治水台帳:
1、地表水文觀測成果台帳
2、礦井湧水量觀測成果台帳
3、氣象資料台帳
4、抽放水試驗成果台帳
5、井上、下水文鑽孔及封閉不良鑽孔台帳
6、水質03manbetx 成果台帳
7、井下突水台帳
8、井上、下防治水工程台帳
9、水文資料彙總台帳
10、水情水災預報彙總台帳
11、探水通知單彙總台帳
12、小井情況調查台帳
以上台帳每半年彙總一次,其中第7、8、9、12項台帳於次年元月15日以前報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節 工作要求

第6條 各礦必須在每年3月底以前對本礦礦井範圍內現有開采小井和廢棄老窯的開采和積水情況進行一次重新調查核對,並將有關資料彙入台帳,且在“大、小井關係對照圖”上標出。
第7條 所有探水施工壋頭或受水威脅的當頭施工中均應設置安全出口,並規定避災路線、設置路標。
第8條 根據生產計劃安排的需要,生產科應不間斷地提供水情水害預報(包括年度防治水計劃,季、月水情水害預報)。年度防治水計劃在礦總工程師組織下編製,於上一年12月5日以前報集團公司。其編製內容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六章防治水有關規定執行。
第9條 凡發生透水、突水02manbetx.com ,地質部門必須及時派員深入現場了解情況,並在24小時內記入突水台帳。當突水量Q≥1M3/分或Q<1M3/分但導致了傷亡02manbetx.com 時,除及時調度通知業務主管部門外,尚須在七天內書麵報告所查明的水源、水量、透水性質、突水02manbetx.com 的原因及前後采取的措施和間接,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
第10條 各類防水煤柱線、積水線、探水線、警戒線等地測部門必須在采掘工程圖及地質說明書的附圖等有關生產、地測用圖上標記清楚(推斷段可用鉛筆標注),若有變更必須及時書麵通知施工單位和安全、生產有關部門。
第11條 各類地質說明書均須有詳細的水文地質資料及防探水要求,並經分管水文地質專業人員會鑒後報批。
第12條 各礦均應建立井上、下水文地質觀測網,每旬觀測一次,雨季適當加密,建立觀測台帳。井下湧水量應分水平、分翼、分采區按期觀測,雨季(4-7月)應每旬(逢10)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和業務主管部門及時彙報礦井湧水量(最大、最小、平均)及其變化情況和原因。
第13條 每年2月下旬應由分管礦井水文地質人員根據前幾年礦井湧水量雨季期間的變化情況,預計本年度雨季礦井最大湧水量,並報送礦長、總工程師、機電副總等領導和機電科、調度室等有關部門參考,以便針對性的製定專門措施
第14條 防治水工作總結應分兩個階段進行。上半年工作總結於7月5日前完成,年終工作總結連同下年度防治水計劃於12月5日前完成並報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

第四章 地麵防治水

第15條 每年雨季前進行一次礦區範圍內的地麵塌陷和裂縫礦井及排水工程淤塞情況的調查和填繪工作,並建立台帳及“礦區塌陷、裂縫、排水係統工程分布圖”(1:2000—1:5000)。
第16條 高坑、安源、青山、楊橋、黃衝等礦每年應加強對平峒水溝及水倉的清理維護。避免滲入平峒的地表水流入深部水平,達到自然截流,減少礦進湧水量的目的。
第17條 地麵防治水其他未盡事項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二節地麵防治水”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井下防探水

