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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供電檢查細則

作者:佚名 2010-12-14 20:59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供電檢查細則
1.總 則
1.0.1為了加強煤礦企業礦井供電係統的安全管理,指導礦山企業安全監督檢查,特製訂本細則。
1.0.2本細則適用於煤礦企業礦井供電係統的安裝、維修、使用、檢查和管理
1.0.3煤礦企業應嚴格執行《煤礦安全01manbetx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標準》等有關規定,加強日常檢查管理
1.0.4本細則中未涉及到的功能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當本細則國標、行標不一致時以國標、行標為準。
2.電氣作業人員
2.1 電氣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2.1.1 年滿十八周歲。
2.1.2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職工作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2.2 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經職業資格培訓和安全技術培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作業。
2.3 掌握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要求(含現場運行01manbetx 和操作票製度、操作監護製度、巡回檢查製度、交接班製度等)。熟悉崗位電氣係統接線圖、設備編號、運行方式、操作步驟和02manbetx.com 處理程序。
2.4 掌握電氣作業中保證安全的組織和技術措施
2.4.1 組織措施
  a.工作製度
  b.工作許可製度
  c.工作監護製度
  d.工作間斷製度。
  e.工作轉移製度。
  f.工作終結和恢複送電製度。
2.4.2技術措施
  a.停電。
  b.驗電。
  c.裝接接地線。
  d.懸掛標示牌,裝設遮欄和開關加鎖等。
3.供電線路
3.1 地麵線路
3.1.1礦井應有兩回路電源,任一回路都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60000t以下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必須有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的備用電源。
3.1.2 礦井地麵變電所的電能應分別來自電力網中的兩個區域變電所和發電廠。
3.1.3 礦井的兩回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別接任何負荷。
3.1.4 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3.1.5 10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杆架設。
3.1.6 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采用分列運行方式,一回路運行時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
3.1.7 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抽放瓦斯泵房等主要設備房,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其線路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上述設備的控製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機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主要設備房的兩趟電源,在受條件限製時,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即絞車與絞車、瓦斯泵與瓦斯泵可互引一回路作為備用。
3.1.8 架空線路檢查以下內容:
(1)電杆根部是否腐朽。
(2)基礎線支撐是否牢固。
(3)杆塔是否歪斜。
(4)設計強度是否達到要求,鋼筋混凝土杆是否有裂紋。
(5)線路是否有破損斷裂痕跡。
(6)杆與杆之間的距離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7)是否有巡回檢查製度和記錄。
