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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鄉礦業集團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0-11-24 22:06 來源:本站原創

萍鄉礦業集團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防止危險化學品02manbetx.com 發生,切實保障職工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礦區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集團公司各單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製度
第三條 本製度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五條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製度的規定,加強危險化學品管理,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章製度,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危險化學品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全麵負責。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領導,集團公司成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總經理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安全、多經、公安、環保、衛生、財務、監察、供應、人事、救護等部門人員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局,由安全局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成立相應機構,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管理。
第七條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1、安全局、多經處是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煤礦、地麵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對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單位進行登記,並實施監督檢查。
2、公安分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3、環保處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汙染02manbetx.com 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02manbetx.com 現場的應急監測,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4、衛生處負責危險化學品職業病防治,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02manbetx.com 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第八條 依照本製度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行使下列職權:
1、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2、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3、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4、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章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進行檢查,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應提出整改方案,及時整改;對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修複,並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局、多經處備案。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警戒牌和警戒線)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並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上危險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誤售、誤用。發現危險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報告,並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追查。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於裝卸、運輸和儲存。
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並作出記錄,符合條件的,方能重複使用。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做到帳、卡、物相符,保管方式規範,領用製度健全,儲存條件安全可靠,實行專人專管或雙人雙鎖管理。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的標誌。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查。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十八條 凡需購買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向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提出書麵申請,經審核後報公安分局批準備案,方可購買。嚴禁不經審批程序,擅自購買、轉讓、贈送、銷售危險化學品,違規者,依據本製度予以嚴肅處理。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報廢及事故的應急救援

第十九條 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及其他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對有關駕駛員、裝卸管理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意外應急措施等運輸安全知識,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 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需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隻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公安分局及當地公安部門報告,並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生產、使用、儲存單位或部門提出申請,將報廢處理的危險化學品名稱、數量、地點、危害時效、處理方案、措施報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審核後,報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審批同意方可實施。
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製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報安全局、多經處備案。
第二十六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製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並報告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及安全局、多經處、公安分局、環保處、衛生處等有關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1、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2、迅速控製危害源,並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3、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4、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和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製度規定的條件購買危險化學品事項予以批準的;
2、發現末依法取得批準或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不予以查處的;
3、對危險化學品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具備本製度規定的條件或違反本製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二十七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製度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製度規定,未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或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人員進行培訓,未取得上崗資格證的,發現一人,給予單位10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製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能部門或公安分局依據自己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並給予相應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本製度第十條規定,不具備相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使用、儲存條件的,給予1000—2000元罰款;
2、違反本製度第十一條規定,未對生產、儲存、裝置進行檢查和安全評價,並報安全局、多經處備案,或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的,給予2000—5000元罰款;
3、違反本製度第十二條規定,未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正常適用狀態的,給予2000—10000元罰款;
4、違反本辦琺第十三條規定,未如實記錄危險化學品的產量、流量、儲存量和用途,或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發生危險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發生危險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後,不立即向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及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給予1000—3000元罰款,並由單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罰;
5、違反本製度第十四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包裝未達到標準要求的,給予3000元罰款;
6、違反本製度第十五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檢查登記,未實行專人專管或雙人雙鎖管理的,給子2000—5000元罰款;
7、違反本製度第十七條規定,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的,給予5000—10000元罰款;
8、違反本製度第十八條規定,未經審批程序,擅自購買、轉讓、贈送、銷售危險化學品的,給子5000—10000元罰款;
9、違反本製度第十九條規定,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車及其他容器,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給予1000~3000元罰款;
10、違反本製度第二十一條規定,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造成危害的,給予2000—5000元罰款;
11、違反本製度第二十二條規定,委托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的,給予1000—5000元罰款;
12、違反本製度第二十三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未立即向公安分局及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並采取有效措施的,給予1000—5000元罰款,並由單位對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罰;
13、違反本製度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規定程序擅自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給予5000—20000元罰款;
14、違反本製度第二十五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未製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救援器材的,給予2000—10000元罰款。
15、違反本製度第二十六條規定,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並未按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和立即向有關部門彙報的,給予5000—20000元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製度由安全局、公安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製度適應集團公司各廠、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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