第18條 月生產作業計劃必須有防探水具體的內容和要求。
第19條 每月25日以前,生產(地測)科要依據下個月各工作麵、各當頭的情況提交一份水情水害資料的03manbetx 報告(即“月報”),並書麵報告礦有關領導及部門。每季第一個月5日以前,生產(地測)科必須在總結上季水情水害情況的基礎上,03manbetx 預測本季各采區、各工作麵、各當頭的水害情況,並經審簽後報礦總工程師及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
第20條 對需要探放水的當頭,由測量人員掌握探水警戒線和探水線的具體位置,並在到達警戒線時由地質人員及時下達探水通知單。
第21條 探水通知單由分管采區的地質人員按規定的要求和格式填寫,並經水文地質專業人員和生產科長地質組長會簽,報總工程師審批後,再發至有關領導及單位,並履行簽發手續。(即總工、分管副總、分管礦長、安全、調度、信息站、施工單位、生產科等)。地質組必須存檔,由水文地質人員統一裝訂保管,存檔備查。
第22條 對重點探放水工程均應有探放水設計。一般探放水設計組織地質、采掘等有關人員共同編製,由總工組織審批。探放水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經總工批準的探放水設計措施,必須落實,否則不準施工。
第23條 探放水規定:
1、井下探水時,必須從探水線(探水起點)開始,探水進尺。
2、探水線應根據積水區的位置、範圍、水文地質條件及其資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區、巷道受礦山壓力的破壞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3、對本礦開采造成的老空、老巷、水窩餘渣眼等積水區,當其邊界位置準確時,探水線至積水區最小距離:⑴水壓小於2kg/cm2時,煤層中不得小於10M,岩層不得小於6M;⑵水壓在2—5kg/cm2時,煤層中不得小於20M,岩層中不得小於10M;⑶水壓在5—10 kg/cm2時,煤層中不得小於30M,岩層不得小於15M;⑷水壓大於10 kg/cm2時,煤層不得探水(如確因需要,可先建擋水牆在牆外向積水區探放水或編製設計報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岩層中不得小於20M。
4、對本礦井的積水區,雖有圖紙資料,但不能確定積水區具體邊界位置時,探水線至推斷的積水區邊界的最小距離;按照本條第3款規定以同等水壓為準,其間距必須增加一倍。
5、對有圖紙資料可查的老窯,其邊界位置準確,可參照本條第4款規定執行。對沒有圖紙資料可查的老窯,可根據本礦井已了解到的小窯開采最低水平作為預測的可疑區,再在本條第4款規定的基礎上由可疑區向外推60M作為探水線。
6、對具體位置明確的斷層、陷落柱的探水線,參照本條第3款規定執行。若位置不明確,在本條第3款的基礎上外推20M作為探水線。
7、石門揭露含水層的探水線,探水線至含水層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20M。
8、封閉不良鑽孔的探水線,可參照本條第3款規定的執行,其最大距離為30M。
第24條 探放水鑽孔布設原則:
1、探老空水(包括老窯、采空區),探水鑽孔應視老空水相對采掘當頭的具體空間位置成組呈現扇形布設,鑽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M為準。
2、探放斷層及底板灰岩水的鑽孔,必須沿掘進方向的前下方底板方向布置。在灰岩中掘進的巷道必須沿掘進前方呈水平扇形或梅花喇叭形布置。
3、探封閉不良鑽孔,必須先進行封閉不良鑽孔的歪斜情況換算確定其與采掘麵同一標高的具體位置,並標注在平麵圖上,再集中對這一位置進行探放水。各鑽孔位置以滿足平距0.5M的限度。
4、探水鑽孔除兼作疏水用孔以外,終孔孔徑不大於58mm。
5、探水孔孔數一般以3—5個為宜,最少不得少於3個。
6、探水超前距規定:
探水超前距的規定見下表:
探放對象

超前距m 水壓
kg/cm2
岩煤性質 探小井積水及本礦老空積水 探含水岩層及斷層水
≤2 3—5 5—8 6—10 10—20 ≤2 3—5 5—8 8—10 10—20
堅硬岩層 3 4 6 8 10 1.5 2.0 3.0 4.0 5.0
鬆軟岩層 4 5 7 10 12 2 4 5 8 10
堅硬煤層 5 6 8 12 / 3 5 8 10 /
鬆軟煤層 6 8 10 15 / 4 8 10 15 /
說明:⑴表中超前距的數值均為下限值:
⑵堅硬岩層指f=8以上的岩層(f—岩層堅固性係數,下同);
⑶堅硬煤層指=f=1.0以上的煤層;
⑷煤層內原則上不得直接探放高壓水,如確實需要按第24條第3款執行。

第六章 礦井排水

第25條 各礦必須在元月底以前對井上、下供電係統、主要設備和高大建築物的避雷設施及接地係統進行全麵的檢查和測試,特別是對落雷區的避雷設施要製定出特殊的檢測計劃,並逐項落實,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第26條 各礦要在2月底以前對井上、下排水設備、管路、水閘門(牆)及有關供電、通風係統進行全麵檢查,進行一次預防性試驗和聯合運行試驗,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並注意做好經常性的維護和檢查,以保證所有排水設備能正常運轉,排水管(溝)暢通無阻。
第27條 各礦必須根據本礦的具體情況配備成套的搶險水泵等設施,以及雨季前應配備充足的排水設備配件,並予以登記造冊以備急需。
第28條 各礦必須在3月底以前對所有水倉、沉澱池和水溝進行一次集中清理,以後應根據本礦的具體情況進行不定期地清理。保證水倉、沉澱池的有效容積和水溝暢通。
第29條 礦井排水其他未盡事項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四節“井下排水”規定執行。