(8)隱患是否及時處理。
3.1.9 安全檢查方法
3.1.9.1 深入現場直接觀察檢查
(1)用望遠鏡觀察線路的破損斷裂痕跡。
(2)直接檢查電杆。
(3)用尺丈量電杆之間的距離。
3.1.9.2 檢查資料
(1)檢查設備的供電係統圖。
(2)檢查各種供電技術資料。
(3)檢查各種巡回檢查記錄、隱患處理記錄。
3.2 電纜
3.2.1 電纜選用
3.2.1.1 電纜實際敷設地點的水平差,與電纜規定的允許敷設水平差相適應。
3.2.1.2 采區工作麵電源電纜絕緣強度達到要求。
3.2.1.3 電纜帶有供保護接地用的足夠截麵的導體,即保障作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其電阻值不超過規定值:用於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電纜、作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的電阻值,都不得超過1Ω;其他電氣設備用的電纜、作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電阻值,不得超過2Ω。
3.2.1.4 鋁芯電纜使用符合下列規定。
①在進風斜井、井底車場及其附近、井下主變電所至采區變電所之間的電纜可采用鋁芯。其他地點的電纜不得用鋁芯電纜;
②采區低壓電纜嚴禁采用鋁芯電纜;
③發現鋁芯電纜的接線盒溫度較高時,必須停電處理;
④接地線不準使用鋁芯電纜。
3.2.1.5 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符合下列規定。
①在立井井筒或傾角45°及其以上的井巷內,應采用鋼絲鎧裝不滴流鋁包紙絕緣電纜、鋼絲銷裝交聯聚乙烯絕緣電纜、鋼絲鎧裝聚氯乙烯絕緣電纜或鋼絲鎧裝鉛包紙絕緣電纜;
②在水平巷道或傾角45°以下的井巷內,應采用鋼帶鎧裝不滴流鉛包紙絕緣電纜、鋼帶鎧裝聚氯乙烯絕緣電纜或鋼帶鎧裝鉛包紙絕緣電纜;
③在立井井筒或傾角45°及其以上的井巷內,垂深大於100m 時,應采用雙層細圓鋼絲或粗圓鋼絲鎧裝電纜。
3.2.1.6 移動變電站須用監視型屏蔽橡膠電纜。
3.2.1.7 低壓動力電纜應是礦用不延燃橡膠電纜,並符合下列要求。
①1140V 設備使用的電纜,應用分相屏蔽的礦用移動屏蔽橡套軟電纜。
②對承受拉力的電纜應采用VCBPQ 采掘機用抗拉型移動屏蔽橡套軟電纜。
③采掘工作麵中660V或380V 電氣設備,應使用帶有分相屏蔽的橡膠絕緣屏蔽電纜。
④煤電鑽須使用專用的01型橡套電纜。
⑤固定敷設的照明、通信、信號和控製用電纜采用鎧裝電纜、橡膠電纜或礦用塑料電纜。非固定敷設的,須采用符合MT818標準的橡膠電纜。
3.2.1.8 電纜截麵符合要求。
①高壓動力電纜的截麵要求選擇,並按短路電流校驗電纜的熱穩定性。流過電纜的最小兩相短路電流,滿足過流保護裝置的靈敏係數要求。
②低壓動力電纜的截麵要求選擇,滿足電動機起動時對起動電壓的要求。流過電纜的最小兩相短路電流,滿足過流保護裝置的靈敏係數的要求。
③移動的電氣設備使用的橡套電纜的截麵積不小於機械強度要求的最小截麵積,見表1-6。
表1-6 滿足機械強度要求的最小截麵
序號 用電設備名稱 電纜主芯線最小截麵/mm2
1 截煤機組 35~50
2 截煤機及功率相近的可彎曲輸送機 16~35
3 一般小功率的刮板輸送機 10~25
4 回柱絞車 16~25
5 電動裝岩機 16~25
6 調度絞車 4~6
7 手持式電鑽 4~6
8 照明設備 2.5~4
3.2.2 電纜敷設與懸掛
3.2.2.1 在用機械提升的進風傾斜井巷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應有可靠的保護措施。總回風和專用回風巷不得敷設電纜。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等地點嚴禁敷設電纜時。
3.2.2.2 電纜懸掛用的掛鉤、夾子、卡箍(立井和30°以上斜井)齊全有效。懸掛高度應保證礦車掉道時不受撞擊,墜落時不落在軌道或輸送機上。
3.2.2.3 電纜不遭受淋水浸蝕,不得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與風管、水管同一側敷設時,電纜必須掛在上方並保持0.3m 以上的距離。有瓦斯抽放管路時,電纜不得與其掛在巷道一側。
3.2.2.4 通信和信號的電纜應同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兩側;在井筒內受條件限製,應敷設在距電力電纜0.3m以外;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處。
高壓與高壓電纜之間,低壓與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mm,便於摘掛;
