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煤炭法》、《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的特別規定》(國務院446號令)、關於印發《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安監總煤礦字[2005]135號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監總局3號令)等法律法規規定,為維護正常的培訓秩序,保障機構正常運轉,維護培訓機構和受培訓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安全培訓事業健康發展,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中心由信豐縣煤炭工業局組建成立,經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依法確認,行政接受煤炭工業局領導,業務接受省、市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 本中心麵向社會煤礦企業進行煤礦從業人員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培訓。
第四條 本依照法律、法規取得相應的培訓資質,開展資格範圍內的安全技術培訓,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保證培訓質量。
第五條 本中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安全生產和社會穩定服務,以培養合格的煤礦從業人員以及普及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知識為中心任務,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緊緊圍繞我國安全生產戰略和培訓工作發展規劃,發揚自強不息,奮發向上的精神,加強內涵建設,開展多形式高質量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二章 中心的設立
第六條 本中心於2004年由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批準成立。 第七條 本中心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信豐縣煤炭工業局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中心全稱為“信豐縣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 中心地址:信豐縣縣政中心。
第三章 中心的組織與管理
第九條 本中心為煤炭工業局股級單位,由煤炭工業局任命的培訓中心主任全麵負責,組建管理機構,聘請兼職教師及工勤人員開展培訓工作。
第十條 培訓中心管理機構行使下列責權:
(一)修改中心章程和製定中心規章製度;
(二)製定中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負責中心日常管理和培訓組織工作;
(四)完成上級管理部門及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本中心主任負責中心的培訓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中心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中心規章製度; (三)擬聘任或擬解聘中心工作人員,擬定獎懲方案; (四)組織教育教學、教學調研活動,保證教學質量; (五)負責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本中心的教師和管理人員有權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本中心按照有關規定聘任教師和工作人員,但需報經局領導批準。本中心聘任的教師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責資格。
第十四條 本中心聘任的教師和工作人員,由中心與其鑒定聘任合同,報經局領導批準。
第十五條 本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培訓和招生。培訓計劃應當報批後下達。
第十六條 本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課程和教學方案,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並按照經相關管理部門核準的課程計劃和教學大綱實施培訓、教學。
第十七條 本中心學員完成學業,經考試合格,由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證書。
第四章 中心的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 本中心的財務工作由局財會人員兼管。
第十九條 本中心按照相關管理機構的規定製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報物價主管部門批準備案並公示。
第二十條 本中心申辦時投入的資金、財產合計30萬元,全部由局分期投入。本中心在存續期間,依法管理和使用中心所有財產,但是不得轉讓或者用於擔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本中心財產。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的積累主要用於培訓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於分配和其他投資
第二十二條 本中心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章 中心的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本中心的分立、合並和名稱變更應當進行財產清查和結算,並由局領導批準。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終止:
(一)被撤銷培訓許可;
(二)因資不抵債或不可抗因素無法繼續辦學。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培學員;並依法進行財產清算。清算時,按以下順序退還有關費用:學員學雜費和其他費用-----教職工工資-----其他債務。
清算後的剩餘財產由局統籌安排。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經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後,由審批機關予以公告,本中心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並注銷登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在辦學活動中,不得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如有違反,依照有關規定接受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中心舉辦者虛假出資火者在中心成立後抽逃資金。
第二十九條本中心不得擅自收取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費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批準本中心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