第七章 防治水工程設計報告文件審批製度

第30條 防治水方麵的有關設計、措施的編製和審批按以下規定執行:
1、礦井疏幹或降壓開采防治水方案設計、突水礦井的注漿堵水、帷幕注漿方案設計、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設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集團公司審定並報省集團公司批準。
2、礦區防治水規劃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組織編製,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省煤炭集團公司備案。礦井年度防治水計劃、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報集團公司審批。
3、礦井單項防治水工程設計或單孔水文地質鑽探工程設計,由礦或施工承包單位編製,報集團公司審批。工程竣工後由集團公司組織鑒定驗收,並由施工單位寫出書麵總結,存檔備查。
4、各礦凡需變更防治水工程設計和拆除防治水設施,必須事前向集團公司請示,在未經批準,不得開工。
5、在水淹區域積水麵以下的煤、岩層中進行采掘工作,必須在排除積水以後進行。如果無法排除積水時,必須製定專門措施或設計,報集團公司批準後方可進行采掘活動。
6、探水或接近積水區的探水線及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都必須編製探放水設計和防止沼氣及其他有害氣體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7、在提交采區地質說明書的同時,必須提出詳細的采區水文地質資料,報集團公司審批。
8、礦井各類防隔水煤柱留設,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設計,報集團公司審批,並報省煤炭集團公司備案。對於大型水體(如楊橋的洋塘水庫)的防隔水煤柱留設由礦編製設計,報集團公司審查後上報省煤炭集團公司批準。一經批準的防隔水煤柱不得隨意變更和破壞。如確需要變更時,必須編製專門設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9、地麵防洪工程、汛期排水、防水、放水、堵水、探水、截水的施工設計和實施計劃、防治水工作總結、成果報告等,由礦總工程師審批,報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章 獎 懲

第37條 根據集團公司安全獎罰製度的要求,特製定本獎懲辦法(防治水業務保安獎勵資金從安全獎勵資金中列支),每年評比兩次。
第32條 凡認真貫徹執行本《製度》,對煤礦安全生產做出貢獻的單位或人員,應按其貢獻大小,分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一節 獎勵單位

第33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獎勵單位:
1、按地測達標檢查標準,其“水文地質和防治水”部分總分達到一級以上的;
2、實施防治水措施,按原(90)中煤總生字第8號文的概念,解放並采出受水威脅煤炭資源的;
3、井上、下防治水工程有成效,明顯減少礦井湧水量的;
4、當年未發生突水事故,未出現淹井、淹水平、淹采區及突水傷亡事故的;
5、連續五年未發生突水事故的單位予以重獎。
第34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獎勵有關人員:
1、預報準確,及時發現突水征兆並提出防突水建議,避免重大突水事故的;
2、在礦井防治水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節省費用有重大貢獻的;
3、敢於與違章作業,違章指揮作鬥爭,避免了重大水害事故的;
4、在救災中,情況明,措施得力,節省排水電費及救災物資,效果顯著的。

第二節 懲 罰

第35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違反本《製度》而造成事故者,應按其危害程度追究責任並給予行政或經濟處分:
1、發布的指令、命令及決定等違反本《製度》而釀成事故的;
2、沒有按規定完成當年防治水工程計劃的;
3、由於防排水設備與設施失修或不完善而釀成淹水平或礦井事故的;
4、發生水災事故後,不積極采取措施組織搶救,或事故後仍不采取防範措施,致使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5、挪用防治水工程經費的;
6、未經批準采動和破壞各類防水煤柱而釀成事故或留有嚴重隱患的;
7、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釀成事故的;
8、發現有突水征兆,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
9、對嚴格執行了防治水規定的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
10、玩忽職守釀成事故的;
11、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嫁禍於人的。
第36條 隻要是由於水害原因而造成重傷以上的或淹水平、淹井事故(無法抗拒的自然水害事故除外)的礦井,不參加評比,且給予最高限額的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37條 有關“隔離煤柱”、“疏放降壓與注漿堵水”、“河流、地表水係和含水衝積層下開采”等規定可直接參照原煤炭工業部《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試行)》第四、五、六、七節規定執行。
第38條 本製度由生產(地測)、安全部門監督執行,實行專管與群管相結合的管理製度,加強防探水的信息反饋,由生產(地測)部門提出執行情況報告。
第39條 本製度連同上級頒發的有關技術法規和規程一並執行,如與上級頒發的法規有抵觸的,以上級法規為準;與集團公司以前製訂的有關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製度為準。
第40條 本製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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