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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用隔爆低壓開關電氣設備通用部分操作規程

作者:佚名 2010-11-28 11:05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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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1、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2、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並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
3、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第二條:井下各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不超過10000V
(二)低壓不超過1140V
(三)照明、信號、電話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127V
(四)遠距離控製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采區電氣設備使用3300V供電時,必須製定專門的 安全 措施
第三條:井下低壓配電係統同時存在2種或2種以上電壓時,低壓電氣設備上應明顯地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第四條:電氣設備不應超過額定值運行。
第五條: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三證”必須齊全,並由專人檢查其 安全性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準入井。
第六條:井下嚴禁帶電搬遷、拆除、檢修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
第七條:在所屬電氣設備的饋電出線上施工及內部檢修時,應逐級切斷電源,並嚴格執行停送電 製度,停送電要有專人負責,停電後並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且閉鎖裝置應可靠閉鎖。
第八條:電氣設備檢修或搬遷前,切斷電源後,必須由瓦斯檢查人員檢查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低於1.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確無電後,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及其它操作。
第九條:所有電氣設備嚴禁明頭操作。
第十條:電氣設備的防爆麵應妥善保護,並定期塗防鏽油劑,防爆性能受到破壞的電氣設備,應立即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電氣設備的機械閉鎖裝置、換向器、轉換開關、斷路器手動跳閘手柄旋鈕動作應靈活可靠。
第十二條:高壓電氣設備的隔離開關和低壓電氣設備的隔離換向器,在投運前,必須置於分閘位置。
第十三條:電氣設備投運前,必須由主管電氣的技術人員對繼電保護裝置進行整定。並隨負荷變化及時調整。嚴禁他人隨意改變其整定值。
第十四條:高低壓電氣設備的斷路器合閘前,必須對繼電保護裝置先進行試驗,任何一種繼電保護及機械閉鎖裝置失靈的設備都不準投入運行。
第十五條:電氣設備操作人員,須持證上崗並必須熟悉其供電係統,方可進行操作。
第十六條:所有電氣設備的操作,必須由專人用專用工具,其它人員或其它工具不得代替。電氣設備合閘前必須將防爆門(蓋)可靠閉鎖,並將其放置平穩。
第十七條:電纜與電氣設備的連接,必須用與電氣設備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線芯必須使用齒形壓線板(卡爪)或線鼻子與電氣設備進行連接。
第十八條:電纜與電氣設備的連接須符合其防爆 標準要求。緊固件不得鬆動,聯接件齊全,完整,符合完好 標準要求。
第十九條:電壓在36V以上和由於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絲)、鉛皮或屏蔽護套等必須有保護接地。
第二十條:接地網上任一保護接地點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且每季對接地電阻值進行測定。
第二十一條:每一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至局部接地極之間的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和接地連接導線的電阻值,不得超過1Ω。
第二十二條: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瓦斯濃度1.0%以下的地點使用,並由瓦檢員實時監測使用環境的瓦斯濃度。並必須製定 安全 措施經總 工程師批準。
第二十三條:電氣設備接線後,不論是否投入運行,都應視為帶電設備,應按帶電設備的要求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井下供電係統變更負荷時,生產井區(隊組),必須提前以書麵形式呈報礦機電業務 管理部門和機電付總審批後,方可實施。嚴禁先施工後報批。
第二十五條:井下電氣設備的停送電,要嚴格執行審批後的單項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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