3.2.2.5 電纜懸掛點的間距,在水平和傾斜井巷內不超過3m,立井井筒內不超過6m;不得用金屬絲懸掛電纜。盤圈或盤“8”字型的電纜不得帶電(給采掘機組供電電纜除外)。
3.2.2.6 電纜穿過牆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電纜沿線每隔一定距離是否有標誌牌,標明用途、電壓、編號和截麵等。
3.2.2.7敷設電纜的最小允許彎曲半徑,符合如下規定:
①油浸紙絕緣電力電纜的彎曲半徑,應不小於電纜外徑的15 倍。
②交聯聚乙烯絕緣電力電纜的彎曲半徑,應不小於電纜外徑15 倍。
③礦用鎧裝電話電纜的彎曲半徑,應不小於電纜外徑的12.5 倍。
④聚氯乙烯絕緣電力電纜的彎曲半徑,應不小於電纜外徑的10 倍。
⑤橡套電纜的彎曲半徑應不小於電纜外徑的6 倍。
3.2.3 電纜連接
3.2.3.1 電纜同電氣設備的連接,必須使用與電氣設備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芯線必須使用齒形壓線板(卡爪)或線鼻子同電氣設備進行連接。
3.2.3.2 不同型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接,必須使用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
3.2.3.3 同型電纜之間直接連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橡膠電纜的連接(包括絕緣、護套已損壞的橡膠電纜的修補)必須使用硫化熱補或同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在地麵熱補或冷補後的橡膠電纜,必須進行浸入耐壓試驗,合格後方可下井使用。
②塑料電纜的連接處的機械強度以及電氣、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應符合該型礦用電纜的技術標準要求。
③紙絕緣電纜必須使用符合要求的電纜接線盒連接,高壓紙絕緣電纜接線盒必須灌注絕緣充填物。接線盒設在平巷井筒或斜巷的,應放置在托架上或吊起,注意接頭是否承力,接線盒上方是否淋水。
對使用瀝青絕緣充填物的電纜接線盒,在其前後10m 以內的井巷中,不應有易燃物,如果有易燃物時,應用石棉板等難燃物或不燃物遮蓋防護。。
3.2.3.4 電纜與電纜的連接以及電纜與電氣設備的連接,應通過電纜接線盒、插銷連接器、母線盒等連接裝置,不得有“明接頭”、 “雞爪子”、“羊尾巴”。
3.2.3.5 電纜應整體進入電纜引入裝置,並用防止電纜拔脫裝置壓緊。
煤礦供電檢查細則(5)
5.1 井下低壓電網中,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和熔斷器熔體的選擇,應按原煤炭部頒發的《礦井低壓電網短路保護裝置整定細則》的要求進行。
5.2 電氣設備的選擇
5.2.1 電氣設備額定電壓與所在電網的額定電壓是否相適應。
5.2.2 所選電氣設備的額定電流應大於或等於它的長時最大實際工作電流。
5.2.3 電纜截麵的選用符合設備容量的要求。
5.2.4 高、低壓開關設備切斷短路電流的能力,即開關的額定斷流容量是否大於或等於線路可能產生的最大三相短路電流(其短路點應選在開關的負荷側端子上)。
5.3 電氣設備使用環境
5.3.1 電氣設備其絕緣電阻值符合規定,使用中必須定期測試電氣設備的絕緣。
5.3.2 安裝地點能否使電氣設備遭到碰撞、砸和淋水的影響。
5.3.3 電纜的敷設和連接遵守《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要求,不得將電纜浸泡在水溝裏,要防止砸、碰、壓電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4 過流保護裝置
5.4.1 井下各類電氣設備應具備的保護可按表1-5所列各項進行檢查。
表1-5 各類電氣設備應具備的保護
短路保護 過負荷保護 單相保護 欠電壓釋放保護
井下高壓電動機和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惻 √ √ - √
由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 √ √ - -
低壓電動機 √ √ √ -
注:表內“√”表示有相應保護;“-”表示無保護。
5.4.2 在現場檢查短路保護時,應檢查計算的最小兩相短路電流,以校驗開關過流保護裝置的靈敏度。檢查計算的最大三相短路電流,以校驗開關設備等的分斷能力。
5.4.3 井下低壓開關設備時,熔體與熔斷器的額定電壓應一致,熔體的額定電流必須等於或小於熔斷器的額定電流。計算的三相短路電流,不許超過熔斷器的極限分斷能力。對於RM1 和RM10係列15A和60A 的熔斷器,其分斷能力比較小,短路電流就可能超過它的允許值,因此,必須校驗其分斷能力。
熔斷器熔體額定電流選擇正確,並按短路電流進行校驗。
5.5千伏級電網過載及過流保護裝置
千伏級電網國產設備有DKZD型、DWKB-30 型自動饋電開關,DQZBH-300/1140 型和QCKB-30 型磁力起動器,它們都裝有過載及過流保護裝置。應在現場對其過載及過流保護的整定是否正確進行檢查。
煤礦供電檢查細則(6)
6.1 高低壓開關額定斷流容量滿足回路要求,發生故障時能切斷電弧。檢查專業人員計算各地點的短路電流,校驗高低壓開關設備及電纜的動穩定性及熱穩定性,校驗整定係統中的繼電保護是否靈敏可靠。
6.2 井下必須采用合格的礦用阻燃橡套電纜。
6.3 電纜不準盤圈堆放或壓埋送電,電纜懸掛要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要求。
6.4 裝有繼電保護,並按《礦井低壓電網短路保護裝置整定細則》進行整定,保證靈敏可靠。若開關因短路跳閘,不查明原因不許反複強行送電。
6.5 高壓電纜接線盒,尤其是鋁芯電纜接線盒要加強檢查,鋁芯接頭處極易氧化,產生較大電阻使接頭過熱以致接地放電,引起芯線相間短路,造成接線盒“放炮”,熔化起火。接線盒處不得有可燃物。
6.6 礦用變壓器接線端子接觸良好,變壓器絕緣油定期檢驗,油質合格,預防電氣火災。
6.7 井下不準用燈泡取暖,照明燈應懸掛,不準將照明燈放置在易燃物上。
6.8 嚴格按規定架設架線。架線電機車行駛的巷道,必須是錨噴、砌镟或混凝土棚支護;有電纜翻越時,不得搭在架線上。
6.9 機電電硐室備有足夠數量的消防電火器材,機電硐室不得用可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防火門。
7.井下電網漏電保護
7.1 地麵變電所和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
7.2 供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動作於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
7.3 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
7.4 檢漏繼電器
7.4.1 檢漏繼電器不能在同一電網中使用兩台或更多的檢漏繼電器。
7.4.2 檢漏繼電器的輔助接地線應是橡套電纜,其芯線總麵積不小於10mm2。輔助接地極應單獨設置,規格要求與局部接地極相同,距局部接地極的直線距離不小於5m。
7.4.3 檢漏繼電器應水平安裝在適當高度的支架上,並要求動作可靠,便於檢查試驗。
7.4.4 值班電工每天對檢漏繼電器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跳閘檢查試驗,並有試驗記錄。檢查試驗記錄填寫規範;檢漏繼電器的外觀、防爆性能完好;歐姆表的指示數值正常;試驗按鈕進行試驗時保護裝置動作靈敏可靠。
7.5 發生故障的設備或電纜在未消除故障以前,禁止投入運行。
7.6 運行中的電氣設備絕緣無受潮或進水。
7.7 電纜運行中無受到機械或外力傷害、擠壓、砍砸、過度彎曲而產生裂口。
7.8 電纜與設備連接牢固,無鬆脫或與外殼相連或發熱燒毀絕緣現象。設備內部導線絕緣無損壞或損壞造成與外殼相連。
7.9 操作電氣設備時,無弧光放電產生。
7.10 電氣設備與電纜無因過負荷運行損壞或直接燒毀絕緣。
8.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
8.1 設備保護接地
8.1.1 檢查設備外殼的保護接地連接線完整、連續,接頭無鬆動、鏽蝕,接地線無斷裂或斷麵減小。
8.1.2 每台電氣設備須使用獨立的導線與接地母線相連接,與設備連接時使用專用的接地螺釘。設備不得串聯接地。
8.1.3 接地連接導線與接地母線相連接時應焊接。若是螺栓連接,應用鍍鋅、鍍錫螺栓和螺母連接牢固;絞接時,其長度不小於100mm,絞接牢固。
8.1.4 接地裝置的材料須使用銅材或鋼材。
8.2 接地網
8.2.1 主接地極
8.2.1.1 主接地極應在主、副水倉中各埋一塊,並由麵積小於0.75m2、厚度不少於5mm耐腐蝕的鋼板製成。
8.2.1.2 接地母線應采用截麵積小於50mm2的銅線、或截麵積不小10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於4mm、截麵積不小於100mm2 的扁鋼。
8.2.2 局部接地極
8.2.2.1 每個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8.2.2.2 每個單獨設置的高壓電氣設備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8.2.2.3 每個低壓配電點或裝有3台電氣設備的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8.2.2.4 無低壓電點時,采煤工作麵的運輸巷、回風巷和掘進巷道內至少應分別設置一個局部接地極。
8.2.2.5 連接動力鎧裝電纜的每個接線盒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8.2.2.6 局部接地極可設置於巷道水溝內或其他就近的潮濕處。
設置在水溝中的局部接地極,應用麵積不小於0.6 mm2、厚度不小於4mm的鋼板或具有相同有效麵積的鋼管製成,並平放於水溝深處。
設置在其他地點的局部接地極,應用直徑不小於35mm、長度不小於1.5m 的鋼管製成,管上至少鑽20個直徑不小於5mm的透眼,並全部垂直埋入地下。
8.2.2.7 低壓機電硐室的輔助接地母線,電氣設備外殼同接地母線(包括輔助接地母線)的連接,電纜接線盒兩頭的鎧裝、鉛皮的連接,應使用截麵積不小於25 mm2的銅線、或截麵積不小於50mm2 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於4mm、截麵積不小於50mm2 的扁鋼。
8.2.2.8 不大於127V的電氣設備的接地導線、連接導線應采用斷麵不小於6mm2 的裸銅線。
8.2.3 采掘移動設備的保護接地
8.2.3.1 采掘工作麵移動設備的金屬外殼,應用橡套電纜中的接地芯線與配電點的控製設備外殼相連。
8.2.3.2 通過電纜接到低壓配電點的局部接地極,應組成一個保護接地網,並不受其他因素的幹擾。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除用作監測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其他用途。
8.3 保護接地的測試
8.3.1 接地網上任一保護接地點測得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
8.3.2 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同接地網的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的電阻值,不得超過1Ω。
8.3.3 每年應將主接地極和局部接地極從水倉或水溝中提出,進行詳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8.4 風電閉鎖
8.4.1 局部通風機和掘進工作麵中的電氣設備,必須裝有風電閉鎖裝置。當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能立即切斷供風的巷道中的一切電源。
8.4.2 在瓦斯噴出區域、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中,所有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都應裝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兩閉鎖(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
局部通風機專用變壓器不允許帶其他采掘電氣負荷,保證局部通風機可靠運轉。
在巷道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超過1%時,使用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的掘進工作麵切斷電源。
8.4.3 在閉鎖電路中,不允許采用時間繼電器來延長自動接通掘進電源的時間,必須人工恢複送電。使用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即瓦斯、電閉鎖)的掘進工作麵,也隻準人工複電。
8.4.5 局部通風機風電閉鎖及瓦斯閉鎖,必須在電工、瓦斯檢查員、局部通風機司機同時在場時才能試驗,閉鎖裝置靈敏可靠。
風電閉鎖、瓦斯閉鎖必須正常投入運行,嚴禁甩掉不用。
9.機電設備硐室
9.1 永久性井下主變電所和井底車場內的其他機電設備硐室,應砌镟或用其他可靠的構築方式支護。
9.2 采區變電所、采掘工作麵配電點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9.3 從硐室出口防火鐵門起5m內的巷道,應砌镟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護。引出的電纜套管要嚴密封堵,並剝掉麻皮。
9.4 硐室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鐵門全部敞開時,不得妨礙巷道交通。鐵門上是否裝設便於關嚴的通風孔,以便必要時隔絕風。裝有鐵門時,門內可加設向外開的鐵柵欄門,但不得妨礙鐵門的開閉。
9.5 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麵,應比其出口同井底車場或大巷連接處的底板高出0.5m。
9.6 變電硐室長度超過6m 時,必須在硐室的兩端各設一個出口與巷道聯通。
9.7 帶油的電氣設備必須設在機電硐室內。帶油電氣設備硐室內,嚴禁設集油坑。
9.8 所有硐室內不應有滴水現象。
9.9 硐室內設備與牆壁之間應留有0.5m以上的通道,各設備之間應留有0.8m以上。無需從兩側或後麵檢修的設備,可不留通道。
9.10 硐室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警示牌;硐室內有高壓電氣設備時,入口處和硐室內必須在明顯地點懸掛“高壓危險”牌;無人值班的硐室必須關門加鎖。硐室內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係統圖。
9.11 硐室的過道不得存放無關的設備和物件,保持通道暢通。硐室高度和寬度是必須滿足搬運最大設備的要求。
9.12 硐室內必須配置足夠數量的滅火砂、電氣火災滅火器等滅火器材。
9.13 操作高壓設備必須有合格的高壓絕緣手套、絕緣靴或絕緣台。
9.14 設備與電纜標誌牌齊全,標明編號、用途、符合容量、整定值和責任人等,並有有停送電標誌和警示牌。
10.井下電氣設備檢修、停送電作業安全
10.1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調整,必須由電氣維修工進行。高壓電氣設備的修理和調整工作,應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工作票的簽發人、工作負責人、操作人須有不同的安全責任製。
10.2 高壓停、送電的操作,須有書麵申請或采用其他可靠的聯係方式,得到批準後由專責電工執行;嚴格執行誰停電、誰送電的停電製度;嚴禁約時停送電。檢修中斷開隔離開關的操作機構必須鎖住,並在操作手把上懸掛“有人作業,禁止合閘”的標誌牌。
10.3 嚴禁帶電檢修和搬遷井下電氣設備;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檢查瓦斯、驗電、放電、掛接地線工作。
10.4 高壓線路倒閘操作時,必須實行操作票製度和監護製度;操作人員填寫操作票必須寫明被操作設備的編號和設備名稱。嚴禁有帶負荷拉開隔離開關。
10.5 操作時,有兩人執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操作中嚴格執行監護複誦製度,操作人員應使用試驗合格的絕緣工具,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
10.6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工作,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失爆設備嚴禁繼續使用。
10.7礦井應按表1-7的規定對電氣設備和電纜進行檢查、調整。檢查和調整結果應記入專用的記錄簿內。檢查和調整中發現的問題,應指派專人限期處理。
10.8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的物理、化學性能檢測和電氣耐壓試驗,每年應進行1次,但對操作頻繁的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應每6個月進行1次耐壓試驗。油斷路器經3次切斷短路故障後,其絕緣油應加試1次耐壓試驗,並檢查有無遊離碳。不符合標準的絕緣油必須及時處理或更換。油浸電氣設備的絕緣油量應定期檢查,並保持規定油量。更換和試驗礦用設備絕緣油應有記錄。
煤礦井下安全用電按表1-7 檢查。
表1-7 煤礦井下安全用電檢查表
單位: 地點 年 月 日
檢查項目 檢查內容 檢查結果 備注
一、防爆設備檢查 1. 設備選型是否合理
2. 防瀑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檢查
3.“三專”、“兩閉鎖”是否符合要求
二、設備過流保護檢查 1.設備的容量選擇是否正確
2.兩相短路電流計算
3.熔體選擇是否正確
4.靈敏度校驗
5.繼電器整定值是否正確
6.過負荷整定檢查
7.千伏級電網過載及過流整定值是否正確
8.按鈕試驗過載與短路,檢查開關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三、漏電保護檢查 1. 檢漏器安裝是否符合要求
2. 歐姆表與指示燈
3. 按試驗按鈕檢查跳閘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4. 千伏級檢漏器檢查
(1)信號指示燈
(2)補償狀態
(3)試驗漏電跳閘與漏電閉鎖是否靈敏可靠
5. 高壓漏電、監視保護檢查
(1)信號指示燈
(2)用試驗按鈕試驗漏電保護
(3)按鈕試驗監視保護
6. 煤電鑽綜合保護檢查
(1)正常運行、短路和漏電燈光信號顯示
(2)按鈕試驗短路保護能否迅速切斷電源
(3)按鈕試驗漏電保護,檢查自鎖能力
7. 礦井變電所高壓饋出線上要裝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
8. 檢查電工的檢查、整定、試驗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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